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受中国传媒大学海南国际学院委托,国信国采(海口)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对中国传媒大学海南国际学院实验室装修工程(项目编号:GXCZ-D1- 24520002)以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组织采购,现邀请你单位参加本项目的谈判。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73
第六章 图纸 74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75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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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受中国传媒大学海南国际学院委托,国信国采(海口)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对中国传媒大学海南国际学院实验室装修工程(项目编号:GXCZ-D1-24520002)以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组织采购,现邀请你单位参加本项目的谈判。
二、 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
1. 采购项目名称:中国传媒大学海南国际学院实验室装修工程 2. 预算金额:1,750,000.00元
3. 最高限价:1,750,000.00元,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额,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三、 项目概况
1. 采购范围:装饰工程、电气工程、空调工程和消防喷淋工程等,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
2. 项目地点: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中国传媒大学海南国际学院专享楼
3. 计划工期:签订合同后45日历天
4. 质量要求:合格
5. 其他:供应商必须对谈判文件要求的所有服务进行响应,否则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四、 供应商资格要求
1.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非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或企业法人(提供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5)参加本次采购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本项目投标截止期前被“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供应商、被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在评标阶段,由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代理机构查询);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2.特定资格条件:
(1)须具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或已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 号]换发新证的相当资质,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提供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且注册于供应商本单位,且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证明材料:提供证书复印件、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承诺书、本单位2024年1月至今任意连续2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五、 获取谈判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售价
谈判文件售价:人民币200元(/包),售后不退。六、 响应文件首次递交截止时间、谈判时间及地点
响应文件首次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7月18日09时30分
谈判时间:2024年7月 18日10时30分为谈判小组通知时间(预计时间)。
响应文件首次递交和谈判地点:xxxxxxx0xxxxxxxxx0xXXx递交方式:2024年7月18日8:30时至9:30时,响应文件接受现场递交的方式递
交,纸质版文件递交地点:xxxxxxxxxx0xxxxxxxxx0x0XXx。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将不予接收。
七、 确认
贵单位收到本邀请书后,请于2024年7月17日17:30时前,以书面形式确认是否参加谈判。确认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需获取谈判文件。
八、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1.采购人:中国传媒大学海南国际学院
地 址: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黎安海风小镇 A8 区 3 栋 1 户、2 户联系方式:010-65783477
2.采购代理机构:国信国采(海口)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xxxxxxx 0 xxxxxxxxx 0 x XX 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招标标书款/服务费账户信息(公对公转账,不接受个人对公司汇款):账号名称:国信国采(海口)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账号:8989 0132 0010 666
请各投标人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参与项目的编号。
附件: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国信国采(海口)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我方已于 2024 年 月 日收到你方 2024 年 月 日发出的中国传媒大学海 南国际学院实验室装修工程采购的竞争性谈判邀请书,并确认(参加/不参加)谈判。
特此确认。
被邀请单位名称: (盖单位章)
日期:2024 年 月 日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7 | 分包 | 不允许 |
1.12.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自行踏勘 |
2.2.2 | 供应商询问或要求澄 清的截止时间 | 2024 年 7 月 17 日 17 时 30 分 |
2.3 | 质疑函送达方式 | 疑函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出(仅接收派人送达、邮寄送达质疑函原件两种方式);质疑函的内容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 名 称:国信国采(海口)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xxxxxxx0xxxxxxxxx0xXXx 联系人:xxx,0898-68519119 |
3.6.1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 日历天 |
3.7.1 | 谈判保证金 | 不做要求 |
3.8.2 |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 响应文件份数: 1、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2、响应文件电子版份数:1 份(U 盘或光盘) 注:供应商需携带法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无需密封)参与谈判会。 |
3.8.4 | 装订要求 | 应装订成册(胶装),不得采用活页方式 |
4.1.2 | 封套上写明 | 采购人名称:中国传媒大学海南国际学院项目编号:GXCZ-D1-24520002 中国传媒大学海南国际学院实验室装修工程(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在 2024 年 7 月 18 日 09 时 30 分(谈判 时间)前不得开启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供应商名称: | ||
5.1.1 | 谈判小组成员 | 3 人 |
6.1 | 确定成交供应商方式 | 采购人 |
6.4.1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额或中标金额的 5%。 |
9 | 其他 | |
9.1 | 1、采购人有权在标后核验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若供应商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有虚假材料,并保留提请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良企业名单的权利,若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若其为成交单位,将取消其成交资格。 2、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谈判文件中涉及到联合体的条款均不执行。 3、供应商自行踏勘,凡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都将视其为对现场情况已充分了解。 4、投标报价不得高于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若投标报价高于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则按废标处理)。 5、代理报酬由采购人支付,参考《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以成交金额为计算基数,按工 程类标准计算下浮比例【20%】,由采购人一次性全额支付。 | |
9.2 | 投标报价应由注册在本单位的一级或二级造价工程师使用本单位实名的计价软件编制,编制人应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或者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加盖双方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并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上加盖负责编制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公章以及编制人及审核人应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负责审核的应为一级注册造 价师。 |
1.1 项目概况
1.1.1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项目通过竞争性谈判进行采购。
1.1.2 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见竞争性谈判邀请书。
1.1.3 采购代理机构:指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竞争性谈判邀请书。
1.1.4 采购项目名称:
见竞争性谈判邀请书。
1.2 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见竞争性谈判邀请书。
1.3 采购范围、服务期和质量要求见采购需求。
1.4 供应商:指递交响应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5 对供应商相关要求
1.5.1 符合竞争性谈判邀请书“供应商资格要求”。
1.5.2 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1.5.3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
1.5.4 竞争性谈判邀请书规定接受联合体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 联合体各方应按谈判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
合体牵头人和各方工作内容和义务;
(2)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3)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谈判。
(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6 本项目将执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规定,具体要求为:
(1) 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
(2)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
(3)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将经查询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潜在供应商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谈判文件一并保存;
(4) 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本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在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含)之前存在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供应商资格要求”中所述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得参与谈判。
1.7 分包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供应商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将拟在成交后将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1.8 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谈判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9 保密
参与谈判活动的各方应对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10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谈判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11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2 踏勘现场
1.12.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1.12.2 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责任和风险。
1.12.3 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不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
1.12.4 除采购人原因外,供应商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连带责任和费用负责。
2.1 谈判文件的组成 本谈判文件包括:
(1)竞争性谈判邀请书;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办法和标准;
(4)合同条款;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响应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2.2款对谈判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谈判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2.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
2.2.2 供应商如有疑问可以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向采购人提出询问,要求采购人对谈判文件予以澄清。
2.2.3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 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通过发布公告邀请供应商参加谈判的,澄清修改和更正内容将在谈判公告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2.2.4 供应商应在收到澄清或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或根据澄清通知中要求的时间内,将加盖公章的回执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谈判小组,确认已收到该澄清。否则,视为同意和接受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
2.3 供应商对谈判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谈判文件或者谈判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质疑函送达的方式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出质疑。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的内容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
3.1 响应文件的组成
3.1.1 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首次报价函及其附录;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 授权委托书;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 商务条款偏差表;
(6)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7) 资格证明文件(详见响应文件格式要求);
(8) 供应商服务业绩一览表
(9) 响应承诺书;
(10) 技术偏差表
(11) 拟派服务实施人员表;
(12) 供应商其他承诺(如有);
(13) 最后报价函(谈判结束后,根据谈判小组要求提交);
(14) 谈判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以及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3.2 首次报价
3.2.1 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第八章 提供的格式进行首次报价。
3.2.2 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供应商提交的报价中。
3.2.3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所有谈判文件,填报自己认为正确的报价。
3.3 供应商对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报价。
3.4 本项目为总价合同,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供应商所报的最后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性而予以拒绝。
3.5 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且不得高于预算价或最高限价,否则其报价无效。
3.6 响应文件有效期
3.6.1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有效期应当不少于谈判文件中载明的有效期。
3.6.2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3.7 谈判保证金
3.7.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以联合体形式递交响应文件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谈判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3.7.2 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7.1项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3.7.3 供应商在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按谈判文件的要求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谈判保证金,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谈判保证金将被拒绝。
3.7.4 供应商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参与谈判项目的编号及用途,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响应文件无效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7.5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非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或者转为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
3.7.6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其谈判保证金可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谈判文件规定应由成交供应商缴纳代理服务费而成交供应商未缴纳的;
(6)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8 响应文件的编制
3.8.1 响应文件应按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可以提出比谈判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响应文件应当对谈判文件有关采购范围、供货期/服务期、响应文件有效期及谈判文件要求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8.2 响应文件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代表须根据谈判文件第八章 的规定在响应文件中需要签字和(或)盖章的位置签字(或盖人名章)和(或)加盖单位公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
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如对首次响应文件进行了修改,包括在响应文件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均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代表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
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3.8.3 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及电子文档要求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8.4 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分册及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4.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应加以密封。密封方式为在响应文件外包装封口处加盖公章或“密封章”。
4.1.2 响应文件的封套上应标识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第4.1.2项要求密封并加写标识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2 首次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 供应商应在竞争性谈判邀请书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首次响应文件。如有变化,见澄清修改文件。
4.2.2 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地点:见竞争性谈判邀请书。如有变化,见澄清修改文件。
4.2.3 除因供应商家数不满足要求未进行谈判的情形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竞争性谈判邀请书规定的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首次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修改的内容为首次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首次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1 谈判小组
5.1.1 竞争性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1.2 谈判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5.1.3 谈判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 确认谈判文件;
(2) 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3) 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4) 编写评审报告;
(5) 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5.2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5.3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可以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函,提交最后报价函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但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经财政部门批准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除外。
5.4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最后报价函,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最后报价函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5.5 若竞争性谈判最后报价函与供应商首次递交的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的内容有差异,以竞争性谈判最后报价函内容为准。
5.6 若成交供应商的竞争性谈判最后报价函的报价与首次递交的报价函的报价有差异,则首次响应文件中所列明的各项单价和合价,应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按最后报价与首次报价的变化幅度进行调整,收到成交通知书后的3日内提交给采购人;对采购人提出的审查意见在合同签订前修改完成。
5.7 谈判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和标准”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提交最后报价函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6.1 确定成交供应商方式
采购人应当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具体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2 成交公告
6.2.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
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6.2.2 供应商可以在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本须知2.3款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出对成交结果的质疑。
6.3 成交通知
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其他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无正
当理由不得放弃。
6.4 履约保证金
6.4.1 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谈判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6.4.2 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6.4.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其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谈判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6.5 签订合同
6.5.1 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规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6.5.2 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谈判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6.5.3 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退还谈判保证金;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6.5.4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第6.1款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通过发布公告邀请供应商参加谈判的,将在谈判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通过邀请方式的,将通知每位接受邀请的供应商)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经财政部门批准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除外。
8.1 对采购人的要求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xx,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8.2 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 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8.3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谈判工作。
8.4 谈判小组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 确定参与谈判至谈判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
(2) 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情形除外;
(3) 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4) 在评审与谈判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5) 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6) 其他不遵守评审纪律的行为。
8.5 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与谈判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与谈判、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与谈判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参与评审与谈判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与谈判程序正常进行。
8.6 投诉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 谈判小组按附表一所列审查标准,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谈判资格。
1.2 谈判小组对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按本章附表二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3 谈判小组在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谈判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谈判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谈判小组的要求。
1.4 不具备谈判文件要求的资格或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参与谈判,由谈判小组告知该供应商。
1.5 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再进行评审和谈判,但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经财政部门批准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除外。
2.1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2.2 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与供应商的谈判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范情况下,并经采购人代表同意后,对谈判文件的技术标准、拟签订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动。变动内容是谈
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3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可以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函,提交最后报价函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但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经财政部门批准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除外。
3.1 报价评审
3.1.1 谈判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或者明显低于预算价或最高限价,有可能影响采购项目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该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谈判小组可以取消其谈判资格。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调整供应商参与评审的价格,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5 % 的扣除。或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 %的价格扣除。
注: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优先采购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时给予 1 %的价格扣除。
3.2 评审结果
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外,谈判小组应
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若两家及以上供应商在最后轮次报价中相同的,由谈判小组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其排序。
附表一资格审查表
序号 | 评审内容 | 评审合格标准 | 是否符合 要求 |
1 | 供应商名称 | 与磋商报名、营业执照一致(符合法定工商变更程 序除外); | |
2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的能力 | 提供了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 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 |
3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 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 |
4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 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 |
5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 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 |
6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 重大违法记录 | 提供了有效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并加盖公章。 | |
7 |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查询记录 | 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供应商、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后由采购代理机构查询); | |
8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 本项目的磋商。 | 提供了法人代表、控股股东、控股企业及管理、被管理单位情况声明且各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情形。提供承 诺函/声明并加盖公章 | |
9 |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 目磋商。 | 提供了供应商未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声明,并加盖公章 | |
10 | 特定资格条件 | (1)须具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或已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 号]换发新证的相当资质,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提 供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
11 | 项目经理 | 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且注册于供应商本单位,且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证明材料:提供证书复印件、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承诺书、本单位 2024 年 1 月至今任意连 续 2 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 |
结论 |
注:符合要求用“√”表示,不符合用“×”表示。全部符合的,结论为合格。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附表二 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 评审项目 | 评审标准 | 评审结论 (√/×) |
1. | 响应文件签署 盖章 | 按磋商文件格式要求加盖了供应商公章和(/或)有法 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人名章。 | |
2. | 报价 | 供应商报价是固定价且未超过预算金额(含税)(磋商文件有最高限价(含税)的,报价未超过最高限价(含 税)); | |
3. | 附加条件 | 响应文件不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 |
4. | 公平竞争 | 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没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或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弄虚作假、相互串通的情形见附注 | |
5. | 其他无效情形 | 无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
6. | 响应文件有效 期 | 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 |
7. | 备选方案 | 供应商不得提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或者在同一份响应文件中对同一磋商项目有两个或者多 个报价; | |
8. | 工期 | 满足竞争磋商性文件要求; | |
结论(合格或不合格) |
注:1、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用“√”表示,不符合用“×”表示。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参与磋商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以实际签订为准
合同编号:CUCHN-2024-029
中国传媒大学海南国际学院实验室装修工程合同
项目名称:中国传媒大学海南国际学院实验室装修工程
发包人(全称):中国传媒大学海南国际学院
承包人(全称):
地 址: 海南陵水黎族自治县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
一、合同协议书
编号:
发包人(全称): 中国传媒大学海南国际学院
法 定 代 表 人:
法定注册地址: xxxxxxxxxxxxxxxx X0 x 0 x 0 x、0 户
承包人(全称):
法 定 代 表 人:
法定注册地址:
发包人为建设 中国传媒大学海南国际学院实验室装修工程 (以下简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中国传媒大学海南国际学院实验室装修工程
工程地点: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xx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
工程内容: 装饰工程、电气工程、空调工程和消防喷淋工程等,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和工程
量清单。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资金来源: 发包人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工程施工总承包(具体以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详细承包范围见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4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2024 年 月 日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要求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 达标
六、合同形式
本合同采用 固定单价 合同形式。七、签约合同价
金额(大写): (人民币),含税。
(小写)¥: 元
其中:安全xx施工费(含税): / 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含税): / 元暂列金额(含税): 元
……
八、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 职称: / ;身份证号: ;九、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1、本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十、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十一、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承担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十二、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三、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四
份,发包人执三份,承包人执一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
十四、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地 址: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 | 地 址: |
xx海风小镇 A8 区 3 栋 1 户/2 户 |
|
邮政编码: 572426 |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 传 真: / |
电子信箱: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账 号: |
二、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中国传媒大学海南国际学院
1.1.2.3 承包人:
1.1.2.6 监理人:待定
1.1.2.8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陵水黎安国际教育xxxxxxxx xxxxxx X x 000
1.1.3 工程和设备
1.1.3.2 永久工程: 承包范围用地红线内区域
1.1.3.3 临时工程: 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 工所用的临时支线、材料堆放场地以及其他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
1.1.3.10 永久占地:项目用地图纸红线内范围
1.1.3.11 临时占地:无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期限:24 月。
1.1.8 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
/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报价函;
(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谈判文件第八部分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清单中相关说明)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其他合同文件
(说明:(6)、(7)、(8)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者之一。)
1.5 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5)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 10 日内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如承包人须额外提供图纸,额外提供图纸的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其他约定:无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需要制作加 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协调配合图等图纸;按照合同文件要求提交施工组织设计、进度报表等文件。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开始施工前 10 日历天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一式五份
发包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上述图纸后 7 日内
其他约定:发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承包人制作的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协调配合 图等图纸和文件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上述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及协调配合图若存在缺陷造成的工期延误或返工,承包人需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7 联 络
1.7.2 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按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按发包人要求
(3)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待定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待定
(4)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项目地点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移交施工场地的期限:发包人应当将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在监理人发出开
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移交给承包人。
2.8 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的金额:无需
2.13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发包人需批准明确行使的权力:/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
4.1.10 承包人的设计工作
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
4.1.12 其他义务
(1)安全xx施工费由承包人管理,承包人对工程安全xx施工负责。
(2)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如有),承包人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专项方案进行调整,发包人原因造成的专项方案调整,其费用变化由发包人承担。
(3)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成品保护: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任何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工作面移交后,承包人负责工程整体的成品保护。成品保护费用应在编制响应文件时考虑相关费用,包含在措施费项目费用中。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按海南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
4)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对施工余土、生产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
5)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协商并解决扰民及民扰问题,承包人必须遵照有关国家、海南省市政府发布的规定,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噪音、空气污染而带来的扰民及民扰影响,及施工带来日常行人路及道路使用之干扰。承包人必须主动协调同周围居民及有关单位的关系,以免造成窝工、停工、延误工期的现象发生。如承包人在规定时间以外进行
施工,因此发生噪音、空气污染等扰民事故索赔、额外费用、工期延误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如现场在规定的时间内出现扰民或民扰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承包人及发包人应积极协调处理,双方协商工期延长事宜,承包人不进行费用索赔。
6)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对各类重要会议或其他事件(如高考、两会、国庆、公共卫生事件等国家重大事件)的责任:承包人应在各类重用会议或其他事件(如高考、两会、国庆、公共卫生事件等国家重大事件)发生时响应政府要求,并在签约合同价(总报价)中考虑该类事件造成施工工作的时间限制所带来的工期和费用等风险,对于此类事件,发包人将不给予承包人任何费用和工期的补偿。
7)完工场地回填标高达到甲方要求,并经甲方签字确认高程图。室外道路恢复进场前状态,费用由总包自行承担。
8)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月对施工期间材料市场价格进行认价。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调整情况发生后 7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
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7 天内未予以确认也未能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承包人在合同规定价格调高调整情况发生 7 日内未将调整原因、金额等书面形式送达发包人视为承包人放弃该项调整。承包人在合同规定价格调低情况发生后未及时书面上报发包人,发包人保留价格调低的权利,在结算时予以调整。
9)在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当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发生变化,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工程造价调整文件,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工程造价调整文件一经颁布实施,承包人应就拟调整费用向发包人提出书面造价调整申请,经发包人确认后工程价款可以进行调整。上述工程造价调整文件发布实施后的 14 日内承包人未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工程造价调整申请,视为承包人放弃工程造价调整的权利,结算时不就上述部分进行工程造价调整。
10)施工中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施工图纸中有工程量清单中未含有的清单漏项,承包人应在该部分工程施工前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综合单价确认申请;该部分工程施工完成后承包人未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工程造价调整申请的,视为该部分工程费用包含在其他任何部分,结算时对该部分不进行费用调整。
11)承包人每月 25 日向发包人提供当月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并提供下月计划完成工程量计划报表。实际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定的工程量存在偏差或者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招标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工程施工图纸不符,承包人应在上报当月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时向发包人提出工程量或综合单价调整申请,报发包人审核确认。发包人按照确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发包人按照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款
支付证书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经承包人上报、发包人确认承包人累计完成工程量即为本工程的结算的依据。
12)承包人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4.2 履约担保
4.2.1 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
发包人要求(要求/不要求)承包人提供承包人履约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的金额为合同额的 5%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由承包人自行踏勘现场,不利物质条件引起的相关费用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和品种、规格、数量及供货时间等报送发包人审批的期限:按设计要求及成交报价进行采购和保管,材料设备发生的损失和丢 失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程施工所用主要材料必须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达到标准后可投入使用,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材料、产品、半成品不得用于本工程,形成封样制度。
5.1.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材料清单。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 承包人承担自行修建临时设施费用的范围:/
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承包人应针对现场实际情况及合同的 要求,自行判断是否需要安排场外临时工程用地或施工用地。如果需要,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并应认为相应的费用已含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总报价)中。必要时(在承包人请求和承担费用的前提下),为了工程的顺利实施,发包人应本着合作和尽力的原则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协助。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负责取得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修建权的办理人:承包人,其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人,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承包人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通过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合 同签订后 7 天内
8.1.2 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其他要求:承包人依据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 准线和水平点以及国家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和合同要求的工程精度,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发包人审批的期限:在收到发包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11.1.1 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 7 天内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在收到发包人按照通用合 同条款 11.1.1 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 7 天内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 7 天内给予批复。
9.3 治安保卫
9.3.3 制定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责任人:承包人
9.4 环境保护
9.4.3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批的时间:签订合同后 7 日历天内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 7 天内给予批复。
9.6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
9.6.1 未达到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的金额或者计算方法: /
9.6.2 发包人 不给予 (给予/不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发包人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的,创优奖励金额或者计算方法: /
9.7 特殊安全xx施工
9.7.1 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特殊安全xx施工要求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的金额或者计算方法: /
9.7.2 发包人 不给予 (给予/不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发包人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的,创优奖励金额或者计算方法: /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10.1.1 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承包人应按报价阶段承 诺的总进度计划关键线路目标,以及施工顺序和方法要点,向发包人提交更准确更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内容包括:编制说明,施工总进度计划
表,分期分批工程的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及工期一览表,资源需要量及供应xx表等。
10.1.2 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及时限要求: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 14 天内。
10.1.3 群体工程中有关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0.2.1 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工程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计划不符后 7 天内
发包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收送的修订合到承包人报同进度计划申 请报告和相关资料后 7 日内
10.2.2 发包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和 相关资料后 7 日内
11.开工和竣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引起的 工程量增加或额外增加的工作量(以发包人的书面文件为准)(2)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认为必须延长工期的(以书面文件为准)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20 年一遇的最大降水(雪)量、最高(低) 温度等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1.5.2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按天计算,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 二,工期延误天数*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不足一天按一天
11.6 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无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4)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无 13.工程质量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后 7 日内
发包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 7
天内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每两周以书面形式报送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报表中至少包含:各方责任质量行为情况、
第三方监测质量行为情况;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工程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材料 进场验收及原材料试验情况
发包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收到工程质量报表后 5 日内
13.4 发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当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发包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施工场地、承包人的现场试验场所、承包人的预制构件制作车间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发包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收到承包人的检查通知后 12 小时内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5.1.1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6)变更的其他情形:无
15.3 变更程序
15.3.2 变更估价
(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 7 天内
(3)发包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 14 天内,并 经发包人认可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5 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且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 %以内(含)时,应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子目的单价;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 %以外(不含),且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变化幅度超过±1%时,由承包人提出并由发包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新的单价,该子目按修正后的新的单价计价。
15.4.6 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因工程变更而引起价格变化时,需调整 工程量综合单价或确定新的综合单价时符合 15.4 款的按 15.4 款的方法调整,如果 15.4 款没有适用的条款时,需调整的工程量单价以招标时的工程招标控制价中的人、材、机和成交单位的投标费率组成新的综合单价,以此进行相应调整。工程量单价按投标期的人、材、机及投标费率组成,人材机单价采用投标书中单价,投标书中没有的,按投标期海南省工程造价信息价,工程造价信息价没有的,按投标书中对类似定额工料机基价的调整系数进行调整。总价措施项目、拆除项目总价包干,结算时不予调整。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无
15.8 暂估价
15.8.1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供应商或专业分包
人的:
(4)承包人报送招标计划期限: /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时限:/
(5)承包人报送相关文件时限:/发包人审批相关文件时限:/
(10)承包人申报合同文件时限:/发包人审批合同文件时限:/
承包人报送正式签订合同副本时限:/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者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其最终价格的估价人为:发包人或者按照下列约定:
/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方法: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16.1.2.1 引起价格调整的物价波动风险范围及幅度
引起价格调整的物价波动风险范围:人工、机械、主要材料(包括混凝土)引起价格调整的物价波动风险幅度:±5 %
16.1.2.2 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风险幅度的计算方法
(1)报价基准期: 2024 年 月。
(2)《海南省工程造价信息》市场价格信息中没有的,基准价的确定方法:应以发包 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确定
(3)合同施工期市场价格的确定方法:施工期市场价应以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 的价格为准。若发包人、承包人未能就施工期市场价格达成一致,可以参考施工期的造价信息价格
16.1.2.3 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方法
(1)本工程单价调整方法采用算数平均法(加权平均法/算数平均法/其他计算方法)。采用加权平均法:/
采用算数平均法:施工期市场价=本项目施工周期对应的每个月市场价格总和/施工周 期月数
采用其他计算方法:/
16.1.2.4 其他约定:/
16.1.3 其他价格调整方法
(1)总价措施项目以项计价的除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外,费用在结算时不作调整,
承包人自行考虑工期、工程量调整、洽商变更等风险因素的影响,进行报价。
(2)在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当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发生变化,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工程造价调整文件,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工程造价调整文件一经颁布实施,承包人应就拟调整费用向发包人提出书面造价调整申请,经发包人确认后工程价款可以进行调整。上述工程造价调整文件发布实施后的 48 日内承包人未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工程造价调整申请,视为承包人放弃工程造价调整的权利,结算时不就上述部分进行工程造价调整。
(3)施工中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施工图纸中有 工 x x x 单中未含有的清单漏项,承包人应在该部分工程施工前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综合单价确认申请;该部分工程施工完成后承包人未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工程造价调整申请的,视为该部分工程费用包含在其他任何部分,结算时对该部分不进行费用调整。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1)每月 25 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
(2)本合同执行(执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不执行(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
(3)总价子目计量方式采用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分解报告/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适用于采用支付分解报告)
(1)采用支付分解报告计量方式的,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适用于采用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1)采用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方式的,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1)预付款额度
预付款额度: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的 30%
(2)预付办法
预付款预付办法:采用转账支票或电汇或网银支付的方式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时间:本合同签订后 15 天内,发包人支付款项前,承包人需先向发包 人提供等额、合法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
17.2.2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的扣回办法:不抵扣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一式五份
承包人报送发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或)扣减的其他内容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货物到场后,支付至合同价款(扣除暂列 金)的 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的 80%;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经审计部门审计完成后,付至审计结算价款的 97%。质量保证金的额度为结算金额的 3%,质保期为竣工验收之日后的 24 个月,无质量缺陷一次性无息退还承包方。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如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维修金,差额部分由承包人支付。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处理
质量保证金形式:支付时间为竣工结算完成后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采用银行保函或电汇形式)。
质量保证金约定比例:3%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结算申请
(1)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份数:一式叁份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期限: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14 天内
(2)竣工结算申请的内容:谈判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合同、结算书、变更 洽商、竣工验收单、竣工图纸及结算书、竣工图纸及结算书电子版
(3)结算审计收费标准按照中传审计字【2016】83 号之附件《中国传媒大学基建、修 缮工程审计费用支付办法》执行。
17.6 最终结x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五份(格式遵循发包方要求)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不支付(支付 / 不支付)质量保证金利息。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质量保证金利息的,利息计算方法:/ 18.竣工验收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具体内容:按照海南省海南省工程建设地 方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9 的规定需保存有关设计变更、过程质量控制、工序验收、材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施工日志、竣工图(包括合同图纸、变更指令、经审批的施工作业图、大样图和配合图)等满足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规定的所有资料。承包人还应提供工程竣工资料相应的电子影像版本;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一式四份(包含完整电子版 2 套)
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编制竣工图和竣工资料的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无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18.8.3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员和施工设备最终撤离的期限:缺陷责任期满后 28 天内
18.9 中间验收
18.9.1 本工程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
18.9.2 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限内进行修改后重新验收。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 保修责任
19.7.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本工程施工全部内容
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的规定执行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规定执行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本工程不投保(投保/不投保)工程保险。投保工程保险时,险种为:/并符合以下约定:
(1)投保人:/
(2)投保内容:/
(3)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
(4)保险金额:/
(5)保险期限:/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 保险金额:由供应商与承包人与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商定,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商定,相关保险费由承包人与发包人承担。
20.5 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 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办理设备险、机器损坏险、附加设备险和公众责任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第 21.1.1 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选择下列第贰种方式解决:
(1)提请/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3 争议评审
24.3.4 争议评审组邀请合同双方代表人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的期限:争议评审组在 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 14 天内
24.3.5 争议评审组在调查会后作出争议评审意见的期限: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 24.4补充条款:
24.4.1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为保证工期而赶工等造成的额外费
用。
24.4.2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或发包人所发开工令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并按照承包人
在投标时填报的施工工期日历天数计算竣工日期,双方将以此作为合同工期,上述变化不会使承包人获得任何经济和工期上的补偿与调整。
24.4.3承包人应认真踏勘施工现场,熟悉现场地形、道路和周围环境,了解工程所在地政府对施工单位、现场管理及造价管理等一切可能影响报价的政策法规和相关规定,并充分考虑扰民、民扰等情况。工程竣工结算,承包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施工现场和当时的政策法规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赔偿,或延长工期的要求。
24.4.4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资料一式三份,供发包人审核。
24.4.5结算前承包人需将竣工档案移交完毕,竣工图、竣工资料编制工作由承包人完成,此项费用在投标报价综合考虑,不再单独记取费用。
24.4.6承包人按照建办[2005]89号文认真执行,安全xx施工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专款专用,财务部门设立费用支出情况备查。
24.4.7为防止承包人高估、冒报结算金额,造成发包人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服务费偏高,对审减率在6%(含6%)以内的工程项目,审计服务费由发包人承担,审减率超过6%的工程项目,审计服务费由承包人承担。
24.4.8工程将视发包人资金到位情况及时进行拨付,因财政支付审批流程及办理手续而造成工程款支付进度有所推延,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24.4.9发包人或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批准、认可均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发包人或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回复承包人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视为对承包人提交资料或承包人行为的认可。
24.4.10承包人应严格按发包人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如擅自变更,应对擅自变更带来的后果负责,发包人不支付擅自变更部分的措施费或扣除因变更措施(方案)而相应减少的费用。
24.4.11承包人应对工程未达到质量标准的进行重新施工,费用自理,因工程质量未达标而影响工期,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逾期违约责任。返工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4.4.12承包人逾期竣工超过30日,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4.4.13承包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每发生一次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承包人未在发包人催告后的15日内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4.4.1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额3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利益、律师费、鉴定费、交 通费、诉讼费),承包人应予补足。工程款按发包人确认合格的部分结算。
三、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成交通知书、报价函、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成交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成交的函件。
1.1.1.4 报价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报价函。
1.1.1.5 报价函附录:/。
1.1.1.6 合同条款: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和(或)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1.7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8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9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2.3 承包人: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合同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承担质量缺陷保修责任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8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代表相关信息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2.9 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 15.8.1 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
1.1.2.10 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 15.8.1 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
1.1.2.11 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约定所需建造、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永久工程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临时工程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3.4 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永久占地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3.11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临时占地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3.12 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发包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报价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
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4.6 基准日期:指报价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4.8 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 19.7 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7 争议评审组
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分别与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签订聘用协议,就评审的争议范围、评审意见效力等必要事项做出约定。
1.1.8 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
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报价函;
(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附注:构成合同文件的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应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署的不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应当视为合同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5 合同协议书
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承包人按照成交通知 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的条件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1)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依据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 10.1 款约定制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依据合同条款专用
部分第 10.2 款约定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 7 日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
进度计划或合同进度计划修订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发包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最新版本图纸(包括第 1.6.3 项约定的图纸修改
图)的最迟需求时间,发包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 7 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3)经发包人批准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应当作为发包人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 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4)承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 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和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数量和期限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范围、数量、期限和发包人批复期限以及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除合同条款第 4.1.10 项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能作为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发包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 24 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和接收地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和接收地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 4.5.4 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发包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5)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视为拒不签收。
(6)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响应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前确保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包人移交施工场地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在第 11.1.1 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应当以书面方式通过发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5)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
2.9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10 环境保护责任
发包人对建筑垃圾处理、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
2.11 移交工程档案
发包人应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
2.12 批准和确认
按照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和确认,或承包人提出修改意见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
2.13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发包人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
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 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 6.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
(2)承包人还应当依法合规建立施工扬尘综合治理、建筑垃圾、土方和砂xxx与消纳、严禁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如建筑外墙涂装、钢结构等鼓励使用水性漆替代油性漆)等责任制,制定具体的管控机制和实施方案,严格落实。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照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承包人还应按照发包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发包人按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第 3.5款商定或者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承包人的设计工作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约定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经发包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 1.6.2 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合
同条款专用部分第 1.6.2 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总报价)中。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1.1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承包人应在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账户内资金启用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4.1.12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2 履约担保
4.2.1 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
合同约定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发包人约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履约担保。经过发包人事先书面认可的其他格式的履约担保,其担保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发包人合同文件约定的格式内容保持一致。承包人是否提交履约担保及需要提交履约担保的金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承包人履约担保格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附件五。
4.2.2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就应当约定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4.2.3 履约担保的退还
履约担保应在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后 28 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4.2.4 通知义务
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 28 天前,应通知
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相应地,不管第 2.8 款约定的支付
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承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 28 天前,也应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但是,本项约定的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的同意。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其自行施工范围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包括:
(1)报价函约定的分包工程;
(2)除报价函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同意的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审批。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4.3.4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实施的,应当按第 15.8.1 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业分包人。除项目审批部门有特别核准外,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的招标应当采用与施工总承包同样的招标方式。
4.3.5 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 7 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发包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4.3.6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3.7 未经发包人和发包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3.8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9 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合同副本。
4.3.10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报价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第 11.1.1 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发包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一般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具体范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发包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第 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按第 15.8.1 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项供应商。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附件一: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1.2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和品种、规格、数量及供货时间等报送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将其提供的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和品种、规格、数量及供货时间等报送发包人审批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照合同约定和发包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发包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附件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发包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发包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发包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发包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发包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发包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发包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发包人批准。
6.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自行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自行修建临时设施的范围以及所需临时占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以及相关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为第 4.1.8 项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发包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
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发包人和发包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8.1.2 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其他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在约定期限内报送发包人审批,其报送发包人审批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8.1.3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并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发包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
差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发包人。
8.4 发包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发包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发包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批复。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发包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
承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明确责任人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制定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责任人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建立施工扬尘治理、建筑垃圾、土方和砂xxx与消纳、严禁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如建筑外墙涂装、钢结构等鼓励使用水性漆替代油性漆)等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如扬尘治理,承包人应在建筑工地公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9.4.3 承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时限内,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包含第 9.4.2 项约定的实施方案内容),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给予批复。
9.4.4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和污染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5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6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7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
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9.6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
9.6.1 由于承包人原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认定等级未达到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管理目标等级但“达标(合格)”的,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未达到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未达到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的金额或者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9.6.2 发包人鼓励承包人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认定等级高于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管理目标等级的,发包人可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发包人是否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及创优奖励金额或者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9.7 特殊安全xx施工
9.7.1 由于承包人原因,特殊安全xx施工要求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特殊安全xx施工要求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特殊安全xx施工要求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的金额或者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9.7.2 发包人鼓励承包人提高特殊安全xx施工要求。特殊安全xx施工要求高于合同约定的要求,发包人可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发包人是否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及创优奖励金额或者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10.1.1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按照第 11.1.1 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 7 天内,编制详细 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发包人,施工进度计划中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 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 明后 14 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 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0.1.2 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按照第 10.1.1 项相关约定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发包人审批。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及时限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0.1.3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群体工程中有关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0.2.1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发包人审批;
10.2.2 发包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批复。 11.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发包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发包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承包人关键线路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
(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1.5.1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11.5.2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
同工期延长)后 7 天内,发包人应当按第 23.4.1 项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5.3 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奖金。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情形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发包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发包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发包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发包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发包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4.3 根据第 12.4.1 款的约定,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发包人应和承包人一起对受到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施工期间发生在
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上的任何损失、缺陷或损失,修复费用由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责任人承担。
12.4.4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于暂停施工原因导致承包人在暂停施工前已经订购但被暂停运至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订购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订购款项。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12.5.1 发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的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
13.4 发包人的质量检查
发包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
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发包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发包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发包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发包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发包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发包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发包人重新检查。发包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3.5.2 发包人未到场检查
发包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发包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签字确认。发包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发包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 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 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发包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 质量争议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第 24 条办理外,发包人可提请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
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发包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发包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签字确认。
14.1.3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发包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批。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5.1.1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变更的其他情形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5.1.2 发包人违背第 15.1(1)目的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承包人应当按第 23.1(1)项的约定,在上述 28 天期限到期后的 28 天内,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第 23.1(2)项的约定,及时向发包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值中所包含的承包人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规费。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发包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1 项约定情形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发包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1 项约定情形的,发包人应按照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1项约定情形的,可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发包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发包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
内,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发包人商定或
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发包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发包人决定调整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的具体金额。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发包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仅适用于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或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发包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发包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4 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仅适用于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或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采用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变更;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费变更,由发包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措施项目的费用。
15.4.5 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超过合同约定范围且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变化超过一定幅度时,可以调整单价,否则不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工程量的增减而调整单价。其调整的原则 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5.4.6 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发包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发包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及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如下:
(1)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作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2)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总报价)中。
(3)成交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4)在任何招标工作启动前,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编制招标工作计划并通过发包人报请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拟采用的资格审查方法、主要招标过程文件的编制内容、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以及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编制原则。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工作计划后应当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工作计划开展招标工作。
(5)承包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谈判文件前按照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分别将相关文件报请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应当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经发包人批准的相关文件,由承包人负责誊清整理并准备出开展实际招标工作所需要的份数,报发包人核查并加盖发包人印章,发包人在相关文件上加盖印章只表明相关文
件经过发包人审核批准。最终发出的文件应当分别报送一份给发包人备查。
(6)如果发、承包任何一方委派评标代表,评标委员会应当由七人以上单数构成。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自愿放弃委派评标代表的权利外,招标人评标代表应当分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等额委派。
(7)设有标底的,承包人应当在开标前提前 48 小时将标底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
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标底后 24 小时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共同制定标底保密措施,不得提前泄露标底。标底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
(8)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承包人应当在谈判文件发出前提前 7 天将招标控制价报发包人
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后 72 小时内给予认可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招标控制价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不得发出谈判文件。
(9)承包人在收到相关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后,应当在 24 小时内报发
包人核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评标报告后 48 小时内核查完毕,评标报告经过发包人核查认可后,承包人才可以开始后续程序,依法确定成交人并发出成交通知书。
(10)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或者专项供应商订立合同前应当按照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将准备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件后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合同文件签订相关合同,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内,承包人应当将其中的两份副本报送发包人。
(11)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文件进行审批或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合理,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承包人违背本项上述约定的程序或者未履行本项上述约定的报批手续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对相关专业工程或者涉及相关专项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工程进行验收和拨付相应工程款项,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本项上述约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发包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报价函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 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报
价函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报价函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其价格和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核,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内容、范围、价格和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1.2.1 引起价格调整的物价波动风险范围及幅度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发生物价波动变化幅度在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范围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不调整合同价格;其价格波动变化幅度在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范围以外的,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风险范围以及调整的风险幅度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6.1.2.2 物价波动变化幅度的计算方法
(1)报价基准期确定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即为基准价。报价基准期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海南省工程造价信息》中市场价格信息有的,以海南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海南省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价格(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格)为依据确定基准价,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海南省工程造价信息》市场价格信息中没有的,确定基准价的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合同施工期市场价格的确定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物价波动变化幅度的计算方法: 1)当承包人报价中的单价低于基准价时:
物价波动变化幅度(涨幅)=(施工期市场价-基准价)/基准价×100%
物价波动变化幅度(跌幅)=(施工期市场价-投标单价)/投标单价×100% 2)当承包人报价中的单价高于基准价时:
物价波动变化幅度(涨幅)=(施工期市场价-投标单价)/投标单价×100%物价波动变化幅度(跌幅)=(施工期市场价-基准价)/基准价×100%
3)当承包人报价中的单价等于基准价时:
物价波动变化幅度=(施工期市场价-基准价)/基准价×100%
16.1.2.3 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方法
(1)第 16.1.2.1 目中约定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的物价波动变化幅度超过风险幅度时,其计算价格调整差额的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第 16.1.2.1 目中约定的人工的物价波动变化幅度超过风险幅度时,应当计算全部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其价格差额不计取规费,只计取税金。
(3)第 16.1.2.1 目中约定的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的物价波动变化幅度超过风险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其价格差额不计取规费,只计取税金。
16.1.2.4 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6.1.3 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发包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计量计价规范版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1)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是否按月计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总价子目计量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发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进行复核并按发包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参加复核,发包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派员参加的,发包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发包人。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适用于采用支付分解报告)
总价子目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第 10 条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和总价子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对各个总价子目的总价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报告。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过发包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分项计量和总价分解等支持性
资料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分解表应根据合同条款第 10.2 款约定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修正,修正的程序和期限应当依照本项上述约定,经修正的支付分解表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各总价子目的价值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中对应月份的总价子目总价值。
(3)发包人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复核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的总价子目的总价值。
(4)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适用于采用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是 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 17.1.3(1)目约定的每月计量截止日期后,对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的子目,按照合同条款第 17.1.2 项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对已完成的总价措施项目的相关子目,按其总价构成、费用性质和实际发生比例进行计量,向发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进行复核并按发包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参加复核,发包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5)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
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以及支付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预付不受上述预付办法和支付时间约定的制约,发包人应当在不迟于第 11.1.1 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 7 天内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预付款一次性拨付给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预付款额度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发包人逾期支付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除承担第 22.2 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按第 17.3.3(2)目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7.2.2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按照合同约定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预付款扣回办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和合同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份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承包人报送发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或)扣减的其他内容金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发包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按第 17.2.1(2)目、第 17.3.3(2)目、第 17.5.2(2)目和第 17.6.2(2)目约定的期限支付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的款项,应当从应付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应当按第 23.1(1)目的约定,在最终付款期限到
期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第
22.2 款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发包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3.5 临时付款证书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包人和发包人无法对当期已完工程量和按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其他款项达成一致的,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等文件后 14 天内,就与承包人达成一致意见的金额编制临时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查。临时付款证书中应当说明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及其原因,经发包人签字确认后,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当在发包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 28 天内,将临时付款证书中确定的应付金额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和发包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支付工程进度付款。
对临时付款证书中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交进一步的支持性文件,经发包人进一步审核并认可的应付金额,应当按第 17.3.4 项的约定纳入到下
一期进度付款证书中。经过进一步努力,承包人仍有异议的,按合同条款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有异议款项中经发包人进一步审核后认可的,或者经过合同条款第 24 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确定的应付金额,其应付之日为引发异议的进度付款证书的应付之日,承包人有权得到按第 17.3.3(2)目约定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处理
(1)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 4.2.1 项约定不提交履约担保,采用扣留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由发包人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按进度付款证书确认的已实施工程的价款、根据合同条款第 15 条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根据合同条款第 23 条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返还、此前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以及已经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总额的约定比例扣留,直至质量保证金累计扣留金额达到竣工结算合同总价的约定比例为止;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担保形式的,工程竣工
前,不得扣留质量保证金;采用质量保证金预交的,在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交纳给发包人,质保期满前,不得返还质量保证金。
(2)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 4.2.1 项约定提交履约担保,采用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在第
17.5 款竣工结算中,应当按照竣工结算合同总价约定的比例扣留质量保证金,当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不足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时,承包人应返款差额部分;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担保形式的,工程竣工前,不得扣留质量保证金;采用质量保证金预交的,在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交纳给发包人,质保期满前,不得返还质量保证金。
(3)质量保证金的形式与约定比例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或退还保函担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或将其保函退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或依据其保函担保约定追究责任,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份数和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和应支付或扣减的其他内容金额。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其他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发包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4)承包人未按本项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或者未按第 17.5.1(3)目约定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经发包人催促后 14 天内仍未提交或者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确定的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审核,并提出发包人
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等审核意见,报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字确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发包人
(2)发包人应在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与承包人达成一致意见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争议的解决” 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5.3 除第 17.5.4 项约定的情况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 56 天内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合同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和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质量保证金利息的,承包人应按照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计算利息,并列入最终结清申请单中。是否支付质量保证金利息及利息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
人的价款等审核意见,并报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2)发包人应在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发包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发包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同时已按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备齐了符合要 求的竣工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的内容和份数以及费用支付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已按发包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需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等相应施工计划;
(4)发包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发包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天内通知承包人,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发包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发包人同意为止。
18.3.2 发包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天内,由发包人签认并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发包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发包人应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3.1 项、第 18.3.2 项和第
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 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照第 18.2 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照本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4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的组织与费用承担
(1)工程设备安装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运行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工程设备安装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发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负责按照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发包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发包人指示全部清理;
(5)发包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18.8.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发包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
18.8.2 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现场)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办理永久工程和施工场地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以书面方式出具,并分别经过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签认。
18.8.3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全部撤离施工场地。撤离施工场地的期限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8.9 中间验收
18.9.1 本工程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中间验收。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8.9.2 当工程进度达到第 18.9.1 项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承包人应当进行自检,并在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验收。书面通知应包括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当准备验收记录。只有发包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修改后重新验收。重新验收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8.9.3 发包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至少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经发包人验收后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验收标准,但验收 24 小时后发包人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由承包人负责。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或退还保函。
19.7 保修责任
19.7.1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9.7.2 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所附的格式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承包人在递交合同条款第 18.2 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发包人。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1)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专业分包人、劳务分包人使用的人员),在合同工程开工前应当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承包人在工程分包计费时,不得再向分包人另行计提、划拨工伤保险费。
(2)承包人工伤事故保险期限自合同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发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发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费承担人等有关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0.5 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办理保险的险种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 与合同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发包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发包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保险金不足的补偿原则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其他情形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发包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发包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发包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发包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及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发包人按第 3.5 款商定
或确定。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发包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发包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发包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发包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发包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
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发包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第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
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或退还质量保证金保函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
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
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
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发包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发包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发包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发包人。
24.3.4 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举行调查会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4.3.5 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评审组作出争议评审意见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发包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附件一: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交货方式 | 交货地点 | 计划交货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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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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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表所列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不考虑施工损耗,施工损耗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投标价格中。
附件三:质量保修书格式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中国传媒大学海南国际学院 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中国传媒大学海南国际学院实验室装修工程 (工程名称)签订保修书。
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保修责任范围包括装饰工程、电气工程、空调工程和消防喷淋工程等,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和工程
量清单和配套土建、机电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本工程图纸所包含的所有内容及连带的所有内容。 二、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装修工程为 贰 年;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贰 年;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贰 年;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雕塑工程为 贰 年 。
三、保修责任
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其 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
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12460000MB1J409687
地 址: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 地 址:
黎安海风小镇 A8 区 3 栋 1 户/2 户
邮政编码: 572426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 传 真: /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附件四:廉政责任书格式
中国传媒大学海南国际学院工程廉政责任书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中国传媒大学海南国际学院实验室装修工程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有关规定,圆满地完成中国传媒大学工程招标工作,防止腐败现象和不廉洁行为发生,特签订廉政责任书。
在工程招标工作中,招标方和中标方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双方责任:
1、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招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相关规定。
2、双方应认真执行工程采购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除非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双方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严禁搞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采购管理规章制度的不正当交易。
4、双方如发现他方在业务活动中有不廉洁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并督促其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二)招标方:
1、严格执行招标工作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招标工作程序;
2、不得向投标方泄露标底情况;
3、不得在中标方报销费用、索要钱物、接受妨碍公正廉洁履行公务的吃请和其他消费活动;
4、不得接受中标方提供的住房装修、赞助子女学费、以考察为名的旅游活动等;
5、不得以回扣和中介费等形式搞创收,设立小金库、增加承包额等,坚持“收支两条线”,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招标方违反规定,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党纪政纪处理。
(三)中标方:
1、不得对招标方工作人员请客、送礼、行贿;
2、不得为招标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装修住房、赞助子女学费、组织以考察为名的旅游和消费活动
等;
3、不得给招标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回扣和中介费。
中标方违反规定,若发生在招标过程中,立即取消中标资格;若发生在招标之后,经学校廉政领导小组研究,根据情节轻重,扣除部分或全部工程款。
项目相关单位 | 签字、盖章 |
中标单位 | |
项目所在单位 | |
归口管理单位 |
附件五:施工安全责任协议书格式
施工安全责任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 中国传媒大学海南国际学院
承包人(乙方):
工程名称: 中国传媒大学海南国际学院实验室装修工程
为全面履行甲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进一步明确在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维护学院正常秩序,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对 中国传媒大学海南国际学院实验室装修工程 工程签订《施工安全责任协议书》,内容 如下:
一、学院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责任协议书》后,施工人员方可进入学院施工,严格遵守《中国传媒大学基本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前做好应急预案、施工组织设计、用水用电方案。
二、施工单位要在确保校园安全与稳定、在不能影响学院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的前提下进行施工。施工现场布局及工序安排应考虑噪声、照明控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避免干扰师生的作息;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专用厕所,并有专人管理,严禁随意大小便;生活废水不得乱排;不得破坏树木;土方外运过程,严格按程序操作,不得在校内外遗洒,同时应有避免扬尘的措施。
三、施工人员不准随便到学院教学、工作和生活区等无关场所进行活动。外地施工人员必须办理相关证件,禁止施工人员在非施工区随意走动,严禁和学生、教职工发生冲突。
四、施工单位要对施工人员负责安全教育和管理。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安全保卫规章制度,接受学院和上级的安全检查和监督,自觉维护好学院的安全。
五、学生上学期间,乙方应在施工区域设置安全明显标志,警示学生远离施工危险区域,并提醒学生课间不要在施工危险区域逗留或玩耍,以防发生危险。对于时间较长的集中性施工项目,要做封闭处理,施工人员应在施工区域内活动,不得随意进入非施工区域,甲方人员有权随时检查。
六、施工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并与学院保持密切工作联系,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乙方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器材必须配置到位,安全措施得力,否则不得开工作业。
七、施工车辆不得进出学院教学区,必须封路施工时,须征得学院同意,并在路口设置明显的提示标志。
八、施工方在拆除期间,要有专人负责门卫及安保工作,24 小时确保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区域,否则发生学生人身意外伤亡事故,乙方负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