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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运费损失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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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网络购物(以下简称“网购”)退货或换货所发生的运费。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需承担网购退货或换货运费,且经保险人审核符合承保标准的一方。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可以为以下三者之一: (一) 买方。
(二) 卖方。
(三) 其他有关第三方。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当网购行为发生后,买方在买卖双方约定的期间内退货或换货,且卖方接受买方退货或换货,保险人将按照保险单的约定,在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承担的退货或换货运费损失予以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任何损失、费用: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二) 索赔申请者提出理赔申请的时间或退货或换货物流开始的时间早于卖方发货物流结束的时间;
(三) 索赔申请者提供虚假物流信息; (四) 买方拒绝签收商品;
(五) 买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发起退货或换货流程的情形;
(六) 卖方未发货或买方未收到货或没有发生实际退货物流; (七) 买方与卖方未就退货或换货达成一致意见;
(八) 未通过有经营资质的运输服务企业进行退货的;
(九) 被保险人对每一订单号或每一退货换货物流运单号提出多次索赔中的第二次及以上索赔;
(十) 保险期间终止后发生的退货或换货物流。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网购商品本身的损失、损坏;
(二) 由于网购平台本身责任造成的损失;
(三) 数字商品、票务产品、旅游服务类产品等非实物类商品交易导致的损失; (四) 任何间接损失;
(五)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 (六)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保险期间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保险期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十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
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 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及时通知保险人,并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成立时,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 索赔申请书;
(二)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三) 发生退货或换货商品的网购交易记录和交易订单编号; (四) 卖方确认同意买方退货或换货的证明;
(五) 网购商品寄送和退回的物流信息及运单跟踪记录(记录有物流公司的名称、买方与卖方信息、收件人和寄件人地址、运单编号、运费等);
(六)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 被保险人的收款账户信息,包括户名、开户行、账号(用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八)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九) 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可通过第三方平台或其他渠道获得上述信息、资料或数据的,则可相应免除被保险人提交上述材料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含中国香港地区、中国澳门地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相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