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截至 T+1 日 12:00 交收时点,本基金资金余额不能足额完成担保或非担保交收业务品种资金交收的,其行为构成证券资金交收违约,基金托管人可按照上述第(4)点相关规定申报冻结 本基金持有相应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