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再保险业务合作框架协议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分出再保险交易的保费金额和手续费金额,由于并无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上市规则第 14A. 34条所规定的5%界限,分出再保险交易只需按照上市规则第14A章遵守申报、年度审核及公告的规定,并可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分入再保险交易的保费金额和手 续费金额,并无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上市规则第14A.33条规定的0.1%界限,因此分入再保险交易可获豁免遵守申报、年度审核、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关连交易
于2012年3月28日,本公司与人保香港续签了再保险业务合作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本公司同意向人保香港分出保费并收取手续费,及人保香港同意向本公司分出保费并收取手续费。
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再保险业务合作框架协议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分出再保险交易的保费金额和手续费金额,由于并无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上市规则第 14A.34条所规定的5%界限,分出再保险交易只需按照上市规则第14A章遵守申报、年度审核及公告的规定,并可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分入再保险交易的保费金额和手续费金额,并无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上市规则第14A.33条规定的0.1%界限,因此分入再保险交易可获豁免遵守申报、年度审核、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序言
x公司与人保香港于2011年3月25日签订的再保险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已于2011年12月31日到期,本公司与人保香港于2012年3月28日续签了再保险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以继续巩固本公司与人保香港现有业务合作关系,促进双方各自业务持续发展,并确保双方再保险业务在本协议的框架内依法合规进行。由2012年1月1日至本公布日期,本公司与人保香港的再保险业务仍在进行,本协议在该期间的分出再保险交易和分入再保险交易并无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上市规则第14A.33条规定的 0.1%的界限。
本再保险框架协议日期
2012年3月28日
订约方
(1)本公司;及 (2)人保香港。
本公司主要在中国经营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相关的再保险业务,及投资和资金运用业务。
人保香港主要在香港经营财产保险,包括货物运输保险、旅游意外保险、家居保险、汽车保险、船舶保险及各类责任保险等一般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以及自有资金和保险资金运用。
概述
根据本协议,本公司同意不时向人保香港分出保费,并人保香港同意不时向本公司分出保费。根据本协议,订约一方通过向订约对方收取协议的保费,以再保人身份承担订约对方的风险,并向订约对方支付手续费。在本协议的框架下,订约双方可就具体的再保险业务订立各种再保险协议。每项具体再保险业务的分出保费金额和收取的手续费比率等由双方参考市场水平,公平协商而定。该等再保险协议按一般商务条款达成。再保险业务包括合约及临时性再保险业务,所涵盖的风险范围包括所有类别的一般再保险业务按比例及非按比例的风险。
订约双方各自收取的手续费是以分出保费总额为基础,按有关比率计算。手续费比率参考市场水平并经公平协商达成。手续费比率因不同类别的再保险(例如按比例合约再保险、非按比例合约再保险及各类临时性再保险)而不同。分出的保费和手续费将以现金支付,其支付日期将按照订立该等再保险协议时订约双方同意的付款基准进行。
本协议为期一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年度上限
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协议的分出再保险交易的年度上限如下:
人民币百万元
x公司向人保香港分出的保费(已分出及将分出) 520
本公司向人保香港收取的手续费(不含税,已收取及将收取) 150
本公司主要根据以往年度本公司与人保香港的再保险业务数据,和预计在本协议期内与人保香港进行的再保险业务规模,制定上述分出保费年度上限。上述手续费年度上限根据过往交易的市场手续费水平及上述分出保费年度上限测算。
预计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即本协议期),本协议的分入再保险交易根据上
市规则第 14A.33(3)条构成符合最低豁免水平的持续关连交易,因此并无设定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分入再保险交易的年度上限。
历史金额
于2009、2010及2011年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及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27日期间,本公司向人保香港分出的保费金额和收取的手续费金额总计如下:
本公司向人保香港
分出的保费 收取的手续费人民币百万元 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2009年12月31日止年度 | 62 | 19 |
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年度 | 714 | 269 |
截至2011年12月31日止年度 | 450 | 133 |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27日 | 86 | 21 |
订立本协议的原因及效益
人保香港主要在香港经营一般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以及自有资金和保险资金运用,是本公司再保人之一。本公司与人保香港订立本协议,以期实现分散风险和稳定经营的目的。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将在本公司日常业务中订立并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本协议的条款及建议年度上限均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的要求
人保香港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人保集团的海外子公司。人保集团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 69%,及持有人保香港已发行股本的75%。按照上市规则,人保香港属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本协议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因在人保集团任职,本公司董事xx先生、xxx先生、xxxxx、xxx女士和xxxx就审议及批准本协议之董事会决议案均已放弃投票。分出再保险交易的保费金额和手续费金额,由于并无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上市规则第14A.34条所规定的5%界限,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分出再保险交易只需遵守申报、年度审核及公告的规定,并可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分入再保险交易的保费金额和手续费金额,并无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上市规则第14A.33条规定的0.1%界限,因此分入再保险交易可获豁免遵守申报、年度审核、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释义
在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本协议」或 「本再保险框架协议」 | 指 | x公司与人保香港于 2012 年 3 月 28 日订立的《再保险 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
「董事会」 | 指 | 本公司董事会 |
「分入再保险交易」 | 指 | 在本协议项下,人保香港向本公司分出保费(已分出及将分出)并收取手续费(已收取及将收取)的再保险交易 |
「分出再保险交易」 | 指 | 在本协议项下,本公司向人保香港分出保费(已分出及将分出)并收取手续费(已收取及将收取)的再保险交易 |
「本公司」 | 指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 H 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 |
「关连人士」 | 指 | 上市规则赋予该词语的涵义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香港」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上市规则」 | 指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
「人保集团」 | 指 |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人保香港」 | 指 | 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一家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
「中国」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人民币」 | 指 | 人民币,中国的法定货币 |
承董事会命董事会秘书xxx
中国北京,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于本公布日,本公司董事长为xx先生(执行董事),副董事长为xxx先生(执行董事),xxxxx及xx先生为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为xxx先生、xxx女士、xxxx及xxxxx,独立非执行董事为xxx先生、xxx先生及xx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