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申屬適用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第15條限制性招標之採購者外,本府各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第 12款至第16款辦理限制性招標時,除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同 意不宜以公告方式辦理者,均應上網刊登招標公告為原則;上 開限制性招標案如未以公告方式辦理者,應注意依本法施行細 則第23條之1第1項後段規定,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 比價方式辦理,以增加競爭機制。(北市府99.11.15府工採字第 09930346500號函) 9
壹、總則
投標須知大綱
拾、簽訂契約
貳、投標廠商資格條件參、押標金
肆、共同投標伍、統包
陸、投標
柒、開標及審標捌、決標
玖、差額保證金及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
拾壹、優良廠商之獎勵優惠拾貳、廠商之拒絕往來
拾參、其他
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
附錄一~九附表一~三
2
壹、總則【三-採購標的性質】
一、採購標的分類:(採2、7)
1.工程之定作: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
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
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2.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 (※不包括出租、變賣):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
3.勞務之委任或僱傭: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
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二、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3
採購金額級距
分類 | 工程 | 財物 | 勞務 |
小額採購 | 10萬元以下 | ||
公告金額 | 100萬 | ||
查核金額 | 5000萬元 | 5000萬元 | 1000萬元 |
巨額採購 | 2億元以上 | 1億元以上 | 2000萬元以上 |
◆ 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
◆ 「以上」、「以下」:含本數
◆ 「未達」:小於(<);不含本數
◆ 「逾」:大於(>);不含本數 4
採購金額之認定
一、於招標前認定(認定採購級距:採購策略、監辦)二、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10種情形(細6)
1.分批採購:依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之。
2.複數決標:依本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採複數決標者,依全部項目或數量之預算總額認定之。但項目之標的不同者,依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認定之。
3.後續擴充: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
4.預算未通過:採購項目之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應將
預估需用金額計入。
5.單價決標:依預估採購所需金額認定之。
5
採購金額之認定
6.承租:租期不確定者,以每月租金之四十八倍認定之。
7.甄選投資廠商:以預估廠商興建、營運所需金額認定之。依本法第7條第3項規定營運管理之委託,包括廠商興建、營運金額者,亦同。
8.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其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階段,以該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以邀請當次之採購預算金額認定之。
9.含支出及收入之採購:以支出所需金額認定之。
10.無支出:機關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用為對價,而無其他支出者,以該財物或權利之使用價值認定之。
6
壹、總則【四(二)-特殊採購】
⚫ 工程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特殊採購:(資格認定標準6)
一、興建構造物,地面高度超過50公尺或地面樓層超過15層者。二、興建構造物,單一跨徑在50公尺以上者。
三、開挖深度在15公尺以上者。
四、興建隧道,長度在1,000公尺以上者。五、於地面下或水面下施工者。
六、使用特殊施工方法或技術者。七、古蹟構造物之修建或拆遷。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 財物或勞務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特殊採購:(資格認定標準
7)
一、採購標的之規格、製程、供應或使用性質特殊者。二、採購標的需要特殊專業或技術人才始能完成者。 三、採購標的需要特殊機具、設備或技術始能完成者。四、藝術品或具有歷史文化紀念價值之古物。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7
壹、總則【五(三) -招標方式】-限制性招標
⚫ 限制性招標辦理原則:
⮚1.辦理採購應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為原則,如因個案特性及需求,且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ㄧ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採22)
⮚2.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細23之1)
8
壹、總則【五(三) 2、3、4 】限制性招標公告
限制性招標公告方式辦理相關規定:
⚫ 機關辦理本法第22條第1項所定限制性招標,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細則23-1)
⚫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第12款至第16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時,為增加競爭機制,得以公告程序徵求供應廠商,作為邀請比價或議價之用。(工程會90.3.1工程企字第 90007222號函)
⚫ 重申屬適用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第15條限制性招標之採購者外,本府各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第 12款至第16款辦理限制性招標時,除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同 意不宜以公告方式辦理者,均應上網刊登招標公告為原則;上 開限制性招標案如未以公告方式辦理者,應注意依本法施行細 則第23條之1第1項後段規定,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 比價方式辦理,以增加競爭機制。(北市府99.11.15府工採字第 09930346500號函) 9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
⚫ 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9款至第11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 無廠商投標:指公告或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結果,無廠
商投標或提出資格文件;
⮚ 無合格標:指審標結果無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有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均不在此限。(細22)
⮚ 重大改變者:其涵義宜依個案情形認定,例如廠商資格的放寬、數量的明顯變更等,而如原採購依放寬或變更後之招標內容及條件招標,或不致於發生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情形者。(工程會88.8.30工程企字第8812328號函)
⮚ 招標內容及條件經重大改變,例如廠商資格的放寬、技術規 格的放寬、數量的明顯變更(增加或減少)、預算金額的提高。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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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七-後續擴充】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 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
⮚ 工程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機關依採購法§22-Ⅰ-7規定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議價程序不得免除。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 工程會88年10月14日工程企字第8814908號函:… 如原採購係採限制性招標,無本法§22-Ⅰ-7之適用。但仍得依本條項其他各款情形之一續採限制性招標。…(所稱之限制性招標,係指未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之限制性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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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五(四)-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
⚫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2)
一、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5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二、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 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 經主管機關認定。
三、依本法第49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12
壹、總則【五(四)-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
⚫ 機關依前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其辦理第二次公告者,得不受3家廠商之限制。(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 3)
⮚ 若於第一次公告前即已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於未能取得3家以 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即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自 得逕依實際家數改採議、比價方式辦理 。(工程會88.10.1#8814641)
⮚ 因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當場採限制性招標,尚無需先製作流標紀錄。(工程會99.1.18工程企傳字第F990135號函)
⮚ 第二次公告僅1家廠商投標,經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其底價 之訂定,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工程會97.4.2# 09700113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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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六-訂底價】
⚫ 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採34)
⚫ 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 (採47)
一、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二、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三、小額採購。
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採購,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
⚫ 機關辦理採購係採固定金額(費率)得標者,於「政府 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傳輸招標公告時,係類歸為不訂 底價之採購案。得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契約金額或相 關費率作為決標條件。(細則54之1、96.9.20府工採字第09607178600 1) 4
壹、總則【六-訂底價】
⚫ 本府106年10月30日府工採字第10632182500號函 (以公告底價為原則)
⮚ 各機關辦理採購標案底價公開之判斷原則,本府提供不宜公告之情形說明如下:
▪ (一)限制性招標及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比價或議價:依採購法第46條第2項第 3款及其細則第54條第4項規定,限制性招標及未達公告金額採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之採購案,底價應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採議價程序者,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故上開類型採購案於招標階段尚未能核定底價,無法於招標時公告。
▪ (二)以轉售或供製造成品以供轉售目的之採購,其底價涉及商業機密: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有上開情形之採購案,決標後底價得不予公開;準此,其底價亦不應於招標時公告。
▪ (三)採複數決標方式,且未限制得標廠商家數者:參考工程會98年10月8日工程企字第09800447651號函,考量機關採複數決標方式,且未限制得標廠商家數時,如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報價在底價以內,均得為得標廠商者,倘底價事先公告,將失去競價機制,此類案件不宜於招標文件或招標公告中公告底價。
▪ (四)屬經常持續性之業務採購案件,前次採購決標當次之投標廠商家數僅1家者:考量上開性質之採購案件,因前次採購市場商源不多、競價機制不足(如前次採購決標當次之投標廠商家數僅1家者),為避免廠商未核實報價,此類案件不宜於招標文件或招標公告中公告底價。
▪ (五)機密之採購者:機關辦理機密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4條規定,
無需將決標結果(含底價)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通知各投標廠商,故不宜於招標文
件或招標公告中公告底價。
15
壹、總則【八(一)-條約或協定】
⚫ 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已自98年7月
15日起對我國生效, 修正版自103年4月6日起生效。
※GPA我國適用機關清單
⚫ 中央政府機關 (包括各該機關組織法所涵蓋之行政單位)
⚫ 中央以下機關(包括各該機關組織法所涵蓋之行政單位)
⮚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灣省政府
⮚本府所有行政機關皆屬適用機關,惟不含本市市立學校。
⮚發包中心代辦市立學校之排除理由:
。
⚫ 其他機關(部分公營事業及國立院校)
⮚台北翡翠水庫管理局
⮚台北自來水事業處
⮚其他公營事業及國立院校(台北大眾捷運公司未列入)
16
壹、總則【八(一)-條約或協定】
※108年~109年GPA及ASTEP我國各類採購門檻金額(中央以下機關)
⚫ 財物類:20萬SDR(約折合新台幣850萬元)
⚫ 勞務類:20萬SDR(約折合新台幣850萬元)
⚫ 工程類:500萬SDR(約折合新台幣2億1,260萬元)
※ 108年~109年GPA及ASTEP我國各類採購門檻金額 (其他機關---部分公營事業及國立院校)
⚫ 財物類:40萬SDR(約折合新台幣1,700萬元)
⚫ 勞務類:40萬SDR(約折合新台幣1,700萬元)
⚫ 工程類:500萬SDR(約折合新台幣2億1,260 萬元)
17
壹、總則【八(一)-條約或協定】
⚫ 特別提款權(Special Drawing Right, SDR)為IMF(國際貨幣基金會)創造的假性通貨,由美元、xx、日圓、法郎、英磅等五種主要貨幣構成。
⚫ ※工程會之招標公告資訊系統,將自動檢核機關是否為適用GPA之機關及門檻金額。
⚫ GPA締約會員包含美國、加拿大、歐盟27個會員國(奧地利、比 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義大利、盧 森堡、荷蘭、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國、塞浦勒斯、捷克、斯洛伐克、愛沙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xx他、 波蘭、羅馬尼亞、保加利亞、斯洛維尼亞)、歐盟執委會、瑞士、冰島、挪威、列支登斯敦、荷屬阿魯巴、亞美尼亞、日本、韓 國、新加坡、香港、以色列、紐西蘭及我國等締約體。
18
壹、總則【八(一)-條約或協定】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已自102年12月1日生效,僅開放中央機關之政府採購市場,本府所屬各行政機關及公營事業不適用本協定。
※臺星經濟合作協定(ASTEP)
⚫ 已自103年4月19日生效,因臺星均為WTO 政府採購協定
(GPA) 會員,相互擴大開放政府採購市場。
⚫ 適用機關包括修正版GPA之適用機關,並增加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
⚫ 中央機關財物及服務採購案之適用門檻金額降為10萬SDR(108年折合新臺幣4,250,000元),其餘同修正版GPA金額。
⚫ 發包中心代辦之排除理由:
。
19
壹、總則【八(一)-條約或協定】
⚫ 按採購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
⚫ 另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
「本辦法所稱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非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 同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視同外國廠商。」及第5條規定:「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
⚫ 非GPA採購,建議勾選:(二)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但■不允許經我國法令認許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外國分支機構參與投標。
⚫ 不允許外國廠商投標者,請將第15點刪除,並保留條次。
⚫ 工程採購案,廠商履約過程中所使用產品或材料之原產地須屬我國或其他條約或協定國家者,詳契約規定。
20
壹、總則【八(一)(二)-大陸產品】
大陸產品
⚫ 大陸物品定義: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48條規定,所稱大陸地區物品其認定標準,準用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之規定。
⚫ 工程會98年1月13日以工程企字第09800017120號函文各機關,停止適用92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200032810號函附會議紀錄所載「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之財物或勞務採購處理原則」,如涉及與大陸地區廠商之經貿行為,或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之財物或勞務輸入或進入臺灣地區,須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其相關子法之規定。
⚫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未敘明不允許大陸產品者,廠商仍得
依下列相關網站所載進口:
1)國際貿易局:有關 大陸物品進口: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
2)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有關 大陸地區人民: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XxXxxxx00000 &BaseDSD=111&mp=1
21
壹、總則【八(一)(二)-大陸產品】
⚫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7條之1規定,大陸地區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準用外國廠商之規定。
⚫ 大陸地區廠商非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屬「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3條所稱「外國廠商」之適用範圍,且因中國大陸尚未加入GPA,且兩岸尚未簽署相互開放政府採購市場之條約協定,無論是否適用GPA之採購,均可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或其產品或勞務參與。
⚫ 非GPA採購且不允許大陸廠商或其產品參與,建議勾選:(二)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但◼不允許經我國法令認許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外國分支機構參與投標。
⚫ 廠商所供應整體標的之組成項目(例如製成品之特定組件、工程內含之材料與設施),其不允許使用大陸地區產品之項目,詳契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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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十二-疑義釋疑期限】
⚫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詳細日期詳招標公告;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前1日。(投12)
⮚說明:招標公告應載明廠商提出請求釋疑之期限。倘未載明者,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辦理。
⚫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細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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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資格條件【十三(一)1(1)~(3)-營造業】
⚫ 如將二個以上標案合併招標,並於決標後分別訂定契約者,應就各案之承攬造價分別訂定廠商等(級)別。
⚫ 營造業
⮚ 營造業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營6)
⮚ 綜合營造業分為甲、乙、丙三等。(營7)
⮚ 專業營造業登記之專業工程項目如下:鋼構工程、擋土 支撐及土方工程、基礎工程、施工塔架吊裝及模板工程、預拌混凝土工程、營建鑽探工程、地下管線工程、帷幕 牆工程、庭園、景觀工程、環境保護工程、防水工程 …。共分11項 (營8)
⮚ 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營繕工程,不得交由評鑑為第三級之綜合營造業或專業營造業承攬。(營44)
24
貳、資格條件【十三(一)1(1)~(3)-營造業】
內政部107年8月22日台內營字第 1070812769號令修正發布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 |||||
營造業別 | 原資本額 | 原承攬造價限額 | 修正後 資本額 | 修正後 承攬造價限額 | |
土木包工業 | 80萬 | 600萬 | 100萬 | 720萬 | |
丙等 | 綜合營造業 | 300萬 | 2,250萬 | 360萬 | 2,700萬 |
乙等 | 1,000萬 | 7,500萬 | 1,200萬 | 9,000萬 | |
甲 | 2,250萬 | 資本額之十倍 | 2,250萬 | 資本額之十倍 | |
等 | |||||
專業營造業 | 專業營造業之資本額標準表 | 資本額之十倍 | 專業營造業之資本額標準表 | 資本額之十倍 | |
[增訂]第四條之一 x辦法修正施行後,第二條及前條所定營造業未依規定辦理資本額增資者,其承攬工程造價限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
25
貳、資格條件【十三(一)1(1)~(3)-土木包工業】
⚫ 土木包工業於原登記直轄市、縣 (市) 地區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鄰之直轄市、縣 (市) 為限。
前項越區營業者,臺北市、基隆市、新竹市及嘉義市,比照其所毗鄰直轄市、縣(市);澎湖縣、金門縣比照高雄市,連江縣比照基隆市。 (營11)
◼ 本府符合土木包工業承攬之採購案,僅限登記於臺北
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縣及宜蘭縣之土木包工業者。
⮚與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文件:
◼ 承攬工程手冊: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為不合格標。
◼ 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土木包工業 登記證:如承攬手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重複提供。
貳、資格條件【十三(一)1(1)~(3)-營造業承攬限額】
⚫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2~5
⮚ 土木包工業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造價限額為新臺幣720萬元,其承攬工程之橋樑柱跨距為5公尺以下,建築物高度、建築物地下開挖深度及鋼筋混凝土擋土牆高度之規模範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第2條)
※依內政部97年1月21日台內中營字第0970800035號函示,營造業承攬工
程有無超出其承攬造價限額,仍應以其契約金額為認定基準。
※工程會98年3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800055650號函示,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屬營造業法所定營繕工程者,機關於決標前發現營造業投標廠商之標價在底價以內,可為決標對象,但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時,其處理方式如下:
1) 招標文件已載明不決標予此等廠商者,不決標予該廠商。
2) 招標文件未載明不決標予此等廠商者,決標予該廠商,並通知營造業法主管機關。該廠商如不接受決標,依政府採購法及招標文件相關規定處理。
27
貳 、資格條件【十三(一)1(4) -室內裝修業】
⚫ 室內裝修業: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 室內裝修,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裝修管理辦法3)
1.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2.內部牆面裝修。
3.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1.2M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4.分間牆變更。
▪ 室內裝潢業:從事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以外裝潢工程之行
業。
⮚ 所稱室內裝修從業者,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 (裝修管理辦法4)
⮚ 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
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
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裝修管理辦法5)
⮚ 室內裝修業經許可登記者,內政部應核發登記證。未領得登記證者,不得執行室內裝修業務。(裝修管理辦法11)
28
貳、資格條件【十三(一)1(5)-自來水管承裝業】
⚫ 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 自來水管承裝商分為甲、乙、丙三等。(管理辦法 4)
⮚ 甲等:承攬裝修自來水導水、送水、配水管線及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工程業務。
⮚ 乙等:得承辦新臺幣100萬元以下之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工程。
⮚ 丙等:得承辦新臺幣50萬元以下之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工程。
⮚ 領取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始得營業。(管理辦法 3)
29
貳、資格條件【十三(一)1(6)-電器承裝業】
⚫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 電器承裝業之登記,分甲專、甲、乙、丙三級。(管理規則4)
⮚ 甲專級承裝業:承裝電壓二萬五千伏特以下之電業配電外線
工程,且其配電外線工程金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 甲級承裝業:承裝所有電業供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
⮚ 乙級承裝業:承裝電業低壓供電設備及用戶低壓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
⮚ 丙級承裝業:承裝低壓電燈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
30
貳、資格條件【十三(一)1(7)-冷凍空調業】
⚫ 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
⮚冷凍空調業非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許可,領有登記證書, 並於一個月內加入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不得營業。(條例5)
⮚冷凍空調業分特、甲、乙、丙四等。(條例9)
⮚特等:具有一次製造或安裝一千噸以上空調或五百xx以上冷凍工程之經歷或能力。
⮚甲等:具有一次製造或安裝五百噸以上未滿一千噸之空調或二百xx以上未滿五百xx冷凍工程之經歷或能力。
⮚乙等:具有一次製造或安裝一百噸以上未滿五百噸之空調或五十xx以上冷凍工程之經歷或能力。
⮚丙等:具有一次製造或安裝一百噸以下空調或五十xx以下冷凍工程之經歷及能力。
31
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
⚫ 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之招標:
⮚ 水管及電氣工程所占預算金額預估達查核金額以上者,分開辦理招標。
⮚ 水管及電氣工程所占預算金額預估達查核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且占其全部工程總預算金額預估達15%以上者,得允許共同投標或分開辦理招標。
⮚ 採預鑄工法之工程,得合併辦理招標。
⮚ 情況特殊,分開辦理招標於施工配合顯有困難者,得報經上 級機關核准後合併辦理招標。
⮚ 機關以分開辦理招標者,應注意界面整合問題,並於契約中明定廠商施工配合之責任。
⚫ 「水管、電氣」僅限於水管工程及電氣工程部分,即一般工程實務上所慣稱之水電工程,並不包括「空調工程」、「電梯工程」、「停車控制工程」及「醫療氣體、設備工程」。(工程
會89.2.22工程企字第89003814號函)
32
貳、資格條件【十三(一)1(16)-其他業類】
⚫ 其他工程類或其他證明文件
⮚ 屬許可業類者,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法規訂定。
⮚ 非屬許可業類者: (經濟部98.6.6經商字第09802413890號函 )
▪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證明書、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網址:http://xxxx.xxx.xxx.xx/xxxxx.xxx)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
▪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
記抄本、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網址:http://xxxx.xxx.xxx.xx/xxxxx.xxx)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 營業項目: (無者免填;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 可參與投標者,依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廠商得於投標前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下載列印登記資料,納入投標文件。 )。
33
與學校標案有關之其他業類:
⚫ E603040 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安裝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
⚫ E901010 油漆工程業:油漆、烤
漆、噴漆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業務。
⚫ EZ11010 球場跑道樹脂材料鋪設工程業:球場跑道樹脂材料鋪設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
⚫ EZ14010 運動場地用設備工程業:運動場地用設備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
⚫ E801020 門窗安裝工程業:各類門窗安裝、維護之業務。
⚫ E603020 電梯安裝工程業:電扶梯、升降機等安裝工程之規劃設計及
施工、維護業務。
34
貳、資格條件【十三(二)1~5-基本資格】
⚫ 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詳資格認定標準4)
⮚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
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
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 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如迄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迄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35
貳、資格條件【十三(二)6-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
x)疑慮之業務範疇】
⚫ 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 訊 服 務 業 清 單 公 開 於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網 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參考文件: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及陸資投資資訊產業事業清冊)
⚫ 聲明書第13項亦應填寫,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
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如非屬上開採購,答「是」、
「否」或未答者,均可。
十一 | x廠商屬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不得從事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參考文件: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及陸資投資資訊產業事業清冊)。 【請查察招標文件規定本採購是否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 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 | 是 (打V) | 否 (打V) |
36
貳、資格條件【十三(五)2-物調聲明書】
⚫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如契約規定依「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 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辦理,可將「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 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納入招標文件,由廠商選 擇於投標時提出聲明書,如經廠商於投標時提出該聲明書者,依該聲明內容辦理。嗣後廠商如得標,履約期間不論營建物 價各種指數漲跌變動情形之大小,廠商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 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 工程無適用物價指數調整規定,則招標文件無須提供該聲明書:
⮚ 工程預算金額未達100萬元;
37
⮚ 履約期限未達180日曆天/工作天。
貳、資格條件【十四-特定資格 】
⚫ 國內投標廠商特定資格
⮚ 特殊或巨額採購,…就下列事項擇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資格認定標準5)
▪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
▪ 2.具有相當人力者。
▪ 3.具有相當財力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一)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二)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三)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 4.具有相當設備者。
▪ 5.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者。
前項第1款及第3款所定期間、數量、金額或比例,機關不得縮限。但
得視採購之性質及需要予以放寬;第三款第三目之總負債金額,應扣
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38
貳、資格條件【十六-分包廠商資格】
⚫ 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但以招標文件已允許以分包廠商之資格代之者為限。(細則36)
•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稱分包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 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與本法第67條規定分包有別
⚫ 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機關同意者為限。 (細則36)
。
39
參、押標金【十九~二十八】
⚫ 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其他擔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採30)
1.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2.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3.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
4.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 押標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標價之一定比率: (押保辦法9)
⮚ 一定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5%為原則;一 定比率,以不逾標價之5%為原則。但不得逾新臺幣5,000萬元。
⚫ 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予發還之情形:押保辦法12
⚫ 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採31
40
肆、共同投標【二十九】
⚫ 定義:招標文件允許2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採購法25)
⚫ 共同投標廠商組成情形: (共同投標辦法2)
1.同業共同投標: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均屬同一行業 者。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有二家以上屬同一行業者,視同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14但書規定;是否同意同業共同投標,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
2.異業共同投標: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均為不同行業者。
⚫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者,以不超過5家為原則。(共同投標辦法4-Ⅰ)
41
肆、共同投標【三十~三十三】
⚫ 投標文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投30)
1.共同投標協議書,應共同具名。
2.投標書,應共同具名或由代表人簽署。
3.押標金,應共同繳納或由代表人繳納。
4.投標廠商聲明書,應分別出具。
5.資格證明文件(不含押標金),應分別出具。
⚫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 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 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但有共同投標辦法第7條者,不在此限。(共同投標辦法7)
⚫ 採分項複數決標者,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得就不同品項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投31) 42
肆、共同投標【三十三~三十四】
⚫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下列事項,於得標後列入契 約:(共同投標辦法10)
1.招標案號、標的名稱、機關名稱及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之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
2.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廠商、代表人及其權責。
3.各成員之主辦項目及所占契約金額比率。
4.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
5.契約價金請(受)領之方式、項目及金額。
6.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
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
7.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事項。
⚫ 有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第1項第6款(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共同投標廠商之其他成員得經機關同意,共同提出與該成員原資格條件相當之廠商,共同承擔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共同投標辦法10)
⚫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為通知。(共同投標辦法
16)
43
肆、統包-【三十五~三十六】
⚫ 定義: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採24)
⚫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其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之範圍如下:(統包實施辦法3)
1.工程採購,含細部設計及施工,並得包含基本設計、測試、訓練、
一定期間之維修或營運等事項。
2.財物採購,含細部設計、供應及安裝,並得包含基本設計、測試、訓練、一定期間之維修或營運等事項。
⚫ 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統包實施辦法4)
1.屬負責細部設計及施工之廠商。
2.屬負責細部設計或施工之廠商。
3.屬負責細部設計、供應及安裝之廠商。
4.屬負責細部設計或供應及安裝之廠商。
44
肆、統包【三十七】
⚫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下列事項:(統包實施辦法6)
1.統包工作之範圍。
2.統包工作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3.設計、施工、安裝、供應、測試、訓練、維修或營運等所應遵循或符合之規定、設計準則及時程。
4.主要材料或設備之特殊規範。
5.甄選廠商之評審標準。
6.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須提出之設計、圖說、主要工作項目之時程、數量、價格或計畫內容等。
45
陸、投標【三十九-替代方案】
⚫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得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採35)
⮚◼不允許提出者,廠商另投寄替代方案,則該替代方案本機
關不予接受,視為未提出。
⮚ 🞎允許提出者,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
代方案,時機如下:
▪ 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者,招標文件應訂明之事項:詳替代方案實施辦法2
▪ 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者,招標文件應訂明之事項:詳替
代方案實施辦法9
46
陸、投標【四十-資訊服務】
⚫ 工程會100年8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000325800號函示:
⮚ 機關辦理資訊服務採購之決標亦自101年1月1日起,須傳輸得標廠商之資訊服務價格資料,
⮚ 標的分類選取「84電腦及相關服務」,且預算金額 達1,000萬元以上之適用及準用最有利標案件,於傳輸決標公告時,必須一併登載得標廠商「人員職稱」及「每月實際薪資」。
⮚ 招標文件預先規定投標廠商須於投標文件標價清單填列資訊服務人員之職稱及每月實際薪資。
⮚ 機關登載之前揭資訊內容,經彙整於價格資料庫後,將以統計資料方式呈現,無償開放機關及廠商查詢。
47
陸、投標【四十二及五十五-開標審標】
⚫ 所稱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者,依招標文件規定得將資格、規格 及價格文件置於同一封套,機關得採同時或依序審查該等文件。
⮚ 將資格、規格及價格文件分別裝訂後,採電子領標人工投標者併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裝入投標封套(箱)內書面密封後投標。
⮚ 適用/準用/參考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其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裝入投標封套(箱)即可,無須分別密封。
⚫ 屬分段開標者,資格、規格及價格分別密封並分階段審查。
⮚ 證件封、規格封、價格封應分別書面密封後,應分別書面密封,裝入投標封套(箱)內書面密封。
※細則44:分段開標之順序,得依資格、規格、價格之順序(3段)開標,或將資格與規格或規格與價格合併開標(2段)。
48
陸、投標【四十二(六)-價格封或價格文件】
⚫ 價格封或價格文件:
⮚ 非屬適用、準用或參考最有利標之採購案:
▪ 分段開標者,將投標書、詳細價目表應裝入價格封。
▪ 不分段開標者,將資格、規格及價格文件分別裝訂後,併領標憑據,一併裝入投標封套(箱)內書面密封。
▪ 投標書及詳細價目表如有塗改應加蓋廠商或負責人印章或簽署。
⮚ 屬適用、準用或參考最有利標之採購案:
▪ 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給付者(應備投標書,免另備價格封),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詳列報價內容,並填妥投標書,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後,併同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投遞。
▪ 固定費用(或費率)給付者(免備投標書及價格封),以公告之固定費用
(或費率)決標。廠商報價不得超過本機關公告之固定費用(或費率); 如低於該固定費用(或費率),則視為投標廠商之回饋,以該報價決標。
49
陸、投標【四十五-
不得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 廠商如有採購法第38條(黨營事業)情形,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
⚫ 廠商如有採購法第15條第4項(首長應迴避事項)、第39 條第2、3項(專案管理廠商)及第103條(不良廠商)情形,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 廠商如有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利益衝突或不公平競爭之虞),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50
陸、投標【四十五-
不得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本府105年5月31日府工採字第 10531286800號函
• 依本府105年5月25日市長室會議紀錄裁示辦理。
• 為本府各機關辦理依先前規劃、設計結果之採購,無論機關是否同意規劃、設計廠商或代擬招標文件廠商參加投標,該規劃、設計成果均應予公開。
• 何謂「公開」,依工程會90年5月28日工程企字第90014140號函釋示,如將規劃成果附於招標文件、公開於機關網站或比照「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之規定提供廠商閱覽等均屬之。
本府105年6月22日府工採字第 10530009100號函【補充說明】
• ……是以,本府各機關將規劃、設計等前階段之成果予以公開且無細則第38 條第1項第4款規定:「因履行機關契 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 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 廠商得標之採購。」之情事,應於投標 須知勾選同意規劃、設計廠商參加投標、做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 商;倘機關將規劃、設計等前階段之成 果公開後,仍不同意規劃、設計廠商參 加投標、做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 助投標廠商,機關應敘明原因並報府核 准後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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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投標【四十七-報價有效期】
⚫ 投標文件(含報價有效期,下同)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__日止(建議依預定決標日載明)。但得經廠商書面同意後,投標文件有效期延長至實際決標日,押標金之有效期一併延長。
⚫ 本機關辦理投標書審查或決標作業時,廠商報價有效期將屆前,廠商得於機關詢問時以書面表示延長報價有效期至實際決標日;若廠商不同意延長,則依投標須知第57點第1項第5款規定(投標文件之有效期已屆且不同意延長者)為無效標。
⚫ 建議值:
⮚ 公開採購最低標:30日以上
⮚ 適用、準用、參考最有利標或評分及格最低標:60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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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開標及審標【四十九-開標現場注意事項】
⚫ 投標廠商請依照公告開標之時間及地點(本機關不另行通知),由負責人或代理人攜帶授權書正本參與開標,並依本機關要求出示之;外國廠商如委由代理人者,授權書應經公證或認證。
⚫ 廠商負責人如未到場或代理人未攜帶授權書,視同放棄參與開標或當次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之權益。
⚫ 開標案件每一投標廠商得參加人數為[ 2 ]人,出席人員應配合機關要求簽到,非投標廠商之人員不得參與開標。
⚫ 開標現場使用語言、文字等皆以中文表達,投標廠商(含外國廠
商)若有需要應自聘翻譯人員會同出席翻譯。
⚫ 投標廠商不得於開標及後續採購作業現場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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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開標及審標【五十-合格廠商認定】
⚫ 依採購法第33條規定,將投標文件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
⚫ 無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個別廠商不予開標情形。
⚫ 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投標以一標為限。
⚫ 無採購法第38條規定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
⚫ 無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規定,參加投標,不公平競爭之情形。
※工程會104.12.22工程企字第10400414810號函:採公開招標方式為避免廠商以虛設名義投標而製造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
之假象,於開標前查察其是否屬合法設立登記之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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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開標及審標【五十一-影響採購公正】
⚫ 本採購案,如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1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本機關得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 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
「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處理:
⮚ 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 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 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
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線上繳納押標金
圖 1 機關端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成功紀錄查詢-提示不同投標廠商自同
一轉帳帳戶繳納
55
3家合格廠商投標,僅餘1家廠商合格。
56
柒、開標及審標【五十六-投標文件更正】
⚫ 本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前項文件內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與標價無關,機關得允許廠商『更正』。(細則60)
⚫ 機關應先了解
1)「補正」之時機應在開標前; 「更正」在開標後。
2)「補正」與「更正」意義不同,補正係屬文件”從無變有”;
更正係屬投標文件說明釐清之佐證。
※投標須知44: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亦不允許依採購法第33條第3項及其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57
捌、決標【五十九(四)-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之招標】
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開標結果廠商符合第1款決標原則時,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1.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高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照價決標。
2.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機關得於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廢標。
□經機關評估尚非無法執行時,經廠商書面同意後,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決標,或依本須知第84點以保留決標總價與公告預算總價比例調整後,再評估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後決標;如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
□其他: 。
58
捌、決標【五十九(四)-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之招標】
3.預算經議會全數刪除者,則以廢標處理。
4.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期限完成審議程序時,屬經常持續性且執行不可中斷業務或依計畫辦理期程年度開始即需執行之業務採購案件,得依上年度預算之執行數或當年度預算案編列數之範圍內取其較低者,依本點第1款決標原則先辦理決標訂約,惟預算審定後,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決標金額者,評估調降訂約總價或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洽廠商書面同意後,辦理契約變更;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廠商不得請求所失利益。
※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1項:直轄市議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一個月前審議完成,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由直轄市政府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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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決標-【六十一(三、四、五)-同質最低標底價承作】
⚫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之規定辦 理減價及比減價格,參與之廠商xxx減價後之標價。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 辦理採購,…,經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 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照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 議之金額再減若干數額者,機關應予接受。比減價格 時,僅餘一家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者,亦同。(細則72)
⚫ 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時,如逕以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未訂底價之採購)時,視同放棄優先減價權益,其優先減價應視同無效,續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包括最低標廠商)進行比減價格。(工程會95.2.23#
09500066420號函 )
⚫ 比減價格時,若有2家以上繼續比減,其中1家逕以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未訂底價之採購)時,視同放棄當次減價權益,其當次減價應視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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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減價作業錯誤案例_願以底價承作 61
○公開招標案,4家廠商投標,且皆為合格標,惟只有1家廠商至開標現場,請問該廠商表示「願以底價承作」,機關可否接受?
⮚ 不可
⚫ 機關依本法§53-Ⅰ及§54之規定辦理減價及比減價格,參與之廠商xxx減價後之標價。(細則72-Ⅰ)
⚫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採購,廠商標價超過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經洽減結果,廠 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照底價或評 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再減若干數額者,機關應予接受。(細則72
-Ⅱ)
⚫ 廠商負責人如未到場或代理人未攜帶授權書,依本須知第70點之規定,視同放棄參與開標或當次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
、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之權益。(投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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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已公開,建議不予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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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決標【六十一(九)-超底價決標】
⚫ 比減價格三次後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
,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8%。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4%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採53.2)
⚫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擬決標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4%未逾8%者,得先保留決標,並應敘明理由連同底價、減價經過及報價比較表或開標紀錄等相關資料,報請上級機關核准。(細71.1)
⚫ 上級機關派員監辦者,得由監辦人員於授權範圍內當場予以核准,或由監辦人員簽報核准之。(細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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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決標【六十一(十一)-標價偏低】
⚫ 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80%,本機關依採購法主管機關訂頒之「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80%案件之執行程序」規定辦理。
⚫ 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80%,然未低於「判斷基準之80%」時,本機關得依前揭執行程序項次二照價決標予最低標。
⚫ 「判斷基準」為「剔除各廠商標價高於預算金額或明顯錯誤者後,各有效標廠商總標價平均值與『預算金額之80%』相加後之平均值」。
⚫ 開標審查結果,僅有1家廠商得為決標對象,其總標價偏低且顯不合理,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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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決標【六十一(十一)-標價偏低】
⚫ 次低標廠商標價未超過底價者: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其仍有標價偏低情形者,適用本款之作業程序規定。
⚫ 次低標廠商標價超過底價者:機關得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依採購法第53條之規定辦理減價、比減價格,或重行辦理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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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決標【六十二-評分及格最低標】
⚫ 採評分方式審查,就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
,且總平均評分在及格分數以上之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細64之2.1)
⚫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細64之2.2) 一、分段開標,最後一段為價格標。二、評分項目不包括價格。
三、總評分法。
⚫ 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廠商應將各段開標用之投標文件分別密封。(細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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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決標【六十三~五-適用、準用、參考最有利標】
⚫ 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1.總評分法
2.序位法
3.評分單價法
⚫ 準用最有利標:採依序議價者應擇評選優勝廠商家數上限。未載明者,為經評選結果達合格分數之家數。
⚫ 參考最有利標:採依序議價者應擇符合需要廠商家數上限。未載明者,為經評審結果達合格分數之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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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決標【六十六-原住民地區採購】
⚫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原住民族工作
權保障法第11條)
⚫ 無法承包,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9條)
一、屬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第6款至第9款、第13款及第16款規定之情形。但第9款中屬文化藝術專業服務者,不在此限。
二、依規定辦理一次招標無法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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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決標【六十六-原住民地區採購】
⚫ 第1次招標僅開放原住民投標,以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方式者,如第1次招標結果無法決標者,其第2次招標依下列方式擇一:
□開放全部廠商投標,依最低標決標者,符合需要之廠商若有福利機構,優先決標予福利機構,依參考最有利標擇符合需要者,則按該決標原則。。
□開放全部廠商投標,依最低標決標或參考最有利標擇符合需要者。
⚫ 第1次招標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採其擇符合需要之程序依下列方式擇一:
□最低標決標:第1步驟僅就原住民廠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如有無法決標之情形,應作成紀錄後,第2步驟改就:
□全部投標廠商辦理,符合需要之廠商有福利機構者, 優先決標予福利機構。
□全部投標廠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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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決標【六十六-原住民地區採購】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決標者:
第1步驟:先就資格合格之原住民廠商辦理評審,並就達合格分數之原住民廠商,擇定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或比價程序。
第2步驟:依第1步驟辦理結果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時
,應作成紀錄,並安排與第1步驟相同之評審委員
,僅就資格合格之非原住民廠商辦理評審後,再就第1步驟達合格分數之原住民廠商及前開評審達合格分數之非原住民廠商,擇定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或比價程序。
70
捌、決標【六十七-身心機構或庇護工場優先採購】
⚫ 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福利機構及非福利機構之廠商投標,其優先決標程序如下:
(一)福利機構與非福利機構之廠商其最低標價相同,且其標價符合最低標決標原則者,應優先決標予庇護工場,其次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
(二)非福利機構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最低標決標原則者,如福利機構其標價在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以內,僅1家者,得洽該福利機構減價至最低標之標價決標
;如為2家以上者,得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各該福利機構減價1次,由最先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2家以上標價相同者逕行減價,減價後,標價相同者,抽籤決定之;各福利機構均未減至最低標標價者,則決標予最低標廠商。
(三)非福利機構之廠商,最低標報價已低於底價80%,得洽該福利機構減至最低標之標價,其減價程序依前述規定辦理
,並適用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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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保證金
種類名稱 | 計算方式 | 繳納時間 | 繳納額度$ | 有效期 | 備註 |
履約保證金 | 定額/比率 | 查核金額以上應有14日 以上合理期限 簽約得不先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條件。 (投標須知規定15日,廠商得申請展延15日) | 1.$≦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10% 2.$≦契約金額之10% | 較最後履約期限長90日 | 採單價決標應採定額 |
預付款保證金 | 定額 | 1.訂約後或開工前 2.支領預付款前應先繳納預付款同額保證。 (勞務得除外) | 1.與預付款同額保證 2.不逾契約總價金額30% | 還款保證得視履約金額遞減 | |
保固保證金 | 定額/比率 | 依招標文件規定 | 1.$≦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3% 2.$≦契約金額之3% | 視保固情形一次或分次發還 | |
差額 保證金 | 定額 | 5日以上合理期限 | 1.標價與底價之80%之差額 2.標價與評審會建議金額之80%之差額 | 同履約 保證金 |
72
x、保證金【七十三(三)(四)-連帶保證】
⚫ 連帶保證
1.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 (押保33)
2.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提出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其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予減收(減收額度,以不逾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額度之50%為限)。 (押保33-1)
3.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同一廠商同時作為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廠商者,以二契約為限。並應將連帶保證廠商及相關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予以公告。 (押保33-4)
73
玖、保證金【七十九、八十-保證金減半、連帶保證廠商】
⚫ 得標廠商得依第拾壹節(優良廠商之獎勵優惠)規定,以優良廠商之獎勵優惠扣抵履約保證金及保固金之50
%,另以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扣抵25%,餘25%,應依第76點之1種以上方式繳納。
⚫ 同一廠商同時作為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廠商者,以二契約為限。本機關同意以連帶保證廠商代之者, 應即將該連帶保證廠商及相關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指 定之資料庫(xxxx://xxx.xxx.xxx.xx)/政府採購資訊公 告系統/連帶保證廠商名單之項下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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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簽訂契約【八十二、八十三】
⚫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
10日內至本機關辦理資格文件正本核對手續。(投82)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但機關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前項影本之尺寸與正本不一致,或未載明與正本相符、 未加蓋廠商印章等情事,而不影響辨識其內容或真偽者,機關不得拒絕。(資格認定標準10)
⚫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 15日內,按照本機關所規定之格式及所需文件,與本機關簽訂契約。契約書之製作裝訂由得標廠商為之,其所需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投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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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簽訂契約【八十四-調整契約單價】
⚫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簽訂契約時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 表或其他相關書表所列各項目之單價,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為原則,但詳細價目表所列之 人力項目單價,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不予調低;有特殊情形 或得標廠商認為某項目單價不合理時,得於訂約時由本機關與 得標廠商協議調整之。
⚫ 工程採購之安全衛生費用、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設施經費之競標調整原則:安全衛生經費、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設施經費項下之各項單價,將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核定底價與詳細價目表總價之比例調整之,不隨得標廠商標價調整。
⚫ 預算金額1,000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 15日內(以統包或最有利標方式辦理者,為機關核定細部設計結 果日起15日內),就該空白標單格式提送決標後單價電子檔(包 含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予機關,未依規定期 限提出者,本機關得暫停給付工程估驗款至得標廠商提出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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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簽訂契約【八十四-調整契約單價】
⚫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簽訂契約時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或其他相關書表所列各項目之單價,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為原則,但詳細價目表所列之人力項目單價,依本
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不予調低;有特殊情形或得標廠商認為某項目單價不合理時,得於訂約時由本機關與得標廠商協議調整之。
• 倘標案遇政府採購法第58條「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或訂定底價前,請評估人力項目預算所占發包預算之比例,並於標價偏低評估理由或預估金額分
建議 析表提供具體評估內容,俾憑判斷標價或底價之合理性。
• 於執行標比調價後,致人力項目單價不列入打折工項之計算結果出現不合理與不適當之情形,建議善用投標須知第84點規定之協議機制,以避免衍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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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優良廠商及全球化廠商之獎勵優惠
⚫ 優良廠商之資格(投87)
⮚ (一)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履約成果等評為優良,並經主管機關認定而於指定之資料庫公告者。🡺工程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
⮚ (二)經本府依規定評為優良廠商,且於指定之資料庫公告者。 🡺
本府公共工程卓越獎。
⮚ (三)依其他法令評定為優良廠商,而該法令未明定需於招標文件規定或於採購法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公告者,從其規定。
⚫ 未在採購法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公告之優良廠商者,廠商投標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其押標金方適用獎勵。
⚫ 全球化廠商之資格(投87)
⮚ 指我國廠商得標我國以外之政府採購標案累計達一定門檻金額以上,登錄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公告,且在獎勵期間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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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優良廠商及全球化廠商之獎勵優惠
⚫ 優良廠商在公告之獎勵期間內,參加本機關採購時,其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金額降低50%,屬優良營造業,保留款併予降低50%。繳納或扣留後方為優良廠商者,不溯及適用 減收規定。
⚫ 全球化廠商在獎勵期間內,參加本機關非條約協定之採購時,其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金額減收30%,不併入前項減收額度計算,繳納後方為全球化廠商者,不溯及適用減收 規定。
⚫ 獎勵期間依採購法主管機關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主管
法令規定;其無獎勵期間者,自評為優良廠商名單公告日起1年。
⚫ 優良廠商或全球化廠商於獎勵期間承攬之採購案,於獎勵期間依契約規定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扣留之保留款(適用於依營造業法評定為優良營造業者),得依規定獎勵,履約期間無招標文件規定應不發還或補繳情形者,免補繳減收(扣)之金額。 (投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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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優良廠商或全球化廠商承攬之採購案,驗收合格日在獎勵期間者,保固保證金依規定獎勵,保固期間無招標文件規定之應動用或補繳情形者,獎勵期間屆滿,免補繳減收之金額;部分驗收並就該部分起算保固者,亦同。
拾參、其他【九十七、九十八 】
⚫ 工程契約總價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者,得標廠商應依臺北市促進原住民就業自治條例第5條之規定,以契約中鋼筋工及模板工工資總額之5%僱用原住民,若遇有僱用困難時,應敘明原由函請本府勞動局處理或核備。
⮚雇用之原住民不受設籍台北市之限制
⚫ 工程採購暨技術服務類勞務採購,得標廠商無正當理 由者,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採購法主管機關之調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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