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影視勞務契約 主附約( 個人版)
(111. 09. 23修正)
本勞務契約係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權益之精神,x遵《民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文化藝術工作者承攬暨委任契約之指導原則》相關規範擬定,旨為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及契約相對人對契約內容有明確認知,促使雙方在締約資訊對等前提下締結契約,以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權益及促進其文化藝術事業發展。惟雙方約定契約之法律關係為何,不受雙方約定之契約名稱所限制,須斟酌個案事實、整體契約內容,及依指揮監督管理之程度來實質認定。
甲方應於雙方達成口頭約定後,依商議條件,交付本契約予乙方確認,乙方得有7日至14日之審閱期,並須於進組前 日完成契約簽訂事宜。甲乙雙方同意遵循誠信原則履行本契約,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增修,約定訂立條款如下: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為攝製「 」_(_片名暫定)雙方同意依工作分為前製期、拍攝期、後製期,明訂各階段之工作期 間、擔任職稱、工作內容、工作報酬、給付方式、工作安全等與工作必要相關事項,且甲、乙雙方應充分溝通,遵循誠信原則履行本契約。
『影片規格說明: ,_ 長度 分鐘、 集』
聘請xx擔任 一職_ 。
乙方署名權,列於影片中文為 ,英文為 。
一、工作期間
契約存續期間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如欲延長或變更契約存續期間或要求乙方執行本契約職務以外之職,需另與乙方協商並經乙方同意另訂契約。甲乙任一方如欲延長或變更契約,應至少於契約終止日前 日完成書面契約變更或另行訂定之。
二、工作內容
各組工作職務及各階段工作內容,可參考「各組職務及工作項目參考表」填寫。
( 一) 乙方負責之工作為本片組別 、_ 職稱 。
( 二) 乙方因拍攝作業所需之各項器材、設施、設備、耗材及製作產 物,由乙方專業評估,在製作內容所需條件下開立各類表單明 細,經甲、乙雙方充分溝通討論,達成共識後由甲方支應,並由甲方授權乙方向各廠商租賃、採購或洽談贊助等各項事宜。甲方亦應提供或租賃相關組別之因應辦公室或物品存放空間,乙方如有其他需甲方協力xx,xxxxxx,x方並不代墊任何相關費用。
( 三) 如因拍攝本片需離開大台北地區至外縣市,乙方所須之交通工具及膳宿,在尊重乙方個人身心理及信仰因素等前提下,均由甲方供應,乙方可視實際拍攝需求保有與甲方協調之權益。惟基於保障人員安全與專注本身職務,各組人員車司機應有專職司機,且拍攝期不得由製片組成員兼任人員車司機職務。
( 四) 若乙方有因履行契約義務而自行駕駛公務車之需求,需先經甲方同意,由甲方委託工作車輛租賃公司為使用之車輛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車損險及保額不低於新台幣 元之任意第三人責任 險,且協助乙方辦理保險理賠。乙方應確保不得有違規、酒駕、危險駕駛等非安全駕駛行為或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須善盡車輛維護管理之責,因非上述情事使致公務車損害,乙方應依
比_ 例負擔公務車之損害理賠責任。( 建議- 公務車之損
害賠償比例:可拆成四成乙方負責、六成甲方負責或由甲、乙雙方自行協議) 。乙方不負因現場拍攝需要,須將車輛停放於違規區
域( 如紅線、黃線) 以配合大隊攝製而造成交通違規所產生的相關責任( 包含但不限於刑事、民事及行政責任) 。
( 五) 乙方因拍攝本片所經手或管理之財物,應確實負起保管之責任,且必須造冊列管,並於本片殺青後將自本片劇組所商借之固定資產或因工作而取得與本片相關之素材( 包含但不限於文字、圖片、影像、資料及母帶、素材磁帶、工作帶、音樂檔案等半成品或未完成品) 全部歸還予甲方; 並與甲方所派之代表人辦理點交。倘若乙方因疏失或管理不當而導致所經管之財物遺失或毀損,則甲方得向乙方求償並追訴法律責任。
( 六) 乙方工作服務期間,應視勞務項目主動告知自身健康狀況,以利甲方調整規劃及安排調度等事宜,若乙方未主動告知,致其健康受損,甲方得不負相應責任及賠償;若乙方已明確告知,仍被甲方強迫執行該項勞務,乙方得拒絕執行。
三、工作與休息時間
甲乙雙方同意共同打造友善工作環境,以保障雙方權益、降低工作環境災害風險,相關約定如下:
( 一) 每日工作服務時間至多以12小時為限( 含交通時間) ;或每日工作服務時間至多以11小時為限( 不含交通時間) 。
( 二) 當日收工與次回通告間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以上休息時間( 不含交通時間) 。
( 三) 工作每7日中應有1日(24小時以上) 休假,完整休假日為收工起算
30小時,移景車程得不計入休假。
( 四) 若因拍攝需求需超過上述( 一) 所規範之工作服務時間,則每日至多以14小時為限,每月至多以2天為限,且需經甲、乙雙方事前協議,2小時之服務時段費應以原約定報酬之每小時平均報酬雙倍計之( 建議- 超過工作服務時間之計酬辦法:不足20分鐘之服務時間得不計入當日工作服務時間,但應累計,以月結算;20分鐘以上應計半小時工作服務時間;30分鐘以上應計1小時工作服務時間或由甲、乙雙方自行協議。)
四、工作報酬
雙方約定,甲方需支付乙方報酬為新台幣 元整。
五、給付方式
( 一) 甲方得以使用現金、匯款、即期支票或 7 天期限之支票作為給付報酬之方式,惟需遵循下列事項:
1. 現金需於收工( 離組) 前完成給付事宜。
2. 雙方約定收款行庫,匯款手續費應由甲方自行吸收,不得於乙方約定報酬內扣除。
3. 即期支票發票日的記載應與實際開立發票日期一致。
( 二) 總價計算:雙方約定各階段報酬應於指定期間內一次性給付於乙方,階段約定報酬若有增減,應有文字紀錄補充之,於尾款中調整支付。
( 三) 時間計算:該項約定報酬金額為每月支付,甲方應於契約期間,次月 日之指定時間前,將前月份報酬一次性給付於乙方,應付款日如逢假日,甲方應於下一個上班日給付( 如遇到休息日,得以順延至第一工作日) 。若有不滿足月之工作天數,應以月平均單日報酬乘以實際工作天數計價之,於尾款中支付。
( 四) 若有產生依分項科目單獨給付或依工作事項完成後分期給付之計算方式,可依個別需求增訂於本約,惟應明訂各項、分期之約定報酬金額及給付時間。
( 五) 誤餐費或零用金,甲乙雙方應於契約期間自行約定給付週期。
( 六) 甲方約定不得從報酬中扣除違約金、保證金、賠償費用,亦不得單方面調整原約定報酬,若有需扣除之情事,應由甲乙雙方充份溝通達共識後,以任何形式文字紀錄存檔,方得於尾款支付中扣除。
( 七) 乙方在本片所得之報酬,除了甲方依法先行代扣部分,乙方應自行負擔繳納其他相關之稅金。
( 八) 乙方出具工會加保證明者,得免扣二代健保 2.11%。( 免扣比例應依法令變動調整)
( 九) 甲方應依約定給付方式,將報酬匯入乙方之指定帳戶中。若甲方未依約定如期支付報酬,乙方得請求遲延給付報酬的遲延利息,利息為年利率百分之五。
( 十) 乙方得於甲方未如期支付工作報酬時,經書面文字通知甲方給付之等待期間暫停提供勞務,甲方仍應支付該期間之工作報酬並自付損失。
六、工作安全
( 一) 甲乙雙方約定,甲方於製作期間各工作場所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保護工作者安全及健康,採取包含但不限於下列事項之必要措施,乙方應配合並協助甲方於工作期間執行所規畫之安全規範及措施,並善盡協調或督導之職,違者經檢舉通報或勞動檢查裁定,將遭勞動主管機關依法裁罰:
1. 依片型需求,規劃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與協助,並對所有工作者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 依劇組規模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 指領有勞動部頒發之有效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證照者,如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符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範之急救人員等) 、協力安全人員( 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管理範圍未能觸及項目之任何領有高風險作業項目證照之專業人員) ,實施安全衛生管理、撰寫安全規劃書、執行安全衛生檢查、施行必要安全衛生防護並召開拍攝安全衛生會議詳盡告知所有演、職人員相關安全衛生事項。
3. 預防所有工作者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職場霸凌等情事,若發生相關情事,應依職場不法侵害事件處理程序進行後續處置。
4. 應參照勞動部制訂之《影視業職業災害預防指引》,杜絕權力濫用、強迫乙方進行危險性工作及操作危險性工事之情事。
5. 其他為保護工作者安全及健康之必要事項。
( 二) 乙方於本契約服務期間,應提供專業技術與諮詢,協助甲方拍攝,並執行下列事項:
1. 應依專業判定調配組別人員及工作服務時間,並配合甲方工作。除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外,應遵守甲方各項通告時間及通告地點到場工作。
2. 於執行拍攝期間應負經手財物保管之責( 含專業器材、人員) ,惟若經乙方專業判定工作場域有傷害危險之虞,應協同劇組安全衛生人員商議,經認定確有危害風險,應提出安全具體可行替代方
案,於拍攝前明確告知甲方,並經甲乙雙方、安全衛生人員、現場負責人、工作場所負責人或其他與該項作業相關之第三方人員同意,且以影像、或文字紀錄前述改善情況,乙方始得執行該項作業;惟若經乙方明確提出告知後,仍未能獲得回應或調整至安全可行之方案,乙方得拒絕且有權終止執行工作內容。若乙方已於事前提出安全風險評估並經雙方協議改善後,發生不可歸咎甲乙雙方之意外事件,其所造成之損失應由甲乙雙方偕同律師協商另議賠償責任。
各組工作安全事項若需特別規劃,詳細事項應另以文字協議並紀錄之。
3. 應遵守甲方依法規劃之相關事項及措施、遵行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指導、配合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以利拍攝順利,若因乙方未遵行使拍攝現場有發生危害之虞,則以乙方違約視之。
七、著作權
( 一) 約定:
1. 雙方約定當甲方完整履行本契約之義務後,始為本片之著作 人,有該片包括不限於劇本、旁白、內容簡介、劇照、宣傳 照、宣傳影片、幕後花絮等之相關著作及一切本片內之人物、造型、橋段、動作、對白、照片、影像、聲音之錄影帶、光 碟、錄音帶、數位錄音及錄像於電影、電視、互動電影、互動電視、串流平台、網頁或網址之圖文及過去現在未來所發明之播放、播送及播映之媒體或媒介及該產品所衍生之任何產品之所有權益,雙方需確保其創作不得有侵權之情事,若因侵權行為而影響任一方權益致使損害,他方應付損害賠償責任。
2. 若乙方於履約時,對他人之著作權、商標權、智慧財產權有使用上之疑問,並以書面告知甲方需進行相關諮詢或協調工作,或已提前以書面告知該決議可能造成甲方之損害,而甲方仍要求執行其決議,則造成之損害應由甲方自行負責。
3. 其他另議。
( 二) 使用:
1. 承( 一)1. ,甲方有權決定如何處置及編審、發行、宣傳該片之
權益,乙方亦不得向甲方另索酬勞或要求任何智慧財產之授權、衍生利益。
2. 乙方應保有署名權,甲方承諾於片頭或片尾標示乙方之職稱與姓名,惟署名位置及順序由甲方決定。
3. 乙方智慧財產權之歸屬依本契約之簽署即生效力,除作品發 行、映演之相關國家或地區法令另有規定外,乙方應於甲方請求時,協助簽署或出具相關著作財產權之歸屬或讓與契約書、聲明書或其他文件。
4. 雙方約定乙方同意授權甲方使用其入鏡之工作側拍花絮於作品宣傳使用,惟入鏡之物涉有著作權約定之疑慮時,甲方應獲乙方另簽書面授權後方得以使用。
八、保密義務
( 一) 本片製作期間,甲乙雙方約定本片之商業機密、其他機密資訊 ( 包含影像、圖片、計畫、劇本、對白、影帶、人物、造型、橋段、動作、聲音) ,有保密之義務與責任,在未經雙方同意,不得於公開場合中以任何通訊工具( 包含圖像、影片、文字、口
述、手機通訊等) 或媒介方式( 包含電視、廣播、網路等過去或現在與未來以發明之任何媒體) 發表或告知任意第三人,若因此使得甲方蒙受不必要之誤解損失,將視同違約,乙方應負賠償之完全責任。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 二) 乙方因工作關係而與演員/ 藝人有所接觸,因此所得之一切合法或非法取得之與藝人相關影片、照片( 不論合影與否) 、資訊、藝人戲劇造型服裝( 包含但不限) 、電磁紀錄、錄音等一切足以特定本片或本片演員/ 藝人/ 著作權或智慧財產權之電磁或數位資訊,不論有償或無償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非受甲方允許之第三人知悉,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網頁、部落格、論壇、訊息、電磁紀錄等數位傳輸或紀錄、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之聊天軟體、社群媒體等;或以文書、口頭( 包含但不限) 等非數位媒體方式等一切足以使特定或不特定第三人或多數人知悉之張貼、公開、轉載等行為。如有損及藝人之權益者,應自行負擔損害賠償及其他法律責任,如甲方因乙方之行為遭到追償者,乙方應連帶負擔全部損失或損害賠
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因此而生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九、保險防疫
( 一) 甲方應為乙方之工作期間購買 保額之工作意外保險,可含影視專屬意外險或其他保險公司之團保、意外醫療保險、雇主補償險、車險等,應非一般性團體旅遊保險,且須註明投保標的、保險類型、承保事故範圍與理賠金額。( 建議- 體傷險保險額度應至少個人200萬)
( 二) 甲方應遵行《傳染病防治法》使拍攝現場工作環境遵守行政機關所頒布之相關管理措施及指引,使乙方於健康優先原則下進行拍攝,並降低感染疾病風險。
( 三) 若乙方因履行本契約工作或因可歸責於甲方之原因,致乙方感染疾病、發生意外傷害、災害致使不能提供服務,甲方不得視乙方未依約提供勞務、亦不得扣除原約定報酬、要求離組、給予其他不利待遇。
十、契約終止
( 一) 發生下列情事之一時,甲方有權終止契約:
1. 乙方有破產之情事時。
2. 乙方因健康情況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繼續履約,且未主動告知自身健康狀況予甲方知悉,並隱瞞相關情事,使工作服務期間致甲方權益受損而不利甲方做適當職務規劃安排。͒
3. 乙方對本契約未能切實遵行,瑕疵重大且無法修改,而使甲方蒙受嚴重損害,無法達成契約約定目的時。
上述情事皆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若有應歸責於乙方之實際情事,甲方得向乙方求償並追訴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用、訴訟費用、經濟上損失、遲延利息等)。
4. 甲方因天災、人禍、疫情等不可抗因素致使作品需停拍並解散劇組作業時,應於事實發生後7日內告知乙方,給予乙方至停拍日之勞務報酬且不得要求返還已領之勞務報酬,乙方應予以配合。
( 二) 發生下列情事之一時,乙方有權終止契約:
1. 甲方未依約履行相關責任與義務。
2. 約定報酬未依約如期支付,經催討不予回應或藉故拖延、惡意積欠時。
3. 因工遭受精神、身體上的不法侵害、職場霸凌等情事。
4. 若因甲方違背《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之權益保障,使乙方遭任何形式的權益損害,致難以承擔後續一切相關工作,經與甲方協調後仍未獲得改善時。
( 三) 任一方若非因專業能力、違約事項等情事任意解約,致任一方因此遭受損害,得視實際損失究他方支付違約金,以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 四) 除雙方各依本條第( 一) 、( 二) 項終止契約之情形外,任一方若欲提前終止契約,一方至少須於契約終止日前14日告知他方,並經雙方協議另簽訂解除契約書,報酬則給付至乙方停止提供勞務或契約終止之日。
十一、性別友善
( 一) 甲乙雙方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並應建立性騷擾防治機制,提供無歧視之工作環境,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工會會員身分為由,而為差別待遇。
( 二) 甲乙雙方應依《制定跟蹤騷擾防制法》遵行主管機關公告之防制政策、法規、職場防制教育,以保護工作者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以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 擾,及維護個人人格尊嚴。
十二、其他權利義務
( 一) xxx為外籍技術人員,甲方應依《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工作許可。
( 二) 若本片作業涉及「具高風險作業項目」,甲方應要求乙方於契約簽訂時須出示相關專業證明,並依「影視業職業災害預防指引」規劃安全作業計畫、設置安全防護措施,且依勞動主管機關要求
執行危險作業申報。
十三、契約效力與附件
( 一) 本契約及附件,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同意另以書面文字補充之。
( 二) 履約爭議得洽相關工( 公) 協會、團體或向藝文法律服務平台諮詢。
十四、管轄
甲、乙雙方同意,如因本契約所生糾紛之訴訟,以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契約1式2份,由甲、乙雙方各執1份為憑。
立約人
甲 方:負 責 人:代 表 人:x x:
x x:xxxx:
x x:
x x:
x x: xxxxx: ( xxxx)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場景組 勞務附約( 乙方為個人時適用)
一、 工作期間
( 一) 工作服務期間為□前製期、□拍攝期:
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二) 工作服務期間可依照作品種類及操作實務,獨立拆開擬定各階段勞務契約。
( 三) 當契約存續期間內非因乙方或乙方成員之責無法完成約定工作項目,甲方得與乙方協商延長契約期間,乙方及乙方成員可優先考量是否配合甲方需求,調整其他工作行程,且以原約定報酬按比例計延長之工作報酬。
二、 工作內容
( 一) 工作內容詳細事項之工作職稱與職務義務可參酌「各組職務及工作項目參考表」。
□前製期:
□拍攝期:
( 二) 車輛編置:應配置場景車 輛(□小轎),如未編制場景車輛須提撥車輛補貼金,金額由雙方共同商議。( 建議- 車輛補貼金可以每輛計( 如每月5, 000元) ,或以組計( 如每月
15, 000- 20, 000元。)
( 三) 甲方應於前製期便設置安全衛生人員或協力安全人員,規劃各項安全衛生作業、實施必要安全衛生措施,以確保勘景、製景、陳設等作業安全執行。
( 四) 甲方應於拍攝期間規劃並提供通風良好且照明充足(現成或後續增強之照明)之製景環境、陳設環境、收尾環境及任何作業環境。
( 五) 甲方應尊重乙方之於場景之初步安全評估,以決定妥適之作業場景,並於確立攝製場景給予一切必要之安全防護作業。
三、工作報酬
( 一) 甲方需支付乙方金額為新台幣 元整。
( 二) 雙方約定每月工作報酬為新台幣 元整,甲方應於契約存續期間內,每月 號支付。
( 三) 誤餐費或零用金,甲乙雙方應於契約期間每兩週合計給付乙次,最晚不得超過三週。
( 四) 雙方約定工作報酬以下列方式申報:
□薪資( 50)、□個人執行業務所得( 9A)、□其他有效單據 ( 五) 乙方指定帳戶如下:
收款行: 分_ 行: 帳 號: 戶 名: ͒
立約人
甲 方:͒ 負 責 人: 代 表 人: x x:
x x:xxxx:
x x:
x x:
x x:
xxxxx( xxxx)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