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和营业中断险集团客户 A 版保险条款
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财产损失和营业中断险集团客户 A 版保险条款
1. 投保人
(填写公司名称)
2. 指定被保险人
(填写公司名称) 现存的或以后成立的任何一级的任何附属公司以及投保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控制应被理解和同意为:(a)拥有此公司 50%以上的表决权或(b)有权任命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的多数成员或(c)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准则(GAAP)财务结果可以完全合并在 (填写公司名称) 成员的财务报表中的任何公司)。
2.1 补充指定被保险人——合资公司
2.1.1 这里所用的术语“合资公司”应指任何合资,合作合资,联合租赁,联合经营协议或合伙。
2.1.2 术语“被保险人”应包括满足下列条件的任何合资公司:
a) 被保险人有合资公司发行的多数股权或拥有 50%以上的表决权(如果有),或者有权任命合资公司的董事会或管委会的多数成员,或
b) 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有义务代表合资公司(或代表所有的合资成员,伙伴或合作合资)维护保险,或
c) 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承担合资公司的不动产或动产损坏或丧失使用价值的风险。
2.1.3 合资公司不能满足上述第 2.1.2 项所列任何要求的,根据本保单被保险人对于前述合资公司不动产和动产的可保险利益在本保单项下承保。在本保险条款下,被保险人在前述合资公司的财务利益应被视为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由于本保单的限额和承保条件所承保的损失或损害以及随之的营业中断
(根据第 24 条约定)所产生的相应比例的财务影响。
2.1.4 此补充旨在为这些合资公司提供任何其它有效保单之外的超赔保障,前述第 2.1.2.b 项规定的情况除外,此种情况下本保险将作为底层保单使用。
2.2 附加被保险人
应保单持有人的要求,本保单可以扩展承保由被保险人完成、基于合同而运营和维护的工程中的被保险人客户的利益。在此条款项下的责任扩展,应通知保险人,并在收到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后方生效,相关的条款、条件和费率须得到保险人的确定认可。
本保单也可以扩展到承保第三方所有人及其因与被保险人存在租赁和/或租用协议的建筑物的抵押权人的利益,并且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有义务代表所有人维护保险。本条对于第三方所有人和其抵押权人(如适用)的权益限于租赁或租用协议所写明的金额、承保风险以及估价基准。
2.3 保单权限
(填写公司名称) 拥有代表参与本保单的所有被保险公司处理保单规定的所有事务的唯一权力,包括但不限于对于续期条件和索赔的调整、结算及支付的协商。
3. 保险人
(填写保险人名称)
4. 保险期间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北京时间)。
5. 保险费
x主保单的年度保险费(除去税款及其它附加费的净值)为###人民币(财产损失险为###人民币,营业中断险为###人民币)。
本保单的年度毛保险费(含###的税费)为###人民币(财产损失险为###人民币,营业中断险为###人民币)。
6. 其它保险条款
如被保险人持有的其它有效的保险单同时承保了本保单所承保的损失,本保单仅承担其他保险单的超赔部分,并不与其他保单分担保险赔偿责任,除非被保险人基于合同书面同意此保单可以作为底层保单使用。
7. 国际保险计划
x保单属于(填写保险计划主保单名称) 跨国保险计划中的一部分,该跨国保险计划包含:
• (填写保险计划保单名称) ;
• (填写保险计划保单名称) ;本保单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地保单。
本保单载明的所有累计限额应被理解和同意为适用于所有组成本国际保险计划的保单。
在同一保险期间内发生一次或多次事故导致超出该等限额的,本保单项下赔偿金相应减少以保证不超出国际保险计划限额。
8. 责任限额
x保单保险人的责任限额为财产损失和营业中断共计###人民币,包括单次 事故发生而产生的所有的被保险公司在所有地点的所有损失、损害和费用。
8.1 自然灾害限额
x款约定的责任限额系财产损失和营业中断的共计责任限额。 地震/海啸/火山爆发 ### 人民币 |
洪水 ### 人民币 |
风暴 ### 人民币 |
8.2 分项限额
除另有明确约定,本款约定的责任限额系指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
仅适用于财产损失 | |
清理残骸 | ### 人民币 |
适用于土壤净化 • 每次事故 • 年度累计限额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运输中的财产 | ### 人民币 |
土地包括地下矿产、水、开采成本、成长的农作物、 | |
用材林和其他植被(不包括草坪,树木和灌木) | |
• 每次事故 | ### 人民币 |
• 年度累计限额 | ### 人民币 |
价格增加 | ### 人民币 |
仅适用于营业中断 | |
连带营业中断 | |
• 直接指定的供应商/客户 | ### 人民币 |
• 其它直接的、未指定供应商/客户 | |
- 每次事故 | ### 人民币 |
- 年度累计限额 | ### 人民币 |
适用于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洪水/风暴 | |
服务中断 | ### 人民币 |
通道阻塞 | ### 人民币 |
适用于财产损失和营业中断 | |
机器损坏 | ### 人民币 |
建设或安装过程中的财产 | ### 人民币 |
新取得的财产 | ### 人民币 |
罚金和/或罚款 | ### 人民币 |
9. 免赔额
单次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损害或费用,应视为所有被保险公司在所有地点的一次损失。
每次损失免赔额为财产损失和营业中断(包括机器损坏)共计###人民币。
10. 地域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包括香港和台湾)的列明被保险人所在地和其他任何由被保险人永久或临时占有、管理或使用的地址和/或场所。
若所有机器/内容/货物或其零件均送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xxxxx),xx范围将扩大到全球范围。
连带营业中断适用于全球范围。
11. 新取得的财产(自动扩展)
本保单的承保范围自动扩展至在本保单的地域范围内新取得的财产。
财产损失-承保范围
12. 被保险财产
x保单承保不动产和动产:
a) 现在或以后存在的任何形式的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对被保险人没有所有权的建筑物的改善和修缮权益。在发生损失或损害的情况下,尽管存在其他不同约定,保险人仍同意接受并视被保险人为改善物和修缮物的唯一且无条件的所有人。
b) 被保险人对由其照看、看管或控制的他人不动产、动产所享有的权益和被保险人依照法律需要承担责住或者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前承担所有损失风险的不动产、动产。
c) 在被保险人的地址中被保险人的管理人员及员工的个人财产。
双方同意,根据 (填写公司名称) 的本保单确定的年度申报的财产价值,本保险方案 20%的年度保险费用于被保险人没有所有权的财产。
13. 除外财产
x保单不承保以下财产:
a)运输途中的财产,但是当地财产保单承保的风险除外。但是在任何
情况下都不包括:
• 以空运或船运方式运输的财产,包括作为连续运输航程一部分而
运离或运往任何飞机或船只的财产。
• 因营业中断或任何与时间因素相关的风险导致的损失,包括但不 限于因延误或不能交货造成的延迟、市场损失及罚金。
b) 动物和细菌(包括微生物)。
c) 船舶、飞机、已获得牌照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汽车、机车以及不位 于被保险人场所内的铁路车辆及轨道。
d) 卫星、航天器及其所载物。
e) 地基、道路、隧道、桥梁、码头、防堤、钻井平台、水库、堤坝、 管道、地窖、盆地和运河,除非这些财产是位于被保险地址范围内。
f) 离岸设施及采矿工程。
g) 账册、单据、契约、债据、证券、支票、金银、信用卡、任何形式的邮票、珠宝、珍贵石料、毛皮或毛皮裁剪的服装、非用于被保险 人场地装饰作用的文物。
h)任何形式的核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核原料和核废物;核电站,包括 在同一地点所有的辅助财产;任何其他核反应堆装置,包括处理与其相关的核材料的实验室;用于处理大量特种核材料,以及对核废料的回收再处理,化学隔离,存储与淸理的完整核原料元件以及与其相关的装置;其他任何与大量放射性同位素或其他核裂变有关的装置;其他任何将被或应被核保险共同体或组织承保的财产。
i)被保险地址 1500 米外的输送线路其及支撑结构。
14. 保险责任
x保单承保在本保单有效期间发生的被保险财产遭受到的突然和意外的物质损失或损害。
15. 除外责任
x保单不承保以下原因导致的损失或损害:
a) 有缺陷的工艺和/或有缺陷的材料但不包括建造中的失误、设计和/或处 理上的失误,但这些例外只适用于有缺陷的部件或零件本身。这些例
外不适用于机器故障或电气损伤或干扰的情况。
b) 因空调厂房的自动温度和🗎度调节功能故障导致的损失。本除外不适 用于计算机或数据媒体。
c) 被保险的财产在正常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损失;这些除外仅限于那些立 即且直接受其影响的部分的特定损害,不扩展至该被保险财产的其它部分或其它被保险财产。
d) 正常磨损、逐渐退化、已知的固有缺陷或潜在缺陷、生锈、腐蚀、霉 变、受潮或干枯、侵蚀、收缩、蒸发、重量损失、燥🗎;颜色、味道、 质地或漆皮的改变,墙壁、地面或天花板的正常沉降或收缩,温度的极端变化(仅适用于被保险人的产品),除非损失属于保单其他保险责任导致的后续损失。
e) 对于机动车辆,机车,铁路车辆和轨道的碰撞损害,在被保险地址范 围内发生的除外。
f) 大风和冰雹造成的员工所有的机动车辆的损害,在被保险地址范围内 发生的且被保险人负有法律责任的除外。
g) 污染,除非突然和意外且源于被保险地址范围内的污染损失。
h) 公共当局强制的征收、征用、国有化、没收或摧毁,除非该强制摧毁 是为了阻止火灾或爆炸损失的扩大。
i) 电子数据或软件的损失或损害,尤其是删除、崩溃或原结构的毁坏
(如计算机病毒)造成的任何数据、软件或计算机程序的不利变化, 以及由这些损失或损害导致的营业中断的损失。但是由于承保风险损害了这些数据和软件的载体而造成的数据和软件的直接损失或损害属于保单的承保范围。
本除外只适用于对电子数据或软件本身带来的损失或损害及其直接导 致的营业中断损失。本除外不适用于因电子数据或软件的损失或损害而导致的若非本除外原因而本应承保的物质损失。
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和电子控制设备传递、诠释或处理的事实、概念和信息,包括用以处理和操作数据或指引或操纵此设备的程序、
•
软件和其它编码指令。
计算机病毒是指通过计算机系统或网络或其它方式传播的一套有破坏、损害作用或其他未经授权的指令或编码,包括一套恶意引进的
•
未授权的已编程的或其他形式的指令或编码。
j) 此外,就根据第 16 条约定的机器损坏而言,修理、制造货物或由以下
引起的费用:
日常使用、锈蚀、锅炉垢或其他沉淀物、侵蚀、腐蚀、化学或大气条件引起的空化或劣化、变形、裂缝、断裂、水泡,以及缓慢产生
•
的变形,
• 直接或间接由测试、内部过载或实验导致的异常情况,
• 可更换或可替换的工具和/或器械,或在正常运行过程中需要频繁更新的部件的异常磨损。
因上述第 a、b、c、d、e、f、j 项下的任何除外责任而造成的任何后续损失 或损害,除保单另有约定外,本保单均予以承保。。
本保单不承保由下列任何一项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k) 被保险人或任何被保险人的员工,或可能被托付被保险财产的其他人 的不忠或不诚实或欺诈;通过任何诈骗计划、诡计、策略或虚假借口使被保险人自愿放弃任何财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导致的损失或损害;盘点中发现的任何无法解释的损失、不明原因消失、损失或短缺的存货。
l) 核反应或核放射或放射性污染,无论是否可控、也无论是否是直接发 生或间接发生、或其远因或近因、全部或部分是由于本保单的承保风险引起、促成或加重的。
m)战争、入侵、外敌行动、敌对或类似战争的行动(不论是否宣战)、 内战、叛乱、军队或人民起义、暴乱、反叛、革命、军事或篡夺权力、 戒严法或戒严状态或决定宣布或维持戒严或戒严状态的事件或原因。
n) 石棉
• 石棉物质的去除,除非是石棉本身因火灾、雷电或爆炸受到破坏而 导致的损害。
• 由于执行规范石棉材料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而导致的拆除费用或重建、 维修、淸除残骸或不能使用所导致的额外费用。
任何政府指令或要求宣布,被保险人财产的未损害部分之中存在或使用、或是其组成部分含有石棉物质,不能用于其原来的或原安装
•
目的并且必须移除或改良的。
o) 恐怖主义
16. 机器损坏险
为本保单承保之目的机器损坏指:
a)被保险人拥有、运营或控制的且承受正压或负压的锅炉、燃烧容器、未燃烧容器的任何状态或事故,也包括连接并形成其一部分的管道或设备。
b)因包括但不限于铸件和材料缺陷、车间或安装问题、工艺缺陷、技术熟练度欠缺、过失、锅炉水短缺、由于离心力而撕裂造成任何机器或设备的机械故障,
c)因断电、断水或燃气中断造成任何机器或设备的机械故障,
d)因人造电流产生的对电器、设备、装置、连接或其他电气或电子设备的短路、电击或者干扰,
所有因第 15 条明确排除之外原因造成的必要的维修或更换费用,包括软件的损失和/或损坏。
若该设备系第三方生产或交付的,本项保障仅适用于其首次性能和/或验收测试成功完成之后的任何机器、机械、电气和/或电子装置或设备。保证或代位求偿项下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由本保单优先享有。
17. 建设或安装过程中的财产
x保单扩展承保在被保险地点建设、安装、安置或组装过程中的被保险财产。
本项承保限于项目总价值不超过###人民币的改建和/或增加和/或工程。
18. 其他未列名地点
保险人将赔付被保险人在其他未列名地点因承保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或损害和被保险人在赔偿期间遭受的营业中断损失。
未列明地点的含义应符合本保单第 12 条被保险财产的定义,但未在地点明细表中明确载明。
19. 价格增加
a) 由于价格在损失发生时到维修或更换时的上涨致使实际支付的费用上升,差额由保险人赔偿。
如果维修或更换工作不能立即实施,只负责赔偿没有拖延情况下导致
的额外费用。
b) 由于非常事件、政府重组或运营限制、资金缺乏或由被保险人的责任
造成的额外费用不予承保。
20. 消防费用和灭火费用
如果被保险财产的破坏或损害属于保险责任,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消防费用和其它灭火费用。
21. 清理残骸和净化污染
21.1 清理残骸
x保单承保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必要成本和费用:
a)淸理残骸
b)因执行规范建筑物建设或维修的任何法律或行政法规而拆除、移除或拆毁未受损的财产的损失并且该法律或行政法规在损失发生时是生效的、据其规定这些拆除、移除和拆毁是必要的。
c) 受损财产的加固或支撑,包括财产未损坏部分的加固或支撑。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以下费用:
a) 从残骸中提取污染物;或
b) 从土地、空气或水中提取污染物;或
c) 淸除、修复或更换被污染的土地、空气或水;或
d) 无论法律或行政法规中是否有相应要求,将任何被污染的财产或残骸 清除或运输到存储场地或净化场地所产生的费用。
本条受第 21.2 条“净化污染费用”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所限制。
21.2 净化污染费用
如果据本保单保险责任导致的物质损失直接造成被保险财产被污染时,如果存在关于玷污(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的法律行政法规,本保单应承保为达到此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对被保险财产进行净化或清理残骸而增加的费用。
如果本保单承保营业中断,中断期间应扩展至包括对未被本保单排除在外且由被保险人使用的财产以尽责并迅速的方式进行净化以达到法律行政法
规要求所需要的必要、合理的时间。
对于移除被污染的非承保财产或其中/其上的污染物所需的费用和时间不承 担责任,无论此污染是否因保险事故导致。
本条款项下发生的单一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保单年度内的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22. 政府当局
x保单扩展承保因执行规范建筑物的建设或维修的任何法律或行政法规所 引起的费用损失,损失发生时该法律或行政法规已生效且基于该法律或行 政法规规定有必要以更大的维修、建设或重建费用实施维修或重建。然而,承保范围应仅限于政府机关的最低要求,以及相当于在同一地点建设相同 类型、相同总占地面积和高度建筑物的所有费用,且应在使与被损坏的建 筑物尽量相像的同时适当考虑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的变化。然而,除非被 破坏或损坏的财产确实在同一或另一地点重建或置换,保险人不承担任何此类损失赔偿。
23. 运送途中的财产
x保单扩展承保在内陆运送途中对被保险财产造成的物质损失或损害。本项保障包括以下损失或损害:
a)因未经授权人士👉称其系有权接收运输货物或接受交付货物的一方的,或者
b) 因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客户接受虚假的提单、运单和交货单或类似文件。
被保险人可以放弃对私人、合同和公共承运人的追偿权利,并接受限制承运人、受托人、仓库管理人、处理人员责任的提单或收据。但本运输保险 不得以承运人、受托人、仓库管理人、处理人员为受益人。
营业中断-承保范围
24. 营业中断责任
x保单承担如下所定义的因营业中断或营业受干扰而导致的毛利润的损失。该损失须由被保险财产在本保单期间xx承保风险导致的损坏或灭失所引 起的。
24.1 赔偿
毛利润损失额应根据营业额的减少和运营成本的增加来计算,支付的赔偿额应是:
a)营业额减少
毛利润率乘以赔偿期间发生的由于物质损失而引起的实际营业额与标准营业额之间的差额所得的金额。
b)运营成本增加
在损害发生后的赔偿期间以避免或减小营业额的减少为唯一目的而产生的必要和合理的额外费用。该额外费用不得超过毛利润率乘以避免减少的营业额,再减去在索赔期间xx营业中断导致毛利润消失或减少所引起的业务费用及支出的减少部分。
24.2 定义
a) 毛利润
营业额与期末存货的总和超出期初存货与各项经营费用总和的数额。期初存货和期末存货的总和应遵循被保险人通常的会计方法确定。
b) 指定运营费用
购买的原材料和半成品的成本及直接随着营业额变化的能源成本、包装材料和运费及关税。
c) 营业额
是指被保险人对于已经销售或交付的货物以及在被保险地址提供的服务,已经或即将收到的货款或服务费数额(允许减去折扣)。
d) 赔偿期
是指自损失发生开始不长于 24 个月的时间。
e) 毛利润率
是指损失发生日之前一财政年度营业额的总利润率。
f) 年度营业额
是指损失发生日之前的 12 个月内的营业额。
g) 标准营业额
在损失发生日之前 12 个月内的与赔偿期对应的营业额。
24.3 业务趋势
必须对于(e)毛利润率,(f)年度营业额和(g)标准营业额进行必要的调整以反映业务趋势以及变化或特殊环境对业务的影响。这种变化或特殊坏境的影响可能在损失发生前或发生后对业务产生影响,或是即使没有损失时也会影响业务。调整后的数字应尽量合理、切实地反映出在损失发生后的相关期间内,即使没有发生损失也会达到的经营结果。
24.4 相互依存
x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世界范围内任何地方应承担的因承保风险导致的被保险财产损失而引起的业务中断或干扰损失。
24.5 连带营业中断
x保单扩展承保因被保险人直接供应商或客户的财产遭受损失或损毁导致的营业中断造成的损失,但不包括第 13 条项下的财产因任何保险责任造成 的损失,亦不包括恐怖主义造成的损失。
如果被保险人和直接供应商或客户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业务往来是通过中间商来实现,直接供应商或客户的定义应该包含被保险人最终的生产商和客户。
24.6 服务中断
x保单扩展承保被承保风险引起的位处于被保险地址外为被保险人供应服务的电力输电线路、通讯电缆或其它电力设备、蒸汽或天然气输送管道的损害或破坏或承保地址外供水中断引起的营业中断导致的损失。
24.7 通道阻塞
x保单扩展承保因承保风险导致无法进出保险场地或接近保险财产从而造成营业中断或影响而产生的损失,无论被保险财产是否遭到损失。
24.8 额外费用
x保单扩展承保为保证被保险人的业务在承保风险导致财产损失或破坏后尽可能继续运营而在受损财产重建、维修或更换期间产生的额外费用,时长自损失或损害发生之日起并不受保单到期影响。
额外费用应指在受损财产恢复期间,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所支付的费用与没有损失发生的同期正常展开业务所发生的费用相比超出的部分。
额外费用还承保包括由于保险事故导致订单未完成或延迟完成而产生的违约造成的罚金和/或罚款。赔付金额应是被保险人依法和/或根据合同有责任支付且应支付的罚金或损害赔偿金。
损失发生
25. 价值确定
修复和损失计算的依据如下:
a) 原材料、供给品和非被保险人生产的商品,按重置成本计算。
b) 生产过程中的存货,按原材料的当前价值加劳动力成本及适用的经常性开支的总计计算。
c)被保险人制造的成品,按被保险人的销售价格减去所有的折扣和未发生的费用计算。
d)对于账目、手稿、机械图纸和所有其它记录或媒体和文件按维修或重置成本计算的费用,包括收集和/或整理信息及重新制造那些信息的成本。
e) 建筑物、机械和设备,在同一地点或其他地点,在合理时间内,由被保险人或代表被保险人支付的维修、重建或替换的费用。允许在另一个地点重建,费用不能超过在原地址用相同类型或品质的新材料重建的费用。对不能更换或维修的建筑物、机械、设备和货物的价格应以实际现金价值为基础。
f) 其他未列财产,按损失时间在同一地点重置相同类型和品质的财产的费用计算。
26. 间接价值减少
x款为虽未遭受直接物理损失但因一组或一对的部分损失而影响其价值的财产提供保障。
27. 品牌或商标
被保险人应对本保单损失项下包括 专用机器设备在内的所有货物拥有充分 的所有权,并有权支配所有的受损货物。被保险人,采取合理审慎的态度,
应独立判断本保单下任何损坏的物品是否适合消费,被被保险人视为不适合消费的货物不应当销售或另做其它处置,除非是由被保险人或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下销售或处置,但被保险人应允许保险人获得由被保险人通过销售或以其它方式处置这些货物取得的任何残值。
对于有品牌或商标的、或以任何方式表明或暗示制造商或被保险人保证或责任的财产的损害情况,这些受损害财产的残值应在所有这些品牌或商标或其它识别特征被以常规方式移除后予以确定。
28. 代位求偿权
a) 在产生损失前被保险人达成的任何责任的免除不影响本保单或被保险人追偿的权利。保险人同意放弃对被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b) 此保单发生赔付后,保险人取得被保险人在此保单赔款范围内的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应签署必要文件并采取必要行动保护此追偿权。保险人在行使追偿权的过程中应与各相关利益方通力合作。各利益方包括被保险人及其他提供底层保险和超赔保险的保险人。由此追偿获得的任何金额,扣除追偿费用后,应在相关利益方之间根据其各由的利益份额进行分配。若未成功,此追偿行为产生的费用在参与追偿的利益方根据份额分担。
29. 保额恢复
发生损失时,本保单下的总限额和/或分项限额不因损失额度而降低,但第 8 条规定的对地震、洪水、暴风损失和净化污染费用的年度累计责任限额 的情况除外。
30. 损失的证明与支付
赔款应在保险人收到为确定损失金额而合理要求的所有必要资料的 30 天内支付。
在损失发生后四周后,索赔人可根据调整情况合理要求最低可赔偿金额作为部分赔偿。该支付请求不得被无理拒绝。
只要损失因被保险人的过错无法调整或支付,保险人将暂停支付义务。 如果警方或刑事调查正在进行,且如果此类调查可能导致损失不属于第 15 条规定的承保索赔范围,保险公司可以暂停支付。
31. 不足额投保责任免除
保险人明确同意本保单下不适用不足额投保责任并承保不足额投保产生的财务后果,除非不足额投保是被保险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
32. 施救
当保险财产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损失或损坏,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雇员、受托人有义务且应当在不损害本保险权益的情况下进行施救、以及防卫、 保护和恢复被保险财产或财产的任何部分的损失或损坏;被保险人或保险 人在财产发生损失以后的恢复、救助或保护被保险财产的任何行为不应认 为是放弃或接受放弃的行为。保险人应承担的已发生费用以保单限额为限。
本条款不增加本保单所提供保险金额或限额,并且免赔额约定适用于任何发生的此类费用。
一般条款
33. 货币转换条款
保险费和赔款以人民巿支付。汇率使用赔款支付日中国银行的汇率。
34. 错误和遗漏
在被保险人发现并在合理时间内尽快通知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做出的任何非故意的错误和遗漏不应排除或损害本保险。
35. 法律和仲裁
由本项目保单产生或与其相关的任何纠纷、争议或索赔,包括本项目保单的有效、无效、违约或终止,应根据规则递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程序规则通过仲裁解决。
本项目保单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实体法。
36. 定义
36.1 地震
因地壳和地幔的地质作用自然原因所引发的地表运动,以及地震后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但继而因火灾和/或爆炸发生的物理损失或损害将不被认 定为本保单合同条款约定的因地震造成的损失。
36.2 洪水
因水位不正常上涨、下降或者上涨超过自然或者人为划定的海、湖、河、坝、堤的界限,致使相邻的土地淹没在水里,造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溢出,以及洪水后造成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但继而因火灾和/或爆炸发生的物 理损失或损害将不被认定为本保单合同条款约定的因洪水造成的损失。
36.3 事故-地震和洪水
a)下列地震、火山活动或洪水造成的每一个损失应视为一次损失:
• 本保单期间的任一 72 小时内发生的多次地震。
• 或在一段时间xx任何河流或支流水位持续上涨或泛滥,及这些河流或支流在同一堤岸内的持续水位下降所引发的洪水。
• 或任何一次扰动引起潮汐或一系列潮汐而导致的洪水灾害。这些地震或洪水在本保单项下应视为一次事故。
b)如果上述(a)提及的任何期间超出本保单的期满日并始于期满日之前,保险人应支付这些事故期间所有的损失,就如这些事故期间完全在本 保险期间。
36.4 暴风
暴风包括时速至少 75 公里/小时的龙卷风、飓风、台风及气旋,例如按蒲
福风力等级计算的 9 级(烈风)风力,以及在暴风后的所有直接及间接损失。但继而因火灾和/或爆炸发生的物理损失或损害将不被认定为本保单合 同条款约定的因暴风造成的损失。
36.5 海啸
由海底地震、山崩、火山爆发或陨石撞击所产生的水波,以及海啸后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