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2
龙港市企业入园管理合同
甲方:龙港市经济发展局
乙方(入园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小微企业园建设项目管理合同》,在乙方通过购买(租赁)方式取得甲方辖区范围内的工业厂房使用权前,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约定如下:
一、基本内容
(一)入驻企业情况
乙方企业名称:
所属行业:
(二)厂房情况
厂房地址及具体门牌、楼层:
厂房面积(平方米或亩):
(三)厂房价格
厂房买卖(租赁)价格为: 元/平方米。
二、控制指标
企业入园控制指标参照《温州市“标准地”控制性指标 (试行)》执行,具体如下(按每亩1500平方米计算):
(一)主要经济指标要求
1.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
2.达产时间: 年 月 日(应为交付后两年内)。
3.达产后税收不低于:15 万元/亩。
(二)厂房转让转租要求
1.厂房交付使用未满6年的,不得转让。
2.企业厂房出租,承租企业必须经龙港市经济发展局书面审核同意,方可入驻;租赁厂房不得转租。
3.厂房租赁价格不得超过 25元/平方米/月或300元/平方米/年,租赁实行 2 年一签,租金支付周期不超过一年。
4.乙方发生股东股权变更、经营范围变更或投资内容变更时,应书面上报园区运营管理单位审核,并经龙港市经济发展局或园区管委会批准。未作出书面答复同意变更的,乙方不得变更。
5.乙方发生股东股权变更时,应告知股份受让人上述情形,xxx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第三方经济损失,乙方应无条件予以赔偿。
(三)服从园区统一管理要求
1.乙方对自身安全生产、达标排放加强自查,同时积极配合园区运营管理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管,协助开展园区数字化改造工作。
2.甲方要做好入园企业装修指导工作。乙方入园装修需到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允许对楼层进行结构性分层、更改外立面、挤占消防通道等违章、违法行为。
三、退出机制
(一)厂房属于合法购得的,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按我市小微园高质量发展办法相应规定予以清退:
1.企业达产期满未能达到约定投资强度或产值或税收要求,后经批准达产验收延期一年仍未达到要求;
2.企业购买厂房空置逾期6个月未入驻或连续停产满1年;
3.亩均税收连续三年未达合同约定,或综合评价连续三年被评为D类企业;
4.未经允许擅自变更股东股权、经营范围或投资内容;
5.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厂房用途、结构,拒不整改的;
(二)租赁厂房的,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解除租赁合同:
1.厂房交付后3个月内未进行设备安装或超过约定投产时间3个月不投产或停产停业超过6个月的;
2.新项目入驻后二年内未达到承诺税收要求的;
3.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厂房用途、结构的,或擅自变更经营范围或所从事与其申报的项目不符的;
4.擅自转租、分租、转借、与他人调剂使用的,同时,有该类行为的企业纳入失信名单,且不允许入驻国有产权厂房;
5.连续两年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D类的;
6.无故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超过1个月,并经书面催收仍拒绝缴纳的。
(三)项目亩均税收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需向龙港市经济发展局支付违约金,统一上缴财政非税收入专户。〔违约金计算方法:违约金金额=约定亩均税收(万元/亩)×项目用地面积(亩)-综合验收计算期内项目实际缴纳税收。〕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立补充协议约定,作为本合同的正式组成部分。
五、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时间: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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