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向甲方租用運算雲 3.0 (ComputeCloud Service)服務(以下稱本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
壹、定義
x契約中所敘述之甲方及乙方定義如下:甲方: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運算雲服務契約 110.11 版
乙方:向甲方租用運算雲 3.0 (ComputeCloud Service)服務(以下稱本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
貳、適用範圍
x服務係指甲方提供乙方隨選、彈性資源配置的網際網路運算資源服務。
參、服務內容
一、本服務之服務項目如下:
1、VM(雲端主機):提供多種自選主機運算規格,供客戶安裝系統使用
2、Disk(額外磁碟):掛載新的硬碟(僅配發未格式化之資源)至指定 VM 上
3、Snapshot(快照備份):針對客戶服務進行快照備份並保存,不適用運作中資料庫
4、Template(系統範本):自系統範本建立 VM
5、IP management(IP 管理):提供額外 public IP 管理功能
6、Network(網路服務):提供網際網路服務以及防火牆服務
7、混合雲接入 VPN/電路/樓內線:提供客戶透過 VPN、電路、樓內線存取 VM
8、軟體虛擬防火牆:提供軟體虛擬防火牆服務供客戶使用
9、軟體虛擬負載xx:可選購軟體虛擬負載xx服務供客戶使用
二、甲方為業務需要,得經營前項以外之其他服務項目。
三、乙方得依其需求選擇租用不限一種之服務項目,惟部份服務屬於加值服務,須先行租用基本服務後方得租用加值服務。
各服務項目之終止須分別辦理,倘單獨終止基本服務時,其附屬之加值服務並不隨同終止,但將會失去部份功能。
四、本服務專供乙方作正常合法之用。
肆、租用與終止
一、乙方申請本服務時,需先行依甲方規定完成身分認證及查核後,始可透過甲方指定之本服務網頁線上申請各項服務,惟部份服務項 目 ( 以甲方公告為主 ) 之申請,僅限乙方另以書面方式提出。
二、乙方於線上申請之各項服務,以系統完成服務供裝之時(以甲方記錄為準)為起租之始。
三、倘乙方未依甲方流程辦理完成本服務之申請、租用手續及乙方有任何服務費用未繳清時,甲方得逕行拒絕乙方之申請、租用,不另通知乙方。
四、乙方如須終止租用各項線上申請之服務項目,應至甲方指定之本服務網頁辦理終止,並以乙方於網頁上點選終止且系統確認之時為 終止,各項服務之實際租用時間以甲方記錄為準,惟部份服務項目 ( 以甲方公告為主 ) 之終止,僅限乙方另以書面方式提出。
五、乙方申請終止租用或因欠費或其他違約事由而被終止租用,致租用期間未達雙方約定之租用期限者,乙方應依雙方之約定給付懲罰 性違約金。
六、本服務租用終止時,乙方須於終止時前,將原使用本服務所存放之資料或程式自行備份或移出,終止時後即視同乙方拋棄該資料或 程式之所有權,甲方不負責保留,並得逕行搬移、刪除,甲方對乙方資料或程式之毀損或滅失、衍生之直接或間接損害不負責任。
七、乙方租用本服務所登戴之帳號密碼,不因乙方終止本服務而立即喪失,惟乙方就本服務無任何租用項目達三個月後,甲方有權得 不經通知逕行刪除乙方原登載之帳號密碼,並清除相關資訊。
伍、計費與租期
一、乙方租用本服務之費用依所租用之服務項目,按甲方網頁上公告之收費標準計費,甲方收費標準如有調整時,甲方得以網頁公告或 電話或傳真或電子郵件或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應自甲方收費標準調整之日起按新費率繳交各項服務費用。
二、本服務依服務項目不同,區分為以時計費 / 以月計費,各項服務之計費方式依甲方網頁上公告為
主。倘該服務項目係以時計費,乙 方租用期間未滿一小時而終止者,其服務費用以一小時計算,倘該服務項目係以月計費,乙方租用期間未滿一月而終止者,其服務 費用以一月計算,惟如因服務類別不同而另有其他計費方式,則依甲方網頁上公告之內容為準,甲、 乙方亦得視業務需求另訂租用 期間及費用。
三、本服務及乙方另申請之甲方其他服務,乙方皆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按甲方規定之繳款方式繳納所有款項。乙方未依甲方規定之期限 繳款,甲方得立即暫停乙方使用所有服務,並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與乙方所有契約關係。
四、乙方對本服務有疑義者,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檢具理由以書面通知甲方,xxx未先行書面通知甲方者,不得以此理由拒絕支付甲方 服務費用。乙方依前述規定提出書面通知者,甲方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應暫緩催費或暫緩暫停乙方使用本服務。
五、乙方如有任何費用未繳,甲方得追繳其應付之費用。乙方同意各項記錄均以甲方電腦記錄資料為準。
六、乙方將本服務交由他人使用時,其應繳費用仍由乙方負責繳付。
七、乙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有無繳費均以甲方記錄為準。
八、乙方暫停使用本服務,或因乙方違反本契約或相關法令致甲方暫停乙方使用本服務,其暫停使用期間仍應依原收費標準計費。
陸、本服務使用約定
一、本服務乙方應遵守下列事項:
1、乙方應遵守網際網路國際使用慣例,不得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或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或入侵網際網路上任何系 統之企圖與行為。
2、乙方須遵守電信法規、智慧財產權與網際網路國際慣例相關規定。若違反規定,乙方須自行負擔所有責任。
3、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提供之服務發表或散佈恐嚇、誹謗、人身攻擊、侵犯他人隱私、色情之文字、圖片或影像,亦不得有從事違反 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有違中華民國法令之行為。
4、乙方不得有破壞網際網路上各項服務相關規範之行為。
5、乙方不得有未經收件人同意,自行或委託他人擅自寄發電子訊息予收件人造成收件人困擾之行為,亦不得於網路上用任何方式發 送大量郵件,以避免浪費整體網路資源及加重甲方系統之負擔。
6、乙方不得在網路上提供違反各項法令之商品或服務。
7、乙方不得擷取或擅自使用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
8、乙方不得有散播電腦病毒或足以干擾電腦正常運作之行為,亦不得有任何影響系統運作或加重系統負擔或危害通信或影響其他用 戶權益之行為。
9、乙方不得利用本服務藉以從事不當商業行為或違反本契約、相關法令之用途。
10、乙方透過本服務進行之各項活動,若涉及第三人之個人資料時,乙方須確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並由乙方自行負擔所有責任,概與甲方無涉。
二、以上事項如乙方有違反狀況,甲方為維護服務品質,依網際網路國際應用慣例,得不經乙方同意,立即暫停乙方使用本服務及 / 或 逕行終止乙方之租用,並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三、本服務硬體、軟體、程式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文字、說明、圖畫、圖片、圖形、檔案、頁面設計、網站規劃與安排等)之專利 權、著作權、商標權、營業秘密、專門技術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均屬甲方或其他權利人所有,乙方僅得於本服務之範圍內使用,非經 甲方或其他權利人事先書面授權同意,不得擅自重製、公開傳播、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改作、編輯、出租、散布、進行還原工 程、解編、反向
組譯、拆解,如有違反,乙方應自行負法律責任,甲方亦得立即暫停乙方使用本服務及/或逕行終止乙方之租用, 並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四、乙方未得甲方之同意,不得將本服務轉售、租賃、出借予其他人,或以其他方式進行有價交易。
柒、IP 發放約定
一、乙方申請各項服務所需之 IP 由甲方向 TWNIC 代為申請,IP 之數量依照甲方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服務終止或乙方不續租時,甲方即收回 IP。
三、甲方因 IP 短缺,需調整已發放給乙方之 IP 時,乙方需配合辦理,惟甲方應事先以電話或傳真或電子郵件或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 知乙方。
捌、乙方之義務
一、乙方申請本服務時,應提供真實之個人資料,如有不實致發生任何糾紛時,乙方應自行負責。乙方個人資料如有變動時,應以書面 通知甲方,並依甲方之規定辦理變更事宜。如乙方怠於通知或所提供之資料有誤,因此對其權益造成任何影響,應由乙方自行負 責。
二、乙方於本服務上安裝之任何軟體、程式、或檔案,均應自行取得合法授權,若有任何權利爭議,乙方應自行負責,概與甲方無涉, 若因而導致甲方受有損害者,乙方亦須負賠償責任。
三、乙方安裝於本服務上之任何軟體、程式或檔案,乙方須自行管理、更新版本以及修補安全性,概與甲方無涉。
四、乙方安裝於本服務上之任何軟體、程式或檔案,倘因版本太舊或其他因素,與甲方既有或後續更新之主機或系統版本、環境設定不相容而無法正常運作,乙方須自行更新、修正與處理,概與甲方無涉。
五、倘甲方發現乙方所登錄/提供之資料有不實或原登錄/提供之資料已有變更而未依甲方規定申請變更時,甲方有權取消/暫停乙方使用本服務一部或全部權限,倘乙方因此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或造成任何損害,乙方並應負擔所有法律責任,概與甲方無關。
六、乙方租用本服務後,除原先所登戴之帳號密碼外,得依甲方規定自行創建其他帳號密碼,惟出於資訊安全保護原則,甲方不負任何帳號密碼保管責任,乙方應善盡帳號密碼保管之責,且透過原登載或
嗣後創建之帳號密碼所為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網頁上所申請之各項服務等),皆視同乙方行為,乙方應自負所有法律責任,因此所產生之各項費用,乙方皆有支付之義務。倘乙方發現帳號密碼有遭人非法使用或有異常使用,或有破壞使用安全之情形時,應立即書面通知甲方,惟於甲方取消或暫停該帳號
密碼之權限前,乙方仍應就以該帳號密碼所為之一切行為負全部責任,甲方不負擔任何法律與賠償責任。
七、甲方於本服務網頁公告之各服務項目使用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與操作手冊說明,乙方於租用前應詳細閱讀,各服務項目一經申請租用後,即視為乙方已詳細閱讀並充分了解該服務項目之使用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乙方應確實遵守。
玖、甲方之義務
一、甲方應維持本服務平台之正常運作及其連線之品質。
二、甲方應提供乙方在服務責任範圍內之障礙排除、設定、故障報修等事宜。
三、甲方因技術或維運上需要,得將本服務之相關平台建置架構、客戶介面、用戶識別編號、入口網站登入之帳號密碼等予以變更,乙方不得異議或提出其他要求,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甲方為前揭變更,應事先以電話或傳真或電子郵件或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乙方,甲方並應於維運完成後通知乙方新的用戶識別編號及入口網站登入之帳號密碼等。
四、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乙方個人資料發生非授權存取、毀損、減失等侵害者,經甲方查明確認後,甲方應即時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適當方式通知乙方,內容包括個人資料被侵害之事實及已採取之因應措施。
五、針對甲方所蒐集之乙方個人資料,乙方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行使當事人權利。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請並經一定程序驗證身分後,甲方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及期限辦理。若乙方選擇停止處理或利用部分個人資料,致乙方資料不足或有誤時,即可能無法 完整使用本服務。
拾、甲方免責事由
一、本服務甲方將依既有之規劃及技術能力,盡力提供良好服務,甲方不保證本服務將符合乙方所有需求。
二、本服務受限於乙方端之介接電路或網際網路頻寬及乙方終端設備之品質等因素之影響而有差異,
乙方應確保其自行租用之專線電路、VPN、寬頻上網之電路或網路等正常運作,本服務無法就前述電路或網路負責,亦不負擔因該電路或網路之障礙,致本服務無法 使用之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三、乙方自備之終端設備或網路相關設定,應善盡維護之責,甲方對包含但不限於乙方終端設備或網路相關設定之錯誤、故障、及遭受 第三人入侵、破壞、或截取其資料造成之損失不負任何責任。
四、如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停電、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部分服務中斷或毀損,甲方不負賠償與善後責任。
五、乙方透過本服務進行之各項活動,若涉及各項法律責任,應由乙方自行負責,概與甲方無涉。
六、乙方租用本服務應自行備份各項資料或程式,並投保相關保險,甲方對乙方資料或程式之毀損或滅失、衍生之直接或間接損害不負責任。
拾壹、特別權利義務條款
一、甲方如因法律、技術、市場發展、或政府政策等因素,得暫停或終止本服務之經營。乙方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賠償,但甲方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於甲方網頁公告,並以電話或傳真或電子郵件或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乙方,辦理終止租用之手續。
二、甲方如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照時,甲方於收受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照之正式書面通知日起七日內刊登新聞紙公告, 並以電話或傳真或電子郵件或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乙方,乙方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賠償。
三、甲方因業務上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乙方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 、電信法第七條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查詢外,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1.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2.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3.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拾貳、服務中斷
一、本服務如因甲方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中斷或不能傳遞時,甲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 致中斷達連續二十四小時以上者,甲方應按連續阻斷之日數減收當月服務費用。若因配合乙方時間約修者,其約修時間不予記錄。
二、前項減收標準如下:中斷達連續二十四小時以上者,自第二日起,每滿一日減收一日之當月服務費用。
三、服務中斷時間,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服務中斷時間者,依實際開始服務中斷時間為準。
四、乙方對於自身系統設備需善盡維護之責,因乙方系統設備之障礙或乙方人員之操作,造成之服務中斷,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五、如因固網業者之線路傳輸品質不良之損失,甲方將協助乙方聯繫當地固網業者相關單位進行維修,但甲方不負責線路維修及乙方之損失。
六、甲方基於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必要時得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時間,但甲方應以網頁公告或電話或傳真或電子郵件或書面或其他適 當方式通知乙方。暫停期間仍應依原收費標準計費,不適用本條之減收服務費用。
拾參、其他約定
一、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甲方對於本契約條款有更動、增刪者,甲方應事先於甲方之網頁公告,公告後即視為本契約之一部份,甲方不另以其他方式通知乙方。
二、契約條款未規定事項,乙方同意遵守相關法令、甲方各項業務營業規章、甲方網頁公告內容、報價單、或契約條款等之相關規定。
三、甲方基於業務或廣告行銷需求得使用乙方所登錄之公司名稱及網址,編印建置用戶目錄,但乙方
事先聲明不欲刊登者,不在此限。
四、關於乙方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等相關規定,甲方將依台灣固網「隱私權聲明」辦理。
拾肆、用戶服務
乙方對甲方提供之服務有諮詢或申訴需要者,可利用甲方所設置免費之服務專線 0809-000809 或網站
xxx.xxxxxxxxxxx.xxx 提出。
拾伍、完全合意
x契約條款自乙方簽訂後起生效,取代簽訂前雙方所有以口頭或書面之建議、協議或會談,但經雙方同意做為本契約有效附 件之書面資料,仍視為本契約之一部份。
拾陸、適用法律
x契約之解釋、效力及任何未盡事宜,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雙方同意如有爭議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