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薪哲文教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薪哲文理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 (範本)
契約審閱權
x定型化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學生(甲方)攜回審閱五日。
立約人
學 生: (以下簡稱甲方)
補習班:薪哲文教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薪哲文理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約定下列各條款共同遵守:
第 一 條 甲方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收受本契約。
第 二 條 就讀班級
班級名稱:
第 三 條 課程科目與時數
課程科目內容:
每週授課時數 小時,上課時間如課程簡章(附件一)。
第 四 條 修業期間及開課日
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開課日為
年 月 日。
課程開始後始報名插班(不補前面課程),以報名後最近一次上課日作為
開課日 年 月 日,並以該課程剩餘期間作為總課程時數。 | |||
第 | 五 | 條 | 保證班保證內容 |
保證內容為:無保證期間為:無 | |||
第 | 六 | 條 | 師資 |
乙方聘請擔任各科教學人員如下: |
科目名稱 | 教學人員姓名 |
xxxxx事由不得任意更換教學人員,更換時應以相同專業資格者為限。 上述乙方更換教學人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原聘總教學人員三分之一之人數。但乙方所聘總教學人員人數在二人以下者,以一人為限。
第 七 條 上課地點:
乙方應依規定於經核准之班址教室上課。
前項經核准之上課地點為:xxxxxxxxx00x00xx0。但如遇停水、停電或不可抗力之災害,乙方得調動上課地點及教室。各科目上課教室及時數 如下:
科目名稱 | 上課教室 | 每週時數 | 全部時數 |
第 八 條 上課人數上限及合班:
為提供良好學習環境及兼顧教學品質,乙方開設供甲方就讀之班級,其上課人數不得逾 人。但共同科目於訂約時已經乙方聲明及告知甲方須合班上課者,不在此限,惟其人數及每人上課使用面積標準,不得違反各級主管機關訂定之法令規定。
乙方開設供甲方就讀之班級,其實際註冊人數未達第一項所定人數上限之三分之二者,經通知並得其同意後,得與其他同類班級合併開班,惟合併後之上課人數不得逾第一項所定人數上限。
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要求乙方退費。乙方應按甲方實際繳納之費用,依尚未上課時數比例核算應退費用加百分之十退還甲方。
甲方不同意合班或業者開班延期者,乙方應返還甲方已繳之費用。
第 九 條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如教學人員請假、排課錯誤等),使某課程一節或數節之既定上課時間暫時有所調動,致學生時間無法配合而缺課者,乙方應予以補課或提供該節課之錄音帶、錄影帶供學生補課用,或經比例計算後返還該節課程費用等。
第 十 條 收費手續:
(一)繳費項目及金額:
1.繳費總金額新臺幣(以下同) 元 (1)學費 元
(2)雜費 元 (3)講義費 元 (4)代辦費 元
(5)其他 元(項目名稱: )
以上均應明列內容、金額及計算方式。
2.繳費項目未明列者,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
3.如因繳費上課而獲得之贈品(價值不得逾繳費總金額百分之二十),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返還該贈品,亦不得向甲方主張應自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品之價額。乙方以贈送修業期限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應將各該期限合併納入契約範圍。
(二)繳費方式:
□按月繳納。
□一次全部繳納。( 年 月 日前繳交)
□分期繳納。
1.修業期限逾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分為二期;逾一年者,應分為三期,每期不得逾六個月。
2.分幾期與繳納時間、金額應明列,例如:第一期應於 年 月 日繳交 元;第二期應於 年 月 日繳交
元。
甲方簽章: 甲方未成年者,應經法定代理人簽章:
(三)乙方得於簽約前提供甲方試聽機會(形式不拘)。但乙方不得將試聽課程列為正式課程。
(四)乙方收取費用應開立正式收據交由甲方收執。
(五)乙方提供履約保障機制,已加入由中華民國補教業品保協會辦理之補習服務聯合連帶保證協定(會員編號021500),如乙方因財務問題或其他原因致其補習服務無法提供,甲方得於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其無法提供補習服務時起六個月內向加入本協定之性質相近之補習班(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原則)換取等值之服務(不包括原補習服務之贈品或贈送課程);等值之服務除依一般方式授課外,得以多元之教學方式辦理。
第 十一 條 退費手續:(亦於本班收據清楚載明)
(一)依教育部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及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
1、學生於開課日前第六十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但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逾新臺幣一千元部分,仍應退還。
2、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五十九日至實際開課日當天課程開始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但所收取之百分之十部分逾新臺幣一千元部分,仍應退還。
3、學生於實際開課日當天課程結束後,第二日(次)上課前(不含
當次)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
4、學生於第二日(次)上課後,且未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之二分之一。
5、學生於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以上期間提出退費申請者,所收取之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二)退費方式與期限: 與繳費時採取相同之方式。
□現金(含匯款)
□即期支票
□其他( )
甲乙雙方所約定之退費方式應於辦理解約手續後一個月內執行完竣。如各級主管機關訂定更有利於消費者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十二 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終止契約:
(一)甲方於補習期間有嚴重影響班內正常運行且情節重大。
(二)甲方有互毆、竊盜、或其他違法行為,經乙方查明屬實,情節重大。
(三)甲方經查有吸毒、販毒、或運送毒品行為。依前項終止契約者,依前條退費手續之規定辦理。
甲方有第一項違規情事時,乙方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甲方為未成年者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第 十三 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要求乙方退費:
(一)無正當事由,變更原訂課程、科目、時數、上課地點或更換教學人員超過三分之一人數者,乙方應依甲方已繳金額費用加百分之三十退還甲方。
(二)乙方申請停辦,或經主管機關為停止招生或廢止設立之處分者,應按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當期開班已繳費用予甲方。
(三)教室經政府機關公共安全檢查列為危險建築物勒令停止使用者,依尚未上課時數核算應退還費用予甲方。
第 十四 條 資料保護: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甲方個人資料提供給第三人或作不當利用,其法律效果,依相關法律辦理。
第 十五 條 疑義之處理: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有利甲方之解釋。
第 十六 條 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本契約之附件及相關廣告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本契約甲乙雙方同意約定保存期限為五年。
第 十七 條 未盡事宜之處理: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附件:
(一)課程表
立約書人 學生(甲方):
姓名:
聯絡電話:地址:
法定代理人:(甲方未成年者,應經法定代理人簽名) 關係: 姓名:
聯絡電話:地址:
補習班(乙方):薪哲文教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薪哲文理短期補習班負責人(設立人): 梁育誠
聯絡電話:00-00000000
核准立案名稱:薪哲文教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薪哲文理短期補習班核准字號:北市教四字第20203號
地址:xxxxxxxxx00x00xx0xx:xxxxx://xxx.xx0000.xxx.xx/
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時,須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契約始為有效。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