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 0201)。第一节“合同协议书”、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和附件(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和选择性内容外)。填空内容由招标人根据 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附件 7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使 用 说 明
一、《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编制。
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的电子招标。
三、《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和□标示的,由招标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填写和勾选。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其余内容应当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引用的政策文件发生了变化的,由招标人进行调整。
四、招标人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附件方式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情形、投标报价成本评审办法,以及评定分离工作规则等是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有关条款的总结和补充,是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
六《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方法,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规模和文件规定选择使用。
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一节“合同协议书”、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和附件(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和选择性内容外)。填空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八、《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以及国家或湖南省计价规范补充相关内容。
九、《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人应当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补充。
蓝山县城区主干道雨水管道改造建设项目(一期)一标段(招标项目名称及标段)施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蓝山县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日 期: 2024 年 05 月 09 日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项目) 8
第二节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02
第三节 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104
第 四 卷 106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07
第一节 投标函格式 108
一、封面 109
二、投标函 111
三、投标函附录 112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13
五、授权委托书 114
六、联合体协议书 115
七、投标保证 116
5.投标保证 116
八、项目管理机构 119
九、拟分包计划表 123
十、资格审查资料 124
十一、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业绩及信用)自评表 134
十二、承诺书 135
十三、投标信息表 136
十四、其他 137
第二节 投标报价格式 138
一、报价部分封面 139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 141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 142
第三节 施工组织设计格式(明标) 143
一、施工组织设计封面 146
二、施工组织设计 147
蓝山县城区主干道雨水管道改造建设项目(一期)一标段(招标项目名称及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1.1 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
项目名称蓝山县城区主干道雨水管道改造建设项目(一期)一标段,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蓝山县发展和改革局批文名称及编号蓝发改投[2023]68 号,项目业主为蓝山县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人为蓝山县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主要建设内容蓝山县蓝山大道区域改造雨水管网 5.43km,对东方大道区域改造雨水管网 12.43km,共约 17.86km;配套建设砌砖水口 934座,雨水检查井约 451 座,项目总投资为 4890.12 万元,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自筹,已落实。
1.2 招标项目概况
1.2.1 招标项目或标段(以下简称:招标项目)名称:蓝山县城区主干道雨水管道改造建设项目
(一期)一标段;
1.2.2 建设地点:蓝山县城区;
1.2.3 项目基本情况
蓝山县城区主干道雨水管道改造建设项目(一期)一标段招标控制价为 16607837.95 元,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结合要求投标人具备类似工程业绩情况和投标判断有关的指标进行描述。其中:房屋建筑工程要求投标人具备类似工程业绩的相关指标为 “层数、高度、建筑面积、结构、跨度、单项合同额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要求的相关指标为“道路长度或者面积、桥梁长度或者面积或者跨度或者结构、管道直径或者压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供气能力、供热能力、污水处理能力、垃圾处理能力、园林绿化规模以及单项合同额等)
1.2.4 标段划分:1 个标段;
1.3 工期要求:180☑天(日历日,下同)□月□年;
1.4 招标范围:蓝山县城区主干道雨水管道改造建设项目(一期)一标段的施工。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1.5 达到国家合格工程验收标准;
1.6 保修要求:按国务院令 2000 年第 279 号令及建设部 2000 年第 80 号令要求保修。
2.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2.2 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 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
2.3 拟任项目经理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含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4 拟任技术负责人具备/专业/职称;
2.5 本次招标 □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6 投标人可以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 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1 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2.7 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不要求,
□要求,(由招标人在以下工程业绩中勾选一项)
□企业承担过 1 项类似工程; □拟任项目经理承担过 1 项类似工程
2.8 其他要求: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低xxx建【2020】208 号文件规定的配备标准;本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的配置采用承诺制。使用湘建监督〔2021〕107 号招标,招标时不再对技术负责人个人作出要求,投标文件无需明确到人,评标时不对技术负责人进行评审。投标单位中标后向建设单位提供以上人员配置名单。
投标人资格具体要求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本招标项目采用湘建监督〔2021〕107 号文件规定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
5.1 有投标意愿者,请于详见外网公告起在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下载数据电文形式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图纸、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合同条款等。
5.2 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投标人应当在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进行注册登记和 CA 认证。
电子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详见外网公告(北京时间,下同)。请投标人登录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下载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予以拒收。
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后 30 分钟。请投标人确保投标文件如期解密。在开标现场解密的,请投标人自备解密电脑和网络。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本次招标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为蓝山县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电话 0746- 0000000。
9.1 省外入湘企业应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进行基本信息登记;
9.2 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投标,投标人在投标前可在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下载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
请各投标人及时下载安装正确版本软件,参与投标的投标人需使用电子标书编制软件制作投标文件。
需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办理企业 CA 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法人 CA 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签字章等。
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如遇工程量清单报价方面问题,请与相应计价软件公司咨询;电子交易系统使用操作方面问题,请与电子交易系统软件公司咨询,咨询联系方式:0746-8520930。
9.3 投标人在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时应当将大小控制在 200M 以内,请投标人注意控制文件大小。因该项目为不见面开标项目,所以投标文件必须进入“不见面开标大厅”解密,其他形式操作的解密,“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均无法识别,后果由投标人自负。具体操作详见:“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的“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指南”。9.4 开标注意事项:投标人自行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或无法解密的投标文件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相应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9.5 投标担保金额:叁拾万元整;递交形式为:采用银行转账、承诺或保函缴纳方式,保函缴纳形式为线下保函或电子保函,具体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9.6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第(十三)点的规定执行。
招 标 人:蓝山县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0 x 000 x);联 系 人:xxx;
电 话:17375699512;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新韵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xx 0 x;联 系 人:雷建华;
电 话:17375617052(经本人同意公开,联系人为项目负责人)。
2024 年 05 月 09 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蓝山县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0 x 000 x) 联 系 人:xxx 电 话:17375699512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湖南新韵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春江路春江富都 2 楼联 系 人:雷建华 电 话:17375617052(经本人同意公开,联系人为项目负责人)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蓝山县城区主干道雨水管道改造建设项目(一期)一标段 |
1.1.5 | 建设地点 | 蓝山县城区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公告(适用于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招标项目) □详见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项目) □, 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及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适用于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项目)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180☑天□月□年 |
1.3.3 | 质量标准和保修要求 | 质量标准:达到国家合格工程验收标准; 保修要求:按国务院令 2000 年第 279 号令及建设部 2000 年第 80 号令要求保修。 |
1.4.1 | 资质条件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2.具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 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 3. 拟任项目经理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含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拟任技术负责人具备/专业/职称; 5.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具体要求详见本表第 10.1.1 项 6.其他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低xxx建【2020】208 号文件规定的配备标准;本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的配置采用承诺制。使用湘建监督〔2021〕107 号招标,招标时不再对技术负责人个人作出要求,投标文件无需明确到人,评标时不对技术负责人进行评审。投标单位中标后向建设单位提供以上人员配置名单。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 应满足下列要求: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踏勘地点: |
1.11 | 分 包 | ☑不允许 □允许, 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
1.12 | 偏 离 | ☑不允许 □允许, 偏差范围: 偏差幅度: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澄清及答疑、补充、修改文件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的时间和方式 | 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天前 网络方式,提交至 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外网公告 |
2.2.3 | 澄清和修改招标文件的方式 | 在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 的其他材料 |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 90 天(日历天) |
3.4.1 | 投标保证 | □不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1.形式: (1)现金 (2)保函 (3)承诺 □ 1)不接受承诺 □ 2)接受承诺,适用于所有投标人 ☑ 3)接受承诺,仅限获得“湖南省建筑强企称号”或者参加“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且取得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满分的投标人以承诺形式递交的投标担保。 2.是否接受获得“湖南省建筑强企称号”或者参加“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 且取得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满分的投标人以承诺形式递交的投标担保 ☑接受 □不接受 3.担保金额: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00 元)。 4.提交方式: (1)采用现金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含),由投标人通过其基本账户转账到达如下账户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户 名:网上自行获取子账户开户银行:网上自行获取子账户账 号:网上自行获取子账户 (2)采用承诺或保函的,符合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节“商务投标文件格式”规定。 (3)采用纸质保函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保函原件递交到开标会场。 5.联合体投标的,由牵头人递交。 6.采用担保公司担保形式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取得银行一定额度授信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担保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7.获得“湖南省建筑强企称号”或者参加“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且取得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满分的投标人以承诺形式递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建筑强企评审结果或信用评价结果的网页截图。 8.其他:采用纸质保函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保函原件; 采用电子保函的,投标人和担保机构通过平台办理电子保函,由平台与招投标电子交易系统对保函进行验证。因《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自 2023 年 11 月 12 日起暂停使用。本项目只接受获得“湖南省建筑强企称 号”的投标人以承诺形式递交投标担保。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3 |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印章),并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投标人加盖的单位公章与其营业执照的单位名称应当一致。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的,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第三节“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格式(暗标)”的规定。 投标人应当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在指定位置签章(招 标人不得要求逐页签章)。 |
3.7.4 | 投标文件份数 | 投标人登录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传电子投标文件(HNTB格式)一份 |
4.1.1 |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加密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电子投标文件递交至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是,退还时间: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举行,所有投标人应准时在线参加开标。同时在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开标会场。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成员 5 人或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 0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专家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 |
7.1 | 推荐中标候选人和确定中标人 方式 | ☑排序法,即: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不超过 3 个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招标人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评定分离法,即: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不超过 3 个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中标人。 (1)票决法:直接票决。 (2)报价竞争法:最低投标价法。 (3)因素法:□施工组织设计和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两项得分之和由高至低排序确定;□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 |
7.3.1 | 履约担保 |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应当提供履约担保, 1.保函形式: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保函、担保公司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 2.担保金额:中标金额低于最高投标限价 10%以内的,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中标金额低于最高投标限价 10%以上的,为最高投标限价减去中标合同金额后的差额。 □综合评估法: □不要求提供履约担保;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 1.保函形式:银行业金融机构保函、担保公司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 2. 担保金额: |
10.1 补充内容 | ||
10.1.1 | 类似工程业绩 | 1.资格要求: ☑不要求类似工程业绩 □要求类似工程业绩(由招标人在以下工程业绩中勾选一项) □投标人 1 项 □拟任项目经理 1 项 2.评审加分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个数 2.1 投标人:☑0 个 □1 个 □2 个 □3 个 2.2 拟任项目经理:□0 个 □1 个 3.类似工程业绩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 (2)评审加分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 (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提出要求,并符合以下规定:①投标人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不超过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 50%[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②评审加分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为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 70%。其中:房屋建筑工程,采用层数、高度、建筑面积、结构、跨度、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 1-2 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道路长度或者面积、桥梁长度或者面积或者跨度或者结构、管道直径或者压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供气能力、供热能力、污水处理能力、垃圾处理能力、园林绿化规模以及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 1-2 项)。 4.类似工程业绩的考核要求: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考核期限:1095 天,自竣工验收资料中建设单位签字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类似工程业绩考核依据中竣工验收备案表未体现建设单位签字之日的以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日期”栏中注明的时间为准。 (2)考核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提交)、合同和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答疑文件明确可以作为考核依据的资料的复印件。并提供“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体现其作为承包人或项目经理的项目网页截图。 相关指标不一致时,依次按照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资料的顺序认定。竣工验收资料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字确认)或者竣工验收证明(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盖章认可,下同)。 项目经理姓名不一致时,依次按照竣工验收资料、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的顺序认定。竣工验收资料、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等任一考核依据上标明的项目经理超过一个的,仅对排序第一的项目经理计分。 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不符合上述规定,以及类似工程业绩考核依据未标明项目经理的,涉及投标人资格条件时,应当认定该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否决其投标;涉及评审加分时,投标人、拟任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不予计分。 (3)以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指牵头人的类似工程 业绩。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0.1.2 |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的奖 项、标准化工地 | 1.奖项个数: ①国家级(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三星绿色建筑标识):投标人☑ 0 个 □ 个(1-3 个) 项目经理□ 0 个 □1 个 ②省级(芙蓉奖、省优质工程奖、□二星绿色建筑标识、□绿色施工工程): 投标人☑0 个 □ 个(1-3 个)项目经理□0 个 □1 个 2.标准化工地个数: ①国家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学习交流项目):☑0 个 □个(1-2 个) ②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0 个 □个(1-20 个) ③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0 个 □个(1-20 个) 3. 园林绿化工程奖项、标准化工地加分规定 (1)奖项 ①国家级,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园林绿化获奖项目):投标人☑0 个 □ 个(1-3 个) 项目经理□0 个 □1 个 ②省级,湖南省园林绿化优质工程奖:投标人☑0 个 □ 个(1-3 个) 项目经理□0 个 □1 个 (2)标准化工地均不加分。 4. 以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奖项及标准化工地指牵头人的奖项及标准化工地。 5.其他/ |
10.2.1 | 最高投标限价 | 最高投标限价总价:16607837.95 元 |
10.2.2 | 投标报价计税方式 | ☑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
10.2.3 | 联合体投标人现场安全管理评价分值和信用评价分值计取方式 | / |
10.2.4 | 进入详细评审 阶段投标人数量的确定方式 | 1.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 (1)合格投标人在 25 个以下的,全部进入详细评审; (2)合格投标人超过 25 个的,按照投标报价由低至高的顺序确 定 25 个投标人进入详细评审,末位投标人报价相同的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进入详细评审的末位投标人。 2.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 2.1 进入详细评审的合格投标人在 15 个以下时,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所有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2.2 进入详细评审的合格投标人超过 15 个时,按照下列方式确定投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标人数量 □初步评审合格的所有投标人; □按照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确定; □按照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确定 10 个,其 余 5 个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按照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得分由高至低顺序入围的投标人超过规定人数时,得分相同的投标人依次按照信用评价得分、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得分的顺序确定,以上都相同时,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 定。 | ||
10.3 | 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 | 1.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 □不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采用合格性评审方式(明标),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三节“施工组织设计格式(明标)的编制要求”进行编制。 □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采用计分评审方式(暗标),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三节“施工组织设计格式(暗标)的要求”进行编制。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不超过页(一般不超过 500页)。 2.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管理体系与措施 □纳入评审标准 ☑不纳入评审标准 |
10.3.1 | 拟任项目经理答辩要求 | ☑不要求答辩 □要求答辩,答辩范围包括:(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相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编写答辩范围,主要包括施工方案、安全质量管理和成本控制措施等方面内容)。 1.评标委员会根据答辩范围编写答辩题目,组织拟任项目经理答 辩。 2、答辩方式: □现场答辩,具体要求为:; |
10.5 | 是否实行 计算机辅助评标 | ☑否 □是,按投标人须知附件 2-1“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编制 及报送电子投标文件。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附件 2-4。 |
10.6 | 委托代理人 (如有)要求 | ☑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本招标项目的拟任项目经理。 |
10.7 | 是否要求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 不要求 |
10.8 | 中标公示 | 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 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
10.9 | 省外入湘登记要求 | 省外入湘企业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进行基本信息登记 (按照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节“投标函格式”规定提供查询网页截图)。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0.10 | 知识产权 |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10.11 | 同义词语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
10.12 | 监 督 |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
10.13 | 解释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10.14 其他补充内容 | ||
10.14.1 |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 |
10.14.2 | 1.招标文件中所设置的内容、条款及未尽事宜,以国家或省有关规定为准; 2.其它:履约担保也可采用现金方式缴纳:中标人通过单位基本账户电汇或企业网银转账到招标人提供的账户,递交履约保证金时必须在银行进账单上注明“项目名称”的履 约保证金。 | |
10.14.3 | 本招标文件要求的复印件是指复印件或扫描件或影印件。 | |
10.14.4 | 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的约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包含评审费及其他费用,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交易服务费: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由中标人向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全部交易服务费(含招标人应交纳的部分),收费标准按湘发改价费〔2019〕366 号文件规 定执行。 | |
10.14.5 |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承诺: 1.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活动,不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干预和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的开展。招投标过程中,遇到被“打招呼”的情况,及时填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打招呼”登记表》,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2.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没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问题。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0.14.6 | □本项目属于园林绿化工程。 | |
10.14.7 | 拟任项目经理在建情况以投标截止时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询信息为准,有在其他项目任关键岗位人员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截止时,拟任项目经理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之外有在其他项目任关键岗位人员情形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注明,并承诺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按期撤离。评标期间,投标文件中注明有在建,但没有承诺能够按期撤离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中标候选公示期间,发现未如实注明有平台之外的在建情况的,招标人 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拟任项目经理不能按时到岗履职的(含不能从其他项目按期撤离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 信用评价扣分。 | |
10.14.8 | 1.付款方式:施工合同签订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 20%作为工程预付款, 完成总工程量的 80%,支付至合同总价价的 50%,完成总工程量的 100%,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80%,竣工验收合格后,经蓝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付足至结算总额的 97%,预留 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上按工程量进度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时退还(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自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 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最终以合同约定为准。 2.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 年 11 月 12 日发布的《关于落实推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监督(2023)150 号)第二条规定《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21)26 号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暂停使用。本项目评标时投标人信用评价得分统一按满分计。 |
投标人须知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施工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详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和保修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须知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
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取消参加本地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的;
(1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执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有关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等情况的介绍,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对自身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须知第 2.2 项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和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按照规定的方式,要求招标人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由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发布;不足 15 日,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2.2.3 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由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上自行查阅。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三部分内容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组成,具体内容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此修改应当符合本须知第 4.3 项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的有效期,且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
3.4 投标保证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担保,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须知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3.4.3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3.4.4 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3.4.5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3.4.6 不接受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自收到投标人不予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3.4.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投标人以现金形式提交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采用投标承诺的,将提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采用保函的,将要求保函开立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按照本须知第 1.4.1 项的规定提交资格审查资料,具体要求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投标函格式”。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编写。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内容作出实质性响应。
3.7.3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
加盖电子印章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加密投标文件。
4.1.2 未按本须知第 4.1.1 项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在线参加。
5.2 开标程序
5.2.1 招标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投标报价基准价计算下浮点数并记录在案;
(5)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确认开标结果;
(7)招标人在开标记录上确认;
(8)开标结束。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评标委员会成员是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拟任项目经理的近亲属;
(2)评标委员会成员是本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评标委员会成员是招标人或者其下属单位或者招标项目上级主管部门的人员,但招标人代表除外;
(4)评标委员会成员曾参与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编制或者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实施指导;
(5)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6)评标委员会成员被主管部门禁止参加本地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或者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1 定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以及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及工程款支付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
☑7.3.1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3.3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7.4 签订合同
7.4.1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招标人和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3)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 3 个的;
(4)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均被否决的;
(5)有效投标人不足 3 个,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否决本次招标的;
(6)所有中标候选人依法均不能确定为中标人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1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3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4 异议和投诉
9.4.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下列事项投诉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1)认为招标文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2)认为开标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 (3)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满意招标人的答复或者认为招标人处理不当的,可以向本项目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4.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本项目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4.3 有关信用评价信息弄虚作假的异议,按《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处理。经核实后影响到中标结果的,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 2-1: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说明: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包括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的,本附表应当作为“投标人须知”的附件,由招标人根据各地和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给予规定。
附件 2-2:否决投标的情形
否决投标的情形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情形,是“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为准。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应当予以否决:
1.1 有本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1.2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1.3 资格评审时,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或者其说明补正无法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1.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1.5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当投标人资格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
1.6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未能通过评审的(适用于施工组织设计采用合格性评审方式);
1.7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1.8 投标人委托代理人不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1.9 投标报价有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附件 3-1 评标详细程序”的有关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和确认,投标人拒不作出澄清说明和确认的;
1.10 投标文件存在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和文件,以及证明资料且对投标人有利的,应当否决其投标。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应当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1.11 投标截止时,拟任项目经理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询到担任其他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
1.12 省外入湘企业未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进行基本信息登记的。
……
附件 2-3:投标报价成本评审办法
投标报价成本评审办法
本附件是“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成本评审比较时,适用本办
法。
1.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前提条件
在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成本评审,以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
否低于其成本:
1.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已经通过“初步评审”和施工组织设计评审(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1.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不含)进入详细评审的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 95% 2.评审组织工作
由评标委员会经济类专家组织实施
3.评审方法及标准
对低于进入详细评审的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 95%的投标报价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重点评审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含能计量的措施项目)和材料、设备单价(以下简称“重点评审单价”)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重点评审单价评审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总承包工程为最高投标限价的(90%以上 92%以下,具体取值由招标人明确,下同);
含有装配式建筑的,房屋建筑总承包工程为最高投标限价的(92%以上 94%以下);
(二)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为最高投标限价的 87%(85%以上 87%
以下);
(三)轨道交通工程为最高投标限价的(88%以上 90%以下);
(四)单独招标的装饰装修工程为最高投标限价的(92%以上 94%以下);
(五)单独招标的园林景观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工程为最高投标限价的(88%以上 90%以下);
(六)单独招标的安装工程为最高投标限价的(90%以上 92%以下)。 4.低于投标成本报价竞争行为的确认
(一)重点评审单价中,任意一项低于评审标准(不含本数)的,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
成本报价竞争,否决其投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经评审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成本的;
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要求投标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成本。
(三)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投标报价小于基准价 92%(不含本数)的,视为以低于成本
报价竞争,该投标人报价为无效报价,应当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将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记录在案。评标委员会成员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并予记录。
5.本方法所称的“以下”、“以上”均含本数。
附件 2-4:计算机辅助评标办法
计算机辅助评标办法
/
说明:本附件的具体内容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编写
附件 2-5:评定分离工作方案
□评定分离工作方案
(适用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项目)
/
说明:本附件的具体内容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及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定分
离”工作规则自行编写。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2. 1. 1 | 形式评审 |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省外企业名称与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登记的一致 |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印章),并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投标人加盖的单位公章与其营业执照的单位名称应当一致。 | |
投标文件 |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份以上不同内容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投标报价 |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份以上不同内容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为本招标项目的拟任项目经理。 |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且明确了牵头人 | |
2. 1. 2 | 资格评审 |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拟任项目经理资格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 |
拟任技术负责人的资格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 |
1.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标委员会一般不再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的,由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开标前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其变化后的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有资格条件要求。 2.未进行资格预审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 3.资格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不全时,应当听取该投标人的说明。 | ||
2. 1. 3 | 响应性评审 | |
投标内容 | 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不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 | |
投标报价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未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投标报价中的投标总价超过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总价;投标报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与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以 |
下简称“综合单价”)未超过招标人公布的综合单价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投标报价中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安全责任险、环境保护税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增值税按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费用 投标报价中的暂估价或暂列金额与招标人公布的暂估价或暂列金额保持一致 | |||
工期 |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要求的期限 | ||
工程质量和保修 | 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或保修承诺不低于招标文件的要求 | ||
省外入湘企业基本信息登记(仅省外企业)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 ||
投标保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保函受益人和投标人的全称与招标人和投标人名称一致;保函有效期起始时间应为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保函有效期应不短于投标有效期。 |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有效期不短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其他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 2. 1 | 权值构成 (总权值 1) | 业绩及信用评价权重(取值范围:0.05-0.20):0.05投标报价权重(取值范围:0.80-0.95):0.95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计分方式 |
2. 2. 4 ( 1) | 施工组织设计(采用合格性评审方式) |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不合格: 1.施工方案不完整,且缺少关键项目施工技术方案;或者市政项目缺少交通措施(除招标文件明确不需要外) 2.引用强制性技术标准错误,或明显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合格: 无不合格内容 | 不合格 | |
无不合格内容 | 合格 |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 不合格: 1.质量目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缺少质量保证 | 不合格 |
措施 2.引用强制性技术标准错误,或明显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合格: 无不合格内容 | |||||
无不合格内容 | 合格 |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 不合格: 1.安全目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缺少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缺少施工安全措施; 2.引用强制性技术标准错误,或明显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合格: 无不合格内容 | 不合格 | |||
无不合格内容 | 合格 | ||||
合格性评审采用明标的方式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判定为不合格:(1)①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②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③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④纳入评审的 BIM 技术管理体系与措施,四项评审因素任意一项缺项; (2)四项评审因素中任意一项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不合格的,即二分之一以上的评标专家认为施工组织设计某项评审因素不合格的。 | |||||
2. 2. 4 ( 4) | 业绩及信用评审 |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计分制 | 最低分 | 最高分 | |
投标人信用评价 | 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得分×30% | 加分制 | 0.0 | 30.0 | |
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不良行为记录 | 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每条扣 6 分; 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每条扣 3 分。 列入省公管办或省住建 厅发布的黑名单扣18 分。 | 扣分制 | -18.0 | 0.0 | |
1.类似工程业绩以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提交)、合同和竣工验收资料为准。相关指标不一致时,依次按照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资料的顺序认定。并提供“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体现其作为承包人的项目网页截图。 类似工程业绩考核期限:1095 天,按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建设单位签字之日起计算。类似工程业绩考核依据中竣工验收备案表未体现建设单位签字之日的以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日期”栏中注明的时间为准)。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的相关指标应当大于或等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1.1 项的规定。 2. 拟任项目经理在建情况以投标截止时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询信息为准,有在其他项目任关键岗位人员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截止时,拟任项目经理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之外有在其他项目任关键岗位人员情形 |
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注明,并承诺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按期撤离。评标期间,投标文件中注明有在建,但没有承诺能够按期撤离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中标候选公示期间,发现未如实注明有平台之外的在建情况的,招标人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拟任项目经理不能按时到岗履职的(含不能从其他项目按期撤离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 3. 信用评价:
1)投标人信用评价情况采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最新公告的信用评价结果。评标时以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查询的结果为准;
2)以联合体投标的,其中施工单位有两家(含两家)以上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联合体信用评价的计分方式。
3)未参加信用评价的投标人(含联合体各成员方),按照信用评价处于末位的合格投标人的分值计取,其中被列入省公管办或省住建厅发布的失信黑名单的投标人,按照信用评价处于末位的合格投标人的分值扣除 60 分计取。
4)招标项目为专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评标时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分值统一计 100 分。
4. 不良行为记录:
①拟任项目经理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 180 天,自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之日起至提交投标
文件截止之日止。列入省公管办或省住建厅发布的黑名单扣分有效期为 365 天,自湖南省公管办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②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等方面的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是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内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
③与我省签署了招标投标信息共享备忘录的省区市发布的相关不良行为记录按照备忘录要求执行。
5. 园林绿化工程定义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的定义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相关条款执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时,应在招标文件载明其属于园林绿化工程,招标人不得将具备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其他企业资质作为园林绿化工程投标人资格条件。
2.2.4 (5) | 投标报价评审 | ||
1.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法。 2.基准价: Y= A其中: A——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中,未偏离 X(1±10%)的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X——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X=( X1+X2+……Xn-1+Xn)/n n——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个数 X1、X2、Xn-1、Xn——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 3.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为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中大于或者等于 X(1-P%)的投标报价中的最低报价,其中,4≤P≤6。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取值范围,本项目 P 值为 4 。 4.投标报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其报价分为 0。 | |||
评审标准 | 计分方式 | 备注 | |
投标报价>基准价 | 100-0.5× 100L1-100 L2 | 基准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L1= ×100%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
投标报价-基准价 L2= ×100%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 |||
投标报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 100 | 投标报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L3= ×100%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 |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 价<投标报价≤基准价 | 100-0.5× 100L3 | ||
投标报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 0 | ||
条 款 号 | 编列内容 | ||
3 | 评标详细程序 | 详见本章附件 3-1 | |
3.1.2 | 否决投标情形 | 详见第二章附件 2-2 | |
3.2.2 | 判断投标人是否低于成本报价 | 详见第二章附件 2-3 投标报价成本评审办法 | |
3.3.2 | 进入详细评审阶段投标人数量的确定方式 |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计分,并按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1 初步评审标准
1.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见本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
1.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2 详细评审标准
1.2.1 评审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业绩及信用评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2.2 权值构成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 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第 1.1 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应当予以否决。
2.2 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 1.2 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计分,并计算出投标人评标总得分。
2.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2.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见附件 3-1:评标详细程序
附件 3-1: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本附件是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程序的进一步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规定开展评标工作。
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2.评标准备
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举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但最终评审结果须全体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可。
2.3 熟悉文件资料
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如果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2.4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以下简称:清标)
2.4.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清标,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xx报价等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将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对于需要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或者质疑问卷。
2.4.2 投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供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资料。
3.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应当予以否决。
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
3.2 资格评审
☑3.2.1 未进行资格预审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
□3.2.1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标委员会一般不再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由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开标前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其变化后的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有资格条件要求。
3.2.2 资格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不全时,应当听取该投标人的说明。
3.3 响应性评审
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
3.3.2 招标文件设定了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最高投标限价。
3.4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检查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有算术错误,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评标委员会对算术错误的修正应向投标人作澄清。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确认。投标人对修正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未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重新复核修正结果,再次按上述程序分别进行确认、复核。
3.5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供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资料。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评标办法正文部分的规定进行。
3.6 是否予以否决投标
3.6.1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依据第二章附件 2-2 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判断是否对投标人的投标予以否决。
3.6.2 第二章附件2-2 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情形如果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列示的否决投标条款相互抵触和矛盾时,以附件 2-2 集中列示的为准。
4.详细评审
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进入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计分,并计算出评标总得分。
4.1 详细评审的程序
4.1.1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确定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详细评审。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
(2)业绩及信用评审计分
(3)投标报价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是否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
报价评审警戒线为进入详细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 95%。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低于报价评审警戒线的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评审,以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投标报价成本评审按照评第二章附件 2-3 中的规定进行,对低于成本竞标的投标人予以否决。
②对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审。
<1>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计算“基准价”。
<2>计算报价得分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计算通过了初步评审、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并且未被认定为低于成本竞争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投标报价进行计分。
4.2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供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资料。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评标办法正文第 2.3 项执行。
4.3 汇总评分结果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汇总评审计分结果,并按照评标总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C= J1×G+J2×H
其中:C——评标总得分
G——业绩及信用
H——投标报价评审得分
J1、J2——各项评审因素的权重
4.4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5.中标人的确定
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5.1.1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总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 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予以否决投标后,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 3 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5.1.2 投标人数量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5.2 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5.3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6.1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6.1.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除特殊情况外,评标活动不得暂停。
6.1.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特殊情况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6.2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6.2.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1)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6.2.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6.3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7.补充条款
7.1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理解不一致或者不熟悉的问题,应当在现场提请行政监管部门解释。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澄清。
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予记录。
7.2 评标专家签署评标报告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委应当组织评标专家并邀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复核。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说明:合同条款及格式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合同条款及格式推荐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18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
(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
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叁 份,承包人执 叁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说明:“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1.1.3.9 永久占地包括:依据规划红线图确定。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工程开工后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现场确定。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行
政法规、规章制度。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国家、地方、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及招标文件
上要求的标准规范。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签订合同后 7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贰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质量保证资料、质量自检 资
料、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工程验收申请、工程款支付申请、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进场 材
料检验合格证明、出厂合格证书、说明书、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计划、勘查及测量资
料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签订合同后以及事项发生前 7 日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叁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和电子文档;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 7 日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及承包人的文件
以供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蓝山县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
使用。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各种税费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运输造成施
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等公共基础设施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
起的赔偿。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承包人应根
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 以及取得为工
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
理相关手续。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包括维修、
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或用于非本工
程的项目。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承包人所有。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只限于用于本工程未经承包人允许不得用于
其他或提供给第三方。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承
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依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新建项目已提供设计图和工程量清单的, 设计图上有
的且在发包范围内的、因招标人提供的 工程量清单出现误算的,误算部分工程造价超过工程预算
总造价±5%的,结算时按实际情况进行 调整,误算部分工程造价在工程预算总造价±5%(含 5%)
以内, 则中标后不予调整, 投标人在计算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一定的风险系数;
无施工图或施工图不完整的项目,结算时原则上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但必须先经得
招标人同意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方可实施。否则, 不予认可;
个别暂定造价的项目未提供具体工程量清单,中标后施工前提供具体做法和工程量清单,结
算时按实结算;
因招标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和签证项目导致工程量的增减,结算时按实计算, 取费标准按财政
投资评审中心预算评审报告的标准执行,材料价格按施工时同期永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发布的《永
州建设造价》计取;工资按施工期间财政评审中心规定的工资标准调整;因项目变更引起的工程
量增减,其造价按投标人报价的折扣率予以调整。
工程最终结算造价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确定。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 7 天内。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相关规定执行。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肆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和电子文档。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项目经理(承包人中标通知书所示建造师,下同)、主
要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由负责工程监理的监理人或发包人组织的工程例会。
2.承包人必须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的配合工作,服从发包人的统一安排,并有责任对其他施
工单位已完工程及产品进行保护,相关费用协商签证。
3.施工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由承包人装表计量按月自行向发包人缴纳,如不缴纳或延期缴纳,
承包人应按水电费结算金额的十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该款项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4.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办理后续报建手续,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7 日内提供相关资料
并安排人员办理后续报建手续,否则,每延迟 1 天,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 1000 元违约金。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全权处理本项目的一切事务。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按住建部建质【2011】111 号文件第 11 条规定,
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80%。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由此产生的一
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此外,承包人还应向发包
人交纳违约金 1 万元/人。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缺勤一天支付违约金 1000 元。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必须是本单
位的人员,不得更换,否则,对承包人处罚违约金 1 万元人民币; 在进场施工时,项目经理与
投标文件所报的项目经理不一致时,发包人有权拒绝接受与投标文件所报的项目经理不一致的人
员履职,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委派招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到场履职,承包人仍然不按照投标承诺
和合同约定委派项目经理到场履职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承包人按合同总价的 1%承担因此
造成的违约责任,并以资质挂靠行为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如确有特殊情况需更换的,
需经发包人同意,并上报相关监管部门核备,并按每更换一名项目经理,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10
万元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未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对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有权要
求承包人更换。承包人自接到更换通知之日起 2 天内另行委派具有法定资格、适合施工要求的项
目经理到位,否则,每延迟一天,承包人按项目经理 1000 元/人/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延迟
时间超过 30 日还未委派合格的项目经理到位的, 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承包人按工程合
同价格的 1%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停止施工或撤离现场的,承包人无权取得未付工程
款的权利,且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若因发包人原因(资金支付,各部门关系协调等)造成
承包人停止施工,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由发包人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核实签证认可。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承包人在合同签订 7
日内安排管理人员到位,并编写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
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经
监理人认可后及时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
未在约定时间内到位的,应按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天 1000 元、其他主要工程管理人员每人
每天 500 元标准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
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对不称职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
承包人自接到更换通知之日起 2 天内另行委派具有法定资格、适合施工要求的技术负责人、施工
员(专业工程师) 、安全员到位, 否则, 每延迟一天,承包人按技术负责人 1000 元/人/天,
施工 员(专业工程师)、安全员 500 元/人/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延迟时间超过 30 日还未
委派合格 的技术负责人到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并由承包人按工程合同价格的 1%承担
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停止施工或撤离现场的,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就尚未支付的工程款
取得权利, 且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若因发包人原因(资金支付,各部门关系协调等)造成
承包人停止施工,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由发包人会同机关监管部门核实签证认可。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必须按规定履行程序,主
要施 工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不得兼职与外聘,不得离岗、脱岗。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技
术负 责人离开施工现场必须经监理和甲方同意批准, 未经批准, 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 按每
人每天 500 元的标准支付给发包人违约金。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在投标书承诺的组织机构人员
(包括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不得更换。在进场施工时, 技
术 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所报的主要技术负责人不一致时,发包人有权拒绝接受与投标文件所报的主
要 技术负责人不一致的人员履职,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委派招标文件承诺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到场履
职,承包人仍然不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委派技术负责人到场履职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
承包人按工程总价款的 1%承担违约责任。并以资质挂靠行为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如
确有特殊情况需更换的,需经监理和甲方书面同意,并上报相关监管部门核备。 更换人数不得超
过总人数的 50%,否则,每更换一名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处罚承包人违约金 5000 元。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缺勤一天支付违约金 200 元。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分包的工程。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银行保函或现金转账, 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
同金额的 10%,期限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监理人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的建设投资、质
量、进度、安全、环保,并协调有关各方工作关系。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1)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和技术方案,向承包人提
出建议,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2)主持工程建设中有关的参建各方的组织协调和会议;(3)
对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管理;(4)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
令、复工令。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 则应在 24 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5)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
的签认权;(6)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权,以及工程结算的
复核权与否决权等。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
行。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按监理合同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须按相关部门及发包人安全文明管理办
法的规定搭设安全标志及施工围档等。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须按发包人要求悬挂相关宣传标语, 加强环境保护,防止扬
尘污染,有效控制施工噪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完成工程进度支付。
6.1.7 安全责任
本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土石方开挖、装卸、运输等全过程中,承包人需注意安全防护及合法运输,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和防护措施,确保不出现任何安全事故, 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由承包人负全责。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收到开工通知后计划开工日期前7日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文件后 3 日
内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文件后 3 日
内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收到开工通知后计划开工日期前 7 日内。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其他开工准备包括但不限于驻地建设、人员
到位、图纸和预算审查、现场复测等;收到开工通知后计划开工日期前 7 日内。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 7 天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示文件。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经业主批准的施工组织计划承
包人必须落实,如果承包人在计划工期前完不成约定的施工任务,每推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
付人民币 5000 元的违约金。如确因不可抗力造成一些工序不能施工,经发包人批准,可采取适
当的特别措施确保正常施工,由此增加相关措施费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价 5%。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异常气候条件是指项目所在地发生连续五天以上 40℃以上高温或发生连续一周以上的冰冻天气; 或五十年一遇及以上的强降雨;
(2)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或认可的雪、洪、震灾。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承担 。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
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由投标人编制各子项详细清单子目并报价,凡因投标人清单漏项、漏量的内容视为包含在其他子目单价内。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 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
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最高投标限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 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人提
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照发包人要求使用,未发生时不予支付。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予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承包人报价时应自行考虑投标时产生的费用及风险系数,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规费、税金、管理费、利润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错算的工程造价、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事故。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施工期间, 工程实际使用的材料预算价格与发包控制价预算的材料价格波动较大时,按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1 个月。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15 天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15 天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 15 天内。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在完工后三个月内无
法验收,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每延误一天,处以承包人 2000 元的违约金。本合同所有罚款不超
过合同总金额的 10%。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 10 日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结算书(按发包要求编制并经发包
人签收)后 3 个月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承包人, 如承包人对结算审核报告无异议的,
双方进行书面确认;工程计量以设计图和工程量清单为依据,决算以双方核实认可并报监管部门
批准的竣工结算为依据,最终以财政局审核为准。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结算书(按发包要求编
制并经发包人签收)后 3 个月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承包人,如承包人对结算审核报告
无异议的,双方进行书面确认;如有异议的,双方协商解决,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按争议解决方
式处理。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肆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 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时不支付利息。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72 小时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按通
用合同条款执行。
(7)其他:承包人同意不同时向发包人主张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及利息损失, 以数额高者为
准且发包人赔偿上限为施工总价款的 2%。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3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承包人将工程转包、变相转包或分包的; 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存在
挂靠关系的;承包人采购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的材料;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的管理及安排,不
与其它专业承包单位密切配合且互相推诿的。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本合同签约价的 20%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采购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的材料,
须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8.3 款规定将该项材料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同时,
按该项材料签约合同价的 20%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如违约金不足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发包人有权就不足部分向承包人索赔;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的管理及安排,并与其他专业承包
单位密切配合,不得互相推诿; 造成严重管理后果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一切损失由承包人
负责。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发包人承担。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包括 6 级及 6 级以
上地震; 10 级以上的风; 一天 200mm 以上的暴雨; 一次积雪深达 450mm 以上等自然灾害; 外
敌入侵、战争。地震资料以湖南省地震局提供的资料为准,暴风、雨雪资料以当地气象部门提供
的资料为准。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6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1)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名义投保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购买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购买的保险合同关于投保赔偿不得有赔偿限额限制或单次事故赔偿限额限制,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
(2)承包人自有的施工设备和施工场内自有人员的生命财产保险,由承包人购买并承担相关费用。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是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
副本的时间约定:变更后 5 个工作日内。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永州市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合同履行地当地 人民法院起诉。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8:履约担保格式(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中标履约担保格式见本章附件 4-1)附件 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 10:支付担保格式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说明:请招标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附件”格式填写相关内容
附件 4-1-1: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中标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保函(格式)
(受益人名称):
鉴 于 你 方 作 为 招 标 人 已 经 于 年 月 日 向公司(以下称“中标人”)发出 (招标项目及标段) 发出中标通知书,我方愿意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就中标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义务,向你方出具见索即付保函:
1.本保函最高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本保函有效期自保函签发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履行完毕止,或者至我方收到你方与中标人共同签署的解除工程建设合同的书面通知书,或者建设工程中止施工超过 3个月的书面通知书止。但本保函有效期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中标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我方在收到你方提出的书面索赔通知以及本保函原件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地向你方支付累计总额不超过
本保函第 1 款约定的经济赔偿金。
4.你方的索赔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索赔通知应当列明索赔金额,由你方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2)提交索赔通知的同时出具一份书面申明,申明索赔款项并未由中标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 3 ) 索 赔 通 知 书 必 须 在 本 保 函 有 效 期 内 邮 寄 或 送 达 以 下 地址: 。
5.你方和中标人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6.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或设定担保。
7.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或者我方收到你方与中标人共同签署的解除工程建设合同的书面通知书,或者建设工程项目中止施工超过 3 个月的书面通知书后,无论是否将保函原件退回我方,本保函自行失效。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解除,此后提出的要求我方履行担保责任的主张无效。
8.本保函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
开立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附件 4-1-2: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中标履约担保格式
建设工程施工履约保证保险
致: (招标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中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你方组织的 (招标项目及标段)施工的招标投标,并收到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现中标人向我方投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保险单
号: )。我方愿就中标人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向贵方提供如下保证保险:
一、保证保险金额
我方承担的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金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
二、保证保险的责任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中标人(投保人)因自身原因未按照与招标人(被保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 )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工程竣工延误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给被保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三、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保险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中标人违约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诺承担保证保险责任。
四、保单凭证有效期
本保单凭证的有效期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
止。
(即:保险合同签发之日起至合同到期之日止,具体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五、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单凭证(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按以下方式解决:提交 诉讼九、本保险保单凭证/保函未载明事宜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十、本保险保单凭证/保函自保险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险人名称:
地 | 址: | 邮政编码: |
电 | 话: | 日 期: 年 月 日 |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另册)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简称“国家计价规范”)、《关于印发 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20〕56 号,以下简称《计价办法》)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计价办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项目,在本章第 1.4 款及本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约定;《计价办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
本章第 1.4 款及本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也未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向省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裁定。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合同履行期间,本工程量清单缺陷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应按照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和实际发生的措施项目调整,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 补充项目的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作内容说明如下: 。
1.5 本条第 1.1 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6 本条与下述第 2 条和第 3 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2.1 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依据
2.1.1 本招标文件及补充通知、答疑纪要、招标工程量清单; 2.1.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1.3《关于印发 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20〕
56 号);
2.1.4 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人工费及机械费系数;
2.1.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2.1.6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2.1.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2.1.8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2.1.9 其他的相关资料(招标人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细化);
……
2.2 本最高投标限价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并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人根据情况选择)编制和复核。
2.3 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内容
2.3.1 本项目设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2 投标人对最高投标限价有疑问的,可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人对最高投标限价若有调整,则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在(最高投标限价调整文件发布的媒介名
称)上公示。投标人应自行查阅,招标代理机构不另行通知。
2.3.3 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1)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
(2)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
(3)措施项目费(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及费率); (4)其他项目费(含安全责任险、环境保护税及费率); (5)销项税额(应纳税额);
(6)重点评审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含能计量的措施项目)和材料、设备单价; (7)其它重要信息和数据(由招标人根据需要进行补充)。
2.4 最高投标限价应按本章第 2.1 款的规定编制,不应上浮或下调。
3.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本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3)《关于印发 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20〕 56 号);
(4)企业定额和企业数据,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 (5)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文件;
(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其他的相关资料(招标人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细化);
……
3.2 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与调整。
3.3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综合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和幅度内风险的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和幅度内风险”是指合同约定的风险。
3.4“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增值税的合计金额一致。
3.5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单价措施项目,应根据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
3.6 总价措施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人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并列出其计算公式或计算方法。
3.7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应按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8 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要求报价
(1)暂列金额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暂估价项目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参考国家、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文件及其计价办法和市场定价方法、类似工程计价方法及企业定额和数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计日工金额;
(4)总承包服务费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及其项目特征描述和招标文件中相应提出的服务范围、内容与要求自主确定;
(5)安全责任险、环境保护税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9 增值税应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10 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3.11 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3.12 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3.13 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14 投标报价文件制作时所用的计价软件采用通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测评合格的软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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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图名 | 图号 | 版本 | 出图日期 | 备注 |
2. 图纸
1.工程说明
l.1.1 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 。
1.1.2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 。
1.2.1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水源接口位置、临时电源接口位置、临时排污口位置、建筑红线位置、道路交通和出入口、以及施工场地(现场)和周围环境等情况见本章附件 A:施工场地(现场)现状平面图。
1.2.2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水管径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排污管径 。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雨水管径 。
施工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 。
1.2.3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
1.2.4 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3.1 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
1.4.1 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承包范围
2.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
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 。
2.1.2 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
2.1.2.1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措施费表”。
2.1.2.2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
2.1.2.3 上述暂估价项目与本节第 2.1.1 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
2.1.3 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2.1.3.1 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金额明细表”(不包括计日工)和 “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 “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项目、数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
2.1.3.2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项目,包括计日工,均只是可能发生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便发生,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项目。
2.1.3.3 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或)延长工期的理由。
2.1.3.4 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 。
2.2.1 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 。
2.2.2 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合同附件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2.3.1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
2.4.1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其详细要求如下: 。
3.工期要求
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3.2.1 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2.2 如果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3.2.3 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所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 2.1.2 项规定的暂估价项目和上述 2.1.3 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4.质量要求
4.1.1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
4.2.1 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 。
5.适用规范和标准
5.1.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范等的名录见本章第三节。
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澄清,除监理人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5.1.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5.2.1 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
5.2.2 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
6.安全文明施工
6.1.1 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6.1.2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
(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等;
(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等;
(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
(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 24 小时 36 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能的事故;
(8)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
(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11)其他: 。
6.1.3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1.4 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1.5 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1.6 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施工场地(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
6.1.7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
6.1.8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
6.1.9 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如果监理人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
6.1.10 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6.1.11 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全的需要和(或)监理人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监理人,以防止引起任何沉降、变形或其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损害。
6.1.12 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得监理人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
修缮费用。
6.1.13 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监理人。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6.1.14 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
6.1.15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6.1.16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1.17 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
6.1.18 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2.1 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要求。
6.2.2 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监理人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2.3 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6.2.4 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施工场地(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有明火施工的工序,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
6.2.5 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3.1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3.2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3.3 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应当具有生产
(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严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
6.3.4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 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 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
6.3.5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6.3.6 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4.1 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6.4.2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6.4.3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
6.4.4 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6.4.5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承包人还应
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6.4.6 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5.1 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6.5.2 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监理人核查后方可实施。
6.5.3 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6.5.4 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脚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5.5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监理人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监理人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
6.5.6 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 。
6.6.1 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6.6.2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
(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
(9)其他:
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 H、I、 J 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
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
6.6.3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
6.7.1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6.7.2 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1)承包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治、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
(2)施工场地(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
(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
(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规定的各项安全要
求;
(5)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明施工警示
牌;
(6)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和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料堆放场地
(7)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箱放置;
(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意架设 和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6.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6.7.4 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6.7.5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
6.7.6 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
6.7.7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
6.7.8 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运输任何材料的
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
6.7.9 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 28 天报监理人审批。
6.7.10 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8 环境保护
6.8.1 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
6.8.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6.8.3 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6.8.4 承包人应当做好施工场地(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施工场地(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施工场地(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现场)的冲刷。
6.8.5 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8.6 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等。
6.8.7 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6.8.8 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现
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施工场地 (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
6.8.9 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9.1 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
(5)节能减排措施;
(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
(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
(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
(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
(13)其他: 。
6.9.2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7.治安保卫
7.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 24 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
7.2 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定时的施工场地(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7.3 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施工场地(现场)出入制度并报监理人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印制。
7.4 承包人应确保杜绝任何未经监理人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
7.5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围墙和
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
7.6 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7.7 施工场地(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 。
7.8 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 。
7.9 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8.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8.2 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前 7 天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 3 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
8.3 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 。
8.4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 。
9.样品和材料代换
9.1.1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
9.1.2 对于本款第 9.1.1 项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监理人应及时签收样品。
9.1.3 合同条款约定的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 9.1.2 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一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三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监理人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
9.1.4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监理人的书面审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监理人转交的样品以及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后 7 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监理人应在收到样品后 21 天内通知承包人他相关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监理人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 21 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监理人,要求尽快批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 7 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监理人
和发包人已经批准。
9.1.5 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监理人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9.1.6 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1 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监理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9.2.2 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 56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
(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
(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影响 ;
(6)价格上的差异 ;
(7)监理人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
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 28 天内向承包人给出书面指示。如果 28 天内 监理人未给出书面指示,应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
9.2.3 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
9.2.4 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监理人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值差值,并决定:
(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10.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10.1 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
10.2 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 。
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1.1.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周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监理人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递交,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
九时前递交,月进度报表应随合同条款约定的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递交。
11.1.2 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
11.1.3 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
11.1.4 月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经监理人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且应用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
11.1.5 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包人委托代理人签名,并报监理人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
11.1.6 如果监理人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文件的形式递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11.1.7 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 。
11.2.1 监理人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和主要分包人等与本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出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监理人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部分单位参加的会议。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11.2.2 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监理人准备的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 24 小时发给各参会方。
11.2.3 监理人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监理人应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 24 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 24 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各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确认,否则监理人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
11.2.4 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 。
12.试验和检验
12.1 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合同条款的约定,对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
12.2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监理人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
12.3 本工程需要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
12.4 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监理人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12.5 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或)许可。
12.6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监理人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对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2.7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送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2.8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的费用。
13.计日工
13.1 合同条款约定的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项目或者即便有相应项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监理人按合同条款约定通知承包人实施。
13.2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当按合同条款约定的计日工报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之日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3.3 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监理人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式,每天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后 24 小时内给予批复。
13.4 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 小时)计量,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工日,单次 4 小时至 8 小时按 1 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仅应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
13.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格按照经监理人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运到现场价)中的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个固定百分比,规费和税金另计。
13.6 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 小时),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台班,单次 4 小时至 8 小时按 1 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工如果需要使用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后报监理人审批。
13.7 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