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P/2018 號公開招標
第 3/P/2018 號公開招標
“南灣‧雅文湖畔 S1、S6 和 S11 商舖之租賃”
招標案卷總目錄
I. 招標公告
II. 招標方案
III. 承投規則
IV. 附件一至七
1
《招標方案》
第 3/P/2018 號公開招標
“南灣‧雅文湖畔 S1、S6 和 S11 商舖之租賃”公開招標
1. 標的
是次招標是為南灣‧雅文湖畔 S1、S6 和 S11 商舖之出租分別作判給,以經營定位風格優雅及休閑的簡單餐飲或澳門特色食品零售服務。
2. 招標制度
按本《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執行,當中未作特別規範者,後補適用經十月十一日第 57/99/M 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經五月十五日第 30/89/M 號法令所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 122/84/M 號法令、七月六日第 63/85/M 號法令及
《民法典》。
3. 投標資格
投標者 / 公司必須於公告所指的截標日期前,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政府財政局和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開業及商業登記。個人投標者必須為澳門居民;倘為公司,澳門居民佔其股權比例須為百分之五十(50%)以上。
4. 租金底價及臨時保證金
4.1 租金底價:每個商舖月租澳門幣壹萬陸仟元正(MOP16,000.00)。
4.2 為保證準確及依時履行因提交投標書而須承擔的義務,投標者 / 公司應於截標日期前以現金存款、銀行本票或法定銀行擔保的方式提交臨時保證金,每競投一個商舖的臨時保證金金額為澳門幣貳萬元正(MOP20,000.00)。
4.3 若以銀行擔保提交臨時保證金,受益人為“旅遊學院”,該法定銀行擔保的被擔保人名稱必須與投標者 / 公司名稱一致。
4.4 若以現金存款提交臨時保證金,該現金存款應提交至澳門望廈山旅遊學院啟思樓“出納及查詢處”,旅遊學院將發出收據憑證,交款人名稱必須與投標者 / 公司名稱一致。
4.5 未獲判給的投標者 / 公司在投標書有效期屆滿,又或投標書不被接納時,有權要求返還作為臨時保證金的現金存款或解除法定銀行擔保。
5. 投標書數量及租賃商舖數量
5.1 投標者 / 公司可競投一個至三個商舖,但只需提交一份投標書。
5.2 南灣‧雅文湖畔S1、S6 和 S11 商舖將分別判給予投標者 / 公司:
商舖編號 | 面積 | 電錶功率 | 服務類型 | 可獲得 10%評分的餐飲類型 |
S1 | 約 117 平方米 | 3x50 安培 | 澳門特色食品零售 | --- |
S6 | 約 84 平方米 | 3x50 安培 | 簡單餐飲服務 (只限從事四月一日第 16/96/M 號法令第六條第一款所指的第四組飲料場所或外賣餐飲服務) | 雪糕甜品店 |
S11 | 約 68 平方米 | 3x50 安培 | 飲料場所 |
6. 諮詢及解釋
6.1 如對本招標資料內容有任何疑問,應於 2018 年 7 月 3 日下午五時正前,以書面 方 式 向 旅 遊 學 院 提 出 , 該 文 件 可 傳 真 至 8598 3184 、 電 郵 至 xxxxx@xxx.xxx.xx 或直接遞交至澳門望廈山旅遊學院啟思樓“出納及查詢處”,並須在其傳真頁面、電郵主旨或信封正面列明是次招標編號及名稱。
6.2 所有按第 6.1 點提出的疑問將於 2018 年 7 月 23 日起,以書面方式回覆,並作為本項公開招標的“附加資料文件”,存放於澳門望廈山旅遊學院啟思樓 “出納及查詢處”及上載於旅遊學院網頁,供投標者查閱或索取。
6.3 如對遞交投標書程序有任何疑問, 利害關係人可在辦公時間內透過電話
(0000 0000 或 0000 0000)向旅遊學院查詢,旅遊學院將按照招標資料的內容作回覆。
7. 投標書的形式
7.1 本《招標方案》第 8 點所述的文件必須以澳門任一官方語文撰寫,不可有塗改、行間插寫或劃去文字。打印須用同類字體,如屬手寫,則須用相同的字跡及墨水,但不可以鉛筆書寫。
7.2 投標者必須在投標書所有文件上每頁簽名(由政府部門發出之文件正本除外),倘為公司則須由其合法代表簽署,並另行加蓋公司印章。
7.3 若由受權人簽署,應附具經公證授權賦予其簽署的權力的授權書。
7.4 投標者 / 公司在投標書中應表示訂立合同之意願及指出訂立合同之條件。
8. 投標書的組成
投標書由“文件”及“租金建議書”組成
8.1 文件
8.1.1 經營方案及經投標者 / 公司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簽署的及經公證認證簽名的個人履歷資料;
8.1.2 商舖未來四十八個月所銷售的零售食品或餐飲資料,須包括零售清單、餐單、簡介及圖片;
8.1.3 對商舖之室內規劃方案,當中必須包括以下三項內容,而每項內容應獨立編寫:
8.1.3.1 設計概念描述;
8.1.3.2 場地規劃方案及功能分區圖,須列明各分區之功能及面積,尤其是客座數量;
8.1.3.3 場地佈置設計方案及效果圖或設計概念示意圖。
8.1.4 投標者 / 公司的簡介(格式參照附件一);
8.1.5 已繳交臨時保證金的證明文件,即銀行擔保的正本或由旅遊學院發出的臨時保證金收據憑證正本或鑑證本;
8.1.6 由投標者 / 公司簽署及經公證認定的聲明書。在聲明書內須聲明如獲是次判給,定必在獲通知之日起八日內繳付相等於兩個月的月租金作為確定保證金(格式參照附件二);
8.1.7 由投標者 / 公司簽署及經公證認定的聲明書。在聲明書內須聲明如獲是次判給,定必僱用澳門本地僱員或合法外地僱員提供服務(格式參照附件三);
8.1.8 投標者 / 公司合法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之鑑證本;
8.1.9 投標公司成立及變更的商業登記正本或鑑證本,其應於遞交當天計起前三個月以內簽發;
8.1.10 倘有證明已繳交或獲豁免繳交最近年度營業稅的文件正本或鑑證本;
8.1.11 由財政局發出的“無欠稅記錄證明文件”正本或鑑證本,其應於遞交當天起計前三個月內簽發;
8.1.12 投標者 / 公司認為有利評估其素質而提交的文件,惟這些文件不能與
《招標方案》或《承投規則》的規定相抵觸;
8.1.13 載有本《招標方案》第 8.1.1 點至 8.1.4 點所指文件之光碟。
8.2 倘投標者 / 公司所提供的文件未符合第 8.1.1 點至第 8.1.4 點內任一內容的要求或資料不足,將影響投標者 / 公司的得分。
8.3 租金建議書
8.3.1 租金建議書參照本《招標方案》附件四的格式編制,並須由投標者 /公司或其合法代表簽署。
8.3.2 租金之金額應以澳門幣訂出,並以中文大寫及阿拉伯數字標出,倘兩者存有差異,則以中文大寫作準。
8.3.3 建議的租金金額視作確定,在判給後首二十四個月不得更改,自第二十五個月起,判給實體有權按市場經濟情況每年調整租金,但加幅上限不超過 10%。
9. 遞交投標書的方式
9.1 本《招標方案》第 8.1 點所指之文件應放入一個不透明的信封內,並以火漆密封,然後在信封正面註明“文件”字樣、投標者 / 公司的名稱、招標編號及名稱。
9.2 本《招標方案》第 8.3 點所指之租金建議書應放入另一個不透明的信封,並以火漆密封,然後在信封正面註明“租金建議書”字樣、投標者 / 公司的名稱、招標編號及名稱。
9.3 投標者 / 公司應將上述兩個信封一併放入第三個不透明的信封內,並同樣須以火漆密封,然後在信封正面註明“外層信封”字樣、投標者 / 公司的名稱、招標編號及名稱。
10. 遞交投標書的地點及期限
10.1 投標書應於 2018 年 8 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五時正或之前直接遞交或以雙掛號信方式寄至澳門望廈山旅遊學院啟思樓“出納及查詢處”。
10.2 投標者 / 公司遞交投標書的時間是以旅遊學院收到投標書的時間為準,倘若以郵遞方式遞交投標書而可能出現之遲誤或遺失,這純屬投標者 / 公司的責任。
10.3 倘若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澳門之公共部門於截止遞交投標書當日曾停止對外辦公,則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之截止時間。
11. 投標書的有效期
投標書有效期為九十日,由開標日起計,並可按七月六日第 63/85/M 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延期。
12. 投標書的不被接納
12.1 投標書在下列情況下不被接納
12.1.1 投標書於公告訂定的期限後遞交;
12.1.2 投標書不遵守第 3 點、第 4.1 點至第 4.4 點的規定;
12.1.3 欠缺第 8.1.1 點至第 8.1.5 點所指任一文件或第 8.3.1 點所指的租金建議書;
12.1.4 投標書不遵守第 7.1 點、第 7.2 點或第 9 點的規定。
12.2 投標書在欠缺本《招標方案》第 7.3 點或第 8.1.6 點至 8.1.11 點所指任一文件或須認證簽名的文件未經認證的情況下只獲有條件接納,為此,投標者 /公司須於開啓標書後二十四小時內補正有關不當情事,否則投標書不被接納。
13. 公開開標會議
13.1 公開開標會議定於 2018 年 8 月 14 日(星期二)上午十時在澳門望廈山旅遊學院協力樓禮堂舉行。
13.2 倘截標日期根據上述第 10.3 點被順延、又或公開開標當天因颱風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以致公共部門曾停止對外辦公,則公開開標之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時間。
13.3 在上述所指之開標預定日期及時間內,將由判給實體為開標而委任的委員會進行開標及檢查本《招標方案》第 8.1 點及第 8.3 點所要求之文件是否齊備及有關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13.4 在開標會議中,將決定完全接納符合條件之投標書,以及有條件接納且獲批准修改可彌補之錯誤之投標書,及不被接納的投標書。
13.5 投標者 / 公司或其合法代表可參與開標會議,以便就委員會的決議,根據七月六日第 63/85/M 號法令第 25 條及續後數條的規定提出聲明異議。
13.6 投標者 / 公司或其合法代表可由受權人代表,此受權人應出示經認證獲授權的授權書,或出示可證明其具代表權的文件,以便委員會可核實其資格。
14.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14.1 S1 澳門特色食品零售商舖
評分參項 | 描述 | 百份比 |
零售食品內容 | 商舖未來四十八個月所銷售的食品資料,須包括簡介及圖片。 | 35% |
租金 | 得分=租金金額 ÷ 最高的租金金額 × 20% | 20% |
投標者 / 公司的經驗 | 於本澳從事食品相關之零售經驗: 經驗不足兩年,不獲得分;按照經驗時間,評分如下: 1. 具備兩年或以上經驗,得 5% 2. 具備四年或以上經驗,得 10% 3. 具備六年或以上經驗,得 15% 4. 具備八年或以上經驗,得 20% | 20% |
經營方案及管理團隊 | 經營方案,管理團隊的個人學歷、工作經驗等資料 | 15% |
室內規劃方案 | 包括設計概念描述、場地規劃方案及功能分區圖、場地佈置設計方案及效果圖或設計概念示意圖。 | 10% |
合共 | 100% |
14.2 S6 及 S11 餐飲商舖
評分參項 | 描述 | 百份比 |
餐單內容 | 商舖未來四十八個月所銷售的餐飲資料,須包括餐單、簡介及圖片。 | 25% |
租金 | 得分=租金金額 ÷ 最高的租金金額 × 20% | 20% |
投標者 / 公司的經驗 | 於本澳經營餐飲服務之經驗: 經營四月一日第 16/96/M 號法令第六條第一款所指的餐飲場所之經驗,經驗不足兩年者,不獲得分;按照經驗時間,評分如下: 1.具備兩年或以上經驗,得 5% 2.具備四年或以上經驗,得 10% 3.具備六年或以上經驗,得 15% 4.具備八年或以上經驗,得 20% | 20% |
經營方案及管理團隊 | 經營方案,以及管理團隊的個人學歷、工作經驗等 資料。 | 15% |
餐飲類型 | 經營《本招標方案》第 5.2 點所指的餐飲類型 | 10% |
室內規劃方案 | 包括設計概念描述、場地規劃方案及功能分區圖、場地佈置設計方案及效果圖或設計概念示意圖。 | 10% |
合共 | 100% |
15. 判給及不判給權之保留
15.1 判給實體根據各投標書內之資料、本《招標方案》所訂的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按每個商舖的整體評分最高者的準則而作判給。
15.2 倘整體評分出現同分數,則以租金金額較高者而作判給。
15.3 倘有懷疑投標者 / 公司之間出現串通、所有投標書在質量上或其他原因不符合要求時,判給實體可作不判給的決定。
15.4 判給實體有權基於公共利益而不作判給。
16. 確定保證金
16.1 為保證準確及依時履行因訂立合同所需承擔的義務,獲判給者 / 公司須繳交相等於租賃商舖兩個月之月租金作為確定保證金。
16.2 訂立合同前,獲判給者 / 公司須於接獲判給通知後八日內繳交確定保證金。
16.3 確定保證金之繳交形式應與臨時保證金所採用之形式相同。
16.4 倘獲判給者 / 公司不按指定期限提供確定保證金,澳門政府有權沒收該獲判給者 / 公司的臨時保證金,而判給可視作無效。
16.5 倘承租人瑕疵履行或不履行合同所訂定或法定的義務,旅遊學院可沒收承租人所提交之確定保證金而不取決於司法裁判,以支付合同或適用法律所規定的任何罰款以及債項。
16.6 倘出現上點的情況,承租人將獲通知於八日內補足該項保證金;倘承租人不依期補足該項保證金,旅遊學院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6.7 承租人於合同期屆滿並已完全確實履行所有載於合同內的義務及工作,方可以書面形式向旅遊學院提出返還或解除已繳交確定保證金的要求。
16.8 確定保證金不生利息,一切因繳付或提取確定保證金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及應繳稅項,均由承租人承擔。
17. 合同擬本
17.1 合同擬本將在判給前送交投標書獲選中之投標者 / 公司,以便投標者 / 公司自收到合同擬本之日起五日內就此發表意見。
17.2 倘於上點所指期間沒有異議,視為默示同意該擬本。
17.3 獲判給者 / 公司繳交確定保證金後,旅遊學院將另行通知其應出席簽約的地點和日期。
17.4 所有與簽署合同有關的費用由獲判給者 / 公司負責。
17.5 如獲判給者 / 公司沒有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及地點出席簽訂合同,且未能於三個工作天內向旅遊學院提出因存有不取決於其意願之充分理由而不能前往
訂立合同,則獲判給者 / 公司失去已提交之確定保證金,而有關判給的效力亦即時終止。
18. 爭訟及適用之法律
18.1 在合同生效時出現的任何爭訟,適用澳門法律,且澳門法院有權限作出審判。
18.2 凡本《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沒有特別規範之事宜,後補適用經十月十一日第 57/99/M 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經五月十五日第 30/89/M號法令所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 122/84/M 號法令、七月六日第 63/85/M 號法令及《民法典》。
19. 印花稅及其他負擔
19.1 編製投標書包括提供保證金的費用皆由投標者 / 公司負責。
19.2 按照七月六日第 63/85/M 號法令規定,訂立合同的費用和其他開支皆由獲判給者 / 公司負責。
20. 理解
此公開招標文件由中文起草,翻譯葡文,如有任何疑問,以中文版本為準。
第 3/P/2018 號公開招標
“南灣‧雅文湖畔 S1、S6 和 S11 商舖之租賃”公開招標
1. 標的
是次招標是為南灣‧雅文湖畔 S1、S6 和 S11 商舖之出租作判給,以經營定位風格優雅及休閑的簡單餐飲或澳門特色食品零售服務。
2. 權利保留
旅遊學院保留拒絶任何與投標書不符或不恰當使用商舖的權利。
3. 租賃商舖之規定
3.1 商舖必須從事四月一日第 16/96/M 號法令第六條第一款所指的第四組餐飲、外賣餐飲或澳門特色食品零售服務。禁售澳門現行法律所禁止的違禁品,並須遵守第 5/2013 號法律《食品安全法》。
3.2 承租人必須自行申請經營的一切牌照,並在完成從事業務所須遵從之法定手續後,方可開始管理及經營商舖。
3.3 商舖的工程、設備和運作必須符合法律及相關環境保護指引或法例要求,並須執行附件五所指的緩解措施,避免噪音、空氣污染、光污染、水污染等對xx環境帶來影響;商舖內禁止明火煮食及製造大量油煙,禁止於舖外設置排油煙管道。相關的環境保護法規及指引如下:
- 第 46/96/M 號法律《澳門供排水規章》
- 第 8/2014 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 第 248/2014 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聲學規定》
-《裝修工程污染控制指引》
- 《餐飲業及同類場所油煙、黑煙和異味污染控制指引》
-《關於餐飲業場所加裝油煙處理設備與設置煙囪等的建議技術規範》
-《油煙排放檢測標準 》
- 《隔音及吸音設備之一般要求及建議》
-《酒店及同類場所環境污染控制指引》
- 《廣告招牌建築物裝飾燈和戶外電子顯示幕光污染控制指引》
- 《建築工地廢料分類指引》
(上述法規可透過印務局網頁查閱;環境指引可透環境保護局網頁查閱;而
《油煙排放檢測標準》可透過民政總署網頁查閱 )
3.4 確保出售的食物、飲料及環境符合澳門的相關法規,及所有為本招標而進行的活動均遵守澳門的法律規定。若出現違反的情況,一切法律後果概由承租人自行負責。
4. 租賃商舖之詳細內容
4.1 租賃商舖及期間:
租賃商舖:南灣‧雅文湖畔 S1、S6 和 S11 商舖,即南灣湖景大馬路 470 至 756 號南灣湖廣場地窖編號 C/V N-1、C/V I-1 和 C/V B-1 商舖(圖則見附件六);
租賃期間:共四十八個月。
4.2 租賃面積如下,具體圖則見附件七:
商舖編號 | 面積 | 電錶功率 | 服務類型 |
S1 | 約 117 平方米 | 3x50 安培 | 澳門特色食品零售 |
S6 | 約 84 平方米 | 3x50 安培 | 四月一日第 16/96/M 號法令第六條第一款所指的第四組飲料場所或外賣餐飲服務 |
S11 | 約 68 平方米 | 3x50 安培 |
4.3 營業的基本時間:
4.3.1 商舖每日的基本對外營業時間不得少於十一個小時,同時必須包括上午十一時至晚上十時;
4.3.2 承租人在未獲得旅遊學院預先批准之情況下,必須按上點所訂定或已獲旅遊學院批准之時間營業,不得更改時間或中止營業;
4.3.3 承租人於每一歷年內最多可暫時中止營業十日,其中涉及強制性假日的日子不可多於五日,倘不足一年則按比例計算可暫時中止營業的日數;
4.3.4 承租人暫時中止營業須最少提前十五日書面通知旅遊學院;超出十日後的中止營業,必須最少提前十五日書面通知旅遊學院,並須經旅遊學院書面批准;
4.3.5 倘遇特殊情況而臨時未能營業,承租人須即時通知旅遊學院的聯絡人員,並於兩個工作日內向旅遊學院提交書面解釋。
5. 承租人之義務
5.1 承租人之基本義務:
5.1.1 必須直接管理和經營商舖;
5.1.2 租賃合同生效期間,倘為公司,需確保公司股權百分之五十以上,繼續由澳門居民持有;
5.1.3 承租人須自行向有權限之行政實體申請及取得經營准照,又或裝修工程等所須准照及許可,並支付有關費用。在管理及經營商舖之前及期間,必須遵守其從事業務應遵之法定手續;
5.1.4 按本招標的規定經營商舖概由承租人自負,包括所有裝修工程、添置設備、開業、管理及日常運作(如:保安、清潔、水、電、固網電話、寬頻服務等等)的開支均由承租人負擔;
5.1.5 遵守現行法例,尤其衛生、勞工及環保等方面,否則,承租人將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5.1.6 承租人必須於租賃合同生效日起計六個月內完成所有基本佈置、設備添置及預備工作,最遲於第七個月首日開始對外開放;
5.1.7 承租人須於接獲判給通知後八日內向以澳門為總址或具其代表之保險公司購買民事責任保險(投保額不少於澳門幣壹仟萬元),以便就於
租賃合同生效期間,因設備的不良運作、因工作執行不善、因設備或工作人員對第三者所引致之意外而產生的所有損失及損害的風險進行投保;包括購買火險;由簽約之日起計一個月內,承租人必須向旅遊學院遞交保險單及保險費收據副本;
5.1.8 承租人須負責處理及支付其從事有關活動應繳之稅項。
5.2 承租人於商舖內的所有基本佈置不得影響建築物的基本結構。
5.3 倘承租人投標時提供之“室內規劃方案”須作出調整,須於其開展佈置工作前獲得旅遊學院批准。
5.4 承租人必須於其商舖對外開放前,向旅遊學院提交銷售產品內容及價目表,並須在取得旅遊學院的同意後方可實行。
5.5 商舖開始營運後,倘承租人有意對商業管理、經營方案、銷售產品 / 服務方案或室內規劃方案的內容作出重大調整,須於調整前以書面形式向旅遊學院提出申請,得到同意後方可實行。
5.6 旅遊學院有權不通過承租人提出的調整及變更,承租人須接受旅遊學院的最終決定。
5.7 承租人倘須為商舖登記場所或標誌名稱,必須書面通知旅遊學院並經同意方可進行,登記後亦須向旅遊學院提交有關已登記的證明文件副本。
5.8 未獲旅遊學院書面批准,承租人不得在商舖內外進行任何工程或裝修,即使具有必要的工程准照亦然。
5.9 為著上點所指許可之效力,必須以書面形式知會旅遊學院擬進行之工程,且須附上有關工程的詳細工作內容,並經旅遊學院書面批准後,方可進行施工。
5.10 倘須在商舖的外牆或所有公眾範圍進行任何宣傳或廣告,承租人必須事先呈交書面申請及具體設計圖予旅遊學院審核,並須向權限部門申領牌照,相關辦理手續、程序及費用均由承租人負擔。
5.11 承租人須確保商舖內地方的整潔、衛生、清潔及安全。
5.12 商舖內的所有相關財物概由承租人負責。
5.13 承租人因任何原因導致旅遊學院或第三者損害或損失,概由承租人負責。
5.14 商舖建築物之瑕疵或缺陷之維修,既有之機電、消防及供排水系統的維修,均由旅遊學院處理,但承租人在不正確或不正當使用情況下所引致的費用,由承租人負責。消耗性物品的維修及更換則由承租人負責。
5.15 承租人須向旅遊學院提交以下報告:
5.15.1 在租賃期內,每季提交一次季度營運報告,按月份撰寫,在每季結束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提交,內容包括:
5.15.1.1 管理及經營方案執行狀況、損益表及財務狀況、業績成長狀況;
5.15.1.2 食物衛生及職安健報告;
5.15.1.3 顧客滿意度報告。
5.15.2 在租賃期內,每年度提交一次年度營運報告,在每年度結束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提交;
5.15.3 在租賃期完結後的兩個月內提交總營運報告。
5.16 承租人在知悉發生導致或能導致合同解除之事實時,應立即通知旅遊學院。
5.17 承租人不得將全部或部分的合同地位轉移,或以任何形式將商舖全部或部分分租、出借或轉讓予他人經營或管理。
5.18 承租人應根據澳門相關法例優先聘用本地勞工。
5.19 如在本《承投規則》內對承租人未作出規範者,按現行《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三條及續後數條之規定處理。
6. 租金
6.1 承租人須按其投標時承諾的租金金額每月支付租金。
6.2 由承租日起計,承租人享有首三個月免租佈置優惠;倘早於三個月內完成佈置且投入運作,不影響本點所指的免租。
6.3 承租人須在每月首五個工作日內按旅遊學院所指定之地點及方式以澳門幣繳付月租金。
6.4 租金包括商舖的租賃費用,不包括水費及電費。
6.5 租賃期共四十八個月,首二十四個月按投標金額繳付月租金,其後判給實體有權按市場經濟情況每年調整租金,但加幅上限不超過 10%。
7. 租賃商舖的返還
7.1 不論因任何原因,承租人必須在合同終止或解除日起計兩個星期內對商舖的內部及外部恢復原狀、撤離商舖、返還商舖並負責相關費用。
7.2 不論因任何原因,倘承租人違反上點任何規定,每延遲一天必須向旅遊學院繳付澳門幣捌仟元正(MOP8,000.00)。
7.3 如屬第 7.1 點所指之情況,旅遊學院有權進入商舖,還原該商舖並把承租人遺留在商舖的所有物品棄置,而承租人不具有要求賠償的權利,且承租人還須支付相關費用。
8. 合同期限及續約條件
8.1 租賃期為期四十八個月。
8.2 倘承租人有意於合同屆滿後延續有關之租賃期,必須在合同屆滿前一百八十天內向旅遊學院以書面提出續期申請及提交商業管理及經營方案,否則有關之租賃合同將於期限屆滿時失效。
8.3 旅遊學院將嚴格評估承租人的服務質素、各方面表現、商業管理及經營方案内容,方可決定能否續期。
8.4 倘申請獲接納,則以相同或較短的期間續期,判給實體並有權調整租金。
9. 監察
9.1 承租人為本招標而進行之活動將受旅遊學院監察,並有義務隨時應旅遊學院要求,報告各項目進展情況及提供資訊。
9.2 旅遊學院有權隨時調查承租人所提供的資料及報告是否準確屬實。
9.3 承租人有義務向旅遊學院提供所有澄清資料,並為旅遊學院行使上點所述權利給予所需的協助。
10. 罰則
10.1 倘承租人未能在指定的日期或按指定的方式繳交租金,旅遊學院除有權要求承租人支付所拖欠之租金外,還有權要求其支付相當於該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作為罰款。
10.2 不按照合同的規定或時限履行工作,因應不履行或延遲的日數,每項每日可被科處澳門幣壹仟元正(MOP1,000.00)的罰金,直至遵守全部義務為止。
10.3 第 10.1 至 10.2 點的罰則不適用於經適當證明的不可抗力的情況。
11. 合同之解除
11.1 合同得透過雙方當事人協議予以解除。
11.2 旅遊學院可基於公共利益,保留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而承租人具有收取合理賠償的權利,但須出示已投資商舖的證明文件。
11.3 旅遊學院因下列原因而解除合同,承租人無權以虧損或損失為理由索償:
11.3.1 承租人未能於指定時限內補足保證金,又或未按旅遊學院所指定之日期或方式繳付租金;
11.3.2 承租人未能按照 5.1.7 所述投保和於指定期間內交回有關保險的收據 ;
11.3.3 承租人未能按照 5.1.6 的規定於第七個月首日開始對外開放,但以承租人所提交的解釋被旅遊學院視為合理者除外;
11.3.4 承租人已達三十日未清繳因不履行合同義務而被科處的罰款;
11.3.5 承租人的活動或商舖的經營模式違反現行法律而引致損害或危及公眾安全;
11.3.6 因未能履行合同義務而被科處罰款的項目累計達至十六次;
11.3.7 不確切遵守或屢次不遵守合同的規定或履行合同的義務時有嚴重過錯;
11.3.8 全部或局部、有償或無償地轉移合同地位,又或以任何形式將本合同之標的分租、出借或轉讓。
11.4 旅遊學院在知悉屬承租人責任或由其作出並導致或能導致合同解除之事實時,將要求承租人在十日內作出書面解釋。若承租人不作出解釋,或所提交之解釋不被旅遊學院接受者,旅遊學院可立即解除合同。
11.5 解除合同時,旅遊學院將透過向承租人發出書面通知為之。
11.6 承租人應以掛號信通知旅遊學院終止合同的意圖,但須於希望終止合同效力日期前最少九十日作出。
11.7 因承租人單方終止合同或因第 11.3 點的原因而被旅遊學院單方解除合同,其將喪失已繳交的確定保證金,且承租人還須繳交相當於兩個月的租金作為賠償。
12. 合同之訂立及有關費用
12.1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 57/99/M 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租賃合同須以書面方式訂立。
12.2 所有與訂立合同有關之費用,包括應繳稅項及其他手續費均由承租人負責。
13. 合同的組成部分及優先次序
13.1 根據七月六日第 63/85/M 號法令第四十八條規定,《承投規則》內及招標中供查閱之其他資料均為合同之組成部分,除非合同有明確或暗含的相反規定。
13.2 租賃應根據下列文件所規範:
13.2.1 合同文本; 13.2.2《招標方案》; 13.2.3《承投規則》;
13.2.4 招標中其他資料(如《附加說明文件》);
13.2.5 投標書。
13.3 當上點所指文件的內容出現差異或矛盾時,則按該點所列先後次序決定文件的優先性。
14. 修改合同
合同內容的任何修改須取得雙方同意。
15. 爭議的解決
在合同生效時出現的任何爭議,將按澳門法律解決,對於雙方未能透過協議解決之矛盾,將呈澳門有權限的法院作出裁決。
16. 適用之法律
凡未作特別規範之事宜,後補適用經十月十一日第 57/99/M 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經五月十五日第 30/89/M 號法令所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 122/84/M號法令及七月六日第 63/85/M 號法令及《民法典》。
17. 理解
此公開招標文件由中文起草,翻譯葡文,如有任何疑問,以中文版本為準。
投標者 / 公司的簡介(擬本)
備註:
1. 所有相片請以附件方式遞交;
2. 如填寫空間不足, 可自行影印此表格填寫。
1. 成立日期(按投標者 / 公司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商業登記之日期填寫) |
2. 簡介 |
3. 業務範疇 |
4. 過去於本澳從事食品相關之零售經驗 | ||||
編號 | 日期 (格式:年/月- 年/月;必須填寫起始及終止年 月,否則不作計算;如目前仍在進行,則終止日期 填寫“至現在”) | 地點 | 項目名稱 | 經營內容 |
5. 過去在籌劃、經營和管理餐飲場所方面的相關經驗 (必須從事四月一日第 16/96/M 號法令第六條第一款所指的場所) | ||||
編號 | 日期 (格式:年/月- 年/月;必須填寫起始及終止年 月,否則不作計算;如目前仍在進行,則終止日期 填寫“至現在”) | 地點 | 場所名稱 | 經營內容 |
附件二(一)聲明書(擬本)
(個人名義)
( 個 人 資 料 : 投 標 者 姓 名 和 住 所 ),持有由
( 簽發機關) 發出有效期至 的第
(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編 號 ) 的
(身份證明文件類別),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和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登記,聲明如獲“南灣‧雅文湖畔 S1、 S6和 S11 商舖之租賃”的判給,定必在獲通知之日起八日內繳付相等於兩個月之月租金作為確定保證金,以保證履行合同所載的義務。
年 月 日於澳門。
經公證認證的簽名:
附件二(二)
聲明書(擬本)
(法人名義)
(公司名稱和住所),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和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登記,代表人為 , 持有由
( 簽發機關) 發出有效期至 的第
(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編 號 ) 的
(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類 別 ) , 現 以
( 公 司 名 稱 ) 的
(簽署所使用之身份:如經理或合法代表等)名義,聲明如獲“南灣‧雅文湖畔 S1、 S6 和 S11 商舖之租賃”的判給,定必在獲通知之日起八日內繳付相等於兩個月之月租金作為確定保證金,以保證履行合同所載的義務。
年 月 日於澳門。
具公證效力的認證簽名:
附件三(一)聲明書(擬本)
(個人名義)
( 個 人 資 料 : 投 標 者 姓 名 和 住 所 ),持有由
( 簽發機關) 發出有效期至 的第
(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編 號 ) 的
(身份證明文件類別),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和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登記,聲明如獲“南灣‧雅文湖畔 S1、 S6和 S11 商舖之租賃”的判給,定必僱用澳門本地僱員或合法的外地僱員提供服務。
年 月 日於澳門。
經公證認證的簽名:
附件三(二)
聲明書(擬本)
(法人名義)
(公司名稱和住所),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和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登記,代表人為 , 持有由
( 簽發機關) 發出有效期至 的第
(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編 號 ) 的
(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類 別 ) , 現 以
( 公 司 名 稱 ) 的
(簽署所使用之身份:經理或合法代 表等)名義,聲明如獲“南灣‧雅文湖畔 S1、 S6 和 S11 商舖之租賃”的判給,定必僱用澳門本地僱員或合法的外地僱員提供服務。
年 月 日於澳門。
具公證效力的認證簽名:
(個人名義)
( 個 人 資 料 : 投 標 者 姓 名 和 住 所 ),持有由
( 簽發機關) 發出有效期至 的第
(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編 號 ) 的
(身份證明文件類別),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和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登記,聲明:
1)得悉刊登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三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 3/P/2018 號“南灣‧雅文湖畔 S1、 S6 和 S11 商舖之租賃”之公開招標,以及其《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
2)以 澳 門 幣 元 ( 填 上 中 文 大 寫 的 數 目 )
(MOP )(填上阿拉伯數字的數目)作為每月租賃 S1 商舖的租金;
3)以 澳 門 幣 元 ( 填 上 中 文 大 寫 的 數 目 )
(MOP )(填上阿拉伯數字的數目)作為每月租賃 S6 商舖的租金;
4)以 澳 門 幣 元 ( 填 上 中 文 大 寫 的 數 目 )
(MOP )(填上阿拉伯數字的數目)作為每月租賃 S11
商舖的租金;
5)承諾完全遵守上述公開招標的《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所訂明之所有條款及條件,並承擔所提交投標書及其內容的所有責任。
年 月 日於澳門。
(法人名義)
(投標公司名稱和住所),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和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登記,代表人為 ,持有由
( 簽發機關) 發出有效期至 的第
(身份證明文件編號)的 (身份 證明文件類別),現以 (公司名稱)的 (簽署所使用之身份:經理或合法代表等)名 義,聲明:
1)得悉刊登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三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 3/P/2018 號“南灣‧雅文湖畔 S1、 S6 和 S11 商舖之租賃”之公開招標,以及其《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
2)以 澳 門 幣 元 ( 填 上 中 文 大 寫 的 數 目 )
(MOP )(填上阿拉伯數字的數目)作為每月租賃 S1 商舖的租金;
3)以 澳 門 幣 元 ( 填 上 中 文 大 寫 的 數 目 )
(MOP )(填上阿拉伯數字的數目)作為每月租賃 S6 商舖的租金;
4)以 澳 門 幣 元 ( 填 上 中 文 大 寫 的 數 目 )
(MOP )(填上阿拉伯數字的數目)作為每月租賃 S11
商舖的租金;
5)承諾完全遵守上述公開招標的《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所訂明之所有條款及條件,並承擔所提交投標書及其內容的所有責任。
年 月 日於澳門。
附件五
《南灣雅文湖畔整區初步環境評估報告書》建議的緩解措施
1. 空氣質量緩解措施
就本工程項目可能出現的空氣影響,建議在施工期間所進行的裝修工程,需參考《裝修工程指引》及《裝修污染控制措施》並採取以下的緩解措施:
⚫ 選用含有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油漆、溶劑、建材等材料;
⚫ 將含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產品貯存在淺色及有蓋的密封器皿內,防止氣體泄漏或揮發到空氣中,同時應注意其存放位置,應放在陰涼地方;
⚫ 盡量避免使用噴漆方式來上漆,改用漆刷或滾筒塗髹;如要選用噴漆方式,應選擇「高量低壓噴槍」,以噴出過多的漆料;
⚫ 應採取措施排走因裝修而產生的任何氣味,例如特設的獨立通風管道和排氣點、風扇、吹風機、吸味或過濾物料/設備等設備;
⚫ 水泥、砂粒、泥頭等易生塵埃的物料必須妥善覆蓋或保持濕潤;
⚫ 在進行破碎、打磨、磨牆或鋸木的工序過程中須進行噴水,以減低可能產生的塵埃;
⚫ 使用有蓋的貯存器運送易生塵埃的物料。
建議在施工期間就針對煮食設備安裝等工程,需參考《餐飲業及同類場所油煙、黑煙和異味污染控制指引》及《關於餐飲業場所加裝油煙處理設備與設置煙囪等的建議技術規範》並採取以下的緩解措施:
⚫ 以場所排氣的最高負荷量(即最惡劣的情況)作為設計標準,並選購及安裝油煙去除效率超過 90%、且具有相關油煙去除效率證明書的油煙處理設備,以確保能有效地將場所煮食時所產生的油煙、氣味及煮食爐廢氣等排放物減至最低的水平,並經由特定及合適的排放口排放,並保證排放管道內的油煙排放濃度控制在
1.5mg/m3 以下。
⚫ 產生油煙的作業台應安裝具前處理效能的煙罩及足夠集氣量的排氣系統,其中煙罩的罩口面風速應大於 0.6m/sec;煙罩的水平投影面積須超出作業台xx 20cm 以上;管道中之排氣速度應大於 7m/sec。
⚫ 按實際情況設置煙囪至合適的位置進行(如建築物的天面層及高於鄰近建築物 3 米的位置);
就本工程項目可能出現的空氣影響,建議在營運期間採取以下的緩解措施:
⚫ 安裝油煙處理系統以處理煮食所產生的油煙,而產生油煙的作業台應安裝具前處理效能的煙罩及足夠集氣量的排氣系統。具體內容可參考《餐飲業及同類場所油煙、黑煙和異味污染控制指引》及《關於餐飲業場所加裝油煙處理設備與設置煙囪等的建議技術規範》;
⮚ 至少每星期對油煙處理設備及相關配套設備進行一次清洗、檢查和維護,並妥善紀錄有關清洗、檢查及維護工作。
⮚ 對於前端擋板或濾材過濾器,每星期至少清洗或更換一次。
⮚ 對於運水煙罩或其他同類處理設備,至少每星期對有關設備進行一次清洗、檢查和維護。每日至少檢視排放口兩次(尤其在油煙排放最大的時候),若發現處理效率下降的情況,應立即清洗和維護。此外,應定期檢查泵、注入洗滌劑的劑量和運作的情況,以確保處理設備運作良好。
⮚ 如靜電除油煙機沒有自動清洗系統,每星期應至少清洗及維護一次。同時,建議每日至少檢視排放口兩次(尤其在油煙排放最大的時候),若發現處理效率下降的情況,應立即進行清洗。
⮚ 如靜電除油煙機設有自動清洗系統,應每日至少檢視排放口一次(尤其在油煙排放最大的時候)。若發現處理效率下降的情況,應立即進行適當的清洗。
⮚ 如有排煙管道,則需至少每六個月進行一次清洗、檢查和維護。
⮚ 對現有抽氣系統進行升級,以確保飲食業產生的油煙能以適當的方式處理。
2. 噪音搔擾緩解措施
就本工程項目可能出現的噪音影響,建議在施工期間採取以下的緩解措施:
⚫ 採用低噪音的機動設備,例如油壓裝置;
⚫ 避免長時間使用產生大量噪音的設備;
⚫ 將高噪音工序安排在對人群影響最少的時間內進行;
⚫ 在操作高噪音設備時使用隔音屏障或消音設備。
就本工程項目可能出現的噪音影響,建議在營運期間採取以下的緩解措施:
⚫ 評估油煙處理設備及通風空調設備等相關設備的音量,如果超出《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中的規定,則需進行改善工程,例如加裝隔音裝置;
⚫ 應對抽風系統、冷氣系統及通風口進行定期檢查及保養;
⚫ 遇有大型活動舉行時,活動舉辦方須遵守《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內相關規定,管理活動時間及發出的噪音聲級。
3. 水污染緩解措施
就本工程項目可能出現的水質影響,建議在施工期間採取以下的緩解措施:
⚫ 設立專門收集廢水的裝置,此裝置可以集中儲存所產生的廢水,有助之後進一步處理;
⚫ 如有產生大量污水的工序,導致泥水混集,在污水排放前應進行沉澱以去除水中懸浮固體,以符合排放要求;
⚫ 在工程過程中節省用水,避免產生大量廢水。
就本工程項目可能出現的水質影響,建議在營運期間採取以下的緩解措施:
⚫ 餐飲業污水需妥善收集,排入污水管道的污水必須符合《澳門供排水規章》內的要求,因此在排放前盡可能先作處理,可安裝控制設備例如水質淨化裝置、隔油池;
⚫ 不得把各類型污水排入雨水渠及水質敏感受體;
⚫ 滯留井之設計應具有適當之容量及自由面之面積,以容納流入之流量、油脂、碳氫化合物或固體物,如有需要,需提升滯留井及排污管道的排污流量;
⚫ 增加清理排污井及排污管道的次數,至少每週 1 次,避免造成閉塞;
⚫ 在可行的狀況下安裝節水裝置,例如節水龍頭和節水馬桶等;採取節水措施,以節約用水和減低成本。
4. 光污染緩解措施
x工程項目在施工期間並不會產生光污染,因此無須實際緩解措施,而在營運期間本工程項目可能出現的光污染影響,建議在此期間採取以下緩解措施:
⚫ 在可行情況下盡量減少照明燈光,避免過度照明;
⚫ 使用遮罩、擋板等截光裝置,避免大量光線散溢到民居及天空;
⚫ 採用可調節亮度的發光廣告板或電子顯示屏;
⚫ 如果餐飲商店需要營業到較夜時段,建議在晚上 10 點後採取措施盡量降低光污染的產生;
⚫ 當舉行大型活動時,需採取措施減少光污染的產生,盡量協調活動時間避免造成滋擾。
5. 廢棄物緩解措施
報告建議執行正確的廢物管理的優先次序:首先避免廢物的產生,其次是減少廢物,
盡量重用/循環再造廢物,最後才採用棄置/妥善處置。如果能以此作為廢物管理的最高原則,施工階段及營運階段所產生的廢棄物將能夠大大減少。同時建議設立一套廢物管理系統,包括有效的緩解措施、分類及記錄追蹤系統,使施工期間及營運期間所產生的廢棄物從產生到被處理都能夠得到妥善的安排。
就本工程項目可能出現的廢棄物影響,建議在施工期間採取以下的緩解措施:
⚫ 應即時移走裝修工程產生的廢物,以免堆積。必要時,可為等待移走的廢物劃定暫存區;
⚫ 物料在進行棄置前應先進行分類,建議在現地進行廢料分類,例如先把不可再造物料中的惰性物料(例如磚塊)和非惰性物料(例如一般垃圾)加以分開,然後安排適當處置;
⚫ 場所產生的廢物或廢料不應隨處傾倒,應進行妥善收集和處理;
⚫ 適量適時訂購以及充分利用物料,以減少廢料的數量;
⚫ 盡量循環再用及再造物料;
⚫ 對工程人員進行適當的教育及培訓,以增加環境意識,減少浪費。
就本工程項目可能出現的廢棄物影響,建議在營運階段採取以下的緩解措施:
⚫ 適量適時訂購以及充分利用食材,以減少過期或浪費的情況;
⚫ 對店舖內產生的廢料進行分類,並在可行的狀況下對廢料進行循環再造及回收。可分類為廢紙、膠樽、鋁罐、廚餘等類別,然後再作進一步處理及回收;
⚫ 採用以環保方式製造的xx產品,例如紙袋、衛生紙等;
⚫ 減少使用一次性餐具,改用可循環再用的餐具代替;
⚫ 對場內工作人員進行適當的教育及培訓,以增加環境意識,減少資源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