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分公司与xx什市融媒体中心(融媒体中心-阿湖广播站机房)互联网链路租用协议
甲方:xx什市融媒体中心
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分公司
甲方:xx什市融媒体中心法定代表人: xxx
地址:xxxxxxx 00 x
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xxxxxxx 00 x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风险共担的原则,就租用中国联通宽带和互联网专线业务达成一致意见,特签署本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租用内容
1.互联网专线为:
租用合同互联网链路价款总额为人民币(含税价)一年合计费用为¥ 7080
元,(大写:柒仟零捌拾元整 ),三年合计费用为¥ 21240 元(大写:贰万壹仟贰佰肆拾元整 )明细如下:
(1)租用电路:互联网链路 1 条,接入线路带宽 100M,每月合计 590 元,每年合计 7080 元,(大写:柒仟零捌拾元整 );
2.合同签约期限:
甲方具体租用需求包括:租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克州分公司互联网链路。租期 2023 年 8 月 1 日至 2026 年 7 月 31 日,自约定的服务正式开通之日起算,协议到期后如需继续租用互联网链路,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协议,如有新资费双方商定;
3.付款方式:
(1)计费期间:本协议项下服务租费的计费期间为按 半年 付费,每年 3月、9 月进行支付费用;
(2)甲方应在收到付款通知和账单之日起 30 日内,以 支票或现金转账的
方式,向乙方/乙方指定的收款人,按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
①由乙方签发,并载明付款金额的付款通知书一份;
②乙方开具支付金额等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项目全部完成,业务正常使用 15 日内完成终验,验收合格后,进行支付;
①由乙方签发,并载明付款金额的付款通知一份;
②乙方开具支付金额等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4.增值税特别约定:
(1)合同所涉价款均为含税价格。每次付款前,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应与甲方实际支付的价税合计款项相一致;
(2)乙方声明并承诺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并同意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xxx在接到甲方开票要求后 15 日内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送达甲方,甲方签收发票日期为发票送达日期;
(4)若增值税发票不合格,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30 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发票并送达甲方,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费用。如乙方不能提供或拒不提供
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5)若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不合格或迟延送达导致未能通过税务部门认证,或虽通过税务部门认证,但因发票税率低于合同标的应征税率致使甲方减少抵扣或被税务机关以“失控发票”等事由追缴税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未通过认证的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或者合同价款 10%(二者中高者)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
(6)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不合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标的应征税率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7)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在送达甲方前或送达后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乙方均应按税法规定向甲方提供有关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以及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积极协助甲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认证申报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8)因第三方传递原因导致买方逾期无法认证抵扣进项税的,乙方应全力协助甲方提供相关证据,以便甲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逾期抵扣进项税。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9)乙方提供虚假、作废等无效增值税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乙方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10% 的违约金;
5.发票种类:
(1)乙方提供发票种类如下: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增值税普通发票;
(2)本项目提供的发票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内容,乙方根据服务的不同区别开具。
(3)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500007452372644
地址:xxxxxxxxxx 00 x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支行银行帐号:65001745100050000272
第二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享受本协议约定的通信服务并在乙方提供的通信服务项目中选择和变更自己所需要的服务,有权对乙方的通信业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甲方作为乙方的大客户,有权享受乙方提供的相应的大客户服务;
(2)甲方不得利用其所租用的宽带与互联网专线业务从事违法犯罪、妨碍社会治安的活动。并且,甲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及方式将其租用乙方的业务转租给第三方;
(3)甲方保证其在本协议项下使用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4)甲方应派专人负责做好本方入网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①接入设备及机房内安装场地、配套设施(如电源、照明)的准备;
②保证入网各机构配合乙方的进网调测工作;
③调配和预留所在大楼内配线室至机房的通信线路;
④提供涉及入网实施工作的各机构项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5)在乙方人员对甲方租用的宽带与互联网专线按照有关规程和规范进行维护时,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6)如乙方为实现本协议项下服务而需要将部分通信设备和相关设施设置在甲方营业场所/甲方管理的物业范围内,则甲方有义务确保乙方设置的前述通信设备及相关设施不受人为损害;
(7)甲方应依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资费标准以及本协议相关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按时足额缴纳本协议项下各项费用。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按照国家规定的通信业务资费标准以及本协议相关约定,有权向甲方收取本协议项下各项费用;
(2)乙方应按服务承诺或双方约定,及时完成服务开通。但是,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开通延误,乙方可以免责,开通时间相应顺延;
(3)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通信服务质量标准为甲方提供各类通信业务咨询、查询、组网建议和障碍申告等服务,同时接受甲方的服务质量监督,本点约定的服务不再另行收费;
(4)乙方视甲方为大客户,应按照乙方内部销售政策给予甲方相应优惠;
(5)乙方应依据相关规程和规范对本协议项下服务涉及的乙方网元进行维
护;
(6)乙方为改善服务质量,对相关网络进行扩容、调整、软件版本升级、割接等措施时,乙方有义务提前通知甲方,并及时完成上述措施以保证甲方使用需求,若因此中断对甲方的服务,甲方有权决定要求本合同约定的租期相应顺延或乙方退还相应费用;
(7)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必要的业务和技术支持,并对甲方的各类服务需求实行客户经理制。乙方客户经理应对甲方所有业务的新增、变更、撤销,以及费用结算、故障跟踪等需求,进行统一受理、统一协调;
第三条:服务的开通、增加、变更和退租 1.服务开通:
本协议生效后,xxx在收到甲方加盖公章(甲方采用托收方式付款的,还应加盖甲方财务章)的书面开通申请单后,对甲方所申请的服务:
①乙方应于甲方申请经确认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开通调测;
②如甲方提出的要求开通时间晚于乙方承诺开通时间的,则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开通服务。
2.因下列情况产生时间延误的,乙方不承担延误责任:
⯎ 甲方(客户端)不具备相关服务所要求的物理条件,或甲方所在地理位置超出现有网络资源的有效距离,需要进行特殊施工或额外布设;
⯎ 甲方(客户端)不具备相关服务所要求的设备条件,需要购置或更换;
⯎ 因意外事件或第三方恶意破坏导致的延误;
⯎ 乙方由于法定节假日和遇重大活动时进行封网。
3.本协议项下甲方租用的服务调测开通后,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书面测试报告或开通通知,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测试报告或开通书面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加盖公章并由甲方授权签字人签字(甲方应就该授权向乙方提供书面授权书)确认。甲方如对此有异议,应在收到乙方书面开通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如甲方未在前述期限内予以确认,亦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相关服务已在书面通知上所记载之日正常开通;
4.甲方在服务开通后,因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端设备未到货或未调通、客户端内部网络未调通等)提出退租或变更开通日期及业务类型时,乙方有权根据该项服务的实际已开通时间,向甲方收取租费。
5.新增需求:
(1)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甲方今后产生新的租用需求时,应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至少提前 7 日向乙方提供由甲方授权签字人签字
(甲方应就该授权向乙方提供书面授权书)确认并盖有甲方公章(甲方采用托收方式付款的,还应加盖甲方财务章)的书面开通申请单;
(2)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交的书面开通申请单后,根据甲方具体需求及乙方网络资源状况,及时开通并提供相关服务;
(3)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方式向乙方提交的上述申请单为本协议的有效附件,受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约束;
6.需求变更:
甲方如需对已开通服务的内容和/或技术指标进行调整的,应至少提前15个
工作日将具体调整需求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有足够时间做好准备工作,进行调整。甲方应充分配合乙方实施相关业务的服务功能的变更、调整;
(1)服务退租:
甲方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停止租用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服务。甲方退租服务的,国内宽带与互联网专线应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终止服务;
(3)甲方停止租用本协议项下服务的,相关服务的租费计至乙方完成相应技术操作,实际终止该项服务之日;
第四条:质量保障和故障处理
1.乙方提供的服务具体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满足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规范》的要求,保证甲方使用通信业务安全畅通。
2.乙方承诺宽带与互联网专线可用率为 99%。
3.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因乙方责任导致发生技术故障,乙方承诺的故障恢复时限指标如下:
(1)6 小时内恢复服务百分比为 80%;
(2)平均恢复时间不超过 12 小时;
(3)重大故障恢复时间不超过 48 小时。
(4)上述故障的开始时间以甲方申告记载并经乙方记录确认的时间为准,故障消除时间以乙方提供并经甲方确认(甲方如有异议,应在乙方告知故障排除后 4 小时内提出,否则,视为确认)的时间为准。
(5)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故障申告电话:00000000000,并提供“7X24”小时客服服务,接听甲方的故障申告。乙方进行修复工作时,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配合。
(6)双方对本协议项下相关服务的质量和技术指标另有具体约定的,应另行以本协议附件形式,予以详细列明。
第五条:违约责任
1.违约方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就其违约行为,向守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到期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欠费金额
3‰的违约金。甲方迟延付款达 90 日的,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服务;甲方逾期超过
90 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服务,并向甲方追索欠费及违约金。
3.因乙方原因,未能在约定的承诺期限内开通服务的,或中断服务未在约定的时限内恢复服务的,每延迟一日,乙方按照年付总租费的 3‰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以该项服务年付总费用金额为限。乙方延迟超过 30 日的,甲方有权决定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追索违约金及甲方已支付、未实际履行的相应租费。
4.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披露其在本协议项下获得的,有关对方的信息、资料,以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否则,违反前述保密责任的一方,应依法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1.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的,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
2.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附则
(1)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届满前至少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续签并双方就续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否则本协议将在有效期届满后终止。协议有效期届满前 15 天,协议双方如对本协议无异议,将自动顺延本协议;
(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如需变更、终止协议,应由双方充分协商,签订书面的变更、终止协议。
(3)乙方客户集团客户经理联系电话:00000000000,如有任何问题可直接电话咨询。
(4)本协议一式 4 份,双方各执 2 份。本协议所有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什市融媒体中心 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分公司
授权签字代表: 授权签字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