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于每年 11 月 15 日前将经主管校级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项目申请书》、合作协议(中/外文)及其他支撑材料胶装后,一式 4 份寄(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将上述材料扫描件发送至 kyhz@csc.edu.cn。
促进与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及拉美地区科研合作与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于 2006 年设立“促进与美大地区科研合作与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自 2018 年起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项目的执行工作。
第二条 为进一步明确项目目标定位,自 2019 年起该项目名称调整为 “促进与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及拉美地区科研合作与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 (以下简称项目),旨在支持国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及拉美国家知名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长期、稳定的科研合作与人员交流。
第三条 为做好项目的申报、评审、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项目面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及科研院所实施。第五条 申报项目应聚焦科研合作与高层次人才培养,坚
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体现申报单位学科优势与特色,能够
对相关领域的国际化发展起到推动示范作用。
第六条 申报范围面向理、工、农、医及上述学科的交叉领域;每单位每年可申报 1 项,资助额度约人民币 10 万元。
第七条 申报项目的国外合作机构应为世界一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实验室,或在双方合作领域具有较强优势的单位。
申报时中外合作机构应签有尚在有效期内且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合作协议。
第八条 鼓励各单位多方筹集配套资金,如有除本项目外的其他国内外资金来源或确定的资金分担机制,亦请在申请材料中详细说明。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于每年 11 月 15 日前将经主管校级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项目申请书》、合作协议(中/外文)及其他支撑材料胶装后,一式 4 份寄(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将上述材料扫描件发送至 kyhz@xxx.xxx.xx。
第十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向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提交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建议,经审批后,于次年 2 月底前将立项通知发至有关单位。
第三章 项目管理与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获批项目执行期为二年,由项目单位承担获批项目执行和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收到国家留学基金委立项通知后,应制定项目执行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合作内容、国外合作机构,如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报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
生的、与项目相关的各项费用,开支范围包括:
(一)差旅费:是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开展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开支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费:是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出国、外国专家来华的费用。国外差旅费开支标准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不能用于支付学生、学者赴国外交流的学费
和奖学金生活费。
(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五)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支付给外方合作专家的费用,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间接经费:主要用于补偿项目单位有关管理费用及绩效支出等。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在不突破总额的情况下,各项经费支出可以调剂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负责人需撰写总结报告,由项目单位负责组织 3 位及以上专家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项目负责人在执行期满当年 11 月 15 日前将项目总结报告
(包括目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科研合作与人才培养情况等)、专家鉴定意见及其他支撑材料寄(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同时将扫描件发送至 kyhz@xxx.xxx.xx。
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执行期满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予以结项。
第十七条 项目结项后的结余资金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未通过结项评审的项目,结余资金应在验收结论下达后 30 日
内按照原渠道退回。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其结余资金应当按照原渠道退回。因特殊情况退回资金确有困难的,应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报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和国家留学基金委核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x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