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地區青少年外展社會工作隊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簡介
1. 地區青少年外展社會工作隊(青少年外展隊)旨在透過外出及直接接觸不屬於正常社交群體但傾向處於或正處於不良群體或因素下的青少年,並建立聯繫。外展隊通常在這些青少年經常出入的地方(例如網吧、遊樂場、公園、商店、住宅區及電子遊戲中心等)與他們接觸。
目的及目標
2. 青少年外展隊旨在識別及接觸服務對象,幫助他們克服問題及困難,發展潛能,投入社會。
3. 青少年外展隊的工作目標是:
(a) 防止青少年的行為進一步惡化;
(b) 引導他們積極生活;
(c) 使他們有能力去克服困難及問題;及
(d) 培養良好的社會價值觀及態度,提升他們的社會功能及潛力。服務性質
4. 提供的服務包括:
(a) 識別和接觸潛在服務對象;
(b) 與服務對象建立個人或小組形式的直接聯繫;
1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c) 提供個人或小組輔導,以協助服務對象克服他們的困難或問題;
(d) 舉辦有關指導、技能訓練、教育、禁毒意識、社區服務、康樂、關係建立或其他指定目的的小組或活動,以達致個案計劃的目標;以及
(e) 轉介服務對象至其他合適的服務,如濫用精神藥物者輔導中心,以切合外展社會工作服務無法滿足的服務需要。
5. 雖然這項服務屬於外展性質,但服務對象可直接前往辦事處/工作地點尋求援助。
服務對象
6. 服務對象為 6 至 24 歲的青少年,他們不屬於正常的社交群體,而且容易受不良群體或因素影響。重點服務對象為 8 至 17 歲的青少年。
Ⅱ 服務表現標準
7.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服務量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每月每個服務單位的個案(包括潛在個案)數目 | 455(133) [400(117)÷9.45]附註 1 ×(服務單 位社工人手編制-1.25附註 2) |
2 | 該年度內每個服務單位達致協定目標計劃後完結的個案數目 | 52 [46÷9.45]附註 1 ×(服務單位社工人手編制-1.25附註 3) |
3 | 該年度內每個服務單位透過外出接觸及直接方式而找到的服務對象人數 | 248 [218÷9.45]附註 1 ×(服務單位社工人手編制-1.25附註 4) |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4 | 該年度內每個服務單位直接接觸服務對象的時數 | 7 482 [6 577÷9.45]附註 1 ×(服務單位社工人手編制-1.25附註 5) |
5 | 該年度內每個服務單位的禁毒活動節數 | 48附註 6 |
服務成效
服務成效標準 | 服務成效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達致協定計劃後完結的個案百分率 附註 7 | 50% |
2 | 參加禁毒活動後,參加者對禁毒知識及/或意識有所提升的百分率 附註 8 | 70% |
(上述五項服務量指標及兩項服務成效指標的詳細說明及附註,請參閱附錄。)基本服務規定
8. 服務由註冊社會工作者提供。質素
9.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Ⅲ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10. 社署會按《津貼及服務協議通用章節》的規定,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Ⅳ 資助基準
11.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
Ⅴ 津貼
12. 服務營辦者將按整筆撥款模式獲增撥經常性資源。整筆撥款已考慮個人薪酬,包括聘用註冊社工的公積金及「其他費用」(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及公眾責任保險)。獲社署認可提供活動處所的租金及差餉,將按實際費用另行以實報實銷的形式發放。
13.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整筆撥款手冊》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就使用資助所載列的指引。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以及因應政府整體物價調整因素而調整「其他費用」。實際撥款亦將按服務開日作出調整。政府不會承擔因計劃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任。
Ⅵ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14. 如服務營辦者獲批申請、簽署《津貼及服務協議》及確認開展服務,將會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15.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系統及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項目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6.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訂明的規定,提交經《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周年財務報告及年度財務報表。周年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特殊或主要資本開支項目如在管理委員會已作充份討論、且理據充足及備存妥善記錄的情況下,方可列入周年財務報告內。
附錄
服務量標準說明
所有服務量標準 (附註 1):2008 年增加人手前的議定水平
服務量標準第 1 項 (附註 2):「每月每個服務單位的個案(包括潛在個案)數目」
(i) 這個指標按 12 個月的平均水平釐定計算。
(ii) 人手編制為 12 名社工的青少年外展隊需要完成 455 宗個案,包括活躍個案 322 宗及潛在個案 133 宗,其中隊長將花 25%的工時為服務對象提供直接服務及考慮到工作需要深入介入、接觸並鼓勵青少年服務對象面對毒品相關或多重問題,引導他們積極改變。於 2010-11 年度新增的一名社工的 50%服務成效將不計算在內。超過 12 名社工組成的青少年外展隊的議定水平將按比例上調。
服務量標準第 2 項 (附註 3):「每年每個服務單位達致協定目標計劃後完結的個案
數目」
人手編制為12 名社工的青少年外展隊每年需要完成52 宗達致協定目標計劃後完結的個案,其中隊長將花 25%的工時為服務對象提供直接服務及考慮到工作需要深入介入,接觸並鼓勵青少年服務對象面對毒品相關或多重問題,引導他們積極改變。於2010-11 年度新增的一名社工的50%
服務成效將不計算在內。超過 12 名社工組成的青少年外展隊的議定水平將按比例上調。
服務量標準第 3 項 (附註 4):「每年每個服務單位透過外出接觸及直接方式而找到
的服務對象人數」
(i) 「服務對象人數」指「新增個案數目、新增潛在個案數目、重啟個案數目及重啟潛在個案數目,減除潛在個案轉為活躍個案的數目」
(ii) 無須區分「外界接觸」與「直接接觸」。
(iii) 人手編制為 12 名社工的青少年外展隊每年需要識別 248 名服務對象,其中隊長將花 25%的工時為服務對象提供直接服務及考慮到工作需要深入介入、接觸並鼓勵青少年服務對象面對毒品相關或多重問題,引導他們積極改變。於 2010-11 年度新增的一名社工的 50%服務成效將不計
算在內。超過 12 名社工組成的青少年外展隊的議定水平將按比例上調。服務量標準第 4 項 (附註 5):「每年每個服務單位直接接觸服務對象的時數」
(i) 「直接接觸時數」指「就活躍個案、潛在個案、其他對象及相關群體進行面談、電話聯絡及書面通訊」。
(ii) 人手編制為 12 名社工的青少年外展隊每年需要直接接觸服務對象的時數為 7 482 小時,其中隊長將花 25%的工時為服務對象提供直接服務及考慮到工作需要深入介入,接觸並鼓勵青少年服務對象面對毒品相關或多重問題,引導他們積極改變。於 2010-11 年度新增的一名社工的 50%服務成效將不計算在內。超過 12 名社工組成的青少年外展隊的議定水平將按比例上調。
服務量標準第 5 項 (附註 6):「每年每個服務單位的禁毒活動節數」
禁毒活動指為服務地區內為邊緣青少年而設的禁毒教育及宣傳活動。活動形式可以是講座、工作坊、小組及大型活動、展覽、出版教育性小冊子及媒體訪談/活動。
服務成效標準第 1 項 (附註 7):「達致協定計劃後完結的個案百分率」
(i) 個案計劃應包括四部分:i)社工與服務使用者就議定方向制定的計劃(如服務使用者同意戒毒或處理其他識別的問題);ii)特定時間;iii)社工及
/或服務使用者就議定方向所採取的具體行動;及 iv)可於輔導過程中進行評估及調整的目標,包括具體的行為改變,如減少潛逃/重新上學或參加職業培訓/獲得有報酬的工作/改善家庭關係等。
(ii) 有關百分率根據「達致協定計劃後完結的個案數目」與「已完結個案(除卻潛在個案)的總數」進行計算。
服務成效標準第 2 項 (附註 8):「參加禁毒活動後,禁毒知識及/或意識有所提升的參加者百分率」
有關百分率根據「參加禁毒活動後,報稱對禁毒知識及/或意識有所提升的參加者數目」與「完成禁毒活動,包括講座、工作坊及小組的參加者總數」進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