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产品(QDII)托管协议
贝莱德建信理财
与
建设银行上海分行
银行理财产品(QDII)托管协议
协议编号:
·················································································································································································
管理人:贝xx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2022年10月
目 录
协议当事人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人签署:
管理人:贝xx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000xxxxxxxxxx00x0x0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xx000xxxxxxxxxx00x0x0x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x
联系人:xxx
联系人电话:000-00000000
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办公地址:xxxxxxxx000x
邮政编码: 200120
负责人:xxx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1070
客户投诉电话:95533
鉴于:
1.xx德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银保监会核准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主要从事理财产品发行并进行资产管理的金融机构。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具有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业务资格和能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作为其分支机构,可以为银行理财产品提供托管服务。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愿意接受的委托,为其发行的理财产品提供托管服务。
4. 本协议《贝莱德建信理财与建设银行上海分行理财产品(QDII)托管协议》,规定了管理人及托管人就各只QDII理财产品建立的运营框架以及达成的商业谅解。
5.为保障理财产品财产独立、安全、稳健运行,保障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明确本理财产品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QDII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外汇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关自律组织的要求、监管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特订立本协议。本协议是约定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以及在业务合作中具体的业务处理程序和方法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以兹共同遵守。
本协议适用于管理人委托托管人托管的、管理人发行的银行理财QDII产品,双方不再就管理人发行的单期理财QDII产品委托托管人托管事宜另行签署托管协议。单期理财产品的托管确认方式详见第五章。
第一章 释 义
1.1 除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下列词语的定义如下:
资产管理人/管理人(甲方):指贝莱德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托管人/托管人(乙方):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境外托管人:指符合中国及其注册地、经营地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资产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委托财产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可由资产托管人选择、更换。
次托管人:指针对资产管理人选定的中国境外特定投资市场,由境外托管人根据该特定投资市场的业务惯例,通过合理适当的方法和程序,而选择确定的将代理境外托管人在该等市场履行全部或部分托管职责的次级境外托管人。除本合同另有特别说明外,本合同对境外托管人的规定适用于次托管人。
投资者:指购买了管理人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即理财产品协议中的投资者。
本协议:指《银行理财产品(QDII)托管协议》(协议编号:,以下称 “托管协议”或“本协议”)以及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本理财产品:指依据本协议,管理人委托托管人托管的银行理财QDII产品(以下简称“本产品”或“理财”)。
单期理财产品:指依据本协议,管理人委托托管人托管的理财产品中每只独立的理财QDII产品。
理财产品说明书:指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说明书(以下简称“理财产品说明书”)及对该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理财产品协议书:指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以下称“理财产品协议书”)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理财产品协议:指“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及其他理财产品相关文件的统称。
托管账户:指资产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托管资产开立的、专门用于资金收付、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托管账户销户日:指根据协议约定,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内资金余额清零且办理完毕销户手续之日。
托管资产:指投资者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管理人管理并由托管人托管的理财产品、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划款指令: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的由托管账户向外划付资金、从托管账户支付理财资产应承担的各种税费、托管费、管理费等的指令形式。
交易依据:指划款指令所要求提供划款所依据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在管理人依据理财产品相关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理财资金时,管理人与相关交易对手签署的合同、协议及相关凭证、材料和文件等。
理财资金:指银行理财产品的货币资金,即以资金形态存在的理财资产。
理财资产:指银行理财产品项下全体投资者交付的理财资金及在理财期限内管理人对理财产品项下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其构成主要包括:投资本金、理财收益和其他应计入理财资产的财产。
理财收益:指管理人管理运用理财资产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理财资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理财收益应计入理财资产。
证券经纪商:指依法在注册所在地获得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
中国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账户:以管理人名义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名义为托管资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境外委托财产的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方式,可根据境外投资地的法律规定和市场惯例开立和管理,具体由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协商确定。
开放式基金交易账户/基金账户:指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业务规则及管理人要求办理的,在开放式基金销售机构/开放式基金注册机构开立的,用于管理人开放式基金交易/存放开放式基金资产的账户。
债券托管账户:指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业务规则及管理人要求办理的,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用于存放理财产品持有的银行间债券资产的托管账户。
指定账户:指管理人用以与银行结算账户之间进行托管现金财产划付的唯一指定账户。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有关自律组织、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最新修改和补充。
第二章 xx和保证
2.1管理人的xx和保证
管理人做出以下xx和保证,并承诺其内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及本协议有效期内一直真实准确:
(1)主体合法。
管理人是经中国银保监会核准并依法成立,主要从事理财产品发行并进行资产管理的金融机构,具有拥有和支配其财产进行合法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
(2)具备业务经营资格。
管理人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合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发金融许可证,具有发起设立并受托管理银行理财产品的资格。就管理人所知,并不存在任何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管理人丧失该项资格。
(3)获得内部授权。
管理人履行本协议以及管理人作为当事人签署和履行与本理财产品有关的其他协议,已经得到公司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i)不违反、冲突或有悖于适用于管理人的任何协议、契据、判决、裁定、命令、法律、规则或政府规定;(ii)不违反或不会导致管理人违反其公司章程或营业执照,或与之冲突;(iii)不违反或不会导致管理人违反其签署的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条件或规定,或与之冲突;(iv)不会因在管理人资产之上产生或设置的任何担保债权或其他索赔而严重影响管理人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4)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管理人提供的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
(5)管理人承诺银行理财产品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属于违反规定的公众集资,符合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
2.2托管人的xx和保证
托管人做出以下xx和保证,并承诺其内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及本协议有效期内一直真实准确:
(1)主体合法。
托管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注册并持续经营的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具有拥有和支配其财产进行合法经营活动的内外部授权。
(2)具备业务经营资格。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取得了监管部门核发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托管人及其指定分支机构依法可以为本理财产品提供托管服务,且就托管人所知,并不存在任何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托管人丧失该项资格。
(3)获得内部授权。
托管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托管人作为当事人的、与本理财产品有关的其他协议,已经得到公司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i)不违反、冲突或有悖于适用于托管人的任何协议、契据、判决、裁定、命令、法律、规则或政府规定;(ii)不违反或不会导致托管人违反其公司章程或营业执照,或与之冲突;(iii)不违反或不会导致托管人违反其签署的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条件或规定,或与之冲突;(iv)不会因在托管人资产之上产生或设置的任何担保债权或其他索赔而严重影响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4)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托管人提供的所有与本协议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
(5)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开办托管业务的相关条件。
托管人具备下列条件:设立负责托管业务的专门部门或机构,且该机构可以保障托管资产的独立性;配备充足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具备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安全防范设施;建立完备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等;建立相应的托管业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流程、风险管控制度、从业人员规范等;以及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6)免责声明。
托管人作为本理财产品的托管银行,不对本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承担责任,不为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提供担保;对管理人与投资者约定的本产品资产分配方式等内容,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对托管的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不承担任何责任;因管理人违背本产品理财产品协议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处理受托事务不当,使理财产品财产受到损失的情形,与托管人无关;托管人只对管理人发出的划款指令作形式审核,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除法律法规要求外,托管人不负责本理财产品募集过程中的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合格投资者确认等责任。
第三章 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3.1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协议、理财产品说明书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对理财产品的资产进行管理运用。
(2)根据本协议、理财产品说明书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收取管理报酬。
(3)对托管人的托管服务进行监督,若发现托管人具有与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不符的情况,有权要求托管人进行相应整改。
(4)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3.2 管理人的义务
(1)在托管人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托管账户,并在托管人处根据本协议的约定预留印鉴。
(2)在本产品资金募集完毕后,将本产品募集的全部资金划入托管账户,向托管人发送理财产品起始运作的书面通知,并向托管人移交本产品相关法律文件。单期理财产品运作前,向托管人提交完整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范围、托管费率、估值条款等。管理人变更产品说明书的,应及时发送托管人。
(3)管理运用本产品的资产,需要从托管账户向外汇划资金时,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建立对账机制,并按照本协议约定与托管人定期对账。
(5)本产品对外投资签署书面投资合同,取得相关资产权属凭证的,应当及时将投资合同和资产权属凭证的复印件提交托管人。管理人向托管人提交的相关文件为复印件的,管理人应当确保移交文件的内容与正本一致,并加盖管理人公章。
(6)确保托管账户为本产品投资产生的现金收益和投资本金唯一回款账户,因本产品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全部归入本产品。
(7)向监管部门和投资者披露本产品的相关信息。
(8)如本产品项下资产被有权机构采取包括查封、冻结、扣划等在内的强制性措施,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向有权机构提出抗辩、异议;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托管人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均有权向责任人全额追偿。
(9)管理人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本产品运作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通知托管人。
(10)在本产品存续期内披露任何与托管人有关的信息,应提前书面通知托管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安排的除外。
(11)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应托管人要求提供开展托管业务各项必须的协助。
(12)在发行、管理本产品和运用本产品资产的过程中,遵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13)负责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审查及履行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义务。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4.1托管人的权利
(1)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为理财产品提供托管服务。
(2)单期理财产品运作前,对产品说明书中与托管费收取和托管履职相关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范围、托管费率、估值条款等。
(3)按照本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管理人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资产的行为进行监督。
(4)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收取托管报酬。
(5)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6)管理人在反洗钱上拒绝配合合法性审查、可疑交易调查等情况的,托管人有权终止合作。
(7)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4.2托管人的义务
(1)协助管理人开立托管账户和其他理财产品投资交易所需账户,安全保管托管账户内的现金资产或托管人承诺保管的其他资产,确保托管账户与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资金账户、托管人自有账户或管理的其他账户相分离,保证彼此之间的独立性;非依法律、法规或有关协议约定,不得擅自使用、转移或处分托管资产,勤勉尽职地履行本协议项下托管义务。
(2)依据管理人真实有效的划款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3)建立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并按照本协议约定与管理人或其授权第三方定期对账。
(4)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理财产品管理人并有权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5)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6)如本产品项下资产被有权机构采取包括查封、冻结、扣划等在内的强制性措施,应当及时通知管理人,并为管理人依法向有权机构提出抗辩、异议提供协助。
(7)托管人发生任何可能对本产品托管业务发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通知管理人。
(8)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应管理人要求提供与本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相关的各项协助与服务;充分履行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作托管人已履行托管职责。
(9)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披露任何与管理人有关的信息,应提前书面通知管理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安排的除外。
(10)为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审查及履行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义务提供必要协助。
(11)在为本产品提供托管服务的过程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12)未经管理人书面同意,托管人不得将托管业务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方托管。
(1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4)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法规规定、审计要求或者理财产品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15)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导致理财资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辞任而免除。
(16)托管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A. 混同管理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自有财产;
B. 混同管理不同的托管资产;
C. 侵占、挪用托管资产;
D. 进行不正当竞争;
E. 非法利用内部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F. 参与托管资产的投资决策;
G. 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H. 从事本协议未约定的其他行为。
(17)托管人应确保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托管业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A. 将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理财资产从事投资活动;
B. 不公平地对待所托管的不同理财产品财产;
C. 利用理财产品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理财产品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D. 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E. 侵占、挪用理财资产;
F.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G.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H.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托管资产的保管
5.1托管资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托管资金账户。账户的开设与管理由托管人受管理人委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业务规则为托管资产开立托管资金账户,托管账户预留印鉴根据托管人的要求办理。开户完成后,托管人应及时在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托管账户的开通信息《关于贝莱德建信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开立情况的函》(附件1)书面通知管理人。
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开立资金账户(境外),境外托管人根据托管人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托管人。
本理财产品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理财产品收益、收取认购款或申购款等,均需通过托管账户进行。
各期理财产品的托管账户仅用于该产品的托管,专户专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托管账户不得提现,不得通兑,不得透支,不得开通企业版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转账功能,可开通网上托管银行。网上托管银行的操作及相关约定以管理人与托管人分支机构签署的《中国建设银行网上托管银行客户服务协议》为准。
托管账户资金存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业活期存款利率或以开户行实际审批执行的利率为准, 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1号结息。委托财产在境外银行托管账户中的存款利率适用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存款利率。在本协议存续期内,若境外托管人调整账户利率,则本协议委托财产境外存款利率作相应调整。除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外,未经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同意,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擅自变更托管账户的预留印鉴、擅自划转托管账户内的资金,亦不得擅自采取使托管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托管人与管理人协商一致,为理财产品设立托管账户,托管账户名称、账号等具体信息以《关于贝莱德建信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开立情况的函》(附件1)为准。
(2)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 如因理财产品参与证券买卖而需在托管人处开立用于证券买卖用途的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专户,由管理人负责办理,托管人提供必要协助。该账户用以记载理财产品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并与托管账户,证券资金账户建立唯一对应关系。
(3)境外证券账户。托管人在托管资产所投资市场的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为托管资产开设证券账户。由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管理人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4)境内证券账户。指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管理人委托托管人根据中国结算公司要求为托管资产开设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开户费由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从本产品托管资金账户中列支;或由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管理人可通过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产品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管理人。账户开立后,托管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证券账户信息书面通知管理人。
证券账户由管理人保管和使用,管理人承诺该账户只用于本理财产品的证券交易,托管人不承担证券账户的审核责任,对于因证券账户保管和使用而导致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银行间账户:本产品在银行间市场开户,根据监管要求,双方协商确定开户流程。
(6)基金账户。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托管资产的基金账户。
(7)期货账户【注:本条款适用于投资期货的产品】
如本理财产品投资期货,由管理人代表产品与期货经纪商订立期货合同,管理人应在其经纪商处以银行理财产品名义开立期货账户,并将相关的账户信息发送托管人。
(8)远期投资账户【注:本条款适用于投资远期的产品】
如本理财产品投资远期产品,由管理人以银行理财产品名义在交易对手处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将相关账户的信息发送托管人。
(9)境外托管人账户
因QDII理财产品投资需要,管理人可委托托管人在境外托管人开立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托管账户,定存账户。在当地法律法规条件允许下,托管人应对境外托管人开展尽职调查并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的要求。
(10)其他账户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规定,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办理。
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管理人开立相关账户,托管人应当提供必要协助。
(10)其它暂未涉及的账户之管理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等执行,未尽事宜届时另行商处。本理财产品通过证券公司参与证券投资交易的,应由管理人与托管人、证券公司另行签订《证券投资操作三方备忘录》,通过期货公司参与期货市场交易前,应由管理人与托管人、期货公司另行签订《期货投资操作三方备忘录》。
(11)以上托管资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该投资组合业务的需要,管理人及托管人双方均不得出借和转让,亦不得使用这些账户从事托管协议规定以外的活动。
5.2托管资产的保管与处分
(1)托管资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管理人管理的和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托管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管理人、托管人因托管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托管资产。
(3)托管资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托管资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托管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托管资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托管资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托管资产的独立性,最大限度地防止对本托管资产的不利影响,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4)安全保管托管资产。托管人对实际交付并控制下的财产承担保管职责,对于结算机构等非资产托管人或非境外托管人保管的财产不承担责任。
(5)托管人未经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资产(不包含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境内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账户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托管资产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应收资产没有到达的,托管人应于到账当天17:00前通知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托管资产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损失。
(7)管理人、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托管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管理人和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许可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该等现金归入清算财产并不构成托管人违反托管协议的规定。
(8)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托管职责的,上述委托财产的保管与处分原则同等适用于境外托管人。
(9)期货的保管责任【注:本条款适用于投资期货的产品】
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不承担与期货投资相关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合约、保证金)的保管责任。管理人应在约定的截止时间之前向托管人发送经管理人确认的期货经纪商报告,包括期货交易明细、保证金余额等期货数据。管理人也可为托管人开通权限,提供数据查询功能。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提供查询的数据或按照管理人指定的查询途径取得的数据进行估值和核算,不承担核实该数据的责任。
(10)远期的保管责任【注:本条款适用于投资远期的产品】
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不承担与远期投资相关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远期合约、保证金)的保管责任。管理人应在约定的截止时间之前向托管人发送经管理人确认的远期交易数据,包括交易明细、保证金余额等。管理人也可为托管人开通权限,提供数据查询功能。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提供的数据或按照管理人指定的查询途径取得的数据进行估值和核算,不承担核实该数据的责任。
(11)投资境内银行存款的保管责任(注:本条款适用于投资境内银行存款的产品)
(11.1)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职责
管理人应当加强对本产品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投资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严格测算与控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由于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存款投资导致的息差(即本产品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管理人负责解决。
托管人负责依据管理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托管人负责依据托管合同的约定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5.3托管资产的起始运作。管理人在理财产品完成向监管部门的报备手续后,应及时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向托管人移交理财产品相关材料,为托管人预留出合理的运营准备时间。移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该理财产品备案函(或其他可证明产品已备案的文件)、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协议、理财产品成立的内部批复(如有)、理财产品投资监督事项表(如有)及托管人要求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文件资料。托管人收到管理人的理财产品相关材料及相关附件后,应及时反馈管理人。
托管人按照规定协助管理人开立托管资金账户(简称“托管账户”),管理人应在托管人开立账户的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提供所需资料和开户费用。托管账户的开立应符合监管机构、账户开立机构等最新账户管理规定。
(1)管理人将理财资金划入托管账户,并与托管人确认全部理财资金到账无误后,应于当日以传真或其它双方认可的书面方式向托管人发出理财产品《……运作起始通知书》(附件5—1)。托管人于收到管理人出具的理财产品起始运作通知之日起,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托管职责。理财产品的托管期限自托管人收到管理人发出的理财产品起始运作通知之日(含该日)起,至产品到期分配日(含该日)止。
(2)证券资产的移交。如有需要移交的证券资产,移交证券资产前,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发送《证券资产移交通知书》(附件3)。该通知书中应注明公司名称,证券资产移交时间,移交名称、数量、单价、金额以及记入投资组合名称等。
对原有证券账户,在托管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完成更名(如需)并向托管人移交上海和深圳证券账户信息(如有),办理交接手续,托管人向管理人出具签章确认的《证券账户移交确认书》(附件2)。
对原有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指定日,管理人将用于开放式基金交易的账户信息移交托管人,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并签章确认《证券账户移交确认书》。管理人负责向基金管理公司办理结算账户变更手续(如需变更),将基金账户项下基金交易结算账户指定为托管资金账户。
(3)实物凭证的移交。如有需要移交的实物凭证,在移交日,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实物凭证移交确认单》(附件4),并将凭证式国债、存款证实书、存款协议等移交托管人,双方核对一致后,交接双方在《实物凭证移交确认单》上签章确认。托管人负责安全保管移交来的存款证实书、凭证式国债等实物凭证。对移交给托管人实物凭证所对应的资产,管理人负责更换预留印鉴及回款路径,保证存款提取后的资金及产生的利息于当日全额划入托管资金账户。
5.4托管资产的追加
甲、乙双方对追加托管资产的权利义务,均适用于届时有效的托管协议约定,具体移交手续比照上述5.1条款执行。其中开放式理财产品的申购、认购及登记方式由当期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在理财产品参与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各方面相互配合,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保证理财产品的参与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5.5托管资产的提取
(1)管理人可以通过向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附件5—2),提取托管资产,财产提取指令的收款账户必须是对应托管资产的资金移交账户。管理人如需更改指定账户,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托管人新指定账户信息和启用日期,经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方可生效。
(2)实物凭证的提取。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或管理人的书面通知提取并移交给管理人或管理人指定接收人员。提取方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托管人,并确保实物凭证所对应投资项下收回的资金于支取当日全额转入托管资金账户。
(3)开放式理财产品的赎回、过户与登记方式由当期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在理财产品退出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各方面相互配合,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保证理财产品的退出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第六章 资金划付
管理人在运用理财资金时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托管人执行管理人的指令、办理产品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如管理人委托其境外投资顾问向托管人发送指令,管理人应对其境外投资顾问指令负责。管理人及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应确保其发送指令、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6.1对发送指令和通知的人员的授权
(1)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和通知。
(2)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附件7),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并加盖单位公章。
(3)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扫描件并经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发出授权文件后应通过电话方式与托管人确认,若授权文件中载明了具体生效时间,则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确认的时点。若早于,则以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
(5)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托管人按照授权文件扫描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授权文件正本与托管人收到的扫描件不同,以扫描件为准,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2指令或通知的发送
(1)管理人及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2)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向托管人发出指令应采用SWIFT、邮件、传真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送达,并通过录音电话与托管人确认是否收到。
(3)发给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按授权文件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6.3指令或通知的形式审查及生效
(1)托管人收到指令后,应对该指令的授权代表的权限、签字和印鉴,以及指令中重要信息是否模糊不清或不全进行形式审查,即表面相符性检查。
(2)指令与授权文件中的预留印鉴和授权代表签字形式不一致时,或与授权代表权限不符,或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或者发现指令有其他错误的情形,该指令无效,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但应同时通过电话录音或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
6.4指令或通知的执行
(1)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其授权的境外顾问需由管理人出具正式的授权文件后,我方才认可其下达指令。)在下达指令时,应给托管人留出足够、合理的划款时间。对于要求某一时点到账的境内划款指令,指令需要至少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托管人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对于结售汇指令,应于交易日当日16:00前向托管人发送交割指令并确认。对于跨境划款指令,应于付款日前1个境内工作日17:00前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境外证券交割指令,根据所投资市场的不同另行约定。由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因非托管人原因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管理人应确保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托管人对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符合法律法规、本协议要求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指令执行完毕后,托管人于每日日终给管理人发送当日境内资金账户的《资金账户报告》(附件6)。
(3)若托管人发现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
(4)若托管人确定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有任何模糊或不完整之处,其应在收到指令后及时就该等指令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寻求澄清或确认,以保证在约定的结算截止时限前收到交割指令。在未收到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澄清或确认的情况下,托管人可以本着诚信原则延迟执行有关指令,因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模糊或不完整造成延误所导致的损失由管理人负责。
(5)如需托管人撤销尚未执行的划款指令,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应出具作废说明或作废指令,并及时通知托管人。
6.5被授权人的更换
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变更预留印鉴,应按照下述约定执行。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托管人仍应按原授权文件执行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在特殊情况下,可按双方商定的方式处理。
(1)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变更预留印鉴,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将新授权文件的扫描件以邮件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托管人。经托管人确认后变更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作废。新授权文件正本应在邮件发送后7个工作日内送达托管人。
(2)新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托管人按照新授权文件扫描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托管人收到的扫描件不同,以扫描件为准,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管理人承担。
6.6其它划款事项
(1)托管资产在采取券商结算模式下,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在管理人、托管人与证券经纪商就理财产品签订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中进行约定。证券经纪商代理理财产品与中国结算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资金清算,并承担由证券经纪商原因造成的正常资金清算无法完成的责任。
(2)经托管人及管理人友好协商,托管人同意免除托管账户发生的开户费,账户维护费。管理人与托管人可就经常性定期费用支付指令,包括管理费、外包费、托管费等,签署自动扣费协议
6.7委托第三方发送SWIFT报文指令的情形【(注:本条款适用于需委托第三方发送证券清算指令的产品)】
1、管理人可委托第三方(需管理人出示正式授权文件)发送指令,托管人视同为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需载明如下内容:
(1)SWIFT 指令发报方BIC(Bank Identifier Code);
(2)SWIFT 指令账户栏位中载明境外证券投资托管账户号;
(3)适用的SWIFT 报文类型和SWIFT 报文发送时间。
上述内容由管理人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托管人。
2、若第三方发送指令存在错误、延误等不当行为,由此给托管资产以及交易对手方、经纪商等相关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责任;由于第三方发送指令存在错误、延误等不当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托管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6.8网银使用
管理人可以使用托管人选用的境外托管人的网银平台, 但必须与托管人签订相关的电子协议, 管理人需对其授权使用的该网银平台的机构的使用行为负责。管理人应该对其授权使用网银平台的机构的使用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根据管理人的申请, 托管人可以为管理人或其授权机构向境外托管人进行网银平台用户的申请。
6.9其他事项
(1)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管理人及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发出划款指令,托管人应按照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进行托管账户的资金划付。除因托管人过错致使本产品财产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托管人因执行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合法指令和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而对本托管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执行指令过程中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对本产品财产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相关财产权利未能及时变更而导致本产品财产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由于相关第三方原因,导致本产品财产损失的,由管理人负责向第三方追偿,托管人予以必要的协助。
(3)未经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指令,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任何本理财产品资产,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托管人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理财产品资产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托管人自行承担。
(4)投资指令的保管。投资指令原件由管理人负责保管;托管人保管已收到的投资指令传真件或者扫描件。若原件与传真件或者扫描件不一致,以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或者扫描件为准。
第七章交易及资金清算
7.1托管人的清算职责
托管人应当按照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委托财产投资的清算、交割事宜。托管人可将委托财产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及交易过户记录获取等职责委托给境外托管人。
由于全球投资涉及不同投资市场的结算规则和交易惯例,对于非因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延迟交收等情况导致委托财产损失的,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非因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延迟交收等情况导致委托财产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积极采取必要措施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7.2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本托管产品参与境内交易所场内证券投资,在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人可选择采取托管人结算或券商结算模式,管理人确认结算模式后,应及时书面通知托管人;如届时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管理人采取券商结算模式,则管理人应选择券商结算模式,托管人应配合管理人实现券商结算模式,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下文提及的《证券经纪三方协议》。
如采取券商结算模式,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公平交易等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本理财产品项下采用“第三方存管”+“托管”模式存管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理财产品在沪深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经纪商,并由证券经纪商在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的证券和资金清算交割,由证券经纪商办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如采取券商结算模式,管理人在理财产品正式投资运作之前为理财产品指定证券经纪商和交易席位,且管理人、托管人及证券经纪商应另行签署《证券经纪三方协议》,约定理财产品进行场内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证券经纪商专用银行清算账号、交易席位号、交易品种的费率表、证券经纪商佣金收取标准、通过证券经纪商进行交易时有关交易数据传输与接收、场内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与交割等事项,并明确各自在业务上的程序和权责。
7.3委托财产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委托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及时提醒管理人,由管理人负责解决,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应予以配合。如果因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或超卖行为,须按当地证券交易市场规则或市场惯例完成融资或融券,用以完成清算交收,由此给委托财产、托管人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损失或由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管理人承担;由境外投资顾问原因导致的超买或超卖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先行承担后负责向境外投资顾问进行追索;由托管人提供的资金和证券余额不正确产生的相关责任,由托管人承担;由境外托管人提供的资金和证券余额不正确产生的相关责任,由托管人向境外托管人进行追索。
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地交易规则准确及时地办理结算。除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故意不当行为、欺诈、疏忽或者违约之外,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不承担其以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投资产品的条款条件及有关市场规则的方式在收到对手方的对价之前交付金融资产或者支付资金的风险损失。
7.4境内现金清算的实施
境内现金汇划指令是管理人在运用委托财产时,由被授权人按指令程序向托管人发出的在境内托管账户与境外托管账户之间的现金汇入、汇出、或将现金汇回管理人指定的账户以及其他现金划拨的指令。境内现金汇划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适用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
7.5境外现金清算的实施
(1)境外托管人根据托管人转达的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并根据行业惯例,售出、转让、转移或存托委托财产,接收或交付所买卖证券或其它工具,并支付或收取相应款项。
(2)管理人可授权,但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没有义务,在账户现金不足的情况下垫付完成交易所需现金。管理人认可,境外托管人有权向本产品收回所垫付的现金,并收取与所垫付现金有关的合理费用。管理人应认可,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可以根据不同国家、市场以及投资品种,做出相应决定,在账户现金不足的情况下垫付交易所需现金。管理人认可,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有权从贷记或应付本产品的款项中扣除其所垫付的现金及相关的合理费用。若相应账户中的金额不足,管理人应当按照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通知,从委托资产向境外托管人补足所需现金缺额,否则境外托管人对托管账户中与已垫付现金和相关合理费用额度相当的委托财产享有留置权或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并享有处置相应证券的权利。管理人认可,该通知并非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行使相关权利的前提。当境外托管人从本委托资产收回所垫付现金和相关合理费用时,应当相应地解除该留置权。
(3)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按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向特定对象、按指定金额、时间和方式划拨托管资产。在没有关于接收对象变化情况的实际信息或通知的情况下,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其根据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指令或善意原则做出的资产划拨不负责任。若划拨的委托财产因无人领取被退回,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并按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处置资产。在上述划拨资产的过程中,在途现金不计利息。
7.6期货保证金的划拨【注:本条款适用于投资期货的产品】
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应于T+1日14:00之前以电邮、传真等方式发送期货经纪商的关于追加保证金等事项的报告(statement)给托管人,并同时向托管人按照约定的时间点及方式发送境外账户划付保证金的指令。管理人保证境外账户资金余额足够支付保证金。
如出现影响按时划付保证金的异常情况,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应及时通知托管人,并尽力与期货经纪商争取宽限期或其他解决方法。如因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提供的付款时效或金额错误而出现影响及时划付保证金的异常情况,由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由于托管人的原因而出现影响及时划付保证金的异常情况,由托管人承担责任。
管理人应负责基金项下现货、期货、赎回等资金的头寸管理,在资金头寸不足的情况下,由托管人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明示清算顺序,如无管理人明示的清算顺序,则由境外托管人按照先现货,后期货的清算顺序进行清算。由于头寸管理不善导致的透支及相关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从保证金账户划出保证金的指令由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直接发送给期货清算经纪商,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负责核对其前台交易数据与期货清算经纪商数据,确认保证金金额准确,并保证其得到安全划出,并立即通知托管人。如果保证金出现任何未能及时到账的异常情况,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
对托管人过失造成的资金划拨延迟或资金损失,托管人承担责任。对非托管人过失造成的资金划拨延迟或资金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7.7远期投资保证金的划拨【注:本条款适用于投资远期的产品】
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向托管人按照约定的时间点及方式发送划付保证金的指令。
如因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提供的付款时效或金额错误而出现影响及时划付保证金的异常情况,由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由于托管人的原因而出现影响及时划付保证金的异常情况,由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管理人应负责基金项下现货、远期、赎回等资金的头寸管理,在资金头寸不足的情况下,由托管人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明示清算顺序,如无管理人明示的清算顺序,则由托管人按照先现货,后远期的清算顺序进行清算。由于头寸管理不善导致的透支及相关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保证金出金指令由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直接发送给保证金账户开户银行,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负责确认保证金金额准确。保证金入金指令由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直接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负责及时划出保证金。如果出现任何异常情况,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
对托管人过失造成的资金划拨延迟或资金损失,托管人承担责任。对非托管人过失造成的资金划拨延迟或资金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7.8 场外交易清算和结算
场外投资交易形成的资金划拨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核对相关投资证明文件实行逐笔划付。因管理人与交易对手方签订的相关合同约定有缺陷导致托管人无法履行或履行有误时,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通知管理人。
7.8.1银行间交易的清算和结算
(1)本产品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结算,根据是否采用多级托管模式,按照下列两种模式办理:
A. 银行间非多级托管模式
管理人通过银行间市场开立乙类债券账户达成交易后,应立即将成交通知单、相关文件及划款指令发至托管人,由托管人完成后台交易匹配及资金交收事宜。如果银行间结算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管理人要书面通知托管人。
银行间债券转托管业务,管理人需将债券转托管申请书(附件5-3《转托管指令》(交易所转银行间))加盖印鉴并通过传真或邮件等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托管人,线下转托管业务须提交原件,并通过录音电话与托管人确认,由托管人协助办理转托管业务。
B.银行间多级托管模式:
管理人应在银行间交易成交后,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托管结算协议》相关安排,将成交单发送至为理财产品提供债券托管结算服务的托管人,并由其完成结算处理。
如管理人需要将债券结算资金调入相关账户用于结算,或需要将结算资金划回托管账户的,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双方按照本协议第六章约定流程处理。
(2)本产品在运作期间,如根据监管规定或业务安排,需由上述第A种方式转变为多级托管模式运作的,管理人应与为理财产品提供债券托管结算服务的托管人签署《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托管结算协议》并开立相关账户。
对于转换前,本产品已经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账户中的债券,管理人应按照监管规定及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将债券过户至为理财产品提供债券托管结算服务的托管人。债券非交易过户完成后,管理人应及时提交材料,由托管人将产品直接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债券账户及资金结算账户进行销户。
7.8.2投资开放式基金的特别约定
(1)开放式基金认购日T日,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和向基金销售机构出具的《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请书》,托管人在合理时间内并在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认购截止时间之前根据付款指令进行划款。基金成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12:00前,管理人应向基金销售机构索取《开放式基金认购确认单》并发送给托管人。
(2)开放式基金申购日T日,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和向基金销售机构出具的《开放式基金申购申请书》,托管人在合理时间内并在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申购截止时间之前根据付款指令进行划款。基金申购申请确认日后第一个工作日12:00前,管理人应向基金销售机构索取《开放式基金申购确认单》并发送给托管人。
(3)开放式基金赎回日T日,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管理人填制的向基金销售机构出具的《开放式基金赎回申请书》,托管人负责查收赎回款,并在收到款项后以《资金账户报告》的形式将结果发送给管理人。基金赎回申请确认日后第一个工作日12:00前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开放式基金赎回确认单》。
(4)如遇部分或全部无效认购、申购、赎回,管理人应在申请确认日后第一个工作日12:00前将基金销售机构出具的无效认购、申购、赎回确认单和管理人出具的无效认购、申购退款收款通知书或变更、撤销原赎回款收款通知书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据以查收退款。
(5) 若管理人发起除认购、申购、赎回外其他类型的业务,参照赎回业务操作方法执行;若存在非管理人发起的业务如基金份额折算等,管理人应在收到基金公司或销售机构发送的确认单当日发送给托管人。
(6)在给基金管理公司预留邮寄对账单等文件的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时,应预留管理人指定人员的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以及托管人指定人员的联系方式。
(7)本产品可以通过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渠道投资开放式基金。为维护产品持有人利益、保障资产安全,管理人应负责制订选择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并据此选择第三方销售机构。对于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原因给本产品造成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管理人确保所选择的销售机构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符合开展开放式基金销售业务的各项资质和要求。
7.8.3投资境内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托管人的职责
托管人负责依据管理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托管人负责依据托管合同的约定对移交给托管人保管的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2)管理人的职责
管理人负责对理财产品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2.1)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2)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理财产品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理财产品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理财产品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2.3)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管理人员工的个人行为导致理财产品财产受到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4)托管人对银行存款投资监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托管人所收到的数据和信息,合规投资的最终责任在管理人。托管人无投资管理责任,对管理人的任何银行存款投资行为或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3)相关协议的签署
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存款之前,需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具体存款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3.1)存款账户必须以理财产品名义开立。
(3.2)协议须约定将托管人为本产品开立的托管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3.3)资金划转过程中存款银行需要使用过渡账户的,存款银行须保证资金在过渡账户中不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3.4)协议须约定存款银行不得接受管理人或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该笔存款投资进行更名、转让、背书、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任何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申请。
(3.5)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3.6)协议须约定存款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起止时间,存款银行经办行名称、地址及进款账户。
(3.7)协议须明确,存款银行对存款证实书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移交过程中由于存款证实书丢失、损毁、被人为调换等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正常情况下,同城存款银行应在存款证实书开立后3个工作日内将原件移交托管行保管;异地存款银行应在存款证实书开立后10个工作日内将原件移交托管人保管。
(3.8)存款投资存续期间,存款银行经办行须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定期对账服务以及实时查询定期存款余额的途径并确保查询。
(3.9)未支取存款受损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存款银行有义务保证本产品存款投资在存续期内的安全。
(3.10)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银行须提供部分提前支取时的支付保证承诺和利息计付等具体安排。
(4)办理银行存款投资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可采取以下方式:
(4.1)由存款银行提供上门办理服务。在上门送、取单时,存款银行经办人员应携带单位介绍信/授权书以及个人身份证件,以便托管人进行核查。
(4.2)由管理人代为提供上门送、取单服务。在上门送、取单时,管理人经办人员应携带单位介绍信/授权书以及个人身份证件,以便托管人进行核查。管理人上述事项被授权人员与管理人负责洽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4.3)由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管理人上述事项被授权人员与管理人负责洽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4.4)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办理方式。
(5)本产品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管理人需提前发送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到托管人处,以便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6)如非因托管人过错发生逾期支取,托管人不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及逾期支取手续费。
(7)本产品投资银行存款时,应本着便于存款证实书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尽可能选择托管账户开户行所在地的银行机构办理。
(8)对于已移交托管人保管的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实物凭证,托管人应确保安全保管;对未按约定将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实物凭证移交托管人保管的,托管人应向管理人进行必要的催缴和风险提示;提示后仍不将相关实物凭证送达托管人保管的,出于托管履职和尽责,托管人可视情况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9)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于实物凭证未送达集中度较高的存款银行,主动发函管理人尽量避免在此类银行进行存款投资;
(10)在定期报告中,对未按约定送达托管人保管的实物凭证信息进行规定范围信息披露;
(11)未送达实物凭证超过送单截止日后30个工作日,且累计超过3笔(含)以上的,部分或全部暂停配合管理人办理后续新增存款投资业务,直至实物凭证送达托管人保管后解除。实物凭证未送达但存款本息已安全划回托管账户的,以及因发生特殊情况由管理人提供相关书面说明并重新承诺送单截止时间的,可剔除不计。
7.8.4投资凭证式国债的特别约定
(1)凭证式国债资产实物证券的保管由托管人负责存管,由于合同产生的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凭证式国债的到期日可以晚于托管协议的到期日,并且投资凭证式国债的范围、比例等应当符合托管协议中投资监督事项表(如有)的有关要求。
(2)管理人对国债销售网点的选择应尽量兼顾托管人的安全保管和日常操作的方便。管理人负责安排人员赴现场办理凭证式国债的购买、到期/提前/逾期支取等业务的相关手续,并将国债凭证原件移交托管行指定机构保管。
(3)管理人办理凭证式国债的投资、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等业务时,应提前书面通知托管人,并为托管人预留出合理的办理业务所需时间。
(4)凭证式国债到期/提前支取时,托管人应配合管理人办理支取手续。如管理人提前支取凭证式国债,估值损失(即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及相应的提前支取手续费由管理人承担。
(5)管理人不得单方面申请凭证式国债挂失、质押等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
(6)托管人负责对凭证式国债的凭证原件进行保管及形式审查,不负责对国债实物凭证真伪的辨别,不负责凭证式国债的本金及收益安全。
7.8.5投资金融产品业务的特别约定
(1)本协议所称金融产品是指理财产品协议约定投资范围内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理财资金投资的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境内信托公司发起设立的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券商发起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
(2)业务办理流程
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和购买金融产品相关交易文件的复印件。相关交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双方签署的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如涉及投资产生的实物权利凭证由管理人负责保管或移交托管人保管的,产品支取时,管理人应提前书面通知托管人。对上述情况,在收款当日(T日)收到款项后,托管人通过《资金账户报告》(附件6)通知管理人予以确认;若未收到款项,管理人负责相关款项的催收事宜。因管理人转让或提前赎回产品份额所导致的任何后果,托管人均不承担责任。
7.9 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管理人负责。
(2)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理财份额的数据传送给托管人。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理财份额的数据真实性负责。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第八章 核算估值
8.1管理人或其授权第三方与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会计法则商定的理财产品记账方法和会计核算标准对理财产品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双方分别为每支理财产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通过单独的组合完整记录理财产品投资及收益,并保管理财产品资产会计核算与账册。
8.2资产核算和估值
(1)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是指理财产品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理财产品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6位,小数点后第7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理财产品财产。理财产品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托管人应每日对理财产品资产进行估值,并按照与管理人约定的频率和方式提供估值结果。
本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减值准备计提和资产估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协会要求及其他法律法规执行。管理人应就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向投资人充分披露,对于其中未明确的事项,由管理人根据一般会计原则或行业惯例与托管人协商确定,向托管人提供书面通知并按规定公告。
(2)管理人与托管人按照约定频率进行对账。管理人或其授权第三方通过邮件或其他电子方式将资产估值表或资产净值表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在收到管理人或其授权第三方的资产估值表或资产净值表后按约定频率进行核对,并以邮件或其他电子方式回复管理人或其授权第三方核对结果,如双方核对不一致,则双方应共同查找不一致的原因,并进行改正。如果甲乙双方由于分歧产生不一致的情况,以管理人确定的计算方法为准,由此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管理人或其授权第三方应提前将每期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发送托管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估值方法,并按理财产品说明书和本协议约定,对托管资产进行估值核对。
(4)估值对象及估值方法
估值对象包括理财产品所持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有价证券的估值方法为:
①交易所上市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③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④对于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实行全价交易的可交换债,按照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对于非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可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⑤交易所上市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⑥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有一定锁定期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① 非上市基金估值
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②上市基金估值
ETF 基金、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 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③特殊情况处理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理财产品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条至第3条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银行账户存款每日计提利息,以实际利息到账为准。证券资金账户内资金每日计提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投资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或其他外币币种对人民币汇率的,应依据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所对应的汇率为基准。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存在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照成本法估值。
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存在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公允价值估值;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可根据成本法估值。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5)估值差错处理
经托管人复核确认后的各类理财产品净值、份额有误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理财产品的损失,由理财产品管理人与理财产品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各类理财产品份额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理财产品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各类理财产品份额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理财产品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当理财产品管理人计算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与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理财产品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理财产品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8.3外汇汇率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供应商(如彭博)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或以双方其他约定的为准。 但若因不可抗力造成托管人无法取得供应商(如彭博)数据的,双方协商采用第三方数据或以管理人的汇率数据为准。
8.4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协议书约定的频率出具财务报表,并及时向托管人提供,托管人对管理人计算的理财产品估值表中的净值数据进行复核确认。如果存在差异,托管人应及时告知管理人,双方共同查明原因,及时调整账务。如涉及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的,由管理人负责对理财产品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并确定调整方案。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以管理人确定的计算方法为准,由此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5如因管理人或其他第三方原因无法进行对账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托管人无法获取本理财产品的资产账目、估值表或资产净值计算结果、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
8.6在本协议存续期间,双方均应允许对方及其他方聘请的会计师在工作时间对本协议项下银行理财资产进行监督、检查与审计。双方应为上述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第九章 投资监督
9.1管理人应提前3个境内工作日将每期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发送托管人,并与托管人协商确认投资范围及监督口径。托管人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对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核查。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托管人的监督、核查。
9.2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责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投资政策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境内法律法规及投资政策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管理人。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托管人发出回函,就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
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之日或相应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法律法规及投资政策的要求。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有权报告监管机构。
9.3《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监督事项如需变更,管理人应与托管人达成一致,同时应为托管人调整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9.4托管人投资监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管理人、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合规投资的最终责任在管理人。托管人不因提供投资监督服务而对管理人违规投资承担责任。
第十章信息披露
10.1托管人应按法律法规的约定,对管理人所出具的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
10.2托管人应按与管理人的约定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托管人出具报告的格式参照(《建设银行托管人报告》(附件9))。
10.3本协议及上述10.1和10.2条款中所述报告由管理人对投资者、监管部门和相关方面进行披露。管理人披露正式报告前,应及时将报告发送托管人出具意见,并为托管人预留出合理的时间。
10.4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托管人可以披露本产品的相关托管信息。
10.5管理人如需托管人出具个性化的托管报告,提供单独托管报告的频率,由管理人、托管人另行协商确定。
10.6管理人如需托管人提供报告所需财务信息,由管理人、托管人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一章 托管费及相关费用
11.1 托管费计算方法(含境外托管人费用):
单期理财产品托管费年费率为0.03%~0.08%(万分之三至万分之八),具体以境外次托管人报价以及产品复杂程度确定,按每期理财产品对应产品说明书所列托管费率为准执行。
每期理财产品托管费应按日计提,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前一自然日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托管费率/365。鉴于各期理财产品投资策略,开放频率等产品要素均有不同,管理人与托管人可通过《QDII理财产品托管服务费率建议书》或双方认可的书面方式商定各期托管费费率,各期理财产品托管费率及计算方法详见各期理财产品说明书。
11.2托管费支付频率及方式:
托管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若各期产品说明书有另外约定的,从其约定。每月/季结束后下一月的前15个工作日或每期产品终止清算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从托管资产中支付托管费或由管理人另行支付。管理人可向托管人出具指令或采用自动扣费的方式支付托管费。若遇节假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扣划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托管费按照前一自然日的产品净值计算。产品成立当日不计提。
原则上,非人民币募集的QDII产品托管费以外币计提、外币支付。如有监管机构特殊约定的或其他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人民币作为支付货币等,具体可依据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方式进行支付或后续可双方协商另行约定。
11.3托管费收入账户(人民币):
户名:托管费收入暂收暂付户
账号:310280000156313999000000019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11.4托管账户发生的银行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结算汇划费等银行费用),由托管人直接从托管账户中扣划,无须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管理人在此申明已了解本产品会产生的银行费用,并确保托管账户中有足够资金用于银行费用的支付,如因托管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支付银行费用影响到划款指令的执行,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但托管人应在发现资金不足以支付银行费用的情况下,及时通知管理人。
11.5本协议项下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均为包含增值税的含税价,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章 文件资料的保管
12.1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建立和保管适合履行其职能并满足其内部管理需要的业务档案。
12.2本产品涉及的文件资料按照如下原则进行保管:一方发出、另一方接收的文件资料,发出方保管正本或原件,接收方保管副本或复印件;双方共同签署的文件资料,应当采取一式两份的形式,各自保留一份正本。
12.3管理人和托管人保管本产品托管业务档案的时间应为15年以上,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章 理财产品的到期清算
13.1理财产品完成清算后,当期理财产品托管运作正式结束。
13.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理财产品协议的约定,理财产品终止时,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交相应理财产品的清算及分配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终止日期、可分配理财本金及收益),以便托管人配合管理人办理理财产品清算分配事宜。
13.3托管人收到管理人发出的理财产品到期清算及收益分配划款指令,与清算及分配报告进行核对并确认托管账户有足额资金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指令。
13.4托管人执行管理人理财产品到期清算及收益分配划款指令,职责仅限于将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以现金分配方式,划往管理人指定的理财投资收益分配账户。
13.5管理人应于托管产品到期后及时完成收益兑付、费用结清及其他应收应付款项资金划转,确保后续不再发生款项进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出销户申请。托管人应协助管理人办理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销户事宜。
第十四章 托管人的更换
14.1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有权更换托管人:
(1)严重违反托管协议的。
(2)被依法取消托管业务资质的。
(3)依法解散、撤消、破产或者被接管的。
(4)法规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可以辞任:
(1)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本产品相关法律文件和本协议的约定进行操作,经托管人书面通知仍不纠正。
(2)发生其他可能会对托管资产安全或正常运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事件,托管人与管理人协商后一致认为托管人辞任有利于保证本产品的稳健运行。
托管人因上述第(1)款原因辞任的,应以书面传真方式通知管理人,说明辞任的决定和理由。托管人因上述第(2)款原因辞任的,由管理人对外披露和解释说明。
托管人按上述程序辞任不视为违约。
14.3托管人辞任的,管理人应该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找到新任托管人替换现任托管人。现任托管人应该协助完成相关交接工作,保证本产品平稳运行。
14.4 托管人更换程序
(1)原托管人解任或辞任,管理人确认新任托管人后,应以书面方式通知现任托管人进入托管人更换程序的具体时间。
(2)自进入托管人更换程序之日起,托管资产停止运作,相关账户冻结,现任托管人对本产品资产和文件资料进行清理,提供清单;管理人和现任托管人对托管资产进行确认后,现任托管人与新任托管人办理托管资产移交手续。上述更换程序应自托管人更换程序之日起30日内完成。
(3)自启动更换托管人程序和托管资产投资运作停止、资产冻结之日起,现任托管人仍应对托管资产承担保管等项工作,并继续计收托管费至全部资产移交完成前一日止。
第十五章 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15.1当事人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违约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违约行为对其他相关当事方和本产品资产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5.2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部分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15.3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15.4因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相关方面的原因,导致本产品资产被有权机构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的,托管人免责,不承担赔偿责任。
15.5本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审查义务及反洗钱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对本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及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15.6 托管人以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并对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理财产品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然而,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资产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如根据上述适用法律及市场惯例,境外托管人某些导致理财产品资产受损的行为不被视为过错、疏忽行为,则管理人和托管人免责。
15.7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损失均指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六章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16.1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及后果不能避免并且超过合理控制范围的、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社会事件和其他不可归责的情况。此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泥石流、火灾、火山爆发、海啸、龙卷风、暴风雨、暴风雪、洪水、地震、山体滑坡、坝前坝后海损、核辐射、战争(包括备战)、外敌入侵、敌对行动、叛乱、外力破坏、突发停电等。因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结算系统等系统出现故障导致银行间的结算等操作无法进行的情形,因电信服务商原因导致托管人资金清算的网络中断、无法使用的情形,构成对托管人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遭受不可抗力的当事人有义务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16.2不可抗力事件通知
本协议一方因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而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条款,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之内,将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对该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造成影响的有效证据提供给本协议的另一方。
16.3不可抗力事件的责任豁免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的任何本协议的延迟履行或未能履行均不应构成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的违约,并且不应因此导致就任何损害、损失或罚金的索赔。在此情况下,另一方仍有义务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履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两个工作日内,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立即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十七章 保密义务
17.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任何一方(下称“接受方”)对于因为签订并履行本协议而从对方(包括对方的代表,下称“提供方”)获得的任何材料、数据、合同文本、财务报告等所有有关资料和商业意图(以下统称“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接受方只能为完成本协议项下交易目的使用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事先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提供、泄漏保密信息,也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但以下情况除外:
(1)接受方自己必要的工作人员以及接受方委托的律师、会计师和其他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业务需要有权使用保密信息。接受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尽到勤勉尽职的义务,对其知悉或了解的保密信息进行保管,并限制在上述机构和人员范围之内,并要求相关机构和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将有关保密信息泄露给无关的工作人员。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机关的命令或要求,以及法院的裁定和/或命令进行的披露,或者根据银行理财产品协议的约定向管理人或者投资人进行的披露等。
(3)非因接受方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17.2对于在本合作过程中获知的各方资产状况、投资政策、交易数据和资料、人员和技术系统等信息,双方均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对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泄露或与第三方共同使用,亦不得进行非本合作之外的使用。但法律法规有强制性披露规定、有权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要求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7.3甲乙双方应持续履行保密义务至本协议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17.4任何一方违反保密约定而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就该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章 反洗钱条款
18.1 双方应按照所在国家/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建立健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并有效执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控和报告制度、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制度、反恐怖融资管理机制、制裁筛查机制等相关制度,依法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或国际金融制裁相关要求,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审计,做好境外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控和合规经营工作,做好跨境业务的洗钱风险、制裁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防控,制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制度,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宣传,并对可疑客户及可疑交易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
18.2 双方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共同推进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合作,为调查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协助。双方应为其自对方获得的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的信息严格保密。如果乙方发现甲方在协议期间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或乙方发现甲方客户及业务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核武器扩散、国内/国际制裁违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属于乙方拒绝接受的客户,乙方有权中止或拒绝办理相关业务。
18.3 对于因甲方任何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直接相关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导致任何一方对乙方进行任何调查、索赔、请求、收费、控告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该等调查、索赔、请求、收费和控告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并使其免受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法律成本和费用)。
第十九章 本协议的终止
19.1本协议的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在协议届满之日前60日内,双方如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届满之日起自动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限。续约的协议内容有变更的,双方当事人应于不晚于本协议届满之日前60日就变更条款达成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构成整体并于本协议届满之日起生效;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后也可于本协议终止后另行签署新的托管协议。
本协议到期且未续约的,截至本协议到期日尚有未到期的理财产品的,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续职责履行。若未到期产品更换托管人,管理人应以书面方式通知托管人,双方参照本协议14.4的约定进入托管人更换程序。若未到期产品不更换托管人,管理人应以书面方式通知托管人,双方按照本协议之约定继续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直至产品到期结束。
19.2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托管人接管托管资产。
(2)托管人解任或辞任,并完成托管人更换程序。
(3)托管协议到期。
(4)管理人不再发行银行理财产品且无存续银行理财产品。
(5)发生法律行政法规或托管协议规定的终止事项。
19.4 协议终止的处理
托管协议终止时,若需进行理财产品的终止清算,管理人和托管人按照本协议第十三章的相关规定办理具体理财产品的终止清算事宜,并办理相关账户注销事宜。
托管协议终止时,若理财产品继续存续,托管人将继续保管理财产品财产直至管理人发出指令。但在此期间,除了收取和持有任何现金分配外,托管人不再提供其他任何服务。管理人确认,托管人在保管理财产品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由理财产品承担。
对于发生本协议中规定的协议终止情形,托管人均应积极与接替托管人做好职责交接和财产移交工作。
第二十章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20.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
20.2对于本协议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据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提起仲裁申请,因仲裁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0.3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二十一章 其他
21.1在本协议有效期间,本协议部分条款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协议的其它条款的效力和执行。
21.2除上文明确的通知传递方式外,邮寄或传真管理人的任何通知均应送达到以下地址:
管理人:贝莱德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邮寄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26号上海陆家嘴金融广场22楼1及2室
传真号码:021-80307010、021-80307020
电话号码:021-80307000
21.3通知以书面形式作出的,以邮寄方式发出的,以邮戳日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视为到达对方;以传真方式作出的,则该传真发出的当日视为到达;以电话方式作出的,则对方雇员接听该电话之日视为到达。
21.4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须以书面形式并经双方正式签署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1.5协议生效
本协议正本一式 肆 份,管理人持有 贰 份,托管人持有贰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1.6本协议项下应由托管人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文件、传真、信函等应加盖的印章,托管人指定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业务专用章”印章。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银行理财产品(QDII)托管协议》的盖章页: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人在本页所载日期签署如下:
管理人:贝莱德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
附件1:
关于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开立情况的函(样本)
公司:
理财产品托管银行账户已开立,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
|
账号 |
|
开户行 |
|
账户利率 |
|
业务提示:
1.请自成立之日起正式使用。
2.如账户开立半年后仍未使用,账户状态将转为睡眠;如需要启用该账户,请提前告知我行。
3.如贵司拟开展新股申购业务,请及时办理备案等相关手续。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支行/营业部
(业务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证券账户移交确认书(样本)
XX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我行在年月日收到贵公司提供的证券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信息共套,明细如下
户名 |
账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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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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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行正式接收上述账户信息,按双方约定使用该账户信息。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行
(业务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证券资产移交通知书》(样本)
(一式两份,双方各留一份)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行:
根据托管协议有关约定,我司于年月日将下列证券资产移交贵行,请查收。
股票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记入投资组合 |
入帐成本 |
入帐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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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分类 |
基金 |
基金代码 |
基金名称 |
数量(份) |
记入投资组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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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式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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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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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记入投资组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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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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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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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回购 |
回购代码 |
交易方向 |
数量(张) |
记入投资组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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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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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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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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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托管人接收确认
公司:
我行于年月日收到贵公司年月日出具的《证券资产移交通知书》中所列移交证券资产,核对无误,予以接收。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部上海分部(业务章)
年 月
附件4:
实物凭证移交确认单(样本)
序号 |
实物凭证类型 |
存款机构 |
户名 |
凭证编号 |
票面金额(大写) |
票面金额(小写) |
所属托管资产组合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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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托管银行对以上移交实物凭证/资料的真实性不负辨别责任,仅承担保管责任。
2.确认书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
管理人(移交方)签章:托管银行(接收方)签章:
移交人签字:接收人签字:
附件5:各类交付文件
附件5-1
XX银行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样本)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我公司系列理财产品20年第期已经完成资金募集,本期理财产品期限为天,投资范围为: 。作为本产品的管理人,我方已于年月日将募集的全部资金划入托管账户,请你方核实以下信息无误后开始履行托管职责:
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量为人民币元(大写元),已经全部划入托管账户。
本期理财产品托管账户信息:
户名:
账号:
开户行:建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XX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人预留印鉴)
年月日
附件5-2
组合划款指令(样本)
年 月 日
20 第 号
致: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行
付款户名: |
收款户名: |
付款账号: |
收款账号: |
开 户 行: |
开 户 行: |
|
大额支付系统号: |
付款金额(小写): |
|
付款金额(大写): |
|
付款日期: |
最迟到账时间: |
划款事由: |
|
发出人预留信息:
经办人: 复核人:
签发人:
|
|
预留印鉴: |
附件:5-3
转托管指令(样本)
年 月 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敬请贵行根据以下提供的转出交易场所名称、转出账号、转入交易场所名称、转入方账号、债券名称、债券代码和债券数额办理转托管手续。
转出交易场所登记公司名称 |
|
转出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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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交易场所登记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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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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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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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债券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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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债券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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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主席位号 |
上交所: 深 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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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面额(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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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面额(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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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人: 审核人:
经办人: 管理人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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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公司公章/预留印鉴)
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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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账户报告(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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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字与印鉴样本(样本)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行:
我公司资产托管事项的预留印鉴及授权人签字如下,请按此预留印鉴办理该项事宜。
|
预留印鉴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复核人签字:
启用日期:****年**月**日 |
注:经办人、复核人和审核人(各 人)应至少各有一人同时签字,并与公司预留印鉴同时使用。
XX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加盖公司公章处)
年 月 日
附件8
业务联系人名单
管理人:贝莱德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邮寄地址及邮编: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26号陆家嘴金融广场3座22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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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 位 |
姓 名 |
座机 |
传真电话 |
手 机 |
邮箱 |
T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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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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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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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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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业务联系信息 邮寄地址及邮编: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99号建行大厦22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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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 位 |
姓 名 |
座机 |
传真电话 |
手 机 |
邮箱 |
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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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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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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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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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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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理财产品托管报告
(报告期间: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理财产品托管情况
托管产品明细
本报告期间内,理财产品净值情况如下:
-
产品名称
实收资本
资产净值
单位净值
*****
****
****
****
上述产品尚在投资运作期。
履职情况
1. 托管资产保管
托管资产独立于管理人的自有资产及管理的其他资产,独立于中国建设银行的自有资产及其托管的其他资产,不同投资账户之间的托管资产之间互相独立。
本托管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完整保存与托管资产有关的会计档案、与托管资产有关的投资记录、指令和合同等。
2.清算指令执行
本报告期间内,本托管人及时准确地执行投资清算指令,办理托管资产名下的资金往来。
3.会计核算和估值
本托管人与资产管理人按照约定的统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产品的全套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和资产估值,按照合同约定定期进行账务核对。按各自职责对托管资产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4.投资监督
本报告期内,本托管人根据法规、托管协议、理财产品说明书,对贵司的理财产品投资运作进行监督,未发现理财产品投资组合出现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托管人声明
托管人声明:建设银行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以保证托管义务的履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我方在对产品托管的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托管协议的规定,尽职尽责地履行托管义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行
XXXX年XX月XX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