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南投縣政府為辦理「埔里鎮福興農場聯外道路(投 76-1線)補辦徵收」用地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0-0 xx內 1 筆土地,面積 0.003500 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三條之一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4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案內非編定為交通用地之土地,並請一併核准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案內農業用地經本府 107 年 4 月 14 日府農務字第 1070081445 號函同意變
更為非農業用途使用;本案工程經本府 107 年 6 月 29 日建
設處便簽認定非屬第 7 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得免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三點第二、三項規定辦理;經本府 107 年 1 月 16 日農業處便簽確認本案土地皆非位屬山坡地範
圍,符合交通部 99 年 7 月 7 日交路字第 0990006207 號令修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道路)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 8 點規定,免受山坡地開發面積不得少
於 10 公頃之限制。
此 請
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一) 為辦理「埔里鎮福興農場聯外道路(投 76-1 線)補辦徵收」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 本案工程業經內政部 108 年 3 月 26 日台內地字第
1080261715 號函准予徵收,惟分割作業錯誤致使路線偏差,將針對路線偏差部分辦理補辦徵收,以維持原規劃道路寬度順接前後路段及釐正地籍
權屬狀態,並為確保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將儘速辦理用地取得並給予合理補償。
三、 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 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0-0 xxx等 1 筆土地,合計面積 0.003500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徵收土地圖說及土地使用計畫圖。
(二) 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依第 3 點規定,勘選之用地屬非都市土地範圍,已就損失最小之地方為之,並儘量避免耕地、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事業區位土地,亦非屬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及依第 5 點規定載明 1.用地範圍之四至界線、2.用地範圍內公私有土地筆數及面積,各占用地面積之百分比、3.用地範圍內私有土地改良物概況、4.用地範圍內土地使用分區、編定情形及其面積之比例、5.用地範圍內勘選需用私有土地合理關連及已達必要適當範圍之理由、6.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及理由、7.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等七項併入興辦事業概況內並於公聽會上適當地點揭示及說明。
(三) 本案用地範圍內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總面積為
0.003500 公頃, 占原工程用地範圍總面積之
0.13%,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之一規定作交通事業使用者不再此限。
四、 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 興辦事業之種類: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第二款之交通事業。
(二) 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之交通事業及公路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且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得徵收情形,業經本府 107
年 4 月 14 日府農務字第 1070081445 號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用途使用。
(三) 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案投 76-1 線係屬鄉道,本府本於權責辦理,依據 108 年 8 月 26 日簽請縣長同意辦理。
五、 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 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本案係針對「埔里鎮福興農場聯外道路(投 76-1線)新闢工程」分割作業錯誤致使路線偏差部分辦理補辦徵收,以釐正地籍圖冊、使其管用合一,且因道路刻正已啟動興建工程,為確保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將儘速辦理用地取得並給予合理補償,故實有徵收私有土地必要。
(二) 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本案工程道路設計寬度 15 公尺,規劃為雙向 4
車道,配合生活圈計畫規劃 2 車道及 2 機車優先
x,本案因分割錯誤致使部分道路偏移近 1 公尺,為維持原規劃道路寬度及順接前後路段,將針對偏移部分辦理補辦徵收,係屬必要最小限度範圍。
(三) 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案補辦徵收土地為原道路規劃使用範圍,僅因分割錯誤致使部分道路偏移,故並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 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案工程開闢為永久作道路使用,若以其他方式取得,如 1.設定地上權、2.聯合開發、3.捐贈、4.租用、5.公私有土地交換等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理由如下:
1.設定地上權:本案係定著於土地上之道路工程,且係永久使用,為配合工程施工及後續開發管理之考量,且非穿越土地之上下而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57 條規定協議或徵收地上權,爰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聯合開發:聯合開發方式,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但本案工程未來係作公共設施供大眾使用,並無報酬及收入,故不適合聯合開發。
3.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須尊重土地所有權人之意願主動提出,本案迄今尚未接獲願意捐贈土地之意思表示。
4.租用:本案永久為道路使用,需取得所有權為宜,不宜租用私人土地。
5.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本案係屬非都市土地,無類似都市土地之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故本案無
相關法令規定可供辦理。
綜上已無其他取得方式,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條規定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然未能達成協議將依規定辦理徵收。
六、 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詳如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七、 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x此補辦徵收之土地形狀狹長,坐落於土地所有權人家中院子之邊界,現況無居住之型態亦無土地改良物。
八、 土地改良物情形無。
九、 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無。
十、 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補辦徵收土地位於投 76-1 線 0K+430~0K+470 處,長約 40 公尺、寬近 1 公尺,周圍為雜木、喬木及景觀盆栽,補辦徵收範圍內無土地改良物。
十一、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 依本府文化局 107 年 1 月 9 日府文資字第
1070000056 號函查復本案用地範圍非屬《文化資產保存法》之指定古蹟、遺址、登錄歷史建築、聚落建築群、文化景觀保存區等範圍。
十二、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
錄及出席紀錄。
(一) 業於 106 年 9 月 27 日、107 年 1 月 2 日及 107 年
3 月 1 日將舉辦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及第三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張貼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本府、南投縣埔里鎮公所、福興里辦公處及牛眠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並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新聞紙(106 年 9 月 28 日、107 年 1 月 5 日及 107 年 3 月 9 日之
太平洋日報)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於 106 年 10
月 6 日、107 年 1 月 15 日及 107 年 3 月 20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與刊登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及 3 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 公聽會上業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本案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載明事項,併入興辦事業概況內於公聽會聽會上適當地點揭示及說明。
(三) 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6 年 10 月 27 日、107 年 2 月 13 日及 107 年 4
月 12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本府、南投縣埔里鎮公所、福興里及牛眠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
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公聽會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本府網站影本。
(四) 已於民國 107 年 1 月 15 日第二場公聽會針對 106
年 10 月 6 日第一場公聽會、107 年 3 月 20 日第
三場公聽會針對 107 年 1 月 15 日第二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所提出之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 106 年 10 月 27 日府
工土字第 10602231232 號函、107 年 2 月 13 日府
工土字第 10700240552 號函及 107 年 4 月 12 日府
工土字第 1070073514 號函檢送之會議記錄。
(五) 本次補辦徵收共計一位土地所有權人,該土地所有權人為本案原道路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故於前述三場公聽會皆已完成通知,今係因分割作業錯誤致使路線偏差故須補辦徵收,符合依土地徵收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免再重新舉辦公聽會,檢附原辦理公聽會之文件。
十三、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 以 108 年 8 月 7 日府工土字第 1080180442 開會
通知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並於 108 年 8 月 13 日於埔里鎮福興里集會
所上午 10 時 30 分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召開協議價購會議,詳如后附協議價購通知單及 108 年 8 月 16 日府工土字第 1080186345號函協議價購會議紀錄影本,該通知均已合法
送達。
(二) 申請徵收前已書面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所有權人於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三) 協議價購通知有依土地登記簿之住址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皆已合法送達。
(四) 本案協議價購價格:本案協議價購土地之價格係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依市價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之規定,本案地價補償市價資訊之取得本府委請xx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進行評估協議價購市價,以市價 4,800 元/平方公尺作為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之金額,經協議結果土地所有權人尚未於期限內繳交協議價購同意書,致協議不成,爰依程序辦理徵收。
(五) 其價格評估過程說明如下:
本案協議價購價格係委由不動產估價師依相關法規及其專業,以政府相關公開資訊及該宗地周遭市場買賣實例價格做為參考依據,並考量區域因素及宗地個別因素等評估而成。
十四、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徵收土地清冊。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無,案內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十六、安置計畫
本案範圍內無可供居住之房舍,故無符合土地徵收
條例第 34 條之 1 所載,因其所有建築改良物被徵收致無屋可居住者,或情境相同經縣政府社會工作人員查訪屬實者,故無需向社會單位查詢及訂定安置計畫。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 計畫目的:
1.本案為生活圈交通系統建設計畫道路,因考量埔里地區觀光資源豐富,結合在地農產品與周遭景點,埔里鎮具有發展成為觀光樞紐中心之優勢,帶動區域性整體觀光產業,道路開闢後未來可因應福興農場溫泉區帶來之觀光人潮及車潮,具備改善對外聯結性及疏解觀光人潮之功能,並同時兼顧當地民眾原有的通行便利性及安全性,新增溫泉住宿服務,將大幅提升民眾前往之意願及停留時間,對於當地觀光及周圍產業發展有直接的助益,可有效改善當地道路服務水準與生產環境,提升整體居住品質及產銷環境。
2.考量福興農場溫泉區將對於鄰近道路服務水準
產生影響,經xxx農場溫泉區開發前台 21 線及投 76 線交通尖峰小時車流約為 689PCU/HR及 249PCU/HR,其服務水準分別為 C 和 B,經評估本案道路開闢後流量將涵蓋 80%溫泉區之車流及 30%當地居民流入投 76 線,目標年(民國
111 年)交通量於平日為 300PCU/HR,假日為 913PCU/HR,平均每日約為 475PCU/HR,導致投 76 線最大之尖峰小時交通量約為 894
PCU/HR(假日),平日尖峰小時交通量約為 404 PCU/HR,其最大 V/C 值約為 0.45,而服務水準約為 D 級,並預估未新闢本案道路台 21 線及投
76 線交通尖峰小時車流約為 1,013PCU/HR 及 812PCU/HR,其服務水準皆在 D 級範圍內,其中投 76 線及台 21 線之 V/C 值為 0.51,已接近 D級之上限值,顯示廬山溫泉遷建將對於鄰近道路服務水準產生影響,其影響最大為福興路界於西安路二段(台 21 線)之路段,假日尖峰時段服務水準由 B 級下降至 D 級,顯示溫泉專區帶來之人車,將對於現況交通帶來衝擊,故確有開闢本案道路之必要性。
3.本案將針對分割作業錯誤致使路線偏差部分辦理補辦徵收,確保道路工程寬度一致及前後順接之完整性,以及使其道路現況與地籍圖冊相符,並保障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
(二) 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 計畫進度:預定民國 108 年 6 月開工,預定民國
110 年 6 月底完工(本案工程於 108 年 8 月 5 日開工,108 年 3 月已合法取得位於工程範圍內之土地已開始施作,截至 108 年 8 月 31 日實際工程進度約 2.56%)。
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 應需補償金額總數:新台幣 168,000 元。
(二) 地價補償金額:新台幣 168,000 元。
(三) 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新台幣 0 元。
(四) 遷移費金額:新台幣 0 元。
(五) 其他補償費:新台幣 0 元。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 準備金額總數:本案準備金為新台幣 258,565,984
元,實際應補償金額總計新台幣 168,000 元,故足敷支應本案徵收價款。
(二) 經費來源及概算:
本案款項編列於本府 107 年度道路橋樑工程-道
路橋樑新建及改善工程,並依本府 108 年 1 月 29日府主決算字第 1080030349 號函准予保留 258,565,984 元,詳如預算編列文件影本。
(三) 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市價之相關證明文件。
需用土地人:南 投 縣 政 府代 表 人:縣長 林 明 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南投縣政府興辦「xxxxxxxxxx聯外道路(投 76-1 線)新闢工程」興辦事業之公益性及必要性綜合評估分析:
評估分析項目 | 影響說明 | |
(一)社會 因素 |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 1. 影響人口之多寡:本案補辦徵收預計取得 1 筆私有土地,面積 0.0035 公頃, |
徵收範圍內受影響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 | ||
1 人。 | ||
2. 本案沿途經過福興里,福興里現有人口 | ||
1,117 人,總戶數 411 戶,本案徵收所 | ||
有權人占全里全人口 0.09%,道路開闢 | ||
後可供里民與遊客通行提升通行之安全 | ||
性及方便性。 | ||
3. 年齡結構:本案土地所有權人年齡介於 | ||
41 歲至 64 歲間,範圍內無供居住之型 | ||
態,未影響居住權益,且道路開闢後可 | ||
增加當地就業機會。 | ||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程度 | 工程範圍現況使用為農田、灌排溪流;工程範圍未通過人口住宅密集地區及環 | |
境敏感地區,道路開闢後可作為福興農 | ||
場溫泉區主要聯外道路,疏解未來大量 | ||
觀光旅遊人潮及車潮所造成之交通負 | ||
荷,故本道路工程對周圍社會現況有正 | ||
面之影響。 | ||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程度 | 1. 本工程坐落埔里鎮,居民主要經濟活動 | |
為農業,透過安置廬山溫泉業者,隨著 | ||
溫泉產業之移入,將有效帶動地方觀光 | ||
及促進xx的地方產業發展,進而為弱 | ||
勢族群創造觀光產業或地方產業就業機 |
評估分析項目 | 影響說明 | |
會,因此對周圍社會現況,計畫範圍外 | ||
之弱勢住民、族群生活型態亦可改善。 | ||
2. 本案無徵收建築改良物,故無符合土地 | ||
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所載,因其所有 | ||
建築改良物被徵收致無屋可居住者,或 | ||
情境相同經縣政府社會工作人員查訪屬 | ||
實者,故無需向社會單位查詢及訂定安 | ||
置計畫。 | ||
4.徵收計畫對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 1. 因當地以農業為主道路聯通性不足,既 | |
有道路彎曲狹小且緊鄰灌溉排水,致高 | ||
程落差大,於夜間照明不足將增加行車 | ||
風險,本案道路規劃設有機車優先道, | ||
得以保障機車騎士之安全,施工完成後 | ||
可減少居民出入危險及事故發生機率, | ||
大幅提升通行之安全性。 | ||
2. 本案無需檢附相關風險評估證明文件。 | ||
(二)經濟因素 | 1.徵收計畫對稅收 | 1. 本計畫道路後完成後,將改善工程範圍鄰近區域交通路網系統,提升鄰近土地 |
利用價值,藉以提高地方產業及觀光產 | ||
業等投資,進而增加稅收。 | ||
2. 故徵收計畫範圍內地方稅收為有增無減 | ||
之情形。 | ||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 | 1. 本案原用地範圍內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
之總面積為 1.65004 公頃,占工程用地 | ||
範圍面積之 59.34%,其中擬徵收之特 | ||
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面積為 0.687133 | ||
公頃,現況多為農業使用,透過工程設 |
評估分析項目 | 影響說明 | |
計保留既有灌溉排水系統,可將範圍外 | ||
之影響降至最低,且本案屬線型道路工 | ||
程,未影響大面積耕地,對糧食安全影 | ||
響程度有限,另道路闢後有利於農作物 | ||
向外運輸,並可因觀光發展增加對於農 | ||
產品之需求。 | ||
2. 補辦徵收土地屬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
業經南投縣政府 107 年 4 月 14 日府農 | ||
務字第 1070081445 號函同意變更為 | ||
非農業用途使用。 | ||
3.徵收計畫對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 x補辦徵收土地形狀狹長,坐落於土地 | |
所有權人家中院子之邊界,現況無居住 | ||
之形態亦無土地改良物。無相關產業或 | ||
就業情形。 | ||
4.徵收費用、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 1. 本案款項編列於該府107 年度道路橋樑 | |
工程-道路橋樑新建及改善工程,並依該 | ||
府 108 年 1 月 29 日府主決算字第 | ||
1080030349 號 函 准 予 保 留 | ||
258,565,984 元,足敷支應徵收價款。 | ||
2. 本案預算無造成財政排擠效果。 | ||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 | 1. 原計畫沿線主要以農業為主,漁業及畜牧業因地形因素,並不適合本區發展,故本計畫道路後完成後,隨著溫泉業者移入需提供食宿服務,對於當地農林漁牧產業之需求隨之增加,可減少銷往外地之運輸成本,亦可發展當地特色產品,對當地農林漁牧產業鏈具正面影響。 |
評估分析項目 | 影響說明 | |
2. 案經本府 107 年 4 月 14 日府農務字第 1070081445 號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用途使用。 | ||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 | x道路規劃以影響私有財產權最小為原則,並結合xx道路改善區域交通,提升居民生活環境,xx地方發展,發揮土地使用之完整性。 | |
(三) 文化及 生態因素 |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之影響 | 1. 本工程範圍內地形平坦,現況無特殊自然景觀,工程規劃已考量城鄉風貌,無大規模改變地形或破壞地表植,儘可能 |
維持原有之城鄉自然風貌。 | ||
2. 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107 年 9 月 13 | ||
日投環局綜字第1070018099 號函查復 | ||
依「開發行為需依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 | ||
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5 條規定之規 | ||
模,本計畫申請開發區位及長度均未達 | ||
需環境影響評估之標準。 | ||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之影響 | 1. 經查鄰近範圍內無涉及文化歷史古蹟。 | |
2. 經該府文化局 107 年 1 月 9 日府文資字 | ||
第1070000056 號函查復本案用地範圍 | ||
非屬《文化資產保存法》之指定古蹟、 | ||
遺址、登錄歷史建築、聚落建築群、文 | ||
化景觀保存區等範圍。 | ||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之影響 | 1.本案道路周圍觀光資源豐富,現況對外 | |
主要道路以投 76(寬度 5 公尺至 8 公尺) | ||
連結台 21(寬度 9 公尺)後銜接國道六 | ||
號,其兩者寬度皆不寬,考量目前觀光 |
評估分析項目 | 影響說明 | |
人潮車潮已影響民眾出入及農作使用上 | ||
之通行,使既有道路服務水準下降,且 | ||
區內較缺乏南北向之道路,冀透過本案 | ||
15 公尺寬道路開闢以減輕既有道路之 | ||
交通負荷,同時可作為未來通往福興農 | ||
場溫泉區的道路,以因應旅遊觀光人 | ||
次,改善對外單一主要道路及既有道路 | ||
狹小之現況。 | ||
2. 本案道路可防止交通壅塞,並可提升產 | ||
業發展環境及增加就業機會,對於xx | ||
住戶與社會整體實有正面助益。 | ||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 1. 道路開闢範圍內僅有少量附屬建物及農 | |
作物必須移除,亦未通過人口住宅密集 | ||
地區及環境敏感地區,路線範圍內相關 | ||
動植物生態並無需特別加以保護或於施 | ||
工時需迴避之物種,且屬線型道路工 | ||
程,爰不影響既有生物之生長與繁殖, | ||
對地區居民或生態環境無重大改變及負 | ||
面影響,道路開闢工程之機具噪音擾動 | ||
勢必無法避免,惟影響範圍僅限於道路 | ||
兩旁及工區範圍。 | ||
2. 經該府環境保護局 107 年 9 月 13 日投 | ||
環局綜字第 1070018099 號函查復依 | ||
「開發行為需依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 | ||
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5 條規定之規模, | ||
本計畫申請開發區位及長度均未達需環 | ||
境影響評估之標準,對於該地區目前之 | ||
生態環境無不當影響。 |
評估分析項目 | 影響說明 | |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 x工程完成後有助於當地整體交通路網 | |
之聯結性,同時🖃顧居民及遊客對於交 | ||
通之需求,道路開闢帶來之便捷性將加 | ||
速地方產業及觀光產業的發展,其衍伸 | ||
之各項需求,可增加當地就業機會及農 | ||
產品之銷售,對於xx居民或社會整體 | ||
具有正面具體之影響。 | ||
(四)永續 發展因素 |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 本案用地工程為「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4 年(104-107)計畫」之一,交通發展為永續發展政策綱 |
領中「永續的經濟」層面之面向之一, | ||
本府依永續發展的理念,透過道路工程 | ||
開發運輸需求及提升xx交通網路,預 | ||
計工程完工後改善交通服務水準,有助 | ||
於區域之整體發展,xx城鄉差距,因 | ||
此本計畫之推行對當地區域暨國家之整 | ||
體永續發展有正向助益。 | ||
2.永續指標 | 公路運輸系統是民眾生活環境之一環, | |
為確保人民擁有安全、健康及舒適的運 | ||
輸環境,建構完善的道路系統可節省通 | ||
行時間,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及空氣污染 | ||
情形,且本案施工將採順應地形、地勢 | ||
及土方之方式,落實環境永續發展之目 | ||
標。 | ||
3.國土計畫 | 1. 國土計畫乃是基於永續發展的觀點,本 | |
案工程土地徵收作交通事業用地,符合 |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區域計畫, | ||
亦屬國土計畫之一環,將有效改善公共 |
評估分析項目 | 影響說明 | |
設施之服務水準、滿足經濟及社會文化發展之需要,提升生活環境品質作為辦理之目標,本案工程用地屬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特定專用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用地等,徵收作交通事業使用後,依規定辦理一併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及區域計畫。 2. 經該府 107 年 4 月 14 日府農務字第 1070081445 號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用途使用。 | ||
(五)其他 | 依個別情形,認為適當或應加以參考之事項 | x計畫路段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文化古蹟及生態環境,勘選土地已考量道路改善需求及道路現況,並優先考量使用公有土 |
地,且未通過人口住宅密集地區,本計畫 | ||
道路改善完工後,將改善工程範圍鄰近區 | ||
域交通路網系統、促進地方公共建設之推 | ||
動,進而改善地方生活機能,對居民原本 | ||
之生活條件或模式有正向之影響,經審慎 | ||
評估許多因素,實有必要加以闢建,依徵 | ||
收計畫個別情形認定屬適當及必要。 | ||
(六)綜合評 估分析 | 1.公益性: 本案工程業經本部 108 年 3 月 26 日台內地字第 1080261715 | |
號函准予徵收,惟分割作業錯誤致使路線偏差,將針對路線偏 | ||
差部分辦理補辦徵收,以維持原規劃 15 公尺道路寬度及確保前 | ||
後路段得以順接,保障道路通行之安全。 | ||
2.必要性: | ||
本案係針對「埔里鎮福興農場聯外道路(投 76-1 線)新闢工程」 | ||
分割作業錯誤致使路線偏差部分辦理補辦徵收,以釐正地籍圖 | ||
冊、使其管用合一,且因道路刻正已啟動興建工程,將儘速辦 |
評估分析項目 | 影響說明 |
理用地取得,故實有徵收私有土地必要。 3.適當性與合理性: 本案將針對分割作業錯誤致使路線偏差部分辦理補辦徵收,確保道路前後順接之完整性,以及使其道路現況與地籍圖冊相符,並保障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又本案係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及「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公聽會,用地取得事宜將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項規定及公路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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