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瑞再企商保险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说明书
(2024 年 03 月 01 日版)
一、 产品概述
(一) 产品名称/简称
瑞再企商保险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保险
(二) 投保人/被保险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三) 缴费方式
投保人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以保险合同成立的期限和金额为保单生效条件。 如果保险费或部分保险费是根据预计情况进行计算的话,则在保险期限结束后的一个月内,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书面通知保险人,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保险人退还其差 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保险单明细表或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最低保险费。
二、 产品所使用条款的审批或者备案名称
瑞再企商保险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保险
三、 产品保障范围
1.赔偿责任部分: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本保险单明
细表中所列明的业务时,因被保险人所生产或出售,但已经不处于被保险人的实际照管和法律控制之下的各种产品或商品
(包括其包装),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承保区域内,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司法管辖区域及所适用的法律,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则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负担赔偿责任。
2. 赔偿费用部分: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
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且合理的费用
(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亦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担赔偿责任。但本条费用与赔偿责任部分规定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四、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五、 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条款
(一)责任免除部分
本保险对于发生下列情形时,保险人不负担赔偿责任:
1.对于以索赔提出为基础的保险合同,任何存在或发生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之前的索赔、成本或费用。
2.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所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保险产品造成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所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直接或间接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对于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保险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精神损害赔偿;间接损失;
在被保险产品离开被保险人的看管和控制时,如果被保险人已经得知或有理由怀疑被保险产品具有任何缺陷和不足;则就被保险产品前述的缺陷或不足,所引起的任何赔偿责任;
直接或间接由下列项目引起或产生或在任何方面基于下列项目或与之有关的“人身损害”:
(1)石棉;或
(2)任何实际或疑似的暴露于石棉的情况;
提供或未能提供专业意见而引起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失或要求;
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承保区域以外,所发生的任何事故。 4.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免赔额部分: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明细表或保险合同中载明。免赔额是指发生损失或理赔时,在赔偿保险金中予以扣除应由被保险人
自行承担的金额。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部分:
1. 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或者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2. 保费支付: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予保险人,投保人未按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工厂及工业企业法规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约定的情况进行检 查,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若在某一保险产品或商品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产品或商品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于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十四天或者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延长期限内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5.保险事故出现时应尽义务:
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在十四天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或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
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 任。
6.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7.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或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赔偿处理部分:
1. 索赔材料:被保险人未履行保单所需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 第三者损害: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
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3.其他相同保障: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时,则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4.放弃赔偿权利: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应视为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 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如有其他责任免除,请参具体条款内容。
六、 保单预期利益
本产品不涉及保单预期利益。
七、 其他
具体条款内容可参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