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院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普惠 2024 版 C 款)注册号:C00017932512024042603421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住院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普惠 2024 版 C 款)注册号:C00017932512024042603421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合同的成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保险人(释义一)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第三条 投保人
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投保人应为被保险人的监护人。
第四条 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初次投保时年龄为出生满 30 天至 105 周岁(释义二)(含 105 周岁),能正常工作、生活且符合健康告知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可以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过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第五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 保障内容
第六条 保险责任
一、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和“ICU 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津贴保险金”四项责任。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为必选责任,“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和“ICU 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津贴保险金”为可选责任。投保人可只投保必选责任,也可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选择投保一项或多项可选责任,并在本合同中载明,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所投保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必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三)事故或在等待期(释义四)后因罹患疾病,经医院(释义五)的专科医生(释义六)诊断必须接受治疗的,保险人对于被保险
人下述1-2类费用,在扣除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以及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将在保险合同上予以载明。
1.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释义七)治疗时,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符合当地(释义八)基本医疗保险(释义九)范围内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全部或部分承担的医疗费用项目)、必需且合理(释义十)的住院医疗费用(释义十一)。
到本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含第30日)的符合上述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全部或部分承担的医疗费用项目)、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激光治疗(释义十二)费;
(2)门诊恶性肿瘤——重度(释义十三)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释义十四)、放射疗法(释义十五)、肿瘤免疫疗法(释义十六)、肿瘤内分泌疗法(释义十七)、肿瘤靶向疗法(释义十八)的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可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罹患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治疗的,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下述1-2类费用,在扣除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以及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将在保险合同上予以载明。
1.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需个人支 付的、超出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全部或部分承担的医疗费用项目)、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
到本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含第30日)的符合上述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全部或部分承担的医疗费用项目)、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激光治疗费;
(2)门诊恶性肿瘤——重度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三)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可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罹患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需使用本合同约定的药品清单(释义十九)中的药品,对于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在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或药店(释义二十)实际支出的本合同约定的药品清单中药品的费用,保险人在扣除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以及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
给付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特定药品须由医院专科医生开具处方(释义二十一),且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药品;
2.该特定药品必须为本合同期满日前在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且已在中国上市的靶向药物(释义二十二)和免疫治疗药物(释义二十三),且在约定的药品清单列表中;
3.每次特定药品处方剂量不超过30日(含30日);
4.被保险人须在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或药店购买上述处方中所列的特定药品;
5.被保险人购买处方中所列特定药品前,需按保险人指定流程提交相应材料并通过处方审核,具体流程见本条款第二十五条“授权申请、药品处方审核及购药流程”。
(四)ICU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津贴保险金(可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罹患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需接受ICU重症监护病房(释义二十四)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按被保险人每次在 ICU重症监护病房实际住院天数扣除每次ICU重症监护病房住院免赔天数后乘以本合同约定的ICU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日津贴额向被保险人给付ICU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津贴保险金。
给付 ICU 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津贴保险金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每次住院给付天数为被保险人每次实际住院天数扣除每次住院免赔天数,但是每次住院给付天数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单次最高给付天数;
2.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以 180 日为限;
3.保险期间届满,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尚未结束,保险人对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被保险人住院天数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 30 日的,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二、医疗费用补偿
上述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补偿是指,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
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以及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扣除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三、未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补偿的赔付
若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未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补偿的,则保险人根据本合同单独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第七条 犹豫期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2日(含第2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人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通过保险人同意或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申请,视为投保人的书面申请。
第八条 免赔额
本合同中的免赔额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虽然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但依照本合同约定仍旧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合同不予赔付的金额。只有当保险期间内的免赔额因以下两种情况抵扣完毕时,保险人才开始按照约定承担赔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包括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出的医疗费用;
(二)从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之外的其他途径获得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补偿。
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举例来说,假设免赔额为 10000 元,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未就诊过,则免赔额余额
为 10000 元;如第一次就诊累计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医疗费用”为 5000 元,针对本次就诊
理赔后免赔额余额为 5000 元,本次赔付为 0 元;如第二次就诊累计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医
疗费用”为 8000 元,则针对本次就诊理赔后免赔额余额为 0 元,本次赔付为 3000 元乘以赔付比例。由于免赔额已抵扣完毕,在该被保险人剩余的保险期间内,不再需要抵扣免赔额。
本合同的免赔额,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可分为以下两种形式,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一)每人免赔额
指本合同约定的各单项责任每位被保险人需自行承担,本合同不予赔付的金额。
(二)共享免赔额
指本合同约定的各单项责任的免赔额由所有被保险人共同承担。本合同共享免赔额由所有被保险人累计抵扣完毕后,保险人开始按照约定承担赔付责任。
多个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照提交完整保险金申请材料并申请给付保险金的先后顺序依次扣除免赔额,当累计扣除的免赔金额达到共享免赔额后,保险人按照主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多个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且同时提交完整保险金申请材料并申请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按照如下比例计算每个被保险人应分摊的免赔额:该次提交保险金申请材料中,该被保险人名下符合主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金额除以所有被保险人符合主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金额之和的比例。
第九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或发生如下列明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含职业病(释义二十五))、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在中国大陆境外(释义二十六)就医的医疗费用;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自杀、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被政府依法拘禁或入狱期间伤病;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二十七)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二十八)的机动交通工具;
(三)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释义二十九),但投保时保险人已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确诊疾病所导致的医疗费用;等待期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以及上述治疗或药品药物导致的后续医疗费用;所有基因疗法(释义三十)和细胞免疫疗法(释义三十一)造成的医疗费用。各类医疗鉴定、检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因职业病、医疗事故(释义三十二)导致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未经医生建议自行进行任何治疗或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药品产生的费用;虽持有医生处方或建议,但未在开具处方的医生执业的医疗机构购买药品、医疗器械或医疗耗材产生的费用(以收费票据载明信息为准);虽持有医生建议,但治疗在非医疗机构进行或费用由非医疗机构收取(以医疗费票据载明信息为准);虽持有医生处方,但处方剂
量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特定药品的使用与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该特定药品说明书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不符;临床不能证明医嘱或处方所列特定药品对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治疗有效;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对购买或领取的特定药品已经形成耐药
(释义三十三);冒名住院、被保险人未到达医院就诊即代诊、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未在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或药店购买的药品;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流程进行购药申请或经申请未审核通过;
(五)肥胖症相关手术、袖状胃切除术、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含绝育)、绝育后复通、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产前产后检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视力矫正手术,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此限;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休养或疗养、医疗咨询、健康体检、非处方药物、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眼镜或隐形眼镜、义齿、义眼、义肢、轮椅、拐杖、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所产生的费用;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心脏起搏器、人工肺、人工肾、人工食管、人工胰、人工血管以外的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
(六)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运动或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竞技,在训练或比赛中受伤;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高风险运动,如:潜水(释义三十四)、滑水、冲浪、赛艇、漂流、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或其他高空运动、蹦极、乘坐或驾驶商业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攀岩(释义三十五)、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的独立山峰、攀爬建筑物、滑雪、滑冰、武术(释义三十六)、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马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释义三十七)(含训练)、替身表演(含训练)、探险(释义三十八)或考察活动(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
(七)被保险人患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三十九);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化学污染。第十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本保单下所有被保险人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合同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额、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额、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额、ICU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津贴保险金额,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可选择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配,并在本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
不能进行变更。
(一)均分保险金额
每人保险金额=本合同约定的各单项责任保险金额÷保险单种载明的全部被保险人人数。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对应保险责任范围内一次或者多次累计给付的保险金金额之和以本 合同该责任约定的每人保险金额为限。
(二)共享保险金额
指所有被保险人共享本合同约定的各单项责任的保险金额。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在对应保险责任范围内一次或者多次累计给付的保险金金额之和以本合同该责任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当多名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提交完整保险金申请资料并申请给付保险金的先后顺序依次计算并给付保险金,后续案件在剩余保险金额范围内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当多名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且同时提交完整保险金申请资料并申请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按单独提交保险金申请资料的情况分别计算每人应给付金额。若多名被保险人的应给付金额之和大于该责任保险金额与既往已给付金额之差的,保险人按下述公式计算每人实际给付金额:(该被保险人应给付金额÷多名被保险人应给付金额之和)×(该责任保险金额-既往已给付金额)。
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与不保证续保
本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对应保险产品统一停售,保险人将不再接受投保申请。
第三部分 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二条 提示和说明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保险单和保险凭证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将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
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五条 索赔资料不完整通知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四部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交费义务
本合同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投保人选择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对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投保人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需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并在本合同中载明保费分期交付的周期。如投保人未交付首期保费,保险合同不成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足额交付当期保费,允许在宽限期内补交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被保险人在正常交费对应的保险期间内或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的,需扣减保险期间内所有未交期间的保险费,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与保险人扣减的保险费之和应等于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总额。如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足额交付当期保费,且在本合同约定的宽限期内仍未足额补交当期保费的,从应付之日起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也不承担保险责任。
对于保险期间终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宽限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第十七条 如实告知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住址、通讯地址或数据电文联系方式变更告知义务
投保人住址、通讯地址或数据电文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址、通讯地址或数据电文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九条 变更批注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合同中批注。
投保人通过保险人同意或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变更本合同的申请,视为投保人的书面申请。
第二十条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应于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保险人。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释义四十)。
被保险人未履行本条约定的通知义务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且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年龄的确定及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必须符合年龄要求。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保险人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释义四十一)而导致的迟延。
第五部分 保险金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释义四十二)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凭证;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投保人与出险的家庭成员的关系证明;
(五)支持索赔的全部账单、证明、信息和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出具的病历资料、医学诊断书、处方、病理检查报告、影像报告、化验检查报告、医疗费用原始单据、费用明细单据等。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授权申请、药品处方审核及购药流程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需在保险人指定药店购买专科医生开具的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需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授权申请、药品处方审核和药品购买:
(一)授权申请和药品处方审核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提交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授权申请(以下简称“授权申请”),并提供保险金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见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基于提交的资料进行药品处方审核。若保险金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不足以支持药品处方审核,或者医学材料中相关的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结果不支持药品处方的开具,保险人有权要求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如果保险金申请人未提交授权申请或者处方审核未通过,保险人不承担赔偿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二)药品购买
特定药品授权申请及特定药品处方首次经保险人审核通过后,保险人将指引保险金申请人,携带有效药品处方、保险金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被保险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如有)到保险人与保险金申请人确认取药的指定药店自取药品。
非首次购药经保险人审核通过后,保险金申请人可选择去指定药店自取药品或送药上门服务,若选择送药上门服务,保险人将协调药店进行冷链配送到保险金申请人的指定居住地点,保险金申请人收到药品时须提供有效药品处方、保险金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被保险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如有)。
第六部分 保险合同的解除、终止和争议处理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解除
在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凭据;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人通过保险人同意或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对本合同的解除申请,视为投保人的书面申请。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二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效力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一)保险期间届满;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约定的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七部分 释义
一、保险人
指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二、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三、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自然死亡、疾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猝死是指平素身体健康或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四、等待期
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五、医院
除另有约定外,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或保险人扩展承保的医疗机构,且仅限于上述医院的普通部,不包括如下机构或医疗服务:
(一)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部、联合医院、 A级病房;
(二)诊所、康复中心、家庭病床、护理机构;
(三)休养、戒酒、戒毒中心;
(四)保险人不予理赔的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及能够提供二十四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的能力或资质。
保险人扩展承保的医疗机构清单及不予理赔的医疗机构清单将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人保留对清单进行变更的权利,具体以保险人在官方正式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官网、官微)公布或通知为准。
六、专科医生
指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的专科医生:
(一)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二)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三)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者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四)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七、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的过程,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包含日间住院(指完全出于接受医学必需的治疗目的被保险人以占用医疗机构病床但不过夜的方式接受的医疗)。但不包括下列情况:
(一)被保险人在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入住;
(二)被保险人在特需病房、外宾病房或其它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入住;
(三)被保险人入住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释义四十三);
(四)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住院体检;
(六)挂床住院及其他不合理的住院。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24小时在床、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
八、当地
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医疗费用实际发生地/支出地。九、基本医疗保险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十、必需且合理
(一)符合通常惯例:指与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平均医疗费用价格水平一致的费用。
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二)医学必需: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2.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3.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
4.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5.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对是否医学必需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十一、住院医疗费用
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手术费、药品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
(一)床位费
指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不高于双人病房的住院床位的费用(不包括单人病房、套房、家庭病床)。
(二)手术费
手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住院后,为治疗疾病、挽救生命而施行的手术,不包括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以及康复性手术。
手术费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材料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手术医疗装备费(释义四十四);若因器官移植而发生的手术费用,不包括器官本身的费用和获取器官过程中的费用;除另有约定外,手术医疗装备费赔付金额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限额。
(三)药品费
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
(四)治疗费
指住院期间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必要的医学手段而发生的合理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具体以就诊医院的费用项目划分为准。
(五)护理费
指住院期间由医疗机构对被保险人提供临床护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各级护理(根据 2013 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分级护理标准》确定)、重症监护和专项护理费用(不包含护工护理费用)。
(六)检查检验费
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查费、妇检费、X 光费、心电图费、B 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验费和血、尿、便常规检查费等。
(七)特殊检查治疗费
包括 CT、ECT、彩超、活动平板、动态心电图、心电监护、介入治疗、PCR、体外碎石、高压氧、体外射频、核磁共振、血液透析等大型和高费用检查治疗项目费。
(八)膳食费
指住院期间根据医生的嘱咐,由作为医院内部专属部门的、为住院病人配餐的食堂配送
的膳食费用。膳食费应包含在医疗账单内;根据各医疗机构的惯例,可以作为独立的款项、也可以合并在病房费等其他款项内。
十二、激光治疗
指由于糖尿病并发症导致的视网膜病变所需接受的激光治疗。十三、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释义四十五)(涵盖骨髓病 13 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释义四十六)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释义四十六)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1)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2)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二)TNM 分期(释义四十七)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三)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四)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五)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六)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十四、化学疗法
指针对于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化疗是使用医学界公认的化疗药物以杀死癌细胞、抑制癌细胞生长繁殖为目的而进行的治疗。本合同所指的化疗为被保险人根据医嘱,在医院进行的静脉注射化疗。本合同所指的化学疗法使用的药物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十五、放射疗法
指针对恶性肿瘤的放射治疗。放疗是使用各种不同能量的射线照射肿瘤组织,以抑制和杀灭癌细胞为目的而进行的治疗。本合同所指的放疗为被保险人根据医嘱,在医院的专门科室进行的放疗。
十六、肿瘤免疫疗法
指应用免疫学原理和方法,使用肿瘤免疫治疗药物提高肿瘤细胞的免疫原性和对效应细胞杀伤的敏感性,激发和增强机体抗肿瘤免疫应答。本合同所指的肿瘤免疫治疗使用的药物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十七、肿瘤内分泌疗法
指针对于恶性肿瘤的内分泌疗法,用药物抑制激素生成和激素反应,杀死癌细胞或抑制癌细胞的生长。本合同所指的内分泌治疗使用的药物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十八、肿瘤靶向疗法
指在细胞分子水平上,针对已经明确的致癌点来设计相应的靶向治疗药物,利用具有一定特异性的载体,将药物或其他杀伤肿瘤细胞的活性物质选择性地运送到肿瘤部位攻击癌细胞的疗法。本合同所指的靶向治疗使用的药物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十九、约定的药品清单
指保险人在承保时与投保人约定的属于保险责任的药品清单,以保险人最新公布信息为准,保险人保留对药品清单进行变更的权利,将根据医疗水平的发展对药品清单进行更新。
药品分类以药品处方开具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有效版本为准。
二十、指定医疗机构或药店
指保险人指定的或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部门公布的被保险人可购买特定药品的医院或药店,以保险单约定为准;未约定医院或药店的,则以被保险人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部门规定的医院或药店范围为准。
保险人保留对上述指定药店名单做出适当调整的权利。保险人指定的药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国家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
(二)具有完善的冷链药品送达能力;
(三)该药店内具有医师、执业药师等专业人员提供服务。二十一、处方
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二十二、靶向药物
指被赋予了靶向能力的药物或其制剂。其目的是使药物或其载体能瞄准特定的病变部位,并在目标部位蓄积或释放有效成分。靶向制剂可以使药物在目标局部形成相对较高的浓度,从而在提高药效的同时抑制毒副作用,减少对正常组织、细胞的伤害。
二十三、免疫治疗药物
指通过重新启动并维持肿瘤-免疫循环,恢复机体正常的抗肿瘤免疫反应,从而控制与清除肿瘤的药物。
二十四、ICU 重症监护病房
指对危重病人的生命机能实施不间断密切监视的专用病房,这类病房的护理人员多于病人,并配有全套的病人复生设施。重症病房也包括其设施的全面性不低于上述设施的心脏科重症监护病房。
二十五、职业病
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认定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鉴定程序。
二十六、中国大陆境外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外的地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二十七、无有效驾驶证驾驶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三)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四)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
车;
(五)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
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六)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二十八、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三)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二十九、既往症
指在本合同生效之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且已知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通常有以下情况:
(一)本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二)本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三)本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但未予治疗;
(四)带病投保:本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如实告知的,本合同生效后,因投保前未如实告知的既有疾病导致的并发疾病或症状,比如:
1.因高血压导致的高血压心脏病、脑梗死、脑出血、动脉粥样硬化、动脉夹层等就诊治疗的费用;
2.因糖尿病导致的糖尿病肾病、糖尿病神经病变、动脉粥样硬化等就诊治疗的费用;
3.其他未如实告知的疾病导致的就诊治疗的费用。
(五)带症状投保:本合同生效前,在投保前已经出现较为明显或持续症状,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可能导致或确诊为疾病的,在投保后就医或确诊的治疗费用。比如:投保前出现进食梗阻感或吞咽困难,本合同生效后诊断为食道癌。
三十、基因疗法
指通过各种手段修复缺陷基因,以实现减缓或治愈疾病目的的技术。三十一、细胞免疫疗法
指通过采集人体免疫细胞,在体外进行扩增和功能鉴定,然后向患者转输,达到杀灭血液及组织中的病原体、癌细胞、突变的细胞,从而打破机体免疫耐受,激活和增强机体免疫力的治疗方法。
三十二、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三十三、耐药
指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一)实体肿瘤病灶按照RECIST(实体瘤治疗疗效评价标准)出现疾病进展,即定义为耐药;
(二)非实体肿瘤(包含白血病、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瘤等血液系统恶性肿瘤)在临床上常无明确的肿块或者肿块较小难以发现,经规范治疗后,按权威医学机构(如中国临床肿瘤学会、中华医学会血液分会等)的指南规范,对患者的骨髓形态学、流式细胞、特定基因检测等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得出疾病进展的结论,即定义为耐药。
三十四、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三十五、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三十六、武术
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
器械的对抗性比赛。三十七、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三十八、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三十九、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四十、未满期净保费
除另有约定外,按下述公式计算未满期净保险费:
如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时选择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退保手续费率)。经过天数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如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时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合同的当期保险费
×[1-(当期实际经过天数/当期实际天数)]×(1-退保手续费率)。经过天数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四十一、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四十二、保险金申请人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四十三、康复治疗
康复治疗是使病、伤、残者康复的重要手段,常与药物治疗、手术疗法等临床治疗综合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体操,运动神经、肌肉生理促进疗法,生物反馈,牵引,推拿,针灸,电疗,药物熏蒸,康复工程训练,其他物理治疗等。
四十四、手术医疗装备费
指以下三类医疗设备或材料的实际费用:
(一)内置医疗设备:指手术过程中因医疗所需用于植入或置换的修复体/设备;
(二)外置医疗设备:指于手术期间或手术后立即需要的、医疗必要并且符合通常医疗惯例的修复性设备,或在病后恢复阶段内短期内需要的、医疗必要并且符合通常医疗惯例的修复性设备;
(三)重建装置或重建材料:因重建手术而需要使用的医疗装置或材料。四十五、组织病理学检查
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四十六、ICD-10 与 ICD-O-3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WHO发布的针对ICD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代表良性肿瘤;1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 ICD-10与ICD-O-3不一致的情况,以ICD-O-3为准。
四十七、TNM分期
TNM分期采用AJCC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 TNM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 N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
甲状腺癌的TNM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AJCC第八版定义标准,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肿瘤最大径≤1cm
T1b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肿瘤最大径≤1cm
T1b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进展期病变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 |||
年龄<55岁 | |||
T | N | M | |
Ⅰ期 | 任何 | 任何 | 0 |
Ⅱ期 | 任何 | 任何 | 1 |
年龄≥55岁 | |||
Ⅰ期 | 1 | 0/x | 0 |
2 | 0/x | 0 | |
Ⅱ期 | 1~2 | 1 | 0 |
3a~3b | 任何 | 0 | |
Ⅲ期 | 4a | 任何 | 0 |
ⅣA期 | 4b | 任何 | 0 |
ⅣB期 | 任何 | 任何 | 1 |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
Ⅰ期 | 1 | 0 | 0 |
Ⅱ期 | 2~3 | 0 | 0 |
Ⅲ期 | 1~3 | 1a | 0 |
ⅣA期 | 4a | 任何 | 0 |
1~3 | 1b | 0 | |
ⅣB期 | 4b | 任何 | 0 |
ⅣC期 | 任何 | 任何 | 1 |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 |||
ⅣA期 | 1~3a | 0/x | 0 |
ⅣB期 | 1~3a | 1 | 0 |
3b~4 | 任何 | 0 | |
ⅣC期 | 任何 | 任何 | 1 |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