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怀仁市林业局水文水质监测管理系统项目
合 同
合同各方:
甲方(需 方):怀仁市林业局地址:xxxxxx 00 x
邮政编号:038300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
联系人:xxx
开户银行:怀仁农商行新华路支行帐号:204201010300000022481
乙方(供 方):怀仁县经纬彩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怀安大街亿园小区门市邮政编号:038300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
联系人:xx林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怀仁支行
帐号:050704780920013318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 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1 | 水质常规五 参数自动监测仪 | MPS-6 00 | 1 | 68400 | 68400 |
2 | COD 传感器 | iCOD- 306 | 1 | 26125 | 26125 |
3 | 氨氮传感器 | NHN-4 06A | 1 | 15200 | 15200 |
4 | 原位总磷分 析仪 | TP-30 0 | 1 | 45000 | 45000 |
5 | 原位高锰酸 盐指数分析仪 | TM-30 0 | 1 | 49400 | 49400 |
6 | 配水及预处 理单元 | KMS-P Y | 1 | 17100 | 17100 |
7 | 控制单元 | KMS-K Z | 1 | 37050 | 37050 |
8 | 数据采集传 输单元 | KMS-D T | 1 | 26125 | 26125 |
9 | 集成站房 | 定制 | 1 | 33250 | 33250 |
10 | 辅助单元 | 定制 | 1 | 37050 | 37050 |
11 | 采水单元 | 定制 | 1 | 13300 | 13300 |
总价:大写: 叁拾陆万捌仟元 小写:368000 元 |
本合同的合同价为人民币 叁拾陆万捌仟 元整。与交货有关的所有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2.交货地点、时间和交货状态
2.1 交货地点:山西口泉河国家湿地公园
2.2 交货时间: 合同签订后 15 日历天
2.3 交货状态:设备安装、调试、操作培训后验收合格。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售的标的物还应符合国家和山西省人民政府之有关规定。
3.3 如果质量标准不统一的,应以甲方所选择的质量标准为依据。
4.权利瑕疵担保
4.1 乙方保证对其🎧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乙方应保证在其🎧售的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4.3 乙方应保证其所🎧售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 如甲方使用该标的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包装要求
5.1 乙方所🎧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5.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6.验收
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对质量问题之异议应在安装调试后七日内提🎧。甲方收货后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甲方在货物送达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验收或不验收超过规定的验收期的,则视为其已验收通过。但对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之规定。
7.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7.2 乙方在安装调试启动运行正常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 90%,
331200 元,大写(叁拾叁万壹仟贰佰元整),在质量保质期结束后,支付剩余款项。
8.伴随服务
8.1 乙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应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8.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启动监督;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使用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8.3 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9.质量保证
9.1 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 6 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9.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 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根据本合同第 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补救措施或索赔。
9.3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索赔。
10.2 在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甲方提🎧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
担。
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乙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0.3 如果在甲方发🎧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赔偿损失的要求。
11.履约延误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11.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12.误期赔偿
除合同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 ”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 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争端的解决
14.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朔州市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
14.2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5.违约终止合同
15.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书面通知书,提🎧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15.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 15.1 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3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6.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乙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乙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7.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8.合同生效
18.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8.2 本合同一式 肆 份,以中文书就,签字各方各执二份。
19.合同附件
19.1 本合同附件包括:
19.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9.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20.合同修改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签约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