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于每年 11 月 15 日前将经主管校级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项目申请书》、合作协议(中/外文)及其他支撑材料胶装后,一式 4 份寄(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将上述材料扫描件发送至 kyhz@csc.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