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 期:二○一七年二月
重要提示
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6 月 5 日证监许可[2015] 1150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7 月
17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准予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指数投资风险、杠杆机制风险、折/溢价交易风险、份额配对转换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定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购买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虽为股票型指数基金,但由于采取了基金份额分级的结构设计,不同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融通证券份额为常规指数基金份额,具有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融通证券 A 份额具有预期风险低,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融通证券 B 份额由于利用杠杆投资,具有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高的特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 月 16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二十五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8
二十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22
二十七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3
二十八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24
二十九 备查文件 124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27、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融通证券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8、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相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3、上市交易: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本基金相关份额的行为
34、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2、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3、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4、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与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融通证券 A 份额、融通证券 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55、融通证券份额: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人在场外认/申购的融通证券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融通证券份额将在基金发售结束后进行基金份额自动分离;投资人在场内申购的融通证券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56、融通证券 A 份额:指融通证券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57、融通证券 B 份额:指融通证券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58、自动分离:指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每 2 份融通证券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 1:1 比例自动转换为 1 份融通证券 A 份额和 1 份融通证券 B 份额的行为
59、配对转换:指本基金的融通证券份额与融通证券 A 份额、融通证券 B 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60、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融通证券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融通证券 A 份额与 1 份融通证券 B 份额的行为
61、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融通证券 A 份额与 1 份融通证券 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融通证券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62、融通证券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融通证券 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4%”。每份融
通证券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融通证券 A 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该等约定应得收益,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融通证券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6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融通证券份额、融通证券 A 份额和融通证券 B 份额)的 10%
65、元:指人民币元
6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给定的计算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区分为融通证券 A 份额参考净值、融通证券 B 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过程
72、标的指数:指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价格指数
73、日/天:指公历日
74、月:指公历月
7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6、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高峰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00、00xxx:(0000)00000000
联系人:xxx
目前公司股东及出资比例为: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40%。二、主要人员情况
1、现任董事情况
董事长xxxx,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鹏证券投行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7 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xx女士,经济学博士,民进会员,注册会计师,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历任电力部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学教师、讲师、教授。2011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xxxxx,金融学博士后、执业律师,现任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历任密歇根大学xxxx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2011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xxx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12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董事xxx先生,高级经济师,现任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名誉董事长。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主任,金银管理司司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副董事长,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2007 年 1 月至今,任
公司董事。
董事xxx先生,工科学士,现任上海宜利实业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历任上海宜利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助理、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事业部综合管理处主管。2015 年 2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 Xxxxx Xxxxxx(xxx)先生,教育学硕士,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三井住友信托银行有限公司顾问。历任日本美林副总,纽约美林总监,美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代表董事和副总、代表董事和主席,巴克莱全球投资者日本信托银行有限公司总裁及首席执行官,巴克莱全球投资者(英国)首席执行官,巴克莱集团、财富管理 (英国)董事及总经理。2015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 Xxxxx Xxx(xxx)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士顿)分析员、富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2015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孟朝霞女士,经济学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 2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2、现任监事情况
监事xx先生,金融学硕士、计算机科学硕士,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2015 年 8 月起至今,任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董事长xxxx,简历同上。
总经理孟朝霞女士,经济学硕士。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9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 Xxxxx Xxx(xxx)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士顿)分析员、富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2011 年 3月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xxxxx,金融学学士。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渠道总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负责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总监。2015 年 9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xxxxx,法学硕士。历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国务院法制局)财金司公务员,曾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11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何天翔先生,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安徽大学理学学士,8 年证券投资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就职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任金融工程分析师。2010 年 3 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专户投资投资经理,2014 年 10 月 25 日起至
今任“融通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 1 日起至今任“融通中证
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 17 日起至今任“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
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 25 日起至今任“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原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经理,2016年 8 月 17 日起至今任“融通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
23 日起至今任“融通国企改革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投资总监商小虎先生,研究策划部总经理、基金经理xx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xxx先生,基金交易部总经理xxxxx,风险管理部总经理xxx先生。
2017 年 2 月 8 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通过,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变更为:投资总监商小虎先生,研究策划部总经理、基金经理xx先生,研究策划部副总监、基金经理xxx先生,研究策划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xxx先生,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xxx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融通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融通证券A份额和融通证券B份额的参考净值,确定融通证券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和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xxx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xx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xx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联系人:x x
联系电话:(000)0000 0000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5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8.35万亿元,较上年增长9.59%;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10.49万亿元,增长10.67%;客户存款总额13.67万亿元,增长5.96%。净利润2,289亿元,增长0.28%;营业收入6,052亿元,增长6.09%,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4.65%,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平均资产回报率1.3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7.27%,成本收入比26.98%,资本充足率15.39%,主要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数量达1.45万个,综合营销团队2.15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88%。启动深圳等8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点建设有序推进。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凸显,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95.58%,较上年提升7.55个百分点;同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付、跨行付、龙卡云支付、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8,074万张,消费交易额2.22万亿元,多项核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1,000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23.08%,客户金融资产总量增长32.9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5,316亿元,承销额市场领先。资产托管业务规模7.17万亿元,增长67.36%;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破,继伦敦之后,再获任瑞士、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上海自贸区、新疆xx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122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球金融》杂志“中国最佳银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及香港《企业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5年“世界银行品牌1000强”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xxx》杂志2015年度全球企业2000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余人。自 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xxx,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xxx,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xxx,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xxx,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6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58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深圳小组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联系人:xxx
电话:(0755)00000000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00-000-0000(免长途通话费用)、(0755)26948088
(2)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北京小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1241-1243 单元邮政编码:100140
联系人:xxx
电话:(010)00000000
(3)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上海小组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6 楼 601-602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xxx
xxx话:(021)00000000
(4)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755)26947856 2、代销机构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 xxx
电话:(021)00000000 客服热线:000-0000-000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xxx
电话:(010)00000000 客服热线:000-000-0000
(3)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8 层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4)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电话:(010)00000000 客服热线:000-0000-000
(5)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551)00000000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96518
(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xxx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755)00000000
联系人:xxx
客服热线:4008881888
(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法人代表:杨xx
联系人:xxx
电话:(0532)00000000
客服电话:95548
(8)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法人代表:xxx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00
(9)xxx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xx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21)00000000
联系人:xxx
xxx线:95523 或 0000000000
(10)xxx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xx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
(1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xx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 00000000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1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1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10)00000000联系人:鹿馨方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1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电话:(021)000000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0000-000-000
(1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岩
电话:(0431)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
(16)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电话:(0791)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
(1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3 楼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热线:000-0000-000、10108998、95525
(1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66568536联系人:邓颜
客服热线:000-0000-000
(1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xx x话:0000-00000000
联系人:xx
客服热线:4009908826
(2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000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21)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xx区天府二街 198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 00000000
联系人:xxx
客服热线:95584,0000-000-000
(2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电话:(01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2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xxx
电话:(0755)00000000
客服电话:95597
(2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25)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 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2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27)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汤征程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00-000000
(2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24 层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74联系人:邱艇
电话:0000-00000000
(2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xx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xx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电话:(021)00000000
(30)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xx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xx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33323830
联系人:xxx
客服热线:000-000-0000
(3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xx
客服热线:400-166-1188
(3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电话:(021)00000000
(33)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xx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法定代表人: xxx
电话: 0000-00000000
联系人:xxx
(34)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仅代销前端)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法定代表人: xx
联系人: xxx
电 话: 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
(35)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仅代销前端)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法定代表人:xx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热线:020-89629066
(3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3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10)00000000客服电话:(010)00000000
(38)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法定代表人:xxx
传真:010-88312885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39)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法定代表人:xxx
xxx: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站:xxx.xxx.xxx.xx
(40)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办公地址:上海市xx区秦皇岛路 32 号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xx
客服热线:000-000-0000
(41)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xx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法定代表人:TAX XXX XXXX
电话:0000-0000 0000
传真:0000-0000 0000
联系人:xx
客服热线:000-000-0000
(4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xx
客服热线:0000-000-000
(4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xxx
客服热线:400-067-6266
公司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
(44)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xxx
客服热线:4008936885
(4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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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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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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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北京xx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仅代销前端)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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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xx.xx.xxx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xx x、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 座 201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 座 201法定代表人:闵齐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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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xxx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xxx中心 11 楼(邮编:200021)邮编:200120
执行事务合伙人:xxx系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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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注册会计师:xx、xxx
x x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x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融通证券份额、融通证券 A 份额、融通证券 B 份额。根据对基金
财产及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融通证券 A 份额与融通证券 B 份额的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率不变。三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分级规则 1、基金份额的发售
x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融通证券份额;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 1:1 的比例确认为融通证券 A 份额与融通证券 B 份额。
2、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x合同生效后,融通证券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接受场外、场内申购和赎回;融通证券 A 份额与融通证券 B 份额不接受单独申购、赎回,只能进行上市交易。
3、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配对转换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全部融通证券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融通证券 A 份额和融通证券 B 份额。
本合同生效后,融通证券份额与融通证券 A 份额、融通证券 B 份额之间可以按约定的规则进行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两种转换行为。
基金份额的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融通证券份额按照 2 份融通证券份额对应 1 份融通证券 A 份额与 1 份融通证券 B 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基金份额的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融通证券A 份额与融通证券B 份额按照 1 份融通证券A 份额与 1份融通证券 B 份额对应 2 份融通证券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融通证券份额,投资人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融通证券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融通证券 A 份额和融通证券 B 份额。投资人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融通证券 A 份额和融通证券 B 份额申请合并为场内融通证券份额后赎回。
投资人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融通证券份额。场外申购的融通证券份额不进行分拆。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场外融通证券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融通证券 A 份额和融通证券 B 份额后上市交易。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十七、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融通证券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
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场内融通证券份额按1:1 的比例分拆为融通证券A 份额和融通证券 B 份额。
在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和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因申购、折算所得场内融通证券份额按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融通证券 A 份额和融通证券 B份额,也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现有模式转变为投资人可选择是否将因申购、折算所得场内融通证券份额按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融通证券 A 份额和融通证券 B 份额的模式。上述事项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提前公告。
场内份额的配对转换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三、融通证券 A 份额和融通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对基金财产和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融通证券 A 份额、融通证券 B 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性,体现为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融通证券 A 份额、融通证券 B 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融通证券 A 份额和融通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融通证券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4%”。融通证券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融通证券 A 份额和融通证券 B 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融通证券A 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依据融通证券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和截至净值计算日融通证券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占当年实际天数的比例确定;
3、每 2 份融通证券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 1 份融通证券 A 份额和 1 份融通证券 B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融通证券 A 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融通证券 A 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与最近一次融通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基准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孰少计算。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融通证券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融通证券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融通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设为T 日融通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为: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融通证券 A 份额、融通证券 B 份额和融通证券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融通证券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融通证券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融通证券A 份额和融通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融通证券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计算融通证券A 份额与融通证券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相应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设 T 日为融通证券 A 份额和融通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N 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实际天数,自最近一次基金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 T 日实际天数,自最近一次融通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进
行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基准日次日至 T 日实际天数);为 T 日融通证券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T 日融通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R 为融通证券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则融通证券A 份额和融通证券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为:
融通证券 A 份额与融通证券 B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融通证券A 份额参考净值与融通证券B 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 基金的募集
x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6 月 5 日证监许可[2015]1150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期自 2015
年 7 月 8 日至 2015 年 7 月 14 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共募集 240,386,717.80 份基金份额,有
效认购户数为 769 户。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x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7 月 17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 基金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融通证券 A 份额与融通证券 B 份额上市交易。
融通证券份额在条件成熟后也可由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申请上市交易。若融通证券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配对转换规则、对融通证券份额进行折算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提前公告。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融通证券A 份额与融通证券B 份额于 2015 年 8 月 3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x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融通证券 A 份额与融通证券 B 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T 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投资人 T 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十 融通证券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x基金的融通证券 A 份额、融通证券 B 份额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只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融通证券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并通过场外方式对融通证券份额进行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场所
投资者可以使用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融通证券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投资者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融通证券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者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融通证券份额的申购或赎回或转换: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2、办理融通证券份额的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内代销机构,即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办理融通证券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及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购、赎回与转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已于 2015 年 7 月 22 日起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融通证券份额已于 2016 年 2 月 25 日及后续公告的相关日期起,开放通过直销机构及部分代理销售机构办理场外的融通证券份额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融通证券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融通证券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融通证券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融通证券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融通证券份额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融通证券份额时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融通证券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融通证券份额的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转出及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份额转换的方式,即融通证券份额的转换以份额申请;
3、融通证券份额的转换无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限制;
4、融通证券份额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在申请日有权益,确认日开始无权益;融通证券份额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在申请日无权益,确认日开始记权益;
5、融通证券份额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在发生基金转换时,转出基金必须为允许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为允许申购状态;
7、在发生限制申购或巨额赎回的情况下,所涉及到的基金转换按比例确认。如果发生连续巨额赎回,基金转换不顺延;
8、由于费率结构差异较大,因此,融通证券份额的转换只允许在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不能将融通证券份额转换为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或将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融通证券份额;
9、融通证券份额的基金转换收取适当的基金转换费和补差费;
10、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融通证券份额的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的申请。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或转换申请,赎回或转换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或转换时,赎回或转换生效。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或转换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融通证券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融通证券份额的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六、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场外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申购融通证券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10元,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通过直销机构直销网点申购融通证券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1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10万元。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场内销售机构申购融通证券份额,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融通证券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融通证券份额赎回或转换,融通证券份额不设场外
最低赎回、转换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限制,场内最低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 3、融通证券份额不设场外最低持有份额限制;场内最低持有份额不得低于1.00份;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率
x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场外申购费率
x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同时区分普通客户申购和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100 万元 | 1.20% |
100 万元≤M<200 万元 | 0.60% |
200 万元≤M<500 万元 | 0.40% |
M≥500 万元 | 单笔 1000 元 |
普通客户指除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普通客户场外申购融通证券份额的具体费率如下表: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融通证券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为每笔 100 元。
(2)场内申购费率
融通证券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率
融通证券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 0.50%。
融通证券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同时区分普通客户赎回和通过直销柜台赎回的养老金客户。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届时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对其进行更新,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持有期限(T) | 赎回费率 |
T<1 年 | 0.50% |
1 年≤T<2 年 | 0.25% |
T≥2 年 | 0 |
普通客户指除通过直销柜台赎回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普通客户赎回的具体费率如下:
注:1 年指 365 天
养老金客户特定赎回费率为原赎回费率的 25%,即特定赎回费 100%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融通证券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
开始计算。
3、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包括转换费和补差费;
(1)转换费率: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补差费率
转换出基金 | 转换金额分段 | 转换入基金 | ||||
融 通 巨 潮 100 指 数 (LOF) |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 (LOF) |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 (LOF) | 军工分级 | 融通农业 | ||
融通证券分级 | M<100 万 | 0.30% | 0.30% | 0 | 0 | 0 |
100 万≤M<200 万 | 0.60% | 0.40% | 0 | 0 | 0.20% | |
200 万≤M<500 万 | 0.20% | 0.10% | 0.10% | 0 | 0.10% | |
M≥500 x | 0 | 0 | 0 | 0 | 0 |
转换出基金 | 转换金额分段 | 转换入基金 |
融通证券分级 | ||
融通巨潮 100 指数(LOF) | M<100 x | 0 |
100 万≤M<1000 x | 0 | |
1000 万≤M<2000 x | 0 | |
M≥2000 x | 0 |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LOF) | M<100 x | 0 |
100 万≤M<200 x | 0 | |
200 万≤M<500 x | 0 | |
M≥500 x | 0 | |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LOF) | M<100 万 | 0.40% |
100 万≤M<200 万 | 0.10% | |
200 万≤M<500 x | 0 | |
M≥500 x | 0 | |
军工分级 | M<100 x | 0 |
100 万≤M<200 x | 0 | |
200 万≤M<500 x | 0 | |
M≥500 x | 0 | |
融通农业 | M<100 x | 0 |
100 万≤M<200 x | 0 | |
200 万≤M<500 x | 0 | |
M≥500 x | 0 |
目前参与融通证券份额的转换业务的上述开放式基金的费率详见各相关基金最新招募说明书或公告的约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融通证券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融通证券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融通证券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融通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包括融通证券份额、融通证券 A 份额和融通证券 B 份额)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融通证券份额的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融通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融通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 1:某投资者(普通客户)投资 10 万元通过场外申购融通证券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且该笔申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申购费率为1.20%,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 元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50=94,108.79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1.2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94,108.79 份基金份额。
例 2: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 1000 万元申购融通证券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且该笔申购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申购费用为 100 元,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9,999,900.00 元申购份额=9,999,900/1.050=9,523,714.29 份
即: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 1000 万元申购融通证券份额,对应申购费为 100 元,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9,523,714.29 份基金份额。
例 3: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通过场内申购融通证券份额,对应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 元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50=94,108 份(保留至整数位)
实际净申购金额=94,108×1.050=98,813.40 元
退款金额=100,000-98,813.40-1,185.77=0.83 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通过场内申购融通证券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94,108 份融通证券份额,申购费用为 1,185.77 元。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融通证券份额的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的计算公式为: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融通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以上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4:某投资者(普通客户)赎回 10 万份场外融通证券份额,持有期限为 1.5 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假定赎回当日融通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121,300.00 元赎回费用=121,300.00×0.25%=303.25 元
赎回金额=121,300.00-303.25=120,996.75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场外融通证券份额,持有期限为 1.5 年,假设赎回当日融通证
券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996.75 元。
例 5:某养老金客户赎回 10 万份场外融通证券份额,持有期限小于 1 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25%,假定赎回当日融通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121,300.00 元赎回费用=121,300.00×0.125%=151.63 元
赎回金额=121,300.00-151.63=121,148.37 元
即:养老金客户赎回 10 万份场外融通证券份额,持有期限小于 1 年,假设赎回当日融
通证券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1,148.37 元。
例 6: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场内融通证券份额,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融通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50%=606.50 元
赎回金额=121,300.00-606.50=120,693.50 元
即投资人赎回 10 万份场内融通证券份额,假设融通证券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0,693.50 元。 4、转换份额的计算
转换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转换金额×转换费率
补差费=[(转换金额-转换费)/(1+补差费率)]×补差费率
转入份数=(转换金额-转换费-补差费)/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转入情况的计算
例 7:投资者转换 1 万份基金 X 至融通证券份额,则其可得到转换入的本基金份额为:基金 X 转出份额 10,000 份;
基金 X 转换申请日份额净值(NAV) 1.20 元;本基金的份额净值(NAV) 1.000 元;
假设基金 X 转换至本基金份额的转换费率 0.5%,补差费率为 0.1%;转换金额=10,000×1.20=12,000 元;
转换费=12,000×0.5%=60 元;
补差费=[(12,000-60)/(1+0.1%)]×0.1%=11.93 元;转入份数=(12,000-60-11.93)/1=11,928.07 份。
即投资者转换 1 万份基金 X 至融通证券份额,获得的融通证券份额为 11,928.07 份。注:由于转换基金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上述示例仅作参考。
(2)转出情况的计算
例 8:投资者转换 1 万份融通证券份额至基金 X,则其可得到的转换入的基金 X 份额为:融通证券份额转出份额 10,000 份;
基金 X 转换申请日份额净值(NAV) 1.20 元;融通证券份额的份额净值(NAV) 1.000 元;
假设融通证券份额转换至基金 X 的转换费率 0.5%,补差费率为 0.3%;转换金额=10,000×1=10,000 元;
转换费=10,000×0.5%=50 元;
补差费=[(10,000-50)/(1+0.3%)]×0.3%=29.76 元;
转入基金 X 的份数=(10,000-50-29.76)/1.20=8,266.87 份。
即投资者转换 1 万份融通证券份额至基金 X,获得基金 X 份额为 8,266.87 份。注:由于转换基金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上述示例仅作参考。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除第 4 项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当转出基金暂停赎回,或转入基金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当转入基金拒绝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x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融通证券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融通证券份额、融通证券 A 份额和融通证券 B 份额,下同)的百分之十,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融通证券份额、融通证券 A 份额、融通证券 B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融通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应规则进行处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暂停赎回
融通证券份额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或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融通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融通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融通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x基金已于 2015 年 7 月 22 日起,开放通过直销机构及部分代理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
十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注册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融通证券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融通证券份额,或上市交易的融通证券 A 份额和融通证券 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融通证券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暂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可经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按 1:1 的份额配比分拆为融通证券 A份额和融通证券 B 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融通证券 A 份额和融通证券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 1:1 的份额配比申请合并为融通证券份额的场内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4)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融通证券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按 1:1 的份额配比分拆为融通证券 A 份额和融通证券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融通证券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融通证券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需办理已持有融通证券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融通证券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或变更办理融通证券 A 份额和融通证券 B 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融通证券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三、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二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x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融通证券 A 份额、融通证券 B 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一、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融通证券份额与融通证券 A 份额、融通证券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 份融通证券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 份融通证券 A 份额与 1 份融通证券 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融通证券A 份额与 1 份融通证券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融通证券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x基金已于 2015 年 8 月 3 日起,开通配对转换业务。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配对转换的原则 1、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融通证券 A 份额和融通证券 B 份额的融通证券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融通证券份额的融通证券 A 份额与融通证券 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融通证券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融通证券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配对转换的程序
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六、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2、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配对转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配对转换业务时,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调整上述规则,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三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x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二、投资范围
x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权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x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或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导致成分股的构成及权重
发生变化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交易成本、交易制度、个别成分股停牌或者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力争将融通证券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1、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x基金在建仓期内,将按照标的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在力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当遇到成份股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及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或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研究分析,对基金财产进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x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等变化,对其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融通证券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由于受到各项持股比例限制,基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股,基金将会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1)定期调整
x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定期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新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
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2、债券投资策略
x基金可以根据流动性管理需要,选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进行配置。本基金
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本着风险可控和优化组合风险收益的原则,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以期获得稳定的收益。坚持价值投资理念,综合考虑信用等级、债券期限结构、分散化投资、行业分布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计划。根据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积极调整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x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价格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95%×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价格指数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价格指数,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价格指数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被停止编制或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目标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原则,在充分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x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融通证券 A 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融通证券 B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x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2 月 13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107,823,759.32 | 94.29 |
其中:股票 | 107,823,759.32 | 94.29 | |
2 | 基金投资 | - |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 | - |
其中:债券 | - | -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6,062,545.67 | 5.30 |
8 | 其他资产 | 470,780.08 | 0.41 |
9 | 合计 | 114,357,085.07 | 100.00 |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 | - |
B | 采矿业 | - | - |
C | 制造业 | - | -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 - |
E | 建筑业 | - | -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 | -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 -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 - | - |
J | 金融业 | 107,823,759.32 | 94.60 |
K | 房地产业 | - | -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 -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 -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 -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 - |
P | 教育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 -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 - |
S | 综合 | - | - |
合计 | 107,823,759.32 | 94.60 |
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积极投资部分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 600837 | 海通证券 | 920,702 | 14,501,056.50 | 12.72 |
2 | 600030 | 中信证券 | 894,728 | 14,369,331.68 | 12.61 |
3 | 601688 | 华泰证券 | 377,111 | 6,735,202.46 | 5.91 |
4 | 000776 | 广发证券 | 341,721 | 5,761,416.06 | 5.05 |
5 | 600999 | 招商证券 | 335,267 | 5,474,910.11 | 4.80 |
6 | 600958 | 东方证券 | 305,165 | 4,739,212.45 | 4.16 |
7 | 002736 | 国信证券 | 284,500 | 4,423,975.00 | 3.88 |
8 | 000166 | xxxx | 096,625 | 4,353,906.25 | 3.82 |
9 | 601377 | 兴业证券 | 540,929 | 4,138,106.85 | 3.63 |
10 | 601099 | 太平洋 | 785,229 | 4,043,929.35 | 3.55 |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积极投资部分的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x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x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x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x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报告期内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海通证券
2016 年 11 月 2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27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对海通证券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真实身份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海通证券未提出xx、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海通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8,653,000 元,并处以 85,959,000 元罚款。
2、华泰证券
2016 年 11 月 2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26 号),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对华泰证券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真实身份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华泰证券未提出xx、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华泰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8,235,275.00 元,并处以 54,705,825.00 元罚款。
3、广发证券
2016 年 11 月 2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28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对广发证券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真实身份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广发证券未提出xx、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广发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6,805,135.75 元,并处以 20,415,407.25 元罚款。
4、兴业证券
2016 年 7 月 27 日,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IPO 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签字保荐代表人兰翔、伍xxxx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 91 号)。公司在推荐欣泰电气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未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未勤勉尽责地对欣泰电气 IPO 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之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自查工作报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在欣泰电气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公司作为主承销商,未审慎核查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未发现《招股意向书》和《招股说明书》中涉及欣泰电气应收账款、流动资产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项目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 1,200 万元,并处以 2,400
万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 2,078 万元,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本基金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同时,本基金管理人将继续对上述公司进行跟踪研究。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25,403.46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38,865.15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1,375.29 |
5 | 应收申购款 | 105,136.18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470,780.08 |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x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
1 | 000166 | xxxx | 0,053,906.25 | 3.82 | 重大事项停牌 |
11.5.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积极投资部分的股票。
十四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5 年 7 月 17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如下:
阶段 |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 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2015 年 7 月 17 日(基 金合同生效)起至 2015年 12 月 31 日 | -10.71% | 2.77% | -7.71% | 3.62% | -3.00% | -0.85% |
2016 年 | -17.65% | 2.09% | -17.66% | 2.13% | 0.01% | -0.04% |
十五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x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六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融通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融通证券 A 份额和融通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融通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融通证券 A份额和融通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融通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融通证券 A 份额和融通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x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融通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融通证券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融通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融通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融通证券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融通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融通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融通证券 A 份额和融通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融通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融通证券 A 份额和融通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标的指数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
十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x基金(包括融通证券份额、融通证券 A 份额、融通证券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在融通证券份额、融通证券 A 份额、融通证券 B 份额的运作期间内,如果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有关限制,则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原则进行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如果终止融通证券 A 份额、融通证券 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八 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每年的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按以下规则对融通证券 A 份额和融通证券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年 12 月 15 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二)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融通证券 A 份额和融通证券份额。
(三)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四)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在折算基准日,定期份额折算后融通证券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融通证券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 元的部分将折算为融通证券份额的场内份额分配给融通证券 A 份额持有人。融通证券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两份融通证券份额将按一份融通证券 A 份额获得新增融通证券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后,融通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融通证券 A份额和融通证券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融通证券份额
其中:
:折算前融通证券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折算前融通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折算后融通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折算前融通证券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持有场外融通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融通证券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融通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融通证券份额的分配。
(2)融通证券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融通证券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000 元
定期份额折算后融通证券 A 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融通证券 A 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折算前融通证券 A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3)融通证券 B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融通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4)折算后的融通证券份额总份额数
折算后融通证券份额的总份额数=折算前融通证券份额的份额数+融通证券份额持有人新增的融通证券份额的份额数+融通证券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融通证券份额的份额数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即:当融通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当融通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
(一)当融通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本基金将按以下规则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融通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基金管理人将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融通证券 B 份额和融通证券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融通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本基金将分别对融通证券 B 份额和融通证券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融通证券 A 份额和融通证券 B 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融通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融通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过融通证券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部分,折算成场内的融通证券份额。份额折算后融通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融通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折算基准日融通证券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三者相等。
(1)融通证券 A 份额
此类不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融通证券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折算后融通证券 A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折算后融通证券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2)融通证券 B 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1)份额折算后融通证券 B 份额与融通证券 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1:1 配比;
2)将融通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过融通证券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部分,折算成场内的融通证券份额;
3)份额折算后融通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融通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折算基准日融通证券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三者相等;
4)份额折算前融通证券 B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融通证券 B 份额与新增场内融通证券份额。
融通证券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融通证券份额的份额数=
:折算前融通证券 B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折算后融通证券 B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折算前融通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折算后融通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3)融通证券份额
场外融通证券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融通证券份额,场内融通证券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融通证券份额。
其中:
:折算后融通证券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4)折算后的融通证券份额总份额数
折算后融通证券份额的总份额数=折算前融通证券份额的份额数+融通证券份额持有人新增的融通证券份额数+融通证券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融通证券份额数
(二)当融通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本基金将按以下规则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融通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基金管理人将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融通证券 A 份额、融通证券 B 份额、融通证券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融通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本基金将分别对融通证券 A 份额、融通证券 B 份额和融通证券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融通证券 A 份额和融通证券 B 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融通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融通证券 A 份额和融通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融通证券份额、融通证券 A 份额和融通证券 B 份额的份额数将相应缩减。
(1)融通证券 B 份额
(2)融通证券 A 份额
折算后融通证券 A 份额与融通证券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不变,即
融通证券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融通证券份额的份额数=
(3)融通证券份额
(4)折算后融通证券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融通证券份额的总份额数=融通证券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的融通证券份额的份额数+融通证券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融通证券份额数
三、折算份额数的处理方式
折算后,场外份额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场内份额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四、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相关份额的上市交易和融通证券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本基金《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基金管理人可以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2、若在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3、若在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前 30 个工作日内(含第 30 个工作日)因融通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而发生过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十九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x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x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x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计算方法及其他相关条款发生变更,本条款将相应变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指数许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从基金资产中计收,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大写:xxx整),计费区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十(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
4、除管理费、托管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前述第一款约定的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四、基金税收
x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二十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一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x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相关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其上市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融通证券 A 份额、融通证券 B 份额上市交易前或者开始办理融通证券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融通证券份额净值、融通证券 A 份额和融通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融通证券 A 份额、融通证券 B 份额上市交易后或者开始办理融通证券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融通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融通证券 A 份额和融通证券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融通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融通证券 A 份额和融通证券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融通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融通证券 A 份额和融通证券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八)临时报告
x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融通证券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融通证券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融通证券份额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8、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9、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0、融通证券 A 份额、融通证券 B 份额上市交易;
31、融通证券 A 份额、融通证券 B 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融通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融通证券 A 份额和融通证券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融通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二 风险揭示
x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融通证券 A 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融通证券 B 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作为指数基金的风险、作为上市基金的风险和作为分级基金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或者由于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偏离业绩基准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
三、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令的执行产生偏差或错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所导致的收益下降风险。
五、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等情况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申购、赎回、注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令而产生的操作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六、本基金特定风险 1、指数投资特有风险
x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市场情绪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本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2)标的指数收益率与股票市场平均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其收益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收益率可能存在偏离。
(3)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发生偏离的因素包括: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等原因使本基金在相应组合调整过程中产生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导致成分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组合调整过程中产生跟踪误差;
3)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4)由于基金应对日常赎回保留的少量现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5)其他因素产生的跟踪误差。如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2、分级结构运作的特有风险
x基金为分级基金,融通证券 A 份额和融通证券 B 份额的运作有别于普通的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基金运作特有的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本基金上市交易份额,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规模较小或交易对手不足而产生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2)杠杆机制风险
x基金为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融通证券 A 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融通证券 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由于融通证券 B 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融通证券 B 份额的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将大
于融通证券份额的净值和融通证券 A 份额的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即融通证券 B 份额的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折/溢价交易风险
融通证券 A 份额和融通证券 B 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发生偏离而出现折/溢价交易风险。尽管份额配对转换机制有助于将折/溢价交易风险降低至较低水平,但融通证券 A 份额和融通证券 B 份额的某一级份额仍有可能处于折/溢价交易状态。此外,由于份额配对转换机制的影响,融通证券 A 份额和融通证券 B 份额的交易价格可能会相互影响。
(4)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根据本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本基金将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算。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后,融通证券 A 份额持有人或融通证券 B 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融通证券份额的场内份额,因此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出现变化的风险。
(5)份额折算风险
①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因此,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②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融通证券A 份额或融通证券B 份额的一部分投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基金代销资格,而只有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允许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因此,如果投资人通过不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融通证券 A份额或融通证券 B 份额,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的融通证券份额并不能被赎回。投资人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融通证券 A 份额或融通证券 B 份额卖出,或者将新增的融通证券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6)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分级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融通证券份额、融通证券 A 份额和融通证券 B 份额之间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融通证券 A 份额和融通证券 B 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
另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人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除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外)。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实施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者可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的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者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者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四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融通证券份额、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融通证券 A 份额和融通证券 B 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融通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融通证券 A 份额和融通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定融通证券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融通证券份额、融通证券 A 份额和融通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未设日常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前提下,履行相应程序后可增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融通证券 A 份额与融通证券 B 份额的运作;
(11)终止融通证券 A 份额与融通证券 B 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①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②指单独或合计持有融通证券份额、融通证券 A 份额、融通证券 B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总份额的 10%(含 10%),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下,调整融通证券份额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低融通证券份额的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该日常机构提出书面提议。
该日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该日常机构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该日常机构决定不召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按照未设立日常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6、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十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融通证券份额、融通证券 A 份额与融通证券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对应级别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持有的融通证券份额、融通证券 A 份额与融通证券 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融通证券份额、融通证券 A 份额与融通证券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对应级别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有效的融通证券份额、融通证券 A 份额、融通证券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对应级别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持有的融通证券份额、融通证券 A 份额与融通证券 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融通证券份额、融通证券 A 份额与融通证券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对应级别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