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东铁路电气化改造及电力贯通线工程施工总价承包招标公告招标编号:NXGZ4-23-08-485/G
目 录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106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123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31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31
2.投标报价说明 131
3.其他说明 131
4.工程量清单 132
第六章图纸 169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71
1.工程技术规范 171
2.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规范 175
3.主要材料设备技术标准及要求(具体详见附表) 175
4.其他要求 175
第八章 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 181
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 182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86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188
三、投标保函 190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92
五、施工组织设计 193
六、项目组织机构 209
七、拟分包项目情况 212
八、资格审查资料 213
九、其他材料 222
宁东铁路电气化改造及电力贯通线工程施工总价承包招标公告招标编号:NXGZ4-23-08-485/G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宁东铁路电气化改造及电力贯通线工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宁东铁路电气化改造及电力贯通线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宁发改交通审发〔2022 〕84 号)批准建设, 本项目初步设计已由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审核批复。项目业主为宁夏宁东铁路有限公司,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宁夏宁东铁路有限公司。本次招标项目已具备法定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建设地点:青铜峡、xx、灵武、盐池
建设规模:对宁东铁路 244.77 公里正线及支线铁路、古窑子站等 27 座车站进行电气化和
电力贯通线建设,架设 511 条公里接触网,新建 10KV 电力贯通线 148 公里,建设鸳鸯湖等 4座牵引变电所、供电车间(与接触网工区合设)2 处、电力机务段 1 处,新建古窑子基地生产调度指挥中心 1 座,对沿线不符合电气化要求的铁路线路、车站及通信、信号设备进行改造。
2.2 招标范围
2.2.1 招标范围:
宁东铁路公司所属线路范围内四电及配套房屋工程(包括电力、牵引供电、通信、信号、灾害监测、消防及配套房屋等工程)。按《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TZ J1001-2017)施工图综合预算对应章节为:第一章征地及拆迁费用,第二章xx工程,第五章轨道工程,第六章通信、信号及灾害监测,第七章 电力及电力牵引供电,第八章房屋工程其附属工程,第九章其他运营生产设备及建筑物,第十章大临及过渡工程,第十一章营业线施工配合费、安全生产费,第十二章总承包风险费。
2.2.2 标段划分:
2.2.2.1 NDDH-G-1 标段:大枣线、古范线、灵新矿线沿线树木砍伐、接触网工程、接触网独立墩、接触网立柱引起桥梁工程避车台拆除与还建、既有接触网拆除及还建工程、通信及信号工程、通信信号过渡工程、道口限高架、施工便道等。
2.2.2.2 NDDH-G-2 标段:上宁线、宁老线、长上线、马清线、烯烃线、古鸳线(以古窑子
站鸳鸯湖端进站信号机为分界点)、鸳梅线接触网全部工程(含接触网冷滑、热滑)、接触网
独立墩、接触网立柱引起桥梁工程避车台拆除与还建、通信及信号工程、通信信号过渡工程、道口限高架、施工便道等。
2.2.2.3 NDDH-G-3 标段:管线路防护及迁改工程,电力工程(含电力贯通线)和牵引变电所、配电所、电力调度所和开闭所建筑及安装工程(含供电段设备采购安装)以及牵引变电所、配电所、电力调度所和开闭所配套附属工程及进所道路工程等。
2.2.2.4 NDDH-G-4 标段:xx及附属工程,轨道工程,鸳鸯湖站区电力机务段、电力检修车间、待班楼等房屋及配套附属工程,跨线天桥、机务设备采购安装,站场绿化工程,建筑物拆除后的垃圾清运等。
宁东铁路电气化改造及电力贯通线工程共划分 4 个标段,投标人可就本项目 4 个标段进行投标,允许同时中多个标段,但投标人必须分别独立配置各标段的施工组织机构及管理人员,同一管理人员不得在多个标段同时兼任职务。
注:1.具体招标范围以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为准。
2.NDDH-G-1 标段和 NDDH-G-2 标段,接触网工程分界处为古窑子站鸳鸯湖方向出站锚段关节;信号工程分界点为古窑子站上行进站信号机;通信工程分界点以站为单位进行划分。
2.2.3 计划工期:
工程项目计划总工期:700 日历天。其中:计划开工日期:2023 年 10 月 1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5 年 8 月 31 日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资格要求如下:
NDDH-G-1 标段:
(1)资质要求:投标人必须同时具备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2)财务要求:
在 2020 年~2022 年(近 3 年)中年平均营业收入不应小于 10 亿元。
(3)业绩要求:
投标人 2018 年 1 月~2023 年 8 月国内已竣工的铁路工程项目或类似市政公用工程(地铁、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工程项目:具有 1 项已竣工的铁路营业线“四电”集成或类似项目工程施工业绩。(不包括联合体中标业绩)
(4)信誉要求:
①诉讼及仲裁:2020 年 8 月至 2023 年 8 月(近 3 年)没有与通过欺诈或其他不合法方式签订合同有关的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
②履约情况:投标人在 2020 年 8 月至 2023 年 8 月(近 3 年)不曾在施工中被逐或施工合同被解除。
③未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 )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期。
④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 )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公布期。
⑤铁路工程建设失信“黑名单”:投标人未被纳入按照《铁路工程建设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公布管理办法》公布的失信行为“黑名单”。
⑥行贿犯罪情况:投标人及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经理在2020 年8 月至2023 年
8 月(近3 年)不曾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
(5)项目经理: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铁路工程或者机电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高级工程师职称;铁路大中型项目管理工作经验;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与投标人具有一年以上(自 2022 年 8 月起)劳动和社保关系;具有 1 项营业线铁路电气化或电务工程业绩或类似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经验(担任过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管理机构部门负责人等职位均可);未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任职,但能够提供现任职建设单位(项目业主)的同意调离文件。
(6)本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申请。
NDDH-G-2 标段:
(1)资质要求:投标人必须同时具备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2)财务要求:
在 2020 年~2022 年(近 3 年)中年平均营业收入不应小于 10 亿元。
(3)业绩要求:
投标人 2018 年 1 月~2023 年 8 月国内已竣工的铁路工程项目或类似市政公用工程(地铁、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工程项目:具有 1 项已竣工的铁路营业线“四电”集成或类似项目工程施工业绩。(不包括联合体中标业绩)
(4)信誉要求:
①诉讼及仲裁:2020 年 8 月至 2023 年 8 月(近 3 年)没有与通过欺诈或其他不合法方式签订合同有关的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
②履约情况:投标人在 2020 年 8 月至 2023 年 8 月(近 3 年)不曾在施工中被逐或施工合同被解除。
③未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 )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期。
④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 )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公布期。
⑤铁路工程建设失信“黑名单”:投标人未被纳入按照《铁路工程建设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公布管理办法》公布的失信行为“黑名单”。
⑥行贿犯罪情况:投标人及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经理在2020 年8 月至2023 年
8 月(近3 年)不曾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
(5)项目经理: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铁路工程或者机电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高级工程师职称;铁路大中型项目管理工作经验;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与投标人具有一年以上(自 2022 年 8 月起)劳动和社保关系;具有 1 项营业线铁路电气化或电务工程业绩或类似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经验(担任过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管理机构部门负责人等职位均可);未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任职,但能够提供现任职建设单位(项目业主)的同意调离文件。
(6)本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申请。
NDDH-G-3 标段:
(1)资质要求:投标人必须同时具备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财务要求:
在 2020 年~2022 年(近 3 年)中年平均营业收入不应小于 10 亿元。
(3)业绩要求:
投标人 2018 年 1 月~2023 年 8 月国内已竣工的铁路工程项目或类似市政公用工程(地铁、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工程项目:具有 1 项已竣工的铁路营业线“四电”集成或类似项目工程施工业绩。(不包括联合体中标业绩)
(4)信誉要求:
①诉讼及仲裁:2020 年 8 月至 2023 年 8 月(近 3 年)没有与通过欺诈或其他不合法方式签订合同有关的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
②履约情况:投标人在 2020 年 8 月至 2023 年 8 月(近 3 年)不曾在施工中被逐或施工合同被解除。
③未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 )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期。
④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 )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公布期。
⑤铁路工程建设失信“黑名单”:投标人未被纳入按照《铁路工程建设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公布管理办法》公布的失信行为“黑名单”。
⑥行贿犯罪情况:投标人及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经理在2020 年8 月至2023 年
8 月(近3 年)不曾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
(5)项目经理: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铁路工程或者机电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高级工程师职称;铁路大中型项目管理工作经验;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与投标人具有一年以上(自 2022 年 8 月起)劳动和社保关系;具有 1 项营业线铁路电气化或电务工程业绩或类似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经验(担任过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管理机构部门负责人等职位均可);未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任职,但能够提供现任职建设单位(项目业主)的同意调离文件。
(6)本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申请。
NDDH-G-4 标段:
(1)资质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同时具有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2)财务要求:
在 2020 年~2022 年(近 3 年)中年平均营业收入不应小于 10 亿元。
(3)业绩要求:
投标人 2018 年 1 月~2023 年 8 月国内已竣工的铁路工程项目或类似市政公用工程(地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工程项目,本标段包括联合体中标业绩:
①具有 1 项已竣工的铁路营业线施工或类似业绩;
②具有 1 项已竣工的 10000 ㎡以上站房施工或类似业绩。
①诉讼及仲裁:2020 年 8 月至 2023 年 8 月(近 3 年)没有与通过欺诈或其他不合法方式签订合同有关的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
②履约情况:投标人在 2020 年 8 月至 2023 年 8 月(近 3 年)不曾在施工中被逐或施工合同被解除。
③未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 )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期。
④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 )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公布期。
⑤铁路工程建设失信“黑名单”:投标人未被纳入按照《铁路工程建设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公布管理办法》公布的失信行为“黑名单”。
⑥行贿犯罪情况:投标人及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经理在2020 年8 月至2023 年
8 月(近3 年)不曾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
(5)项目经理: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铁路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高级工程师职称;铁路大中型项目管理工作经验;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与投标人具有一年以上(自 2022 年 8 月起)劳动和社保关系;具有 1 项营业线铁路工程业绩或类似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经验(担任过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管理机构部门负责人等职位均可);未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任职,但能够提供现任职建设单位(项目业主)的同意调离文件。
(6)本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申请。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 1 请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起至 2023 年 8月 31 日 2 3 时(北京时间,下同) ,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通过CA 锁进行网上投标登记。成功后,不要拔锁,按系统提示即可免费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
4.2 该交易管理平台系统实行CA 锁认证安全登录管理,办理CA 锁业务及平台操作事宜,请联系西部安全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电话:0000000000 按 1 号键;平台使用及操作问题,请联系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000000000。
4.3 在规定时间内未按以上程序进行网上投标登记及下载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单位,在投标
报名时间截止后系统将自动关闭,不再接受投标登记,且投标一律不予接收。
4.4 各投标人在开标前应及时关注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变更公告”栏、系统内 “澄清和修改”栏及系统内“查看答疑回复”栏,及时查看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招标公告或变更(澄清、补充等)公告从而导致投标失败,其后果自行承担。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3 年 9 月 15 日 09 时 00 分,地点为宁夏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xxxxxxx00 xxxX xxx或五楼,具体开标厅详见四楼和五楼指示屏)。
5.2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宁夏宁东铁路有限公司
地 址: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黎羊公路西宁夏宁东铁路有限公司生产基地
联 系 人:x 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招标代理机构:宁夏国际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联 系 人:xx、xxx、xxx、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17709512392
地 址:银川市兴庆区民族街和xx山路交叉口天源财汇中心C 座15 层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宁夏宁东铁路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黎羊公路西宁夏宁东铁路有限公司生产基地 联系人:x x 电话:0000-0000000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宁夏国际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民族街和xx山路交叉口天源财汇中心C座15 层 联系人:xx、xxx、xxx、何天骄电话:00000000000、17709512392 |
1.1.4 | 项目名称 | 宁东铁路电气化改造及电力贯通线工程 |
1.1.5 | 项目地点 | 青铜峡、xx、灵武、盐池 |
1.1.6 | 项目设计人 | 兰州铁道设计院有限公司 |
1.1.7 | 项目监理人 | 甘肃铁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1.1.8 | 项目代建人 | / |
1.2. 1 | 资金来源 | 企业自筹 |
1.2.2 | 出资比例 |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 1 | 招标范围 | 宁东铁路公司所属线路范围内四电及配套房屋工程(包括电力、牵引供电、通信、信号、灾害监测、消防及配套房屋等工程)。按《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TZJ100 1-2017)施工图综合预算对应章节为:第一章征地及拆迁费用,第二章xx工程,第五章轨道工程,第六章通信、信号及灾害监测,第七章 电力及电力牵引供电,第八章房屋工程其附属工程,第九章其他运营生产设备及建筑物,第十章大临及过渡工程,第十一章营业线施工配合费、安全生产费,第十二章总承包风险 费。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NDDH-G-4 标段:xx及附属工程,轨道工程,鸳鸯湖站区电力机务段、电力检修车间、待班楼等房屋及配套附属工程,跨线天桥、机务设备采购安装,站场绿化工程,建筑物拆除后的垃 圾清运等。 | ||
1.3.2 | 计划工期 | 标段分阶段工期见附件 1 |
1.3.3 | 质量要求 | 落实质量方针,创建精品工程,工程质量满足国家和国家能源集团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及设计文件要求,其施工过程和实体工程质量满足如下要求 : 1.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合格率达到 100%;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 2.在合理使用和正常维护条件下,工程主体结构使用寿命不低于设计使用年限,并满足正常运营要求。 3.杜绝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工程实体质量零缺陷。 |
1.4. 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资质条件:见附件2 表2- 1。财务要求:见附件2 表2-2。业绩要求:见附件2 表2-3。信誉要求:见附件2 表2-4。 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资格要求:见附件2 表2 - 5。 其他要求: (1)主要人员要求;(2)分包要求;(3)设备要求;……见附件2表2-6。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申请具体标段为: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1.4.3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明示的任一情形 | 正文中 1.4.3 款中(9)~(12)规定的情形,应以行业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为依据。 |
1.9. 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2023 年 9 月 2 日 9:00 踏勘集中地点: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黎羊公路西宁夏宁东铁路有限公司生产基地 集中组织踏勘,请关注公告。 |
1.10. 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召开地点: |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截止时间 |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 |
形式:投标人将问题提交至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站系统内的“提出异议”栏。 | ||
1.10.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15 日前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要求见本章附表 2-6-3 分包要求。 对分包人的资质、财务、设备、人员和业绩等的要求:符合招标文件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4.3 的规定。 |
1.12 | 偏离 | ☑不允许 □允许,偏差范围: 偏差幅度: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根据本章第 1. 10 款、第2.2 款、第2.3 款对招 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等。 |
2.2. 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出, 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无需确认,由投标人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行下载查看。 |
2.3. 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出, 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无需确认,由投标人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行下载查看。 |
3. 1. 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 以书面形式提交的对投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部分以及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提出问题所做出的书面澄清。 |
3.2. 1 | 增值税税金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方法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3.2.3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如下: NDDH-G-4 标段 最高投标限价:186373453元其中: A.安全生产费:4426323 元 B.总承包风险费(总价承包):2754287元,其中激励约束考核费 918096元 C.招标人公布暂定价格的自购设备:25201435 元 以上 A B C 三项费用不降造。 |
3.3. 1 | 投标有效期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90 天 |
3.4. 1 | ( 投标保证金 | 1、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伍拾 万元/标段。 2、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人可以使用以下形式提交: ①现金形式:将汇款凭证的扫描件放入投标文件中。 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所在地银行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招标文件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并应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项目名称可简写)、标段编号。账户信息在投标人缴纳时由系统自动生 |
成。 以平台出具的投标保证金到账证明作为投标人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依据。 如因投标人汇款凭证未注明招标项目编号造成银行无法识别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或识别错误的,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上账号应与投标保证金转账回单上账号一致,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以现金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②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保单)形式: 将扫描件放入投标文件中。 投标保证保险(保单)的保险期限:大于或等于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保险(保单)的投保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保证保险(保单)的保险费: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由保险公司收取。 投标保证保险(保单)的保险费支付方式:由投标人从基本账户支付。 投标保证保险(保单)的保险条款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案。 投标保证保险(保单)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并在保函上写明网址,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③银行保函形式:将扫描件放入投标文件中。 银行保函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银行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并在保函上写明网址,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银行保函期限:大于或等于投标有效期。 银行保函办理保函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银行保函手续费:按照银行收费准则,由银行收取。 银行保函手续费支付方式:从投标人开立的银行对公账户中支付。 ④融资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保函形式:将扫描件放入投标 文件中。 担保保函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融资担保公司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并在保函上写明网址,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担保保函的担保期限:大于或等于投标有效期。办理担保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担保保函的担保费: 按照担保公司规定, 由担保公司收 取。 担保费支付方式:由投标人从基本账户支付。 3、投标人如采用保险(保单)、银行保函、担保保函等形式提交,其原件密封好跟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密封方式须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1.1 项规定。 4、如投标人采用邮寄方式,应考虑邮寄时间,提前做好邮寄准备工作,由快递本身、不可抗力等非招标人原因,造成投标保证金保函原件未及时送达并签收的,投标人后果自负。 5、投标单位开户许可证扫描件放入投标文件中。 6、需保证上述资料扫描件完整并清晰可辨。如出现模糊无法辨认的情况,评委有权视其为不合格资料。 | ||
3.4.4 | 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详见投标人须知3.4.4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2020 、2021 、2022 年度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 的年份要求 | 2018 年 1 月至 2023 年 8 月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 份要求 | 2020 年 8 月至 2023 年 8 月(近 3 年) |
3.6 | 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有关要求: 。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签字的具体要求:按招标文件所附投标文件的格式要求签字、盖章,正本要求逐页签字,副本为正本的复印件。 盖章的具体要求:①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盖章,除此之外不要 求逐页盖章。②投标文件中所附的营业执照、人员证书、业绩、财务等证明材料须盖章。 |
3.7.4 | 投标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 |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壹份,副本捌份;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U盘贰份;其他要求: / |
3.7.5 | 装订要求 | 商务标、报价标、技术标须分三册装订。具体装订及密封要求如下: (1)装订要求:①按照投标人须知第3.1 款投标文件的组成的内容装订, 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 不得采用活页装订。②投标文件装订必须有竖向书脊标注( 必须同装订封皮同时打印, 不得手写或另外粘贴) , 标明项目名称、标段编号和投标单位名称。 (2)密封要求:商务标、报价标、技术标其正本应分别单独用一个牢固的封套密封, 商务标的所有副本、报价标的所有副本、技术标的所有副本应分别用另一个单独的封套密封,并且在每个封套上分 别显著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 加贴封条, 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如果投标文件包封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其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 给投标人。 ( 3 ) 电子版文件要求: ① 电子文件格式应为 WORD 文档和盖章后扫描的PDF文档。②电子版文件应单独用一个牢固的封套密封,并且在每个封套上分别显著标明“电子版”字样。③提供行业软件版投标预算文件。 ( 4) 密封是指投标人对包封的封口处牢固粘接加贴封条,并在封条上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 5 ) 投标单位提供的纸质版的投标文件与电子版投标文件须一致。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4. 1.2 | 封套上写明内容 | 招标人的地址: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黎羊公路西宁夏宁东铁路有限公司生产基地 招标人全称:宁夏宁东铁路有限公司 宁东铁路电气化改造及电力贯通线工程(NDDH- G-4 标 段)施工总价承包投标文件(正本/副本) 在 年 月 日 时前不得开启 投标人名称: (按投标人单位全 称填写) |
4.2. 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3 年 9 月 15 日 9 时 00 分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宁夏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xxxxxxx 00 xxxX xxx或五楼,具体开标厅详见四楼和五楼指示屏)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否 □是,退还时间: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 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宁夏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xxxx xxx 00 xxx X xxx或五楼,具体开标厅详见 四楼和五楼指示屏) |
5.2(4) | 开标程序 | 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人授权代表、监标人。 开标顺序:递交投标文件的逆顺序 |
6. 1. 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9 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 3 人,专家 6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当有效投标人数量<3 时,评标委员会可以推荐 1-2 名中标候选人,或者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 条规定,否决全部投标。当有效投标人数量≥3 家时, 评标委员会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是 指通过初步评审和未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投标 人。) |
7.2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公示期限: 3 日 |
7.5. 1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本项目采用下列形式提交 ①现金形式(电汇、银行转帐) ②保险公司出具的履约保证保险(保单)形式 ③银行保函形式 ④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形式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1)(A-D)/A≤9% ,提供合同价 8%的银行保函。 (2)9%<(A-D)/A≤12% ,提供合同价 9%的银行保函。 (3)(A-D)/A>12% ,提供合同价 10%的银行保函。 其中,A 为最高投标限价扣除安全生产费后的费用, D 为中标合同价扣除安全生产费后的费用。 履约保证金的期限: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 收证书之日止。 | ||
9.5 | 监督部门 | 监督部门: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风控部地址:xxxxxxxxxx 000 x X xxx 电话: 0000-0000000 邮编:750002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利害关系 |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 加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
10.2 | 安全目标 | 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加强安全风险管理,将安全生产贯穿工程建设各方面、全过程,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风险管控和预防双重机制,杜绝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统筹建设运营一 体化应急救援体系,提高现场应对能力,确保工程安全可靠。 |
10.3 | 环保、水保目标 | 严格按照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补充环评报告》 )、《水土保持方案》(或《补充水保方案)及其批复和设计要求,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和落实各项措施,开通前达到水利部验收咨询标准,确保开通前完成项目环水保验收。 1.生态环境控制目标:节约土地,尽量减少占用耕地资源,对工程弃砟优先综合利用,落实节能、水保措施,按环评要求减少工程对自然保护区、水源地、野生动植物、基本农田和水利水保设施的影响和破坏,防止水土流失,工程绿化一次达标。 2.振动、噪声和电磁影响控制目标: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要求, 以上影响全部控制在标准范围内。 3.水、大气环境控制目标:严格按照《环境影 响评价》及其批复要求,落实施工期生产生活污水排放、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对大气的影响达到最低程度,水环境影响严格执行环评标准。 4.固体废物控制目标:对拆迁建筑垃圾、施工营地生活垃圾实行 定点投放、集中处置,严格按照 《水土保持方案》及其批复确定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的位置进行取土、 弃土(渣)行为,减少其对环境的影响。 | ||
10.4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10.5 | 投标人承诺 | 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 ”规定的格式和最低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递交“投标人承诺书 ”。 |
10.6 | 安全生产费 | 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用提取标准填报,不得删减。 |
10.7 |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 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 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
10.8 | 现场澄清 |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如若需要投标人进行现场澄清,请各投标单位做好澄清准备。 |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的要求外,
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1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15)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16)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7)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8)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的);
(1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 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
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
期间澄清。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
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
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
(9)投标文件格式;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2. 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 投标保证金;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 施工组织设计;
(6) 项目组织机构;
(7) 拟分包项目情况;
(8) 资格审査资料;
(9)其他材料。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投标报价应包括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中载明。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 ”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同时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应附在铁路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网址: https://gcweb.apps.ea.nra.go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上査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网页截图打印件,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初验报告)、工程量清单(可节选)或业主方出具的业绩证明等复印材料,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
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 ”或“副本 ”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
4.1.3 未按本章4.1.1 项或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1 在本章第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
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并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 ”字样。
招标人在本章第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未到场的投标人,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 宣布开标纪律;
(2)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 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 投标人代表(如到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
认;
(6) 开标结束。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期间通过向招标人的联系人发送签章扫描版及可编辑word文档版电子邮件形式提出,并需同时向招标人寄送纸质原件。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招标人代表、有异议的投标人代表(如到现场参加开标会议)、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已集中载明评审标准和否决情形,且否决情形以“※”标注。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 “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 日。对中标候选人的公示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标段编号、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或承诺、评分或者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情况、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异议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等。
7.3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通过向招标人的联系人发送签章扫描版及可编辑word文档版电子邮件形式提出,并需同时向招标人寄送纸质原件。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通过寄取原件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名称同时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公示3 日。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5.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
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
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
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本章第2.4 款、第 5.3 款和第
7.3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9.5. 1 项规定的投诉时效期限内。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标段: NDDH-G-4
序号 | 项目 | 计划工期 (日历天) | 计划开工日期 | 计划竣工日期 | 备注 |
一 | 总工期 | 700 | 2023-10-1 | 2025-8-31 (初步验收合格) |
备注:该标段工期安排应满足指导性施组工期要求。
标段: NDDH-G-4
2-1
序号 | 资质条件 |
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具备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 |
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 |
具备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 二 级及以上资质。 | |
具备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 |
本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申请 |
标段: NDDH-G-4
2-2
序号 | 财务要求 |
在2020 年~2022年(近3年)中年平均营业收入不应小于10亿元。 |
备注:
1.投标人的成立时间晚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2.投标文件中应附 2020 年~2022 年(近 3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因复印件字迹模糊、内容无法辨认
,而导致其投标被否决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标段: NDDH-G-4
2-3
业绩类目 | 业绩要求 |
投标人2018年1月~2023年8月国内已竣工的铁路工程项目或类似市政公用工程(地铁、城市轨道交通工 程)等工程项目,本标段包括联合体中标业绩: | |
业绩1 | 具有1项已竣工的铁路营业线施工或类似业绩。 |
业绩2 | 具有1项已竣工的10000㎡以上站房施工或类似项目业绩。 |
备注:
1.投标人填报的铁路工程项目业绩在铁路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有记录的,两者信息应一致(附铁路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上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网页截图打印件);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查证不实的,投标人将承担被否决投标的后果。若投标人填报的铁路工程项目业绩在铁路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没有记录的,无须附铁路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上查询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网页截图。
2.业绩证明材料须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初验报告)、工程量清单(可节选)或业主方出具的业绩证明等。(因复印件字迹模糊、内容无法辨认,而导致其投标被否决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类似项目指与招标项目专业类似、规模相当的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市政公用工程(地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
标段: NDDH-G-4
2-4
项 目 | 资格要求 |
诉讼及仲裁 | 投标人在 2020 年 8 月至 2023 年 8 月(近 3 年)没有与通过欺诈或其他不合法方式签订合同有关的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 |
履约情况 | 投标人在 2020 年 8 月至 2023 年 8 月(近 3 年)不曾在施工中被逐或施工合同被解除。 |
失信被执行人 | 投标人未在“信用中国” 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 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期。 |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投标人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xxx.xxxx.xxx.xx 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公布期。 |
铁路工程建设失信“黑名单” | 投标人未被纳入按照《铁路工程建设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公布管理办法》公布的失信行为“黑名单”。 |
行贿犯罪情况 | 投标人及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经理在 2020 年 8 月至 2023 年 8 月(近3年)不曾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行为记录。通过 中国裁判文书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备注:
1.对投标人的信誉要求将覆盖整个招标阶段至中标通知书发出为止。
2.投标人的信誉状况除诉讼及仲裁、履约情况两项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交相关事项的承诺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由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负责查证,投标文件无需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若查实存在失信情形的,将被否决投标;投标人如提供虚假承诺,一经查实将取消中标资格,并承担所有相关的连带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3.诉讼及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
标段: NDDH-G-4
2-5
人 员 | 资格要求 |
项目经理 | 具备铁路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高级工程师职称,铁路大中型项目管理工作经验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具有1项营业线铁路工程业绩或类似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经验(担任过项目经理、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项目管理机构部门负责人等职位均可); 自2020年8月至2023年8月(近3年)不曾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的行贿犯罪记录; 未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任职,但能够提供现任职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的同意调离文件,并且与投标人具有一年以上( 自2022 年8月起)劳动和社保关系 。 |
技术负责人 | 具备 铁路工程 专业 高级工程师 职称,具有1项营业线铁路工程业绩或类似工程项目 管理工作经验(担任过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管理机构部门负责人等职位均可); 未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任职,但能够提供现任职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的同意调离文件,并且与投标人具有一年以上( 自2022 年8月起)劳动和社保关系 。 |
备注:
1.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专业要求:见上表。
2.投标人参加多个标段的投标,人员不能重复配置,必须分别独立配置各标段的施工组织机构及管理人员,同一管理人员不得在多个标段同时兼任职务。
3.投标人填报的个人业绩在铁路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有记录的,两者信息应一致,须附铁路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上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网页截图打印件。若投标人填报的个人业绩在铁路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没有记录的,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须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初验报告)、工程量清单(可节选)或业主方出具的业绩证明等。(因复印件字迹模糊、内容无法辨认,而导致其投标被否决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劳动合同和社保关系证明材料均须提供(社保缴费证明可以使用大联单格式)。
5.建安、交安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均满足要求。
6.类似工程项目指与招标项目专业类似、规模相当的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市政公用工程(地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
标段: NDDH-G-4
项目 | ||||
其 他 主要人员 |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
项目副经理 | 1 | 具有 高级工程师 职称,5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经验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副经理兼质量总监。 | ||
安全总监 | 1 |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5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 ||
工程部负责人 | 1 | 具有 工程师或经济师及以上 职称,5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相关工作经验,从事计划合同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 | ||
财务部负责人 | 1 | 具有 中级及以上 职称,5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相关工作经验, 从事财务工作5年及以上。 | ||
质量负责人 | 1 |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5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相关工作经验,从 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 | ||
环水保负责人 | 1 |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5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相关工作经验,从事环水保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 | ||
计划合同负责人 | 1 |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5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相关工作经验,从事 工程经济专业技术工作 5 年及以上。 | ||
试验检测技术 负责人 | 1 | 具有国家规定试验从业资格、中级及以上职称,5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相关工作经验,从事工程试验检测工作5年及以上。 | ||
物 资 设 备 管 理负责人 | 1 |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5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相关工作经验,从事物资设备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 | ||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6 |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5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 相关工作经验。 | ||
专业工程师 | 建筑专业 | 2 |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5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工作经验,从事建 筑专业技术工作3年及以上。 | |
给排水暖通 专业 | 2 |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5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相关工作经验,从 事给排水、暖通工作3年及以上。 | ||
轨道专业 | 1 |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5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相关工作经验,从 事轨道专业技术工作3年及以上。 | ||
消防专业 | 1 |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5年及以上房建工程项目工作经验,从事消 防专业技术工作3年及以上。 | ||
计合专业 | 1 |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5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相关工作经验,从 |
项目 | 要求 | |||
事工程经济专业技术工作3年及以上。 | ||||
财务专业 | 1 | 具有初级以上职称、3年及以上铁路工程相关工作经验,从事会计 或财务专业技术工作3年及以上。 | ||
物资设备 专业 | 1 |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5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相关工作经验,从事物资设备专业技术工作3年及以上。 | ||
测量专业 | 2 |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3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相关工作经验,从 事测量专业技术工作3年及以上。 | ||
试验专业 | 1 |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3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或5年及以上公路 等类似工程项目试验工作经验。 | ||
质量专业 | 1 | 具有中级职称不少于1人。3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相关工作经验,从 事质量专业技术工作3年及以上。 |
备注:
1.本表所列人员为最低配置要求。上述人员须与投标人具有有效的劳动和社保关系。投标人填报的个人铁路工程项目业绩在铁路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有记录的,两者信息应一致,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查证不实的,投标人将承担被否决投标的后果。
2.未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任职,但能够提供现任职建设单位(项目业主)的同意调离文件(投标文件须附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投标人填报的个人业绩在铁路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有记录的,两者信息应一致,须附铁路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上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 相关网页截图打印件。若投标人填报的个人业绩在铁路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没有记录的,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须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初验报告)、工程量清单(可节选)或业主方出具的业绩证明等。(因复印件字迹模糊、内容无法辨认,而导致其投标被否决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劳动合同和社保关系证明材料均须提供(社保缴费证明可以使用大联单格式)。
5.建安、交安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均满足要求。
标段: NDDH-G-4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台/套) | 备注 |
1 | 无 | 无 | 无 | 无 |
2 | ||||
3 | ||||
4 | ||||
5 | ||||
6 |
备注:
1.以上为本标段专用设备最低配置要求;
2. 投标人必须承诺所有投入本项目的设备满足施工生产需要的要求,当发包人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所投入的设备不满足施工生产要求时,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增加。
标段: NDDH-G-4
3.其他要求:
投标人工程分包应按照发包人制定的施工专业分包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要求等。
2.对分包人的资质、财务、设备、人员和业绩等的要求:
投标人工程分包应按照发包人制定的施工专业分包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要求等。
主体结构、关键工程不得分包。
分包的具体要求:
1.本招标项目允许分包的工程:
投标人工程分包应按照发包人制定的施工专业分包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要求等。
分包
备注:
1.分包内容: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
2.分包金额:同一标段专业工程分包的合同额累计不超过合同额的三分之一,迁改工程不受本条款约束
。
3.分包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 分包单位的信誉要求应满足本招标项目对于投标人的信誉要求,并不得存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正文 1.4.3 款的任一情形。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报价 (元) | 项目经理 | 工期 | 签名 |
招标人的最高投标限价 | |||||||
抽取的有关系数 | 抽取人签字: | ||||||
开标现场异议情况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施工总价承包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电子邮箱)。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施工总价承包招标评标委员会:
对我方 标段投标文件的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总价承包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项目经理: (姓名)。 技术负责人: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定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5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总价承包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总价承包招标关于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法定人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 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符合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投标函及其附录 | 内容填写完整,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
投标文件的组成及格式和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 3. 1 款并按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内容填写符合要求,签字盖章满足要 求。 | |||
投标文件的编制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 项的要求,且投标文 件唯一, 即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的投标文件或施 工组织方案。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质证书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 1 项规定。 | |||
财务状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 1 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 1 项规定。 |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 1 项规定。 | |||
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 1 项规定。 | |||
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 1 项规定。 | |||
专用设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 1 项规定。 | |||
分包 | 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1.4. 1项规定和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 | |||
投标人的其他情况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1.4.3 项规定 的任何一种情形。 | |||
2.1.3 | ※ 响应性 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 1 项规定。 |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 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 项规定。 | |||
投标人报价 | 投标人报价 | 不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 ||
暂定价格的自购设备 | 按照招标人公布的设备限价及其他要求进行报价。 | |||
安全生产费 | 按照招标人公布的费用报价。 | |||
总承包风险费 | 按照招标人公布的费用报价。 | |||
激励约束费 | 按照招标人公布的费用报价。 | |||
2.1.3 | ※响应性 评审标准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 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 1 项规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
合同条款确认及权利义务 | 承诺完全确认招标文件载明的合同条款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权利义务,没有削弱或减少招标人权利的内容。 | ||
投标人承诺及其他 | 投标承诺书与招标文件要求相符,没有与招标文件中有 关“应(当) ”、“必须”、“不得”、“禁止”等强 制性和禁止性用语表示的其他实质性内容相矛盾的。 | ||
本章第 3. 1.2项、3. 1.3项和 3.2.4 项规定的否决情形 | 不存在,其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包括如下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5)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行为: (1)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即以他人名义参加投标的; (2)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3)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4)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或社保关系证明; (5)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6)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
…… | …… | ||
2.2.1 | 总分=A+B+C+D | 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A:50 分项目组织机构(商务标)B:15 分投标报价(报价标)C: 30 分 其他因素(商务标)D:5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Z=B×K×0.4+〔(D1+D2+…+Di+…+Dn-Dmax-Dmin) /(n-2)〕×0.6 其中:B—招标人公布的标段最高投标限价; Di—第i个投标人的有效报价; Dmax—有效报价最高的投标人报价; Dmin—有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报价; n—本标段有效报价投标人总数。 K—调整系数,从0.98、0.985、0.99、0.995、1.0五个系数中随机抽取一个系数 当标段有效报价只有2家,如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具备竞争可继续评审时,Z=B×K×0.4+〔(D1+D2)/2〕×0.6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 - 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NDDH-G-4标段评分细则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4 (1) | 施工组织设计 (50) | 内容完整性(0.5) | 内容完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否则酌情扣分。 | 0.5 |
编制依据、编制范围 (0.5) | 编制依据充分,依据文件或规定适合;编制范围与招标范围一致。否则酌情扣分。 | 0.5 | ||
工程概况(0.5) | 工程概况、主要技术标准、主要工程内容、工程特点、控制工程及重难点工程描述及引用准确、恰当,否则酌情扣分。 | 0.5 | ||
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特征 (0.5) | 自然特征,交通运输情况、沿线水源、电源等可资利用的情况、当地建筑材料分布情况、其他与施工有关的情况叙述全面准确,否则酌情扣分。 | 0.5 | ||
施工组织安排(10) | 施工总体目标(安全、质量、工期、环保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1 | ||
施工组织机构、队伍部署和施工区段划分合理,满足总体施工要求,施工总体布局合理,有详细的施工平面布置示意图。 | 4 | |||
总体施工安排针对性强、可行,主要阶段工期合理可行 ,网络计划图和进度横道图合理可行,关键线路清晰、合理。 | 1 | |||
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合理可行。 | 1 | |||
施工准备和建设协调方案针对性强、合理可行。 | 1 | |||
接口工程方案合理、可行,为其他工程预留配合方案合理可行。 | 2 | |||
临时工程和过渡工程方案(3) | 临时工程布局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满足需要。 | 1 | ||
临时工程实施方案可行,且有对应平面布置示意图。 | 1 | |||
过渡工程方案符合设计要求、可行。 | 1 | |||
控制工程和重难点工程 (包括高风险工程)施工方案(10) | 铁路营业线和封闭天窗点施工方案合理、可行。 | 5 | ||
鸳鸯湖站及鸭子荡站站改工程实施方案和接口管理合理、可行。 | 5 | |||
施工方案(12) | 专业施工方案全面。 | 3 | ||
施工准备方案合理、可行。 | 3 | |||
标段间工程施工组织衔接合理、可行。 | 3 | |||
各专业工程施工组织衔接合理、可行。 | 3 | |||
资源配置方案(5) | 劳动组织及劳动力配置计划合理,与进度匹配。 | 1 | ||
有季度或月度劳动力计划图(或表)。 | 0.5 | |||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采购选型、报价合理、供应计划科学,物流组织安排可行。 | 2.5 | |||
主要施工设备、施工测量、试验设备数量及规格配备 计划合理,满足要求。 | 0.5 | |||
临时用地计划合理(有临时用地计划表) | 0.5 | |||
管理措施(8) | 标准化管理措施合理、可行。 | 0.5 | ||
质量管理措施合理、可行,有管理组织机构图、质量保证体系框图。 | 0.5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安全保证措施合理、可行,有管理组织机构图、安全保证体系框图。 | 0.5 | |||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措施合理、可行。 | 0.5 | |||
工期控制措施合理、可行。 | 0.5 | |||
BIM实施方案合理、可行。 | 0.5 | |||
投资控制措施合理、可行。 | 0.5 | |||
环境保护措施合理、可行。 | 0.5 | |||
水土保持措施合理、可行。 | 0.5 | |||
文明施工措施合理、可行。 | 0.5 | |||
冬季施工措施合理、可行。 | 0.5 | |||
雨季施工措施合理、可行。 | 0.5 | |||
夏季高温施工措施合理、可行。 | 0.5 | |||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合理、可行。 | 0.5 | |||
农民工工资保障措施合理、可行。 | 0.5 | |||
医疗卫生及职业健康保障措施合理、可行。 | 0.5 | |||
2.2.4 (2) | 项目组织机构评分标准 ( 15 ) | 项目组织机构总体设置 (2) | 项目组织机构设置合理,有组织框图。 | 1 |
各部门职责划分、管理制度合理可行。 | 1 | |||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4) | 作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具有一项单体10000平米房建施工业绩得2分,具有一项铁路营业线施工业绩得2分。 | 4 | ||
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4) | 作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具有一项单体10000平米房建施工业绩的得2分,具有一项铁路营业线施工业绩得2分。 | 4 | ||
安全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3) | 作为安全负责人管理过的铁路工程业绩中,每项营业线施工业绩的得1.5分,最高得3分。 | 3 | ||
项目副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2) | 作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每项营业线施工业绩的得1分。 | 2 | ||
2.2.4 ( 3) | 投标报 价评分标准 (30) | 投标报价偏差率( 例:根据偏差率在相应分数段按内插法计算报价得分, 结果 保留三位小数, 最后 一位小数四舍五入) | 以此类推,扣到零分为止。 | 0 |
+2.0 | 18 | |||
+1.5 | 21 | |||
+1.0 | 24 | |||
+0.5 | 27 | |||
0 | 30 | |||
-0.3 | 30 | |||
-1.3 | 27 | |||
-2.3 | 24 | |||
-3.3 | 21 | |||
-4.3 | 18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5.3 | 15 | |||
以此类推,扣到零分为止。 | 0 | |||
2.2.4 ( 4) |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5) | 类似项目业绩 (5) | 2018年1月至2023年8月,投标人承担过铁路站房或类似工程,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一项得2分,每增加一项加1.5分,最高得5分。 备注: 1.已竣工和在建工程业绩均可。 2.承认联合体业绩,投标单位的联合体业绩应与其承揽的分工专业一致。 | 5 |
…… | …… | |||
1.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带“※”的“评审因素”为可能导致投标人被否决的评审因素。
2.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编制时,“评分因素”(如“管理措施”)大分值不得调整,小分值(如 “管理措施”项下“标准化管理措施”)招标人确定,要与第八章“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匹配,评分内容及分值可根据项目情况增删、设定,各项小分值之和要与该“评分因素”大分值相等。
3.评分细则中除投标报价及涉及业绩的内容为固定打分项外,其余项均为区间打分。
1.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施工组织设计得分高的优先。
2.
2. 1. 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组织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组织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3. 1. 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 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 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 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 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2. 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组织机构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可以要求其澄清、说明是否低于成本价投标,必要时应当要求其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3.3. 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 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评标期间(收到“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 ”的通知后 1 小时内)通过向招标代理机构的联系人发送签章扫描版及可编辑word 文档版电子邮件,并需同时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寄送纸质原件。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审工作表包括下列表格(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填写):
1.形式评审
表1- 1 形式评审表
2.资格评审
表2- 1 资格评审— 资质条件、财务状况和业绩评审表表2-2 资格评审—信誉评审表
表2-3 资格评审—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评审表
表2-4 资格评审—其他主要人员、设备和分包评审表表2-5 资格评审—其他情况评审表
表2-6 资格审查-评审汇总表
3.响应性评审
表3- 1 响应性评审表 表3-2 投标报价修正表
表3-3 初步评审未通过原因汇总表
表4- 1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表表4-2 项目组织机构评分表表4-3 投标报价评分表
表4-4 评分汇总表
1.形式评审
标段:NDDH-G-4
表1-1 形式评审表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法定人代表人身份证明或 授权委托书 | 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符合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投标函及其附录 | 内容填写完整,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 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
投标文件组成及格式和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3. 1款要 求, 并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填写,内容填写符合要求,签字盖章满足要 求。。 | |||
投标文件的编制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3.7 项的要求, 且投标文件唯一, 即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的投标文件或施工组织方案。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 | …… | |||
评审意见 |
审查人: 复核人: 日期:
备注:评审意见:通过评审标准的打“ √”, 未通过评审标准的打“×”。
2.资格评审
表 2- 1 资格评审—资质、财务状况和业绩评审表
标段:NDDH-G-4
1 | 资质条件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质证书 | 有效且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 第1.4. 1条规 定 。 | |||||
2 | 财务状况 | 营业收入 | 在2020 年~2022 年( 近3 年)中年平均营业收入不应小于10亿元。 | |||
…… | ||||||
业绩要求 | ||||||
3 | (投标人2018年 1 月~ 2023年8 月国内已竣工的铁路工 程项目或类似 | 业绩1 | 具有1 项已竣工的铁路营业线施工或类似业绩。 | |||
市政公用工程 ( 地铁、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 等工程项目 ) | 业绩2 | 具有1项已竣工的10000㎡以上站房施工或类似业绩。 | ||||
…… | …… | |||||
评审意见 |
审查人: 复核人: 日期:
备注:1.通过评审标准的打“ √”, 未通过评审标准的打“×”。
表 2-2 资格评审—信誉评审表
标段: NDDH-G-4
1 | 诉讼及仲裁 | 投标人在 2020 年 8 月至 2023 年 8 月(近 | 3 | |||
年)没有与通过欺诈或其他不合法方式签订合同有关的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 | ||||||
2 | 履约情况 | 投标人在 2020 年 8 月至 2023 年 8 月(近 3 年)不曾在施工中被逐或施工合同被解除。 | ||||
3 | 失信被执行人 | 投 标 人 未 在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www. creditchina.gov.cn 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 公布期。 | ||||
4 | 严重违法失信企 业名单 | 投标人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www.gsxt.gov.cn 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公布期。 | ||||
5 | 铁路工程建设失信“ 黑名单” | 投标人未被纳入按照《铁路工程建设失信行为 认定记录公布管理办法》公布的失信行为“黑名单”。 | ||||
6 | 行贿犯罪记录 | 投标人及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经理在投标人在 2020 年 8 月至 2023 年 8 月 (近3年)不曾有人民法 院判决、裁定生效的行贿 犯 罪 行 为 记 录 。 通 过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查询。 | ||||
…… | …… | |||||
评审意见 |
审查人: 复核人: 日期:
备注:评审意见:通过评审标准的打“ √”, 未通过评审标准的打“×”。
表 2-3 资格评审—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评审表
标段: NDDH-G-4
1 | 项目经理 | 资格 | 具备铁路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高级工程师职称,铁路大中型项目管理工作经验,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与投标人具有一年以上 (自2022年8月起)劳动和社保关系。 | |||
业绩 | 具有1项营业线铁路工程业绩或类似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经验(担任过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管理机构部门负责人等职位均可)。 | |||||
任职 | 未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 任职,但能够提供现任职建设单位(项目业主)的同意调离文件 ,并且与投标人具有一年以上( 自2022 年8 月起) 劳 动和社保关系。 | |||||
信誉 | 自 2020 年 8 月至 2023 年 8 月(近3年)不曾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的行贿犯罪记录。 | |||||
2 | 技术负责人 | 资格 | 具备铁路工程专业 高级工程师 职称。 | |||
业绩 | 具有1项营业线铁路工程业绩或类似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经验(担任过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管理 机构部门负责人等职位均可)。 | |||||
任职 | 未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任职,但能够提供现任职建设单位(项目业主)的同意调离文件 ,并且与投标人具有一年以上( 自2022 年8 月起) 劳动和社保关系。 | |||||
评审意见 |
审查人: 复核人: 日期:
备注:评审意见:通过评审标准的打“√”, 未通过评审标准的打“×”。
表2-4 资格评审—其他主要人员、设备和分包评审表
标段: NDDH-G-4
审查因素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论 | |||||
其他主要人员 |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
项目副经理 | 1 | 具有 高级工程师 职称,5 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 管理工作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副经理兼质量总监。 | |||||
安全总监 | 1 |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5 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 |||||
工程部负责人 | 1 | 具有 工程师或经济师及以上 职称,5 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相关工作经验, 从事计划合同管理工作5 年及以上。 | |||||
财务部负责人 | 1 | 具有 中级及以上 职称,5 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相关工作经验,从事财务工作5 年及以上。 | |||||
质量负责人 | 1 |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5 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相关工作经验, 从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 5 年及以上 。 | |||||
环水保负责人 | 1 |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5 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相关工作经验, 从事环水保管理工作 5 年及以上 。 | |||||
计划合同负责人 | 1 |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5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相关工作经验,从事 工程经济专业技术工作 5 年及以上。 | |||||
试验检测技术负责人 | 1 | 具有国家规定试验从业资格、中级及以上职称,5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相关工作经验, 从事工程试验检测工作5年及以上。 | |||||
物资设备管理负责人 | 1 |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5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相关工作经验, 从事物资设备管理工作5 年及以上 。 | |||||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6 |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证),5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相关工作经验。 | |||||
专 业工 程师 | 建筑专业 | 2 |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5 年及以上铁路工程 项目工作经验, 从事建筑专业技术工作3年及以上。 | ||||
给 排 水暖通专业 | 2 |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5 年及以上铁路工程 项目相关工作经验,从事给排水、暖通工作 3年及以上。 |
审查因素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论 | |||||
轨道专业 | 1 |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5 年及以上铁路工程 项目相关工作经验,从事轨道专业技术工作 3年及以上。 | |||||
消防专业 | 1 |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5 年及以上房建工程项目工作经验, 从事消防专业技术工作3年 及以上。 | |||||
计合专业 | 1 | 具有中级及以上 职称、5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相 关工作经验,从事 工程经济专业技术工作 3 年及以上。 | |||||
财务专业 | 1 | 具有初级以上职称、3年及以上铁路工程相关工作经验,从事 会计或财务专业技术工作 3 年及以上 。 | |||||
物资设备专业 | 1 |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5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相关工作经验, 从事物资设备专业技术工作 3 年及以上。 | |||||
测量专业 | 2 |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3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相关工作经验,从事测量专业技术工作3年及以上。 | |||||
试验专业 | 1 |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3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或 5年及以上公路等类似工程项目试验工作经验。 | |||||
质量专业 | 1 | 具有中级职称不少于1人。3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相关工作经验,从事质量专业技术工作3年及以上。 | |||||
专用设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 1 | ||||||
分包 | 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 1项规定填写“拟分包专业工程情况表”并提供相关资料满 足要求。 |
审查人: 复核人: 日期:
备注:评审意见:通过评审标准的打“√”, 未通过评审标准的打“×”。
表 2-5资格评审—其他情况评审表
标段: NDDH-G-4
1 | 投标人的其他情况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 | ||||||
评审意见 |
审查人: 复核人: 日期:
备注:评审意见:通过评审标准的打“√”, 未通过评审标准的打“×”。
表 2-6 资格审查-评审汇总表
标段:NDDH-G-4
1 | 营业执照 | 通过评审 | ||||
2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通过评审 | ||||
3 | 资质证书 | 通过评审 | ||||
4 | 财务状况 | 通过评审 | ||||
5 | 业绩要求 | 通过评审 | ||||
6 | 信誉 | 通过评审 | ||||
7 | 项目经理 | 通过评审 | ||||
8 | 技术负责人 | 通过评审 | ||||
9 | 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 通过评审 | ||||
10 | 专用设备 | 通过评审 | ||||
11 | 分包 | 通过评审 | ||||
12 | 投标人的其他情况 | 通过评审 | ||||
…… | …… | |||||
评审意见 |
评审人员(全体): 日期:
备注:评审意见:通过评审标准的打“ √”, 未通过评审标准的打“×”。
3.响应性评审
标段:NDDH-G-4
表3-1 响应性评审表
1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 1项规定 | ||||
2 | 工期目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工期须满足第二章“各标段分阶段工期要求” | ||||
3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4 | 投 标 人 报 价 | 投标人报价 | 不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 |||
暂定价格的自购设备 | 按照招标人公布的设备限价及其他要求进行报价。 | |||||
安全生产费 | 按照招标人公布的费用报价。 | |||||
总承包风险费 | 按照招标人公布的费用报价。 | |||||
激励约束费 | 按照招标人公布的费用报价。 | |||||
5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6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 1款规定 | ||||
7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范围及数量 | ||||
8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
9 | 合同条款确认及权利义务 | 承诺完全确认招标文件载明的合同条款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权利义务,没有削弱或减少招标人权利的内容。 | ||||
10 | 投标人承诺及其他 | 投标承诺书与招标文件要求相符,没有与招标文件中有关“应(当)”、“必须”、“不得”、 “禁止”等强制性和禁止性用语表示的其他实质 性内容相矛盾的。 | ||||
11 | 本章第3. 1.2 、3. 1.3和3. 2.4项规定的否决情形 | 不存在(包括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
…… | …… | |||||
评审意见 |
审查人: 复核人: 日期:
备注:评审意见:通过评审标准的打“ √”, 未通过评审标准的打“×”。
标段:NDDH-G-4
表3-2 投标报价修正表
原投标报价总金额 | |||||
算术校核与修正 | 按本章“第3.1.3 项”规定 | ||||
校核与修正后的有效 投标报价 | 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 ||||
最高投标限价 |
评审人员(全体): 日期:
备注:投标人同意修正的打“√”, 不同意修正的打“×”。
标段:NDDH-G-4
表3-3 初步评审未通过原因汇总表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不通过原因描述 | 评审阶段 | 备注 |
1 | ||||
2 | ||||
3 | ||||
评审人员(全体): 日期:
备注:评标委员会应详细列明投标文件中不满足招标的内容。
标段: NDDH-G-4
表4- 1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表
评分因素及评标标准 | 标准得分 | 投标人得分 | |||
内容完整性 (0.5) | 内容完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否则酌情扣分。 | 0.5 | |||
编制依据、编制范围 (0.5) | 编制依据充分,依据文件或规定适合;编制范围与招标范围一致。否则酌情扣分。 | 0.5 | |||
工程概况 (0.5) | 工程概况、主要技术标准、主要工程内容、工程特点、 控制工程及重难点工程描述及引用准确、恰当,否则酌情扣分。 | 0.5 | |||
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特征 (0.5) | 自然特征,交通运输情况、沿线水源、电源等可资利用 的情况、当地建筑材料分布情况、其他与施工有关的情 况叙述全面准确,否则酌情扣分。 | 0.5 | |||
施工组织安排 (10) | 施工总体目标(安全、质量、工期、环保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1 | |||
施工组织机构、队伍部署和施工区段划分合理,满足总体施工要求,施工总体布局合理,有详细的施工平面布置示意图。 | 4 | ||||
总体施工安排针对性强、可行,主要阶段工期合理可行, 网络计划图和进度横道图合理可行,关键线路清晰、合理。 | 1 | ||||
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合理可行。 | 1 | ||||
施工准备和建设协调方案针对性强、合理可行。 | 1 | ||||
接口工程方案合理、可行,为其他工程预留配合方案合 理可行。 | 2 | ||||
临时工程和过渡工程方案(3) | 临时工程布局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满足需要。 | 1 | |||
临时工程实施方案可行,且有对应平面布置示意图。 | 1 | ||||
过渡工程方案符合设计要求、可行。 | 1 | ||||
控制工程和重难点工程 (包括高风险工程)施工方案 (10) | 铁路营业线和封闭天窗点施工方案合理、可行。 | 5 | |||
鸳鸯湖站及鸭子荡站站改工程实施方案和接口管理合理、可行。 | 5 | ||||
施工方案 (12) | 专业施工方案全面。 | 3 | |||
施工准备方案合理、可行。 | 3 | ||||
标段间工程施工组织衔接合理、可行。 | 3 | ||||
各专业工程施工组织衔接合理、可行。 | 3 |
评分因素及评标标准 | 标准得分 | 投标人得分 | |||
资源配置方案(5) | 劳动组织及劳动力配置计划合理,与进度匹配。 | 1 | |||
有季度或月度劳动力计划图(或表)。 | 0.5 | ||||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采购选型、报价合理、供应 计划科学,物流组织安排可行。 | 2.5 | ||||
主要施工设备、施工测量、试验设备数量及规格 配备计划合理,满足要求。 | 0.5 | ||||
临时用地计划合理(有临时用地计划表) | 0.5 | ||||
管理措施 (8) | 标准化管理措施合理、可行。 | 0.5 | |||
质量管理措施合理、可行,有管理组织机构图、 质量保 证体系框图。 | 0.5 | ||||
安全保证措施合理、可行,有管理组织机构图、 安全保 证体系框图。 | 0.5 | ||||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措施合理、可行。 | 0.5 | ||||
工期控制措施合理、可行。 | 0.5 | ||||
BIM实施方案合理、可行。 | 0.5 | ||||
投资控制措施合理、可行。 | 0.5 | ||||
环境保护措施合理、可行。 | 0.5 | ||||
水土保持措施合理、可行。 | 0.5 | ||||
文明施工措施合理、可行。 | 0.5 | ||||
冬季施工措施合理、可行。 | 0.5 | ||||
雨季施工措施合理、可行。 | 0.5 | ||||
夏季高温施工措施合理、可行。 | 0.5 | ||||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合理、可行。 | 0.5 | ||||
农民工工资保障措施合理、可行。 | 0.5 | ||||
医疗卫生及职业健康保障措施合理、可行。 | 0.5 | ||||
汇总得分 | 50 |
审查人: 复核人: 日期:
备注: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表中内容根据各标段具体“评分因素及评分标准”进行调整。
2.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编制时,“评分因素”(如“管理措施”)大分值不得调整, 小分值(如“管理措施”项下“标准化管理措施”)招标人确定,要与第八章“六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匹配,评分内容及分值可根据项目情况增删、设定,各项小分值之和要与该“评分因素”大分值相等。
标段: NDDH-G-4
表4-2 项目组织机构评分表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分标准 | 评审结果 | |||
1 | 项目组织机构总体设置(2) | 项目组织机构设置合理,有组织框图。 | 1 | |||
各部门职责划分、管理制度合理可行。 | 1 | |||||
2 |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 (4) | 作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具有一项单体10000平米房建施工业绩得2分,具有一项铁路营业线施工业绩得2分。 | 4 | |||
3 | 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 (4) | 作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具有一项单体10000平米房建施工业绩的得2分,具有一项铁路营业线施工业绩得2分。 | 4 | |||
4 | 安全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 (3) | 作为安全负责人管理过的铁路工程业绩中,每项营业线施工业绩的得1.5 分,最高得3分 。 | 3 | |||
5 | 项目副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 (2) | 作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每项营业线施工业绩的得1分。 | 2 | |||
审查意见 | 15 |
表4-3 投标报价评分表(总价承包)
标段:NDDH-G-4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有效投标报价 | 低价竞标评审 | 评标基准价 | 偏差率 (%) | 初步得分 | 投标报价得分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审查人: 复核人: 日期:
备注:“低价竞标”为投标报价明显偏低,能按照评标委员会澄清要求合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通过评审的打“ √ ”, 未通过评审的打“ × ”。
标段: NDDH-G-4
表4-4 其他因素评分表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分标准 | 评审结果 | |||
2018年1月至2023年8月,投标人承担过铁路站 | ||||||
房或类似工程,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 | ||||||
。一项得2分,每增加一项加1.5分,最高得5分 | ||||||
1 | 类似项目业绩 (5) | 。 备注: | 5 | |||
1.已竣工和在建工程业绩均可。 2.承认联合体业绩,投标单位的联合体业绩应与其承揽的分工专业一致。 | ||||||
审查意见 | 5 |
标段:NDDH-G-4
序 号 | 投标人 | 施工组织设计(A) | 项目组织机构(B) | 投标报价 (C) | 其他因素 (D) | 最终得分 | 最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 | 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
评审人员(全体): 日期:
备注: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组织机构和投标报价得分为各评委专家打分结果的平均值
,结果保留两位小数,最终得分=(A+B+C+D)。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做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
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
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专用合同条款;
(4) 通用合同条款;
(5) 技术标准和要求;
(6)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7) 图纸;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 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利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
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做出确定的权利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
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
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
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组织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组织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组织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
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
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
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地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
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进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
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
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
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
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
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组织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组织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起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
(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
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查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合型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
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
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
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
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式中:△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 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
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
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组织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
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
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
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
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
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
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
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
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
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3.1 项、第
18.3.2 项和第 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4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