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此次在本公司投保人身险身故保险金额(A)的计算过程为:A≤(限额-B-C),其中B
客 户 告 知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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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提醒您注意以下事项:
一、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客户服务指南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批
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在您收到保险合同时,请您仔细认真核对。
二、为了更好的维护您的权益以及日后给您提供更好的服务,在您购买一年期以上(不
含一年期)保险产品后,我公司电话中心客服人员会为您提供电话回访服务。为了保证您能
及时接受我们的回访,请您保持电话畅通。
三、若您投保的险种含有犹豫期条款,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零时起,有15
天(含)的
犹豫期。如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四、请您再次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成立及生效、犹豫
期、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合同解除、合同效力终止、如实告知、宽限期、费用结构等内
容。凡涉及“责任免除”、“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观察期”、“等待期”、“赔付
比例”、“免赔额”等内容的条款均属于减轻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请您务必注意。请
您全面了解购买的产品,确定选择了适合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了解所购买产品的保障范
围。
五、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请您了解未成年被保险人在我公司与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人
身险的累计身故保险金额按以下限额执行:对于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超过人民币
20 万元;对于已满10
周岁但未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超过人民币50
万元。未成年被
保险人此次在本公司投保人身险身故保险金额(A)的计算过程为:A≤(限额-B-C),其中B
为除本保单以外在我公司投保人身险有效保单及投保单的累计身故保险金额;C险公司投保人身险有效保单的累计身故保险金额。
为在其他保
六、请您根据自身财务状况,确定选择了合适的交费期间和交费金额,无法持续交纳保
险费有可能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或保险合同解除。
七、有关保险费分期交纳、合同内容变更或理赔服务,请您参考条款约定及本保险合同
的《客户服务指南》。
八、为确保您的保单权益,请及时拨打本公司服务电话、登录网站、官方微信或到柜台进行查询、核实保单信息(对保险期间一年期以上的寿险保单,建议在收到本保单之日起10 日内完成首次查询)。国富人寿全国统一客服热线/投诉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站www.e- xxxxx.xxx,公司官方微信二维码在保险单右下方,您关注后可查询及下载相关保单信息。
保 险 单
币种:人民币(元)
保险合同号:000000000000000000 保险合同成立日:2020年12月31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2021年01月01日零时
投保人姓名:测试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95年08月27日 证件号码:888888888888888888
被保人姓名:测试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95年08月27日
证件号码:888888888888888888
保险计划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交费期间 交费频率 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费 国富人寿节节高终身寿险 至终身 5年 年交 36580.00元 10000.00元
保险费合计(大写):人民币壹万圆整 (小写)¥ 10000.00元
身故受益人信息
姓名 证件号码 受益顺序 受益比例
法定继承人 100.00%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详见保险条款。
特别约定无
承保机构: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公司网站:xxx.x-xxxxx.xxx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6946688
公司地址:xxxxxxxxxxxxxxxxx000xxxxxxx0xxxx00x
xxxx:为确保您的保单权益,请妥善保存本保险单,及时拨打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电话、登录网站或到客服柜面进行查询,核实保单信息。如发现有误,请您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关注官方微信请扫描二维码
现金价值表
保险合同号:888888888888888888 被保险人姓名:测试 保单年度末 | 现金价值 | 币种: 人民币(元) 险种名称: 国富人寿节节高终身寿险保单年度末 现金价值 |
1年末 | 3851.90 | 31年末 131835.30 |
2年末 | 10021.20 | 32年末 136448.30 |
3年末 | 21299.30 | 33年末 141222.70 |
4年末 | 35901.00 | 34年末 146164.20 |
5年末 | 52425.30 | 35年末 151278.50 |
6年末 | 55038.80 | 36年末 156571.80 |
7年末 | 57508.10 | 37年末 162050.30 |
8年末 | 59801.40 | 38年末 167720.50 |
9年末 | 61887.80 | 39年末 173589.00 |
10年末 | 64047.50 | 40年末 179662.90 |
11年末 | 66283.10 | 41年末 185949.20 |
12年末 | 68597.50 | 42年末 192455.50 |
13年末 | 70993.40 | 43年末 199189.40 |
14年末 | 73473.90 | 44年末 206158.90 |
15年末 | 76042.10 | 45年末 213372.20 |
16年末 | 78701.50 | 46年末 220837.80 |
17年末 | 81455.40 | 47年末 228564.60 |
18年末 | 84305.60 | 48年末 236561.60 |
19年末 | 87255.50 | 49年末 244838.30 |
20年末 | 90308.70 | 50年末 253404.50 |
21年末 | 93468.70 | 51年末 262270.30 |
22年末 | 96739.30 | 52年末 271446.10 |
23年末 | 100124.30 | 53年末 280942.80 |
24年末 | 103627.80 | 54年末 290771.50 |
25年末 | 107253.80 | 55年末 300943.90 |
26年末 | 111006.70 | 56年末 311471.90 |
27年末 | 114890.90 | 57年末 322367.90 |
28年末 | 118911.10 | 58年末 333644.70 |
29年末 | 123071.90 | 59年末 345315.60 |
30年末 | 127378.20 | 60年末 357394.40 |
注:本表所列现金价值为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投保人在保单年度中解除合同的现金价值,以上一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本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以及当年度已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按该保单年度已经过的日数计算而得。
现金价值表
保险合同号:888888888888888888 被保险人姓名:测试 保单年度末 | 现金价值 | 币种: 人民币(元) 险种名称: 国富人寿节节高终身寿险保单年度末 现金价值 |
61年末 | 369895.10 | |
62年末 | 382832.50 | |
63年末 | 396221.80 | |
64年末 | 410078.60 | |
65年末 | 424419.30 | |
66年末 | 439260.70 | |
67年末 | 454620.20 | |
68年末 | 470515.90 | |
69年末 | 486966.20 | |
70年末 | 503990.60 | |
71年末 | 521608.70 | |
72年末 | 539841.30 | |
73年末 | 558709.40 | |
74年末 | 578234.90 | |
75年末 | 598440.50 | |
76年末 | 619349.50 | |
77年末 | 640986.10 | |
78年末 | 663375.20 | |
79年末 | 686542.60 | |
80年末 | 710515.00 | |
81年末 | 0.00 |
本栏以下为空
注:本表所列现金价值为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投保人在保单年度中解除合同的现金价值,以上一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本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以及当年度已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按该保单年度已经过的日数计算而得。
国富人寿[2020]终身寿险019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富人寿节节高终身寿险条款
特别提示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富人寿节节高终身寿险合同”。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投保人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险人是保险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在本合同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解除保险合同 第五条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八条
您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之一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九条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十、十一条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第十三条
解除本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第二十二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释.义.内.容.。
目 录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3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3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3
第四条 保险期间 3
第五条 犹豫期 3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 3
第七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3
第八条 保险责任 3
第九条 责任免除 4
第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4
第十条 保险费的交纳 4
第十一条 宽限期 5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5
第十二条 受益人 5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5
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 5
第十五条 保险金申请 5
第十六条 保险金给付 6
第十七条 宣告死亡处理 6
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6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6
第十九条 保单贷款 6
第二十条 合同效力中止 6
第二十一条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7
第二十二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
第六部分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事项 7
第二十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
第二十四条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7
第二十五条 欠款扣除 8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变更 8
第二十七条 争议处理 8
第二十八条 释义 8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x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
第二条 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范围:出生满28天至70周岁(xxx),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保单年度(释义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xxx) 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第四条 保险期间
x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第五条 犹豫期
自您收到电子保险单或按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的次日零时起,有15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向我们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的,您需向我们提出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释义四) 。自 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
x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七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八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释义五),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本合同已交保险费(xxx);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七)。
(2)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且在本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系数;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且在本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三者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系数;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③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 | 给付比例系数 |
18-40周岁 | 160% |
41-60周岁 | 140% |
61周岁及以上 | 120% |
有效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3.8%)n-1,其中n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系数如下: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二、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释义八) 遭受意外伤害(释义九),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除按前款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还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九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十一)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 义十二)的机动车(释义十三);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十四);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 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项至第七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 的现金价值。
第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费的交纳
x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交纳当期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 宽限期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 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当日二十四时起效力中止。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十二条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顺序和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同的顺序和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经过其监护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 权。
本条所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中的身故保险金包括各项保险责任下的身故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各项保险责任下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 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各项保险责任下的身故保险金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提出保险金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如被保
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全残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各项保险责任下的全残保险金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提出保险金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证明或资料;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第十六条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及本合同约定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
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第十七条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且之后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
x,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您和我们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您向我们提出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后,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已过犹豫期,您可以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 80%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我们将按定期公布的保单借款利率(释义十五)计算保单贷款利息。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自您未还清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本合同效力中止。第二十条 合同效力中止
当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中止情形时,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我们对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和其他各项欠款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前述利息按照我们定期公布的保单借款利率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本合同 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二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可以在犹豫期后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六部分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就您、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您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 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 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向您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您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在知 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 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四、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保险单上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实际年龄及性别所 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不符的,我们有权按照实际年龄及性别调整基本保险金额,并按调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五条 欠款扣除
我们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若您有欠交保险费或保单贷款等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变更
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我们。您未通知的,我们按所知最后的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发送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第二十七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选择仲裁方式,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并明确约定仲裁事项、仲裁机构。
第二十八条 xx
x、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二、保单年度:从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三、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或每年
(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四、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相关部门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护照、军人证等。
五、全残: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是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①、注⑤);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注⑤)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注⑤)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②、注⑤);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③、注⑤);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④)。
注:
①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③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活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④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⑤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诊断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六、已交保险费: 指投保人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七、现金价值: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
八、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 客运民航班机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离开所乘客运民航班机舱门
时止(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在中途走出客运民航班机舱门至其再次进入客运民航班机舱门的期间内遭受的 意外伤害不属于保障范围)。
九、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十、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释义十六)后驾驶。
十一、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未经审验、审验不合格或已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公安交通部门认定的其他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十二、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十三、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十四、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十五、保单借款利率:由本公司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并结合本公司自身资金成本及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并公布,公布时间分别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
十六、醉酒:指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
1.本电子投保单为投保人与本公司所订立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2.本电子投保单是根据您投保时填写的信息自动生成,请填写真实、完整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及身故受益人客户信息,我公司将通过投保单中的信息为您提供计算保费、核保、寄送信函和客户回访等服务。请确保信息真实,及时更新,避免因信息不实或滞后带来不必要的损失。3.我公司承诺未经您同意,不会将您在本投保单中填写的客户信息用于我公司和第三方机构的销售活动。4 投保人应全面理解所投保险产品,根据自身保险需求及财务状况,选择适合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交费期限及交费金额;若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请按时足额交纳续期保险费,否则将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或保险合同解除。5.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进行体检或补充其他材料,并根据有关情况可能会要求增加保险费、附加条件承保或拒绝承保。 6.若您在投保一年期主险及其附加险时申请自动续保,在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经我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从您提供的转账账户中划扣当期应交保费。7.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应具有保险利益,若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产品,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保险合同无效。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不受此款规定限制,但是其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8.通过互联网、移动终端、自助终端(公司或银行)等方式申请办理业务,以我公司系统记录为准,如办理退保
(包括犹豫期退保)业务,原保单效力及保险责任终止。9.用电子保单方式,纸质保险凭证不作为退保、给付等依据。10.通过互联网、移动终端、自助终端(公
司或银行)等方式申请办理业务,以系统记录为准,如办理退保(包括犹豫期退保)业务,原保单效力及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须知:
基本资料:
人身保险投保单(电子)
投保单号:666666666666666666
投保人 | 姓名:测试 | 性别:女 | 出生日期:1995年08月27日 | 国籍:中国 | |||||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 证件号码:888888888888888888 | 证件有效期至:2022年03月17日 | |||||||
移动电话:0000000000 | 个人年收入:100000.00 元 | ||||||||
职业:金融一般内勤人员 | |||||||||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路动漫园3栋5楼 | |||||||||
被保险人 | 与投保人关系:本人 | ||||||||
姓名:测试 | 性别:女 | 出生日期:1995年08月27日 | 国籍:中国 | ||||||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 证件号码:8888888888888888 | 证件有效期至:2022年03月17日 | |||||||
移动电话:0000000000 | 个人年收入:100000.00 元 | ||||||||
职业:金融一般内勤人员 | |||||||||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路动漫园3栋5楼 | |||||||||
受益人 | 身故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 |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证件有效期限 | 与被保险人关系 | 受益顺序 | 受益比例 | |
法定继承人 | 100.00 | ||||||||
备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达到客户身份识别标准时,对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需在本栏补充客户姓名、国籍、职业、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 |||||||||
投保事项 | 险种名称 | 保险期间 | 交费期间 | 基本保险金额(元)/份数 | 保险费(元) | ||||
国富人寿节节高终身寿险 | 至终身 | 5年 | 36580.00 | 10000.00 | |||||
首期保费合计(人民币):(大写)壹万圆整 (小写) ¥ 10000.00 元 | |||||||||
首期保险费付款方式: | 交费频次:年交 | 保险期间一年期产品是否选择自动续保: | |||||||
交费账户开户行(投保人):农业银行 | 账号:00000000000000000000 | ||||||||
生存金、年金领取方式(未勾选默认为累积生息):□累积生息 □其他 | |||||||||
红利领取方式(投保险种中如含分红险填写):□累积生息 □交清增额 □抵交保费 □其他 | |||||||||
□若投保分红或万能保险产品,本人确认:“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电子投保单说明: 1、告知事项以投保时填写的内容为准(包括健康告知、职业告知、财务告知等); 2、声明与授权以投保时确认的内容为准; 3、投保人已认真阅读保险条款、投保提示书及产品说明书内容,并完全理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犹豫期、合同生效、合同解除、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限额、保险事故通知等保险条款的各项内容,以及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新型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内容。 投保申请日期:2020年12月31日 | |||||||||
保险公司 | 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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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健康告知
1.被保险人是否曾经被保险公司拒保、延期承保、加费承保、以除外条件承保或是否因重大疾病索赔?
2.被保险人是否曾经或正在患有下列之症状或疾病:癌前病变、癌症(包括原位癌)、不明性质的结节或肿块(已明确诊断为良性结节或肿块除外)、高血压(收缩压≥ 160mmHg 和 / 或舒张压≥ 100mmHg )、脑血管疾病、心脏病、糖尿病、慢性乙肝或丙肝、肝硬化、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或克隆病、胰腺疾病、结缔组织疾病、肺气肿、呼吸功能衰竭、神经系统疾病、肾炎、肾功能不全或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携带、精神疾病、先天性疾病、肢体运动异常(外伤造成的除外)、影响日常生活活动的身体残疾或畸形?被保险人在最近2 年内
是否曾经接受连续7天以上的住院治疗或正在或计划进行入住医院进行治疗? (若被保险人为女性,被保险人目前是否已怀孕28周或产后小于2个月?)
3.被保险人是否吸烟(大于20支/天)或慢性酒精中毒?曾经或正在使用毒品、违禁药物或滥用成瘾性药物?)
4.被保险人是否有危险嗜好或从事危险活动,如赛车、赛马、滑雪、攀岩、蹦极、潜水、跳水、拳击、武术、摔跤、探险或特技活动及其他高风险活动?
本人确认上述问题的答案为:以上全否
尊敬的客户: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风险事故时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具有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可以用于为人们的生活进行长期财务规划。为帮助您更好地认识和购买人身保险产品,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填写投保单之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请您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二、请您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选择人身保险产品
请您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多数人身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请您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长期支付保费,不按时交费可能会影响您的权益。建议您使用银行划账等非现金方式交纳保费。
三、请您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请您不要将保险产品的广告、公告、招贴画等宣传材料视同为保险合同,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向您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条款。请您认真阅读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相关约定、费用扣除、产品期限等内容。您若对条款内容有疑问,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进行解释。
四、请您了解“犹豫期”的有关约定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有犹豫期的有关约定,自投保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次日零时起 15 日内为犹豫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保险公司应退还您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请您慎重
x您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您会有一定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表附在正式保险合同之中,您若存在疑问,可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解释)。
六、请您充分认识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风险和特点
(1)如果您选择购买分红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如果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才会将部分盈余分配给您。如果实际经营成果差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可能不会派发红利。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如果您选择购买万能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万能保险产品通常有最低保证利率的约定,最低保证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资金。您应当详细了解万能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万能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万能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您要承担部分投资风险。保险公司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只能代表一个月的投资情况,不能理解为对全年的预期,结算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的资金,不针对全部保险费。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3)如果您选择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您应当详细了解投资连结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投资连结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实际投资可能赢利或出现亏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七、请您正确认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
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不同保险产品对于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侧重不同,但本质上属于保险产品,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您不宜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仅把它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
八、选择健康保险产品时请您注意产品特性和条款具体约定
健康保险产品是具有较强风险保障功能的产品,既有定额给付性质的,也有费用补偿性质的。定额给付性质的健康保险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与被保险人是否获得其他医疗费用补偿无关;对于费用补偿性质的健康保险,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可能会相应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所获的医疗费用补偿。请您注意条款中是否有免赔额或赔付比例的约定、是否有疾病观察期约定。如果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请您注意附加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应不小于主险保险期限。
九、为未成年子女选择保险产品时保险金额应适当
如果您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保险产品,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防止道德风险;同时,从整个家庭看,父母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和支柱,以父母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可以使整个家庭获得更加全面的保险保障。
十、请您如实填写投保资料、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并亲笔签名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投保时,您填写的投保单应当属实;对于销售人员询问的有关被保险人的问题,您也应当如实回答,否则可能影响您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为了有效保障自身权益,请您在投保提示书、投保单等相关文件亲笔签名。
十一、请您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客户回访工作
保险公司按规定开展客户回访工作,一般通过电话、信函和上门回访等形式进行。为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您应对回访问题进行如实答复,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立即提出,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详细解释。请您投保时准确、完整填写家庭住址、邮编、常用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对您及时回访。
十二、请您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销售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保险公司反映(我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电话为 0000-0000000);也可以向当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保险行业协会)投诉;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十三、行业信息平台授权及提示
您的保单承保后,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或要求的范围内,授权我公司将您的保单信息提供给行业信息平台以做合理利用。
十四、联系方式变更及保险事故的通知
在您的联系地址或电话发生变更,以及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免您的保险利益受损。
【偿付能力披露信息】请您详细了解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最近季度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是否达到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分类监管评级结果,您可以在公司官网(网址:xxx.x-xxxxx.xxx)的公开信息披露专栏及时查阅或扫描下方二维码予以了解。
本人已详细阅读并理解上述《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的各项内容。
尊敬的客户:
客 户 服 务 指 南
您好!非常感谢您对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支持和信任,同时也恭喜您获得我公司为您提供的保险保障。为了保障您持有的保险合同的合法权益,我们为您提供了如下服务,希望能帮助您快捷、便利办理各项业务。
一、保单变更服务
(一)如您需要办理保单变更服务,如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变更、联系地址及电话变更、犹豫期退保、退保、红利领取、合同效力恢复、保单贷款、保单补发、保险金给付等业务,请携带保险合同正本、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到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办理。若涉及补退费,还需携带您的银行账户原件。具体可申请的保单服务,以所投保条款为准。
(二)若您委托他人办理保单变更业务,除应备材料外,代办人应同时提供申请资格人亲笔签名的申请及委托资料及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不明事宜可咨询您的保单服务人员或拨打国富人寿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二、续期服务
为向您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我公司现已全面实现银行转账收费,请您在保险单应交日之前将足额保险费存入指定银行转账账户,续期保险费我们将通过银行自动转账方式进行划款,并在转账成功后通知您,以便您核对。如果您的保单因没有及时交费而失效,可自失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复效,两年内未办理复效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理赔服务
(一)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所购买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等内容。
(二)若被保险人不幸发生保险事故, 请您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当天及时拨打国富
人寿全国统一服务热线进行报案,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提供服务。
(三)申请理赔时,保险金申请人需要填写理赔申请书并亲笔签字,提交有效身份证明、银行账户以及保险事故证明材料等相关文件,我们收到您完整的材料后将及时为您理赔。保险金申请人应该是受益人本人,若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则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索赔申请。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时,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受托人将材料交至我司之前的时间不计入理赔时效。
(四)保险金申请人或者受托人可以到我司客户服务中心提交理赔申请,也可以按照我司提示的其他方式提交理赔申请。
四、保单查询服务
xxxxxxxxxxxx.x-xxxxx.xxx 体验保单查询等多项业务在线办理,享受高效便捷在线服务。
五、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为了确保您的保单权益,如果您对于保险产品和服务有问题需要咨询,请及时拨打我司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6946688,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