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以下简称“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组成联合体共同与弘光能源(东方)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弘光能源”)签署《弘光能源琼中加钗100MW农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总承包合同》,合同总价(含税)人民币64,800万元。
证券代码:002573 证券简称:清新环境 公告编号:2022-015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现已生效,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受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未能顺利履行的情况;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合同的签署属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合同顺利履行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合同签署概况
近日,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以下简称“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组成联合体共同与弘光能源(东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弘光能源”)签署《弘光能源琼中加钗100MW农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总承包合同》,合同总价(含税)人民币64,800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合同,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发包方介绍
企业名称:弘光能源(东方)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WMY54Q 法定代表人:xx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许可项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种畜禽生产;种畜禽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 对外承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生物质燃气生产和供应;运输货物打包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自然生 态系统保护管理;固体废物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 防治技术服务;光污染治理服务;噪声与振动控制服务;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 市政设施管理;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农林牧渔业废弃物 综合利用;智能农业管理;畜禽粪污处理;畜牧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农业专业及辅助 性活动;土石方工程施工;花卉种植;园艺产品种植;水果种植;天然草原割草;农 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 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00x关联关系:公司与弘光能源不存在关联关系。
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公司未与弘光能源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履约能力分析:弘光能源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履行能力。
(二)联合体成员介绍
企业名称: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272959100K 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资本:64441.029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建筑机械设备、xx材料的安装、维修、租赁;自有门面租 赁;钢材、建筑工程机械及配件、五金交电、建筑材料销售。许可项目:建筑、冶金、 市政公用、机电、电力、石油化工、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建筑 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环保、地基基础、起重设备安装、消防设施、防水防 腐保温、建筑装修装饰、城市及道路照明、电子与智能化、建筑幕墙、古建筑、模板脚 手架专业承包;建设工程设计、人防工程设计;土石方工程;拆除作业工程;承接公路 工程施工;城市园林绿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爆破作业许可;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压力管道、锅炉安装;对外承包工程;限分支机构经营:第一类压力容器、第二类低、 中压容器设计、制造、安装焊接技术培训及咨询服务;住宿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柳州市北雀路 115 号
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公司未与其发生类似交易情况。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能力。
三、合同主要内容
发包人:弘光能源(东方)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弘光能源琼中加钗100MW农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总承包合同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名称:弘光能源琼中加钗100MW农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
2、工程地点:海南省琼中县加钗农场
3、工程内容:项目为光伏发电,交流侧容量为100MW,直流侧容量为120MW。
4、承包方式及范围:本项目发包采用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的方式,承包范围为弘光能源琼中加钗 100MW 农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工程完整范围内的项目开发、项目前期、设计、建筑施工、安装施工、设备及材料供货、备品备件、运输、保管、保险、技术服务、调试、试验、验收并网、项目并网发电试运行维护、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目标项目性能保证和售后服务等相关工作及费用。同时,还包含发包人的建设管理费、监理费、项目建设用地费(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补偿费用、土地出让金、土地复垦费(如有)、耕地占用税等)、生产准备费、勘察设计费、建设期所有税费、设备监造费、设备到货验收费、设备性能检测费、项目验收、26 年土地租金(包括建设期)、土地青苗补偿费、土地清苗清淤费用(如有)、水土保持补偿费、可能存在的行政罚款及建设过程中引发的诉讼费用等项目全口径全部投资。
5、工期:本合同工期目标为:
(1)项目机组并网发电时间 2022 年 12 月 5 日前。
(2)承包人应于 2022 年 10 月 30 日前完成 40MW 光伏电站并网,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前全部场内安装工作使之处于 120MW 并网正常发电完工状态(即完工日)。
(3)发包人计划在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项目进场施工前置手续办理完毕,2022 年
4 月 30 日前提供升压站施工用地,2022 年 6 月 30 日前提供 40MWp 光伏区连片可施工用地,2022 年 8 月 30 日前提供 80MWp 光伏区连片可施工用地。
该施工进度以实际交地满足直流侧 120MWp 施工用地需求为前提。如因发包人单方面原因导致无法完成以上承诺的,每超过一天工期相应顺延。
6、合同总价
x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按照固定单价 5.4 元/W,根据项目直流侧装机规模 120MW,计算确定本合同总价(含税)共计人民币¥648,000,000 元(大写:陆亿肆仟捌佰万元 整)。本合同总价及分项价款均为含税固定价格,包括完成本合同条款中合同承包范围 x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其中:
(1)建安费(含税)金额为¥158,220,000 元(大写:壹亿伍仟捌佰贰拾贰万元整);
(2)设备及材料采购费(含税)金额为¥339,600,000 元(大写:叁亿叁仟玖佰陆拾万元整);
(3)勘察设计费(含税)金额¥3,000,000 元(大写:叁佰万元整);
(4)其他费用(含税)金额¥147,180,000 元(大写:壹亿肆仟柒佰壹拾捌万元整);
勘察设计费、其他费用开具 6%增值税专用发票,建安费开具 9%增值税专用发票, 设备费开具 13%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税率发生变化的,双方一致同意,不含税金额不变,税率以变化后的税率执行。
7、付款
预付款: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在本合同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总承包合同总价的 20%人民币作为预付款。预付款的金额为:¥129,600,000 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亿贰仟玖佰陆拾万元整)。
建安工程款的支付:建安工程进度款支付采用月进度申报审批方式。承包人按完成的月进度申报进度款,发包人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及进度进行计量,审批完成后 15个工作日内支付进度款。支付的进度款按申报进度款 85%进行支付。期间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必须提供相应支付金额的 100%发票及相应支付金额的收据、进度款付款申请和经发包人、监理方审核的进度款统计报表。
批次机组通过试运行后 10 个工作日,支付至该批次建安工程款的 90%;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 10 个工作日,支付至建安工程款 97%,余 3%作为项目工程建设质保金,可
用质量保函代替。
设备及材料采购费的支付:
光伏组件及箱逆变一体机:每 20MW 为一批次,按照项目施工需要,每批次设备到货前,承包方提供 3%质量保函后,支付至该批次设备款总费用至 100%。
其他设备:设备采购到货款支付采用月进度申报审批方式。发包人按完成的月进度申报到货款,发包人根据实际到货数量及进度进行计量,审批完成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到货款。支付的到货款按申报到货款 85%进行支付。期间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必须提供相应支付金额的 100%发票及相应支付金额的收据、四方开箱验收证明、付款申请和经发包人、监理方审核的进度款统计报表;完成试运行合格后 10 个工作日支付至设备
款总费用的 90%,移交生产验收合格后 10 个工作日支付至设备款总费用的 97%,余 3%作为项目工程建设质保金,可用质量保函代替。
其他费用的支付:
(1)征(租)地相关费用:按照实际征(租)地进度进行结算,每批次征(租)地完成后,提供相关票据及凭证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次征(租)地应付款项的 100%;施工临时租地进出场道路及场地清理费:按照实际征(租)地进度进行结算,施工临时租地进出场道路及场地清理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支付至对应合同金额的 100%;青苗补偿费用:按照实际支付进度进行结算,青苗补偿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支付至对应合同金额的 100%。
(2)勘察设计费:完成项目初步设计收口后 10 个工作日,支付该项费用的 20%;
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通过审查后 10 个工作日,支付至该项费用的 70%;项目移交验收后 10 个工作日支付至该费用的 97%,余 3%作为项目工程建设质保金,可用质量保函代替。
(3)前期工程费用、专题、咨询及专项验收费用:取得相应的批复或验收通过后 10 个工作日,按合同清单对应项支付至 95%;取得全部批复文件或验收通过后 10 个工作日,支付至 100%;
(4)建设方管理费及生产准备费:项目完成整体试运及移交生产后 10 个工作日,支付该项费用的 97%,余 3%作为项目工程建设质保金,可用质量保函代替;工程保险 x:费用支付与建筑安装费同步。
(5)总承包管理费:根据完工进度情况等比例支付至合同金额的 97%,余 3%作为项目工程建设质保金,可用质量保函代替;
8、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约:如果承包人未履行其任何一项义务,或者未按合同规定实施本 工程,那么,发包人就可通知承包人,要求其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经双方协商确定,不超过该项义务本该完成日的 10 天内)纠正上述违约行为。
(2)发包人违约:如果发包人未按 13.4 款(本合同 13.4 款付款条件)规定付款给承包人(发包人根据本合同有权扣减的款项除外);已破产(或无力还债)、已停业清理、已收到法院开具的接管令或行政命令;正在与债主谈判了结债务、或正在破产事务机构、破产财产受托人或法院指定的财务管理人控制下为债主的利益继续营业,或者有关方面已采取行动或已宣布判决结果,且所采取的行动或宣布的判决结果(根据适用法律)与上述的那些行动或判决结果具有同样效力;始终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发包人义务;未经承包人同意就转让本合同;承包人即可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他将根据本合同终止工作;该通知将在发出 14 天后生效。
根据第16.1款(上述发包人违约条款)终止了合同或工作之后,承包人应停止所有工作,但发包人所指令的、为保护本工程中已施工设备部分的安全所必需的工作以及为使现场保持整洁和安全所需做的工作除外;移交其已收到付款的所有施工文件,工程设备和材料;移交截至合同(或工作)终止日本工程中已由其施工的其他部分;从现场撤走所有承包人设备,遣返所有职工;移交发包人认为应该移交的其他材料。上述终止行为不得影响本合同所规定的承包人的其他权利。
9、合同生效日: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10、联合体协议: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组成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共同承担弘光能源琼中加钗 100MW 农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 EPC 总承包工作。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及工作职责分摊。EPC 总承包工程的报批、结算、开票、纳税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 EPC 总承包工程的收款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联合体利润分配比例、方式由联合体双方协商确定。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该项目符合公司新能源领域EPC工程项目的业务拓展方向,本合同的签署进一步增强了公司在新能源光伏发电业务方面的业绩。
2、本合同总价(含税)为人民币64,800万元,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
积极的影响。EPC总承包工程的收款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联合体利润分配比例、方式由联合体双方协商确定。公司将根据本合同履约情况以及收入确认原则在相应的会计期间确认收入。
3、该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交易对方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上述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存在导致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亦存在国家及地方政策法规发生变化而影响合同未来履行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弘光能源琼中加钗100MW农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总承包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