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ZF2023-14-1052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税务核心征管系统改造(登记信息自动变更和中小微制造业缓税流程优化业务需求实现)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ZF2023-14-1052
采购人: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采购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税务核心征管系统改造(登记信息自动变更和中小微制造业缓税流程优化业务需求实现)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税务核心征管系统改造(登记信息自动变更和中小微制造业缓税流程优化业务需求实现)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优质采云采购平台(xxxx://xxx.xxxxxxxxx.xxx/)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 15
时 0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F2023-14-1052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税务核心征管系统改造(登记信息自动变更和中小微制造业缓税流程优化业务需求实现)项目
预算金额:40.5 万元最高限价:40.5 万元
采购需求: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根据市场监督部门信息自动同步变更税务登记和中小微制造业企业缓缴流程优化。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 40 日内完成项目建设及实施上线相关工作
(系统部署、环境搭建、版本升级、测试等),详见招标文件。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提供的服务由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承接;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
3.2 业绩要求:/
3.3 信誉要求
截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投标人(不含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存在下列有效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2)被税务机关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3)被财政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4)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54号)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除外)。
注:“有效”是指“情形”规定的程度、起止期间处于有效状态。
3.4 其他要求:/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3 年 11 月 22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9 日,每天上午 9:00 至 12: 00,下午 12:0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优质采云采购平台”(http://xxx.xxxxxxxxx.xxx/)方式:在线下载
售价:0 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3 年 12 月 12 日 15 时 00 分(北京时间)地点:
线上递交地点:“优质采云采购平台”(http://xxx.xxxxxxxxx.xxx/)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相关信息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优质采云采购平台”等媒介上发布;
2.本项目需落实的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详见招标文件。
3.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要求:
( 1 ) 潜在投标人/ 供应商须登录“ 优质采云采购平台”( 网址: xxx.xxxxxxxxx.xxx,以下称“优质采平台”)参与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首次登录须办理注册手续,请务必选择注册为“投标人角色”类型。注册流程见优质采平台“用户注册”栏目,咨询电话:000-0000-000。因未及时办理注册手续影响参加招标采购活动的,责任自负。
(2)已注册的潜在投标人/供应商可登录优质采平台获取招标采购文件,本项目的招标采购文件及其他资料(含澄清、答疑及相关补充文件)通过优质采平台发布,招标人/代理机构不再另行书面通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应及时关注、查阅优质采平台。因未及时查看导致不利后果的,责任自负。
(3)已注册的潜在投标人/供应商若注册信息发生变更(如:与初始注册信息不一致),应及时网上提交变更申请。因未及时变更导致不利后果的,责任自负。
(4)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方式,潜在投标人/供应商须办理 CA 数字证书(以下简称 CA),CA 用于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签章及上传(上传投标/响应文件需使用 CA 进行加密);CA 办理详见《关于优质采平台数字证书办 理 的 须 知 》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x0x0x0x-00x0-0x d0-b828-1aa71a25a7b0);咨询热线:000-0000-000。
(5)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必须使用“优质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并上传。下载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使用说明书及视频教程下载地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地址:xxxxxxxxxxxx 0000 x联系方式:许先生,0551-6283810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 000 x
联系方式:xxx、xxx,0551-62202730、15395135774(谢)、13695657576
(王)
应急客服电话:0000-00000000(接听时间:8:30-12:00,13:30-17:30,节假日除外。潜在投标人应优先拨打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无人接听时再拨打该 “应急客服电话”)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车先生电话:0000-00000000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是对本章《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不一致,以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采购人 | 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1.1.3 | 采购代理机构 | 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1.1.4 | 采购项目名称 | 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1.1.5 | 标段(包别) 划分 | 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1.1.6 | 采购预算 | 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1.1.7 | 专门面向中小 企业采购 | 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 例 | 100%财政资金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采购需求 | 具体采购需求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 |
1.3.2 | 服务期限 | 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 40 日内完成项目建设及实施上线相关工作(系统部署、环境搭建、版本升级、测试等),详见招标文件。 是否接受负偏离:√不接受 □允许:允许接受的幅度: |
1.3.3 | 质量要求 | 具体采购需求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 |
1.3.4 | 付款方式 | 本项目分 2 次付款,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 50%;验收 合格后 30 日内付合同余款。 本项目每年 1 月至 3 月不办理合同付款事宜。 |
1.4.1 | 投标人资格条件、能力和信 誉 | 见招标公告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 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 在的其他情形 | / |
1.9.1 | 是否组织现场 考察 | 🗹不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考察现场。 □组织,时间: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集中地点: 联系方式: | ||
1.10.1 | 开标前答疑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联系方式: |
1.10.2 | 投标人在答疑 会前提出问题 | / |
1.10.3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发出时间:如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发布澄清或修改; 发出形式:在优质采云采购平台发布,投标人自行查看、下载,无需 确认。其他方式发布的,投标人应书面确认。 |
1.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 无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 清招标文件 | 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以收到日期为准) 形式:在优质采云采购平台提交疑问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 发出的形式 | 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的澄清、修改或答疑,将在优质采云采购平台 会员系统发布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在优质采云采购平台发布,投标人应主动上网查询,无需投标人书面确认。投标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其责任自负。 对招标文件进行的澄清或修改,通过其他方式发布的,投标人收到澄清、修改通知后 24 小时 内书面确认(以发出时间为准),逾期未确 认的,视为投标人完整收到。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 发出的形式 | 同澄清发出形式的规定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 改 | 同确认收到澄清的规定 |
2.4.1 | 投标人对招标 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间和形式 | 时间: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形式:见本章第 9.2 款规定 |
3.2.1 | 投标报价包括 的内容 | 投标报价包括提供服务的一切成本和费用、管理费、利润和税金,以 及采购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 |
3.2.5 | 最高限价 | 🗹(1)采购包最高限价: 整 包:人民币,详见招标公告; □(2)单价最高限价: :人民币:(¥ ); |
3.2.6 | 投标报价的其 | 🗹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报的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固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他要求 | 定不变,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投标人所报的总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固定不变,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3.4.1 | 投标保证金 | 不要求 |
3.4.5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 金的情形 |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 的要求 | 按第四章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规定 |
3.5.3 | 近年类似项目 的要求 | 按第四章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规定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4 (B) (1) | 投标文件编制 | 本招标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方式,须投标人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下载地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使用说明书及视频教程下载地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3.7.4 (B) (3) |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 | 电子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应为投标人证书证件的原件扫描件 |
3.7.4 (B) (5) | 投标文件份数 及其他要求 (投 | 投标人应提交的投标文件: (1)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优质采云采购平台电子标书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加密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优质采云采购平台会员系统上传; (2)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生成加密投标文件时同时生成的版本,提供 1 份(光盘或 U 盘介质,格式为 bzc 格式),可密封提交(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提交); (3)纸质投标文件:加密投标文件的打印版,提供 壹 份,密封提交标人自行确定是否提交,后期资料归档使用,如投标文件截止时 间前未递交,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后 3 个工作日内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作为采购人后期归档资料。送达地址:xxxxxxxxxxxxx 000 xxxxxx 00 x,xx,15395135774。) 投标文件如不一致时,按以下顺序确定其投标文件效力: (1)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2)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3)纸质投标文件。 |
4.1.1 | 投标文件加密 |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需使用数字证书进行加密,详见 xxxx://xxx.xx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B) | 要求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4.1.2 | 投标文件封套 应载明的信息 | 项目名称: (多包投标的,还应注明包名称及包号) 投标人名称: (联合体投标的,注明牵头人名称)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的电子交易平台 | 优质采云采购平台(网址:http://xxx.xxxxxxxxx.xxx/) 递交非加密的投标文件和纸质投标文件地点: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没有提交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视同放弃使用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未提交纸质投标文件的,视同放弃使用纸质投标文件。 如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时间截止前网上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 件,而只递交了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或纸质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 文件 | 🗹否,其中样品的退还规定按招标文件 □是,退还安排: |
5.1 | 开标时间和地 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
5.2(4) (B) | 开标程序 | 解密时间要求:30 分钟以内,以电子交易平台时间为准。 其他要求:投标文件解密可以采用网上远程方式,无需到开标现场进行解密。解密的 CA 锁必须与投标文件加密的 CA 锁一致,否则造成 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及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的人数:5 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采购预算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或者技术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 7 人以上单数)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 的人数 |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 1-3 名 |
7.1.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 标人 | 🗹否 □是 |
7.1.2 | 中标结果公告 | 公告方式: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发布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公告内容: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中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格式及内容编制 |
7.2 | 中标结果质疑 | 时间:中标结果公告期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形式:见本章第 9.2 款规定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 00 x(法务办公室)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联系人:张怀远 | ||
7.3.2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534 号文件、发改办价格 [2003]857 号文件、计价格[2002]1980 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 80%计取,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
7.4.1 | 履约保证金 | 本项目不要求 |
11.1.1 | 是否有强制采 购节能产品 | 不适用 |
11.1.2 | 环境标志产品 政府采购清单 | 不适用 |
11.2.3 | 价格扣除标准 | 本项目为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不再对中小企业报价进行扣除; 本项目将对中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随中标结果一并公布。如提供虚假材料,将取消中标资格并报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并计入不良记录。 |
12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2.1 | 电子招标投标 |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要求 详见本章附件《全流程电子招标采购具体要求》。 |
12.2 | 原则规定与定义 |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是对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对应条款的补充、细化,投标人阅读时应与正文部分一并阅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部分不一致处,应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2)“🗹”符号表示本招标文件选定的内容;“□”符号表示本招标文件未选定的内容;空格中的“/”表示没有具体内容。投标人投标时请按“🗹符号”选定的内容和要求参加投标。 (3)与合同履行有关条款中注明的“甲方”、“买方”,在招标投标阶 段按“采购人”理解;注明的“乙方”、“卖方”,按“投标人”理解。 |
12.3 | 知识产权 | (1)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如因此导致采购人损失的,投标人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中标货物(服务)、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履行合同义务后,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如投标人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如因此导 致采购人损失的,投标人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12.4 | 投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效力规定 | 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加盖公章的,投标人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在有授权文件(原件)表明投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法律效力等同于投标人公章的情况下,可以加盖投标专用章或业务专用章,否则将 导致投标无效。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12.5 | 多包投标、多包中标的规定 | 🗹 本项目不适用 □投标人可对本项目一个或多个包进行投标,也可中多个包。 □投标人可对本项目一个或多个包进行投标,但只能中一个包。如一个投标人在多个包评审中均排序第一,则以投标人在投标函中自 行选择优先顺序确定中标标包。 |
12.6 | 相关提示 | (1)招标文件中所称时间均指北京时间,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时,以交易平台时间为准。 (2)投标人应注意规定的开标地点和投标截止时间,为了使招标投标工作有条不紊进行,避免标投文件迟交的情况发生,建议投标人提前 30 分钟到达开标现场,做好投标文件递交和其它准备工作。 (3)本项目保证金账户采用虚拟账号,每个项目均不同,同一个项目不同标包也不同。投标标包应与投标保证金相匹配。如项目招标失败再次招标时,保证金账号也会发生变化。请投标人仔细核对账 户信息。 |
12.7 | 社保证明材料 |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社保证明材料为下述形式之一(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扫描件): (1)社保局官方网站查询的缴费记录截图; (2)社保局的书面证明材料; (3)经投标人委托的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与 投标人有直接隶属关系的机构可以代缴社保,但须提 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经评标委员会确认; (4)参与投标的院校,社保证明可以用以下任意一 种: ①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教师证(须为本单位人员); ②医保证明材料; (5)其他经评标委员会认可的证明材料; (6)法定代表人参与项目的,无需提供社保证明材料,提供身份证明扫描件即可。 |
12.8 | 招标文件的解释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规定的,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 构负责解释。 |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政府采购条件,现以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
1.1.2 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采购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标段(包别)划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采购预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采购需求、服务期限、质量要求和付款方式
1.3.1 采购需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付款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采购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采购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的;
(2)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附属机构的;
(3)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
(4)由本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投标,或者接受过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为本采购项目提供咨询的;
(5)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
(6)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的;
(7)与本项目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的;
(8)被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在有效期内的;
(9)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具体按财政部财办库
〔2015〕295 号文件规定的;
(10)截至投标截止时间,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以信用中国 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xxxx://xxxx.xxxxx.xxx.xx/查询为准);
(11)截至投标截止时间,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以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 查询为准);
(12)截至投标截止时间,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以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查询为准);
(13)截至投标截止时间,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654 号)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除外)(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xxxx://xxx.xxxx.xxx.xx/查询为准);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联合体方式参加采购活动的,联合体任一成员不得存在以上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当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应当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现场考察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现场考察。采购人不组织统一现场考察的,由投标人自行考察现场。
1.9.2 投标人现场考察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现场考察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现场情况和xx相关的环境情况,仅作为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供货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1.10 开标前答疑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以下简称答疑会)的,采购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答疑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答疑会后,采购人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承担主体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3 中标人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采购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
(4)资格审查与评标办法;
(5)合同条款及格式;
(6)投标文件格式。
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补充通知,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要求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采购人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质疑
2.4.1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包括对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的内容)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2.4.2 采购人自收到质疑之日起在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逾期提出的,采购人可不予受理。质疑与答复应采取书面形式。
2.4.3 采购人对质疑的答复构成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采购人将按照本章第 2.2 款、第 2.3 款规定办理。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
(3)分项报价表;
(4)中小企业产品(工程或服务)投标声明函;
(5)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6)联合体协议书;
(7)投标保证金;
(8)资格证明文件;
(9)商务条款偏离表;
(10)技术规格偏离表;
(11)服务方案;
(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13)投标人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6)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7)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当包括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投标报价,并按给定格式填写投标报价表格。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报价,或者任何有选择性的报价或者有附加条件的报价的投标将按无效处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递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3.2.4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之和。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5 采购人设有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投标无效,最高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6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中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文件保持有效,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否则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提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采购人免受因投标人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
3.4.3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无效。
3.4.4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并支付代理服务费用后,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3.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人还应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4)投标人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经相关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应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3.5.2 投标人是代理商或经销商的,通过资格预审后如确定了拟投标货物
(服务)的制造商(提供商)的,投标时不得更换,否则其投标将按无效处理。
3.5.3 如本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涉及到对相关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相应的“资格审查资料”中提供证明文件。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按规定格式填写,并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投标人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类似项目表”应附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材料,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3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包括联合体各方成员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按无效处理。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服务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扩展表格,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采购需求、交货期、质保期、技术与服务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付款方式、合同条款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7.3 投标人必须对其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采购人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3.7.4(B)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平台”自带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中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均为原件扫描件。
(4)“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5)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非加密的投标文件,以及打印形成的纸质投标文件,非加密的投标文件及纸质投标文件的份数和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6)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3.7.5(B)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平台”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B)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如投标文件由专人送交,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第 4.1.1 项-第 4.1.2项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时送达指定地点。
4.1.4 如果投标文件通过邮寄等物流方式递交,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用内、外两层信封密封,并符合以下要求:
(1)内层信封的封装与标记同第 4.1.1 项-第 4.1.2 项规定。
(2)外层信封注明招标编号、项目名称、采购代理机构收件人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同时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邮寄人,以便将迟交的投标文件原封退还。
4.1.5 (B)未按照上述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B)投标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采购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B)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B)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4
(B)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只需提供一份。补充、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补充”或“修改”字样。
5. 开标
5.1(B) 开标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B)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开标结束。
5.3 开标疑义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参与本项目进口产品论证的专家;
(4)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采购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委员会应该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确定中标人
7.1.1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评标委员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
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7.1.2 采购人确定中标人后,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和期限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7.2 中标结果质疑
投标人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质疑应当由联合体所有成员共同提出。
7.3 中标通知
7.3.1 中标结果确定后,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3.2 中标人须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其计取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4 履约保证金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4.2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中标人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因中标人原因未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7.5.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7.5.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8. 废标、变更采购方式与终止招标
8.1 废标
8.1.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 3 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多包的采购的,指调节后的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8.1.2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8.1.3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需要批准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批准。
8.2 重新招标与变更采购方式
8.2.1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 3 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 3 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8.2.2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出现本章 8.2.1 项情形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采购人拟申请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应由评标委员会或者 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8.3 终止招标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采购人终止招标的,将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将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9. 询问与质疑
9.1 询问与质疑的提出
9.1.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有相关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出书面质疑。质疑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有关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9.1.2 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招标文件的,可以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
9.1.3 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应当有具体的事项及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扰乱政府采购活动正常的工作秩序。
9.2 质疑材料的要求
9.2.1 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提起质疑的投标人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分包号(如有);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等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其委托联系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9.3 质疑处理
9.3.1 投标人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
9.3.2 质疑答复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9.3.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投标人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投标人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9.3.4 质疑人在答复期满前撤回质疑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确认。质疑人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质疑。
9.3.5 投标人不得以质疑为名进行虚假、恶意质疑,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
10. xxx监督
10.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0.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10.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10.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11. 政府采购政策
11.1 节能与环保
11.1.1 采购标的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
〔2019〕19 号)清单内的,应当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本次招标实行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所投该产品如不具备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1.1.2 采购标的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清单内的,应当实行优先采购。投标人所投该产品如不具备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其投标不具有优先采购的条件。
11.1.3 采购标的属于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的,如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出现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相同的情况,则所投产品为节能或环境标志产品优先。如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出现投标人总得分且投标报价均相同的,则所投产品为节能或环境标志产品优先。同时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优先于只列入其中一个清单的产品。
11.2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11.2.1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文件财库
〔2020〕46 号)规定,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条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条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如接受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中小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中小企业认定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1.7 项规定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采购的,投标人应符合本章第 11.2.1 项规定外,还应符合本项目的资格要求。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1.7 项规定本项目属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时,对小微企业的投标报价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比例给予扣除;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比例给予报价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11.2.4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4〕68 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无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11.2.5 按照《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无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11.2.6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微企业的,不重复享受中小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12.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背景
为了提高部门间数据统一性,提升税务部门服务效率,拟建设本项目。当纳税人在市场监督部门变更营业执照信息后,本系统判定纳税人存在登记且纳税人状态为“正常”,则自动修改纳税人对应的信息,并且通过接口在电子税务局设置提醒功能,告知纳税人已做变更及需要处理的后续事项。
为提升我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办理缓缴相关业务效率,拟通过本系统完善核心征管系统与电子税务局、直联互动平台的业务联动,包括缓缴、退税及更正申报等多方面。
(二)项目内容
1.项目目标
充分利用市场监督部门与税务系统的数据共享机制,实现税务登记信息的自动化变更。
打通核心征管、电子税务局及直联互动平台,提升中小微制造业企业缓缴相关业务办理效率。
2.建设内容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根据市场监督部门信息自动同步变更税务登记和中小微制造业企业缓缴流程优化。
3.建设思路
应用系统优化完善项目总体遵循“标准统一、扩展灵活、开放共享、安全易用、稳定可靠”的原则。
3.1 标准化原则。应用系统涉及的各项技术均遵循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税务行业标准以及税务与外部门约定的相关规范。
3.2 扩展性原则。应用系统模块化、组件化、服务化合理构造,具有高扩展性、高可维护性、高兼容性。
3.3 开放性原则。应用系统不仅可实现与其它业务系统的应用集成和数据集成,还可以实现第三方数据的采集存储和整合利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3.4 易用性原则。充分重视用户的使用体验,保证界面友好、操作简单、功
能易用、管理方便、运行顺畅。
3.5 安全保密原则。系统安全可靠,能够有效防范非法攻击,避免未经授权的访问,确保系统运行安全。
3.6 稳定性原则。优化完善应用系统底层框架和基础组件、完善编码质量、逻辑分支、异常处理等基础环节,进一步增强系统容错性,提高系统稳定性和健壮性。
4.项目实施要求
4.1 项目实施时间
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40 个自然日内完成项目建设及实施上线相关工作(系统部署、环境搭建、版本升级、测试等),未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工作的,每日扣除合同金额 1%费用,超过 10 日则采购人将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中标人赔偿损失。
4.2 项目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四、项目需求
(一)纳税人基础信息自动变更
1.业务概述
纳税人营业执照信息变更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变更信息,共享至省级信息交换平台供省局外部交换系统获取。本系统以定时任务的形式,按每天一次的频率获取外部交换最新的纳税人变更数据,判断纳税人状态是否正常,如果正常则对核心征管中纳税人对应的数据进行修改,同时根据需要推送调查巡查任务给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并且将变更信息传递给电子税务局,由电子税务局以提醒的方式告知纳税人变更事项及后续待办事宜,流程如下图所示。
2.具体变更事项需求
注:所有事项变更处理规则需与核心征管保持一致,如:记录核心征管变更操作、同步发票相关系统、启动关联流程等。
2.1 名称变更
2.1.1 前置条件
正常状态纳税人,课征主体类型为单位、个体。
2.1.2 后续事项及影响
影响纳税人范围:签订三方协议和拥有税控盘的纳税人。
电子税务局设置为提醒事项:尊敬的纳税人,您已在市监部门变更了纳税人名称,新纳税人名称为“××”,若您已签订三方协议和领用税控器具,请您在电子税务局重新网签三方协议,并在开票系统变更发行,以免影响税款缴纳和发票开具。
2.2 注册地址
2.2.1 前置条件:正常状态纳税人,课征主体类型为单位、个体。
2.2.2 后续事项及影响:启动调查巡查流程,由管理员核实生产经营地址是否需要同步变更。
电子税务局设置为提醒事项:尊敬的纳税人,您已在市监部门变更了注册地址,如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更,请到大厅办理。同时,请自行核验注册地址准确性。如涉及到街道乡镇变更,建议发起待办任务,推送到前台工作人员,由前台人员手工修改。
2.3 法定代表人姓名
2.3.1 前置条件:正常状态纳税人,课征主体类型为单位、个体。
2.3.2 后续事项及影响:需要启动调查巡查流程,由管理员核实是否涉及到股权变更,缴纳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
电子税务局设置为提醒事项:尊敬的纳税人,您已在市监部门变更了负责人姓名,新法人姓名为“××”,请自行核验。
2.4 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负责人固定电话、负责人移动电话、负责人电子邮箱
2.4.1 前置条件:正常状态纳税人,课征主体类型为单位、个体。
2.4.2 后续事项及影响:无
电子税务局设置为提醒事项:尊敬的纳税人,您已在市监部门变更了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负责人固定电话、负责人移动电话、负责人电子邮箱),新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负责人固定电话、负责人移动电话、负责人电子邮箱)为“××”,请自行核验。
2.5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2.5.1 前置条件:正常状态纳税人,课征主体类型为单位、个体。
2.5.2 后续事项及影响:一是登记注册类型依据对照表,对照不上按大类第一个。二是核心征管需要启动调查巡查流程,核实登记注册类型准确性。
电子税务局设置为提醒事项:尊敬的纳税人,您已在市监部门变更了市场主体类型,新登记注册类型为“××”,请自行核验。
2.6 经营范围变更
2.6.1 前置条件:正常状态纳税人,课征主体类型为单位、个体。
2.6.2 后续事项及影响:经营范围的变更可能会涉及到税费种和国标行业的变化。
电子税务局设置为提醒事项:尊敬的纳税人,您已在市监部门变更了经营范围,请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国标行业变更或到办税大厅前台进行国标行业变更和
税费种信息变更。
2.7 注册资本变更
2.7.1 前置条件:正常状态纳税人,课征主体类型为单位、个体。
2.7.2 后续事项及影响:如果注册资本的变更为实缴资本,可能涉及到印花税申报。
电子税务局设置为提醒事项:尊敬的纳税人,您已在市监部门变更了注册资本,请自行核验。
2.8 投资方信息变更
2.8.1 前置条件:正常状态纳税人,课征主体类型为单位、个体。
2.8.2 后续事项及影响:需要启动调查巡查流程,由管理员核实是否涉及到股权变更,缴纳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
电子税务局设置为提醒事项:尊敬的纳税人,您已在市监部门变更了投资方信息,请自行核验。
2.9 核算方式变更
2.9.1 前置条件:正常状态纳税人,课征主体类型为单位、个体。
2.9.2 后续事项及影响:可能会影响会计准则,影响到财务制度变更及申报。需在电子税务局对纳税人进行提醒。启动调查巡查流程,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
电子税务局设置为提醒事项:尊敬的纳税人,您已在市监部门变更了核算方式,请自行核验。
2.10 从业人数变更
2.10.1 前置条件:无
2.10.2 后续事项及影响:需要启动调查巡查流程,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电子税务局设置为提醒事项:尊敬的纳税人,您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变更了从
业人数,请自行核验。
3.新建变更登记调查巡查功能
为了便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涉税主体信息变更情况,新增专项调查巡查功能。
调查核实表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变更事项、变更日期、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核实日期、核实结果等。
4.批量变更税务登记信息清册(安徽)
为了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对批量变更登记信息情况的管理,新增该查询功能,详细核查批量变更数据。
查询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变更日期起止、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主管税务所(科、分局)、税收管理员、变更事项。
查询结果: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所(科、分局)、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纳税人状态、税收管理员、变更日期、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批准机关、批准文件、课征主体、登记注册类型、行业、街道乡镇、法人、批准设立机关、税管员、是否启动调查巡查。
(二)优化完善制造业缓缴及退税
1.批量缓缴税款
针对于符合缓缴政策的制造业纳税人,由直联互动平台提供纳税人名单,本系统定期进行自动缓缴税款处理。
缓缴程序处理规则需与核心征管系统保持一致,制造业小微企业缓缴 100%、制造业中型企业缓缴 50%,缓缴期限可根据政策要求灵活配置,同时详细记录缓缴清册。
每日提供自动缓缴处理报告,如成功缓缴户数、失败户数、失败原因等等。 2.生成待退税纳税人清册及税款信息台账
针对于符合制造业缓缴政策,可以办理退税的纳税人,本系统定期生成“待退税纳税人清册及税款信息台账”,并将数据同步给电子税务局,由电子税务局发起退税提醒。
待退税纳税人清册及税款信息台账加工规则如下:
⮚ 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制造业小微企业分别提供一套台账;
⮚ 纳税人税款所属期可自定义配置;
⮚ 纳税人存在有效的银行账户信息;
⮚ 纳税人不存在超过缴款期限的欠税数据。
台账结果包含:市局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所(科、分局)、税管员、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中小微制造业类型(中型或小微)、征收项目、征收品目、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应征凭证序号、电子税票号码、缴款日期、税额、法人姓名、法人联系电话、财务负责人姓名、财务负责人联系
电话、办税人姓名、办税人联系电话、是否已维护存款账户账号(满足退税) 3.生成待更正申报表台账
针对于已完成退税,符合更正申报的纳税人,本系统每日加工生成“待更正申报表台账”,并将数据同步给电子税务局,由电子税务局发起申报错误更正提醒。
待更正申报表台账加工口径如下:
基于提供的制造业中小微缓缴退税名单;已开具收入退还书;
纳税人还未发起申报错误更正。
台账结果包含:纳税人基本及申报表相关信息。 4.制造业缓缴相关数据分析
协助加工分析各类制造业缓缴相关数据,如:重复退税情况、纳税人在大厅和电子税务局分别申请退税情况、退税占比、退税进度等等。
五、技术支持服务要求
本项目免费质保期一年。质保期内,中标人提供远程与现场服务团队配合采购方进行系统维护。
系统发生故障,中标人接到采购方的维修通知后,0.5 小时内响应,如果在故障发生 1 小时内仍无法排除,中标人在 2 小时内到达现场,直至故障产品修复;质保期内,因维护系统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六、项目管理和实施要求
(一)总体要求
1.中标人应成立项目管理组织,严格遵守采购人项目管控的要求。
2.中标人应提供项目管理方案,至少覆盖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开发管理、变更管理、沟通管理等。
(二)项目实施要求
1.进度管理要求
中标人应按照采购人总体要求,对要实现的业务功能进行合理分期规划,制定详细项目计划,精确控制时间点,在严控质量的前提下,保证服务期内完成全部项目实施工作。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计划进行调整。
2.质量管理要求
2.1 中标人必须成立专门的质量保证组,明确质量保证组所要进行的质量保证活动,保证项目的实施过程符合预定的项目质量管理标准,保障项目质量管理的完整性、正确性和可追溯性。
2.2 安排专人对项目的质量情况进行跟踪,及时纠正可能引起目标偏差的问题。
3.安全管理要求
本项目规划建设过程需满足《税务移动应用安全开发规范》、《金税三期优化版安全域划分规范》、《金税三期优化版安全域网络规范》、《税务系统数字证书格式标准》和《税务系统数字证书应用接口规范》等规范要求。本项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税务信息化供应链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厂商及人员安全管理,组织开展背景审查。加强对供应链厂商和人员遵守国家网络安全政策法规和税务机关各项网络安全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要与供应链厂商签订网络安全承诺书,要求供应链厂商人员向税务机关提交个人网络安全承诺书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督促供应链厂商建立网络安全负责人制度,并配备一名具备独立决策能力并保持相对稳定的负责人,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负责网络安全工作,组织落实各项网络安全要求。
4.开发管理要求
中标人应制定科学的软件开发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需求分析、概要设计、详细设计、编码实现等。
5.变更管理要求
中标人应建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变更情况,包括:人力资源变更、技术变更、需求变更等。对于每项变更,都必须按照预先设计好的项目变更流程,提出变更请求,评估变更可能带来的影响,经采购人审批后,才能实施变更。变更工作完成后,须通知所有相关人员,确保项目能够协调一致地进行。
6.沟通管理要求
6.1 中标人须遵守采购人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接受采购人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的领导,指定负责人与采购人保持沟通和协调。
6.2 中标人须建立项目例会制度,就项目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需要协调
的主要事项、下一阶段工作计划等与采购人进行适时的沟通协调。
(三)项目人员管理
1.项目组织机构
本项目成立由采购人、中标人共同组成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整个项目的实施工作。中标人的专职项目团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执行项目管理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和调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2.项目人员管理
2.1 中标人必须在项目建设中,选派工作责任心强、技术水平高、业务熟练、管理经验丰富的人员专职参加该项目的建设。项目实施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人员名单相符,不经采购人许可随意变更,采购人有权追究中标人责任,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2.2 中标人应选派专人担任项目经理,所选派人员应具有丰富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经验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经验。
2.3 项目成员应熟练掌握技术技能,对相关业务知识有清晰的认识,各项目小组需具备不同的专业人员,项目成员分工应合理。
2.4 采购人如认为中标人的项目组成员达不到要求,有权要求中标人更换,中标人必须负责在一周之内调换符合采购人要求的项目组成员。
2.5 中标人应保证项目组成员的稳定性,如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组成员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采购人,并获得采购人的确认后才能安排调整。
七、验收要求
中标人应在验收前将系统相关文档收集整理归档,并交付给采购方,采购方负责审核,并组织实施验收。
若用户验收不合格,应重新调整且在双方商定时间内予以解决,中标人负责修改系统,并在达到验收条件时,再次向采购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因中标人原因导致系统验收不合格产生的系统建设工作成本,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八、税收信息化项目开发和应用管理工作要求
(一)验收资料审议要求
项目上线平稳运行后,中标人提交验收申请及全部交付物,配合采购人完成审核、修改、确认工作。
(二)失信惩戒要求
投标人在招标采购以及后续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出违法违规、违反合同以及采购人按照相关规定认定的失信行为,采购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采购人还可采取终止合同、纳入信息化服务商失信名单等惩戒措施。
九、其他要求
(一)保密要求
中标人及参与项目的所有人员应严格遵守采购人的保密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参与人员由中标人担保;中标人对于采购人提供的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传播。保密期限不受本项目期限的限制,在本项目履行完毕后,保密信息接受方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二)知识转移要求
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技术成果(包括可运行系统、源程序、技术文档等)的知识产权属于采购人。中标人须将系统的源码及需求分析文档、设计开发文档、部署实施步聚、系统操作等知识和技能按要求以培训、文档等形式进行转移。
本合同结束时,须及时移交所有技术成果,不得将技术成果直接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开发。
(三)知识产权要求
采购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成果(包括发明、发现、可运行系统、源代码及相关技术资料、文档等)享有永久使用权、复制权和修改权。除本项目工作所需外,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中标人不得擅自使用、复制采购人的商标、标志、数据信息、文档及其他资料。
中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中所有预装和为本项目安装的软件为在中国境内具有合法版权或使用权的正版软件且无质量瑕疵。
中标人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否则,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中标人要承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成果(包括发明、发现、可运行系统、源代码及相关技术资料、文档等)不得有知识产权纠纷。
(四)归档要求
中标人应按照采购人要求,按时整理项目各阶段工作文档,并提交采购人归
档。
第四章 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
第一节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标准 | 备注 | |
2 | 审查标准 | 民事责任能力 | 提供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材料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 人证书等证明文件) | 提供原件扫描件 |
财务状况报告 | 提供 2021 或者 2022 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或投标人开户行为其出具的资信证明 | 提供原件扫描件 | ||
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 | 提供有效的税务登记证(按国家规定办理“多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或者提供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的凭据,或者提供免税证明 | 提供原件扫描件或承诺 | ||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 提供投标人社会保险登记证(按国家规定办理“多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或者投标人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依法 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免交证明 | 提供原件扫描件或承诺 | ||
书面声明 | 按规定格式提供声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提供原件扫描件 | ||
资质条件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 提供原件扫描件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 提供合同原件扫描件 | ||
联合体资格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如允许) | |||
信用状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信用状况只依据下述查询平台(网址)发布的信息: ( 1 )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 2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 ( 3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http://www.ccgp.gov.cn/); ( 4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 |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须对投标人的信用状况进行查询,查询的信用记录打印的网页版将留存在评标报告中。 | ||
不存在禁止 参与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其他要求 | 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投标人及其投标内容应当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7 项规定 | 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 函》,或提供由省级 |
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 明文件 |
1.资格审查办法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组建资格审查小组,按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中的审查标准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本章第 2 条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审查。
2.资格审查标准
资格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3.资格审查程序
3.1 资格审查
3.1.1 资格审查小组按照规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对各投标人依次进行审查。有一项不符合审查标准的,资格审查不合格,其投标无效。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合格,其投标无效:
(1)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2)不按照资格审查小组要求澄清、补正的。
3.2 投标文件澄清
3.2.1 在资格审查过程中,资格审查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资格审查小组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2.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3 资格审查小组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资格审查小组的要求。
3.3 资格审查结果
3.3.1 资格审查完成后,资格审查小组应该出具各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果的书面意见。
3.3.2 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才能进入下一步的评标程序。
3.3.3 合格投标人不足 3 家的,招标失败,按废标处理。
第二节评标办法
(一)评标办法前附表
本《评标办法前附表》是对本节《评标办法》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不一致,以本《评标办法前附表》为准。
1.符合性审查标准
条款号 | 评审项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备注 |
3.1.1 | 形式评审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材 料)一致 | |
投标文件签署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按规定格式签字盖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招标文件给定格式要求,实质性内容齐全,关键内容、字迹清晰可辨 | |||
联合体投标 | 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允许) | |||
投标文件份数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未出现异常情形 | (1)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识别码进行响应的情形; (2)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加密锁号的 造价软件进行响应的情形。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 |||
3.1.2 | 响应性评审 | 投标内容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最高限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 |||
服务期限 | 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 |||
付款方式 | 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 |||
服务要求 | 符合实质性要求,偏离范围和项数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权利义务 | 符合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要求,未另行设定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采购人应承担的义务,未对投标人的义务予以削弱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
2.详细评审标准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备注 |
3.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分) | 商务部分: 30 分 技术部分: 60 分投标报价: 10 分 | |
3.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有效的投标报价中的最低价作为评标基准价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1.投标人提供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资质认证证书的得3分, | |||
不提供的不得分。 | |||
2.投标人提供有效的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3 | |||
1 | 相关证书 (0-9) | 分,不提供的不得分。 3.投标人提供有效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3分, | |
不提供的不得分。 | |||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认证 | |||
查询截图。 | |||
1.投标人提供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 | |||
准),具有电子政务类软件开发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 | |||
2 分,最多得 10 分。不提供的不得分。 | |||
注:需提供相关合同扫描件或影印件及项目验收资料,履 | |||
3.2.3 | 约未完成业绩不可得分。若合同中无法体现合同签订时间、 | ||
(1) 商务部分 | 2 | 成功案例 (0-13) | 项目类型等内容时,须同时提供业主单位(合同甲方)出 具的证明材料加以明确说明,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2.投标人具有自行开发的系统软件且具备相关专利或《计算 |
(履 | 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每提供 1 个证书得 3 分,最高得 | ||
约能 | 3 分。 | ||
力) |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未能体现系统软件类型 | ||
的,须同时提供证书检测报告扫描件加以明确,未提供或 | |||
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 |||
1.投标人拟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经理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 | |||
理师证书或 PMP 证书,得 3 分; | |||
2.投标人拟派人员具有数据库 OCP 证书的,得 2 分; | |||
3.投标人拟派人员具有高级软件工程师证书的,得 3 分。 | |||
3 | 技术力量 (0-8) | 注: (1)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 | |
(2)投标文件中提供人员名单(格式自拟); | |||
(3)一人多证可累计计分; | |||
(4)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投标人为上述人员缴纳的近 6 | |||
个月内任意 1 个月社保证明。 | |||
3.2.3 (2)技术部分 (技术和 服务 水平) | 1 | 项目理解 (0-10)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理解方案,对项目背景、定位及需求的理解程度进行综合评审: 1.理解程度深入,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得 10 分; 2.理解程度较深入,基本满足项目需求的,得 7 分; 3.理解程度一般,得 4 分; 4.未提供的不得分。 |
2 | 项目建设方案 (0-10)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建设方案,对项目需求分析、软件开发、软件测试及上线运行等阶段规划进行综合评审: 1.方案描述详细、清晰、科学、合理,得 10 分;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备注 |
2.方案描述较详细、较清晰、较科学、较合理,得 7 分; | |||
3.方案描述一般、合理性一般,得 4 分; | |||
4.未提供的不得分。 | |||
根据投标人投标文件提供的系统设计方案,对应用架构、技 | |||
术架构、数据架构、安全架构等方面内容的合理性进行综合 | |||
3 | 系统设计方案 (0-10) | 评审: 1.方案描述详细、清晰、科学、合理,得 10 分; 2.方案描述较详细、较清晰、较科学、较合理,得 7 分; | |
3.方案描述一般、合理性一般,得 4 分; | |||
4.未提供的不得分。 | |||
根据投标人投标文件提供的运行保障方案,对日常系统维护 | |||
工作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案进行综合评审: | |||
4 | 运行保障方案 (0-8) | 1.方案科学、合理的,得 8 分; 2.方案较科学、较合理的,得 6 分; | |
3.方案描述一般、合理性一般 4 分; | |||
4.未提供的不得分。 | |||
根据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质量保障方案,对方案中项目 | |||
管控职责划分、工作流程规范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 | |||
5 | 质量保障方案 (0-7) | 1.方案科学、合理,得 7 分; 2.方案较科学、较合理,得 5 分; | |
3.方案描述一般,有待提高,得 3 分; | |||
4.未提供的不得分。 | |||
根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供应链安全管理方案中关于人员背 | |||
景审查、网络安全责任人、日常行为规范、保密措施等内容 | |||
的响应情况是否完整、详细、具有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综合 | |||
评审: | |||
1.方案内容完整、详细、可操作性强,阐述的内容针对性强、 | |||
6 | 供应链安全管 理方案(0-8) | 具体、透彻,能结合项目特点制定供应链安全管理及保密方 案,很好满足需求,得8分; | |
2.方案内容较为完整、详细、可操作性较强,阐述的内容较 | |||
为有针对性,能较好满足需求,得5分; | |||
3.方案内容基本完整,能基本满足需求,得2分; | |||
4.方案内容不完整、不能满足采购需求、不可行的,或未提 | |||
供方案的,得0分。 | |||
根据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知识转移方案,对方案中转移 | |||
内容、转移形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 | |||
7 | 技术支持方案 (0-7) | 1.方案科学、合理,得 7 分; 2.方案较科学、较合理,得 5 分; | |
3.方案描述一般,有待提高,得 3 分; | |||
4.未提供的不得分。 | |||
3.2.3 (3) 投标报价 | 1 | 投标报价得分计算(0-10)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的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满分。 |
(二)评审办法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如果综合总得分相同者,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总得分且投标报价均相同的,则采取评标委员会抽签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2.1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2.2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标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标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3.评审标准
3.1 符合性审查标准:
3.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2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2 详细评审
3.2.1 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2.3 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2.4 取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评审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人得分,其中投标报价得分按规定进行计算。
4.评标程序
资格审查完成后,合格投标人不少于 3 家的,开始评标工作。评标先做准备工作,再进行符合性审查,然后进行详细评审。
4.1 评标准备工作
评标委员会熟悉评标工作情况:
(1)听取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项目情况的介绍;
(2)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和相关评标资料,获取评标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和数据,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招标目的、采购范围、项目性质、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采购要求和主要商务条款;
(3)熟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及在评标过程中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
(4)核对评标工作资料;
(5)使用电子评标方式的,还应当熟悉电子评标系统使用方法。
4.2 符合性审查
4.2.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4.2.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2)先开技术标并评审完毕后再开商务标时,技术标中出现投标报价或投标报价中的重要内容的;
(3)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
(4)投标文件中存在采购人不能接受的其它附加实质性条件的;
(5)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4.2.3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
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中标后,如果分项报价表累计之和少于修正后的开标一览表投标总价,则按
分项报价表进行结算;如分项报价表累计之和大于修正后的开标一览表投标总价,按开标一览表投标总价为基准,按同比例修正各单价。
4.2.4 投标人有报价漏项的,以其他投标人该项的最高价修正,如其他投标人均无此项价格时,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修正,修正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以此作为计算得分依据。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此修正仅作为评标依据,不作为签订合同依据。投标人中标后,合同价仍为其原投标报价,其漏项部分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视为已含在其他项目的报价中。投标人超过招标范围报价部分,评标时不予核减。
4.2.5 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校核时,发现投标报价存在多处算术错误或漏项的,使得投标报价校核无法进行的,其投标按无效处理。
4.3 详细评审
4.3.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 4.2 款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分,并计算各投标人综合评审得分。
4.3.2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的价格分和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
4.3.3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4.3.4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4.3.5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按无效处理:
(1)参数、规格偏离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2)其他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
(3)投标文件中存在采购人不能接受的其它实质性条件。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4.4 投标文件的澄清
4.4.1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
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4.2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投标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4.4.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4.4.4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4.5 评标结果
4.5.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4.5.2 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5.其他
5.1 投标人提供的与投标有关的各类证书、证明、文件、资料等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投标人负全责。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嫌疑的,或者由其他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举报发现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提请有关监督部门另行立案调查,评标工作正常进行;有关监督部门调查确认弄虚作假情况属实的,如果该投标人已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的,由采购人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从其他中标侯选人中依照推荐次序确定中标人。
5.2 投标人提供业绩、荣誉证书、各种资质、资格证书以及证明材料等文件及资料均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电子投标文件中提供扫描件,纸质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如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则初审项目视为不通过;评分项目相应项不予计分。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项目
合 同
合同编号:
甲 方: (采购人名称)
乙 方: (供应商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采购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通过 采购(采购方式)确定 (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乙方”)为 项目(项目名称)的 供应商。甲乙双方同意签署《 项目(项目名称)合同》(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条款;
(2)报价表;
(3)投标(响应)文件技术部分; (4)其他。
2.合同标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服务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具体服务承诺(包含但不限于服务内容、范围和 基本要求) |
项 | |||
„ |
3.合同金额
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 )。本合同项下所有服务的全部税费均已包含于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4.合同签订地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5.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采购人名称) 乙方:(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盖章: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一、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前附表
序号 | 内容 |
1 |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
2 | 甲方名称: |
甲方地址: | |
甲方联系人: 电话: | |
3 | 乙方名称: |
乙方地址: | |
乙方联系人: 电话: | |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 账号: | |
4 | 合同金额: |
5 | 服务时间、地点: |
6 | 服务履行期: |
7 | 验收方式及标准: |
8 | 付款方式: |
9 | □违约金约定: □损失赔偿约定: |
10 | 误期赔偿费约定: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或服务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日加收合同金额的 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超过 10 日则采购人将有权解 除合同、要求中标人赔偿损失。 |
11 |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
12 |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请在方框内画“√”选择): □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程序在 (仲裁地)仲裁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甲方”是指采购人。
1.2 “乙方”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
1.3 “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4 “服务”是指乙方按照招标(采购)、投标(响应)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技术支持服务。
1.5 “项目现场”是指甲方指定的最终服务地点。
1.6 “天”除非特别指出,“天”均为自然天。 2.服务标准
2.1 乙方为甲方交付的服务应符合招标(采购)文件所述的内容,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 除非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服务
3.1 乙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下列服务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 4.知识产权
4.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的起诉。因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全部由供应商承担。
4.2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5.保密条款
5.1 甲乙双方应对在本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所接触的对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技术资料、技术诀窍、内部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5.2 乙方在使用甲方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令、资料及甲方相关的业务和技术文档,包括税收政策、方案设计细节、程序文件、数据结构,以及相关业务系统的硬软件、文档、测试和测试产生的数据时,应遵
循以下规定:
(1)应以审慎态度避免泄露、公开或传播甲方的信息;
(2)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对有关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
(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以任何方式(如 E-mail)携带出甲方场所;
(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透露给任何其他人; (5)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其他保密措施。
5.3 保密期限不受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信息接受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5.4 甲乙双方如出现泄密行为,泄密方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包括但是不限于对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6.服务质量保证
6.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如不符时,乙方应负全责并尽快处理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保留终止合同及索赔的权利。
6.2 乙方应保证通过执行合同中全部方案后,可以取得本合同规定的结果,达到本合同规定的预期目标。对任何情况下出现问题的,应尽快提出解决方案。
6.3 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和解决方案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7.服务时间、地点与验收
7.1 服务地点:合同条款前附表指定地点。
7.2 服务时间:合同条款前附表指定时间。
7.3 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相关服务工作后及时对服务质量、技术指标、服务成果进行验收。
8.违约责任
8.1 服务缺陷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关于服务的要求和承诺,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将服务款项目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约标的相类似的服务,乙方应负担新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
②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10 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
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10 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服务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8.2 迟延履约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3)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且没有在甲方同意的延长的期限内进行补救时,甲方有权从服务款中扣除或要求乙方另行支付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日加收合同金额的 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 15%。
(4)如果乙方延迟履约超过 30 日,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约类似的服务,乙方应负担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3 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
(1)守约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3)由违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见合同条款前附表。
(4)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可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由违约方全额予以赔偿。
8.4 乙方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违反网络安全规定行为,造成数据失窃或丢失、敏感信息泄露、主要业务系统瘫痪等不良后果的,自甲方及甲方主管机关认定或通报之日起三年内,税务系统各单位可以拒绝乙方参与税务系统政府采购
活动。
8.5 乙方另行开发合同业务需求范围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或者利用为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化服务的便利,向纳税人、缴费人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的,自甲方及甲方主管机关认定或通报之日起三年内,税务系统各单位可以拒绝乙方参与税务系统政府采购活动。
8.6 乙方聘用 3 年内离职的原从事过税收信息化及相关信息系统业务条线的税务人员的,自甲方及甲方主管机关认定或通报之日起三年内,税务系统各单位可以拒绝乙方参与税务系统政府采购活动。
8.7 如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存在“围猎”甲方税务人员行为的(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馈赠礼品礼金、邀请娱乐旅游消费、提供便利条件等非正常交往手段“围猎”相关税务人员及其亲属),自甲方及甲方主管机关认定或通报之日起三年内,税务系统各单位可以拒绝乙方参与税务系统政府采购活动。
8.8 乙方应承担本项目中供应链厂商的相关网络安全责任,对未能及时履行供应链厂商相关网络安全责任的,应立即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整改。对拒不执行甲方整改要求的,自甲方或甲方主管机关做出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税务系统各单位可以拒绝乙方参与税务系统政府采购活动。
9.不可抗力
9.1 如果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合同无法实施,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9.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9.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情况通知合同对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合同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的协议。
10.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1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协商 30 日内(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不能解决,可以按合同规
定的方式提起仲裁或诉讼。
10.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0.3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0.4 诉讼应由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费除人民法院另有判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0.5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1.合同修改或变更
11.1 如无重大变故,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11.2 如确需变更合同,甲乙双方应签署书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1.3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 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2.合同中止
12.1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3.违约终止合同
13.1 若出现如下情况,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3.1.1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服务;
13.1.2 因乙方技术人员自身技术能力、经验不足等原因造成甲方硬件设备、应用系统发生重大紧急故障或应用系统数据丢失,带来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13.1.3 乙方对甲方硬件设备、应用系统重大紧急故障没有及时响应,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解决处理故障,恢复系统正常运行的;
13.1.4 不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的管理要求和规范,且经多次整改无明显改进的;
13.1.5 在合同规定的每个服务年度(12 个自然月)内,在运行维护支持服务过程中,出现 2 次经甲乙双方确认的违规操作的。
13.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第 14.1 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乙方未能提供的服务,乙方应对甲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负责。同时,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4.破产终止合同
14.1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14.2 该终止协议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5.其他情况的终止合同
15.1 若合同继续履行将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5.2 乙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对履行合同有直接影响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5.3 甲方因重大变故取消或部分取消原来的采购任务,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无须继续履行的,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6.合同转让和分包
16.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或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6.2 除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分包。 17.适用法律
17.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8.合同语言
18.1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
18.2 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19.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0.合同效力
20.1 除本合同和甲乙双方书面签署的补充协议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双方约定和往来函件均不具有合同效力,对本项目无约束。
21.1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并对乙方投标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复核。
21.2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或者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应允许甲方检查乙方与实施本合同有关的账户和记录,并由甲方指定的审计人员对其进行审计。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注:1.投标人应按给定格式编制投标文件,相关格式可以扩展。评标办法、招标澄清答疑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此处未给出格式、章节的,请投标人自定格式,编制在投标文件内。
2.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时,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盖章的,可为电子签章,或盖章后的扫描件。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签字的,电子投标文件中,应采用签字后的扫描件。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投标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开标一览表;三、分项报价表;
四、中小企业产品(工程或服务)投标声明函;
五、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六、联合体协议书;
七、投标保证金; 八、资格证明文件;
九、商务条款偏离表;十、技术规格偏离表;十一、服务方案;
十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十三、投标人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投标函
致: (采购人名称)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编号为 (招标编号)的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接受你方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的约束条件。我方愿意以开标一览表中确定的投标总价,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 / 元。
4.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全部澄清、修改、答疑补充文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保证金;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并交付货物及服务,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7.我方同意按照你方要求提供与我方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你方不一定
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8.我方对投标文件中所提供资料、文件、证书及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9.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网址:
年 月 日
二、开标一览表
货币单位:人民币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1 | 项目名称 | |
2 | 招标编号 | |
3 | 分包号(无分包,不填写) | |
4 | 投标总价(元) |
投 标 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三、分项报价表
货币单位:人民币
序号 | 服务内容 | 单价 | 数量 | 合价 |
注:
1. 投标人必须按“分项报价表”的格式详细报出投标总价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报价,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2. “分项报价明细表”各分项报价合计应当与“开标一览表”报价合计相等。
投标人: (盖单位
章)
年 月 日
四、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无需提供)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期:
注:1.监狱企业无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需要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无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以下格式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
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 (盖单位章)
日 期:
附: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
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
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
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五、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包号。未分包的,此处不填写)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六、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 的
采购活动。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1)牵头人单位: ,分工:
(2)成员单位一: ,分工:
(2)成员单位二: ,分工: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牵头人、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
年 月 日
七、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
八、资格证明文件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许可证及级别 | (如有)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营业执照号 | 中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初级职称人员 | |||||
网址 | 其他人员 | |||||
经营范围 | ||||||
关联企业 | 与本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单位: 与本单位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单位:与本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的单位: | |||||
备注 |
(二)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
1.投标人相关符合要求的资质证明文件:
1-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投标人提供资料复印件。
1-2 社会保险登记证或缴纳凭证
注:投标人提供资料复印件。
1-3 其他要求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如有)
注:投标人提供资料复印件。
注意对照招标公告(邀请)及评标办法规定,提供各类资质证明材料
(三)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致: 采购人名称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本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 (盖单位章)日 期:
(四)近年财务状况表及财务报表
提供 2021 或 2022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投标人开户行为其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承诺函
致: 采购人名称
我方承诺: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业绩均真实有效,若有质疑,我方承诺会将 2 个工作日内可就以下业绩信息提供(合同、对应的发票、验收报告或用户评价意见)原件供贵单位核对。若被发现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情况,我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同时我方承诺贵方可就我方业绩进行公布。
投标人: (盖单位章)日 期:
业绩汇总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同主要内容 | 签约合同价金额 | 业主单位及联系电话 | 合同签订时间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 |
注:应附中标通知书(如有)和合同协议书,以及验收证表(验收证明文件)等材料(具体以评标办法章节、投标须知前附表要求为准),具体年份时间要求见评标办法章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六)其他承诺
致:采购人名称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单位郑重承诺,我单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以下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日 期:
九、商务条款偏离表
序 号 | 项目 | 招标文件的条款 | 投标文件的条款 | 偏离说明 | 备注 |
1 | 服务地点 | 无偏离正偏离 负偏离 | |||
2 | 服务期限 | ||||
3 | 付款方式 | ||||
4 | |||||
5 | |||||
投标人保证: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十、技术规格偏离表
序号 | 项目 | 招标要求 | 投标响应 | 偏离说明 | 备注 |
无偏离 正偏离负偏离 | |||||
投标人保证: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十一、服务方案
十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三、投标人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章 优质采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注意事项
一、数字证书(以下简称“CA 锁”)办理和使用
1.数字证书到期或即将到期,须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到证书颁发机构办理续期;
2.CA 锁因遗失、损坏、企业信息变更等情况须在递交投标文件前更换新证书;
3.投标人/供应商由于 CA 锁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由投标人/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4.加密和解密投标文件须使用同一把 CA 锁。二、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5.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方式,投标人必须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并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 CA 锁进行加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使用“优质采投标工具客户端”完成上传。
5.1 “ 优 质 采 投 标 工 具 客 户 端 ” 下 载 地 址 :
http://toolcdn.youzhicai.com/tools/BidderTools.zip
5.2 “ 优 质 采 投 标 工 具 客 户 端 ” 使 用 说 明 书 及 视 频 教 程 下 载 地 址 :
http://file.youzhicai.com/files/BidderHelp.rar
6.电子投标文件必须使用 CA 锁进行加密,CA 锁办理详见《关于优质采平台数字证书办理 的 须 知 》
( https://www.youzhicai.com/ActivityTopic/AdviceDetail/8f80a7ec-911f-4c4d-a123-f8849880f0 45);
7.全流程电子招标采购项目投标人必须上传 CA 锁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如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无效;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其所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撤回,修改后重新上传(具体操作详见教程);
8.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优质采云采购平台(www.youzhicai.com)系统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电子投标文件未完成上传的,视为没有递交投标文件;
9.投标文件可远程解密,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投标人在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过程中,若存在技术操作问题,请及时联系优质采云采购平台客服人员,客服电话:400-0099-555,0551-62220164,0551-62220012。
三、开标和解密
1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登录系统组织开标。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由投标人使用 CA 锁解密投标文件,工作人员导入已解密投
标文件并公布开标结果。
12.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登录优质采投标工具客户端并保持在线,关注开标互动大厅消息直到项目评审结束。
13.投标文件解密时限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 30 分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解密时限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未能成功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对投标文件解密设有线下补救方案的,执行该补救方案。
四、评标和询标
14.评标委员会通过优质采电子评标工具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供应商应登录优质采投标工具客户端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并在询标函载明的时间内回复,若投标人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
五、异常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影响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经第三方机构认定后,各方当事人免责:
1.网络、服务器、数据库发生故障造成无法访问或使用的;
2.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运行;
3.出现网络攻击、病毒入侵以及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安全漏洞导致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
4.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六、异常情形处理
出现上述情形,优质采应及时组织相关方查明原因,排除故障。若能保证在开标前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但能在原开标时间后 2 小时内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在原开
标时间后 2 小时内无法恢复系统运行的,按以下程序操作:
1.项目中止,中止期限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中止期限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长中止期限。决定延长中止期限的,应向投标人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并发布公布。
2.项目恢复,导致项目中止的情形消除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尽快恢复招投标程序,向投标人发出恢复交易通知,并发布公布;已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的,按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