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䛞M&G Securities Limited⎷䠩 2014〡7㢵8㞒
x章程概要的日期為2014年7月8日,並截至該日為確切無誤。
M&G Securities Limited(M&G(一)1(「本公司」)的授權法團董事)對本章程概要所載資料於其刊印日期之準確性負責。M&G Securities Limited深知及確信(已作出一切合理審慎的行動以確保如此),本概要所載資料並無任何失實或誤導性xx,或該等資料有任何重大遺漏。然而,派發本章程概要或發售或發行本公司股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表示章程概要內所載資料於上述日期之後任何時候仍屬正確。本章程概要可不時更新,本公司在已刊發新章程後,即不受任何已過期的章程概要所約束,有意投資者應向香港代表加皇信託香港有限公司,或 閣下辦理買賣的相關當地認可分銷商(定義見下文),查詢本章程概要有沒有任何補充文件或有沒有刊發最新版本。有關認可分銷商的資料可向香港代表索取。本章程概要乃為在香港居住的投資者而編製,旨在符合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規定。
本章程概要必須連同本公司已刊發的最近期年報及賬目以及任何其後的中期報告一併派發。本公司股份僅根據本章程概要及(倘適合)上述年報及賬目以及中期報告所載資料而發售。任何由交易商、推銷人員或其他人士所提供的資料或作出的xx,倘(在任何一種情況下)並未載於本章程概要中,應視為未經認可而絕對不能加以信賴。
本公司已獲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條認可。證監會認可本計劃不等如對該計劃作出推介或認許,亦不是對該計劃的商業優點或表現作出保證,更不代表該計劃適合所有投資者,或認許該計劃適合任何個別投資者或任何類別的投資者。
在若干司法管轄區,派發本章程概要或提呈發售股份可能受到限制。本公司要求擁有本章程概要的人士須自行了解並遵守任何有關限制。在任何不獲准提呈發售或游說認購的任何司法權區,或向任何人士提呈發售或游說認購即屬違法的情況下,本章程概要並不向任何人士提呈發售或游說認購。
擬申請認購本公司股份的投資者應自行了解,根據其註冊成立國、國籍所在國、居住國或居留國的法例,彼等就認購、持有或出售本公司股份方面可能面對的(a)可能出現的稅務後果,(b)法律規定及(c)任何外匯限制或外匯管制規定。
由於適用於英國居民的若干稅務考慮因素,本章程概要並不構成向英國居民提出的要約。
本公司股份並無亦不會根據經修訂之1933年美國證券法登記,亦並無及不會根據美國任何州的證券法例登記或符合資格,且不得在美國境內直接或間接提呈發售、銷售、轉讓或交付予任何投資者,或向美國人士而提呈發售、銷售、轉讓或交付,除根據若干有限制之情況下,而獲豁免遵守登記或符合資格規定的交易。股份並無獲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任何美國州份證券委員會或任何其他美國監管機構批准或不批准,而上述有關當局,亦不曾對提呈發售股份之優點,或本章程的準確性及適當性予以通過或確定。本公司不會根據經修訂之1940年美國投資公司法登記。
投資於本公司的香港投資者並非本公司的直接股東。香港投資者亦務請注意,透過認可分銷商於香港認購的所有股份將以相關認可分銷商的名義透過另一家稱為M&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Nominees Limited的代名人名義持有。儘管香港投資者將保留實益擁有權,M&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Nominees Limited將為股份的合法擁有人。
重要事項:倘若 閣下對本章程概要的內容有任何疑問,應尋求獨立的專業財務意見。
1 M&G(一)亦即章程概要英文版中的M&G Investment Funds (1)。
目 | 錄 | |||
章 | 頁次 | |||
1. | 本公司 | 6 | ||
2. | 公司架構及法定架構 | 6 | ||
3. | 股份 | 7 | ||
4. | 管理及行政 | 8 | ||
5. | 存管人 | 9 | ||
6. | 投資經理 | 10 | ||
7. | 行政人、過戶登記處及股東名冊 | 10 | ||
8. | 香港代表及認可分銷商 | 10 | ||
9. | 核數師 | 10 | ||
10. | 基金會計及定價 | 11 | ||
11. | 抵押管理 | 11 | ||
12. | 購買股份 | 11 | ||
13. | 出售股份 | 13 | ||
14. | 轉換及兌換股份 | 14 | ||
15. | 交易費用 | 14 | ||
16. | 其他交易資料 | 16 | ||
17. | 印花儲備稅(「印花儲備稅」) | 18 | ||
18. | 交易限制 | 18 | ||
19. | 本公司股份暫停交易 | 18 | ||
20. | 管轄法例 | 19 | ||
21. | 本公司的估值 | 20 | ||
22. | 計算資產淨值 | 20 | ||
23. | 各子基金及各類別的每股價格 | 22 | ||
24. | 定價基準 | 22 | ||
25. | 公佈價格 | 22 | ||
26. | 風險因素 | 22 | ||
27. | 費用及開支 | 26 | ||
28. | 授權法團董事的收費 | 27 | ||
29. | 投資經理的費用 | 28 | ||
30. | 存管人的費用、收費及開支 | 28 | ||
31. | 各子基金分擔的費用及開支 | 29 | ||
32. | 股東會議及投票權 | 29 | ||
33. | 稅務 | 31 | ||
34. | 收入平準 | 32 | ||
35. | 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子基金清盤 | 33 | ||
36. | 一般資料 | 34 | ||
37. | 反洗黑錢規例 | 37 | ||
38. | 擁有權的真正廣泛性 | 37 |
附錄一- 投資管理及本公司的借款權力 38
附錄二- 合資格市場 53
附錄三- 子基金詳情 56
名 錄
x公司及總辦事處
M&G(一) Xxxxxxxx Xxxxxxxx Xxxx
London EC4R 0HH, United Kingdom
授權法團董事 M&G Securities Limited Xxxxxxxx Xxxxxxxx Xxxx
London EC4R 0HH, United Kingdom
投資經理
M&G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 Laurence Pountney Xxxx
London EC4R 0HH, United Kingdom
存管人
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Plc The Younger Building
3 Redheughs Avenue Edinburgh EH12 9RH, United Kingdom
保管人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20 Churchill Place
Canary Wharf
London E14 5HJ, United Kingdom
過戶登記處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Data Services (UK) Limited PO Box 9039, Chelmsford
CM99 2WA, United Kingdom
香港代表
加皇信託香港有限公司股東服務部
xxxx xxx00x xxxx00x
核數師 PricewaterhouseCoopers LLP 7 More London, Riverside London SE1 2RT
United Kingdom
釋 義
累積股份: 本公司的一種股份,其獲分配的收入根據該規例定期記入股本;授權法團董事(ACD): M&G Securities Limited,本公司的授權法團董事;
授權法團董事(ACD)協議: M&G(一)1與授權法團董事於2001年10月12日訂立以授權法團董事管理本公司事務的協議;
認可分銷商: 香港投資者可以委託買賣股份的分銷商。有關認可分銷商的資料可向香港代表索取;一個或多個類別: 就股份而言,指(按照文義)有關單一子基金的所有股份或關於單一子基金的某個股
份類別或多個股份類別;
COLL: 指由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發出的集體投資計劃資料書適用的章節或規則(以不時經修訂或重訂者);
本公司: M&G(一)1;
保管人: 本公司的保管人,為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交易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英格蘭及威爾斯及香港的銀行假期除外,以及授權法團董事與其認可分銷商不時協定的任何其他日子;
存管人: 本公司的存管人,為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Plc;
碎股: 較小面額的股份(基準為每一千股較小面額股份等於一股較大面額股份);
金融行為監管局: 英國的金融行為監管局;
全球分銷商: M&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Limited
香港投資者: 於香港透過本公司的任何認可分銷商買賣股份的香港投資者;
香港代表: 本公司的香港代表,為加皇信託香港有限公司;
註冊成立文書: 本公司的註冊成立文書(以不時經修訂者為準);
投資經理: 如第6節所示(視乎文意而定),由授權法團董事委任作為投資經理的一家或多家公司;
主要: 就投資目標而言,指高於70%;
成員國: 於任何指定時間為歐盟或歐洲經濟區成員的國家;
資產淨值: 根據本公司註冊成立文書計算的本公司(或(按文義所需)任何子基金)計劃財產的價值減本公司(或有關子基金)的負債;
代名人: M&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Nominees Limited;
絕大部份: 就投資目標而言,指最少佔投資組合80%;
登記處: 本公司的登記處,為International Financial Data Services (UK) Limited;
規例: 2001年開放式投資公司規例,以及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作為其規則及指引手冊一部份而刊發的集體投資計劃資料書內所載的規則;
印花儲備稅: 印花儲備稅;
證監會: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計劃財產: 按照該規例須交由存管人保管的本公司或子基金(如適用)財產;一股或多股股份: 本公司一股或多股股份(包括較大面額股份及碎股);
股東: 本公司記名或不記名股份之持有人(為免混淆,香港投資者並非本公司的股東);
子基金: 本公司的子基金(持有部份計劃財產,該部份獨立匯集),本公司可分配指定的資產及負債至個別子基金,個別子基金按照適用於有關子基金的投資目標作出投資;
轉換: 以一個類別或子基金的股份交換另一個類別或子基金的股份;
UCITS: 有關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的歐洲共同體指令;
英國: 英國。
1 本公司
1.1 M&G(一)1是一家股本可變動的開放式投資公司,於英格蘭及威爾斯註冊成立,註冊編號IC 110,並於 2001年6月6日獲得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認可。本公司成立為無限期存續的公司。
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已核證本公司符合所需條件,可享有歐洲共同體指令對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
(「UCITS」)所賦予的權利。
1.2 本公司的總辦事處位於Xxxxxxxx Xxxxxxxx Xxxx, London EC4R 0HH,該地址亦是本公司在英國接收通知或其他須或認可向本公司送達文件的地點。本公司並無於任何不動產或任何有形動產持有任何權益。
1.3 本公司的基礎貨幣為英鎊。
1.4 本公司目前的最高股本為250,000,000,000英鎊,最少股本為100英鎊。本公司股份並無面值,因此,本公司的股本任何時侯都等於本公司的現行資產淨值。
1.5 本公司成立為一家「傘子公司」(定義見該規例),因此,授權法團董事可設立不同的子基金,惟須經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批准方可作實。在成立新子基金或股份類別以供在香港分銷時,將修改本章程概要,載列新子基金或股份類別的相關資料。
2 公司架構及法定架構
2.1 本公司為一家傘子公司。每個子基金的資產視為獨立於其他各個子基金的資產,並會按照該子基金本身的投資目標及政策作出投資。
2.2 目前,M&G(一)1有4個子基金已獲證監會認可及可供在香港分銷,即:
- M&G(一)美國基金*、
- M&G(一)泛歐基金*、
- M&G(一)環球領導企業基金*、
- M&G(一)環球基本主題基金*。 各子基金均屬於該規例所指的UCITS計劃。
2.2.1 每個子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政策及其他詳情載於附錄三。根據該規例適用於各個子基金的投資管理及借款權力載於附錄一,而各子基金可投資的合資格市場載於附錄二。
2.3 當已有多於一個子基金發行時,每個子基金會有特定的資產及投資組合,而有關子基金的資產及負債均歸屬於該組合,投資者應視每個子基金各為一個獨立投資實體。
* M&G(一)美國基金、M&G(一)泛歐基金、M&G(一)環球領導企業基金及M&G(一)環球基本主題基金亦即章程概要英文版中的M&G American Fund、M&G Pan European Fund、M&G Global Leaders Fund及M&G Global Basics Fund。
2.4 子基金為獨立資產投資組合,因此,子基金的資產專屬於該子基金且不得用於解除(直接或間接)任何其他人士或團體(包括本公司或任何其他子基金)的債務,或解除對任何人士或團體的申索,且不得用於任何有關目的(請參閱第26段- 風險因素)。
2.5 本公司股東無需承擔本公司的債務或本公司的任何子基金。
2.6 受上述規限,各子基金須分擔其應佔的本公司負債、開支、成本及收費,而在子基金內,則會按照股份類別的發行條款,由各個股份類別分攤收費。
2.7 並非歸於個別子基金的任何資產、負債、開支、成本或收費,可由授權法團董事按照對整體股東屬公平的方式作出分配,不過該等項目通常會按照有關子基金的資產淨值按比例分配至所有子基金。
2.8 本公司或全球分銷商(代表本公司)可能與若干認可分銷商訂立協議。股份將以作為該等認可分銷商的代名人的M&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Nominees Limited(「代名人」)(透過其服務為或代表香港投資者於香港認購股份)的名義登記。有關代名人安排的進一步詳情請參閱第12.7段「代名人服務」。本公司該等認可分銷商可根據上述身份,為或代表個別香港投資者認購、轉換及贖回股份。本公司各認可分銷商將存置本身的記錄,及將向香港投資者提供持股量的個別資料。
2.9 因此,香港投資者務請注意,於香港認購的所有股份將以代名人(亦為股份的合法擁有人)名義持有儘管香港投資者將保留其實益擁有權。香港投資者將只對透過其進行投資的認可分銷商具有追索權,而不會對代名人具有直接追索權。
2.10 請注意,股份的合法擁有權將純粹按照過戶登記處存置的股東名冊釐定。
2.11 各子基金須分擔其應佔的本公司負債、開支、成本及收費,而在子基金內,則會按照股份類別的發行條款,由各個股份類別分攤收費。
3 股份
3.1 子基金內的類別股份
一個子基金內可發行多個股份類別。本公司的註冊成立文書允許發行總額累積股份、淨額收入及淨額累積股份。淨額股份獲分配的收入會定期在本公司按照相關稅務法例扣除任何已扣或應計的稅項後記入股本。總額股份是收入或累積股份,根據相關稅務法例,對其作出分派或分配的收入毋須由本公司扣除任何應付或應計的英國稅項。各個子基金的已發行股份類別載於附錄三。
目前,本公司有下列股份類別:歐元類別A淨額累積股份;
美元類別A淨額累積股份
3.2 授權法團董事可決定任何子基金可供發行的其他類別股份。
3.3 累積股份持有人無權獲支付該等股份應佔的收入,惟該收入於有關中期及╱ 或年度會計日期後,自動轉撥至(及保留作為其中部份)有關子基金的資本資產。該等股份的價格,繼續反映所保留的應佔收入,該應佔收入將扣除適用稅項後作轉撥。
3.4 倘子基金擁有不同類別的股份,各類別或會涉及不同收費及開支,因此可按不同比例從該等類別中扣除有關款項。由於該原因及類似原因,子基金中不同類別的比例權益,將不時變動。
3.5 購買或出售股份所用貨幣,若與子基金相關資產交易的貨幣不同,即有可能帶來匯兌收益或虧損。除進行交易而導致匯兌收益或虧損的股份外,授權法團董事將採取合理步驟,確保任何其他類別股份均無須承擔重大的貨幣匯兌收益或虧損。
3.6 倘有不同子基金,股東將有權(受限於若干限制)轉換彼等於子基金的全部或部份股份為另一子基金的股份。該轉換安排及限制的詳情載於章程概要第14段。
4 管理及行政
4.1 授權法團董事
4.1.1 本公司的授權法團董事為M&G Securities Limited,該公司是一家於1906年11月12日根據1862年至1900年公司法於英格蘭及威爾斯註冊成立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授權法團董事的最終控股公司為Prudential Plc,該公司為一家在英格蘭及威爾斯註冊成立的公司。
4.1.2 股本
法定 100,000英鎊已發行及繳足 100,000英鎊
董事:
Xxxx Xxxxxx先生 Xxxxxx Xxxxx先生 Xxxxxx XxxXxxxxx先生 Xxxxxxxx Xxxxxxx先生 Xxxxxxx Xxxx先生
所有董事從事的主要業務活動與授權法團董事的業務無關連,但與M&G集團內其他公司的業務有關。
4.1.3 授權法團董事負責遵照該規例管理和掌管本公司事務。
4.2 委任條款
4.2.1 授權法團董事協議規定,授權法團董事的委任初步為期三年,其後可在授權法團董事或本公司發出十二個月書面通知下終止,不過,如發生某些情況,授權法團董事可向本公司或存管人、或在存管人或本公司可向授權法團董事發出書面通知即時終止該協議。除非得到英國金融服務局批准委任另一董事代替退任的授權法團董事,否則不能替換授權法團董事。
4.2.2 授權法團董事有權按比例收取截至任期終止當日止的費用及開支,以及因結算或變現任何未償還債務而會產生的任何額外開支。該協議並無規定須就離職支付任何補償。授權法團董事協議規定,本公司須就授權法團董事履行其職責提供彌償,惟因授權法團董事本身疏忽、失責、失職或違反信託而引致的事項除外。
4.2.3 授權法團董事無須就發行或重新發行或註銷其已贖回的股份時所賺取的任何利潤向存管人或股東交代。授權法團董事可享有的費用載於第28段。
5 存管人
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Plc為本公司的存管人。存管人為於英格蘭及威爾斯註冊成立之上市有限公司。在該規例的規限下,存管人負責保管本公司交予其託管的財產,並有責任採取合理謹慎措施,以確保本公司在股份定價及交易以及分配本公司收入方面按照該規例的規定進行管理。存管人之委任乃根據本公司、授權法團董事及存管人日期為2004年6月19日的協議作出。
5.1 註冊辦事處
135 Bishopsgate, London, EC2M 3UR, United Kingdom.
5.2 總辦事處
135 Bishopsgate, London, EC2M 3UR, United Kingdom.
5.3 最終控股公司
xxx皇家銀行有限公司。
5.4 主要業務
存管人的主要業務為從事銀行業。
5.5 委任條款
5.5.1 存管人根據本公司與存管人所訂立的存管人協議(「存管人協議」)的條款提供其服務。在該規例的規限下,存管人根據存管人協議可全權轉授(並授權其受委人再作出轉授)其作為存管人的所有或任何部份職責。
5.5.2 存管人協議可在本公司或存管人發出六個月通知下終止,惟除非已委任新存管人,否則存管人不可自願退任。
5.5.3 存管人協議載有本公司的彌償保證,就存管人因保管任何計劃財產,或其聘用以協助其履行保管計劃財產的職責的任何人士因保管任何計劃財產而招致(除若干情況外)的任何責任向存管人作彌償,協議亦(在若干情況下)豁免存管人的責任。
5.5.4 存管人有權享有第30段「存管人的費用、收費及開支」所詳述的費用、收費及開支。
5.5.5 存管人已委任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協助存管人履行保管所有權文件或本公司財產所有權證明文件的保管人職能。有關安排規定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作為該保管人在未得到存管人同意下,不得發放該等文件予第三者管有。存管人已委任International Financial Data Services (UK) Limited擔任過戶登記處,協助存管人履行其分派收入的職能。
6 投資經理
授權法團董事已委任下一段所列的投資經理,為附錄三所列明的個別子基金提供投資管理及顧問服務。投資經理有權代本公司及授權法團董事作出決定,於任何時候購買及出售構成有關子基金的財產,並就持有該等財產的相關權利提供意見。投資經理乃根據授權法團董事與投資經理訂立的協議予以委任,根據該協議,授權法團董事就投資經理向本公司提供所有該等服務承擔責任。
投資管理協議可在投資經理或授權法團董事發出六個月書面通知下終止,或如授權法團董事相信此乃符合股東最佳利益時可即時終止。
6.1 M&G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MAGIM」)
6.1.1 MAGIM的主要業務為擔任投資經理。
6.1.2 投資管理協議可在MAGIM或授權法團董事發出六個月書面通知下終止,或如授權法團董事相信此乃符合股東最佳利益時可即時終止。
6.1.3 由於MAGIM為Prudential Plc的附屬公司,XXXXX為授權法團董事的聯繫人士。
7 行政人、過戶登記處及股東名冊
授權法團董事委聘International Financial Data Services (UK) Limited(「IFDS」)提供若干行政服務,並擔任本公司的過戶登記處。
股東名冊由IFDS於其辦事處(地址為IFDS House, St Nicholas Xxxx, Basildon, Essex SS15 5FS United Kingdom)存檔,並於正常辦公時間可供任何股東或任何股東的正式授權代理在上址查閱。
8 香港代表及認可分銷商
8.1 根據證監會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以及按照與本公司協定的條款,香港代表,加皇信託香港有限公司就本公司的事務在香港全面代表本公司。本公司將透過認可分銷商通知香港投資者本公司的任何重大轉變。本公司將在證監會所規定的監管時限內,為香港投資者提供本公司發出的通知以及最近期的全年及半年報告。
香港代表的職責包括(除其他外)處理所有與本公司及╱ 或子基金有關的查詢及投訴。香港代表的地址為xxxxxxx00xxxxx00xxxxxx,xxx(x000) 0000-0000。
8.2 本公司或全球分銷商已代表本公司與本公司的若干認可分銷商就與在香港發售及分銷股份有關的任何分銷活動訂立協議。有關認可分銷商的詳細資料可向香港代表索取。
9 核數師
x公司核數師為PricewaterhouseCoopers LLP、其地址為PricewaterhouseCoopers LLP, 7 More London Riverside, London, SE1 2RT, United Kingdom。
10 基金會計及定價
授權法團董事已委任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代本公司負責基金會計及定價職能。
11 抵押管理
如本公司訂立場外交易衍生工具交易,xx大通銀行將提供有關抵押管理功能的行政服務。
12 購買股份
12.1 股東及香港投資者應辦理的手續
12.1.1謹請注意,香港投資者透過本公司的認可分銷商進行交易可能需要遵守彼等之間協定的相關手續。香港投資者於進行任何買賣前,應聯絡本公司的相關認可分銷商,了解該等詳情。有關認可分銷商的資料可向香港代表索取。直接向本公司、香港代表、全球分銷商或代名人遞交的申請可能會被拒絕接納。於任何指定交易日,可以一筆過投資或透過(本公司的相關認可分銷商所提供的)定期儲蓄計劃購買股份。申請認購股份必須按照下文「申請手續」所載方式辦理,投資者亦應注意下文「付款手續」所載內容。就全球分銷商於交易日上午11時30分(歐洲中部時間)前收到的認購股份申請,本公司會按該交易日該等股份的資產淨值發行股份。
12.1.2授權法團董事有權根據申請人情況的合理理由,拒絕其全部或部份股份申請,在此情況下,授權法團董事將退回所繳款項或有關的餘下款項,風險由申請人承擔。倘若未能收到申請人應付的款項,包括任何印花儲備稅準備金,或申請人付款出現不當的延誤,包括付款支票或其他文據未能清算,則授權法團董事可取消任何先前已被接納的發行股份要求。
12.1.3於發行整數數目股份後餘下的認購款項不可退回申請人,而將其用於發行碎股。一份碎股相當於一股較大面額股份的千分之一。
12.2 申請手續
雖有上文12.1段的規定,香港投資者亦應就申請認購╱ 買賣股份事宜聯絡本公司的相關認可分銷商,並遵守彼等之間協定的有關手續。香港投資者應注意,本公司的認可分銷商可能會設定不同的交易期限,及╱ 或可能制訂不同的香港申請認購及╱ 買賣手續及╱ 或對於任何申請認購及╱ 買賣股份的截止時間。任何有關該等手續或買賣期限的查詢均應立即轉交本公司的相關認可分銷商處理。
12.3 付款手續
12.3.1有關支付股款(及任何首次認購費)的詳細資料可向相關認可分銷商索取。
12.3.2於股份發行後,股款即為到期須付。倘若於有關到期付款日全球分銷商仍未收到已清算款項,則在不影響就未能支付到期款項而向申請人作出申索的情況下,本公司可酌情決定將該申請取消。在此情況下,有關股份得視為從未發行。
12.4 投資者不應將款項付予並無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五部獲發牌或註冊(或獲豁免註冊)而可進行第1類受規管活動的香港中介人。
12.5 文件
12.5.1本公司目前不會就股份發出股票。股份的所有權將以在本公司股東名冊內的紀錄作為憑證。
12.5.2本公司有權發行不記名股份,但目前無計劃發行該等股份。
12.6 最低認購及持有額
12.6.1附錄三就每個子基金載列認購股份的最低首次一筆過金額及定期儲蓄計劃,以及持有子基金的最低數額,並適用於香港投資者。股東持股量或香港投資者持股量任何時候低於指定最低限額時,授權法團董事保留權利,可出售股份並把所得款項寄交股東或透過本公司的認可分銷商寄交香港投資者。
12.7 代名人服務
12.7.1代名人向本公司的認可分銷商提供代名人服務。除上文第2.5條所述者外,以下條款及條件(包括但不限於)適用於代名人服務:
(a) 於收到指示後,代名人會(i)將投資者的股份轉換為另一項基金的股份(惟須符合首次投資最低一筆過金額的規定);(ii)贖回投資者的股份及向贖回股份的投資者支付贖回所得款項;及 (iii)行使股份實益擁有人所賦予的投票權,或如無該等指示,則按其視為最符合香港投資者集體利益的方式投票。
(b) 本公司會及時將發給股東的所有相關文件通過認可分銷商轉交予受影響的香港投資者。
12.7.2透過代名人服務的投資須承受以下風險:
(a) 有些市場的立法架購僅正在開始發展對證券的法定╱ 正式擁有權及實益擁有權或權益的概念。因此,該等市場的法院可能認為任何代名人或保管人作為證券的註冊持有人對證券擁有全面的擁有權,而實益擁有人對證券並無任何權利。
(b) 在法律上,股份由代名人擁有。香港投資者通過認可分銷商持有股份,因此香港投資者與代名人、本公司、授權法團董事、投資經理、存管人、保管人、過戶登記處及╱ 或香港代表並無存在任何直接合約關係,因此將不會對上述人士具有直接追索權,原因為香港投資者只可按照香港投資者與本公司的相關認可分銷商協定的條款及條件,透過本公司的認可分銷商尋求申索。
(c) 代名人並無於證監會註冊,因此,證監會對彼等採取行動的權力有限。
13 出售股份
13.1 香港投資者應辦理的手續
13.1.1香港投資者可於任何交易日透過彼等的認可分銷商贖回代其持有的股份。如上文第12.2條所述,香港投資者透過本公司的認可分銷商進行交易可能需要遵守彼等之間協定的不同手續。香港投資者於進行任何買賣前,應聯絡本公司的認可分銷商,了解該等詳情。
13.1.2香港投資者(透過其認可分銷商行事)或股東有權於任何交易日將股份售回授權法團董事,或要求授權法團董事安排本公司購買其股份,除非股東或香港投資者擬出售股份的價值,將引致該股東或香港投資者持有股份的價值少於相關子基金規定的最低持有額,在該情況下或會要求股東或相關香港投資者出售其持有的所有股份。
13.1.3香港投資者可以書面或傳真向本公司的認可分銷商發出取消及贖回要求,並必須列明:
(a) 有關子基金的名稱;
(b) 股份的類別及數目或擬贖回的款項金額;
(c) 香港投資者的名稱;及
(d) 有關贖回所得款項的付款指示。
13.1.4全球分銷商於交易日上午11時30分(歐洲中部時間)前收到贖回要求,會於該交易日處理。於該時間後收到或於非交易日收到的贖回要求會保留待下一個交易日處理。儘管如此,香港投資者應就任何贖回請求,按照彼此之間協定的相關手續聯絡本公司的相關認可分銷商。香港投資者應注意,本公司的認可分銷商可能會設定不同的贖回交易期限,及╱ 或可能制訂不同的香港贖回手續及╱ 或其有關的截止時間。任何有關該等手續或贖回交易期限的查詢均應立即轉交本公司的相關認可分銷商處理。
13.2 支付贖回所得款項
13.2.1本公司的認可分銷商必須收到經香港投資者正式簽署的書面正本贖回要求後,方會支付贖回所得款項。
13.2.2在上文所述的規限下,只要已提供相關的賬戶資料,贖回所得款項將以電匯(扣除進行該電匯的費用)支付,付款時間通常於相關交易日後7個營業日內。無論如何,支付贖回所得款項的最長時間為(i)相關交易日,或(如屬較後日期)(ii)收到填妥的正本贖回文件的日期後一個月(除非已暫停贖回)。進行贖回的股東或香港投資者要求將款項付予第三者恕不被接受。
13.3 最低贖回額
只要股東維持本章程概要所述的最低持有額(另請注意,香港投資者亦需要維持本章程概要所述的最低持有額),股東或香港投資者所持有的部份股份可被出售,但授權法團董事保留權利,倘擬出售的任何子基金類別股份的價值少於附錄三訂明的金額,則授權法團董事可拒絕接受出售股份的要求。
14 轉換及兌換股份
14.1 子基金的股份持有人可隨時將其於一個子基金的全部或部份股份(「原股份」)轉換為另一個子基金的股份
(「新股份」),惟該持有人須合資格持有該類別或子基金的股份,貨幣種類相同,而且該子基金已獲證監會認可在香港分銷。發行新股份的數目將參考於贖回原股份及發行新股份時適用的估值時間時新股份及原股份各自的價格而釐定。
14.2 股份持有人可向授權法團董事發出指示進行轉換。
14.3 授權法團董事可酌情就於各子基金之間轉換股份收取費用(見第15.3段)。所收費用不會超過原股份及新股份相關贖回收費及首次認購費的合計總數。
14.4 倘若轉換會導致股東或香港投資者所持有原股份或新股份的價值少於有關子基金的最低持有額,則授權法團董事可(如其認為合適)將申請人持有的原股份全部轉換為新股份,或拒絕進行原股份的任何轉換。在股東或香港投資者要求贖回股份的權利被暫停的任何期間內,不會進行任何轉換。贖回手續的一般規定同樣適用於轉換。授權法團董事須於有關子基金的交易日估值時間前收到轉換指示,方可按該交易日
(或授權法團董事可能批准的其他日期)該估值時間的價格進行交易。於估值時間後收到的轉換指示將留待有關子基金下一個交易日的估值時間方處理。
14.5 授權法團董事可在該規例容許的範圍內,調整所發行的新股份數目,以反映所徵收的任何轉換費,連同發行或銷售新股份或購回或註銷原股份的任何有關收費或徵費。
14.6 請注意,以一個子基金股份轉換為任何其他子基金股份會被視為一宗贖回及出售,對須繳納英國稅項的人士而言,會被視為涉及資本增值稅的變現交易。
14.7 將一個子基金股份轉換為任何其他子基金股份的股東或香港投資者在法律上無權撤回或取消交易。
14.8 有關轉換任何子基金任何類別股份的條款及目前收費的資料,可向香港代表索取。
15 交易費用
15.1 首次認購費
授權法團董事可就購買股份徵收費用, 此收費乃 閣下投資總額的某個百分比, 並會於購買股份前自 閣下的投資金額扣除。每個子基金目前的收費水平載於附錄三,授權法團董事可全權酌情不時給予折扣。將目前收費率調升只可按照該規例的規定進行,並須於授權法團董事修訂章程以反映新收費率後實施。
15.2 贖回費
15.2.1授權法團董事可就註銷及贖回(包括轉讓)股份收取費用。目前,本公司只就購買股份時並無首次認購費的子基金收取出售股份費用。於本章程概要生效時已發行及購買的其他股份,以及授權法團董事知悉其已作出安排定期購買其他股份的人士,無須繳付該等股份日後開徵的贖回費。目前,就應收取贖回費的股份而言,其贖回費將按下表逐年遞減。就會將任何收入再投資於股份價格的累積股份而言,用以計算贖回的估值包括與該等用於再投資的收入有關的資本增值。在按照上文所述徵收贖回費時,倘若進行贖回的股東或香港投資者於不同時間購入有關類別的股份,則首先贖回會對股東或香港投資者產生最少費用的股份,然後再按股東或香港投資者最早購入股份的時間順序贖回。
贖回費表
於下列週年期滿前須從中間價值扣除的贖回費為:
第1年 | 4.5% |
第2年 | 4.0% |
第3年 | 3.0% |
第4年 | 2.0% |
第5年 | 1.0% |
其後 | 不收費 |
15.2.2授權法團董事不會開徵或增加股份贖回費,除非:
15.2.2.1 授權法團董事已符合該規例有關開徵或更改該收費的規定;及
15.2.2.2 授權法團董事已修訂本章程概要以反映開徵或更改該收費以及其開始日期,並已備妥經修訂的章程概要供查閱。
15.3 轉換費
15.3.1本公司的註冊成立文書已授權本公司可就以一個子基金股份轉換另一子基金股份徵收轉換費。該費用不會超過原股份當時生效的贖回費(如有)及新股份首次認購費(如有)合計的總數,並須付予授權法團董事。
15.3.2倘若有關轉換是子基金之間的轉換,並可能是涉及印花儲備稅的大宗交易(見第17.3段),則可加收適用的收費。在不影響此規定下,授權法團董事通常對於在不同子基金內轉換相同類別的股份,會豁免新股份的首次認購費(如有)。
15.4 調升收費
x本公司將任何費用由本章程概要所述的現有水平向上調升,會先向股東及透過本公司的認可分銷商向香港投資者發出一個月通知或證監會同意的較短通知期。
16 其他交易資料
16.1 攤薄
16.1.1第22節概述了按照該規例及本公司註冊成立文書的規定,在計算股份價格時對各子基金的投資作出估值的基準。然而,購買或出售子基金投資的實際成本,可能由於例如經紀費、稅項及相關投資買賣差價的交易成本,而與用以計算該子基金股份價格的中間市場價有偏差。該等交易成本可對子基金的價值造成稱為「攤薄」的不利影響。該規例容許直接以子基金的資產支付該攤薄成本,或在購買或贖回子基金股份時向投資者收回該成本,其方式包括對交易價作出攤薄調整,而這正是授權法團董事一直採取的政策。授權法團董事在實施任何該等攤薄調整時須遵照COLL6.3.8R的規定。授權法團董事政策是盡量減低攤薄對任何子基金造成的影響。
16.1.2計算每個子基金的攤薄調整時,會參考該子基金相關投資的估計交易成本,包括任何交易差價、佣金及轉讓稅。是否要作出攤薄調整須視乎銷售(發行股份)與贖回(註銷股份)股份的相對交易量。倘若授權法團董事認為現有股東(就銷售而言)或餘下股東(就贖回而言)可能受到不利影響,以及倘若作出攤薄調整(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對所有股東及準股東屬公平,則授權法團董事會在發行及贖回該等股份時作出攤薄調整。在釐定攤薄調整時不會計及實物轉讓,而任何加入的投資組合會按照子基金定價的相同基準估值(即發售加名義交易費、中間價,或買入價減名義交易費)。在不作出攤薄調整的情況下,子基金的資產或會受到攤薄,而這可能會抑制該子基金日後的增長。
16.1.3授權法團董事可更改其現有的攤薄調整政策,惟須在更改生效前,給予股東及透過本公司的認可分銷商給予香港投資者最少60日通知並修改本章程概要。
16.1.4根據過往經驗,授權法團董事預期通常會於大部份日子作出攤薄調整,其通常調整幅度見下表。授權法團董事保留對價格作出較少金額調整的權利,惟該等調整須以公平方式作出,純粹為減低攤薄,且並非旨在為授權法團董事或聯繫人士提供利潤或避免虧損。請注意,由於攤薄與款項流入及流出以及購買及出售投資有關,因此無法準確預測是否及何時會發生攤薄以及攤薄的程度。
攤薄調整表
下列子基金通常的攤薄調整介乎:
M&G(一)美國基金* +0.10% ╱ -0.10%
M&G(一)泛歐基金* +0.27% ╱ -0.28%
M&G(一)環球基本主題基金* +0.33% ╱ -0.33%
M&G(一)環球領導企業基金* +0.20% ╱ -0.20%
正數攤薄調整顯示在子基金出現淨發行時由中間價向上的通常增幅,負數攤薄調整顯示在子基金出現淨贖回時由中間價向下的通常減幅。上述數字乃建基於截至2013年3月31日止十二個月有關子基金相關投資的過往交易成本,包括任何差價、佣金及轉讓稅。
16.2 以實物形式發行及贖回
授權法團董事可全權酌情同意或決定以向本公司或自本公司轉讓財產的方式,就發行或贖回交易進行結算,並按照授權法團董事經諮詢投資經理及存管人後決定的條款進行。就贖回而言,授權法團董事會於贖回款項到期支付前,通知股東及透過本公司的認可分銷商通知香港投資者其擬將財產轉讓予股東及香港投資者,並要求股東及香港投資者同意獲轉讓該財產或選擇收取出售該財產的所得款項。
授權法團董事亦可為投資者出售財產,並將所得款項投資於購買本公司股份,投資者可索取有關詳細條款及條件。
16.3 客戶賬戶
在若干情況下,客戶賬戶可為投資者持有現金,但不會就有關結餘支付任何利息。
16.4 過度交易
16.4.1授權法團董事一般鼓勵股東投資子基金作為中長期投資策略之一部份,而阻止過度、短期或違規交易操作。該等活動可能對子基金及其他股東產生不利影響。授權法團董事擁有若干權力,有助於確保股東權益免受該等操作之負面影響。該等權力包括:
16.4.1.1 拒絕股份申請(請參閱第12.1.2段);
16.4.1.2 公平價值定價(請參閱第22段);及
16.4.1.3 採用攤薄調整(請參閱第16.1段)。
16.4.2我們監管股東交易活動,倘我們發現我們認為構成不恰當或過度交易的任何行為,則可能對我們認為負有責任的有關股東採取以下任何措施:
16.4.2.1 發出警告,倘漠視該等警告,則可能導致進一步股份申請遭拒;
16.4.2.2 限制適用於特別股東之交易方式,例如,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行為:(i)禁止股東透過互聯網交易;(ii)限制股東透過電話交易;(iii)拒絕股份申請;及╱ 或
16.4.2.3 徵收轉換費(僅就轉換而言,請參閱第15.3段)。
16.4.3不恰當或過度交易有時是難以偵測的,尤其當交易是透過代名人賬戶而進行的情況。因此授權法團董事不能保證可以成功消除此類活動及其不利影響。
17 印花儲備稅(「印花儲備稅」)
17.1 根據英國財政部規例,授權法團董事贖回股份及若干其他股份轉讓須按股份價值的0.5%繳納印花儲備稅。英國財政部規例稱該等交易為「交回」。每周的印花儲備稅負債會參考該周及下一周的股份銷售及贖回計算。該基本開支可因有關期間內相關類型或類別股份的交回數量多於發行量,或該子基金投資的資產可豁免印花稅及印花儲備稅(即英國股票以外的投資)而減低。倘若子基金於有關期間並無發行任何股份或全部投資為獲豁免投資,則該子基金不會有印花儲備稅負債。
17.2 此開支會對子基金的價值造成不利影響。該規例容許直接以子基金的資產支付印花儲備稅開支,或以向新加入投資者收取入場費或向退出投資者收取離場費的方式收回。授權法團董事的現行政策是以本公司的財產支付任何印花儲備稅負債,並向交回類別股份而導致該開支的子基金攤配付款。授權法團董事認為,從子基金支付印花儲備稅在行政上具有效率,且對子基金的表現只有極少影響。
17.3 當可徵收印花稅事件未受攤薄調整保障時,則只向新加入或進行贖回的股東收取印花儲備稅準備金,因而對價格造成重大影響。在此情況下授權法團董事視為「重要」的,可能為一筆會改變價格的第四重大數字的支出。將向存管人支付的任何該等準備金,將成為有關子基金財產的一部份。
股份轉讓須支付(歸本公司賬戶)由授權法團董事釐定不超過轉讓股份市值乘以印花儲備稅稅率所得的金額,否則本公司可拒絕註冊該等股份的轉讓。這規定不適用於根據英國1999年金融法附表19獲豁免收取印花儲備稅的轉讓。
18 交易限制
18.1 授權法團董事可不時施加其認為必須的交易限制,以確保無任何人士購買或持有股份屬違反任何國家或地區的法例或政府規例(或有關當局對法例或規例的任何詮釋)。就此而言,授權法團董事可(其中包括)酌情拒絕發行、銷售、贖回、註銷或轉換股份的申請,或要求強制贖回股份或將股份轉讓予合資格持有股份的人士。
19 本公司股份暫停交易
19.1 倘若由於特殊情況,授權法團董事或存管人認為出於股東利益的考慮,有好的及充分的理由暫停交易,則授權法團董事在存管人同意下可(或倘若存管人要求暫停則必須)於一段期間暫時暫停發行、銷售、註銷及贖回任何或所有子基金內的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
用於出售及購買的股份價格將於暫停交易期間結束時,或於暫停交易期間結束後第一個相關估值時間開始重新計算。
在導致暫停的特殊情況終止後,暫停須於可行下盡快終止,惟授權法團董事及存管人將至少每28日正式檢討有關暫停,並將檢討結果及給予股東資料的任何變化知會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
19.2 特殊情況可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19.2.1一個子基金的重大部份投資不時進行報價、上市或交易所在的任何主要市場或證券交易所關閉的任何期間(正常假期除外);
19.2.2任何該等市場被限制或暫停交易的任何期間;
19.2.3授權法團董事認為出現任何事務狀況,導致不能按公平市價正常地提取有關子基金持有的存款或變現當時構成有關子基金的任何重大部份投資,或其進行會嚴重損害該子基金股東整體利益的任何期間;
19.2.4授權法團董事認為,釐定任何投資價值時通常採用的通訊方法出現任何停頓,或由於任何其他原因,任何該等投資的價值無法迅速及準確地確定的任何期間;
19.2.5授權法團董事認為,將有關子基金當時持有的任何重大部份投資變現時將會或可能涉及的資金,無法按照正常匯率迅速進行轉匯的任何期間;
19.2.6根據有關規管當局的任何命令或指令須予暫停的任何期間;或
19.2.7直接或間接因為本地或外國政府限制、實施緊急措施、騷亂、恐怖主義行為或其威脅、戰爭、罷工、惡性傳染病、自然災害或其他天災,授權法團董事無法進行業務或進行業務的能力受到重大影響的任何期間。
19.3 倘暫停發生後,授權法團董事將在英文虎報、香港經濟日報及╱ 或授權法團董事可不時決定的其他報章,刊登可足以讓股東及香港投資者合理了解有關暫停的詳情,包括了解可能的持續時間。
於暫停期間,COLL第6.2節(交易)的一切義務均不適用,但授權法團董事會於暫停期間,盡可能在切實情況下就有關暫停而遵守COLL第6.3節(估值及定價)。
20 管轄法例
股份的所有交易受英國法例管轄。
21 本公司的估值
21.1 本公司個別類別股份價格乃參考與該類別有關及應佔的子基金資產淨值計算,並就該類別適用收費的影響作調整,以及作進一步調整以減低該子基金交易的任何攤薄影響(有關攤薄調整的詳情請閱16.1)。子基金的每股資產淨值目前於每個交易日中午12時正(英國時間)計算。
21.2 倘授權法團董事認為有需要,可於一個交易日內隨時進行額外估值。
22 計算資產淨值
22.1 本公司或子基金(視屬何情況)的計劃財產的價值乃其根據以下條文而釐定的資產價值減負債價值。
22.2 本公司(或子基金)所有計劃財產(包括應收款項)均須包括在內,惟須受以下條文所規限。
22.3 並非現金(或按第22.4段處理的其他資產)的財產或然負債交易須按下文估值,而用作估值的價格須(受下文所規限)為可切實可行地取得的最近期價格:
22.3.1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或股份:
22.3.1.1 如購買及出售單位採用單一報價,按其最近期價格;或
22.3.1.2 如買價及賣價乃分別報價,則為兩價的平均數,惟買價須扣除其應佔的任何首次認購費,而賣價須扣除其應佔的任何離場或贖回費;或
22.3.1.3 倘授權法團董事認為,所取得價格並不可靠或無法取得最近期成交價或並無最近期價格,則按授權法團董事認為公平合理的價值;
22.3.2任何其他可轉讓證券:
22.3.2.1 如購買及出售證券採用單一報價,按該價格;或
22.3.2.2 如買價及賣價乃分別報價,則為兩價的平均數;或
22.3.2.3 倘授權法團董事認為,所取得價格並不可靠或無法取得最近期成交價或並無價格,則按授權法團董事認為公平合理的價值;
22.3.3上文22.3.1及22.3.2所述以外的財產:
22.3.3.1 按授權法團董事認為可代表公平及合理中間市場價的價值。
22.4 現金及於往來及存款戶口及以其他有期存款持有的款項通常按其面值計算。
22.5 屬於或然負債交易的財產按以下方式處理:
22.5.1如屬賣出期權(並且賣出期權的期權費已成為計劃財產一部份),應扣除應收期權金的估值淨額。如財產乃場外衍生工具,將由授權法團董事與存管人協定估值方法;
22.5.2如屬場外期貨,根據授權法團董事與存管人協定估值方法按平倉淨值計算;
22.5.3如屬任何其他形式的或然負債交易,按平倉保證金淨值計算(不論正數或負數)。如財產乃場外衍生工具,將按授權法團董事與存管人協定估值方法計算。
22.6 在釐定計劃財產的價值時,不論實際上是否如此,所有就發行或註銷股份發出的指示應假定為已執行(以及任何現金為已支付或收到)。
22.7 在下文第22.8及22.9段所規限下,已存在但尚未完成的無條件財產銷售或購買協議應假定為已完成,且所有所需相應行動已進行。倘該等無條件協議剛於估值前訂立,而按授權法團董事的意見,若不計該協議對最終的資產淨值額不會有重大影響,則無需計算。
22.8 尚未到期履行及未到期的期貨或差額合約,以及未行使的賣出或買入期權不按第22.7段處理。
22.9 對財產作估值的人士所知悉或理應知悉的所有協議均須按第22.7段處理。
22.10 估值時的預計英國稅項負債的估計額,包括(如適用及不限於)資本增值稅、所得稅、公司稅、增值稅、印花稅、印花儲備稅及任何外國稅項,須予扣除。
22.11 計劃財產的任何應付負債及其稅項的估計額須予扣除,定期應付項目按每日累積計算。
22.12 任何未償還借款只要屬須予償還則其本金額須予扣除,借款的應計但未付利息亦須扣除。
22.13 對本公司而言屬任何性質的應計退稅申索,只要屬可退回即應將其估計金額加入計算。
22.14 到期將付予計劃財產的任何其他應收款項或金額須加入計算。
22.15 應計或視為應計但尚未收到的任何利息或收入的總數須加入計算。
22.16 計入或扣減(按適合)授權法團董事認為為確保資產淨值乃根據最近期資料計算並對所有股東屬公平而需作出的任何調整額。
22.17 貨幣或貨幣價值按有關估值時間的匯率折算,該匯率應為不大可能會對股東或準股東造成重大損害者。
23 各子基金及各類別的每股價格
股東或香港投資者購買股份的每股價格乃按股份的資產淨值,經調整以減低子基金交易的攤薄影響(有關攤薄調整的詳情見16.1)但未計任何首次認購費的金額。股東或香港投資者出售股份的每股價格乃按股份的資產淨值,經調整以減低子基金交易的攤薄影響(有關攤薄調整的詳情見16.1)但未計任何適用贖回費的金額。此外,就購買及出售兩者而言,可能須收取第17段所述的印花儲備稅。
24 定價基準
任何類別股份的價格應屬單一價格。本公司採用未知價方式進行交易。未知價乃於協定購買或出售後下一個估值時間計算的價格。
25 公佈價格
子基金的每股資產淨值會每日在英文虎報、香港經濟日報及╱ 或授權法團董事可能不時決定並通知股東或透過本公司的認可分銷商或副分銷商通知香港投資者的任何其他報章刊登,該價格不包括在認購或贖回時可能收取的任何首次認購費或贖回費。
26 風險因素
香港投資者在投資於本公司前應考慮以下風險因素。
26.1 一般事項
子基金的投資須承受一般的市場波動以及投資於股份、債券及其他股市相關資產固有的其他風險。概不保證投資將出現任何升值或任何子基金的投資目標將可實際達成。投資的價值及從中產生的收入將有升有跌,股東及香港投資者未必可取回原本投資的金額。過往表現並非未來表現的指標。
26.2 貨幣及匯率
視乎各子基金所持資產的計值貨幣與投資者所持股份的計值貨幣的不同程度,貨幣波動將影響各股份類別的價值。原因為該等資產一般以上市國家的當地貨幣進行買賣,而於計算其資產淨值時,其價值必須折算回子基金的基礎貨幣及各股份類別的貨幣。
26.3 交易對手風險
投資經理於不同交易對手訂立交易、持倉(包括場外交易衍生工具)及存放現金的同時,將有交易對手可能違反其責任或無力償債的風險。於若干市況下,透過與多個交易對手進行交易,以減低風險的能力可能受限制,或在該等情況下基金經理透過單一交易對手進行買賣可能實際上更為有利。在罕有的情況下,由於交易的工具的流動性低,而因別無其他途徑完成交易,可能需要與一名非批核經紀(即一名未被納入基金經理核准交易對手的永久名單內的經紀)進行交易。謹請注意,當市場及交易類別中買賣的交收並非標準的結算方式時,交易對手風險隨之增加,特別是初級市場活動及╱ 或在新興市場的正常交易。
26.4 本公司的負債
26.4.1股東無需承擔本公司的債務。股東於悉數支付購買股份的款項後,無需向本公司支付任何額外款項。
26.4.2雖然註冊成立文書提供子基金之間的負債分隔,負債分隔的概念在某些情況下(包括涉及子基金的相關契約文書的詮釋並未按提供負債分隔的情況)可能無法獲得法院的認可及給予效力。倘當地債權人在外國法院或根據外國合約提出申索,而負債與某隻無法解除其負債的子基金有關,則外國法院是否會執行註冊成立文書中所載的負債分隔尚未明晰。因此,無法確定一隻子基金的資產在任何情況下都將與本公司另一子基金的負債完全分隔。
26.5 暫停股份買賣
股東及香港投資者務請注意,於若干情況下,彼等出售或贖回股份的權利可能被暫停(請參閱第19章「本公司暫停買賣」)。
26.6 通脹
通脹率的變動將影響 閣下投資的實際價值。
26.7 稅項
不能保證目前就集體投資計劃及香港計劃本身適用於股東及香港投資者的稅制,並可能會出現變動。
存在的風險是,與英國訂有雙重稅務條約的國家的稅務機構(倘適用),如不在該外地司法權區徵收預扣稅,未必允許其司法權區的發行人向於英國的子基金支付收益。任何有關預扣稅,將影響應付予投資者的回報。
本公司的稅務處理,可能受投資者的稅務情況及存在的相關稅務條約影響。
26.8 取消的風險
如取消權適用並予以行使,倘於 閣下知會本公司有關取消的意向前價格下跌,則未必可獲退回全數投資金額。
26.9 影響特定子基金的風險
26.9.1新興市場
環球新興市場國家(例如印度、巴西、泰國、俄羅斯及百慕達)較可能出現政治不穩定及經濟的不明朗,其證券市場及法律制度未必提供與已發展國家相同的保障。該等國家的證券市場規模一般較已發展國家為小,並擁有較低的成交量,有可能導致缺乏流動性及較高的價格波幅。倘子基金主要投資於在新興市場上市或買賣的證券,該子基金的資產淨值的波幅,可能較投資於已發展國家公司證券的基金更為波動。
若干國家對於外地投資者匯出子基金的投資收益、資本或出售證券所得的款項,可能設有重大限制。有關政府延遲或拒絕授出匯出資本所需的批准,或不時實施投資限制,均可能對子基金造成不利影響。此風險適用於M&G(一)環球基本主題基金*及M&G(一)環球領導企業基金*。
26.9.2投資於特定行業的基金
投資於特定國家、地區、行業及資產類別的基金較投資於更廣泛多元領域的基金或會有更高波動性並承擔更高的資本風險。此乃由於較之可能投資於多個地區、行業及資產類別的後者,前者更易受到所投資的特定國家╱地區╱行業╱資產類別的特有市場情緒的影響。此風險適用於M&G(一)美國基金*及M&G(一)泛歐基金*。
26.9.3單一地區
子基金投資於單一地區,因此較分散投資的基金承受更高的集中風險。此風險適用於M&G(一)泛歐基金*及M&G(一)美國基金*。
26.9.4資本開支
倘子基金的開支及費用(全部或部份)來自資本,資本增長可能因而受到限制。此政策目前僅適用於M&G(一)泛歐基金*及M&G(一)環球領導企業基金*。
26.9.5集中的投資組合
無限制投資方式的活躍股票子基金,一般較更緊密追蹤基準指數的子基金持有公司數目較少的倉位。當子基金集中投資於公司數目較少的倉位時,該子基金的回報或會有更大波動性及╱ 或受到少數持倉量較大股票的重大影響。M&G(一)美國基金*、M&G(一)環球基本主題基金*、M&G(一)環球領導企業基金*及M&G(一)泛歐基金*承受此風險。
26.9.6歐元區
存在的風險為一個或多個國家將退出歐元區並重新確立其本身的貨幣。鑑於此不確定性或倘此確實發生,資產價值波動風險、流動性及違約風險均有所增加。此外,歐洲的經濟及財政困難可能惡化或在歐洲擴散及蔓延至歐洲以外地區,而歐洲國家政府、中央銀行及其他部門採取的應對措施(如緊縮措施及改革)可能無效。以上事件的影響可屬重大,以及對子基金的價值造成不利影響。歐元區市場倘遭受干擾,可能引致子基金資產估值困難。倘無法對子基金作出準確估值,則買賣或會暫停。該等額外風險適用於M&G(一)泛歐基金*、M&G(一)環球領導企業基金*及 M&G(一)環球基本主題基金*。
26.9.7流動性風險
子基金投資或會受到流動性限制,即證券及其他工具的交易頻率可能偏低及成交量小。通常流動性高的證券於艱難市況下,亦會出現流動性顯著下降的時期。因此,投資價值變動或會更難預測,於若干情況下,或會難以以最終市場報價或以被認為屬公平的價格買賣證券。該額外風險適用於M&G(一)美國基金*、M&G(一)環球領導企業基金*、M&G(一)環球基本主題基金*及 M&G(一)泛歐基金*。
26.10 終止風險
倘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子基金按照章程概要第35章「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子基金清盤」所述進行清盤, 閣下投資的價值可能少於原本投資的本金。
26.11 衍生工具風險
子基金可以為了實現有效投資組合管理(「有效投資組合管理」)而進行交易,包括對沖交易及臨時短期策略資產調配等,以保障子基金的一項或多項資產的價值及進行流動性管理(使子基金可以被適度投資)。
雖然本公司只會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以有效管理投資組合或作對沖用途,亦即在不利市況中減低風險,但本公司就相關子基金進行有效的投資組合管理及╱ 或對沖時使用衍生工具未必會取得效果並可能會蒙受重大損失。
特別是,衍生工具合約可能非常波動,而基本按金的金額較合約金額一般相對為低,因而能在交易中發揮槓桿作用。市場相對較少變動對衍生工具可能造成的潛在影響可能較標準債券或股票為大。
此等交易可能包括但不限於貨幣遠期、期貨、信用違約掉期、股息掉期、資產掉期、期權及差價合約。有關衍生工具交易產生的若干風險:
26.11.1 相關性(基差風險)
因兩項利率或價格之間的差異引起損失的風險。當相關倉位透過衍生工具合約對沖,但該合約的相關倉位不同於但可能類似於被對沖的倉位時,此種情況尤其適用。
26.11.2 估值
因不同的認可估值方法而對衍生工具帶來估值各異的風險。眾多衍生工具,尤其是非交易所買賣(「場外交易」)衍生工具的性質複雜及經常被主觀地估值,而估值僅可由有限數目的市場專業機構提供,該等機構亦經常擔當所估值的交易的交易對手。不準確的估值可導致對交易對手風險的錯誤認知。
26.11.3 流動性
當特定衍生工具較難購買或出售時,流動性風險即告產生。倘衍生工具交易特別大額或不在市場交易(即場外交易),則交易流動性可能較低並因此不能即時調整或平倉。
26.11.4 交易對手
若干衍生工具類型或需要長期面對市場交易對手的風險,因此,須承受交易對手可能不履行責任或變為無償債能力的風險。倘該等持倉被用作抵押品,在推售與接收相關抵押品的市場之間,以及合約的最後結算以及取回任何抵押品金額之間可能存在風險;該風險稱作「日光風險」 (Daylight Risk)。在若干情況下,取回的實物抵押品可能不同於原始抵押品,該情況可能影響子基金的未來回報。
26.11.5 交付
子基金償付到期衍生工具合約的能力或會受到相關資產的非流動性的影響。在此情況下,子基金承擔損失風險。
26.12 投資股票的風險
子基金將投資於股票。股票價格可升可跌,並視乎多項因素而定,包括但不限於市場及經濟狀況、行業、地域、天災及政治事件。
27 費用及開支
27.1 一般事項
27.1.1與本公司的認可、註冊成立及成立、發售股份、編撰及印刷本章程概要有關的費用、成本及開支,以及本公司與發售有關的專業顧問費用,由授權法團董事承擔。
27.1.2成立的各子基金或設立的股份類別的直接成立成本可由授權法團董事酌情決定由有關子基金或授權法團董事承擔。
27.1.3本公司可自本公司的財產中支付本公司產生的費用及開支,包括下列開支:
27.1.3.1 應付存管人、授權法團董事及投資經理的費用及開支;
27.1.3.2 子基金進行交易而會招致的經紀佣金、財政收費(包括印花稅及╱ 或印花儲備稅)及其他支出,並通常於合約單、確認單及差額賬戶顯示(按適合);
27.1.3.3 本公司任何法律或其他專業顧問的任何費用、開支及支出;
27.1.3.4 由股東要求召開的會議所涉及的任何費用,由授權法團董事或授權法團董事聯繫人士召開的會議的則不在此列;
27.1.3.5 單位化、合併或重組的負債,包括作為發行股份代價而向子基金轉讓財產後的若干負債
(詳見該規例);
27.1.3.6 借款利息及達成或終止或磋商該等借款或變更其條款所產生的費用;
27.1.3.7 有關子基金財產或發行或贖回股份的應付稅項,包括印花儲備稅;
27.1.3.8 核數師的核數費用(包括增值稅)及核數師的任何開支;
27.1.3.9 按照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的費用手冊計算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費用,連同本公司股份銷售或可能銷售的於英國以外國家或地區的規管當局定期收取的相關費用;
27.1.3.10 存管人就第30.2段詳述可自本公司財產中獲得償付的開支;
27.1.3.11 根據該規例應付的任何款項;及
27.1.3.12 與本文所載任何收費或開支有關的任何增值或類似稅項。
27.1.4開支按該規例資本及收入之間分配。
27.1.5在若干情況下,投資經理可參與佣金分享安排。佣金分享安排是一套佣金支付制度,將投資經理向參與經紀支付的佣金,付予第三方研究服務提供商。參與經紀同意「放棄」佣金(通常為每宗交易60-70%),用以支付予研究服務提供商。這安排乃基於參與經紀就其提供執行交易服務而獲得部份佣金(30-40%),而研究服務提供商則就向投資經理提供研究服務而收取佣金。
該等服務不會以現金支付,而由負責人士代表子基金將協定的生意額交予該等經紀辦理。子基金將支付有關交易的佣金,惟交易的執行須與最佳執行標準一致,且經紀費並不超出慣常的機構全數服務費。
授權法團董事、投資經理或彼等的任何關連人士不得就代表子基金將交易交予該等經紀、交易商或市場莊家執行,而保留從該等經紀、交易商或市場莊家所得的現金或其他回扣。
授權法團董事、投資經理或此等公司的任何關連人士,可從經紀及通過其進行投資交易的其他人士收取並有權保留對本公司明顯有利的產品和服務(稱為非金錢利益)(根據證監會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適用規則和規例可允許),條件是交易的執行質素須與最佳執行標準一致。
本公司將在年報中以聲明的形式定期披露授權法團董事、投資經理或此等公司的任何關連人士的非金錢利益情況,包括授權法團董事、投資經理或此等公司的任何關連人士收取的產品和服務的描述。
28 授權法團董事的收費
28.1 授權法團董事就履行其職責可享有年費,該年費於每個子基金的每個股份類別扣除。該收費乃按每個股份類別應佔子基金資產淨值的某個百分比,每年採用中間市場價基準計算,有關收費率載於附錄三。
28.2 該年費每日累計,按每日資產淨值計算,並於兩星期前預先支付。每個子基金各股份類別目前的年費載於附錄三。
28.3 倘若一個子基金投資於由授權法團董事或聯繫人士(這包括透過受共同管理或控制或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本或投票權超過10%而與授權法團董事聯繫的公司)管理的另一集體投資計劃,則授權法團董事會減削其年度酬金,金額相當於已由相關基金承擔的收費。該等相關基金會豁免其正常情況下會收取的任何首次認購或贖回費。
28.4 授權法團董事亦有權就其履行職責時產生的所有合理並有妥當單據的實繳支出獲得償付,包括股份交易的印花稅及印花儲備稅。
28.5 倘若子基金的投資目標被視為提供收入的重要性高於資本增值,或提供收入與資本增值同樣重要,則授權法團董事的所有或部份費用可於資本而非自收入中收取,惟須得到存管人批准。此方法處理授權法團董事的費用可能增加有關子基金可供分派予股東的收入金額,但亦可能抑制該子基金的資本增值。就 M&G(一)泛歐基金*及M&G(一)環球領導企業基金*而言,授權法團董事與存管人已同意自各子基金的資本財產中收取授權法團董事的費用。至於所有其他子基金,授權法團董事的費用均從收入財產中收取。
28.6 倘於任何期間一個股份類別的費用超過其收入,則授權法團董事可從該股份類別應佔的資本財產中收取超出的部份。
28.7 在符合該規例,並在授權法團董事已備妥修訂章程概要以反映新收費及其開始日期下,授權法團董事即可就其服務開徵新類別的酬金,或提高於本公司計劃財產收取酬金的現有收費率或收費金額,或提高首次認購費,惟會給予股東及透過本公司的認可分銷商給予香港投資者一個月或證監會所同意的較短期間通知。
28.8 授權法團董事可按附錄三所載的收費率(另加其適用的任何增值稅),就其向本公司提供行政及過戶登記服務收取費用。
29 投資經理的費用
投資經理的費用及開支(另加其適用的增值稅)將根據授權法團董事協議由授權法團董事從其收取的酬金撥款支付。
30 存管人的費用、收費及開支
30.1 存管人定期收取從每個子基金的應佔財產支付的費用,各子基金財產的估值及該酬金的累計及支付方法與授權法團董事定期收費的方法相同。該定期費用的收費率由授權法團董事與存管人協定。各個子基金的收費,根據以下基準按比例計算:
計劃財產首150,000,000英鎊,收費為每年0.0075%;計劃財產其後500,000,000英鎊,收費為每年0.005%;餘下款項的收費為每年0.0025%。
該等收費率可不時根據規例修改。
首次應計收費會就於對子基金進行首次估值之日起,直至下一個兩星期應計期間開始前最後一個營業日止期間計算。
30.2 除上文所述定期費用外,存管人亦有權就計劃財產的交易處理及保管獲支付如下交易及保管費:
項目 範圍
交易費 4英鎊至75英鎊。
保管費 每年0.00005%至0.40%。
各國的費用互有不同,視乎涉及的市場及交易種類而定,且視乎子基金投資的市場及各市場的證券交易所實施的徵費而不時變動。交易進行當時,即產生應計交易費,並須合理可行地盡快支付,而無論如何不得遲於產生收費當月最後一個營業日,或按存管人與授權法團董事協定的其他時候支付。保管費按授權法團董事與存管人不時協定的方式累計及支付。
30.3 如適用,存管人可就提供以下有關服務收取費用:就子基金進行分派、提供銀行服務、持有存款款項、借出款項,或從事借出股份、衍生工具或無抵押貸款交易,並可買入或出售或買賣計劃財產,惟有關服務及任何該等買賣必須根據COLL資料書的規定進行。倘委聘經營人士進行證券借貸交易,任何因活動而增加的收益,將以符合該人士提供的任何保障或彌償的方式於MAGIM及子基金之間進行分配。所有交易,將按公平交易原則進行,包括經營人士為基金聯屬人士或其他關連人士的情況。來自證券借貸的總收益將由MAGIM(60%)及子基金(40%)攤分。倘與聯屬人士進行證券借貸交易,該等交易將於本公司年報中披露。
30.4 存管人亦有權獲償付,就履行或安排履行根據註冊成立文書、COLL資料書或一般法律賦予的職能而正當產生的一切費用、負債及開支。
30.5 子基金清盤或類別股份贖回時,存管人有權按比例收取截至該清盤或贖回(如適用)當日止的費用、收費及開支,以及因結算或接收任何未完結責任,而必需產生的額外開支。
任何須付予存管人的費用、支出或開支的增值稅,將加入該等費用、支出或開支內。
30.6 在每個情況下,該等付款、開支及償付可支付予根據COLL資料書由存管人授予相關責任的任何人士(包括授權法團董事或存管人或授權法團董事的任何聯繫人或代名人)。
30A 香港代表的費用:
香港代表的費用及開支將由授權法團董事支付。
31 各子基金分擔的費用及開支
上述所有費用、稅項及收費(由授權法團董事承擔者除外)向與其產生有關的子基金收取,而至於認為並非由任何一個子基金應佔的開支,通常按各子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分配至所有子基金,惟授權法團董事有權酌情以其認為對整體股東屬公平的方式分配該等費用及開支。
32 股東會議及投票權
32.1 股東週年大會
根據英國2005年開放式投資公司(修訂)規例的規定,本公司選擇不舉行股東週年大會。
32.2 要求召開會議
32.2.1授權法團董事或存管人可隨時要求舉行股東大會。
32.2.2股東亦可要求舉行股東大會。股東發出的舉行大會要求,必須說明會議的目的,註明日期並由股東簽署,而該等股東須於該要求的日期為登記持有不少於當時所有已發行股份十分之一(按價值計)的股東,該要求必須交至本公司總辦事處。授權法團董事最遲須於收到該要求後八周內召開股東大會。
32.3 通告及法定人數
召開股東會議的通告最遲將於股東大會前14天發給股東(續會除外,續會的通告期可以較短,或如提呈特別決議案,則須發出至少21天的通知),股東不論親自或委任代表,均有權於會上被計入法定人數並作出投票。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兩名親自或委任代表出席的股東。倘續會指定時間一段合理時間過後,未有兩名親自或委任代表出席的股東,則續會的法定人數須為合資格計入法定人數的一名親自會出席大會的人士。
會議及續會通告一般會以書面形式送往股東的登記地址(或授權法團董事可酌情將通知發至我們作通訊用途的其他有關位址)。
32.4 投票權
32.4.1於股東會議上進行舉手投票時,每一(如屬個人)親自或委任代表或(如屬公司)由就此獲正式授權的代表出席的股東享有一票。
32.4.2於按股數投票表決時,股東可親自或由委任代表投票。每股股份附有的投票權,是以佔所有已發行股份附帶投票權的比例為準,而該比例以股份於授權法團董事挑選的截止日期(在被視為送達會議通知前合理的一段期限內)的價格相對所有已發行股份總價格計算。
32.4.3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無須(如其投票)使用全部票數,或以同一方式將其全部票數投票。
32.4.4除該規例或本公司註冊成立文書規定需要特別決議案(須於會上有最少75%票數贊成決議案)外,所需的任何決議案將以佔投票贊成及反對決議案總票數的過半數有效票數通過。
32.4.5授權法團董事不得計入會議的法定人數,授權法團董事或授權法團董事的任何聯繫人士(定義見該規例)亦無權於本公司任何會議上投票,除非股份由授權法團董事或聯繫人士代表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持有,而且授權法團董事或聯繫人士已收到該名有權投票的註冊股東的投票指示。
32.4.6於本第32段,「股東」一詞指授權法團董事所挑選於會議通告被視為送達前屬合理時間的截止日期的股東,但不包括授權法團董事知悉其於會議舉行時並非股東的股份持有人。
32.4.7誠如上文第2.7條所述,投資者應注意股份的合法擁有權將純粹按照過戶登記處存置的股東名冊釐定。因此,投資本公司的香港投資者並非本公司的直接股東,乃由於透過認可分銷商於香港認購的全部股份將透過代名人以相關認可分銷商的名義持有。所以,代名人將成為股份的合法擁有人,儘管香港投資者將保留實益擁有權。認可分銷商將於股東大會上獲投票權。本公司之認可分銷商已向全球分銷商(代表本公司)或本公司(視乎情況而定)承諾,彼等將因而賦予香港投資者投票權。
32.5 類別及子基金會議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以上條文如其適用於股東大會般適用於類別會議及子基金會議。
32.6 更改類別權益
類別或子基金所附權益不得更改,除非根據下列通知規定進行更改:
32.6.1一項變更或事件將會透過特別決議案的方式獲得股東事先批准,而該項變更或事件乃更改了該計劃目的或性質,可能嚴重損害股東,改變計劃的風險概況或引入從計劃財產付款的新型付款方式。
32.6.2將就變更發出不少於60天的書面通知,而該等變更乃影響一名股東就其投資而行使權力的能力,合理預期將使該名股東重新考慮參與該計劃,或大幅增加從計劃財產付款。
32.6.3就有可能影響,或已經影響,該計劃營運的任何其他變更,授權法團董事須以適當的方式或時期知會股東,除非授權法團董事得出結論認為該變更並非重大。
33 稅務
33.1 一般事項
x標題下的資料並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投資者應諮詢其專業顧問,以了解根據本身須繳納稅項的司法權區法例,認購、購買、持有、交換、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股份的稅務影響。
33.2 本公司的稅務
33.2.1收入
各子基金須就應課稅收入減開支按較低所得稅率(目前為20%)繳納公司稅。
33.2.2資本增值
子基金錄得的資本增值可豁免提交英國稅項。
33.3 分派
於整個相關分派期間有超過60%投資於合資格資產(大體上為權益支付)的子基金,可選擇作出權益分派。目前並無任何基金,以可作出權益分派的方式來管理。在所有其他情況下,基金將支付股息分派。
33.4 投資者的稅務
33.4.1香港
33.4.1.1 本公司預期其獲認可活動不會招致香港稅項。
33.4.1.2 香港投資者出售、贖回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股份而產生的資本增值,無須繳納香港稅項,除非該等交易構成在香港從事的貿易、專業或業務的一部份,則可能產生香港利得稅。
下文僅與英國稅務有關。
33.4.2一般事項
就個人的英國稅務責任而言,於一個稅務年度在英國實際逗留183日或以上的人士通常視為英國
「居民」,如多年以來均是英國居民的人士在個別稅務年度在英國實際逗留時間少於183日,則通常會視該人士為「通常居住」於英國。謹請香港投資者就其在英國的居住及稅務地位與其法律或稅務顧問聯繫。倘任何香港投資者其後成為英國居民,該香港投資者必須即時通知彼等之認可分銷商。任何香港投資者於成為英國居民後,其持有的股份將由相關公司購回,或倘若授權法團董事同意,該人士亦可選擇將股份轉換為其合資格購買的任何其他股份。
香港投資者應諮詢其專業財務顧問,了解根據本身須繳納稅項的司法權區的相關法例,購買、持有、變現、轉讓或出售股份的後果,包括稅務影響及任何外匯管制的規定。該等後果,包括投資者可否得到稅務寬免及寬免的金額,會因投資者國籍所在國、居住國、居留國或註冊成立國的法例及慣例以及投資者的個別情況而有異。
33.4.3權益分派
分派於扣除20%所得稅後支付。所扣除的稅項,可抵扣投資者於權益分派的稅務責任。按20%稅率繳稅的個別人士毋須再支付稅項;然而,較高稅率納稅人,須再繳納20%或按50%的新稅率繳納者,則為30%。非納稅人及英國居民公司股東,應可向英國稅務及海關總署要求退回已扣除的 20%稅款,並在若干情況下,合資格全數退回。倘若獲得全數退款而投資者持有累積股份,則授權法團董事擬動用任何可退回稅款,再購買該子基金的累積股份,並會就該等再投資豁免任何首次認購費。該等再投資,將於已公佈的有關收入分配日期前十四日作出。
33.4.4資本增值
出售股份產生的利潤,須繳納資本增值稅。然而,個別股份持有人於一個稅務年度,從所有來源變現的總收益,於扣減可抵免虧損後少於年度豁免額,則不用繳納資本增值稅。在收入平準(見下文)適用的情況下,股份買價包括應計收入,該等收入將於購買股份後的第一次收入分配時,退還給投資者。這種退款被視為償還資本,故無須扣稅,但必須於計算資本增值稅的任何責任時,從投資者的有關股份基本成本中扣除。
33.4.5上文僅擬作為於本章程概要的日期,對英國稅務法例及慣例的一般概述,並可能於日後有所改變。任何投資者,若對與本公司有關的稅務狀況有任何疑問,應諮詢英國專業顧問。
34 收入平準
34.1 本公司發行的股份採用收入平準處理。
34.2 股份買價的一部份反映其應佔本公司的已收及將收取的應計收入,此屬於資本部份的款項於有關會計期間內首次就已發行股份分配收入時退回股東。
34.3 收入平準金額以一個年度或中期會計期間(見第36.2段)內向股東發行或由股東購買的股份的價格內所包含的收入總額,除以該等股份的數目計算,然後以所得到的平均金額應用於有關的每一股股份。
35 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子基金清盤
35.1 除非根據英國1986年破產法第V部作為一家非註冊公司或根據該規例進行清盤,否則本公司不會清盤。子基金只可根據該規例清盤。
35.2 倘若本公司或子基金根據該規例清盤,須於得到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批准後方可開始清盤。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必須在收到授權法團董事表示本公司可於或無法於聲明日期後12個月內應付其債務的聲明(並經調查本公司的事務)後,方會給予批准。
35.3 在下列情況下,本公司或子基金可根據該規例清盤;
35.3.1本公司股東通過特別決議案決議清盤;或
35.3.2註冊成立文書所規定本公司或個別子基金的存續期限(如有)屆滿,或註冊成立文書規定倘若發生某事件(如有),則本公司或個別子基金須清盤,而該事件已發生(例如本公司股本低於訂明的最低額或(就任何子基金而言)子基金的資產淨值少於10,000,000英鎊,或任何國家的法例或規例改變,而授權法團董事認為終止子基金屬適宜);或
35.3.3若授權法團董事要求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撤銷其對本公司或子基金的認可令,則於英國金融服務局同意該要求時列明的生效日期。
35.4 在發生上述任何一項後:
35.4.1該規例有關交易、估值及定價以及投資及借款的第6.2、6.3及5條不再適用於本公司或該子基金;
35.4.2本公司會終止發行及註銷有關公司或子基金的股份,而授權法團董事會終止出售或贖回股份或安排本公司為有關公司或子基金發行或註銷股份;
35.4.3在未得到授權法團董事的批准下,不得註冊任何轉讓,亦不得更改股東名冊;
35.4.4若本公司清盤,本公司將停止進行業務,有助本公司清盤的除外;
35.4.5本公司的法團地位及權力,以及在上文35.4.1及35.4.2條款規限下,授權法團董事的權力將維持不變直至本公司解散。
35.5 於本公司或子基金須清盤時,授權法團董事將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變現本公司或子基金的資產,並支付本公司或子基金的負債。於償還所有正當應付的所有負債或就此保留足夠的準備金,以及保留準備金以支付清盤費用後,授權法團董事可安排存管人按股東及香港投資者參與本公司或子基金計劃財產權利的比例,以所得款項向股東及香港投資者作出一次或多次中期分派。授權法團董事於安排將所有計劃財產變現及將本公司或子基金的所有負債變現後,授權法團董事將安排存管人向股東及透過本公司的認可分銷商向香港投資者寄發最終賬目當日(或之前),按股東及香港投資者持有本公司或子基金的比例,以任何剩餘款項(如適用),向股東及透過本公司的認可分銷商向香港投資者作出最後分派。
35.6 於本公司清盤完成後,本公司將解散,而屬於本公司合法財產(包括未認領的分派)及本公司賬目內的任何款項將於解散後一個月內繳存法院。
35.7 於本公司或子基金完成清盤後,授權法團董事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呈交書面確認,並通知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已完成清盤。
35.8 於本公司或子基金完成清盤後,授權法團董事須編製最終賬目,顯示清盤如何進行及計劃財產如何分配。本公司核數師須就最終賬目作出報告,xx其對該最終賬目是否屬妥當編製的意見。此最終賬目及該數師報告必須寄交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及每名股東及透過本公司的認可分銷商寄交香港投資者,並在本公司清盤的情況下,須於清盤終止後兩個月內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
35.9 並非歸於個別子基金的任何資產及負債、開支、成本及收費,可由基金經理按照其認為對整體股東屬公平的方式作出分配,通常會按照有關子基金的資產淨值按比例分配。
35.10 個別子基金的股東無需承擔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子基金的債務。
36 一般資料
36.1 UCITS IV狀況
儘管M&G(一)1符合所需條件,可享有UCITS指令賦予的權利,但M&G(一)1的董事確認,本公司將不會運用衍生工具作有效管理各子基金的投資組合以外的用途,及╱ 或用作保障其資產及承擔。本公司不會廣泛或主力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以達到子基金的投資目標或作投資目的(即只會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作有限度╱ 補充用途以達到投資目的)。
xM&G(一)1的董事日後擬更改M&G(一)1的投資目標、政策及╱ 或限制,將透過本公司的認可分銷商向現有股東及香港投資者發出最少一個月的事先書面通知及更新本章程概要。
36.2 會計期間
M&G(一)1的年度會計期間以每年的八月三十一日為年終日(會計參考日期),而半年會計期間則以每年二月的最後一日為期終日。
36.3 收入分配
36.3.1收入的分配以每個年度會計期間(就若干子基金而言,每個中期會計期間)的可供分配收入作出。
36.3.2任何會計期間可供分配的金額的計算方法是以該期間有關子基金已收或應收的收入總數,減去有關子基金於該會計期間自收入中已付或應付的收費及開支,再經授權法團董事作出其認為適當(經諮詢核數師後認為適當)的其他調整,包括有關稅務、收入平準、不大可能於有關收入分配日期後 12個月內收到的收入、由於欠缺如何累計的資料而不應按應計基準計算的收入、收入與資本賬之間的轉撥,以及授權法團董事經諮詢核數師後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調整。
在一個類別股份應佔收入少於該類別股份應佔收費的情況下,在同一子基金內任何一個類別股份初步視為可供分配的金額可能被削減。
36.3.3債項證券的收入
債項證券的收入以實際收益率為基準確認。實際收益率計算收入,考慮到於證券的餘下年期攤銷債項證券的購買價的任何折扣或溢價。
36.3.4向名列首位的聯名股東作出分派,對本公司及授權法團董事而言是已作出有效的分派,猶如該名列首位的股東是單一股東。
36.3.5子基金投資產生的收入於每個會計期間累積。倘於會計年度終結時,收入多於開支,該子基金的收入淨額可分派予各股東。為向股東派發有控制的股息,投資經理可酌情決定派發中期分派,金額最多為該期間的可供分派收入,所有其餘收入則須按該規例的規定分派。
36.4 年報及未經審核的半年報
36.4.1經審核的年報將於年度會計期間結束後的4個月內刊發,未經審核的半年度報告將於相關期間結束後2個月內刊發。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財務報告的印刷本亦可於本公司的香港代表的註冊辦事處免費索取。待財務報告備妥後將通知香港投資者。
36.4.2本公司之經審核年報及未經審核半年度報告僅以英文刊發。
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並未經證監會審核。投資者應注意,經審核年報及未經審核半年報可透過上述網站獲得,該網站可能載有關於未獲認可向香港零售大眾進行銷售的若干子基金的資料。不得向香港零售大眾進行銷售的子基金將於經審核年報及未經審核的半年報內清楚注明。
36.5 本公司的文件
下列文件於正常辦公時間上午九時正至下午五時正在香港代表的辦事處(xxxxxxx00xxxxx 00xxxxxx)可供免費查閱(除下文第36.5.2段及36.5.3段所述文件外)及取得相關副本。要取得下文第36.5.2段及36.5.3段所述文件的副本或須支付合理費用:
36.5.1本公司最近期的全年及半年報告;
36.5.2本公司的註冊成立文書(以及註冊成立文書的任何修訂);及
36.5.3UCITS規例的投資限制。
36.6 風險管理及其他資料
以下資料亦可根據要求向香港代表索取:
36.6.1有關子基金使用的風險管理方法的資料、適用於該風險管理的任何量化限制,以及主要投資類別的風險與收益的任何發展。
36.6.2執行政策
投資經理的執行政策載列授權法團董事將進行與本公司有關的交易及下單之基準。同時,該等交易及下單遵守英國金融服務局手冊規定之責任,為代表本公司的授權法團董事獲取最佳可能結果。
36.6.3行使投票權
投資經理釐定為子基金利益而將予行使的計劃財產所有權附帶的投票權的方式策略描述可供查閱。就行使投票權而採取之行動詳情亦可供查閱。
閣下可向香港代表索取上述文件之副本。香港代表可酌情決定就若干文件副本收取費用。
36.7 通知
給予股東的通知通常會以書面寄至股東的註冊地址(或由授權法團董事酌情決定本公司所保留可達到通訊目的之其他地址)。香港投資者將在證監會協定的監管時限內,透過本公司的認可分銷商收到該通知。
36.8 與關連人士進行的交易
36.8.1未經託管人事先同意,任何人士均不得代表本公司訂立包銷或分包銷合約。除非本公司或授權法團董事書面訂明,否則該等合約下應付授權法團董事的所有佣金及收費,以及根據該等合約而收購的所有投資,將成為本公司資產的一部分。
36.8.2本公司可將組成部份本公司財產的現金存放於託管人、授權法團董事或該等公司的任何關連人士
(須為獲發牌接受存款的機構),前提是該機構支付利息的有關利率不得低於根據一般銀行慣例就有關存款的規模及年期公平磋商的商業利率。
36.8.3本公司可向託管人、授權法團董事或該等公司的任何關連人士(須為銀行)借款,前提是該銀行收取利息的有關利率不得高於根據一般銀行慣例就有關貸款的規模及年期公平磋商的商業利率,以及就安排或取消貸款收取的任何費用不得高於按此計算的費用。
36.8.4本公司進行或代表本公司進行的所有交易,必須以公平及最佳的可行條款執行。
36.8.5投資經理將確保與授權法團董事、投資經理、本公司的董事或該等公司的任何關連人士有關連的經紀或交易商進行的交易將以公平交易條款進行,並且符合適用的最佳執行準則。投資經理亦將:(i)謹慎選擇有關經紀或交易商,確保他們在這方面具備合適的資格;(ii)確保就某項交易向任何經紀或交易商支付的費用及佣金,不得超越同等規模及性質的交易按當前市價應付的費用或佣金;及(iii)監管此等交易以確保履行本身的責任。
36.8.6本公司與授權法團董事、投資經理、本公司的董事或該等公司的任何關連人士有關連的經紀或交易商以主事人身份進行的交易,僅可在取得受託人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作出。該計劃的年報須披露此等交易的性質及有關經紀或交易商收取的佣金總額及其他可量化利益。
36.9 稅項申報
36.9.1為履行本公司的法律責任,授權法團董事須取得股東稅務居民確認,以及可能要求個別股東的稅項識別編號的證明或出生國家及日期的資料。倘若干條件適用,香港投資者的M&G持有量資料可交予英國稅務海關總署,以轉交其他稅務機構。倘香港投資者在子基金已直接或間接把25%以上資產投資於貨幣債項的情況下出售了子基金的股份,或倘已把15%以上資產投資於貨幣債項的子基金已作出分配(不論已支付與否),上述資料將交予英國稅務海關總署。
36.9.2倘香港投資者透過代名人持有股份,將被要求提供與上述詳情相似的資料。直至2015年之前,香港投資者將獲給予有關預扣稅或向盧森堡稅務機構披露資料的選擇權(倘適用)。根據相關認可分銷商的要求,香港投資者於申請股份時,可獲提供進一步資料。
36.10 查詢及投訴
香港投資者如有關於本公司及╱ 或子基金的查詢或投訴,可聯絡香港代表(地址為xxxxxxx00xxxxx51樓股東服務部或電話(000) 0000-0000)。對於以電話或書面方式收到的查詢或投訴,香港代表會相應地分別以口頭或書面回覆。
37 反洗黑錢規例
37.1 由於英國實施法例以防出現洗黑錢的事件,因此從事投資業務的公司有責任遵守洗黑錢的法例。在若干情況下,可於買賣股份時要求投資者提供其身份證明。一般而言,此舉並不會導致執行指示時出現任何延誤,但如果授權法團董事要求提交額外資料,則意味著暫不會執行該指示,直至收到有關資料為止。在此情況下,授權法團董事可能拒絕發行或贖回股份、發放贖回所得款項或執行有關指示。
37.2 為防止洗黑錢,可能要求詳細核實投資者的身份及支付申購款項的來源。視乎個別申請的情況,在下列情況下可能無須詳細核實:
(i) 申請人以申請人名義於認可金融機構持有的戶口支付款項;或
(ii) 透過認可中介人作出申請。
這些例外適用的情況僅限於上述金融機構或中介人的所在國獲認定設有充分反洗黑錢規例。
37.3 全球分銷商保留權利,可要求提供用於核實申請人身份及款項來源的所需資料。若申請人延誤或未能提供任何進行核實的所需資料,全球分銷商可拒絕接納申請及有關的申購款項。
38 擁有權的真正廣泛性
38.1 本公司股份現正及會繼續供廣泛人士認購。目標類別的投資者為散戶及機構投資者。
38.2 本公司股份現正及會繼續廣泛地向目標類別的投資者促銷和供其認購,並以合適方式進行促銷,以吸引該等類別的投資者。
附錄一- 投資管理及本公司的借款權力
每個子基金的財產將用以投資,以達到該子基金的投資目標,惟須受本章程概要本節及該規例第5章(集體投資計劃資料書「COLL」第5.2節至第5.5節)所載適用於UCITS計劃的投資限制。該等限制適用於每個子基金,視乎其投資目標及政策而定,其概要如下:
1 一般投資規則
1.1 註冊成立文書允許授權法團董事運用遵守COLL第5章之UCITS計劃所准許的投資及借款權力。授權法團董事按照下文所列的投資及借款權力,管理各子基金。
1.2 按授權法團董事的投資政策,意味授權法團董事可能在其認為適當的時候,不將子基金的全部財產用作投資,並維持審慎水平的流動資金。
2 審慎地分散風險
2.1 在考慮子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後,授權法團董事須確保子基金的計劃財產審慎地分散風險。
3 履行責任
3.1 倘若COLL資料書容許將予訂立的交易或將予保留的投資(例如於認股權證及未繳或部份已繳證券的投資,以及接納或包銷的一般權力),惟該等投資交易或保留該等投資可能產生的責任不得導致違反COLL第5章的任何限制,則必須假定亦已就本公司於任何該等其他規則下的最高可能負債作出準備。
3.2 倘若COLL資料書的規則容許將予訂立的交易或將予保留的投資,惟該等投資交易或保留投資或其他同類交易必須可予以擔保時:
3.2.1 須假定在應用任何該等規則時,子基金亦須同時履行與擔保有關的任何其他義務;及
3.2.2 用於擔保的項目不得使用多於一次。
4 UCITS計劃:准許類型的計劃財產
4.1 受限於其投資目標及政策及除COLL第5章另有規定外,子基金的計劃財產,必須由以下任何或全部項目組成:
4.1.1 可轉讓證券;
4.1.2 認可貨幣市場工具;
4.1.3 集體投資計劃之單位;
4.1.4 衍生工具及遠期交易;
4.1.5 存款;及
4.1.6 直接發展本公司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根據COLL第5.2節之規則。
4.2 有關分佈的規定並不適用, 直至子基金認可令之生效日期後六個月屆滿(或首次發售開始時(如屬較遲 ),但必須遵守審慎地分散風險的規定。
4.3 子基金不打算持有任何不動產或有形動產的權益。
5 可轉讓證券
5.1 可轉讓證券為符合受規管活動令第76條(股份等)、第77條(產生或承認負債的工具)、第77A條(另類債券)、第78條(政府及公共證券)、第79條(給予投資權的工具)及第80條(代表若干證券的證明)的投資。
5.2 若有關投資的所有權不可轉讓或只可在得到第三方同意下才可轉讓,則該投資並非可轉讓證券。
5.3 當對由法團發行的投資應用第5.2段時,如該投資符合受規管活動令第76條(股份等)、第77條(產生或承認負債的工具)或第77A條(另類債券),則不需顧及法團或其任何成員或債券持有人之同意。
5.4 除非有關投資的持有人向發行人償付債項的責任只限於持有人當時於該投資的任何未繳款項,否則該投資並非可轉讓證券。
6 可轉讓證券的投資
6.1 子基金僅可投資於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轉讓證券:
6.1.1 子基金就持有可轉讓證券可產生的潛在虧損,只限於支付金額;
6.1.2 其流動性,不影響授權法團董事在任何合資格股東要求下履行其贖回單位責任的能力(見COLL第
6.2.16R(3)節);
6.1.3 可按以下方式取得可靠估值:
6.1.3.1 當可轉讓證券已納入合資格市場或可於該合資格市場交易時,可從市場價格或由獨立於發行人的估值系統提供準確、可靠及定期的價格;
6.1.3.2 當可轉讓證券並無納入合資格市場或不可於該合資格市場交易時,可根據可轉讓證券發行人或稱職投資研究的資料取得定期估值;
6.1.4 可按以上方式取得適用資料:
6.1.4.1 當可轉讓證券已納入合資格市場或可於該合資格市場交易時,在市場上可取得有關可轉讓證券或(倘相關)可轉讓證券組合的定期、準確及全面資料;
6.1.4.2 當可轉讓證券並無納入合資格市場或不可於該合資格市場交易時,授權法團董事可取得有關可轉讓證券或(倘相關)可轉讓證券組合的定期及準確資料;
6.1.5 其為可轉讓;及
6.1.6 其風險充份地獲得授權法團董事的風險管理過程的注意。
6.2 除非授權法團董事可取得會導致不同決定的資料,否則已納入合資格市場或可於該合資格市場交易的可轉讓證券,應假設為:
6.2.1 不影響授權法團董事在任何合資格股東要求下履行其贖回股份責任的能力;及
6.2.2 可轉讓。
6.3 認股權證不得佔一個子基金價值的5%以上。
7 構成可轉讓證券的閉端式基金
7.1 於閉端式基金的單位,就子基金投資而言,須視為可轉讓證券,惟其須符合載列於第6段(於可轉讓證券的投資)的可轉讓證券條件,及:
7.1.1 倘閉端式基金構成投資公司或單位信託:
7.1.1.1 其受限於公司所適用的企業管治機制;及
7.1.1.2 倘另一名人士自行進行資產管理活動,該名人士受限於國家有關保障投資者的條例;或
7.1.2 倘閉端式基金根據合約法構成:
7.1.2.1 其受限於與公司所適用者相同的企業管治機制;及
7.1.2.2 其由一名人士管理,而該名人士受限於國家有關保障投資者的條例。
8 與其他資產掛鈎的可轉讓證券
8.1 子基金可投資於任何其他投資,該投資就子基金投資而言,須視為可轉讓證券,惟該投資須:
8.1.1 符合載列於以上第6段(於可轉讓證券的投資)的可轉讓證券條件;及
8.1.2 獲可能有別於子基金可投資的資產的其他資產的表現支持或與其掛鈎。
8.2 倘於第8.1段的投資包含嵌入式衍生工具組成部份(見COLL第5.2.19R(3A)節),COLL第5章有關衍生工具及遠期買賣的規定,將適用於該組成部份。
9 認可貨幣市場工具
9.1 認可貨幣市場工具為一般於貨幣市場交易的貨幣市場工具,其具有流通性及擁有可隨時準確釐定的價值。
9.2 在以下情況下,貨幣市場工具應視為一般於貨幣市場交易:
9.2.1 自發行起計至到期日最多為397日(包括首尾兩天);
9.2.2 至到期日尚餘日子最多為397日(包括首尾兩天);
9.2.3 至少每397日進行符合貨幣市場條件的定期回報調整;或
9.2.4 其風險概況,包括信貸及利率風險,與一項擁有載列於9.2.1或9.2.2的到期日或受限於9.2.3載列的回報調整的工具的風險概況相符。
9.3 倘貨幣市場工具可於充足及短時間內,以有限成本出售,其應視為具有流通性(計入授權法團董事應任何合資格股東要求贖回單位的責任(見COLL第6.2.16R(3)節 )。
9.4 倘貨幣市場工具有符合以下條件的準確及可靠估值系統則可視為擁有可隨時準確釐定的價值:
9.4.1 容許授權法團董事根據組合中交易各方可於知情且自願並按公平交易的原則下進行交易的工具之持有的價值而計算資產淨值;及
9.4.2 根據市場數據或按估值模式,包括基於攤銷成本的系統計算。
9.5 除非授權法團董事可取得會導致不同決定的資料,否則一般於貨幣市場交易及已納入合資格市場或可於該合資格市場交易的貨幣市場工具,應假設為具有流通性及擁有可隨時準確釐定的價值。
10 一般已納入合資格市場或可於該合資格市場交易的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
10.1 子基金持有的可轉讓證券及認可貨幣市場工具必須為:
101.1 已納入合資格市場或可於該合資格市場交易(如第11.3段所述);或
10.1.2如(第11.3.2段)所述可於合資格市場交易。
10.1.3就並無納入合資格市場或不可於該合資格市場交易的認可貨幣市場工具而言,須符合12.1;或
10.1.4最近發行的可轉讓證券,惟:
10.1.4.1 發行條款須包括承諾將申請納入合資格市場;及
10.1.4.2 須於發行後一年內取得該納入許可。
10.2 然而,除10.1所述以外,子基金不得將計劃財產超過10%投資於可轉讓證券及認可貨幣市場工具。
11 合資格市場制度:目的
11.1 為保障投資者,子基金進行投資交易或買賣的市場,於購買投資當時及直至出售為止,均須為具備足夠質素(「合資格」)的市場。
11.2 若一個市場不再合資格,該市場的投資即不再為認可證券。在此情況下,投資於非認可證券的10%限制適用,而因市場不再合資格而導致超出此限制,將一般視為無意的違反。
11.3 就本規則而言,下列市場即屬於合資格:
11.3.1 受到規管的市場;或
11.3.2 歐洲經濟區成員國內受到規管、經常性營運及對公眾開放的市場;或
11.3.3 符合11.4的任何市場。
11.4 不符合第11.3段的市場若符合下列各項,則就該規例第5章而言,仍屬於合資格:
11.4.1 授權法團董事經諮詢及通知存管人後,決定該市場適合進行計劃財產的投資或交易;
11.4.2 該市場已列入章程名單中;及
11.4.3 存管人已採取合理謹慎措施以釐定:
11.4.3.1 該市場有足夠的保管安排,為投資的交易提供服務;及
11.4.3.2 授權法團董事已採取所有合理步驟,以斷定該市場是否合資格。
11.5 在第11.4段,除非一個市場受到規管,經常性營運,為海外規管機構認可的市場或交易所或自我規管組織,對公眾開放,具有足夠流通性,並有足夠安排,可暢通無阻地將收入及資本傳送給投資者或就投資者的指令進行傅送,否則不得視該市場為適當。
11.6 每個子基金的合資格市場載於附錄二。
12 受規管發行人的貨幣市場工具
12.1 除已納入合資格市場或可於該合資格市場交易的工具外,子基金可投資於認可貨幣市場工具,惟其須符合以下規定:
12.1.1 為了保障投資者及儲蓄、發行或發行人接受有關規管;及
12.1.2 工具乃根據第13段(貨幣市場工具的發行人及擔保人)發行或擔保。
12.2 在以下情況下,貨幣市場工具的發行或發行人,除可於合資格市場交易者外,應視為為了保障投資者及儲蓄而接受規管:
12.2.1 該工具為認可貨幣市場工具;
12.2.2 根據第14段(貨幣市場工具的適當資料),可就該工具提供適當資料(包括容許對有關於其投資的信貸風險進行適當評估的資料);及
12.2.3 該工具可自由轉讓。
13 貨幣市場工具的發行人及擔保人
13.1 屬以下情況的子基金可投資於認可貨幣市場工具:
13.1.1 由以下任何一方發行或擔保:
13.1.1.1 歐洲經濟區成員國的中央機構或,倘該歐洲經濟區成員國為聯邦國,則為組成聯邦的其中一名成員;
13.1.1.2 歐洲經濟區成員國的地區或本地主管當局;
13.1.1.3 歐洲中央銀行或歐洲經濟區成員國的中央銀行;
13.1.1.4 歐盟或歐洲投資銀行;
13.1.1.5 非歐洲經濟區成員國或(倘為聯邦國)組成聯邦的其中一名成員;
13.1.1.6 一個或以上歐洲經濟區成員國所屬的公共國際機構;或
13.1.2 由機構發行,該機構的任何證券均可於合資格市場交易;或
13.1.3 由機構發行或擔保,該機構乃:
13.1.3.1 受限於根據歐盟法定義的條件作出的審慎監督;或
13.1.3.2 受限於及遵守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認為至少如歐盟法所定般嚴格的審慎規則。
13.2 倘機構受限於及遵守審慎規則並符合以下一項或以上的條件,該機構應視為符合13.1.3.2的規定:
13.2.1 其位於歐洲經濟區;
13.2.2 其位於屬於十國集團的經合組織國家;
13.2.3 其擁有至少投資級別評級;或
13.2.4 按發行人的深入分析基準,可證明適用於該發行人的審慎規則至少如歐盟法所定般嚴格。
14 貨幣市場工具的適當資料
14.1 倘為符合13.1.2或由COLL第5.2.10E(G)段所述類型的機構發行的認可貨幣市場工具;或由符合13.1.1.2的的公共國際機構發行但不獲符合13.1.1.1的中央機構擔保,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14.1.1 有關發行或發行計劃的資料,及於發行該工具前發行人的財政狀況,並由不受限於發行人指示的具適當資格的第三方核實;
14.1.2 定期及於發生重大事項時,有關該資料的最新情況;及
14.1.3 有關發行或發行計劃的可供查閱及可靠統計數字。
14.2 倘為由符合13.1.3的機構發行或擔保的認可貨幣市場工具,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14.2.1 有關發行或發行計劃或於發行該工具前發行人的法律及財政狀況的資料;
14.2.2 定期及於發生重大事項時,有關該資料的最新情況;及
14.2.3 有關發行或發行計劃的可供查閱及可靠統計數字,或可容許適當評估該等工具投資的相關信貸風險的其他資料。
14.3 倘為認可貨幣市場工具:
14.3.1 符合13.1.1.1、13.1.1.4或13.1.1.5;或
14.3.2 由符合13.1.1.2的主管當局或符合13.1.1.6的公共國際機構發行及由符合13.1.1.1的中央機構擔保;
必須可提供有關發行或發行計劃,及於發行該工具前之發行人的法律及財政狀況的資料。
15 分佈:一般事項
15.1 本條有關分佈的規則並不適用於政府及公共證券。
15.2 就本規定而言,根據指令83/349/EEC定義為了綜合賬目而歸入同一集團,或根據國際會計準則屬於同一集團的公司視為單一機構。
15.3 於單一機構的存款不得佔計劃財產價值的20%以上。
15.4 由任何單一機構發行的可轉讓證券不得佔計劃財產價值的5%以上。
15.5 就計劃財產價值最高達40%而言,第15.4段的5%限制提高至10%。於應用40%的限制時,毋須計算備兌債券。
15.6 就備兌債券而言,第15.4段的5%限制提高至計劃財產價值的25%,惟子基金須投資於由單一機構發行的備兌債券5%以上。持有的備兌債券總價值不得超過計劃財產價值的80%。
15.7 於應用第15.4及15.5段時,代表若干證券的證書,可視其為等同相關的證券。
15.8 對場外交易衍生工具交易的任何一名交易對手的承擔不得超過計劃財產的5%;倘交易對手為認可銀行,該限制將提高至10%。
15.9 由同一集團(按第15.2段所指)發行的可轉讓證券及認可貨幣市場工具不得佔計劃價值的20%以上。
15.10 於應用第15.4、15.5、15.7及15.9段時受限於第23段(集中)及受限於第15.6段,下列兩項或以上項目合計不得佔計劃財產價值的20%以上:
15.10.1 由單一機構發行的可轉讓證券(包括備兌債券)或認可貨幣市場工具;或
15.10.2 於單一機構的存款;或
15.10.3 與單一機構訂立場外交易衍生工具交易的風險承擔。
16 交易對手風險及發行人集中
16.1 授權法團董事須確保場外交易衍生工具產生之交易對手風險受上述第15.8及15.10段所載之限制規限。
16.2 根據第15.8段之限制計算子基金對交易對手的風險時,授權法團董事必須使用與該交易對手訂立的場外交易衍生工具合約的正數按市值計的價值。
16.3 授權法團董事可把子基金與同一交易對手訂立的多個場外交易衍生工具倉位抵銷以計算淨額,前提是授權法團董事能夠合法地代表子基金執行與該交易對手的淨額計算協議。
16.4 上述第16.3段之淨額結算協議僅就與同一交易對手訂立的場外交易衍生工具方可允許採用淨額計算協議,同時不能牽涉子基金與同一交易對手的其他風險承擔。
16.5 授權法團董事可透過收取抵押品而降低對一名場外交易衍生工具交易對手的計劃資產的風險承擔。收取的抵押品必須是具足夠流動性,從而可以按照接近出售前估值的價格快速地售出。
16.6 當授權法團董事代表一隻子基金把抵押品轉往場外交易衍生工具交易對手時,根據第15.8段之限制計算交易對手風險承擔時必須計入該抵押品。
16.7 僅當授權法團董事能夠合法地代表子基金執行與該交易對手的淨額計算安排時,始可按淨額計算基準計入根據第16.6段交出的抵押品。
16.8 授權法團董事必須根據承擔方法透過採用場外交易衍生工具而設置的相關風險承擔,來計算第15段提及之發行人集中上限。
16.9 就第15.10段所指的場外交易衍生工具的風險承擔,授權法團董事必須在計算時包括對場外交易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風險的任何承擔。
17 分佈:政府及公共證券
17.1 上述限制不適用於政府及公共證券。該等證券的限制於下文載列(「該等證券」)。
17.2 投資於任何一個機構發行的該等證券,不得超過計劃財產價值的35%,惟投資於該等證券或其一種發行的證券,則並無限制。
17.3 視乎其投資目標及政策而定,若符合以下條件,則一個子基金可將計劃財產價值超過35%投資於任何一個機構發行的該等證券:
17.3.1 授權法團董事於作出該投資前經諮詢存管人,並因而認為按照該認可基金的投資目標,該等證券發行人屬適當的發行人;
17.3.2 該等證券的任何一種發行,不得佔計劃財產價值的30%以上;
17.3.3 計劃財產包括該發行人或另一發行人所發行該等證券的最少六種發行;
17.3.4 已按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的規定作出披露。
17.4 第17.3段的規則適用於附錄三所列載的子基金,惟須於其投資目標及政策明確說明,容許將該子基金計劃財產的35%以上投資於若干證券(該等證券亦已於投資目標及政策中列明)。
17.5 就該等證券而言:
17.5.1 發行、已發行及發行人包括擔保、已擔保及擔保人;及
17.5.2 若一種發行的還款日期、利率、擔保人或其他重要條款與另一種發行不同,即該發行與另一發行並非同一種發行。
17.6 儘管有上文第16.1段的規定,及除第17.2及17.3段另有規定外,於應用第15.10段有關單一機構的20%限制時,須計算該機構發行的政府及公共證券。
18 於集體投資計劃的投資
18.1 於下列一項或多項單位或股份的投資,最多可佔一個子基金財產價值的5%:
18.1.1 UCITS計劃;或
18.1.2 若干認可計劃(定義見s270於2000年金融服務及市場法),在每個情況下均須符合若干條件,尤其是第二類計劃須設有條款,限制於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不得佔計劃財產價值的10%以上。
18.2 受COLL第5.2.15R節的規則及上文18.1所述價值的規限下,於集體投資計劃的投資可包括於授權法團董事或授權法團董事聯繫人士管理或營運(或就根據開放式投資公司規例註冊成立的公司而言,由彼等擔任其授權法團董事)的投資。
18.3 子基金可投資於或出售本公司另一子基金(第二個子基金)的股份,條件是第二個子基金並未持有本公司任何其他子基金股份。子基金亦可投資於另一公司的子基金的股份。
19 於未繳或部份已繳證券的投資
就未繳足的可轉讓證券或認可貨幣市場工具而言,在不違反COLL第5章的規則下,僅在可合理預見子基金於須要繳付任何現有及潛在催繳款項時有能力付款的情況下,方有權投資於上述可轉讓證券或認可貨幣市場工具。
20 風險管理
20.1 授權法團董事必須使用風險管理過程,讓其隨時監管及計算子基金狀況的風險及彼等對子基金整體風險的影響。
20.2 授權法團董事必須最少每年一次定期知會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下列風險管理過程之詳情:
20.2.1 對將於子基金內使用之衍生工具及遠期交易類型連同其相關風險及任何相關量化限制之真實及公平意見;及
20.2.2 估算衍生工具及遠期交易風險之方法。
21 存款的投資
x公司僅可投資於一間認可銀行的存款,並須按要求償還或有權撤回,及於12個月內到期。
22 重大影響力
22.1 倘一個法團發行的可轉讓證券附有權利,可於該法團的股東大會上投票(不論是否實質上可就所有事宜投票),而購買該等證券會有下列效果,則本公司不得購買該等證券:
22.2 於緊接該購買前,由子基金持有任何該等證券的總數,賦予該子基金權力可對該法團經營業務方面有重大的影響力;或
22.3 該購買賦予本公司上述權力。
22.4 就第22.3段而言,若本公司因持有一個法團的可轉讓證券,而可行使或控制行使該法團的投票權20%或以上(就此而言,不理會該法團可轉讓證券投票權的任何暫停),則本公司視為對該法團經營業務方面有重大的影響力。
23 集中
x公司:
23.1 不得購買下列可轉讓證券(債務證券除外):
23.1.1無權於發行該等證券的法團的股東大會上就任何事宜投票;及
23.1.2相當於該法團的已發行證券10%以上;
23.2 不得購買任何單一機構的已發行債務證券10%以上;
23.3 不得購買一個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25%以上;
23.4 不得購買任何單一機構的已發行認可貨幣市場工具10%以上;及
23.5 若於購買時無法計算有關投資的已發行淨額,則不用遵照第23.2至23.4段的限制。
24 利用衍生工具- 有效率組合管理
24.1 僅為達致載於本第24段的有效率的組合管理(「EPM」),本公司可利用其財產訂立衍生工具交易,並可訂立任何對沖交易(即為保存子基金資產價值的交易)。
24.2 衍生工具的交易必須:
24.2.1 擁有由該計劃致力投資的以下任何或所有事項組成的相關資產:
24.2.1.1 第10段容許的可轉讓證券(一般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已納入合資格市場或可於該等合資格市場交易);
24.2.1.2 以上第10段容許的認可貨幣市場工具(一般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已納入合資格市場或可於該等合資格市場交易);
24.2.1.3 第21段(於存款的投資)容許的存款;
24.2.1.4 該規則容許的衍生工具;
24.2.1.5 以上第18段(於集體投資計劃的投資)容許的集體投資計劃單位;
24.2.1.6 符合載列於COLL第5.2.20AR節(相關衍生工具的金融指數)的準則的金融指數;
24.2.1.7 利率;
24.2.1.8 外匯匯率;
24.2.1.9 貨幣;及
24.2.2 根據下文第25段,該交易須予擔保;及
24.2.3 對相關資產的風險承擔不得超過第15及17段所載之限制。
24.3 容許的EPM交易(不包括股份借出安排)為於認可衍生工具市場交易或買賣的衍生工具交易(即期權、期貨或差價合約);交易所外期貨、期權或類似期權的差價合約交易;或在若干情況下的合成期貨交易。本公司可於合資格衍生工具市場訂立認可的衍生工具交易。合資格衍生工具市場為授權法團董事經諮詢存管人,並考慮該規例規定的有關準則及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頒布的合資格市場指引(以不時經修訂者為準)後,決定就投資或買賣計劃財產而言屬於合適的市場。
24.4 本公司的合資格衍生工具市場載於附錄二。
24.5 子基金可根據該規例增加新的合資格衍生工具市場,惟須於授權法團董事修訂章程後方可增加。
24.6 任何遠期交易必須與認可對手(合資格機構、貨幣市場機構等)訂立。本公司僅可於可持有計劃財產,而且授權法團董事合理相信按照交易交付該財產將不會導致違反該規例的情況下,方可訂立會或可能導致本公司向存管人交付該計劃財產的衍生工具或遠期交易。
24.7 可運用於EPM的計劃財產並無金額限制,但該等交易須符合三項廣泛的要求:
24.7.1 授權法團董事須合理相信交易在經濟上適合本公司的有效率組合管理,這方面指為減低風險或成本(或兩者)而進行的交易,必須單獨或結合其他EPM交易可明智地減低風險或成本,而為賺取額外資本或收入而進行的交易,必須賦予本公司或子基金利益。
24.8 EPM不可包括投機性交易。
24.9 為本公司進行EPM交易必須是為了達致有關本公司或子基金的下列其中一項目的:
‧ 減低風險
‧ 減低成本
‧ 賺取額外資本或收入
24.9.1 為減低風險,可運用跨貨幣對沖技術,將授權法團董事認為本公司或子基金所面對不適當高風險的一種貨幣,全部或部份調換為另一貨幣。為此目的,亦容許使用股票指數合約,將所面對一個市場的風險,轉換為另一市場的風險,這技術稱為「策略性資產分配」。
24.9.2 為減低成本,可運用個別股票或指數的期貨或期權合約,以盡量減低或消除日後將購買或出售的股票的價格變動風險。
24.9.3 為同時或單獨減低風險或成本,授權法團董事可短暫性運用策略性資產分配技術。策略性資產分配容許授權法團董事利用衍生工具而非透過買賣計劃財產轉移所承擔的風險。若本公司的一項EPM交易與購買或可能購買可轉讓證券有關,授權法團董事的目的須為本公司應於合理時間內投資於可轉讓證券,且授權法團董事須繼而確保該目的於合理時間內實現,如該倉盤已平倉則作另論。
24.9.4 本公司或子基金在無風險或可接受的低風險情況下賺取額外資本或收入,即指授權法團董事合理相信本公司或子基金肯定(或並無發生若干不可合理預料的例外事件時肯定)可得益。
賺取額外資本或收入,可來自利用價格的不完全一致的情況,或來自沽出備兌認購或備兌認沽期權而收取的期權金(無論該得益是否須放棄尚未取得的更大利益),或來自該規例所容許的股份借出。相關的目的必須是關於計劃財產;本公司將或擬購買的計劃財產
(不論是否可準確識別);以及本公司預計收到的現金,而該現金將於不久並很可能在一個月內收到。
24.10 每宗EPM交易必須「個別」獲得正確類別的計劃財產全面覆蓋(即倘為財產,則為適當的可轉讓證券或其他財產;及倘為金錢,則為現金、類同現金工具、借入之現金或可以出售的可轉讓證券以兌現適當現金)。其亦須獲「全球性」覆蓋(即為現有EPM交易提供覆蓋後,仍可為另一宗EPM交易在該計劃財產內提供充足覆蓋- 不可以借貸補足)。計劃財產及現金僅可以用於一次的覆蓋,而一般而言,若計劃財產為借股交易之標的則其不可用於覆蓋。以背對背貨幣借貸進行的計劃財產借貸交易(即允許借貸以便減低或消除來自匯率波動的風險)並不需要覆蓋。
25 備兌銷售規定
25.1 不得由或代表子基金訂立協議以出售財產或權利,除非子基金能夠立即以交付財產或分配(或在蘇格蘭而言,轉讓)權利而履行出售或任何其他類似責任,及於訂立協議時,子基金已擁有上述財產及權利。本規定不適用於存款。
26 股份借出
26.1 作為上文說明的EPM的延伸,本公司或存管人可應本公司要求,為本公司或子基金訂立若干回購合約或股份借出安排。本公司或存管人交付為股份借出安排標的的證券來換取一項協議,據此本公司或存管人可於較後日期獲交回同類及同額證券。本公司或存管人於交付證券時收取抵押品,以擔保日後未能完成交回證券的風險。本公司就股份借出安排涉及的財產價值並無限制。
26.2 回購合約及股份借出安排必須為1992年應徵收收益的稅務法第263B條所述的類型。該等安排亦須符合該規例的規定。
27 衍生工具佔額
27.1 授權法團董事必須確保每一隻子基金所持有衍生工具及遠期交易的全球風險承擔不超出計劃資產的資產淨值。
28 全球風險承擔之每日計算
28.1 授權法團董事須至少每日計算子基金之全球風險承擔。
28.2 因此,計算風險承擔時須將相關資產之現值,交易對手風險,未來市場變動及可平倉時間考慮在內。
29 計算全球風險承擔
29.1 授權法團董事須將其管理之任何子基金之全球風險計算為:
29.1.1 以承擔方法計算透過使用衍生工具及遠期交易所產生之風險承擔及杠杆的增量,不得超過子基金計劃財產資產淨值之100%;或
29.1.2 以風險價值方法計算子基金計劃財產之市場風險。
29.2 授權法團董事須確保上述所挑選之方法適當,並考慮以下因素:
29.2.1 子基金推行之投資策略;
29.2.2 使用之衍生工具及遠期交易之類型及複雜性;及
29.2.3 衍生工具及遠期交易所佔計劃財產之比例。
29.3 倘子基金為產生對市場風險之額外杠杆或風險承擔而根據第26段(股份借出)採用包括回購合約或股份借出交易之技術及工具,授權法團董事於計算全球風險承擔時須將該等交易考慮在內。
29.4 就第29.1段而言,風險價值指於特定時期內及指定的置信水平下之預期最高損失的衝量方法。
30 場外交易衍生工具的估值
30.1 就第4.1.4段而言,授權法團董事必須:
30.1.1 設立、實施及維持若干安排及程序以確保基金在場外交易衍生工具的投資有適當、透明及公平的估值;及
30.1.2 確保場外交易衍生工具獲得充份、準確及獨立的評估。
30.2 倘第30.1.1段所述的安排及程序涉及第三方覆行若干活動,則授權法團董事必須遵守SYSC 8.1.13R(對一間管理公司的新增規定)及COLL第6.6A.4R(4)至(6)節(UCITS計劃的AFM的盡職審查規定)。
30.3 本規則所述的安排及程序必須:
30.3.1 充份及在程度上符合場外交易衍生工具的性質及複雜度;及
30.3.2 有充份文書記錄。
31 承擔方法
31.1 倘授權法團董事使用承擔方法計算全球風險承擔,則必須:
31.1.1 確保其將該方法應用于所有衍生工具及遠期交易;(這包括第24段(利用衍生工具)提及的嵌入式衍生工具,不論是否用於作為子基金的一般投資政策,其目的為減低風險目的或達到第26段
(股份借出目的)下的有效率組合管理)及
31.1.2 將衍生工具或遠期交易轉換為該衍生工具或遠期交易(標準化承擔方法)相等倉位之相關資產市值。
31.2 授權法團董事可採用相當於標準化承擔方法之其他計算方法。
31.3 就承擔方法而言,授權法團董事於計算子基金之全球風險承擔時可將淨額結算及對沖安排考慮在內,而該等安排不會忽略明顯及重大風險及導致風險承擔明顯減低。
31.4 倘衍生工具或遠期交易之使用未產生子基金增量風險承擔,則相關風險承擔無須計入承擔計算內。
31.5 倘利用承擔方法,根據其借款之一般權利為子基金訂立之暫時性借款安排無須為全球風險承擔計算之組成部份。
31.6 授權法團董事利用承擔方法計算傘子中所有子基金的全球風險承擔:M&G(一)美國基金*、M&G(一)環球基本主題基金* M&G(一)環球領導企業基金*及M&G(一)泛歐基金*。
32 包銷
32.1 在符合該規例所載的若干條件下,可為本公司或子基金訂立包銷及分包銷合約及配售。
33 借款權
33.1 在該規例規限下,授權法團董事可根據本公司指示向合資格機構或獲許可銀行借款供本公司運用,而條件為該等借款可以計劃財產償還。
33.2 借款必須屬臨時性質,非持續不斷,而無論如何,在未得存管人事先同意下不得超過三個月,且存管人只會按其認為適合的條件給予同意,以確保借款不會成為非臨時性質。
33.3 在任何營業日,授權法團董事須確保借款不得超過計劃財產價值的10%。
33.4 這些借款限制不適用於為進行貨幣對沖的「背對背」借款。
附錄二- 合資格市場
只要其目標及政策容許,子基金可於下述任何市場進行證券、衍生工具或貨幣市場工具的交易:
a) 受到規管的市場;或
b) 歐洲經濟區成員國內受到規管、經常性營運及對公眾開放的市場;或
c) 授權法團董事經諮詢存管人後,決定該市場為適合進行計劃財產投資或交易的下列市場,而存管人已合理地審慎決定(i)在該市場進行的投資有足夠的託管安排;及(ii)授權法團董事已採取所有合理步驟決定該市場是否符合資格(詳情請參閱附錄一第11.4段)
就上文「b」段而言,基金經理可在英國場外交易市場買賣非英國機構發行的債券及其他證券。此外,就上文「c」段而言,下列為視為適合的市場。
此外,子基金可將其價值的最多10%投資於並非在該等市場上市的可轉讓證券及╱ 或貨幣市場工具。衍生工具僅可用作有效的組合管理及對沖目的。
歐洲(非歐洲經濟區成員國)
瑞士 瑞士證券交易所
土耳其 伊xx堡證券交易所
克羅地亞 薩格勒布證券交易所
美洲
巴西 巴西證券交易所
加拿大 多倫多證券交易所(TMX Group之一部份)
智利 聖地牙哥證券交易所
哥倫比亞 哥倫比亞證券交易所
墨西哥 墨西哥證券交易所
美國 紐約證券交易所
NYSE Mkt LLC
NYSE Acra
波士頓證券交易所芝加哥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證券市場
受美國金融業監管局監管的美國場外交易市場國家證券交易所
納斯達克費城證券交易所
美國政府發行或為其發行的可轉讓證券的市場,乃透過當其時獲紐約聯邦儲備銀行認可及監管稱為主要交易商的人士所經營。
非洲
南非 約翰尼斯堡證券交易所
遠東
澳洲 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
中國 上海證券交易所(B股)
深圳證券交易所(B股)
香港 香港交易所
創業板市場
印度 孟買證券交易所有限公司
印度國家證券交易所
印尼 印尼證券交易所
日本 東京證券交易所
名古屋證券交易所札證券交易所
佳斯達克證券交易所
韓國 韓國交易所有限公司
馬來西亞 馬來西亞交易所
新西蘭 新西蘭證券交易所
巴基斯坦 卡拉奇交易所
菲律賓 菲律賓證券交易所
新加坡 新加坡交易所
斯里蘭卡 科倫坡證券交易所
台灣 臺灣證券交易所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泰國 泰國證券交易所
中東
以色列 特拉維夫證券交易所
卡塔爾 卡塔爾交易所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納斯達克迪拜證券交易所就上文「c」段而言,以下所列乃視為適合的衍生工具市場。
歐洲(非歐洲經濟區成員國)
瑞士 歐洲期貨及期權交易所
美洲
加拿大 蒙特利爾交易所
美國 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集團有限公司芝加哥期權交易所
非洲
南非 南非期貨交易所
遠東
澳洲 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香港
香港 香港交易所
日本 東京證券交易所
大阪證券期貨及期權市場
韓國 韓國交易所有限公司
新西蘭 新西蘭期貨交易所新
加坡 新加坡交易所
泰國 泰國證券交易所
附錄三- 子基金詳情
M&G(一)美國基金* | M&G(一)泛歐基金* | M&G(一) 環球領導企業基金* | M&G(一) 環球基本主題基金* | |
投資目標及政策 | x基金之投資目標是全部或主要投資於北美洲(包括加拿大)發行人的證券,以追求長期資本增值。在本基金未有按上文全部投資時,則只可投資在北美洲上市、登記或交易的公司。 | 本基金全部或主要 投資於歐洲(包括英國)企業。本基金亦可投資於歐洲之外而以歐洲業務為其主要收入來源之企業。目標是盡量擴大長期總回報(包括收益與資本增值)。 | 本基金之目標為盡量擴大長期總回報 (包括收益與資本增值)。本基金對基金經理認為在全球所屬產業當中在提高股東價值方面居領導地位或有潛力成為領先企業的公司所發行的股票進行投資。 | 本基金乃環球股票型基金,全部或主要投資在從事基礎產業的公司(包括「初級」及「次級」產業),以及為該等產業提供服務的公司;同時,基金亦投資於其他環球股票。此基金的唯一目標為追求長期資本增值。 |
會計參考日期可供認購股份 | 8月31日 | |||
類別╱ 種類 | 歐元淨額累積股份類別A 美元淨額累積股份類別A | 歐元淨額累積股份類別A 不適用 | 歐元淨額累積股份類別A 美元淨額累積股份類別A | 歐元淨額累積股份類別A 美元淨額累積股份額別A |
最低一筆過首次投資額 | 1,000歐元 1,000美元 | 1,000歐元 不適用 | 1,000歐元 1,000美元 | 1,000歐元 1,000美元 |
其後的最低一筆過投資額 | 75歐元 75美元 | 75歐元不適用 | 75歐元 75美元 | 75歐元 75美元 |
最低一筆過持有額 | 1,000歐元 1,000美元 | 1,000歐元 不適用 | 1,000歐元 1,000美元 | 1,000歐元 1,000美元 |
最低定期儲蓄 (每月) | 75歐元 75美元 | 75歐元不適用 | 75歐元 75美元 | 75歐元 75美元 |
最低贖回額 | 75歐元 75美元 | 75歐元不適用 | 75歐元 75美元 | 75歐元 75美元 |
類別推出日期 | 歐元類別A – 2001年11月28日 美元類別A – 2007年3月9日 | 2001年11月28日 | 歐元類別A – 2001年11月28日 美元類別A 2007年3月9日 | 歐元類別A 2001年11月28日 美元類別A 2007年3月9日 |
M&G(一)美國基金* | M&G(一)泛歐基金* | M&G(一) 環球領導企業基金* | M&G(一) 環球基本主題基金* | |
子基金推出日期 | 2001年11月1日 該基金來自一隻 1972年12月18日推出的相似名稱的單位信託的轉換。基金投資目標及╱ 或投資政策的最近一次重大轉變在2006年3月24日發生。 | 2001年11月1日 該基金來自一隻 1989年9月29日推出的The M&G European Blue Chip Fund單位信託的轉換。基金投資目標及╱ 或投資政策的最近一次重大轉變 在2004年7月30日發生。 | 2001年11月1日 該基金來自一隻 1985年5月31日推出的相似名稱的單位信託的轉換。基金投資目標及╱ 或投資政策的最近一次重大轉變在2012年4月19日發生。 | 2001年11月1日 該基金來自一隻 1973年2月28日推出的相似名稱的單位信託的轉換。基金投資目標及╱ 或投資政策的最近一次重大轉變在2000年11月17日發生。 |
首次認購費 | 5.25% | |||
贖回費 | 不適用 | |||
授權法團董事每年酬金 | 1.5% | 1.75% | ||
授權法團董事提供行政及過 戶登記服務的酬金 | 每年為資產淨值的0.15% | |||
投資經理 | M&G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 | |||
估值時間 | 英國時間中午12時正 |
M&G (—)
䒆品尫㓽㣦壥
䒕M&G Securities LimitedⅮ䗠 2014ⷘ7㙬
產品資料概要 | |||
目錄 | |||
目錄 | 頁 | ||
1. | M&G(一)美國基金 | 1 | |
2. | M&G(一)泛歐基金 | 4 | |
3. | M&G(一)環球領導企業基金 | 7 | |
4. | M&G(一)環球基本主題基金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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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資料概要
M&G(一)美國基金*
發行人:M&G Securities Limited 2014年7月8日
‧ 本概要提供有關M&G(一)美國基金*(「子基金」)的重要資料。 ‧ 本概要是章程概要的一部分。 ‧ 閣下不應單憑本概要投資於子基金。 | |
資料概覽 | |
管理公司(授權法團董事): | M&G Securities Limited |
投資經理: | M&G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內部授權於英國) |
存管人: | 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plc |
保管人: |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
交易頻密程度: | 每日(星期一至星期五,英格蘭及威爾斯及香港的銀行假期 |
除外,以及授權法團董事與其認可分銷商不時協定的任何 | |
其他日子。) | |
基本貨幣: | 英鎊 |
派息政策: | 將股息(或收入)再作投資於子基金 |
財政年度終結日: | 8月31日 |
最低投資額: | 股份類別 首次投資額 其後投資額 |
歐元類別A淨額累積股份 1,000歐元 75歐元 | |
美元類別A淨額累積股份 1,000美元 75美元 | |
x基金是什麼產品? M&G(一)美國基金*是M&G(一)1的子基金,是一家股本可變動的開放式投資公司,於英格蘭及威爾斯註冊成立。M&G(一)1成立為一家傘子公司,受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監管。 |
* M&G(一)美國基金、M&G(一)泛歐基金、M&G(一)環球領導企業基金及M&G(一)環球基本主題基金亦即章程概要英文版中的M&G American Fund、M&G Pan European Fund、M&G Global Leaders Fund及M&G Global Basics Fund。
1 M&G(一)亦即章程概要英文版中的M&G Investment Fund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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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G(一)美國基金*
目標及投資策略 目標及策略 子基金之投資目標是全部或主要投資於北美洲(包括加拿大)發行人的證券,以追求長期資本增值。在子基金未有按上文全部投資時,則只可投資在北美洲上市、登記或交易的公司。 子基金或會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包括期權、期貨及差價合同),以有效管理投資組合及作對沖用途。子基金不會廣泛或主力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以達到子基金的投資目標或作投資目的(即只會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作有限度╱ 補充用途以達到投資目的)。 |
本基金有哪些主要風險? 投資涉及風險。請參閱章程概要,了解風險因素等詳情。 1. 股票投資風險 • 子基金投資於股票,而該等投資須承受一般的市場波動以及投資於股票固有的其他風險。由於過往表現並不代表未來表現,閣下不應根據子基金或任何特定市場的過往表現作出投資決定。 • 並不保證子基金的投資價值將會上升,而閣下可能因股票價格波動而無法取回原來的投資。 2. 單一地區風險 • 子基金投資於單一地區(即北美洲),因此較分散投資的基金承受更高的集中風險。子基金的集中投資,或會導致其波動性較投資遍佈全球的基金為高。 3. 流動性風險 • 子基金的投資或會受到流動性限制,即證券及其他工具的交易頻率可能偏低及成交量小。通常流動性高的證券於艱難市況下,亦會出現流動性顯著下降的時期。因此,投資價值變動或會更難預測,於若干情況下,或會難以以最終市場報價或以被認為屬公平的價格買賣證券。 4. 貨幣及匯率風險 • 一般而言,股票將會以上市國家當地的貨幣作買賣,故子基金持有投資的計值貨幣,將會與子基金的基本貨幣及各股份類別的貨幣不同。因此,子基金須承受外匯匯率不利變動的風險。 5. 衍生工具風險 • 雖然子基金只會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以有效管理投資組合或作對沖用途,亦即在不利市況中減低風險,但子基金進行有效的投資組合管理及╱ 或對沖時使用衍生工具未必會取得效果並可能會蒙受重大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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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G(一)美國基金*
本基金有否提供任何保證? 子基金並不提供任何保證。閣下未必能取回全數投資本金。 |
投資本基金涉及哪些費用及收費? 閣下或須支付的收費 子基金的股份交易或須支付以下費用。 費用 閣下須支付 認購費 最多為閣下投資金額的5.25%** 轉換費 無(閣下應注意授權法團董事可酌情每次收取轉換費) 贖回費 無 子基金持續支付的費用 以下收費將從子基金中扣除,閣下的投資回報將會因而減少。 每年收費率(佔子基金總值百分比) 管理費(授權法團董事的每年酬金(見附註 ) 1.5%** 保管費 0.001% - 0.75%** 表現費 不適用 行政及過戶登記服務費 0.15%** 附註:英國的監管規例要求委任授權法團董事。授權法團董事負責管理和掌管M&G(一)1的事務,以遵守英國的適用規例。 其他費用 閣下買賣子基金股份可能須支付其他費用。 ** 請注意,某些費用可能會上調,受影響股東及香港投資者將會給予最少一個月的事先通知。 |
其他資料 • 認可分銷商於歐洲中部時間上午十一時三十分(任何交易日的交易截止時間)或之前收妥閣下提交的認購及贖回要求,一般按隨後釐定的子基金單位資產淨值執行。然而,於作出認購及贖回指示前,請向閣下分銷商查詢分銷商的內部交易截止時間(可能早於子基金的交易截止時間)。 • 子基金每日計算資產淨值及在英文虎報及香港經濟日報刊登單位價格。 |
重要提示 閣下如有疑問,應諮詢專業意見。 證監會對本概要的內容並不承擔任何責任,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作任何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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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資料概要
M&G(一)泛歐基金*
發行人:M&G Securities Limited 2014年7月8日
‧ 本概要提供有關M&G(一)泛歐基金*(「子基金」)的重要資料。 ‧ 本概要是章程概要的一部分。 ‧ 閣下不應單憑本概要投資於子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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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公司(授權法團董事): | M&G Securities Limited |
投資經理: | M&G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內部授權於英國) |
存管人: | 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plc |
保管人: |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
交易頻密程度: | 每日(星期一至星期五,英格蘭及威爾斯及香港的銀行假期 |
除外,以及授權法團董事與其認可分銷商不時協定的任何 | |
其他日子。) | |
基本貨幣: | 英鎊 |
派息政策: | 將股息(或收入)再作投資於子基金 |
財政年度終結日: | 8月31日 |
最低投資額: | 股份類別 首次投資額 其後投資額 |
歐元類別A淨額累積股份 1,000歐元 75歐元 | |
x基金是什麼產品? M&G(一)泛歐基金*是M&G(一)1的子基金,是一家股本可變動的開放式投資公司,於英格蘭及威爾斯註冊成立。M&G(一)1成立為一家傘子公司,受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監管。 |
* M&G(一)美國基金、M&G(一)泛歐基金、M&G(一)環球領導企業基金及M&G(一)環球基本主題基金亦即章程概要英文版中的M&G American Fund、M&G Pan European Fund、M&G Global Leaders Fund及M&G Global Basics Fund。
1 M&G(一)亦即章程概要英文版中的M&G Investment Fund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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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G(一)泛歐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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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及投資策略 目標及策略 子基金全部或主要投資於歐洲(包括英國)企業。子基金亦可投資於歐洲之外而以歐洲業務為其主要收入來源之企業。目標是盡量提升長期總回報(包括收益與資本增值)。 子基金或會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包括期權、期貨及差價合同),以有效管理投資組合及作對沖用途。子基金不會廣泛或主力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以達到子基金的投資目標或作投資目的(即只會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作有限度╱ 補充用途以達到投資目的)。 |
本基金有哪些主要風險? 投資涉及風險。請參閱章程概要,了解風險因素等詳情。 1. 股票投資風險 • 子基金投資於股票,而該等投資須承受一般的市場波動以及投資於股票固有的其他風險。由於過往表現並不代表未來表現,閣下不應根據子基金或任何特定市場的過往表現作出投資決定。 • 並不保證子基金的投資價值將會上升,而閣下可能因股票價格波動而無法取回原來的投資。 2. 單一地區風險 • 子基金投資於單一地區(即歐洲),因此較分散投資的基金承受更高的集中風險。子基金的集中投資,或會導致其波動性較投資遍佈全球的基金為高。 3. 與歐元區所面臨的不確定性有關的風險 • 存在的風險為一個或多個國家將退出歐元區並重新確立其本身的貨幣。鑑於此不確定性或倘此確實發生,資產價值波動風險、流動性及違約風險均有所增加。此外,歐洲的經濟及財政困難亦可能惡化或在歐洲擴散及蔓延至歐洲以外地區,而歐洲國家政府、中央銀行及其他部門採取的應對措施 (如緊縮措施及改革)可能無效。以上事件的影響可屬重大,以及對子基金的價值造成不利影響。歐元區市場倘遭受干擾,可能引致子基金資產估值困難。倘無法對子基金作出準確估值,則買賣或會暫停。 4. 流動性風險 • 子基金投資或會受到流通性限制,即證券及其他工具的交易頻率可能偏低及成交量小。通常流通性高的證券於艱難市況下,亦會出現流通性顯著下降的時期。因此,投資價值變動或會更難預測,於若干情況下,或會難以以最終市場報價或以被認為屬公平的價格買賣證券。 5. 貨幣及匯率風險 • 一般而言,股票將會以上市國家當地的貨幣作買賣,故子基金持有投資的計值貨幣,將會與子基金的基本貨幣及各股份類別的貨幣不同。因此,子基金須承受外匯匯率不利變動的風險。 6. 資本開支 • 倘子基金的開支及費用(全部或部份)來自資本,資本增長可能因而受到限制。從資本支付任何款項或會使閣下的投資價值或其所佔的任何資本增值下降,從而對股份價值有不利影響。 7. 衍生工具風險 • 雖然子基金只會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以有效管理投資組合或作對沖用途,亦即在不利市況中減低風險,但子基金進行有效的投資組合管理及╱ 或對沖時使用衍生工具未必會取得效果並可能會蒙受重大損失。 |
M&G(一)泛歐基金*
本基金有否提供任何保證? 子基金並不提供任何保證。閣下未必能取回全數投資本金。 |
投資本基金涉及哪些費用及收費? 閣下或須支付的收費 子基金的股份交易或須支付以下費用。 費用 閣下須支付 認購費 最多為閣下投資金額的5.25%** 轉換費 無(閣下應注意授權法團董事可酌情每次收取轉換費) 贖回費 無 子基金持續支付的費用 以下收費將從子基金中扣除,閣下的投資回報將會因而減少。 每年收費率(佔子基金總值百分比) 管理費(授權法團董事的每年酬金(見附註 ) 1.5%** 保管費 0.001% - 0.75%** 表現費 不適用 行政及過戶登記服務費 0.15%** 附註:英國的監管規例要求委任授權法團董事。授權法團董事負責管理和掌管M&G(一)1的事務,以遵守英國的適用規例。 其他費用 閣下買賣子基金股份可能須支付其他費用。 ** 請注意,某些費用可能會上調,受影響股東及香港投資者將會給予最少一個月的事先通知。 |
其他資料 • 認可分銷商於歐洲中部時間上午十一時三十分(任何交易日的交易截止時間)或之前收妥閣下提交的認購及贖回要求,一般按隨後釐定的子基金單位資產淨值執行。然而,於作出認購及贖回指示前,請向閣下分銷商查詢分銷商的內部交易截止時間(可能早於子基金的交易截止時間)。 • 子基金每日計算資產淨值及在英文虎報及香港經濟日報刊登單位價格。 |
重要提示 閣下如有疑問,應諮詢專業意見。 證監會對本概要的內容並不承擔任何責任,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作任何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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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資料概要
M&G(一)環球領導企業基金*
發行人:M&G Securities Limited 2014年7月8日
‧ 本概要提供有關M&G(一)環球領導企業基金*(「子基金」)的重要資料。 ‧ 本概要是章程概要的一部分。 ‧ 閣下不應單憑本概要投資於子基金。 | |
資料概覽 | |
管理公司(授權法團董事): | M&G Securities Limited |
投資經理: | M&G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內部授權於英國) |
存管人: | 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plc |
保管人: |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
交易頻密程度: | 每日(星期一至星期五,英格蘭及威爾斯及香港的銀行假期 |
除外,以及授權法團董事與其認可分銷商不時協定的任何 | |
其他日子。) | |
基本貨幣: | 英鎊 |
派息政策: | 將股息(或收入)再作投資於子基金。 |
財政年度終結日: | 8月31日 |
最低投資額: | 股份類別 首次投資額 其後投資額 |
歐元類別A淨額累積股份 1,000歐元 75歐元 | |
美元類別A淨額累積股份 1,000美元 75美元 | |
x基金是什麼產品? M&G(一)環球領導企業基金*是M&G(一)1的子基金,是一家股本可變動的開放式投資公司,於英格蘭及威爾斯註冊成立。M&G(一)1成立為一家傘子公司,受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監管。 |
* M&G(一)美國基金、M&G(一)泛歐基金、M&G(一)環球領導企業基金及M&G(一)環球基本主題基金亦即章程概要英文版中的M&G American Fund、M&G Pan European Fund、M&G Global Leaders Fund及M&G Global Basics Fund。
1 M&G(一)亦即章程概要英文版中的M&G Investment Fund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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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G(一)環球領導企業基金*
目標及投資策略 目標及策略 子基金之目標為盡量擴大長期總回報(包括收益與資本增值)。子基金對基金經理認為在全球所屬產業當中在提高股東價值方面居領導地位或有潛力成為領先企業的公司所發行的股票進行投資。 子基金或會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包括期權、期貨及差價合同),以有效管理投資組合及作對沖用途。子基金不會廣泛或主力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以達到子基金的投資目標或作投資目的(即只會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作有限度╱ 補充用途以達到投資目的)。 |
本基金有哪些主要風險? 投資涉及風險。請參閱章程概要,了解風險因素等詳情。 1. 股票投資風險 ‧ 子基金投資於股票,而該等投資須承受一般的市場波動以及投資於股票固有的其他風險。由於過往表現並不代表未來表現,閣下不應根據子基金或任何特定市場的過往表現作出投資決定。 ‧ 並不保證子基金的投資價值將會上升,而閣下可能因股票價格波動而無法取回原來的投資。 2. 貨幣及匯率風險 ‧ 一般而言,股票將會以上市國家當地的貨幣作買賣,故子基金持有投資的計值貨幣,將會與子基金的基本貨幣及各股份類別的貨幣不同。因此,子基金須承受外匯匯率不利變動的風險。 3. 流動性風險 • 子基金的投資或會受到流動性限制,即證券及其他工具的交易頻率可能偏低及成交量小。通常流動性高的證券於艱難市況下,亦會出現流動性顯著下降的時期。因此,投資價值變動或會更難預測,於若干情況下,或會難以以最終市場報價或以被認為屬公平的價格買賣證券。 4. 新興市場風險 ‧ 子基金投資於環球股票,可能不時包括環球新興市場(例如印度、巴西及泰國)的股票。與投資於已發展市場比較,投資於新興市場須承受更高的虧損風險,因當中涉及更高的政治、經濟、匯款出境限制、流通性、波動及監管風險。因此,子基金的波幅可能高於僅投資於更發達市場公司證券的基金。 5. 外地投資限制的風險 ‧ 某些國家禁止或對外國公司(如子基金)進行的投資實施嚴格限制。在某些情況下,購買指令亦可能因不可再向外國投資者配發准許配額而未能執行,因而削弱子基金於當時所需作出投資的能力。任何有關情況可能會對子基金的表現有不利影響。 6. 資本開支 ‧ 倘子基金的開支及費用(全部或部份)來自資本,資本增長可能因而受到限制。從資本支付任何款項或會使閣下的投資價值或投資引起的任何資本增值下降,從而對股份價值有不利影響。 7. 衍生工具風險 ‧ 雖然子基金只會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以有效管理投資組合或作對沖用途,亦即在不利市況中減低風險,但子基金進行有效的投資組合管理及╱ 或對沖時使用衍生工具未必會取得效果並可能會蒙受重大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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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G(一)環球領導企業基金*
本基金有否提供任何保證? 子基金並不提供任何保證。閣下未必能取回全數投資本金。 |
投資本基金涉及哪些費用及收費? 閣下或須支付的收費 子基金的股份交易或須支付以下費用。 費用 閣下須支付 認購費 最多為閣下投資金額的5.25%** 轉換費 無(閣下應注意授權法團董事可酌情每次收取轉換費) 贖回費 無 子基金持續支付的費用 以下收費將從子基金中扣除,閣下的投資回報將會因而減少。 每年收費率(佔子基金總值百分比) 管理費(授權法團董事的每年酬金(見附註 ) 1.75%** 保管費 0.001% - 0.75%** 表現費 不適用 行政及過戶登記服務費 0.15%** 附註:英國的監管規例要求委任授權法團董事。授權法團董事負責管理和掌管M&G(一)1的事務,以遵守英國的適用規例。 其他費用 閣下買賣子基金股份可能須支付其他費用。 ** 請注意,某些費用可能會上調,受影響股東及香港投資者將會給予最少一個月的事先通知。 |
其他資料 • 認可分銷商於歐洲中部時間上午十一時三十分(任何交易日的交易截止時間)或之前收妥閣下提交的認購及贖回要求,一般按隨後釐定的子基金單位資產淨值執行。然而,於作出認購及贖回指示前,請向閣下分銷商查詢分銷商的內部交易截止時間(可能早於子基金的交易截止時間)。 • 子基金每日計算資產淨值及在英文虎報及香港經濟日報刊登單位價格。 |
重要提示 閣下如有疑問,應諮詢專業意見。 證監會對本概要的內容並不承擔任何責任,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作任何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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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概要提供有關M&G(一)環球基本主題基金*(「子基金」)的重要資料。 ‧ 本概要是章程概要的一部分。 ‧ 閣下不應單憑本概要投資於子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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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公司(授權法團董事): | M&G Securities Limited |
投資經理: | M&G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內部授權於英國) |
存管人: | 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plc |
保管人: |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
交易頻密程度: | 每日(星期一至星期五,英格蘭及威爾斯及香港的銀行假期 |
除外,以及授權法團董事與其認可分銷商不時協定的任何 | |
其他日子。) | |
基本貨幣: | 英鎊 |
派息政策: | 將股息(或收入)再作投資於子基金 |
財政年度終結日: | 8月31日 |
最低投資額: | 股份類別 首次投資額 其後投資額 |
歐元類別A淨額累積股份 1,000歐元 75歐元 | |
美元類別A淨額累積股份 1,000美元 75美元 | |
x基金是什麼產品? M&G(一)環球基本主題基金*是M&G(一)1的子基金,是一家股本可變動的開放式投資公司,於英格蘭及威爾斯註冊成立。M&G(一)1成立為一家傘子公司,受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監管。 |
* M&G(一)美國基金、M&G(一)泛歐基金、M&G(一)環球領導企業基金及M&G(一)環球基本主題基金亦即章程概要英文版中的M&G American Fund、M&G Pan European Fund、M&G Global Leaders Fund及M&G Global Basics Fund。
1 M&G(一)亦即章程概要英文版中的M&G Investment Fund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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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G(一)環球基本主題基金*
目標及投資策略 目標及策略 子基金乃環球股票型基金,全部或主要投資在從事基礎產業的公司(包括「初級」及「次級」產業),以及為該等產業提供服務的公司;同時,子基金亦投資於其他環球股票。子基金的唯一投資目標為追求長期資本增值。 子基金或會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包括期權、期貨及差價合同),以有效管理投資組合及作對沖用途。子基金不會廣泛或主力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以達到子基金的投資目標或作投資目的(即只會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作有限度╱ 補充用途以達到投資目的)。 |
本基金有哪些主要風險? 投資涉及風險。請參閱章程概要,了解風險因素等詳情。 1. 股票投資風險 • 子基金投資於股票,而該等投資須承受一般的市場波動以及投資於股票固有的其他風險。由於過往表現並不代表未來表現,閣下不應根據子基金或任何特定市場的過往表現作出投資決定。 • 並不保證子基金的投資價值將會上升,而閣下可能因股票價格波動而無法取回原來的投資。 2. 貨幣及匯率風險 • 一般而言,股票將會以上市國家當地的貨幣作買賣,故子基金持有投資的計值貨幣,將會與子基金的基本貨幣及各股份類別的貨幣不同。因此,子基金須承受外匯匯率不利變動的風險。 3. 新興市場風險 • 子基金投資於環球股票,可能不時包括環球新興市場(例如俄羅斯、百慕達及巴西)的股票。與投資於已發展市場比較,投資於新興市場須承受更高的虧損風險,因當中涉及更高的政治、經濟、匯款出境限制、流通性、波動及監管風險。因此,子基金的波幅可能高於僅投資於更發達市場公司證券的基金。 4. 與歐元區所面臨的不確定性有關的風險 • 存在的風險為一個或多個國家將退出歐元區及重新確立其本身的貨幣。鑑於此不確定性或倘此確實發生,資產價值波動風險、流動性及違約風險均有所增加。此外,歐洲的經濟及財政困難亦可能惡化或在歐洲擴散及蔓延至歐洲以外地區,而歐洲國家政府、中央銀行及其他部門採取的應對措施 (如緊縮措施及改革)可能無效。以上事件的影響可屬重大,以及對子基金的價值造成不利影響。歐元區市場倘遭受干擾,可能引致子基金資產估值困難。倘無法對子基金作出準確估值,則買賣或會暫停。 5. 流動性風險 • 子基金投資或會受到流通性限制,即證券及其他工具的交易頻率可能偏低及成交量小。通常流通性高的證券於艱難市況下,亦會出現流通性顯著下降的時期。因此,投資價值變動或會更難預測,於若干情況下,或會難以以最終市場報價或以被認為屬公平的價格買賣證券。 6. 外地投資限制的風險 • 某些國家禁止或對外國公司(如子基金)進行的投資實施嚴格限制。在某些情況下,購買指令亦可能因不可再向外國投資者配發准許配額而未能執行,因而削弱子基金於當時所需作出投資的能力。任何有關情況可能會對子基金的表現有不利影響。 7. 衍生工具風險 • 雖然子基金只會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以有效管理投資組合或作對沖用途,亦即在不利市況中減低風險,但子基金進行有效的投資組合管理及╱ 或對沖時使用衍生工具未必會取得效果並可能會蒙受重大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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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G(一)環球基本主題基金*
本基金有否提供任何保證? 子基金並不提供任何保證。閣下未必能取回全數投資本金。 |
投資本基金涉及哪些費用及收費? 閣下或須支付的收費 子基金的股份交易或須支付以下費用。 費用 閣下須支付 認購費 最多為閣下投資金額的5.25%** 轉換費 無(閣下應注意授權法團董事可酌情每次收取轉換費) 贖回費 無 子基金持續支付的費用 以下收費將從子基金中扣除,閣下的投資回報將會因而減少。 每年收費率(佔子基金總值百分比) 管理費(授權法團董事的每年酬金(見附註 ) 1.75%** 保管費 0.001% - 0.75%** 表現費 不適用 行政及過戶登記服務費 0.15%** 附註:英國的監管規例要求委任授權法團董事。授權法團董事負責管理和掌管M&G(一)1的事務,以遵守英國的適用規例。 其他費用 閣下買賣子基金股份可能須支付其他費用。 ** 請注意,某些費用可能會上調,受影響股東及香港投資者將會給予最少一個月的事先通知。 |
其他資料 • 認可分銷商於歐洲中部時間上午十一時三十分(任何交易日的交易截止時間)或之前收妥閣下提交的認購及贖回要求,一般按隨後釐定的子基金單位資產淨值執行。然而,於作出認購及贖回指示前,請向閣下分銷商查詢分銷商的內部交易截止時間(可能早於子基金的交易截止時間)。 • 子基金每日計算資產淨值及在英文虎報及香港經濟日報刊登單位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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