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指远期、期权、掉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公司根据国际业务的收付外币情况,在金融机构办理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
第四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办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原则。
第六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综合考虑公司外币收付款的预测、对汇率变动的审慎判断、外币持有量的规模及资金xx等方面的因素。
第九条 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机构。公司单项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外汇套期保值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子公司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最后审批权,所有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具体审批权限为:(1)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含)的
,报公司董事会审批;(2)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大于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的,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批;(3)在授权额度和期限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4)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董事长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权限范围内,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授权公司管理层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并负责外汇套期保值日常业务的运作和管理。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日常业务办理,其职责包括:负责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制度。负责具体经办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事项,包括监控外汇市场行情
,评估市场风险、拟订方案、资金筹集、业务操作、与银行的日常询价和沟通及相关账务处理等事项。负责定期汇总分析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及损益情况,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根据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2、业务部门负责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并配合财务部对
外汇汇率的波动情况进行分析,为公司办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提供依据。
3、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
4、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信息披露工作。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部应加强对货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结合外汇收支的预测结果,根据货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外汇套期保值方案,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2、公司财务部根据审批通过的最终方案,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申请书;
3、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业务申请文件,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4、财务部应在交易成交后及时督促交易银行寄发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证实文件
,收到交易证实文件后及时检查是否与原申请文件一致,并定期与交易银行对台账进行对账。若出现异常,应及时联系交易银行相关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进行处理;
5、财务部应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并定期向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
6、财务部应当在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根据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7、审计部不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必要时还需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
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五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1)在审批授权额度范围内选择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产品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并严格控制其交易规模;(2
)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资金划拨和使用的审批程序;(3)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应按照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文件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4)制定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和授权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明确岗位责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上述业务;同时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职业道德,提高相关人员素质,最大限度的规避操作风险的发生。
第二十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由董事长判断后下达交易指令。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亏损或潜亏金额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应立即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长应立即组织会议商讨应对措施,作出决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亏损或者预计亏损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有关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决策性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决策记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 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x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x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x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