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 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 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11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 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
,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件
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件共计 20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 1 条一般约定,第2 条发包人,第3 条发包人的管理,第4 条承包人,第5 条设 计
,第6 条材料、工程设备,第7 条施工,第8 条工期和进度,第9 条竣工试验,第 10 条验收和工程接收, 第 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第 12 条竣工后试验,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第 14 条合同价格与支付,第 15 条违约, 第 16 条合同解除,第 17 条不可抗力,第 18 条保险,第 19 条索赔,第20 条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件
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在编写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
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 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同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
《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 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联合体(牵头方) 湖北康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联合体(成员方) 中城院(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 愿、公平 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
, 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 当阳市沙老堡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整治项目EPC 工程总承包
2.工程地点:坝陵街道办事处沙老堡
3.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当发改审批[2022]352 号
4.资金来源:地方自筹
5.建设内容及规模:1 、原有非正规垃圾填埋区封场,面积约37510 ㎡;2、永久性截洪沟修整 325m;3
、 堆体整形及临时覆盖,面积约 72608 ㎡;4、渗滤液调节池改造,面积约 8157 ㎡;5、新建应急池体积 1103m
³ ; 6 、渗滤液处理改扩建系统,规模210m³/d;及其他相关配套设备设施。
6 、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为设计、采购、施工( EPC)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范围包括项目的工 程设 计、建安工程施工、设备( 货物) 设施采购安装、相关验收、移交、备案、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等阶段 全过程实施和管理, 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全面负责。其中:
(1)设计部分:设计内容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任务书等相关技术资料,进行所有工程范 围 内的施工图设计, 达到施工要求, 同时应在完全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前提下优化设计方案控制工程投资, 直 至满足发包人控制目标。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图相关手续并通过相关机构审查、 现场服务、施工及验收过程的配合、施工过程中的方案优化及设计变更等;
(2)采购部分:完成本工程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提供采购、安装和管理服务等;
(3)施工部分:完成本工程项目的全部建设内容,具体以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为准。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 2024 年 06 月 24 日。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2024 年 06 月 24 日。计划竣工日期: 2025 年 07 月 29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400 日历天(包含设计工期,具体开工时间以开工令为准)。具体开工日期以现场下达
开工令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1)设计质量要求: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达到相关国家规定设计深度要求,确保通过相关机构对设 计 方案和施工图纸的审查;
(2)设备、材料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及规范要求且满足招标人采购需求;
(3)施工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等级标准。
设计费(含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按财政评审金额的基础上,根据中标下浮率5.05% 确定。设计费=财政评审金额×( 1-下浮费率) 。设计费采用总价包干方式, 设计费总价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一律不予调整。
2、建安工程费: 采用固定单价。
建安费:按财政评审金额的基础上,根据中标下浮率 5.05% 确定。建安费=财政评审金额×( 1-下浮费率) 。
固定单价的确定: 在财政预算评审中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单价及价格水平的基础上按建安工程费中标下浮率计取
备注:财政评审金额按照当阳市财政评审中心的评审原则执行。
财政预算评审价格:由承包人根据情况自行勘察现场,完成项目施工图设计并通过相关机构审查后
, 发包人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预算报告报送财政评审中心审核, 最终以财政评审结果 为准。除招标文件或本合同中约定可以变更或调整价款外, 合同单价一律不予调整。该合同单价作为施工 期间进度款的支付及竣工结算依据,最终价款按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及承包人投标下浮率进行价款结算,最终结算价款以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xxx。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通用合同条件;
(5)承包人建议书;
(6)价格清单;
(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8)双方另行协商的条款作为合同的补充条款。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本合同于 2024 年 06 月 24 日订立。
发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
发包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承包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电 话:18972594172 | 电 话:0717--3288888 |
传 真: | 传 真: |
地址:xxxxxxx 0 x | 地址:当xxxxxxxxxx0 x |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熊家山支行 | 开户银行:工行当阳长坂坡支行 |
账 号:42201438006059000020 | 账 号:1807016819000003977 |
纳税人识别号:11420582420394587P | 纳税人识别号:91420582744619252Q |
签订日期:2024年06月24日 | 签订日期:2024年06月24日 |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 |
承包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
电 话:010-57365594 | |
传 真:010-64970760 | |
地址:xxxxxxxxxxxx00 xx0x 0 xx000、00x0xx0000 | |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北环支行 | |
账 号:1100 1028 7000 5301 3021 | |
纳税人识别号:9111 0102 5923 1733 4T | |
签订日期:2024年06月24日 |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GF-2020-0216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1. 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 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招标
文件 ( 含项目批复文件及答疑纪要);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
议,合同双
方共同确认的合同谈判纪要、信函等书面文件。
1. 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发包人提供的其它施工场地。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发包人提供的其它施工场地。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本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用地。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本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用地。由承包人根据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规
划红线范围外需临时占地的由承包人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 费用自理。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省或者行业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本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及文
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 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设计、施工期间国家和地方现行及已颁发将要执行的
标准、规范。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发包人、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提供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提供
施工工艺及具体做法, 经发包 人、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认可后执行。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国家和地方现行及已颁发将要执行的标准、规范。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7)合同附件
(8)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0)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
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 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发包人在招标阶段已向承包人提供项目前期工作相关文件、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承包人必须对
发包 人提供的资料复核( 包括对现场情况的复查),并对上述资料的理解、推论和应用自行负责,发
包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当承包人认为已提供资料欠缺时,应当在本项目答疑澄清之前提出,发包人负
责补充。否则 视为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及承包人自行现场调查取得的资料应已经足够为完成本项目设计
施工总承包所需,履行合同后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招标时提供的资料不全等理由索赔或调整合同价格
。与工程设计相关的勘
察、测量资料由承包人自行进行测量, 其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投标文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施工图纸、
施工 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及其它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 应提供计 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应在开工前三天提交( 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 本工
程实施性施工组织 设计、总进度计划、阶段性进度计划;计划按照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当月 25 日 前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工 程进度月报表(当月完成工程量和次月进度计划)”和“计量支付申请书” ,工程师在承包人提交后 7 日内确
认; 每周五上午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周计划( 当周完成计划和次周进度计划)。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签订合同之日起 3 日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按相关要求提供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纸质和电子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 / 。
1.7 联络
1.7. 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
、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项目所在地发包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 。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项目所在地项目部。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项目所在地发包人项目部;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1. 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发包人。
1.10.2 由承包人( 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承包人。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
1. 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1. 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 。
1. 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 / 。
2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 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 / 。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施工用水、用电、通讯线路等费用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由承
包方办理签证并报监理及发包方签证确认后计入结算造价 。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发包人在招标阶段已向承包人提供项目前期工作相
关文 件、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承包人必须对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复核( 包括对现场情况的复查) ,
并对上述资 料的理解、推论和应用自行负责, 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当承包人认为已提供资料欠
缺时, 应当在本项 目答疑澄清之前提出, 发包人负责补充。否则视为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及承包人自
行现场调查取得的资料应 已经足够为完成本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所需, 履行合同后承包人不得以发
包人招标时提供的资料不全等理 由索赔或调整合同价格。与工程设计相关的勘察、测量资料由承包
人自行进行测量, 其费用包含在投标报
价中 。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
2.4. 1 关于办理相关的许可、批准或备案的约定:承包人需安排 报批报建专人配合发包人办理项目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备案证。除上述证照的办理外, 包括 但不限于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 图纸审查合格书、变更审查等)、施工证件( 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前置手
续等)、批件或备案, 均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给予必要的协助。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 。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 。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
3
3. 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xxx ;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422724197111160690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 ;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 ;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xxxxxxx0 x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1)检查和监督承包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合同;(2)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3) 承包 人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调换需事先经其同意;(4)参与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的管理及
各有关协
作单位的协调;(5)参与审核工程进度款的支付;(6)组织竣工验收;(7 )其他发包人授权的事项 。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 ;发包人人员职务: / ;
发包人人员职责: 1) 协调承包人、监理单位等各方的工作, 对隐蔽工程或增减工程量签字确认
; 2) 协调承包人、监理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确认承包人、监理单位等出具的技术资料 等;3)协调 工程质量、进度、安全xx施工中存在的问题;4)办理工程项目各项行政许可、行政监
督, 协调处理各行
政事业单位对项目的管理工作; 5) 提前按要求办理水电气等各专业工程报建; 6) 其它职责。
3.3 工程师
3.3. 1 工程师名称: / ;
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 为本工程施工阶段设计文件、图纸和施工合同包括的工程内容同时
应履 行监理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工程师权限: 工程师可以行使监理合同规定或监理合同内含的权
力, 但如果 发包人在委托工程师的条件中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 需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则
应取得这种批准。 工程师行使发包人授予的职权, 可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和检查工程的投资、质量
、进度、安全等, 及时向承包人提供供工作所需的指令。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
间应尽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任何付款凭证、计量和计价文件,
工程变 更、工程分包、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审查批准技术规范( 规格) 或设计变更、
工程价款( 含合同单价和总价)的调整与支付 。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 / 。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 / ;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 / 。
3.7 会议
3.7. 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参建各方均可向工程师提出会议申请,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 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由工程师统一组织协调会议召开时间及参会人员,申请者自行准备会议材料。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工程师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签字
确定后的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
合同的约定。
4
4. 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承包人应根据政府相关规定,缴纳建安营业税及附加税、价调基金等,按设计-采购-施工(EPC) 工
程总 承包方式承建工程应缴纳的税金,发包人可在支付中代扣代缴。应缴纳的税金和价调基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为了支持地方发展,承包人尽可能的在项目所在地税务局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及政策缴纳工程税款。
4.1.2
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承诺指定负责本工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成立相应的项目组
(设 计组、施工组、采购组等) , 集中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工程技术人员, 负责协调承包人在工程全过程的各 项协调配合工作, 如施工图设计进度、图纸文件、工程施工组织等,并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本项目工程全部工程内容并通过竣工验收。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施工缺陷。完成后,工程应能满足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要求。
承包人应提供合同规定的生产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设计、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所有临时性或永久性工程的承包人人员、货物、消耗品及其他物品和服务。
承包人应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并于开工前向监理人递交在投标技 术方案总体框架和原则下经细化的实施组织设计。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同意的实施组织设计作为本工程建设的实施性工程计划。
同时,承包人还应完成以下工作:
( 1) 承包人负责设计文件的编制与报审直至顺利获得批复;
( 2)承包人在工程实施前,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发包人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关 管理办法、 目标、指标和发包人关于现场签证、结算送审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制度, 并接受相关奖惩管理办法。
( 3)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图预算,提供材料清单供甲方审核,施工图预算范围对应的造价不得超经批复初步设计概算对应范围工程造价。
( 4)承包人自开工前须编制包括质量控制、施工安全管理、xx施工管理、施工测量控制、施工人员 安排及管理架构( 附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上岗证、资格证)、施工材料设备进场计划( 含发包人供材料)、 承包人与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现场配合事项、成品保护措施等的《施工组织设计》
,并报送监理单位、发 包人审批。承包人未按时提交上述内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发包人、监理单位指定要求提交上述内容及整改措施。
( 5)承包人应在开工前提供详细的《总施工进度计划》。此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各部位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安排、精确到以“旬”为单位的施工进度时间段) 以及相应的《资金投入计划》,
( 6)承包人的临时搭建需向发包人提供临时搭建计划及临设平面布置图,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 在发包人指定位置或指定范围内搭建。承包人临设应满足安全xx施工及环保要求,并设有垃圾站。
( 7) 自承包人进场施工之日起至工程验收完毕交付使用之日为止, 承包人负责施工用地规划红线至区 内道路的维护及保洁工作;承包人负责施工范围内临时道路的硬地化,费用已包含在安全xx施工措施费中; 对因施工期间破坏xx水系和道路的, 由承包人负责协调及赔偿。
( 8)按合同约定内容,承包人承担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和工期的责任;承包人负责对分包单位的工程提供配合和管理并进行施工总协调, 履行施工总承包和配合服务, 参加分包单位的工程验收和竣
工验收, 并对分包工程与分包单位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 9)承包人须无条件确保及时支付其雇员劳务( 包括民工) 工资、分包人、供应商款项。在申请进度 款支付的同时,应向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提供其对雇员劳务工资、分包人已完工程和供应商以提供材料设
备的支付证明。否则, 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
( 10 ) 负责施工范围内地面的清表。
( 11 ) 负责配合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管线加固、悬吊保护、交通疏解、交通组织; 配合发包人完成永久
工程建设相关的管线迁改、绿化移栽等工作( 如有) 。
( 12 ) 预留、预埋工作。承包人在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就必须充分考虑设备基础及设备相关管线的预 埋工作,配合设备安装的相关工作。承包人严格按照施工图要求完成施工图中所包含的所有预留、预埋和 封堵等工作;配合其他专业预留、预埋工作,如通信、给排水、路灯、交管燃气、 自来水、供电、绿化等专业工程。
( 13 ) 承包人应积极配合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委派或指定发包人开展的监察、评审项目。
( 14 ) 自承包人进场施工之日起至工程验收完毕交付使用之日为止,承包人负责施工用地规划红线范围xx地形地貌发生变化而引起工程费用增加的由承包人负责。
( 15) 对于所有涉及项目建设相关的新闻发布, 或接受媒体采访, 承包人需提前征得发包人同意;如 承包人未提前告知发包人,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向媒体发布项目有关新闻,导致失实报道,给发包人 和项目本身造成恶劣影响,视情节严重情况和合同总额多少,追究承包人相关法律责任和 5~ 10 万元不等的违约赔偿。
( 16 ) 承包人在 EPC 合同范围内的分包, 如主要设备、材料、苗木招标、分包工程招标等要上报备案。
( 17 ) 经双方协商同意后, 承包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 18 ) 承包人须在合同订立后两日内进场施工, 否则视为违约。
4.1.3
4.1.3.1
若承包人不能按以下要求及时办理支付民工工资措施, 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付:
( 1)承包人应与发包单位签订“无拖欠保证书” ,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并设立工资专户,办理工资 卡及委托银行代发工资。承诺无拖欠和无新的拖欠工资现象,并定期向劳动保障和相关机构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接收政府监督。
( 2) 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 专户存入, 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 3) 工程开工后, 由承包人提供劳务人员工资花名册, 并在施工现场公示, 以确定其真实性。
( 4) 发包人、监理方在开工时, 督促、核查承包人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
4.1.3.2
( 1)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的时限: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 20 天内将竣工档案提交工程师签认
,
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 20 天内签认。经工程师签认后, 承包人应及时将竣工档案移交给发包人归档并 同时移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发包人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 10 天内签署档案验收意见;不
合格的, 要求承包人限期补正, 直至合格为止。
(2)电子版竣工图的编制,以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为基础。承包人在移交竣工档案时,应一并移交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
( 3) 电子版施工图和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所有,非经发包人许可,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
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否则, 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 4)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发包人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而受到行政处罚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4.1.3.3 承包人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发包人单位的相关文件、考核和管理制度。
4.1.3.4 发包人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减少或调整工程量或部分项目的设计, 承包人应无条件予以配合 并不得因发包人增减或调整项目而提出赔偿要求。施工中发包人要求取消承包范围内的某一项施工, 则该项施工的费用应按承包人投标报价据实扣减。
4.1.4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 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 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如果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 由于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 致使工程、货物、或承包人文件发生任何损 失或损害,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 修正该项损失或损害, 使工程、货物和承包人文件符合合同要求。
工程移交手续办理前, 如发包人要求提前投入使用, 由承包人编制相应运营、管护方案, 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查通过后实施,相关费用据实结算。
4.1.5
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要求的管理模式、工作方式和工作要求,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咨询机构等的管理。
以上各单位的职责有的有交叉,但不妨碍对承包人的管理。上述各单位的意见不一致时,发包人有最
终的决策权和解释权。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1)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 需要办理施工现场交通、环卫和 施工噪声等其它一切相关管理手续时均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场外安全xx和周围环境的维护、保洁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在项目工程完工未验收交付前的已完工程成品的保护工作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3)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有责任和义务对以上设施进行保护,如因施工原因造成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赔偿责 任。施工期间发现文物,应按国家文物和省、市有关文物管理规定保护现场,并通知有关部门。否则,因 此造成的损失或被有关部门处罚,均由承包人负责。除文物保护外,其它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 不另行计量支付。
(4)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按建设工程现行相关管理规定和发包人相关要求做好xx施工, 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施工场区在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前一周内做到工完场清并向发包人移交。
(5)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要求:
1、为保护好地下管线,要求承包人在土方开挖前,先进行勘探性探测,确认没有遇到地下任何管线后, 才允许开挖, 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已明确的地下管线, 承包人有责任保护其安全, 如 因施工损坏, 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并负责经济赔偿。承包人应挖探坑查明管线的具体位臵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 、承包人只能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布置、安排和组织施工。承包人如需占用发包人提 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以外的场地,须自行办理有关手续及支付相关费用。便道措施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不另行计量支付。承包人开展本项目施工所建设的生活区不得布置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内, 其生活区的选址、建设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不另行计量支付。
3 、承包人的报价已充分考虑地下管线、地下排水、施工场地障碍条件和现场各种不利条件发生可能带 来的风险及增加的费用, 也已仔细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中有关承包范围、技术标准、施工要求、质量目标、 安全xx施工目标、工程进度目标、地下情况、交通条件、水电条件、场地条件等条款
, 并结合企业自身条件进行了报价。发包人不再对因以上原因引起费用增加进行调整。
4 、承包人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施工活动对xx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造成损害。施工期间,负责对 施工范围内及附近的民居、商业用房、厂房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应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和受损后的
修复;应保 证施工现场及xx居民生活、工厂生产作业等出入交通不受影响。承包人完成上述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已在报价中考虑。同时,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相关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5 、承包人应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 在合同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工程期限内,全面负 责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的现场(包括某些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接管的工程) 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根据工程师或当地政府要求, 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 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 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遵守和执行防火、安全xx施工和夜间施工规定。同时承包人有责任协助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维护所在现场地段的交通与人流秩序,既保证施工安全,也保护车辆和行人的畅通和安全。承包人已在合同价中考虑有 关费用, 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
6 、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 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
7 、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发包人下达的对施工场地清扫、整理、挂贴标语标牌等安全xx施工方面的指令, 由此增加的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 发包人不对此类费用另行计价支付。
8 、承包人应当清楚并充分预计到在工程前期和施工过程中施工场地障碍物拆迁等各种困难及其对工程 进展的不利影响, 甚至是严重影响。对此, 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并尽量创造各种条件 和采取各种有效措施, 以确保工程顺利推进及工期目标的实现。这种困难或影响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期目标未能实现的责任,并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顺延工期或增加各种费用。
9 、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协调未果,方可书面要求发包人出面协调。承包人对 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监购材承担与承包人自购材料完全相同的采购、保管、施工、保修等责任。承包人还应 对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进行现场安全xx施工管理、协调、服务、配合施工、提供施工 期间已经安装、正在使用的运输设备及脚手架、整理施工资料及现场施工管理等责任。施工配合费如有发生, 双方协商解决。
10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对已完工的排水设施、 电缆沟以及路面等设施进行保护,其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
11、承包人应承担场地内施工通道的修筑、硬化、维护及卫生管理。其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不另行计量支付。
12 、发包人为达到建设目标所提出的零星工程变更, 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立即执行。承包人若不执行, 每发生一次记一次一般违约责任。
13 、承包人的施工现场布置必须通过发包人认可,并接受发包人的管理。凡未经发包人允许的区域, 承包人严禁占用。
14 、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需符合《宜昌市住建局关于调整我市我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的通知》( 宜市住建文[ 2018]52 号)》、《宜昌市住建局关于调整我市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xx施工费费率的通知》 ( 宜市住建文[2021] 17 号)、《宜昌市住建局关于明确我市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xx施工增加费计取和使用事项的通知》和《关于调增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xx 施工费费率的通知》 的要求及标准,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相应的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综合考虑自身 的施工管理水平,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其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由承包人承担。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费及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费用及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清单备查。
安全生产xx施工,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 达到规定合格标准, 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完毕及时清理施工现场, 做到工完场清。
15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与市政干道相邻部分的施工围墙( 围档) 应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制作文化围墙(围挡), 所有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16 、本工程质量检测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其中,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 料、装饰材料、构配件(含监购材) 的见证取样检测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计入材料价格中,发包人对此类 检测费用不另行结算。发包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 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及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项目的抽样检测费用由发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 机构另行签订相关合同, 承包人须全力配合检测工作, 并承担与之相关的全部检测费用及由此产生的破坏、损失风险。本项目所有检测及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本项目申请竣工验收涉及到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相关服务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7 、承包人对建设的工程承担缺陷担保责任, 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 工程所有人或使用人发现工程有缺陷的, 有权要求承包人维修。
18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发包人单位的相关文件、考核和管理制度。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否。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 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xxx;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二级建造师;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鄂00000000000;联系电话:00000000000;
电子邮箱:000000000@xx.xxx;
通信地址: / 。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不少于22 天。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以 0.5 万元/次违约金,并承担因
上述
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协调调用承包人资源支持,包括人、财、物、信
息、 技术、管理等资源的策划、指导、服务和控制; 全面支持项目的工作; 代表总承包人履行对业
主的合约, 并受业主委托行使对项目所有分包商统一指挥、协调、管理权; 负责组织编制与审批工
程总体进度计划及其修订与调整; 负责组织编制与审批质量保证计划及其修订与调整; 负责组织编
制与审批主要物资供应与 采购计划及其修订与调整;负责组织编制与审批工程分包计划及其修订与
调整;组织工程成本的分析、预 测及控制, 对项目资金管理与财务运作负责; 与业主、工程师保持
经常沟通, 了解业主需求, 解决随时出 现的问题, 替业主排忧解难, 保护业主利益; 负责组织人力
资源调配、内部和外部关系协调;在紧急情况 下,涉及到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可以使
用临时处置权,临时处置权只能紧急情况发生时, 无法联系到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时使用,
且事后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同时, 不得采取不必要的措施。
项目经理应遵照合同约定及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内容实施于工程,当超出实施范围应向发包人、承包人
上级决策机构申报。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处以 3 万元/次违约金,并承担因上述违约给发
包人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另选其他承包单位。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实际工
作能 力和工作表现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 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
, 如发包人 不予接受, 则承包人必须在 7 天内无条件撤换, 所调换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
、业绩、实际工作 能力不得低于原投标书中所承诺人员的综合素质, 并按 1 万元/次进行处理, 发包
人将作好记录, 在进度款
予以扣除, 并承担因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4 承包人人员
4.4. 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前,承包人申报和进场的
现场 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承诺的一致, 且不能兼任其他岗位或职务; 否则承包人将按人员更换
的相应违约条款进行处理。
关于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在施工期间,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
、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等所有管理人员每月至少 22 天以上在本项目工地现场出勤。总承包项目经 理、施 工负责人每月在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天数的,每人每少一天承包人承担违约金 1000 元。上述其它人员 每人每少一天承包人承担违约金 500 元。上述人员必须亲自参加每次现场工地例会、专题例会( 确有情况 无法参加时,应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如未做到,承包人承担 1000 元/人次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从同期工程款中扣除。若其每月出勤率低于 50%视同人员发生更换,按人员更换的相
应违约条款进行处理。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合
同签 订前, 承包人申报和进场的现场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承诺的一致, 且不能兼任其他岗位或
职务; 否则承包人将按人员更换的相应违约条款进行处理。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做出的承诺,建立以工程总
承包 项目经理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本项目不允许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技术负
责人和其他 项目管理人员。若发生承包人擅自更换时,按项目经理 3万元/次,技术负责人 2 万元
/次, 其他管理人员 1万元/次对承包人进行处理, 并向承包人追究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若项目关键人员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不
适应现 场工作需要, 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
, 则承包人必 须在 7 天内无条件撤换, 所调换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 力不得低于原投标书 中所承诺人员的综合素质, 并按 1 万元/次进行处理, 发包人将作好记录,在进
度款予以扣除, 并承担因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认可方可离开。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会议或监理组织的
每周 工地例会,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必须出席(经发包人批准除外),每缺席一次按 1000 元
/人、每迟 到一次按 500 元/人进行处理; 其他管理人员( 如: 施工员、质量员、造价员、安全员) 必 须出席(经发包 人批准除外)的,每缺席一次按 300 元/人、每迟到一次按200 元/人进行处理。若发包人通知承包人纠正, 承包人拒绝或超过48 小时未纠正的, 发包人有权加重处理按 1000~2000 元/次,
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履行手续, 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按 1000 元/人/次对承包人
进行处理。以上所有违约金由发包人将作好记录, 在进度款予以扣除。
4.5 分包
4.5. 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 按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自行实施设计和施
工, 在工程总承包单位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内容, 原则上不得进行分包。不在自有资质
证书许可范 围内必须进行分包时,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业绩,其资质业绩均不得小于其分包工
作标准和规模, 分包合同必须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分包的管理, 不
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 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
。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许可将本工程转让、转包、分包, 发包人除处以 50 万元违约金外,发包人还可
单方解除合同,且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赔偿;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没有按照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和
要求自费将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的, 每延迟一天, 应赔偿发包人损失 1 万元人民币;
承包人若进行劳务分包,其必须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中华
人民 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24 号) 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并必须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劳务分包
必须签订分 包合同, 明确分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分包内容、分包工程量。承包人须向发包人
提交分包合同副本一份和分包单位相关资质业绩,主要管理人员等备案资料,并报相关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总承包单位审核后报发包人批准。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详见合同其他专用条款及联合体协议书
。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 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现场查勘的责任完全由承包人承担。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 / 。
s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 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遵照发包人要求。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由发包人确定,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 第三方审查单位由发包人确定。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 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
5.4 竣工文件
5.4. 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
人向 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 如果承包人不提交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 则认为本
工程未达到竣工条件。
承包方应编制并随时更新一套完整的、有关工程施工情况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完工工程的准确位置
、 尺寸和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上述完工记录应保存在现场。此外, 承包方应负责绘制并向发包方
提供工程的完工图, 表明整个工程的施工完毕的实际情况, 提交发包方确认。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竣工资料,另需提供电子版。承包人合同范围内的所有文件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要满足基建项目的竣工结算和审计需要。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 / 。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 / 。
5.6
5.6. 1 主要工作内容:
设计费包含完成本项目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优化、提供相应设计技术交底, 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 问题,竣工验收等服务所包含的一切费用,还包括整个设计过程中所发生的公司管理费、文件资料费、差旅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税金、各种风险因素及招标文件未提及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发生的费用。
承包人提供的所有设计文件( 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均需得到发包人批准。如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 或批准的, 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 7 天内, 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承包人应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上级主管部门就本工程批准的方案进行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 图限额设计, 经政府相关部门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为投资控制红线。承包人施工图设计范围对应工程造价 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对应范围工程造价,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施工图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综合验收及整体移交, 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 保修工作。
5.6.2 限额设计要求:
1、设计阶段一旦出现工程造价超限的情况,承包人应及时调整设计,以满足限额设计要求,否则超出部分价格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承包人将施工图预算一并送发包人审查, 发包人将委托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 一旦出现可预见的造价超限的情况, 承包人在满足总工期要求的前提下调整设计至满足成本要求;
3、若施工过程中发现造价超限且无法通过修改设计满足要求的, 在经发包人委托的咨询机构确认后, 承包人仍需按设计完成施工, 待工程竣工投运后, 发包人以不超过经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对应范围工程造 价乘以承包人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的比例的原则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并保留追究承包人一切责任的权利。
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造价超限的情况, 由发包人通过相关途径解决, 承包人不承担责任, 但仍需按照发包人要求在新确定的造价限额内做好限额设计工作。
5.6.3 施工图设计的修改
承包人完成施工图设计报图审机构进行审查前,应事先报发包人审查,对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
,承 包人在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规范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满足。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因发包人提出修改施工图造成 的工期延误及发包人反复提出的非颠覆性的修改要求,发包人不因此调整工期及额外支付费用。承包人完 成施工图设计( 送审稿) 并报发包人内审或完成施工图审查后,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方案出现颠覆性变化, 需重新进行施工图设计的, 对已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按现行国家规定并双方协商后计取重复设计补偿费。
5.6.4 施工图审查:
承包人应根据国家现行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发包人对本工程的相关要求, 对施工图进行详细校审, 减少施工图中存在的问题, 并在满足总工期要求的条件下完成施工图
设计并配合 发包人完成施工图审查, 确保工程顺利推进。施工图设计审查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自身设 计缺陷造成的重复审查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施工图设计审查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设计责任,在工程 施工期间因施工图存在问题引起工期延误或造价增加,承包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工期不作调整, 发包人同时保留追究承包人一切责任的权利。
5.6.5 施工阶段配合工作
工程开工后,负责本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施工技术配合工作,设计人全力配合解决现场技术问题,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开工前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由监理组织承包人进行施工图交底;协调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
协助发包人审查材料样品, 提供所需的技术部分;
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积极配合发包人对施工及设计方案的优化设计;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负责处理现场设计变更, 并免费提供设计变更图纸; 一般性问题不超过 3 天, 较复杂问题原则上不超过 7 天;
参加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其他相关技术配合工作。
5.6.6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1、设计人在开展外业工作时, 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原有构造物及其它公共设施或地上附着物造成损坏或损伤。如造成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 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2、设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满足本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3、设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4、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 设计人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 如果因其采用的技术方案等方面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引起索赔或诉讼, 则设计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
6、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均为保密资料, 设计人除在履行本合同下义务时可向受雇于设计人的相关研究人员透露外, 不能在任何情况下(包括本合同有效期内及之后)向第三者透露。
7、设计人严格遵守设计职业道德, 应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 认真收集、核实各类原始数据,按照行业规范、规程及标准进行设计, 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同时不能造成浪费。尤其不得出现利用未经证实的或虚假资料进行设计( 含设计变更), 给项目造成经济损失。一旦发现此类情况, 发包人可对设计人处以相应经济损失的10%的罚款, 不超过合同中设计费的总额。情节严重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8、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1) 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
( 2) 设计文件的编制须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贯彻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和促进技术进步的方针, 实行资源综合利用, 节约资源和能源, 符合相关专业规划, 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抗震、人防规定;
( 3) 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 设计方案论证充分, 计算可靠, 并符合系统运行安全的要求;
( 4) 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 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 5) 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 符合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并应特别注意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的协调性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要求;
( 6) 设计文件中关于材料、配件和设备的选用, 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部分准, 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6
6. 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在采购每一种类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前,须将拟定采购供应的材料生产或供应的厂家的企业
概况 ( 包括名称、注册资金、生产许可证、年产量)、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以及反映厂家实力的证明材
料等报给 监理工程师, 满足质量要求待批准后才能采购使用。否则, 监理工程师认为其提供不合格
材料, 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检,承包人应积
极配合。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
具、 设备、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和相关规定。如抽查部分经检测为合格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抽查部分经检测为不合
格的, 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还应当按照相关条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顺序之标准认定:
( 1) 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 2) 经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
( 3) 招投标时确定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品牌等;
( 4) 本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
工程材料、设备的抽查、检验结果与前款约定不符的,监理工程师必须扩大对该批材料的抽查范
围、 增加数量抽检。若仍不合格的, 承包人必须在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全部无条件拆除、
更换, 并运 出施工现场; 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
承包人还应当按照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为确保工程质量, 发包人可采取以下材料设备的质量控制措施:
( 1)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①要求承包人采购同等价位中最先进的产品
用于本 工程, 不含承包人自主使用的设备; ②如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材料或设备供应商, 由承包人
从选定的供应商处采购。
(2)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设备应将品牌、型号、规格及数量列细目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方
可购买。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对所有进场设备的质量和
性能负责。
(3)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必须达到发包人和设计技术要求, 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 因此增
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还需承担合同总价款 5%的违约金。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 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
本工程实行部分材料与设备发包人监购:。
发包人监购材料和设备的采购: 发包人监购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及采购单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
监 理单位按设计要求,共同组织询价确定。承包人必须按照经双方确认的询价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并
承担与 承包人自购材料设备完全相同的采购、保管、施工、保修等责任。若承包商不按上述要求进行
采购,则承担监购材料设备合同总价款 10%的违约金。
发包人监购材料设备的结算:合同总价款中暂估材料实际采购合同价(需要发包人确认)与材料暂
估 价不一致,则发包人按承包人中标时提供的材料消耗量(若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消耗量高于现行消耗量 定额标 准的,则以现行消耗量定额标准为准)和材料价差( 实际采购合同价与暂估价的价差)调整合同
价款,但对应的综合单价及相关费用不予以调整。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在采购每一种类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前, 须将拟定采购供应的材料生产或供应的厂家的企
业概况 ( 包括名称、注册资金、生产许可证、年产量)、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以及反映厂家实力的证明
材料等报给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待批准后才能采购使用。否则, 工程师认为其提供不合格材料,并
按有关规定处理。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 / 承担。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 :。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 。
6.3 样品
6.3. 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①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 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 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②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 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 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批复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③经发包人和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④发包人和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6.4 质量检查
6.4. 1 工程质量要求
( 1)设计质量要求: 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达到相关国家规定设计深度要求, 确保通过相关机
构对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的审查;
(2)设备、材料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及规范要求且满足招标人采购需求;
(3)施工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等级标准。
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向发包人赔偿签约合同价的 5%的违约金,无条件负责修复,工期
不予顺延。
其他相关责任: ①工程保修期内发现质量不合格, 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返工并达到合同约
定的质 量标准,并向发包人支付该不合格单体工程造价 5%的违约金;②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时,发包 人向承包人下达书面违约处理通知,每次违约处理金额在 0.5 万元(含 0.5 万元)以上的作为一次不良
记录予以记载。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所有施工地点
。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覆盖检查前 12 小时书面通知工程师及发包人检查。工程师 不能 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12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发包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12 小
时通知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及发包人检查的, 发现一次记一次重大违约。
6.4.5 质量争议检测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 由当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有资质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7
7. 1 交通运输
7. 1. 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
和临 时道路的通行权, 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 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
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 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 / 。
7. 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 / 。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 / 。
7. 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 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发包人配合协调, 所有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 。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 自行协商 。
7.4 测量放线
7.4. 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
范: 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 / 。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①承包人应与宜昌劳动监察机构签订
“无拖欠保证书”, 承诺无拖欠和无新的拖欠工资现象, 并定期向劳动监察机构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
情况, 接受政府监督。
②承包人应按照宜人社函〔2020〕85 号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同时专户存入,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
工工资。
7.5.3 承包人须按照当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在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 建设领域推行以工代赈促进群众就业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当发改文〔2023〕3 号) 文件要求执
行。
7.6 安全xx施工
7.6. 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市政工程达到《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2018) 合格 标准,建筑工程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合格标准,严格按合同专用条款
有关安全 xx施工条款的约定执行,杜绝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项目施工围挡严格按照宜昌市城市管理执
法委员会《关 于进一步规范城区施工围挡及施工门头设置管理的通知》和当阳市住建局《关于印发
<建筑工地专项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文件要求执行。围挡标准按该文件《参考图集》实施
。按照宜昌市住建局《关于 印发<宜昌市建设工程安全xx标准化工地实施方案> 的通知》( 宜市住 建文〔2022〕14 号) 要求开展安全xx施工标准化应用及评价, 实现A 级安全xx标准化工地。
如承包人未达到招标文件及相关规定要求, 则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并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 5%的
违约金, 并承担安全事故由此引起的一切行政处罚、赔偿和相关法律责任。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现行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
安全 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消除事故隐患。其安全施工防护费
用已经含在合同价款内。
( 1)承包人应建立安全责任制, 明确各部门安全工作的岗位责任人, 建立健全正常运转的各种安
全工作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 将安全生产目标分解落实到实处。
(2)承包人应按规定数量配置安全员。
(3)承包人在开工前须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备案书面资料、缴纳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
《省物 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鄂价房服[2007] 177 号
) ), 其费用已含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4)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 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5)承包人按有关技术安全和防护的规定组织施工生产, 不得使用不合标准的防护器材、机具和
材料。
(6)现场施工安全执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 CJJ/T275-2018) 和《宜昌市城区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xx施工暂行规定》的规定,监理工程师每月 20 日前对工地现场进行月度安全xx检
查。
(7)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 在特殊作业环境应对作业
人员采取劳动保护措施。
(8)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宜昌市住建局关于调整我市我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现场扬 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的通知》( 宜市住建文[ 2018]52 号)》、《宜昌市住建局关于调整我市
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安全xx施工费费率的通知》( 宜市住建文[2021] 17 号)、《宜昌市住建局关
于明确我市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安全xx施工增加费计取和使用事项的通知》和《关于调增我市房屋
建筑工程安全xx施工费费率 的通知》的要求及标准。”对施工现场进行扬尘污染的防治。做到围
挡高标准、出口不带泥、工地无扬尘、裸土全覆盖、降尘设施全,其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
中。
(9)承包人应书面记录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安全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隐患整
改、安全教育等重要安全管理活动。
(10)施工范围内的沟井坎坑及孔洞, 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和安全警示标志, 夜间必须红灯示警。
(11)施工现场内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按总平面布局堆放,材料应悬挂名称、品种规格等内容
标牌, 并堆放整齐。
(1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每天清扫施工场地内的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并覆盖。在每道工序完成
后三日内, 必须将建筑垃圾清除, 做到工完料尽场清。
( 13)工程渣土应及时清运, 暂未外运或留作回填使用的土方应集中堆放, 并采取围护、覆盖等
措施,防止流淌泥浆或扬尘。工程渣土、砂石、建筑垃圾应采用密闭式车辆运输,泥浆采用容器运输
。
(14)工程施工全面完工后,承包人应将所有建筑垃圾清理完毕,并运出现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 15)承包人应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 在合同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工程期限内
, 全面 负责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 保护其管辖范围的现场( 包括某些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
尚未接管的工 程) 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承包人合同总价中包括有关费用, 并保证发包人免
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
(16)在分区施工的同时,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相邻建筑物交叉施工作业, 由于施工的需要, 临时
建筑物和构筑物等拆除和新建所发生的二次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如: 围墙、 电水、临时设施等
)
(17)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各级部门来施工现场检查和指导工作。施工区域内和施工区域外周围环境
外必须按照安全xx施工现场的要求进行清扫、美化, 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7.6.3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严格按照湖北省、宜昌市xx施工现场标准组织施工。如发生下
列情况,发包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给与一定的经济处理,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①达不
到上述要求的;②施工及相关人员在施工现场发生事故的( 如闹事、殴打、抢劫、偷盗事件发生,所
造成的一切损 失及后果由承包方承担); ③承包人及其相关人员与监理人员、设计人员、发包方管
理人员发生正面冲突的; ④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
本工程禁止承包人车辆带泥上路,因承包人原因导致道路出现污染,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 2 万
元/次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行政处罚及赔偿。
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需符合专用合同相关条款要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环保部门对此通报
批评或采取行政处罚, 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 2 万元/次的违约金。
7.6.3.1 承包人现场xx施工的要求:
( 1) 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xx施工环境保护专项费用, 即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提取、支付工程xx施工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流或挪用,确保有效使用,同时接受发包人检查监督。
( 2) 承包人必须依法及时办理xx施工报监、环保、交管、城管等手续, 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发包人监督;
( 3) 承包人必须遵守各级政府有关xx施工的规定, 依照法规结合工程实际制定xx施工措施
, 并认真实施;
( 4) 承包人必须及时整改xx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 5) 承包人必须建立xx施工责任制, 现场有专人负责xx施工管理工作;
( 6) 承包人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要进行xx施工教育, 在施工交底时要把xx施工作为一项主要内容, 并做好交底记录;
( 7) 承包人必须落实xx施工的要求, 做好施工现场xx施工集中整治工作;
( 8) 承包人必须对施工现场参建各方进行统一xx施工管理。
( 9) 工程施工应尽量减少对xx环境的影响。施工现场应做到:
①采取防止扬尘的措施,地面局部清扫时应采用洒水作业,在风速六级及以上天气时,承包人不得进 行土方回填及土方施工作业; 施工临时排水应确保施工场地和xx无积水, 并采取措施确保不向路面和通道排放;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3- 12524)制定降噪措施。在规定 的作业时间和范围内, 合理安排作业内容, 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设备, 采用隔音措施, 使施工产生的噪声符合上述国家标准要求。确需夜间施工的, 须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7.6.3.2 承包人应达到如下xx施工管理目标:
(1)施工过程中不因发生不xx行为,受到城管、交管、环保及建设管理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2)认真处理市民及xx单位的投诉,及时处理整改率达 100%;
(3)不发生群体上访、闹事事件;
(4)不发生因不xx施工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新闻媒体曝光。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 向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提供办公场所; 并在测绘仪器、检测工具、资料图集等方面向其提供方便。
7.10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
人应 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要求,自行承担安全保卫、xx施工及非夜间施工照明
等工作和 相关费用。承包人应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 在合同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
工程期限内, 全 面负责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安全, 保护其管辖范围的现场( 包括某些尚未完工的
和发包人尚未接管的工 程) 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根据工程师或当地政府要求, 在需要的时
间和地点, 提供和维持所有的 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 对工程进
行保护,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遵守和执行防火、安全xx施工和夜间施工规定。同时承包人有责
任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所在现场地段的交通与人流秩序,既保证施工安全,也保护车辆
和行人的畅通和安全。承包人已在合同价中考虑有关费用,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
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
8
8. 1 开始工作
8. 1. 1 开始准备工作: / 。
8. 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 84 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
( 1) 因评估和调查报告与实际现场不符, 导致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到工程进度的;
( 2) 因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到工程进度的;
( 3) 不可抗力;
以上情形包括通用条款中约定的情形。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 原则上合同相关
项目单价不变。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 / 。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 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 。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7 日内, 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实施计划,
承包 人提交的项目实施计划中的初步进度计划必须满足合同工期要求。工程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
后 14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 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工程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 14
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 。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 。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 1)承包人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 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
(2)为便于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前向工程师填报工程(含各分部、分项工程) 的当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未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 其它工作计划。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
(3)工程实际进度与经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或者更新进度计划不符时,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 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则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发包人有权聘请第三方司 法鉴定机构对此延误进行审查,并提请市住建委等主管部门复核,若其认为主要责任在承包人,则发包人 有权要求承包人据此编制修改工程进度计划或单方面中止该施工合同,且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 附加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在工程师发布指令后 3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
,发包人有 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或者划拨给其他有能力的第三方,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按通用条款要求编写进度报告,每月25 日提交监理单位。
8.7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 1 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1% 或人民币金额为: 2000 元;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5% 。若工程误期达 60日历天承包人还未拿出赶工措施和切实可行的赶工方案的,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清退出场,剩余工程款不予支付。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 双方相互协助完成相关部门要求的行政审批报送 。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 百年一遇以上等级的风、雨、雪自然灾害。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9
9. 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 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10
10. 1 竣工验收
(1)在工程完工后 40天内将经工程师审核的完整竣工资料( 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各一式
四份、影像资料贰套交发包人,不按时报送按延误工期赔偿办法处理。
(2)发包人收到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严格按国家、省、市、部门有关文件执行,并在验收后 28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 )和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28 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 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 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 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按通用条款执行。
10.3 工程的接收
10.3. 1 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根据发包 人及工程师要求。
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按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10.4 接收证书
10.4. 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 / 。
10.5 竣工退场
10.5. 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 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xx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 期 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 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0.5.3 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 / 。
11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24 个月。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 小时内。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 满通知后 14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 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
发包人有权扣除 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4 天内, 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 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2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 / 。 12.1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 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 启动工程设备, 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 / 。
13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3 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 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 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相关规
定和双方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 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无。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按相关计价规范和当地相关要求执行。
13.4 暂估价
13.4. 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按相关规定执行。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按相关规定执行。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 按相关规定执行。
13.5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按相关规定执行。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
5%
5%
法律、法规和计价政策变化引起的调整: 按相关法律、法规、计价政策执行。
14
14. 1 合同价格形式
14. 1. 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 1、设计费: 采用固定总价。
设计费(含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按财政评审金额的基础上,根据中标下浮率5.05% 确定。设计费=财政评审金额×( 1-下浮费率) 。设计费采用总价包干方式, 设计费总价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一律不予调整。
2、建安工程费: 采用固定单价。
建安费:按财政评审金额的基础上,根据中标下浮率 5.05% 确定。建安费=财政评审金额×( 1-下浮费率) 。
固定单价的确定: 在财政预算评审中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单价及价格水平的基础上按建安工程费中标下浮率计取
备注 : 财政评审金额按照当阳市财政评审中心的评审原则执行。
财政预算评审价格 :由承包人根据情况自行勘察现场 ,完成项目施工图设计并通过相关机构审查后 , 发包人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预算报告报送财政评审中心审核 , 最终以财政评审结果 为准。除招标文件或本合同中约定可以变更或调整价款外 , 合同单价 一律不予调整。该合同单价作为施工 期间进度款的支付及竣工结算依据 , 最终价款按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及承包人投标下浮率进行价款结算 ,最终结算价款以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14. 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 。
14. 1.3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
GB50500-2013
2018
28
材料价格的取定:
工程量的计量: 经业主、监理各方现场验收合格核定确认的按相关规范完成的应予计量的工程
量将作 为计量支付的最终工程量。对承包人超出施工设计图纸( 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
造成返工的工 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若因承包人施工错误或施工措施不力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和一切后果, 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发包人不负任何责任。
14.2 预付款
14.2. 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4.2.2 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 / 。预付款担保形式: / 。
14.3 工程进度款
14.3. 1 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
建筑安装工程费: 90%
98.5%
1.5%
15
14.3.2 其它进度款
设计费: 50% 100%
14.3.3 付款方式
14.4 付款计划表
14.4. 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14.5 竣工结算
14.5. 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 按相关规定执行。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 按相关规定执行。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 按相关规定执行。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
14.6 质量保证金
14.6. 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 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 1)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 ;
(2)1.5%的工程款;
(3) 其他方式: / 。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2 种方式:
(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 / ,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 14.6. 1 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 其他预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发包人在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 30 天内向承包人退还质保金( 无息)
。
14.7 最终结x
14.7. 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4 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缺陷责任期满审计结束之后。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 / 。
15
15. 1 发包人违约
15. 1. 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5. 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
15.2 承包人违约
15.2. 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①限期改正。承包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工程师应发出书面通知,并要求承包 人必须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
②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承包人须承担 1 万元/次的违约 金; 若承包人再犯性质相同的违约责任,第2 次须承担 1.5 万元/次的违约金,2 次以上(不含本数)须承担2 万元/次的违约金。
③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承包人须承担 5 万元/次的违约 金。
④解除部分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部分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
书面解除部分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解除部分合同的法律后果由承包
人自行承担。
⑤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全部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
解除全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解除合同即生效。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⑥赔偿损失。若因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发包人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
支付合同总价 10%的违约金。
⑦二次限期改正责任相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三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
在合同期内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
⑧承包人违约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时,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抵扣,承包人
不得有异议。
15.2.1.1
①承包人应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理工程师对 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
②为便于监理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工程师填报工程(含各分部、分 项 工程) 的当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未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 计划和其他工作计划。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应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或书面意见执行。
③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或更新的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 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的,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据此编制修改工程进度计划,且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在监理工程师发布指令后 3 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发包人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将未 完工程另行发包或划拨给其他有能力的第三方,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 承担,并不予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的实施办法按专用条款 16.2 款相关约定执行。
15.2.1.2
(1)工程保修期内发现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返工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发 包人视包修情况可按该不合格项目所涉及的分项工程造价 5%对承包人进行违约处理。
(2)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时,发包人向承包人下达书面违约处理通知,每次违约处理金额在 0.5 x 元(含 0.5 万元)以上的作为一次不良记录予以记载。对承包人严重违约的不良行为,发包人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发包人在其以后工程招标中,承包人的不良记录将参与评审,并予以扣分。
(3)保修期内中出现质量问题时,发包人向承包人下达书面维修通知,若超过三次通知维修仍不安 排 人员维修则发包方有权按违约处理,每次违约金额在 0.5 万元/次,并发包方有权安排其他人员维修
,而维 修费用承包方无条件承担,从保修款中扣除,承包人上述行为作为一次不良记录予以记载。对承 包人严重违约的不良行为,发包人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发包人在其以后工程招标中,承包人的不良记录将参与评审, 予以扣分。
15.2.1.3
(1)承包人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批评
, 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被曝光 1 次,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造成严重 社会 影响或累计被通报或被曝光 3 次以上(含本数)或因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承包人拒不整改被实施行政处罚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2)承包人在工程师进行的日常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x 同 样问题被发现 2 次的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 3 次,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此类问题的认定,以工程师书面通知、指令、通报和会议纪要为准。
(3)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国家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罚,发包人视情况严重性,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
(4)工程师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对承包人xx施工措施进行对照检查。经检查发现承包人因 自身原因未能落实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并限期改正;如不限期改正,承包人须承担严 重违约责任。
(5)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的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的,或者被通报批评的, 或 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 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6)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被其他施工单位或周围居民投 诉 的,承包人必须在当天内整改。若故意拖延或同样问题累计被投诉 2 次或以上,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
15.2.1.4
(1)监理工程师按照专用条款第 8. 1 款的约定抽查承包人的工程材料时,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该条 款约 定的标准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承包人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外,承包人应当按照该批次材料的价值,按照如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A 、对于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不高于 5 万元的(含 5 万元),但累计抽检不合格达 5 次,承包人 承担 1次一般违约责任。
B 、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在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承包人承担 1 次严重违约责
任。
C 、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 10 万元以上,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2)承包人对各工序必须报验核查质量控制点。如承包人申请报验后,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检查发 现存在质量问题,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全部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
工 期不予顺延。复检的结果,按每一分项工程计算,总计发现 3 次或连续发现 2 次质量控制点不合格 的,承 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总计发现 3 次以上(不含本数)或连续发现 2 次以上(不含本数)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将该分项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3)承包人实际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如型号、品牌等)若与投标承诺不符,不能满足质量安全工期需 要时, 发包人可根据设备价值及重要程度要求承包人支付 3-5 万元/台次的违约金,并要求按其投标承诺重新提供,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本项目主要材料(含暂估材料)的供应商及采购单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监理单位按设计要求, 共同 组织询价确定。承包人必须按照经双方确认的询价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并承担与承包人自购材料完全相同 的采购、保管、施工、保修等责任。若承包商不按上述要求进行采购,则承担材料合同总价款 10%的违约金。
15.2.1.5
( 1)如因承包人未能及时交纳相关费用延误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应付进度款中 代为交纳,且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件次的违约金。
(2)在本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转让、转包或未经发包人许可进行专业分包。若发包 人 发现承包人有出借资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则承包人应另行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赔偿。
(3)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没有按照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和要求自费将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的, 每延迟一天,应赔偿发包人损失1万元人民币;
15.2.2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按 15.2. 1 条规定执行。
16
16. 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 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因承包人违约导致达到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
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解除合同即生效。
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必须在 2 天内停止工程施工,并在 15 天内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施工 现场 撤离。停工 3 天内,工程师将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发包人只承认已完工且符合质量验收 标准的部分工程,对于已订货而未到现场或在现场未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均不予承认,由承包人自行处理; 对于承包人已开工但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必须在限期内拆除,并清运出工地, 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场的,发包人有权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临时转运到其它堆 放处,由此产生的搬运、保管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非发包人主观故意引起的损坏
、 遗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合同解除引致发包人工期延误及其它方面的损 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承包人在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好已施工技术资料和实物的交底、移交
工作,并配合发包人重新确定施工单位。承包人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给发包人带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的
,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尾款的效力,亦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已完工项
目的保修责任。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 。
17
17. 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 在签 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 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 3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18. 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 1. 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国家和地方规定。
18. 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按国家和地方规定。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因承包人未为其履行合同 雇用的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因工伤事故导致发包人需承担责任的,发包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按国家和 地方规定。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国家和地方规定。承包人应为其在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 险并支付保险费。农民工工伤保险由承包人根据《宜昌市城区农民工伤暂行办法》 ( 宜府发 [2006]019 号) 及 《关于宜昌市城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 宜劳社发【2007】96 号) 文办理。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按国家和地方规定。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国家和地方规定。
20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双方协商决定。
20.3. 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 。评审机构: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 。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 。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
21. 1 承包人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发包人单位的相关文件、考核和管理制度。
21.2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地址: 当阳市广家洲路 7 号 地址: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广州路 2 号
电话:18972594172 电话:0717--3288888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熊家山支行 开户银行:工行当阳长坂坡支行账号:42201438006059000020 帐号:1807016819000003977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单元901 、10 层 1 单元 1001电话:010-57365594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北环支行账号:1100 1028 7000 5301 3021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附件 1:发包人要求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
1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 其产能、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 并且要规定偏离的范围和计算方法, 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 的具体要求。对于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设备和服务,对发包人人员进行培训和提供一些消耗品等,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二)工程规模。
(三)性能保证指标(性能保证表)。
(四)产能保证指标。
(二)包括的工作
1. 永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范围。
2. 临时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范围。
3. 竣工验收工作范围。
4. 技术服务工作范围。
5. 培训工作范围。
6. 保修工作范围。
(三)工作界区
(四)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
1. 施工用电。
2. 施工用水。
3. 施工排水。
4.施工道路。
(五)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
除另有批准外, 承包人的工作需要遵照发包人的下列技术文件:
1. 发包人需求任务书。
2. 发包人已完成的设计文件。
(一)开始工作时间。
(二)设计完成时间。
(三)进度计划。
(四)竣工时间。
(五)缺陷责任期。
(六)其他时间要求。
(二)设计标准和规范。
(三)技术标准和要求。
(四)质量标准。
(五)设计、施工和设备监造、试验(如有)。
(六)样品。
( 七)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条件,如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提供的设计、工艺包、用于试验检验的工器具等, 以及据此对承包人提出的予以配套的要求。
( 一) 第一阶段, 如对单车试验等的要求, 包括试验前准备。
( 二)第二阶段,如对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等的要求,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条件。
( 三)第三阶段,如对性能测试及其他竣工试验的要求,包括产能指标、产品质量标准、运营指标、环保指标等
。
(一)设计文件,及其相关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二)沟通计划。
(三)风险管理计划。
(四)竣工文件和工程的其他记录。
(五)操作和维修手册。
(六)其他承包人文件。
(一)质量。
(二)进度,包括里程碑进度计划(如果有)。
(三)支付。
(四)HSE(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五)沟通。
(六)变更。
(一)对承包人的主要人员资格要求。
(二)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办理。
(三)对项目业主人员的操作培训。
(四)分包。
(五)设备供应商。
(六)缺陷责任期的服务要求。
2
序号 | 材料、设备 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发包人(全称) :当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承包人 :湖北康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中城院(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方) 湖北康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联合体(成员方) 中城院(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经协商一致就(当阳市沙老堡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整治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 面的防渗漏, 供热与供冷系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 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 进行验收, 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 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 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 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 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 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 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承包人(公章):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4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 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5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 | ||||
设计负责人 | ||||
采购负责人 | ||||
施工负责人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环境管理 | ||||
其他人员 | ||||
序号 | 名称 | 变更权重B | 基本价格指数F0 | 备注 | |||
代号 | 权重 | 代号 | 指数 | ||||
变 值 部 分 | B1 | F01 | |||||
B2 | F02 | ||||||
B3 | F03 | ||||||
B4 | F04 | ||||||
定值部分权重A | |||||||
合计 |
附件7: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 : 当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承包人( 乙方) : 湖北康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中城院( 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合体(牵头方) : 湖北康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联合体(成员方) : 中城院(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名称: 当阳市沙老堡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整治项目 EPC 工程总承包
工程项目地址: 坝陵街道办事处沙老堡
为加强廉洁建设,规范承发包双方的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第 308 号令的有关规定, 由甲方与乙方订立本协议书。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第 308 号令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一切合同文件, 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洁制度,开展廉洁教育,设立廉洁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廉洁建设的行为,应向其上级部门或纪检、监察等有关机关举报。影响合同履行的,可按合同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约定处理。
(一)甲方作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和资金管理,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甲方责任。
(二)甲方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财物和其他利益。财物是指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包括促销 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或者予以报销各种费用。其他利益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手段。
(三)甲方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甲方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等安排提方
便。
(五)甲方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友不得从事与乙方有关的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六)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约定以外的材料和设备。
(一)乙方作为工程项目的施工责任主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与规范,依照合同负责承担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资金控制。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人员给付财物和其他利益。财物是指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包括 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或者予以报销各种费用。其他利益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手段。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四)乙方不向甲方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等安排提供便利。
(五)乙方不接受甲方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友从事或明示、暗示干涉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的要求。
(一)甲方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党纪
、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
(二)乙方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党纪
、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
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本协议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 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在签订后与工程建设合同一并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 委托)的部门( 机构) 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日期:2024年06月24日
日期:2024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