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为OTA RIDER 1。
工银安盛人寿〔2014〕医疗保险 005 号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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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安心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条款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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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以便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 基本条款:向您介绍本附加合同所提供的保险保障。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合同有效期间和保险责任期间
第四条 保险责任
第五条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保险金额
第二章 费用条款:向您介绍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第七条 保险费
第三章 保单理赔服务条款:向您介绍保险金申请和理赔办理的手续。第八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四章 保单变更服务条款:向您介绍我们为您提供的保单变更服务。第十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第十一条 地址变更
第五章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附加合同所需了解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 如实告知
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权限制
第十四条 年龄及性别确认与错误处理
第十五条 合同解除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终止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管辖法律
第六章 名词释义: 向您解释本附加合同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地理解。
第一章 基本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安心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保单首页、保单利益表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如上述文件正本留我们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为OTA RIDER 1。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投保范围的规定同主合同。
第三条 合同有效期间和保险责任期间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和保险责任期间的规定同主合同。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2)旅行时遭受意外事故(3)或突发急性病(4)时,我们通过授权的救援机构(5)(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 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患急性病,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以下简称“授权医生”)确认需要住院治疗,并在中国境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6)住院满 36 小时后,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就每一保险事故该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承担给付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至被保险人情况稳定可以被转运回国时所发生医疗费用的责任,具体包括:
1. 医院病房房费、授权医生认为住院病人所需的全部医疗设施费用以及治疗和劳务费用,其中包括外科、麻醉科、内科、会诊、检查、理疗和药品的费用。
2. 必需的加护病房费用。
被保险人在当地正常治疗直至可以转送回国的医疗费用由救援机构垫付并直接与当地医疗机构结算,结算金额不超过您投保时所选择计划的上限(结算汇率按账单日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为准,以下各保险责任上限也以此方式计算)。
二、 紧急医疗送医及转运回国
1.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患急性病需要救助时,救援机构将被保险人用救护车转移到距事发地最近且其认为最合适的所在国医疗机构。
2. 若授权医生认为病情需要,救援机构将派遣医护人员在转移过程中护送被保险人。
3. 对被保险人的紧急医疗运送方式,以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手段为限。若以空运为转运方式,救援机构将使用正常航班。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必要,救援机构将雇用包机或者使用医疗救护专用飞机运送被保险人。
4. 在对被保险人的紧急救援结束后,或者当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者伤势已稳定可以作为正常乘客(7)旅行时,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 (经济舱)返回中国境内。若授权医生认为必要,救援机构将在转运被保险人回中国境内过程中安排医护人员护送。
5. 若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情况允许,救援机构将安排其回到北京、上海或者广州三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地点。若被保险人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地点,被保险人将被送至上述三城市之一的国际机场,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
6. 若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作为正常乘客返回中国,救援机构有权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开始旅行时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如发生更改航班费用,由救援机构承担。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被保险人返回中国的单程机票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负。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由于紧急援救过程而过期失效,救援机构将承担被保险人的回程机票费,但需回收被保险人之原始回程机票。
7. 若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中国境内时需入院治疗,被保险人将被送到上述三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任意一家医疗机构;若被保险人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医疗机构,被保险人将被送至救援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该次境外医疗急救责任终止。
8. 被保险人接受上述救助均须在授权医生的同意下进行。
除非发生被保险人本人因健康状况需急救而无法与救援机构立即联系的紧急情况(8),被保险人均应在发生意外事故或患急性病时立即通知救援机构,由救援机构进行紧急救援。如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或患急性病(不包括只需通过门诊就可以诊疗的轻微急性病),从事故当地到初诊医疗机构的救护车费用由救援机构承担。只要被保险人意识清醒或有陪同亲属一同旅行,救援机构应在被保险人住院后的 24 小时以内得到通知。否则,本款所有紧急救援责任及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上述保险责任承担的服务费用上限以您投保时所选择计划的上限为准,以下保险责任涉及服务费用上限均以您投保时所选择计划的上限为准。。
三、 被保险人转院
授权医生认为当地医疗机构的医疗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充分的医疗救助时,被保险人将被转移到其它医疗条件适合的所在国医疗机构或者邻国医疗机构。
四、 遗体或骨灰转运回国或就地安葬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途中因遭受意外事故或患急性病而身故,救援机构将按照被保险人的书面遗愿或者其亲属的书面愿望(被保险人的书面遗愿优先)承担以下责任之一:
1.遗体转运回中国境内。救援机构将安排正常航班把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至中国境内的北京、上海或者广州之一的国际机场。救援机构将承担符合当地国家航空运输标准的棺木的费用、一切相关必要手续费及正常的航空运输费用,但不会承担其它费用,例如:告别礼厅、宗教仪式或非必要的手续开支。
2.当地火葬及遗骨转送回国。若被保险人遗愿或者其亲属选择在当地火葬,救援机构将支付被保险人遗体在事发国家的火葬费和将骨灰运回中国的运送费用(正常航班经济舱)费用。救援机构将不会承担其它费用,例如:告别礼厅、宗教仪式或非必要手续的开支。
3.就地安葬。若被保险人遗愿或者其亲属选择在当地安葬,救援机构将支付就地安葬的费用。救援机构将不会承担其它费用,例如:告别礼厅、宗教仪式或非必要的手续开支。
五、 亲属处理后事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途中因意外事故或患急性病而身故,若当时未有亲属与被保险人同行,且有关后事需由亲属直接处理,救援机构可安排一位直系亲属前往境外处理后事,有关的交通和住宿费用由救援机构承担(以正常航班经济舱为准)。
六、 协助未满十六岁儿童回国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途中因意外事故或患急性病而住院或身故造成随行的未满十六岁儿童无人照顾时,救援机构将安排该儿童返回北京、上海或广州的国际机场并承担正常航班(经济舱)的费用。如救援机构认为必要,将为该儿童安排一位随行人员陪同回国并承担交通费用。
七、 亲属紧急探访
当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因突发意外事故或急病住院期间连续超过 8 天时,救援机构将支付其一名亲属至事发地往返经济舱机票及住宿费用。
x、 被保险人紧急回国处理直系亲属后事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或父母)突然死亡,而导致被保险人需要紧急回国,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并承担正常航班(经济舱)的费用。
九、 修养期酒店住宿
当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因突发意外事故或急病住院后,如经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和救援机构共同认为被保险人出院后因医疗上的需要应在当地修养,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在出院后立即入住当地酒店,由我们通过救援机构负责承担房间费用。
十、 紧急药物及医疗用品递送
根据被保险人需求,救援机构将协助为其安排递送治疗所必须的,而在被保险人治疗所在地无法获得的药物及医疗用品。救援机构将承担递送费用,药物及医疗用品的购买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所递送的药物及医疗用品不得违反当地的法律法规。
十一、住院津贴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患急性病,经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救援机构安排进行住院治疗的,我们给付的住院津贴保险金 = 实际住院日数(9)×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额。
十二、住院保证金
当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中遭受事故伤害事故或患急性疾病时,被保险人或其旅行同伴通知我们授权的救援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咨询或安排住院时,如需担保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支付,在我们授权的条件下,救援机构可在保险金额内为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医疗费用进行担保。如果救援机构无法安排住院医疗费用的担保事宜,当被保险人回到境内或原出发地后,经我们批准确认,将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十三、其他附加服务
1.24 小时援助热线电话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患急性病需要救助时,由救援机构提供 24 小时援助热线电话服务。
2.在线医生咨询
当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游时,如因身体不适或遇到紧急医疗情况需要医疗建议,可拨打救援机构电话得到救援机构授权医生通过电话提供的医疗建议。建议仅供被保险人参考,不作为诊断依据。
3.旅行证件遗失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途中因被抢劫或盗窃丢失护照(或其它身份证件),救援机构将通过其网络资源为被保险人提供相关的证件补办要求及详细信息,协助被保险人尽快重新获得补办证件。任何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4.行李丢失协寻
当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搭乘商业航班旅行过程中,丢失行李或行李被送至其他航线、路线的,救援机构将负责与航空公司联络或推荐其他服务机构,以协助该被保险人找回行李。任何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5. 翻译服务
救援机构的服务中心可以提供免费的紧急电话翻译服务。如被保险人需要在中国境外寻找陪同翻译,救援机构可以提供陪同翻译介绍及联系方式,但陪同翻译的相关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6. 大使馆信息
救援机构将向被保险人提供其所需的各中国驻外国使(领)馆的地址、电话及各外国驻中国使(领)馆的地址、电话。
7. 法律援助
在被保险人的请求下,救援机构将提供其所需的当地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机构的名称、地址和电话。但服务提供者的最终选择应当由被保险人决定并自行承担费用,救援机构不向被保险人提供任何法律建议。
8.紧急口讯传递
当被保险人住院或在中国境外遇到其他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盗、被抢劫)时,救援机构可以代为向被保险人指定的亲友传递口讯(通话总时间不超过 30 分钟)。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事故或患急性病时,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醉酒(10)、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药物过敏、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11)或管制药品(12)、被保
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3);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6)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怀孕(包括正常和非正常)、产前或产后检查、流产、分娩、人工受孕、不孕不育症、非以治疗目的之避孕及绝育手术及其所引致的并发症(但因遭受意外事故所致,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因美容、外科手术(但因遭受意外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形,不在此限)、视力矫正、先天性畸形矫正、变性手术;
八、被保险人因牙齿护理、治疗或手术(但因遭受意外事故所致,不在此限),或因镶补牙齿、装设假齿、假肢、假眼、眼睛、助听器或其他附属品;
九、被保险人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性治疗、心理治疗、精神治疗、心理障碍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门诊、预防性治疗或疫苗注射;
十、献血、非疾病治疗之输血;
十一、既往症:痔疮、扁桃体切除术、高血压及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肿瘤、胃及十二指肠溃疡、胆囊炎、各种结石、器官移植、子宫内膜异位症、颈椎病、美容、牙齿整形、补牙(但因遭受意外事故所致,不在此限)、红斑狼疮、牛皮癣等慢性皮肤病。
十二、被保险人参加职业运动或者任何危险性运动、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17)、滑水、滑雪、攀岩运动(18)、探险活动(19)、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运动、特技表演(20)、赛马、竞技性赛马比赛、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摩托车运动、任何形式的速度竞赛和其它任何竞赛等;
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任何种类的拉力赛和竞赛,专业的或有组织的体育运动、登山运动、深海潜水、洞穴探险、空中运动、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
十四、参与专业性、竞赛性体育项目,或为竞赛性体育项目而进行的训练;十五、以海外求医为目的的旅行;
十六、温泉治疗、理疗、日光治疗法或美容治疗;
十七、在旅行期间,违反医生建议而引起的任何后果;
十八、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事故时所产生的费用;
十九、未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救护和治疗所导致的费用;
二十、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待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进行的非紧急治疗请求;二十一、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除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二十二、罢工、战争、敌国入侵、武装冲突(不论是否正式宣战)、内战、内乱、叛乱、恐怖活动、政变、暴动、群众骚动、政治或行政干预、辐射或其他飓风、水灾、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事由;
二十三、您选择单次旅行保障形式的,被保险人在向我们申报的旅行目的地以外的地方出险,但在合理且必要的途经地出险,不在此限
二十四、您选择多次旅行保障形式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障区域以外的地方出险。但在合理且必要的途经地出险,不在此限。
二十五、被保险人在下列任何国家和地区发生本附加合同第四条所列援助费用的:
亚洲: 伊朗、阿富汗;印度尼西亚的亚齐、马鲁古、xx安、xx曼丹省;塔吉克xx、黎巴嫩、伊拉克、柬埔寨、巴基斯坦、巴勒斯坦、以色列、东帝汶、斯里兰卡、叙利亚、也门;
非洲: 尼日利亚、尼日尔、埃塞俄比亚、布隆迪、中非、塞拉利昂、xxx、阿尔及利亚、肯尼亚、叙利亚、刚果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xx、南xx、利比亚、索马里、安哥拉、马达加斯加、马里、中非;
欧洲:塞尔维亚、黑山、阿尔巴尼亚、波黑;
美洲:格陵兰岛、圣xx岛、海地、委内瑞拉;
大洋洲:美属萨摩亚群岛、布维岛、圣诞岛、诺福克岛、基里巴斯、xxx群岛、密克xx西亚、瑙鲁、纽埃岛、帕劳群岛、xxxx群岛、所罗门群岛、南乔治亚和南桑威治群岛、托克劳群岛、图瓦卢、美属群岛、瓦努阿图、xx斯和富纳群岛;
南极洲:南极洲;北极区。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合同内载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则中途不得变更。
第二章 费用条款
第七条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规定同主合同。
第三章 保单理赔服务条款
第八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需要救援时,应立即拨打
24 小时国际援助电话,由其指挥服务网络提供救援服务。被保险人在电话中应口头提供以下资料:
1. 被保险人姓名、护照号、保险合同号。
2. 被保险人发生紧急情况之地点及可以联络到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之指定代理人或其亲属的电话号码。
3. 简要描述紧急情况及所需的服务。例如:初诊医疗机构名称、联络电话、主治医生姓名及初诊病况。
4. 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已由或将由其他救援机构或国家救援计划承担的费用,或者被保险人同时持有的其他保险单所承担的费用。
除紧急情况外,被保险人本人因健康状况须急救而无法与救援机构取得联系的,最迟不超过保险事故发生后 24 小时,救援机构应得到事发通知,否则,一切发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丢失其旅行证件,被保险人应在事发后的 24 小时内向当地警方报警并索取书面报警证明,否则,救援机构不提供本附加合同第四条第十三项第三点下为旅行证件遗失提供的服务。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本附加合同为紧急医疗保险,被保险人发生所有符合本附加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均应按照本附加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及时通知救援机构并由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按照本附加合同第四条规定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我们不接受任何非通过救援机构的索赔。
第四章 保单变更服务条款
第十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一条 地址变更
本附加合同地址变更的规定同主合同。
第五章 一般条款
第十二条 如实告知
本附加合同如实告知的规定同主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权限制
本附加合同之合同解除权限制的规定同主合同。
特别提示您,本附加合同被解除时,其所属主合同同时被解除。
第十四条 年龄及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本附加合同年龄及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的规定同主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解除
本附加合同之合同解除的规定同主合同。
特别提示您,本附加合同被解除时,其所属主合同同时被解除。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之合同效力终止的规定同主合同。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同主合同
第十八条 管辖法律
本附加合同管辖法律的规定同主合同。
第六章 名词释义
您(1) :是指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人。
中国境外(2)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
意外事故(3) :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且作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伤害或死亡的客观事件。
急性病(4) :是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在旅行期间突然发生的,并且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不包括任何既往疾病、慢性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遗传性疾病、精神病、精神分裂、艾滋病以及性传播疾病)。
救援机构(5)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6)
:是指安盛旅行援助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之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住院治疗;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 24 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正常乘客(7) :是指被保险人于医疗转送回中国境内时,在正常的交通工具内,不需占用多于一个的正常客位,并且不需要以担架作为辅助。
紧急情况(8)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所致无法防止且急需外来援助的严重情况。
实际住院天数(9)
醉酒(10)
:以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收费凭证或出院小结上实际收取住院费(床位费)的日数为准。
:即急性乙醇(酒精)中毒,是指人体因摄入过量乙醇而引起中枢神经由兴奋转入抑制的毒性生理反应现象,导致醉酒人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有所降低、严重削弱或已经丧失。
处方药物(11) :是指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管制药品(12) :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等。
毒品(13)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14) :是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
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当地执法机构或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5)
: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16) :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潜水(17) :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18) :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19) :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
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表演(20) :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