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 SBIR)
臺中市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 SBIR)
聯合申請協議書
立意向書人 ( 主導廠商 )(下簡稱甲方)
( 合作廠商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方為申請109年度「臺中市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 SBIR)」新增研發計畫之「 (申請之計畫名稱) 」及執行相關共同合作研究發展事宜,特立本合作意向書,並同意下列條款:
第一條 計畫合作期間
x計畫合作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合作範圍
為確保計畫之實質合作,甲方由團隊成員(計畫主持人 OOO)與 乙方團隊成員(計畫主持人 OOO)擔任計畫申請案之共同主持人,共同硏提計畫,並於計畫正式核定後積極參與計畫,協助資料 之提供、分享、諮詢、適法性遵循等工作,以利達成臺中市「青 創夢想家及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之資料共享與加值目 標。乙方團隊應在甲方團隊規範下,妥適且安全地運用資料。
第三條 研發成果共享
x共同合作研究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依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雙方應秉持誠信合作,對於專利持有、文章發表等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共同約定並遵循。專利持有方面,甲乙雙方依約定協議比例分配;文章發表方面, 甲乙雙方應共同發表;演算法模型方面,雙方對演算法模型皆有修改與使用權;若有衍生之財產上利益,甲乙雙方另依約定協議比例分配。
第四條 保密義務
一、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其因本合作意向書而知悉或持有之機密資料,且非經他方事前書面之同意,不得洩漏或交付任何第三人。
二、機密資料之所有權屬揭露之一方所有,除本合作意向書另有規定外,任一方依本合作意向書所為機密資料之揭露,不應視為任何權利之授權。惟揭露方應於提供當時標示「機密」、「限閱」或其他同義字,或其他方式使收受方可得而知其為商業上、技術上或生產上尚未公開之秘密,或雖未標示但需為一般商業及法律觀念,應視為
機密之物品、文件及資料等。
第五條 權義轉讓
甲乙雙方在本合作意向書中之權利義務,非經他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移轉或設定負擔予任何第三人。
第六條 合作意向書終止
一、本合作意向書中任一方當事人因可歸責於己方之事由不履行本合作意向書或不依本合作意向書履行時,他方得以書面通知其於三十日內改正。逾期未能改正者,他方得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合作意向書。
二、本合作意向書於甲乙雙方簽訂正式合約書生效日時即終止。
第七條 合作意向書修改
x合作意向書未盡事宜,由雙方本於誠信原則協商之。惟本合作意向書之增刪或修改,非經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協議方式為之,不生效力。
第八條:完整合意
一、本合作意向書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對本案完整之合意,取代雙方之前就本計畫之口頭或書面協議。任何於本合作意向書簽訂前,經雙方協議但未記載於本合作意向書或其附件之事項,對雙方皆無拘束力。
二、本合作意向書附件之效力與本合作意向書同,但兩者有牴觸時,以本合作意向書為準。
第九條:合作意向書份數
x合作意向書正本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一份為憑。
立意向書人
甲 方:主導廠商代表人: 職 稱 : 地 址:電 話: 統一編號: | 乙 方:合作廠商代表人: 職 稱 : 地 址:電 話: 統一編號: |
中華民國 109 年 ○ 月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