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 包 人:XXXXXXXXXXX
广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专项工程)
工程名称:广东省人民医院东川药房发药机与物 流轨道之间增加衔接传输系统安装项目
工程地点:xxxxxxxxxx000x
发 包 人:广东省人民医院
承 包 人:XXXXXXXXXXX
2023年 月 日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广东省人民医院
承包人:(全称)xxxxxxxxx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立项批文编号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广东省人民医院东川药房发药机与物流轨道之间增加衔接传输系统安装项目。
工程地点:xxxxxxxxxx000x。
工程内容与承包范围:东川药房发药机与物流轨道之间增加衔接传输系统设计、安装、调试,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二、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 _天,按照施工通知开始时间计算工期。
暂定从2023年 月 日开始施工,至 2023年 月 日竣工。
在履约过程中,由合同双方各自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各自负责;由设计、监理原因所影响的工期由发包人负责,不可抗因素所延误的工期,经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后签证认可后进行调整,从而确定最终竣工日期,承包人应该按照竣工日期如期完工。
三、工程质量与安全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等规定,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职责和义务。
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操作规程及管理要求,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改施工设计图纸,确保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国家或行业的质量验收标准执行。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品牌、型号、规格和生产厂家等要求采购,除非发包人在施工前书面通知予以变更。承包人采购招标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与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相应内容一致。材料及设备进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交材料设备进场报审表(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由发包人审核后方可使用。
四、合同双方工作
(一)发包人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指定该项目现场负责人,完成工程项目相关报建手续并提供施工许可证明材料;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提供已审批的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方案资料;确认施工场地可供进场及施工用水用电的接通。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指定的现场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现场监管、材料进场、工程变更及相关科室协调工作。
工程完工后,由发包人指定的现场项目管理人员组织承包人、设计人、监理人和相关科室人员等进行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二)承包人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质量及安全保障体系方案、工程进度计划方案,明确人员、职责、制度、措施及要求;承包人须与发包人指定项目负责人提前沟通工程开工前相关准备事宜,得到许可(开工通知)后方可入场施工。
施工过程中,施工场地做好围蔽,材料堆放整洁有序,施工垃圾当天清理,保持施工现场的环境整洁卫生,减少施工对医院各科室的影响,完工后及时清场;落实安全生产及防火措施,禁止工地吸烟,配备防火器材,明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动火审批手续;材料进场及工程变更须按照发包人要求提前办理报审手续,变更确认后及时办理签证手续。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需要按照发包人质量及时间要求提交工程施工竣工验收文件及结算资料,配合发包人做好相关工程项目验收(环保、卫生、消防、规划等)及移交手续。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转分包。承包人未经同意进行转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五、合同价款和承包方式、结算方式及支付方式
(一)合同价款和承包方式:
本合同项目的工程承包价(暂定合同价)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勘察资料、工期、质量要求、保养期要求等,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依据有关规范、规定,采用清单计价方法编制的预算价,经发包单位审计部门审核后,按审核价形成的承包价。
合同价暂定为 人民币元,大写: ,其中暂列金额为 元。实行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xx施工。
(二)结算方式:
项目结算时,按发包人审计部门审定的中标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报审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只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则按类似的综合单价进行调整换算,如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合同中的项目与清单漏项的项目、设计变更的项目,两者只存在项目中材料费最高的材料的材质、型号、规格不同时,则新的综合单价只换算原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材料费最高的材料单价,其它不变。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及《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编制综合单价,人工费和机械费执行施工同期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材料单价按施工同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信息价格》计算;其中,根据《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计算的材料价应根据施工期间市场的实际情况做相应的下浮,《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都没有的材料单价根据施工同期的市场价。
(三)工程款支付方式(承包人提交请款单):
1.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承包人发票之日开始计算)按工程款(工程款=合同价-暂列金额)的30%支付;
2.工程进度达到50%,发包人收到承包人请款单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承包人发票之日开始计算)支付到工程款的50%;
3.工程竣工经初步验收并出具初验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承包人发票之日开始计算)支付到工程款的65%;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承包人发票之日开始计算)支付到工程款的70%;
5.工程结算并办理工程档案移交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承包人发票之日开始计算)按结算审核价支付到97%;
6.工程质保期满且未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质保金请款单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承包人发票之日开始计算),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3%质量保证金(无息)。
六、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
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可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但对合同工程工期、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变更的,应在作出变更前,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应遵循工程变更审核程序实施工程变更的相关工作。
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件,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实施相关工作的,除非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拆除部分的工程量必须办理现场签证。
七、工程验收
隐蔽工程覆盖前或中间验收部位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向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项目负责人提出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申请,通知设计方、监理方及发包方相关人员验收。通知的内容包括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自检记录和必要的验收资料。承包人应准备验收记录,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承包人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经自检评定合格后,应按照国家或行业、省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格式和要求,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符合要求的完整竣工资料,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或行业、省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竣工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记录。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及参加验收各方应及时在竣工验收记录上签字,并由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项目负责人会同参加验收各方形成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的责任。
八、工程质量保修
(一)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合同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至通过质保期验收之日(发包人参加验收人员在质保期验收报告签名确认)截止,质保期满而承包人未申请办理和通过质保期验收的工程,则视作质保期范围内。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要求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
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3年;
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3个采暖期、供冷期;
5.装饰装修工程为3年。
(二)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3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修。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在国家规定的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和安全。凡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后,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三)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四)质量保证金:
按结算审核价的3%。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负责。
九、合同争议与违约责任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应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向发包人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
(一)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未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同意延期开工的,每迟延开工1天,应给发包人支付本工程合同价款的 1 ‰的违约金;迟延开工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
2.承包人延期交付施工组织设计,延期7天以内的(含7天),发包人给予书面警告;延期7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承包人违反合同条款约定造成本工程不能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除外),每逾期1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0元。
(二)材料(包括绿化苗木)使用违约责任
1.按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材料经抽查不合格的,其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不予顺延工期;同时对该批次材料须扩大范围、增加双倍数量抽检,若仍不合格,则该批次材料视为不合格。对被认定为不合格的材料批次,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通知的限期内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应按该批材料价值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承包人必须保证用于本工程所有的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规格、质量等符合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要求。如发生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情况(属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承包人事由造成的除外),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全部更换为符合要求的产品,并由承包人按所需更换的符合要求的货物价款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同时,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通过媒体公开披露,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如因此致使发包人需要另行采购符合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或公开择优竞价文件要求的货物的,由承包人按另行采购的货物总价款的1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三)施工质量违约责任
对每次施工质量的抽查,如发现存在质量不合格或违反规范、技术规程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累计发生3次检查不合格,或承包人有意隐瞒质量问题或存在严重质量隐患,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地点:广东省人民医院
合同未完善部分参考《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执行,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盖章)广东省人民医院 承包人:(盖章)xxxxxx
xxxxxx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xxxxxxxxxx000x 地址:xxxxxxxxxx
电 话:00000000 电话:xxxxxxxxxx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白云路支行 开户银行: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
帐 号:3602004409001385770 帐号:xxxxxxxxxxxxx
邮政编码:510080 邮政编码:xxxxxxxxxxxx
签订日期:2020年 月 日
xx诚信合同
(2014修订版)
项目名称:广东省人民医院东川药房发药机与物流轨道之间增加衔接传输系统安装项目
甲方:广东省人民医院
乙方:xxxxxxxxxxxxxxx
xx诚信合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严格执行中纪委提出的“八项规定、六项禁令”,以创建xx诚信医院为契机,切实履行诚信承诺制度。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执行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和《广东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经采购(信息、工程建设)单位:广东省人民医院/广东省医学科学院(以下简称甲方)与医药用品经销(施工、服务)单位: xxxxxxxxxxxxxxxxxxxxx (以下简称乙方)协商,特订立此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有关廉政规定。
(二)严格执行双方签定的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医药购销等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xx诚信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之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严格执行医药产品购销、工程、信息建设维护合同验收、入库制度,对采购医药产品及发票进行查验,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合同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宣传费、开单费、回扣、提成、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高消费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被迫接受乙方给予的钱物,应予退还,无法退还的,有责任如实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采购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四)严禁甲方工作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乙方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有关医药产品用量信息,或为乙方统计提供便利。
(五)甲方医务人员不得私自在诊室、病区接待乙方销售代表。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进入医院的医药用品一律由医院相关职能科室统一管理,统一采供。乙方指定xxx作为销售代表洽谈业务。销售代表必须在工作时间到甲方指定地点联系商谈,不得到住院部、门诊部、医技科室等推销医药产品,不得借故到甲方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家中访谈并提供任何好处费。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给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促销费、开单费、提成、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等好处;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高消费宴请及娱乐活动;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乙方的新产品宣传推广工作,可通过医院相关职能科室同意后公开组织,不准乙方代表个人在科室及病区进行医药用品宣传和临床促销,干扰正常诊疗工作秩序。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购销合同或采购资格,并向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如乙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则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甲乙双方要认真执行、互相监督。采购、信息、工程建设单位所在地的纪检监察部门按职能负责,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检查意见。甲方工作人员和乙方及其代理人在医药销售中有不良行为的,经查实列入不良记录的,对双方工作人员按章处理,对乙方产品采取限购、停购或者取消其进入医院资格。
第六条 本合同作为医药产品购销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购销合同一并执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纪检监察部门执一份,并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xx) 乙方:(xx)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人) (或授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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