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居電話服務條款及條件 (條款編號:T&C N005)
家居電話服務條款及條件 (條款編號:T&C N005)
家居電話服務由數碼通電訊有限公司提供。數碼通電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家居電話服務以下簡稱「服務」。
服務設備
1. 服務設備銷售
1.1 客戶須於服務設備(「家居電話設備」)交付時向本公司繳付購買家居電話設備之全部價款或任何未繳之餘額。倘若家居電話設備已交付客戶,而客戶尚未繳付價款餘額,則本公司有權沒收由客戶支付之按金並取回家居電話設備。
1.2 在本公司收到全部價款前,家居電話設備所有權歸屬本公司,但有關風險於家居電話設備交付客戶之同時視作轉移至客戶。
1.3 所有在報價中所述之送貨日期或時間僅為本公司之估計,如有任何延誤而引致任何後果,本公司概不負責。
2. 服務設備租借
2.1 客戶必須向本公司租借服務設備(「租借設備」)使用本公司服務。
2.2 租借設備在所有時間均為本公司單獨及獨有的財產,客戶對租借設備並無權利、所有權或權益。
2.3 租借設備僅供客戶單獨使用,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轉讓、轉移、轉易或以其他形式處理。
2.4 客戶:
(i) 須適當地根據本公司指示及有關用戶手冊使用及操作租借設備;
(ii) 不得將租借設備或其任何部分配合並非由本公司提供的其他設備、零件、配件或裝置一同使用;
(iii) 須在登記的服務地址使用租借設備;
(iv) 不得在任何時間或在任何情況下改動或竄改租借設備,亦不得維修、嘗試維修或允許任何人維修或保養租借設備或其任何部分,而該等部分可能影響服務或本公司網絡;
(v)須對本公司就租借設備的任何遺失或損壞負上責任。
2.5 本公司、其僱員或獲授權代理人有權為提供服務的目的,而安裝租借設備及重設客戶電腦的組態。本公司可向客戶收取安裝費用。安裝費用的金額由本公司單獨酌情決定。
2.6 客戶將確保本公司或其授權代理人,可於一切合理時間安全進入客戶住所,進行安裝、檢查、保養、移除或回收設備,或處理任何根據本協議向客戶提供之服務的合理所需事宜。
2.7 客戶必須繳付本公司就租借設備規定的租借費用(如適用)。
2.8 本公司將應客戶要求,不時按需要為租借設備進行所有必要的維修。本公司與客戶明確同意,本公司概不因進行上述維修時的任何延誤而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或責任。本公司將免費維修租借設備,但因下列任何情況以致需要維修例外:
(i) 客戶方面的意外、疏忽、過失或使用不當;
(ii) 第 19 條所述的不可抗力事件;
(iii) 客戶未能妥善保養、使用或操作租借設備。
本公司將按現行費率向客戶額外收取本條項下的所有維修費用。
2.9 在服務終止後,客戶須於服務終止後十四(14)日內,自行承擔風險及費用將租借設備按交付予客戶之時的相同狀況交還本公司,但正常損耗除外。若客戶未能交還租借設備,或租借設備交還時有損壞,客戶須按十足彌償基礎就租借設備的一切損失及損壞向本公司作出彌償(包括本公司為收回租借設備而委任任何代理人的費用)。
家居電話服務
3. 服務
3.1 在本文件所載條款及條件規限下,本公司提供且客戶認訂選定服務(「服務計劃」)下的寬頻服務。倘若服務計劃規定最低承諾使用期(「固定期限合約」),客戶同意認訂本公司銷售及服務協議或其他相關文件(如適當)所規定之固定期限合約服務。
3.2 向客戶所提供之服務提供乃根據本公司不時制訂的當時有效的服務計劃及/或服務收費。本公司保留可在事先通知客戶下,按其認為適合與否,隨時終止服務計劃、更改服務計劃及/或服務收費。本公司將致力於該終止或更改生效前的 30 天或其他合理可行的時間內,儘快通知客戶。
3.3 客戶需選定服務功能(「服務功能」)。本公司保留權利對服務功能隨時作必要的調整及措施,以確保服務質素。
3.4 客戶可要求提供國際通訊服務。本公司所提供的國際通訊服務須遵守本協議條款及條件,以及有關服務供應商不時訂定的條款及條件。
3.5 客戶明白服務須經本公司批核方告生效。本公司有權決定最終是否接受客戶的服務申請。
3.6 於一般情況下,本公司將於收到客戶有關申請後的 7 個工作天內(即星期一至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處理有關服務計劃之登記。除本公司同意外,任何計劃不可與其他本公司不時提供之計劃或優惠同時享用。
3.7 本公司及/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所提供的服務之增值服務,須視乎供應情況而定及受制於本公司的酌情權。客戶明白及同意使用有關之增值服務時,將受有關增值服務的附加條款及細則及其不時刊出的修訂版本所約束。
3.8 本公司有權決定以適當的方式提供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其他方式、科技及傳送路線向客户交付服務。本公司可隨時未經向客戶發出通知而全權酌情決定更改有關交付服務的上述方式、科技及傳送路線。
3.9 除非客戶另行通知,否則客戶同意收取本公司為以下任何或所有目的所發送的資料:
(a) 推廣本公司、其代理商、聯繫公司或附屬公司與服務有關的產品及/或服務;
(b) 改善(例如更新及提升)有關提供服務之產品及/或服務;
(c) 提供因服務而享有或與服務有關之任何優惠;
(x) xx、完成或確認本公司根據本協議向客戶提供之服務。
3.10 客戶承認及同意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本公司將可能記錄客戶的口頭指示及/或客戶與本公司之間就服務相關的口頭對話。
3.11 本公司保留毋須通知而暫停或終止提供所有或部份服務的權利,不論是否進行系統維修、升級、測試及/或修理,或本公司絕對酌情決定認為適合者。任何情況下,因所有或部份服務暫停或終止,概不提供抵免或退款。
4. 攜帶電話號碼
4.1 本公司將提供 新電話號碼供客戶使用本服務,如客戶選擇攜帶原有之電話號碼(以下簡稱為
「原有號碼」)至本公司,本公司將提供臨時電話號碼予客戶暫時使用本服務,直至客戶之原有號碼成功攜帶至本公司後自動終止。
4.2 若客戶由於其原有號碼未能成功攜帶至本公司(本公司所致之原因則除外)而終止服務,所有已繳之款項將不可轉讓或不予退還。客戶須支付本公司指定之基本安裝費(如適用者)。如客户有固定期限合约,須支付固定合約期限的剩餘月費予本公司作為算定損害賠償(如適用者),所有優惠亦會一併終止。
4.3. 申請攜帶電話號碼服務之客戶,若未能提供完整資料或提供錯誤資料或由於本公司無法控制的原因,以致本公司於成功安裝本服務 60 日內未能成功攜帶客戶之原有號碼至本公司,本公司有權由成功安裝本服務該日起向客戶收取服務月費。
4.4. 客戶授權本公司處理有關攜帶其原有號碼至本公司之申請。若未能提供完整資料或提供錯誤資料或由於本公司無法控制的原因,以致本公司於安裝家居電話後 180 日內未能成功攜帶原有家居電話號碼至本公司,是次攜帶原有家居電話號碼之申請將不被處理。
4.5 若客戶選擇攜帶原有電話號碼至本公司,客戶不可於轉台服務生效前向原有供應商終止該服務。
4.6 客戶要求現時使用之網絡營辦商(供號網絡營辦商)及本公司由有關指定生效時間起,將原有電話號碼(「該電話號碼」)攜帶至本公司的網絡。
4.7 於該電話號碼成功攜帶至本公司,供號網絡營辦商透過該電話號碼提供之話音/數據/圖文傳真服務將於指定生效時間後終止。至於供號網絡商是否繼續提供任何其他服務(如適用者),將視乎供號網絡營辦商就該等服務訂明的適用條款條及細則而定。
4.8 客戶明白攜帶該電話號碼並不影響到客戶在成功攜帶該電話號碼之前根據供號網絡營辦商適用之服務條款和細則訂下之責任。
4.9 客戶明白於該電話號碼由供號網絡營辦商攜帶至本公司期間,客戶將未能使用該電話號碼,包括但不限於撥出電話及接聽來電。
4.10 指定生效時間須視乎供號網絡營辦商可否確認申請書所載的資料;供號網絡營辦商和本公司的技術安排;以及按照所有適用之條例及規定,包括但不限於由電訊管理局指定的關於利用數據庫來提供電話號碼可攜性的規定及不時訂定之規定而定。
4.11 客戶明確授權本公司可經合理考慮後酌情更改指定生效時間至本公司應為合適之時間。
4.12 若客戶於指定生效時間前 1 個工作天要求取消或更改此項可攜服務申請的要求,請直接與供號網絡營辦商聯絡。
4.13 客戶同意供號網絡營辦商和本公司毋須就客戶或其他人士不論是否因此項申請及有關號碼的攜帶之安排所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不論直接或間接)向申請人或其他人士承擔合約、侵權或其他法律責任,惟法律所不能豁免的責任除外。
4.14 客戶同意在申請書內所披露有關客戶的個人資料可提供予就處理此申請而可能需合理取用該等個人資料的一切有關人士。客戶明白客戶可要求查閱及更改該等個人資料。
4.15 客戶證實及聲明,客戶在申請書所提供的所有資料均準確無誤。客戶須就其違反此條款所引致的任何費用、索償、索求、責任及開支負上全責,並向本公司和供號網絡營辦商作出完全彌 償。
5. 按金/預付款項
5.1 本公司有權隨時要求客戶繳交按金/預付款項,以保證客戶妥善履行其於本協議項下與提供服務或其他事項有關的義務及責任。本公司可全權酌情決定按金/預付款項的金額,並保留不時增加按金金額或變更按金要求的權利。按金由本公司保存,且無須向客戶支付任何利息。
5.2 在不損害本公司可能對客戶擁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措施的前提下,本公司有權運用按金及
/或預付款項,來抵銷客戶在本協議或客戶任何其他服務戶口項下結欠的任何款項,或抵銷因客戶不遵守或不履行在本協議或客戶任何其他服務戶口中的任何條款或條件,而令本公司蒙受或承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5.3 除上文規定外,在本協議終止或本公司根據本協議對客戶提出的最後一宗未償還申索已付清之後(以較後發生者為準),須將按金無利息退還客戶。
5.4 支付按金及/或預付款項並不免除客戶向本公司支付任何到期應付款項的責任,亦不會致令客戶透過自該等金額進行抵銷、扣除或預扣方式獲得減免。繳納按金及/或預付款項不會影響本公司因客戶不付款而暫停、取消或終止本協議的權利。
6. 服務付款
6.1 客戶同意就本公司指定服務計劃中不時訂明的服務及/或服務功能支付費用(「費用」)。
6.2 客戶須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記錄內可歸因於客戶的費用。
6.3 客戶於簽訂本合約之時,須立即預繳提供服務所需的首月服務費、客戶所選服務功能的首月服務費,以及本公司要求的其他任何費用,各項費用的金額由本公司單獨絕對酌情決定。本公司對客戶所繳付的任何金額,均無須向客戶支付利息的責任。所有費用的付款均須每月預繳。除非另有訂明,否則所有費用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予退還。
6.4 費用將按本公司所記錄或記載之數據計算,而不是按客戶所記錄或記載之任何數據。本公司所持有至記錄以及所採取電話記錄程序乃為客戶使用服務及/或附加功能服務以及客戶應付費用的終局性證據。
6.5 服務及/或附加功能服務之使用費將使用本公司就該服務或附加功能服務所不時採用之量度單位量度。
6.6 本公司每月發出賬單,列明於相關月份的費用情況。賬單所列明所有費用金額對客戶為最終性質且具有約束力。客戶須於賬單上所訂明到期日或之前或應本公司要求即刻悉數支付及結清付款。
6.7 倘若費用支付是直接自客戶就服務所開立之戶口(「服務戶口」)內扣款,則下列條款適用:
a) 客戶明確承認,其在使用服務及/或服務功能前同意費率及收費機制。尤其是,客戶同意在每個計費週期末(計費週期詳情由本公司訂明)自服務戶口內扣除最低月費,而無論客戶使用服務及/或服務功能的費用是否已達至最低月費水準。
b) 最低月費會不時變動。客戶須透過本公司所訂明的渠道定期查核已更新的費率。
c) 與費用及戶口內貸方結餘有關的所有問題及爭議均本公司全權酌情決定。
d) 本公司概不就以下款項進行退款或作任何轉賬:
i) 服務戶口內任何未使用款項;
ii) 自服務戶口內誤轉至一個不正確戶口內之任何款項;或
iii) 服務戶口內在服務戶口遭欺詐性及未經授權情況下使用之任何款項。
6.8 本公司保留權利,可未經事先通知而在隨時變更記賬次數的權利,或就應計費用發出一項臨時賬單,而該賬單即時到期應付。
6.9 除非另有說明,否則,由客戶支付的一切款項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可退還。
6.10 若客戶對任何費用金額有任何爭議,則須於每月賬單日期或服務戶口扣費日期起十(10)日內提出,否則,客戶將被視為已放棄向本公司追討的所有權利。
6.11 所有應付本公司的款項須予全額支付,不可作出任何扣除或抵銷。所有款項均須以港幣並按本公司不時訂明方式支付。
6.12 以郵遞方式付款的風險由客戶承擔。有關款項僅在本公司收到付款後,方視作已繳付。
6.13 付款時間乃要素。本公司有權對任何逾期未繳的款項收取利息,利率為每月兩厘(2%),自到期日開始計算,直至本公司收到全額付款為止。有關利息須按日積累。
6.14 若客戶在一個戶口內登記超過一項的服務,本公司有權將客戶在該戶口就任何一項服務所繳付費用的任何貸方結餘轉用,以付清該戶口其他服務項下逾期未付的費用。
6.15 若客戶在本公司以其名義登記超過一個以上的戶口,本公司有權將客戶在一個戶口所繳付的任何貸方結餘轉至客戶的任何其他戶口,以付清該戶口內逾期未付的費用。
6.16 若客戶在本公司以其名義登記超過一個以上的戶口,本公司有權將所有戶口內貸方結餘綜合入一個戶口內,作出繳款安排。
6.17 倘若一項支票付款或直接扣賬付款遭拒或取消,客戶須向本公司支付(a)本公司因此引致需付出之任何銀行或其他費用;及 (b) 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行政費。
6.18 若客戶在本協議生效後但在有關服務提供及/或記賬前取消服務,客戶仍須對本公司就其向客戶提供服務所作出之準備工作而由本公司所招致之所有成本、開支及/或收費承擔責任,儘管有關服務已取消。
6.19 客戶須承擔與服務有關的所有費用,而無論與該等費用有關的服務是否由客戶使用,或由任何其他第三方使用(無論是否經客戶授權、知情或同意)。
6.20 即使因第3.4條所述客戶登記地址遷移而導致服務中斷或接駁至服務之寬頻設備不運行,客戶仍繼續有責任支付與服務有關的所有費用。
6.21 本公司有權就客戶所招致之服務費用不時設定信貸限額。如超逾此限額,本公司可暫停或切斷對部分或全部服務的使用。
6.22 客戶同意,若全部或部分的服務/服務功能無法運作、受限、暫停或其他方式不可向客戶提供,其就有關服務費概不獲任何抵免或退款。
6.23 客戶同意,除非另有明文規定,客戶所選定服務之收費或服務計劃內所訂明且尚未使用的
「免費通話時間」(如有),不可結轉入下一個月或轉入另一戶口。
6.24 若客戶將電話號碼轉攜至本公司,客戶須向本公司繳付本公司收費計劃內不時訂明之轉攜費。
6.25 倘若客戶使用服務取用第三方電訊服務,而本公司須就第三方電訊服務支付第三方,則客戶須就此向本公司該支付費用。
6.26 客戶須就其使用服務按本公司所訂明者不時向本公司支付所有應付香港政府的牌照費。
7. 使用服務
7.1 客戶:
a) 須根據本協議及所有適用香港法律、規則或規例、任何香港政府機構之法定裁決、決定或指示及任何適用資料、公約或協議(「適用法律」)使用服務;
b) 不可按任何可能導致本公司違反任何適用法律的方式使用服務或本公司之設施及用於網絡或就網絡而使用之相關設備(「網絡」);
c) 不可直接或間接參與任何未經授權的活動。就此而言,「未經授權的活動」指與服務相關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或對與服務相關的號碼、代碼或訊號進行任何翻譯、變更、修訂或刪除(無論是透過使用任何翻譯系統或裝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
d) 不得:
i) 為不當目的或為發送任何未經收件人許可或授權而發出的宣傳資料或任何屬淫褻或不雅性質的資料或任何其他未經收件人許可的商業或非商業通訊之目的使用服務;或
ii) 以任何未經授權、欺詐、可疑的或非法的方式使用服務,而無論是否根據任何適用法律或其他方面;或
iii) 按可能構成客戶或本公司侵犯任何人士權利(包括但不限於版權及其他知識產權及保密權利)或違反或侵犯對任何人士之任何責任或義務(無論是合約性質、侵權法上或其他方面的責任)的方式使用服務;或
iv) 按任何可能對本公司提供、完成網絡服務或其他服務或維持網絡服務或其他服務的水準或質素產生不利影響的方式使用服務;或
v) 按任何旨為不公平地利用服務或對本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損害(如轉售服務)的方式使用服務;或
vi) 按任何方式或為任何活動使用服務,而該等方式或活動產生或很可能產生會導致或很可能以下後果的電訊流量或使用,即服務或本公司所提供任何電訊服務之提供或運營擁塞或中斷;及
e) 不會並確保第三方不會透過作為或不作為,來干擾或阻礙或妨礙使用服務或網絡或第三方之任何服務或網絡或其運作,或做任何很可能干擾或阻礙使用服務或網絡或第三方之任何服務或網絡或其運作;及
f) 不採取亦不允許任何其他人士採取與家居電話設備(見上文第 1 條)、租借設備(見上文第
2 條)、網絡或服務有關的任何未經授權的行動;及
g) 及時通知本公司服務出現的任何故障或服務質素之任何惡化;及
h) 遵循本公司就以下事項不時所發出之指示:
i) 服務任何設備所所需的任何改裝,或為排除對服務或網絡之任何干擾、妨礙或減損而為必要的其他行動;或
ii) 為確保客戶遵守本第 7 條而對服務的任何合理或審慎使用。
i) 客戶必需採用本公司指定的設定和裝置使用服務
7.2 本公司有絕對酌情權,可在第 7.1 條訂明的任何一種或多種情況發生時,立即限制客戶的數據流量或客戶的數據傳輸量,或暫停/終止服務,而無須事先通知。
7.3 客戶在以下情況,不應使用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對 (i) 本公司提供、完成或維持網絡或其他服務水平及質素的能力有不良影響的任何行動;以及(ii) 有意不正當使用服務而對本公司造成損失或損毀, 例如利用服務作商業用途或轉售服務 。
7.4 如果客戶未能遵守第 7.3 條指明的禁止規定,或如發生第 7.3 條所述的任何一種或多種情況,或據本公司的合理認定,客戶使用服務對本公司提供、完成或維持其網絡或其他服務的水平或質素的能力造成不利影響、或者客戶使用服務的方式對本公司造成損失或損害,本公司可立即採取其認爲合理需要或適當的措施,包括但不只限於限制,暫停或終止為客戶提供的服務而且不必事先給予通知。
8. 與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之間的往來
8.1 客戶明白及同意服務可能包含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提供的廣告內容、連結或相關網頁。
8.2 本公司並無作為一方參與且並無在其他方面以任何方式涉及與(在服務上出現或透過服務)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之間的任何通訊或業務往來,亦無參與或涉及對該等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之推
廣,包括支付及交付貨物或服務,以及與該等往來有關之任何其他條款、條件、保證或xx,而該等事項純粹為廣告商與客戶之間關係。任何因該等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提供的廣告內容、連結或相關網頁的往來與出現所招致之任何損失或損害,客戶同意本公司毋須負責或承擔法律責任。
9. 終止
9.1 本公司或客戶可以隨時給對方三十(30)個工作天事先書面通知,終止本協議。
9.2 在發生下列任何一項或多項事件的情況下,附加於及在不損害本協議所載其他條款的前提下,本公司有權立即終止本協議或中止提供服務或其任何部分,而無須給予通知:
a) 客戶根據本協議應繳的任何費用或款項逾期未繳;或
b) 客戶未能按本協議第 6 條繳付按金及/預繳款項;或
c) 在計費週期末服務戶口上的餘額不足以償付最低月費或該計費週期末任何到期費用(如第
6.7 條所訂明者);或。
d) 倘若使用服務所產生之費用超出本公司不時訂明之信貸限額;或
e) 客戶違反本協議所載的任何條款及條件;或
f) 客戶未能遵守其於第 7 條下的責任;或
g) 客戶向本公司提供客戶知悉其為虛假、不準確或誤導性的資料;或
h) 本公司根據司法機構、政府或監管當局所發出之一項命令、指示、裁決或指示被禁止提供服務;
i) 若客戶為個人,而客戶身故;或
j) 若客戶為一個法律實體(包括合夥商號),而客戶成為或有證據表明客戶很可能會成為無力償債或宣告破產,或受限於清盤程序,或已獲委任財產接管人,或解散或在解散過程中,或為債權人利益作出任何債務償還安排,或提起或成為或有證據表明客戶很可能成為受任何形式之破產程序的規限;或
k) 第 19 條所述之任何不可抗力事件持續超逾九十(90)日;或
l) 若客戶將服務用於任何欺詐性或非法目的,或透過服務向其他客戶或本公司僱員使用辱罵、威脅、騷擾性、粗俗或淫褻語言,或允許、准許或授權任何其他人士如此行事。
9.3 凡客戶以其名義於一個或多個戶口登記超過一項服務,而戶口的任何一項服務費用逾期未付,或本公司根據第 9.2 條終止本協議,本公司則有權立即終止或中止該(等)戶口的所有其他服
務。
9.4 本協議的終止不會妨害本公司在終止之日前可能對客戶擁有之任何權利及/或申索,且不會使客戶免除履行其責任,包括繳付在本協議終止之前所有逾期未繳的費用。任何積欠未繳的金額在本協議終止時立即到期應付。此外,本公司提供的所有硬件及/或設備,必須退還或全額支付予本公司(如適用)。
9.5 倘若客戶按照第 9.1 條終止本協議,客戶仍須繳付根據本協議應付的所有費用,直至本公司實際收到終止通知及終止通知生效為止。
9.6 倘若本協議在固定期限合約(見第 3.1 條所述)屆滿前由客戶根據第 9.1 條或由本公司根據第
9.2 條予以終止(根據第 9.2 條 (h) 或 (k) 項終止者除外),則客戶須於終止時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之銷售及服務協議或有關服務計劃(如適用)內所規定之算定損害賠償,而服務計劃下的所有要約均即刻終止。算定損害賠償是一項經協定的對本公司(若服務在固定期限合約屆滿前終止 而)可能蒙受之預計損失之合理預估。
9.7 於提供予客戶的服務終止或中止後,本公司有權將客戶的服務號碼分配予其他客戶。
9.8 本公司不會就終止服務的生效日期,提供任何其他書面通知。
10. 重新接駁
10.1 凡根據第 9 條所述的任何原因或客戶要求而終止服務,本公司可以在客戶要求下,於客戶付清所有結欠本公司的費用、本公司要求的按金及重新接駁費後,重新提供服務。本公司可全權絕對酌情決定按金及重新接駁費的金額。
11. 服務地址資料
11.1 客戶承認,本公司向客戶所指派之服務或服務號碼或其他網絡地址資料,受電訊事務管理局所發出之編號計劃及指引規限。客戶對向其所指派之任何號碼概不擁有任何所有權、商譽或權
益。
11.2 倘若本公司撤回或更改向客戶所指派之任何號碼或網絡地址資料,本公司會盡力發出在當時情況下合理切實可行的事先通知,除非作出撤回是因為服務根據本協議終止或暫停。
12. 個人識別號碼(PIN 碼)
12.1 本公司可向客戶分配 PIN 碼,並可在任何時間更改分配予客戶之 PIN 碼。本公司會在合理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將向客戶所分配之 PIN 碼變更事宜通知客戶。
12.2 向客戶所發出之各 PIN 碼為機密性質且對客戶而言屬個人性質,而客戶負責其自身 PIN 碼安全。
12.3 客戶承諾根據本公司不時向其發出的合理指示使用其 PIN 碼。倘若客戶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探悉其 PIN 碼或在其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況下正在利用其 PIN 碼,則客戶須即刻通知本公司,而本公司會向客戶分配新的 PIN 碼。
12.4 倘若服務暫停、撤銷、受限制或終止或本協議終止,本公司可撤回 PIN 碼。
13. 核實及提供資料
13.1 在本公司提出要求時,客戶須提交能證明其向本公司提供的資料真實無誤的所有必要文件。在本公司根據客戶提交的文件確定資料真實無誤之前,本公司保留不提供服務之權利。向本公司提供的資料如有任何改變或變更,客戶須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通知本公司。
13.2 以個人名義登記的客戶必須年滿十八(18)歲。
13.3 本公司無須核實據稱為客戶或客戶代表之簽署或標記之真偽或權限。本協議上任何獲授權簽署印章、業務印章、個人印章、簽署或標記對客戶及本公司均具約束力。本公司不可撤回地獲授權倚賴據稱由客戶或其代表簽署之任何表格、函件或文件。
14. 使用客戶資料
14.1 本公司茲獲授權使用及/或披露本公司擁有的與客戶本人或其戶口授權用戶有關的資料,以供本公司履行本協議項下的責任或強制執行其於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在客戶住所進行安裝、檢查及/或維修工作,或用於本協議合理附帶或預期的其他事宜。
14.2 所有根據本協議提供的服務而給予本公司的個人資料,將受本公司不時修訂的私隱政策聲明所約束。副本可應要求索取,或到本公司網站xxx.xxxxxxxx.xxx查閱。
15. 責任限制
15.1 由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與任何其他軟件及設備均是「按現狀」基準提供。使用服務及透過服務而獲取之軟件及設備之風險均由客戶承擔。
15.2 除法律上不可免除之責任外,本公司就客戶或任何人士因或就提供服務、增值服務及/或服務功能所蒙受、經受或招致之任何性質之成本、申索、開支、損害或損失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 任,包括但不限於:
(i) 服務、增值服務及/或服務功能發生任何中斷或失效;或
(ii) 客戶在與任何其他人士進行任何通訊時發生任何失效、阻延或誤差;或
(iii) 客戶在使用服務傳送訊息時發生任何失效或延誤;或
(iv) 在提供或停止服務時發生任何失效或延誤;
(v) 任何未經授權而使用客戶通訊設備。
15.3 在法律准許的範圍內,本公司不承擔下列任何明示或隱含的保證或責任:
(i) 對於服務的所有權、是否適合特定用途、適銷性、準確性、質素或性能標準之保證或責任;
(ii) 對於服務不會中斷、沒有誤差、不具感染或破壞特性的保證或責任;
(iii) 對於使用服務所獲得的任何結果的保證或責任。
15.4 在不影響第 15.2 及 15.3 條的情況下,本公司並不保證所提供服務(包括由第三方所提供 者)能夠成功接駁或滿足客戶的要求。本公司對透過任何其他網絡或超出本公司網絡(包括網絡中所使用或就網絡所使用之所有設施及相關設備)終端所傳輸之服務概不負責。
15.5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概不會就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因或就服務提供或本協議而蒙受、經受或招致之任何收入損失(無論是直接或間接)、溢利損失或任何相應損失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5.6 任何透過增值服務所提供之資訊均由第三方資訊提供商提供。本公司及第三方資訊提供商對所提供資訊概不作任何形式之保證,且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及/或一致性概不承擔法律責任,亦不會對任何一方以任何方式所蒙受或招致之任何性質之損失或損害承擔法律責任。客戶或任何一方使用或取用所提供之上述資訊,即不可撤回及無條件地接納並同意接受本免責聲明約束。
15.7 客戶明白服務在電力故障情況下不能正常運作,故不適用於接駁平安鐘或依靠平安鐘服務者使用。
15.8 客戶明白如遇有電力故障或其他本公司無法控制的原因,本服務可能會暫時中斷、延誤或暫時中止而導致無法接通任何緊急號碼,惟本公司將盡快恢復提供服務。在此等情況下,客戶可能暫時無法透過本服務接通「香港賽馬會」之「投注寶」服務及任何緊急電話。在任何情況下所引致之損失及損害(不論直接或間接),本公司均毋須負上任何責任。
16. 變更
16.1 本公司有權隨時或不時經事先通知客戶而更改本協議所載的全部或任何條款及條件或制定新條款。
17. 轉讓
17.1 未得本公司同意,客戶不可將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及責任向任何其他人士轉讓、轉移、轉易、授予特許權或以其他形式處理。
17.2 在客戶與受讓人簽訂本公司指定形式的轉讓協議,及客戶付清在本協議下所有未繳費用後,本公司始會同意是項轉讓。
17.3 客戶不可轉讓、轉移、轉易、授予特許權或以其他形式處理本公司分配予客戶以供使用服務的服務號碼。
17.4 本公司可委任一位第三方代表本公司向客戶提供服務或履行任何本公司於本協議下之責任。
17.5 本公司可指定一位第三方(包括聯屬公司)代表本公司向客戶提供服務或履行任何本公司於本協議下之責任。就本條款而言,「聯屬公司」指直接或間接控制本公司或由本公司控制或共同控制下的實體。
18. 適用法律
18.1 本協議乃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解釋,若發生爭議,各方均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獨家審判權規限。
19. 不可抗力
19.1 凡由於本公司無法合理控制或並非其過失或疏忽所致的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戰爭、面臨戰爭威脅、騷亂或其他公民抗命行為、暴動、天災、由政府或任何其他超國家法律機關所實施的限制或任何其他工業或行業糾紛、火災、爆炸、風暴、水災、雷電、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以致延遲或未能履行本協議的全部或部分而造成任何損失或損害,本公司均無須負責。
20. 通知
20.1 任何須由本公司向客戶發出的通知或同意書,可由本公司專人遞派至客戶,或以郵遞或傳真方式按本協議列明的地址或客戶通知的地址向客戶發出,或以電子方式向客戶發出。凡以傳真或電子方式傳送或專人派遞的通知或同意書,均視作客戶立即收到,如採用郵遞方式,則視作於投寄後二十四(24)小時由客戶收到。
21. 不放棄權利
21.1 本協議任何一方未能或延遲行使本協議下任何權利、權力或補救措施,或任何一方單一或局部行使任何權利、權力或補救措施,概不會視為放棄該等權利、權力或補救措施。本協議規定的權利、權力或補救措施可予累積,而且不會排斥依法享有的任何權利、權力或補救措施。
22. 可分割條文
22.1 即使本協議任何條款被解釋為非法或無效,該等條款亦不得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的合法性、效力及可強制執行性。不合法或無效的條款應自本協議刪除,不再納入本協議之中,但所有其他條款仍持續有效。
23. 完整協議
23.1 本協議包含了雙方的完整諒解。除本協議所載者外,再無任何其他口頭、書面、明示或隱含的承諾、條款或條件。
23.2 除第 16 條所載者外,本協議僅可由本公司與客戶以書面形式經雙方或各自的代表簽署後修訂。
24. 釋義
24.1 本協議中提述複數的字詞須包括單數意義,反之亦然;表示任何一種性別的字詞須包括所有性別;凡提述人士之處須包括個人、商號、法人團體及並非法團的團體。
24.2 本協議條款及條件以中英文雙語撰寫。該等條款及條件之副本可在本公司任何店面直接索取或致電本公司熱線電話索取,或自本公司網站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