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乙方完成詳細評估並經審查通過後,應將耐震詳細評估資料表及審查意見寄至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其中,耐震詳細評估資料表可至校舍耐震資訊 網(http://school.ncree.org.tw)下載,彙整評估成果後應簽名作為報告附件。
○○縣(市)政府委託辦理校舍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勞務採購契約範本-鋼構造校舍
○○縣(市)政府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委託______(以下簡稱乙方)辦理○年度○○樓耐震詳細評估(以下簡稱本委託案),經雙方同意訂立契約如下:
第 一 章 總則
第一條 (契約文件)
契約之文件包括下列內容:
一、契約本文及其變更或補充。二、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三、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四、契約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五、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前項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本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應依公平合理原則解釋之。如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第二條 (契約生效)
契約生效:除另有規定外,契約自決標之日起生效。第三條 (契約文字準據)
契約之文字以中文書寫,有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以中文為準。
第四條 (度量衡約定)
乙方執行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以公制為原則。第五條 (稅捐、規費、簽證費、保險費)
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者外,包含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依法應簽證費用及專業保險費用。但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規費或關稅,由乙方負擔。
第六條 (委託範圍及項目)
(由甲方填列)本工程委託辦理標的物為○○樓耐震詳細評估事宜。一、 資料蒐集彙整建築物之相關基本資料:
(一)使用執照
(二)建築設計圖說
(三)結構設計圖說(含配筋圖)
(四)原設計圖說採用之規範及設計方法 (五)地質調查報告等相關資料
二、 現況調查(紀錄並拍照)調查建築物相關現況資料:
(一)建築物使用現況(如加蓋、違建、夾層、提高使用載重或更改結構主構件等)
(二)損壞現況(如裂縫、混凝土剝落、接合現況檢測、構件現況檢測、腐朽、風化、滲漏水等)
(三)結構斷面尺寸與原設計圖說內容比對;若無圖說,則採用非破壞性方法直接量測構件尺寸
三、 鋼構造材料強度與接合檢測
(一)材料強度
材料試驗利用鋼材拉伸試驗法或其他可信之方法取得詳細評估所需之材料強度,若無上述資料,可依下列材料強度基準進行評估:
(1) 一般碳鋼強度:原則上如有設計值或試驗值,則採用其值;若無,則可直接以2.4 tf/cm2作為鋼材降伏強度值。
(2) 輕型鋼強度:原則上如有設計值或試驗值,則採用其值;若無,則可直接以2.4 tf/cm2作為鋼材降伏強度值。
(3) 螺栓強度:原則上應視現況螺栓標示,採用其標示等級之設計值,若無,則假設為普通螺栓(ASTM A307)。
(4) 銲道強度:原則上如有設計值或試驗值,則採用其值;若無,則可假設採用E60銲條。
(二)接合檢測
接合部檢測至少應採用下列兩種方法檢測:
(1) 目視檢測法: 全部主結構接合處應拍照檢視。
(2) 超音波檢測法: 檢測銲道,至少應檢視30%主結構銲接接合處。
(三)評估人員得向學校或由學校向建管單位調閱原始設計圖說。
四、 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分析
校舍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內容包括:
(一)現況耐震能力評估
(二)評估結果綜合判斷及建築物繼續使用其應注意事項
五、 耐震修復補強方案規劃及建議及其經費概估(修復補強方案規劃應有二案以上,並建議一最佳方案),修復補強目標應使建築物耐震能力達「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修正案」之要求(故應含修復補強方案之耐震詳細評估以確定其適合性),修復補強方案規劃應考量校園規劃及使用性,故須與使用單位進行需求訪談,並做成紀錄。
六、 其他有助於進行詳細評估之調查、檢測或服務及適用甲方所規定之文件。
七、 協助審查作業。
八、 完整耐震能力詳細評估成果報告書及光碟檔案 份(至少含以上各項目)【實際執行人員並應於報告書上簽署】。
九、 耐震詳細評估工作,應接受甲方邀請之專家學者期初及期末審查,依審查意見做必要之修正。
十、 乙方完成詳細評估並經審查通過後,應將耐震詳細評估資料表及審查意見寄至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其中,耐震詳細評估資料表可至校舍耐震資訊網(xxxx://xxxxxx.xxxxx.xxx.xx)下載,彙整評估成果後應簽名作為報告附件。
第七條 (專業審查)
一、 詳細評估結果須經甲方專業審查,xxx在審查前一週交付甲方報告書,其內容項目與格式如附件。
二、 乙方應依審查委員意見,做必要之修正,並應於甲方規定期限內修正完成,若逾期則依本契約相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 (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分析方法與標準)
一、 依照行政院現行「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修正案」,實施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之建築物,其不需補強或補強後之耐震能力應達下列基準之ㄧ:
1. 建築物之耐震能力以其能抵抗之最大地表加速度表示,其耐震能力應達現行「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中所規定工址回歸期 475 年之設計地震地表加速度乘以用途係數 I。
2. 建築物亦得以性能目標作為耐震能力之檢核標準,確保該建物在工址回歸期 475 年之設計地震力下所需達到之性能水準。
二、辦理近斷層校舍耐震能力詳細評估時應考量近斷層效應,以近斷層調 整因子適度放大其耐震需求;已有法令規定者從其規定,尚未納入法令規定者暫依教育部參酌學理依據及相關規範所訂之規定辦理。
三、校舍耐震能力詳細評估方法與需求性能水準應採用較具公信力之方法。其不需補強或補強後之耐震能力,應確保校舍在工址回歸期 475年之設計地震力下所需達到之性能水準。
第九條 (執行業務人員要求)
乙方執行本案業務之主要人員(土木工程技師或結構工程技師或建築師),應於履約期間內參加由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機關團 體(如國震中心等)舉辦之校舍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作業講習會研習,並取得研習證書。但已取得前述研習證書且在有效期限內者,得免再行參加研習及取得研習證書。
第 十 條 (服務費用)一、 契約價金結算方式如下:
1. 採總包價法。服務費用為新台幣____元。
2. 前款所列之服務費用包括辦理本契約服務工作所需之一切費 用,包括完成契約所須全部材料、人工、設備及履約必需之費用在內 (含報告書編印及光碟片製作)、工資(含試驗檢測費用
等)、交通費(離島及偏遠地區之交通費及住宿費得另行議定)、
保險費、勞安費、管理費、稅金。採固定費率,不隨物價指數調整。
第 十一 條 (服務費付款方式)
■耐震能力詳細評估服務費:
乙方完成耐震能力詳細評估,通過專家學者審查會後,提送修正後完整報告書壹式 份及光碟片 份呈報甲方,經甲方完成驗收後,甲方撥付全部服務費用。
■付款辦法:
乙方以領據(發票)及各期履約證明文件(如期初報告、期末報告或成 果報告等)向甲方申請撥付。
第十二條 (履約期限及成果提送):
■耐震能力詳細評估服務履約期限:
一、期初審查:xxx於決標次日起 日曆天內完成期初報告,並將期初報告書 份提送甲方,由甲方召開期初專家學者審查會,期初審 查會若有修正意見,乙方應於期末報告書中修正。
二、期末審查:乙方應於決標次日起 日曆天內完成期末報告,並將期末報告書 份提送甲方,由甲方召開期末專家學者審查會,完成審查後將修正意見以書面通知乙方。
三、完成履約:乙方應依甲方期末審查會議規定之期限內完成修正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報告書(均含電腦光碟)共 份送交甲方審核。逾期未修正改善或修正改善不完全均以逾期論處,但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履約期日計算)
日曆天之計算,□適用第二項免計工期。□不適用第二項免計工期,每日均應計入。
下列期日免計工期,但其有相互重疊者,只計其一:
一、國定假日: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勞動節、國慶日各一日。
二、民俗節日:春節自農曆除夕起七日、民族掃墓節、端午節及中秋節,各一日。
三、工作所在地選舉投票日。四、星期六及星期日。
期日之認定依下列規定:
一、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二、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完成或送達甲方之場所者,履約期間之末日,以甲方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當日為休息日或因故停止辦公,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第十四條:(履約期限延期)
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乙方,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後七日內,檢具事證,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履約期限。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延長履約期限。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一日者,以一日計。
一、發生契約約定不可抗力之事故。二、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三、因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四、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五、由甲方自辦或甲方之其他廠商因相關履約標的之延誤而影響契約進度。
六、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者。
第十五條:(不可抗力之範圍)
本契約所稱不可抗力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二、核生化事故或放射性污染,達法規認定災害標準或經主管政府機關認定者。
三、其他經甲方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第 二 章 履約保證
第 十六 條 (保證金不發還或要求擔保)
乙方依投標須知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不予發還或要求擔保者履行其擔保責任,其情形屬契約一部未履行者,甲方得視其情形不發還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及其孳息之一部分。
一、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依同條第二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
三、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四、審查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最後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五、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甲方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
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六、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七、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八、其他因契約約定予以扣減者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遭受損害,其應由乙方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前項不予發還之保證金,於依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發還者;不予發還之孳息,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者。
第 十七 條 (保證金之核退)
乙方完成鑑定(耐震能力詳細評估)成果報告審查印製,提送修正後完整成果報告書壹式 份及光碟片 份呈報甲方,並經甲方同意驗收結案後,無息退還此項履約保證金。
第 十八 條 (保證金之動支或延長期限)
甲方認為乙方有違約或無力完成本案之情事時,甲方得逕行動用履約保證金,用以改善。
乙方未能依契約約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於保證金之保證期限內完成委託事項者,該保證金之保證期限應相應延長之。
第 三 章 履約管理
第 十九 條 (關連廠商之協調)
與契約履約標的有關之其他標的,經甲方交由其他廠商承作時,乙方與其他廠商負有相互協調配合之義務,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如不能協調,乙方應即以書面告知甲方,由甲方召集乙方及關連承包商協商解決,如仍無法達成協議時,甲方得逕行決定。若乙方不依甲方決定為之,致生
錯誤、延誤履約期限或其他情事,其一切損失,均由乙方賠償,甲方並得暫不給付乙方服務費用,俟解決爭議後,再行給付。
第二十條 (乙方接受指示)
乙方接受甲方或甲方委託之機構人員指示辦理與履約有關之事項前,應先確認該人員係為有權代表人,且所指示辦理之事項未逾越或違反契約約定。乙方接受無權代表人之指示或逾越或違反契約約定之指示,不得用以拘束甲方或減少、變更乙方應負之契約責任,甲方亦不對此等指示之後果負任何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密規定)
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履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甲方機密或任何不得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
第二十二條 (轉包及分包)
乙方履約期間,除測量、鑽探、試驗或其他報經甲方同意之工作項目,得分包予專業廠商辦理外,其餘工作均應自己履約不得轉包。
乙方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者為分包廠商。
乙方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仍應負完全責任。分包契約報備於甲方者,亦同。
第二十三條 (安全防護)
乙方應對其履約場所作業及履約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
乙方之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乙方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補救、恢復、重建及對甲方與第三人之賠償等作業。
第二十四條 (作業規定)
乙方履約期間應遵守下列作業規定:
一、 乙方執行本案業務主要人員應親自到現場執行現況調查,並應於完成之報告書上簽證。
二、 乙方應依照契約所附用人計劃參與本服務工作,除事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者外,不得變更。
三、 乙方履約人員對於所應履約之工作有不適任之情形者,甲方得要求更換,乙方不得拒絕。
四、 乙方依本契約約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甲方對於乙方履約事項之審查或認可或核准行為而免除或減少。
五、 乙方執行本契約之工作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與本契約有關之商業活動。
六、 其他未盡事項,依「高中職及國中小校舍結構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作業規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權利及責任)
乙方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乙方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智慧財產權)
乙方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甲方,乙方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乙方保證對其人員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與其人員約定以乙方為著作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
對於乙方完成之著作,甲方得修改著作。甲方於公開發表該著作時,以甲方名稱行使之。
除另有規定外,乙方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施工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乙方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乙方負擔。
乙方提供甲方之圖說、資料及設計等智慧財產權項目,如有涉及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事,其對甲方及其相關人員所生之損害,均由乙方負損害賠償之責。甲方如因而遭致他人控告、索賠,由乙方抗辯,保障甲方及其相關人員免受損害,乙方並應承擔甲方所有之責任,並支付損害賠償及有關費用,且於甲方損害賠償之訴經判決確定,乙方應另支付甲方服務費總額百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
第二十七條 (履約績效管理)(台北市政府單行法令,無則刪除)
乙方應遵守「台北市政府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履約績效管理要點」並得主動提出履約良好事績等佐證資料,向甲方申請增分計點。但乙方有該辦法所定之不良履約情事時,甲方應依該辦法給予扣分記點。
第 二十八 條 (保險)
甲方對於乙方、分包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對於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之風險,乙方應投保必要之保險。
乙方除經甲方同意者外,應於訂約後辦理下列保險(由甲方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本保險所需費用已包含於服務費內。
■專業責任險。包括因業務疏漏、錯誤或過失,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致甲方或其他第三人受有之損失。
■雇主意外責任險。
□其他:
乙方依前項辦理之保險,其內容如下(由甲方視保險性質擇定或調整後於招標時載明):
一、承保範圍:(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包括得為保險人之不保事項。)二、保險標的:履約標的。
三、被保險人:以乙方為被保險人。
四、保險金額:每一意外事故保險金額及保險期間最高理賠金額均為契約價金總額。
五、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上限:(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六、保險期間:自(決標次日)起至契約所定履約期限之日止,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保險期間比照順延。
七、未經甲方同意之任何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無效。
八、其他:
保險單記載契約規定以外之不保事項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乙方負擔。乙方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乙方負擔。
保險單正本一份及繳費收據副本一份應於辦妥保險後即交甲方收執。
乙方未依本契約規定辦理專業責任險並維持其有效時,甲方得逕行辦理並維持其有效,所須保險費在乙方服務費中扣抵,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第 四 章 契約變更及轉讓 第 二十九 條 (契約變更)
一、 甲方得依需求通知乙方變更契約,乙方於接獲通知後應依甲方所訂期間內提出契約標的變更所需之價金、履約期限及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送甲方核定。
二、 乙方於接受甲方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甲方另有請求者外,乙方不得因第一項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責任。
三、 契約之變更非經甲乙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四、 原訂之工作期限因工作變更、不可抗力情事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事致須予延長時,其期間由甲乙雙方協議延長之。
五、 本契約條文如有未盡事宜或意義不明者,應經雙方同意後始得修正或補充之,並以書面為憑,視為契約之一部份。
六、 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之意思表示,應以中文書面遞(寄)交至甲方或乙方所約定之人員或處所,並視為契約之一部份。
第 三十 條 (契約之轉讓)
乙方不得將契約或債權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合併、銀行實行權利質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乙方依採購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不受前款限制。
第 五 章 驗收
第 三十一 條 (驗收及缺失改善)
乙方於完成服務事項後應提出各階段完成之書面文件向甲方申報驗收,甲方於收件後應於三十日內辦理書面驗收或召開會議驗收。如有逾時辦理驗收之必要,應經甲乙雙方協議延期之。
甲方驗收時,如發現內容與契約約定不符,乙方應在甲方指定期限內修改完妥。乙方逾期仍未修改或未處理完妥,甲方得再限期通知乙方改善,乙
方逾期仍未改善或拒絕改善,甲方得動用乙方尚未支領之服務費、履約保證金或差額保證金自行或使第 3 人改正,如有不足,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驗收缺點之改善,乙方應在甲方前項第一次指定期限內修改並於改善期限屆滿之次日辦理複驗。複驗不合格時,自該複驗完成之次日起計算至缺點改善完成之日止,均以逾期論,每日處以按結算總價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併第 33 條之規定計算。
乙方不得以民法第 493 條第 3 項之規定,拒絕依前 2 項之規定處理。第 三十二 條 (瑕疵擔保)
自乙方工作成果交付並驗收xxxxxx,xxxxxx,x方應付瑕疵擔保責任。
第六章 違約處理
第 三十三 條 (罰則)
一、 乙方如不履行本契約,或未能遵守契約規定執行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工作,以違約論,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二、 乙方因故未能如期執行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工作時,應於事先以書面敘明原因向甲方申請延期,經甲方同意後得視實際需要予以展延,但逾期罰款仍照規定辦理。
三、 乙方逾期開始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工作或逾期完成契約所訂評估工作內容並提出成果報告書或補正報告書之闕漏、錯誤部份,逾期違約金以每日按總服務費千分之一計算,由甲方就應付款項內扣除之。逾期違約金以總服務費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逾期違約金得自應付予乙方之價金中抵除;其有不足者,甲方得通知乙方於通知文書到達日起 15 日內繳交。
四、 甲方發現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1.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2.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3.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4. 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
5. 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6. 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至第92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7. 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8. 因可歸責於廠商(乙方)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9.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10.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5條之規定轉包者。
11.因可歸責於廠商(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12.破產程序中之廠商(乙方)。
13.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14.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五、 乙方逾期完成契約所訂評估工作內容並提出成果報告書(含補正資料)或報告書有闕漏、錯誤或不實部份,即屬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
第 1 項第 8 款「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及第十款「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之情事,若乙方有上述之情事次數超過三次(含)以上者,甲方將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至 103 條規定辦理,並以違約論處,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六、 乙方對甲方承辦人員不得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招待或其他利益之饋贈,違反上述規定者,除依政
府採購法規定處分外,如甲方因此項行為受有損失,乙方應負賠償責任及受法律上之處分。
七、 乙方執行本契約之相關勤務工作,因而發生之醫療或傷亡事故,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但該事故之發生係由甲方之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八、 乙方對委託案有審查疏失、管理不善,致甲方遭致任何損失,乙方應負賠償之責任。
第 三十四 條 (逾期之懲罰性違約金)
乙方未依第七條、第十二條約定期限完成作業時,應按逾期之日數,每日給付按服務費用千分之一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甲方得於乙方尚未支領之服務費中扣除,如有不足,得向乙方追繳;但其最高金額不得超過服務費百分之二十。
有分標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而屬分標完成作業後交甲方使用者,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未逾分標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扣除已分標完工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
二、逾分標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者,計算逾分標進度之違約金。
三、逾分標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者,分別計算違約金;但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應扣除已分標完成作業部分之金額。
四、分標完成作業期限與其他作業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標進度,得個別計算違約金,不受前款但書限制。
有分標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而屬全部完成作業再交甲方使用者,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未逾分標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
二、逾分標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者,其前所扣除之分標進度違約金應予發還。
三、逾分標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其有逾分標進度之違約金者,於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時應予扣抵。
第 三十五 條 (可歸責乙方之契約終止或解除及暫停執行)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一.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二.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三.有政府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四.違反第 22 條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五、違反第 19 條之約定經查證屬實,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六.乙方或其人員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七.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八.偽造或變造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九.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十.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十一.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十二.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十三.未依契約規定履約,經甲方書面催辦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
十四.其他經甲方認定可歸責予乙方之重大違反契約事項。
依第一項規定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不發還履約保證金,甲方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及損失,得自乙方未領之酬金中扣抵。如有不足仍得向乙方追償。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者,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乙方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契約價金。
第 三十六 條 (非可歸責乙方之契約終止或解除及暫停執行)
契約因政策變更,乙方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甲方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賠償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害。但不包含所失利益。
依前項約定終止契約者,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前已完成且可使用之履約標的,依契約價金給付;僅部分完成尚未能使用之履約標的,甲方得擇下列方式之一洽乙方為之:
1.繼續予以完成,依契約價金給付。
2.停止相關作業。但應給付乙方已完成作業之相關費用。 非因政策變更而有終止或解除契約必要者,準用前項規定。
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甲方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得補償乙方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並應視情形酌予延長履約期限。但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六個月者,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第 三十七 條 (契約終止或解除之效力)
本契約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務即終止。契約解除時,溯及契約生效日消滅。雙方負恢復原狀之義務。
第 三十八 條 (賄賂等不正利益之扣款)
乙方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或對甲方人員或受甲方委託之乙方人員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者,甲方得將因此所生溢價及利益自契約總價中扣除。
乙方之分包廠商有前項情形者,亦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 條 (通知方式)
甲乙雙方間之通知,除另有約定者外,得以書面文件、信函、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並送達他方所指定之人員或處所。
前項通知,於送達他方或通知所載生效日生效,並以二者中較後發生者為準。甲乙雙方對通知內容如有異議,應於送達次日起十五日內通知對方,逾期未通知,視為無異議。
第 四十 條 (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僱用)
乙方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僱用或繳納代金。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第 四十一 條 (契約文件效力順序)
下列各項文件均為契約文件,其於衝突或不一致之情形時,優先順序如下:
(一)本契約條款。
(二)開標紀錄。
(三)補充投標須知或評選須知。
(四)投標須知(含招標公告)。
(五)服務建議書。
本契約所含各種文件,除前項約定外,並依下列原則辦理。但契約另有約定或文件內容有誤或係偽造、變造者,不在此限。
(一)招標文件載明之契約條款優於乙方之定型化契約條款。
(二)招標文件特別附記之條款優於一般定型化條款。
(三)文件之製作或審定日期較近者優於較遠者。
(四)投標文件之內容較招標文件之內容更有利於甲方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五)乙方文件之內容較甲方文件之內容更有利於甲方者,以乙方文件之內容為準。
(六)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以招標文件之規定為準。
(七)契約約定之其他情形。
前項優先順序兼有二款以上情形者,由甲方擇一為之,乙方如有不服,得循爭議程序解決。
第 四十二 條 (爭議之處理)
雙方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之規定向行政院公共工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或○○縣(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申請調解;如由乙方提出申請,甲方不得拒絕參與調解。
調解申請人在我國無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在我國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為之。
第 四十三 條 (仲裁之提付)
因本契約之履行所引起之爭端,甲乙雙方之任一方,得於徵得他方之同意後,於我國○○縣(市)依仲裁法向仲裁機構提請仲裁。
第 四十四 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之履行所引起之爭端,甲乙雙方之任一方,如欲提起訴訟,應向我國台灣○○縣(市)地方法院提出,並以該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 四十五 條 (準據法)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第 四十六 條 (契約補充)
本契約未約定者,依政府採購法、民法以及相關法令辦理。第 四十七 條 (契約附件)
本契約附件,詳如附件清單。第 四十八 條 (其他)
(一)乙方如有新增勞工職缺需求時,應立即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至全國就業 e 網(xxxx://xxx.xxxx.xxx.xx)以網路填報方式填列「求才登記表」(需加註工程代碼、工程主辦機關及聯絡窗口)。
(二)乙方對於履約所僱用之人員,不得有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
(三)乙方履約時不得僱用甲方之人員或受甲方委託辦理契約事項之機構之人員。
(四)乙方授權之代表應通曉中文或甲方同意之其他語文。未通曉者,乙方應備翻譯人員。
(五)甲方及乙方於履約期間應分別指定授權代表,為履約期間雙方協調與契
約有關事項之代表人。
(六)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法及民法等相關法令。第 四十九 條 (契約份數)
本契約正本二份,雙方各執一份,乙方持有之正本,應依法貼足印花稅票。副本( )份,由甲方分別陳轉備用,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立契約人:甲方:
(代表人):
(地址):乙方:
(負責人):
(地址):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縣市)(學校名稱)
(校舍名稱)耐震能力詳細評估期初報告書內容(格式)
一、前言(建物名稱及用途、地址、建造年代、基地概況、原有結構系統概述)
二、建築結構體現況初步勘查(現況勘查、損壞調查及構件受損比例)三、結構物基本資料調查(原有結構設計圖說整理繪製、補強修復紀
錄蒐集)
四、工作內容與規劃(材料檢測之方法、數量、取樣位置)
五、詳細評估分析方法說明(分析方法工具、結構模擬、耐震合格標準)
六、預計修復與結構補強方案(須與使用單位進行需求訪談並作成紀錄)
七、結論與建議
(縣市)(學校名稱)
(校舍名稱)耐震能力詳細評估期末報告書內容(格式)
【首頁】:詳細評估成果上傳資料表一、前言
二、建築物基本資料蒐集
2.1 使用執照
2.2 建築設計圖說
2.3 結構設計圖說
2.4 原設計圖說採用之規範及設計方法
2.5 地質調查報告等相關資料三、結構現況調查
3.1 建築物使用現況(如加蓋、違建、夾層、提高使用載重或更改結構主構件等)
3.2 損壞現況(如裂縫、混凝土剝落、鋼筋銹蝕、接合現況檢測、構件現況檢測、腐朽、風化、滲漏水等)
3.3 結構斷面尺寸與原設計圖說內容比對;若無圖說,則採用非破壞性方法直接量測構件尺寸
四、建築物損壞調查
4.1 檢測調查
4.2 結構體損壞調查彙整
4.3 損壞修復方式建議五、材料強度
5.1 一般碳鋼強度
5.2 輕型鋼強度
5.3 螺栓強度
5.4 銲道強度
六、接合檢測(至少應採用下列兩種方式檢測)
6.1 目視檢測
6.2 超音波檢測
七、結構物基本分析資料
7.1 結構物概述
7.2 結構系統
7.3 結構材料規格
7.4 樓層載重計算
7.5 地震力(含風力)分析
7.6 基地地盤分類
7.7 建物基本振動週期八、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分析
8.1 現況耐震能力評估
8.2 評估結果綜合判斷及建築物繼續使用其應注意事項九、耐震補強方案
9.1 補強方案規劃
9.2 補強後結構耐震能力評估十、修復與補強工程費用概算 十ㄧ、結論與最佳方案建議
十二、附件
校舍結構耐震詳細評估成果驗收檢核表
項號 | 檢核項目 | 承攬廠商說明 | 機關學校 驗收檢核合格與否 |
一 、期初報告書 | 1. 依合約期限提送期初報告書: 份 | 來文日期: 來文文號: | □是;□否 |
2. 期初報告書內容: | 應包含前言、建築結構體現況初步勘查、結構物基本資料調查、工作內容與規劃、詳細評估分析方法說明、預計修復與結構補強方案、結論與建議等 項目。 | □是;□否 | |
3. 需求訪談記錄: | 會議記錄: 見期初報告書第 頁見成果報告書第 頁 | □是;□否 | |
二 、期末報告書 | 1. 依合約期限提送期末報告書: 份 | 來文日期: 來文文號: | □是;□否 |
2. 期末報告書內容: | 應包含詳細評估成果上傳資 料、前言、建築物基本資料蒐集、結構現況調查、建築物損壞調查、材料強度、結構物基本分析資料、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分析、耐震補強方案、修復與補強工程費用概算、結論與最佳方案建議及附件等項目。 | □是;□否 | |
三 、檢測頻 率 | 1. 目視檢測 處 | 見成果報告書第 頁 | □是;□否 |
2. 超音波檢測 處 | 見成果報告書第 頁 | □是;□否 |
項號 | 檢核項目 | 承攬廠商說明 | 機關學校 驗收檢核合格與否 | |
四 、成果提送 | 1. 依據審查意見修正後之完整耐震能力詳細評估成果報告書 份及光碟檔案 份(應包含相關圖說電子檔、現況分析模型檔、補強方案分析模型檔、分析之輸出及輸入檔、補強方案設計圖說、成果報告書電子檔 及與詳細評估相關之檔案) | 來文日期: 來文文號: | □是;□否 | |
2. 依據審查意見修正後之詳細評估結果是否郵寄至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地震工程研 究中心。 | □是;□否 | |||
廠商代表填表後簽章 | 廠商說明 | |||
機關學校覆核 | ||||
承辦人簽章 | 總務主任簽章 | 校長簽章 | ||
覆核結果及處理意見 |
※上述驗收項目各校得視需要自行增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