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保險業為單一申請人結合專業第三人參與」BOT 案招商文件參考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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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文件參考條款 | 相關規定及說明 |
第1章 公告事項之詳細規範 | |
1. 公共建設計畫之性質: 2. 基本規範: 3. 契約期間: 4. 公共建設計畫範圍: 5. 申請人資格條件: 6. 是否適用我國締結條約或協定:如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政府採購專章 7. 申請案件甄審項目及甄審標準: 8. 有無協商事項: 9. 公告日: 10. 申請文件遞送截止日: 11. 申請程序及保證金: 12. 容許民間開發經營附屬事業範圍及其所需土地使用期限: 13. 主辦機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第5條第2項、第3項規定授權或委託事項: 14. 其他,例如: □其他公共設施費用計入區段徵收開發總成本額度上限。 □利息補貼方式、上限及調整機制。 □營運績效補貼方式、上限及調整機制。 | 一、相關規定 (一)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經主辦機關評估得由民間參與政府規劃之公共建設,主辦機關應將該建設之興建、營運規劃內容及申請人之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公告徵求民間參與。 (二) 促參法施行細則(下稱細則)第53條規定,主辦機關依該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徵求民間參與時,得視公共建設計畫之性質,備具民間投資資訊,供民間投資人索閱,或辦理說明會,並參酌民間投資人建議事項,訂定公告及招商文件內容。 前項公告內容,除依第36條第3項及第44條第1項規定辦理外,應依各該公共建設之性質,載明下列事項: 1. 公共建設計畫之性質、基本規範、許可年限及範圍。 2.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3. 申請案件之甄審項目及甄審標準。 4. 有無協商事項。 5. 公告日、申請文件遞送截止日、申請程序及保證金。 6. 容許民間投資附屬事業之範圍及其所需土地使用期限。 7. 主辦機關依促參法第5條第2項、第3項規定授權或委託事項。 第1項招商文件內容,除包括前項公告內 容及依第28條規定辦理外,應包括下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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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1. 公告事項之詳細規範。 2. 投資計畫書主要內容及格式。 3. 申請案件之評定方式及評審時程。 4. 政府承諾及配合事項。 5. 協商項目及程序。但不允許協商者,不在此限。 6. 議約及簽約期限。 7. 投資契約草案。 第1項公告內容涉及重大權益事宜者,如得變更,應敘明之,並附記其變更程序。 (三) 細則36條3項規定,前項第12款財務分析及計畫,如將第37條第2項後段之其他公共設施費用計入者,其得計入促參法第 19條第2項第3款區段徵收開發總成本之額度上限,應於開發計畫中敘明,並應納入徵求民間參與公告內容。 (四) 細則44條1項規定,主辦機關依促參法第 29條第1項規定對民間機構給予貸款利息或營運績效補貼時,應於可行性評估報告及先期計畫書中,進行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自償能力及民間參與效益評估,據以擬定補貼之方式、上限及調整機制,並載明於公告。 (五) 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作業指引(下稱促參作業指引)第20點提示,促參案件公告內容,應依各該公共建設之性質,載明下列事項: 1. 公共建設計畫之性質、基本規範、許可年限及範圍。 2.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3. 是否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 4. 申請案件之甄審項目及甄審標準。 5. 有無協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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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告日、申請文件遞送截止日、申請程序及保證金。 7. 容許民間投資附屬事業之範圍及其所需土地使用期限。 8. 主辦機關依促參法第5條第2項、第3項規定授權或委託事項。 9. 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公告內容涉及重大權益事宜者,如得變更,應敘明之,並附記其變更程序。第1項第2款申請人資格條件之訂定,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注意避免有文義模糊或不明之情形。 第1項第3款適用我國締結條約或協定之案件,應另以英文公告相關事項。綜合評審結果之公開,亦同。 二、說明 (一)主辦機關可參照本章內容填寫公告事項之詳細規範,納入主辦機關網站應公告事項。 (二)公共建設計畫性質:請參閱本招商文件第 3.1.3條填入。 (三)基本規範:請參閱本招商文件第3.1.13條填入。 (四)契約期間:請參閱本招商文件第3.1.6條填入。 (五)公共建設計畫範圍:請參閱本招商文件第 3.1.7條填入。 (六)申請人之資格條件:請參閱本招商文件第 4.1.3條、第4.1.6條及第4.1.8條填入。 (七)是否有應適用國際條約協定(最新國際條約協定訊息,請查閱財政部推動促參司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px首頁 > 參考資料 > 其他 > 國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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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協定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政府採購專章)。 (八)申請案件甄審項目及甄審標準:請參閱本招商文件第6.2.10條填入。 (九)有無協商事項:請參閱本招商文件第6.2.8條填入。 (十)公告日:請依實際上網公告之日期填入。 (十一)申請文件遞送截止日:請參閱本招商文 件第4.2.5條填入。 (十二)申請程序:請參閱本招商文件第4章第 2節填入。 (十三)申請保證金:請參閱本招商文件第4.3.1條填入。 (十四)容許民間開發經營附屬事業範圍及其所需土地使用期限:請參閱本招商文件第 3.1.10條填入。 (十五)主辦機關依促參法第5條第2項、第3項規定授權或委託事項:請參閱本招商文件第2.1.4條填入。 (十六)其他:如細則第36條第3項規定,將其他公共設施費用計入區段徵收開發總成本之額度上限;或細則第44條規定,主辦機關欲採補貼利息或按營運績效補貼方 式、上限及調整機制。 | |
第2章 名詞定義及一般說明 | 說明 本章共2節,包含名詞定義及一般說明。 |
第1節 名詞定義 x招商文件所使用之專有名詞或簡稱之定義如下:○○。 | 說明 一、請將本招商文件使用之專有名詞或簡稱之定義進行解釋。 二、專有名詞如係法規用語,請使用各相關法規之法定用語。 三、簡稱請勿與法規用語相同,避免申請人 產生誤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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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促參法:指民國89年2月9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032910號令制定公布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暨其後之修正條文。 | 說明 促參法於89年2月9日制定後,90年10月31日及104年12月30日修正,為免逐一明列修訂日期,而採用此段文字表示包含法律原文與其 後之修正條文。 |
2.1.2 本計畫:指○○。 | 說明 請填入正式計畫名稱。 |
2.1.3 主管機關:指財政部。主辦機關:指○○。 | 一、相關規定 促參法第5條第2項規定,主辦機關指主辦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業務之機關,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二、說明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下稱促參)業務自 102年1月1日,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下稱工程會)移撥至「財政部」。 |
2.1.4 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指○○,係由主辦機關於○○年○○月○○日以○○字第○○號函授權/委託辦理等事項之機關。 | 一、相關規定 促參法第5條第2項、第3項規定,主辦機關依該法辦理之事項,得授權所屬機關(構)執行之。 主辦機關得經其上級機關核定,將依該法辦理之事項,委託其他政府機關執行之。 二、說明 (一) 如係由主辦機關自行辦理,未授權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者,本條刪除。 (二) 如係主辦機關授權所屬機關辦理時,應將「被委託機關」及「委託」等字刪除。 (三) 如係主辦機關委託辦理他機關辦理時,應將「被授權機關」及「授權」等字刪除。 (四) 如有授權執行或委託辦理時,參酌促參作業指引第3點及第4點提示,載明授權執行或委託辦理之事項,其內容包含:1.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可行性評估及先 期規劃。2.訂定公告招商相關文件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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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辦理公告及甄審。4.辦理議約、簽約、履約管理等事宜。如為委託辦理時,委託辦理之內容不得包含簽約事宜。 (五) 如有委託辦理時,應依促參法第5條第4項規定將委託事項及所依據之促參法第 5條第3項規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 報、新聞紙、或公開上網。 | |
2.1.5 甄審會:指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為審核本計畫申請案件,依促參法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下稱組織及評審辦法)所成立本計畫之甄審委員會(下稱甄審會)。 | 相關規定 一、促參法第44條第1項規定,主辦機關為審核申請案件,應設甄審委員會(下稱甄審會),按公共建設之目的,決定甄審標準,並就申請人提出之資料,依公平、公正原則,於評審期限內,擇優評定之。 二、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下稱組織及評審辦法)第2條規定,主辦機關為審核政府規劃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案件,應就個案成立甄審會。甄審會應於公告徵求民間參與前成立,並於完成甄審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三、組織及評審辦法第3條規定,甄審會之任務如下:(一)訂定或審定申請案件之甄審項目、甄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二)辦理申請案件之綜合評審。(三)辦理依促參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應由甄審會評定之事項。(四)協助主辦機關解釋與甄審 項目、甄審標準及評定結果有關之事項。 |
2.1.6 申請人:指依本招商文件規定向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申請參與本計畫之廠商,並依不同甄審作業階段,分別稱為合格申請人、入圍申請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 一、相關規定 促參法第43條規定,依前條規定參與公共建設之申請人,應於公告所定期限屆滿前,備妥資格文件、相關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其他公告規定資料,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二、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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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計畫主辦機關若未授權或委託他機關執行時,應將「(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刪除。 (二) 本計畫若未採分段評審或協商措施時, 應將「入圍申請人」刪除。 | |
2.1.7 合格申請人:指依本招商文件規定通過資格審查之申請人。 | 相關規定 組織及評審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資格審查時,由主辦機關依招商文件規定之資格條件,就申請人提送之文件,進行審查,選出合格 申請人。 |
2.1.8 入圍申請人:指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於甄審程序中採取分段評審時,由甄審會於綜合評審時就合格申請人提出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擇優選出3家以下之申請人。 入圍申請人:指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於甄審程序中採取協商機制時,由甄審會先進行初步評審,就合格申請人提出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依甄審標準,擇優選出3家以下之申請人。 | 一、相關規定 (一) 組織及評審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於採取分段評審時,甄審會得於綜合評審時就合格申請人所提出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擇優選出3家以下為入圍申請人,再進行綜合評審選出最優申請人,必要時得增選次優申請人。 (二) 組織及評審辦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於採取協商機制時,由甄審會先進行初步評審工作,就合格申請人提出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依第3條規定甄審標準,擇優選出3家以下為入圍申請人,再由甄審會與入圍申請人進行協商,並依入圍申請人重新遞送之投資計畫書選出最優申請人,必要時得增選次優申請人。 二、說明 (一) 主辦機關如未採分段審查或協商機制時,本條刪除。 (二) 主辦機關如採分段審查時,應將採協商機制辦理條文刪除。 (三) 主辦機關如採協商機制時,應將採分段 審查辦理條文刪除。 |
2.1.9 最優申請人:指依本招商文件規定通過資格 | 相關規定 組織及評審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綜合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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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綜合評審,經甄審會評定為最優申請案件之申請人。 | 時,由甄審會依招商文件規定之甄審項目、甄審標準及評定方式,就資格審查所選出之合格申請人所遞送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選出最優申請人,必要時得增選次優申 請人。 |
2.1.10 次優申請人:指依本招商文件規定通過資格審查、綜合評審,經甄審會評定為次優申請案件之申請人。 | 相關規定 一、促參法第45條第2項後段規定,最優申請人如於期限內無法補正者,主辦機關得決定由合格之次優申請人遞補簽約或重新依第42條規定公告接受申請。 二、組織及評審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綜合評審時,由甄審會依招商文件規定之甄審項目、甄審標準及評定方式,就資格審查所選出之合格申請人所遞送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選出最優申請人,必要 時得增選次優申請人。 |
2.1.11 民間機構: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其他經主辦機關核定之私法人,並與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簽訂參與本計畫公共建設之投資契約者。 | 一、相關規定 促參法第4條規定,所稱民間機構,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其他經主辦機關核定之私法人,並與主辦機關簽訂參與公共建設之投資契約者。 前項民間機構有政府、公營事業出資或捐助者,其出資或捐助不得超過該民間機構資本總額或財產總額20%。 第1項民間機構有外國人持股者,其持股比例之限制,主辦機關得視個案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不受其他法律有關外國人持股比例之限制。但涉及國家安全及能源自主之考量者,不在此限。 二、說明 民間機構須為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私法人。促參法並未要求最優申請人均須為促參個案新成立法人,以作 為簽約之民間機構,如招商文件並未要求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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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申請人須成立新法人,而最優申請人為單一法人,亦得以原法人直接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 | |
2.1.12 投資計畫書:指申請人依本招商文件提出參與本計畫所研擬之計畫內容。 | 一、相關規定 促參法第43條規定,依前條規定參與公共建設之申請人,應於公告所定期限屆滿前,備妥資格文件、相關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其他公告規定資料,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二、說明 投資計畫書為依促參法第43條須提出之相關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如有融資計畫時應檢附金融機構融資 意願書及其他公告規定資料。 |
2.1.13 投資執行計畫書:指最優申請人於接獲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通知後,將其所提出之投資計畫書依據議約結果及參酌甄審會之意見修正後,所提出經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同意之執行計畫。 | 說明 一、投資執行計畫書可於簽訂投資契約前提出或於簽訂投資契約後一定期間內提出。投資執行計畫書係民間機構所欲執行其投資計畫之規範,建議於投資契約簽訂前提出為宜。 二、行政院 98 年 10 月 27 日院臺交字第 0980096343號函復監察院高鐵糾正案之意見中認為,投資計畫書之重要內容,應於特許合約中予以規範,且投資計畫書應為特許合約之附件,以確保投資人承諾確實履行,主辦機關審查投資執行計畫書時,應詳細檢視與投資計畫書異同,必要時,應將投資計畫書列為契約附件。 三、依投資契約約定,民間機構於開始進行實際興建或營運前,應提出興建執行計畫書或營運執行計畫書,就細部之興建或營運事項予以規劃,建議投資執行計畫書對興建及營運原則予以規劃,並納 為投資契約文件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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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4 合作聯盟:指由兩個以上廠商,為申請參與本計畫所組成之合作團體。 | 說明 促參案件涉興建及營運,技術能力較為複雜,故允許二以上法人組成合作聯盟方式參與申請作業,但該合作聯盟成員不得同時為該案 其他申請人或其他合作聯盟成員。 |
2.1.15 協力廠商:指非申請人,但於申請階段替代申請人提出本計畫所需技術能力,並提出協力廠商承諾書,表達倘申請人評定為最優申請人後,願成為實際協助民間機構執行本計畫之廠商。 | 說明 一、促參案件涉興建及營運,技術能力較為複雜,如申請人無法組成具有所需技術團隊參與申請,可允許以特定廠商擔任協力廠商方式為之。協力廠商係下包商並非申請人成員,故可允許該協力廠商同時擔任該案其他申請人之協力廠商。 二、申請人如採用協力廠商實績作為申請人之技術能力資格證明文件,申請人於申請後不得變更該協力廠商,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應以具有不低於本招商文件所訂資格之協力廠商取代。前述變更如於簽訂投資契約前,應經甄審會同意,於簽訂投資契約後,應經主辦機關同 意方得為之。 |
2.1.16 投資契約:指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與民間機構就本計畫有關興建、營運等事項所簽訂之契約。 | 相關規定 促參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民間機構,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其他經主辦機關核定之私法人,並與主辦機關簽訂參與公共建設之 投資契約者。 |
2.1.17 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興建營運服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 | 一、相關規定 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8條規定,所稱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 二、說明 促參法對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申請人資格並未限制,參酌採購法第8條規定,將得申請 參與本計畫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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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統稱「廠商」。 | |
2.1.18 專業第三人: 指保險業為單一申請人時,於申請階段提出承諾書,表達倘申請人經評定為最優申請人後,願成為實際協助民間機構執行本計畫全部營運之履約輔助人。 申請人提出申請後如欲更換專業第三人時,除更換後之專業第三人應具備本招商文件第4.1.8條之技術能力資格及實績應不低於原申請時所具備者外,並應提出維持公共建設服務不中斷計畫等說明,經主辦機關 (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事前書面審核同意後始得為之。 專業第三人為自然人時,應依本招商文件第4.1.8條規定,為本計畫新設執行公司,該新設執行公司於投資契約簽訂後,承受該自然人於申請階段對本計畫之所有權利義務,並為履約階段之專業第三人。 | 一、相關規定 (一) 保險法第138條第3項前段規定,保險業不得兼營該法規定以外之業務。 (二) 促參法第51條第1項規定,民間機構依投資契約所取得之權利,除為第52條規定之改善計畫或第53條規定之適當措施所需,且經主辦機關同意者外,不得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 (三) 行政院秘書長102年5月30日院臺財字第 1020136070號函送之研商「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公共建設」會議結論: 1. 保險業資金投入公共建設,目前無須修法,依循促參法規範即可推動。 2. 保險業參與促參案之權利義務說明如下: (1) 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之權利義務,透過契約予以規範,民間機構負契約所定履約之責。 (2) 民間機構於前項契約中之營運責任,得經主辦機關同意,透過民間機構與受託或承租者之委託或租賃契約予以明確規範由該受託或承租者承擔。民間機構與受託或承租者之契約內容及權利義務,須納入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之契約中。 二、說明 (一) 保險業依保險法規定不得兼營其他業務,保險業為民間機構時,得結合專業第三人,透過民間機構與專業第三人之委託或租賃契約予以明確規範由該受託或承租者承擔全部營運事項。 (二) 該專業第三人係為履約輔助人,協助保 險業執行全部營運,投資契約所約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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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事項仍應由保險業執行,契約約定權利義務之主體仍為保險業。 (三) 保險業結合專業第三人參與時,保險業與專業第三人之資格、能力及配合方式須納入甄審項目,爰專業第三人更換時,應提出符合招商文件所訂資格及具有相當於原申請時實績之其他專業第三人人選,及提出維持公共建設服務不中斷計畫等說明,書面送交甲方書面同意。 (四) 申請階段,專業第三人為自然人,應依本招商文件第4.1.8.2條規定,於簽約時為本計畫新設執行公司,該新設執行公司於投資契約簽訂後,承受該自然人於申請階段對本計畫之所有權利義務,而 為履約階段之專業第三人。 | |
第2節 一般說明 | 說明 提醒申請人閱讀本招商文件應注意基本事項。 |
2.2.1 本招商文件為申請人提送投資計畫書及辦理其他後續事項之依據,對申請人所為規定或要求,除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於各階段之申請人、合格申請人、入圍申請人、最優申請人 及次優申請人。 | 說明 一、本招商文件為申請人參與本計畫依據,文件效力應適用至本計畫完成投資契約簽訂為止。 二、本計畫未採分段審查或協商機制時,「入 圍申請人」應刪除。 |
2.2.2 申請人應詳閱本招商文件,提送申請文件即表示已同意遵守本招商文件規定事項,除列入協商事項文件,申請人不得逾越本招商文件規定或提出任何附帶條件或但書(融資意願書除外)。違反者,以招商文件為準,超過、逾越招商文件規定部分視為無效。 | 一、相關規定 (一) 採購法第41條規定,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機關對於前項疑義處理,應於招標文件規定日期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必要時得公告之;其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 標及限制性招標得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 |
招商文件參考條款 | 相關規定及說明 |
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機關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亦同。 (二) 細則第54條規定,主辦機關於公告徵求民間參與後,變更或補充招商文件者,應於截止收件前辦理變更或補充公告,必要時延長截止收件期限。 二、說明 x招商文件為申請人參與本計畫依據,申請人如有任何疑義可於釋疑階段提出。疑義澄清後,如申請人提出申請文件,即表示接受 x招商文件所規範事項。 | |
2.2.3 申請人對本招商文件之內容應充分瞭解,若有疑義須澄清,應於招商公告規定期限內依規定方式提出。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所為之書面澄清視為本招商文件之一部分,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得視澄清內容之必要性,重新公告或酌予延長申請期限。 | 一、相關規定 (一) 採購法第41條規定,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機關對前項疑義之處理結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必要時得公告之;其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得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機關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亦同。 (二) 細則第54條規定,主辦機關於公告徵求民間參與後,變更或補充招商文件者,應於截止收件前辦理變更或補充公告,必要時延長截止收件期限。 二、說明 參酌採購法第41條規定,訂定申請人對本招商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商公告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向主辦機關提出。主辦機關之澄清視為對本招商文件有權解釋,並納為招 商文件一部分。 |
2.2.4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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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招商文件所用之章節標題僅為便於查閱之用,如與條文之意義、解釋或規定有衝突時,以條文為準。 | 為避免章節標題與條文內容有歧異造成誤解,申請人應以本招商文件條文內容為準。 |
2.2.5 本招商文件所提及之法令亦包括該等法令於本計畫公告後至申請截止日前之修訂內容。若該等法令有重大修正時,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應酌予延長申請期限。 | 相關規定 促參作業指引第27點提示,主辦機關辦理招商公告應審慎為之,公告後如有相關法令、都市計畫、區域計畫之變更或其他必要情形者,應於截止收件前辦理變更或補充公告, 必要時延長截止收件期限。 |
2.2.6 本招商文件所載之日期除另有註明者外,皆依日曆天計算,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等均計入。 | 說明 一、參酌採購法之採購契約要項有關履約期間計算規定,(一)以限期完成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計入。 (二)以日曆天計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是否計入,應於契約中明定。(三)以工作天計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不計入。 二、招商文件中有關日期之計算建議以日曆 天方式計算,並將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等均計入以資明確。 |
2.2.7 本招商文件未盡事項,悉依促參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說明 x計畫既係依促參法及相關法規辦理,如本招 商文件未有特別約定時,即應回歸促參法及各相關法規辦理。 |
2.2.8 不同申請人向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提出申請文件及相關資料文件,如有相同或類似情形,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得請申請人說明,但不就是否構成侵害智慧財產權為實質認定。如有爭議, 申請人應自行循司法途徑處理。 | 說明 是否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屬司法判斷範疇,主辦機關於辦理促參案件時無法逕予判斷,如認為不同申請人間之申請文件有相同或類似情形,可請該申請人說明。 |
第3章 計畫說明 | 說明 一、本章共3節,包含本計畫基本資料說明、興建或營運之特別要求及費用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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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參閱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資料填入相關說明。 | |
第1節 x計畫基本資料說明 | 說明 將本計畫基本資訊及主辦機關已完成相關研究資料,摘要提供予申請人參考。 |
3.1.1 本計畫公共建設設置依據為○○。 | 說明 一、填入本計畫經行政院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採取民間參與方式辦理相關文號資料。 二、請參閱可行性評估興辦目的與先期規劃 中公共建設目的說明資料填入。 |
3.1.2 本計畫公共建設採民間參與方式辦理擬達成之目標為○○。 | 一、相關規定 (一) 促參法第3條規定,公共建設係指供公眾使用且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 (二) 細則第26條規定,主辦機關辦理民間參與政府規劃之公共建設前,依促參法第6條之1進行可行性評估,應依公共建設促進公共利益具體項目、內容及欲達成之目標,以民間參與角度,就民間參與效益、市場、技術、財務、法律、土地取得、環境影響及公聽會提出之建議或反對意見等方面,審慎評估民間投資可行性,撰擬可行性評估報告。 (三) 促參作業指引第6點提示,主辦機關於辦 理促參案件各階段之作業,應確保公共利益及公眾使用權益。 二、說明 各項公共建設擬達成之公共利益其具體項目應依個案特性具體列入。例如: (一) 文教設施之住宿設施:核心功能、設施使用特定對象範圍、設施安全及經營等事項。 (二) 停車場:合理費率及調整機制設定、提供 停車位數量、場域安全性(消防相關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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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逃生空間、照明、監視器、緊急呼救設施、維生設備等數量及維護管理內容等要求)、智慧尋車系統及電子收費票證系統設置要求等。 (三) 運動中心:運動服務項目與設備數量及目標、年度運動專業人才培育成果指標 (如產學合作、專門領域培訓或競賽等)、年度設施使用率及其維護管理,場域安全性要求(包括緊急運動傷害救治 機制等)、合理費率訂定等。 | |
3.1.3 本計畫公共建設之類別為: 1. □交通建設 2. □共同管道 3. □環境污染防治設施 4. □污水下水道設施 5. □自來水設施 6. □水利設施 7. □衛生醫療設施 8. □社會福利設施 9. □勞工福利設施 10.□文教設施 11.□觀光遊憩設施 12.□電業設施 13.□公用氣體燃料設施 14.□運動設施 15.□公園綠地設施 16.□工業設施 17.□商業設施 18.□科技設施 19.□新市鎮開發 20.□農業設施 21.□政府廳舍設施 | 一、相關規定 促參法第3條第1項規定,所稱公共建設,指下列供公眾使用且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一)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三)污水下水道、自來水及水利設施。 (四)衛生醫療設施。(五)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六)文教設施。(七)觀光遊憩設施。 (八)電業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九)運動設施。(十)公園綠地設施。(十一)工業、商業及科技設施。(十二)新市鎮開發。 (十三)農業設施。(十四)政府廳舍設施。二、說明 (一) 依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內容載明本計畫係屬何種類別公共建設。 (二) 公共建設類別可為複數,即單一計畫可包含二類以上公共建設。如單一計畫包含交通建設及公園綠地設施。 |
3.1.4 | 一、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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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計畫公共建設項目為○○。 | 細則第2條至第22條。二、說明 (一) 依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內容載明本計畫屬何種公共建設項目。 (二) 公共建設項目可複數,如屬二類以上公共建設,應逐一將公共建設項目載明。如包含交通建設之纜車系統及觀光遊憩設 施之住宿、餐飲設施。 |
3.1.5 本計畫是否為重大公共建設,若是,則符合之標準為○○。 | 一、相關規定 (一) 促參法第3條第2項規定,所稱重大公共建設,指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之公共建設;其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二) 依促參法第3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 二、說明 x計畫是否屬重大公共建設,涉及民間機構得否適用促參法第3章規定之租稅優惠,應依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內容載明本計畫得否 予以認定重大公共建設,並載明適用標準。 |
3.1.6 本計畫之興建營運期間自: □本契約簽訂日 □○○年○○月○○日 □用地交付翌日起 □其他:(例如經主辦機關通知民間機構之翌日) 開始起算,共○○年。 本計畫是否辦理試營運: □是。 其中包括: 興建期間○○年 | 一、相關規定 (一) 細則第53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公告內容應載明公共建設之許可年限及簽約期限。 (二) 財政部 103 年 6 月 4 日 台 財 促 字 第 10325508250號函示略以,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下稱租金優惠辦法)規定,促參案件尚無得免收土地租金之規定,主辦機關無不收取租金之權限,仍應維持土地租金之計收名目。另促參案件財務計畫之評估,應就權利金及土地租金 分別估算,且權利金之設定應以支付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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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試營運期間○○日(週/月/年))營運期間○○年 雙方是否就試營運期間之權利義務另行議定: □是:如附件○。 □否 □否。 其中包括, 興建期間○○年營運期間○○年 但民間機構得於營運期間開始日前,提出試營運計畫,並經主辦機關同意後為之,雙方 並應另行議定試營運期間之權利義務。 | 額土地租金後始計收權利金。二、說明 (一) 若先期規劃階段,即認有於正式營運前先行試營運之需,即得增訂試營運期間。 (二) 倘因可歸責於民間機構,致無法於營運期間開始計算日前營運,營運期間起算後,土地租金及權利金之計算即應按營運期標準計收,以符租金優惠辦法規定及財政部 103 年 6 月 4 日台財促字第 10325508250號函意旨。 (三) 招商文件中未規定,但由民間機構向主辦機關申請試營運者,若主辦機關有其他權利義務要求,得另以附件約定。 |
3.1.7 本計畫用地範圍:○○(附件○)。 | 一、相關規定 促參法13條第1項規定,本章所稱公共建設所需用地,係指經主辦機關核定之公共建設整體計畫所需之用地,含公共建設、附屬設施及附屬事業所需用地。 二、說明 (一) 應包含計畫用地座落之縣市、地段、地號、面積、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權屬及公告時之公告地價等資料。 (二) 如有相關土地謄本、地籍圖或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等文件,建議以附件方式提供 申請人參考。 |
3.1.8 本計畫民間參與方式係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即BOT模式)。 | 一、相關規定 促參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方式包含民間機構投資新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 二、說明 依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內容載明本計畫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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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模式。 | |
3.1.9 本計畫是否屬公用事業: □否。 □是, 營運費率標準:○○。調整時機為:○○。 調整方式為:○○。 | 一、相關規定 (一) 促參法第49條規定,民間機構參與之公共建設屬公用事業者,得參照下列因素,於投資申請案財務計畫內擬訂營運費率標準、調整時機及方式:1.規劃、興建、營運及財務等成本支出。2.營運及附屬事業收入。3.營運年限。4.權利金之支付。 5.物價指數水準。 前項民間機構擬訂之營運費率標準、調整時機及方式,應於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前,經各該公用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定後,由主辦機關納入契約並公告之。 前項經核定之營運費率標準、調整時機及方式,於公共建設開始營運後如有修正必要,應經各該公用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定後,由主辦機關修正投資契約相關規定並公告之。 (二)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2條規定,以下 8類之事業屬公用事業:1.電燈、電力、及其他電氣事業。2.電車。3.市內電話。 4.自來水。5.煤氣。6.公共汽車及長途汽車。7.船舶運輸。8.航空運輸。 二、說明 公用事業並非僅限於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2條規定之8類,如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為公用事業,主辦 機關應於可行性評估中確認。 |
3.1.10 本計畫是否允許開發經營附屬事業: □是, □民間機構得於本計畫用地開發經營附屬事業,但不得違反本計畫用地土地使用 | 一、相關規定 (一) 促參法第13條規定,所稱公共建設所需用地,係指經主辦機關核定之公共建設整體計畫所需之用地,含公共建設、附屬 設施及附屬事業所需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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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管制之規定。 □民間機構除不得經營下列項目,得於本計畫用地開發經營附屬事業,但應遵守本計畫用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1.○○ 2.○○ □民間機構得開發經營「○○建設附屬事業使用容許項目」所訂之附屬事業。 □允許開發經營項目為:○○。 其所需土地使用期限為:○○。 對附屬事業規劃其他要求:○○。 □否。 | 前項用地取得如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主辦機關得報經行政院核准後,委託民間機構擬定都市計畫草案及辦理區段徵收開發業務。 第1項附屬事業之容許項目,由主辦機關會同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定之。附屬事業之經營,須經其他有關機關核准者,應由民間機構申請取得核准。 民間機構經營第1項附屬事業之收入,應計入公共建設整體財務收入。 (二) 細則34條規定,促參法第13條第1項所稱附屬設施,指附屬於公共建設之必要營運設施。所稱附屬事業,指民間機構於公共建設所需用地辦理公共建設及其附屬設施以外之開發經營事業。 前項附屬事業之開發經營,應以提高公共建設整體計畫財務可行性、增進公共服務品質或有效利用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為目的。 (三) 細則第52條第2項規定,先期規劃,應撰擬先期計畫書,依公共建設目的及民間參與方式,就擬由民間參與期間、環境影響評估與開發許可、土地取得、興建、營運、移轉、履約管理、財務計畫及風險配置等事項,審慎規劃並明定政府承諾與配合事項,必要時納入容許民間投資附屬事業範圍。 (四) 「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附屬事業規劃參考原則」第3點提示,主辦機關規劃附屬事業之開發經營,應以提高公共建設整體計畫財務可行性、增進公共服務品質或有效利用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為目的。第4點提示,主辦機關規 劃附屬事業之開發經營,應就財務自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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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公共服務品質完整性、土地整體利用效益性等因素審慎評估其對整體公共建設之影響,並確保公益性。 二、說明 (一) 主辦機關應審視附屬事業對公共建設本業影響,並應確保促參案件公益性。簽約後亦同。 (二) 附屬事業規劃,依促參法立法目的,係由主辦機關依公共建設性質及附屬事業差異性定之,主辦機關對個案規劃,得考慮兼顧社會觀感及個案需要為適當限制,並在招商文件敘明,但不宜過度限縮,以彰顯促參法引入民間創意立法目的。 (三) 促參法第13條第4項規定,附屬事業收入應計入公共建設整體財務收入,爰附屬事業屬公共建設之配套,其所需土地使 用期限不得逾越公共建設本業。 | |
3.1.11 是否須成立專案公司作為本計畫之民間機構 □是。 如為專案公司時,除投資契約另有約定,非經主辦機關事前書面同意,不得進行轉投資。 □否。 本計畫民間機構如非專案公司時,是否允許民間機構進行轉投資: □是, 其限制為:○○。 □否。 | 說明 一、促參法並無規範民間機構進行轉投資,如須限制,應於招商文件及投資契約中約定。 二、要求促參案件申請人以設立專案公司方式參與公共建設興建及營運,其目的係希望將民間機構與申請人財務風險分別獨立,避免互相影響,並期專案公司專注於本計畫經營,如允許民間機構進行轉投資,可能會使民間機構財務狀況較為複雜,亦有可能增加或降低該民間機構經營風險,故不應准許專案公司進行轉投資。 三、如未要求申請人應新設專案公司參與公共建設興建及營運,民間機構即為原申請人,進行轉投資屬該申請人經營自由, 無須因參與促參案件加以限制。如認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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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必要,應考量對申請人投資意願影響,並將限制於招商文件中載明。對轉投資不予限制者,得經由財務查核方式及營運績效評估機制掌握民間機構財務及 營運狀況。 | |
3.1.12 本計畫是否允許民間機構經營本計畫以外業務: □是, 其限制為:○○。 □否。 | 說明 一、 促參法中並無規範民間機構經營本計畫以外業務,主辦機關如考慮對民間機構經營本計畫以外業務加以限制,應於招商文件及投資契約中約定。 二、 要求促參案件申請人如以設立專案公司方式參與公共建設興建及營運,其目的係希望將民間機構與申請人財務風險分別獨立,避免互相影響,並期專案公司專注於本計畫經營,但如允許民間機構經營本計畫以外業務時,可能會使民間機構經營狀況較為複雜,造成資源稀釋、業務競爭,影響本計畫執行,故原則上不宜准許,惟在確保營運品質前提,允許民間機構進行契約以外其他業務經營,亦得使民間機構經驗回饋予社會相關性質事業,如同類型促參案件,得於取得主辦機關同意後辦理。准許經營契約以外業務者,得經由營運績效評估機制掌握民間機構營運狀況。 三、 如未要求申請人應新設專案公司參與 公共建設興建及營運,民間機構即為原申請人,進行本計畫以外業務原屬該申請人經營自由,無須因參與促參案件加以限制,應回歸公司法規定,主辦機關得經由財務查核方式掌握民間機構財 務狀況。 |
3.1.13 本計畫公共建設興建基本規範詳如本招商文 | 一、相關規定 細則第53條第2項規定,公告內容應載明公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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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之必要技術規範。 | 建設之基本規範。二、說明 (一) 公共建設使用主體為社會大眾,於促參案中該公共建設雖由民間經營,但主辦機關仍應對該公共建設興建及營運具有一定要求或規範,確保社會大眾權益。 (二) 主辦機關可參酌先期規劃興建規劃及營運規劃內容,列為本計畫中民間機構應 興建及營運公共建設之最低標準。 |
3.1.14 本計畫用地以何種方式提供民間機構使用: □以撥用方式取得或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原管有者: □出租。 □設定地上權。 □信託。 □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 □以徵收方式取得者: □聯合開發。 □委託開發。 □合作經營。 □出租。 □設定地上權。 □信託。 □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取得依據:○○。 提供民間機構使用之方式:○○。 | 一、相關規定 (一) 促參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為公有土地者,主辦機關得於辦理撥用後,訂定期限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使用,不受土地法第25條、國有財產法第28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其出租及設定地上權之租金,得予優惠。 (二) 促參法第16條第3項規定,主辦機關得於徵收計畫中載明辦理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開發、興建、營運,不受土地法第25條、國有財產法第28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三) 工程 會 93 年 1 月 13 日 工 程 技 字 第 09300016260號函示,促參法第15條及第 16條有關土地取得之規定,係公共建設所需用地土地取得多元方式之一,非為限制性之規定;主辦機關若依其他相關法令取得土地,其土地之取得、使用、收益及處分,仍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說明 (一) 主辦機關應於先期規劃中對土地取得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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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及交付民間機構使用方式予以規劃。 (二) 用地如依促參法規定方式取得者,得規劃以訂定期限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 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使用。 (三) 用地如非依促參法規定方式取得者,應將用地取得依據及得提供民間使用方式 公告。 | |
3.1.15 本計畫有關民間機構外國人持股比例是否有限制: □否。 □有, □其限制為○○%。 □其限制原為○○%,經行政院以○○號函核定為○○%。 | 一、相關規定 (一) 外國人投資條例第7條規定,下列事業禁止投資人投資:1.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之事業。2.法律禁止投資之事業。 (二) 促參法第4條第3項規定,第1項民間機構有外國人持股者,其持股比例之限制,主辦機關得視個案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不受其他法律有關外國人持股比例之限制。但涉國家安全及能源自主之考量者,不在此限。 (三)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16條規定,民營公用事業,不得加入外股或抵借外債。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呈准行政院特許者,不在此限。 二、說明 主辦機關應於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中,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及其他相關法規,檢視該公共建設是否屬禁止或限制外國投資人之業別,如屬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再考量是否開放外國人投資及開放外國人投資持股比例,如有受到相關限制者,可循促參法第4條第3項程序報行政院核定後 開放之。 |
3.1.16 | 一、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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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計畫是否開放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之投資人參與: □是, □否。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非承攬)公共建設項目規定。 二、說明 應依個案性質檢視是否符合開放陸資參與項目,並於招商文件載明。 |
3.1.17 本計畫屬民間機構所有之營運資產是否容許轉讓、出租或設定負擔: □不允許。 □經主辦機關同意允許,設定負擔之期間或其他條件:○○。 | 一、相關規定 (一) 促參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民間機構因興建、營運所取得之營運資產、設備,非經主辦機關同意,不得轉讓、出租或設定負擔。 (二) 細則64條規定,促參法第51條第2項所稱民間機構因興建、營運所取得之營運資產、設備,指民間機構於興建營運期間內,因興建營運公共建設所取得及為繼續經營公共建設所必要之資產及設備。前項營運資產、設備,於不影響公共建設之正常運作,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主辦機關得同意其轉讓、出租或設定負擔:1.依投資契約規定,無需移轉予政府者。2.依投資契約規定,需於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予政府者,得依投資契約規定於移轉期限屆滿前,在不影響期滿移轉下,附條件准予轉讓;其出租或設定負擔之期間,以經營許可期限為限;其設定負擔,應訂有償債計畫或設立償債基金辦法。 二、說明 (一) 營運資產屬主辦機關所有部分,其處分應受國有財產法或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限制,非投資契約得以約定事項,本條文係以營運資產屬於民間機構所有者為約定對象。 (二) 屬民間機構所有之營運資產是否容許設 定負擔,得由主辦機關依細則第64條規 |
招商文件參考條款 | 相關規定及說明 |
定及個案同意之。為避免民間機構有錯誤認知,招商文件應載明是否同意轉讓、出租或設定負擔。 | |
第2節 興建或營運之特別要求 | 一、相關規定 促參作業指引第57點提示,促參案件如涉及環境影響評估、土地使用管制調整、水土保持計畫、開發許可、文化資產等之審查,主辦機關得審酌辦理時程及影響,並視需要考量是否先行辦理相關作業並經審查通過後,再公告徵求民間參與。 前項相關計畫之開發單位及文件提送義務人,應於招商文件及投資契約載明。 二、說明 x計畫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非都市土地分區變更或用地變更編定、申請開發許可、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等相關作業,與申請人整體規劃具有密切關係,應於此處特別告 知。 |
3.2.1 本計畫是否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否。 □是, □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已辦理完成,相關資料如附件。 □民間機構應自行辦理,辦理前述作業之主管機關為○○。 | 一、相關規定 (一) 促參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共建設所需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主辦機關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 27條規定辦理迅行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主辦機關應協調區域計畫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令辦理變更。 (二) 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1.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2.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3.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4.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 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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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說明 (一) 主辦機關於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作業已就是否辦理都市計畫變更進行研究,應將研究結果明確告知申請人。 (二) 應訂明申請單位及文件提送義務人。 (三) 如已辦理完成都市計畫變更,申請人欲調整都市計畫變更內容,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准駁與否及相關時程風險應由申請 人負擔。 | |
3.2.2 本計畫是否須辦理非都市土地分區變更或用地變更編定: □否。 □是, □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已辦理完成,相關資料如附件。 □民間機構應自行辦理,辦理前述作業之主管機關為○○。 | 一、相關規定 (一) 促參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共建設所需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主辦機關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 27條規定辦理迅行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主辦機關應協調區域計畫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令辦理變更。 (二) 區域計畫法第13條規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定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每5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隨時檢討變更之:1.發生或避免重大災害。2.興辦重大開發或建設事業。3.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之建議。 二、說明 (一) 主辦機關於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作業已就是否辦理非都市土地分區變更或用地變更編定進行研究,應將研究結果明確告知申請人。 (二) 應訂明申請單位及文件提送義務人。 (三) 如已辦理完成非都市土地分區變更或用地變更編定,申請人如欲調整非都市土地分區變更或用地變更編定內容,非都市土地分區變更或用地變更編定之主管 機關准駁與否及相關時程風險應由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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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負擔。 | |
3.2.3 本計畫是否須取得開發許可或使用許可: □否。 □是, □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已辦理完成,相關資料如附件。 □民間機構應自行辦理,辦理前述作業之 主管機關為○○。 | 說明 一、主辦機關於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作業已對是否須取得開發許可或使用許可進行研究,應將研究結果明確告知申請人。 二、應訂明申請單位及文件提送義務人。 三、如已取得開發許可或使用許可,申請人 欲調整許可內容時,建築主管機關准駁 與否及相關時程風險應由申請人負擔。 |
3.2.4 本計畫是否須辦理水土保持作業: □否。 □是, □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已辦理完成,相關資料如附件。 □民間機構應自行辦理,辦理前述作業之主管機關為○○。 | 說明 一、主辦機關於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作業已對須否辦理水土保持作業進行研究,應將研究結果明確告知申請人。 二、應訂明申請單位及文件提送義務人。 三、如已辦理完成水土保持作業,申請人如 欲調整水土保計畫內容時,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准駁與否及相關時程風險應由申 請人負擔。 |
3.2.5 本計畫是否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否。 □是, □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已辦理完成,相關資料如附件。 □民間機構應自行辦理,辦理前述作業之主管機關為○○。 □共同辦理。 | 一、相關規定 103年7月31日促參投資平臺第34次會議結論: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促參案件環境影響評估(下稱環評)之開發單位可為主辦機關、民間機構或由主辦機關共列。至個案應由何者擔任開發單位及何時辦理環評,建議主辦機關參酌下列原則審慎評估: (一) 民間依促參法第46條自行規劃申請參與案件,由民間機構擔任開發單位,並於簽約後辦理環評相關作業。 (二) 依促參法第42條由政府規劃公告徵求民間參與案件,如開發行為未涉及用(土)地變更者,原則由民間機構擔任開發單位;倘開發行為涉及用(土)地變更者,建議規 劃階段由主辦機關擔任開發單位,並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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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前完成用地變更及環評作業,俟招商簽約後,再行變更開發單位為民間機構(或共列開發單位),以踐行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 (三) 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共列為開發單位時,雙方均應確實依照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辦理,並負連帶責任。 (四) 民間機構擔任開發單位時,主辦機關於環評審查過程亦應適時參與,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二、說明 (一) 主辦機關於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作業已就是否須辦理環評進行研究,應將研究結果明確告知申請人。 (二) 應訂明申請單位及文件提送義務人。 (三) 如已辦理環評,申請人欲調整相關內容 時,環評主管機關准駁與否以及相關時程之風險應由申請人負擔。 | |
3.2.6 本計畫是否須辦理樹木保護計畫: □否。 □是, □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已辦理完成,相關資料如附件。 □民間機構應自行辦理,辦理前述作業之主管機關為○○。 | 說明 一、主辦機關於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作業已依各地方政府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辦理樹木保護計畫進行研究,應將研究結果明確告知申請人。 二、應訂明申請單位及文件提送義務人。 三、如已辦理樹木保護計畫,申請人欲調整 相關內容時,地方主管機關准駁與否及 相關時程風險應由申請人負擔。 |
3.2.7 本計畫範圍是否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提報審議之事項: □否。 □是, □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已 | 說明 一、主辦機關於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作業已就是否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提報審議進行研究,應將研究結果明確告知申請人。 二、應訂明申請單位及文件提送義務人。 |
招商文件參考條款 | 相關規定及說明 |
辦理完成,相關資料如附件。 □民間機構應自行辦理,辦理前述作業之主管機關為○○。 | 三、如已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辦理提報審議,申請人欲調整相關內容時,文化主管機關准駁與否及相關時程風險應由申請人負 擔。 |
3.2.8 本計畫是否須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取得同意: □否。 □是, □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已辦理完成,相關資料如附件。 □民間機構應自行辦理,辦理前述作業之主管機關為○○。 | 一、相關規定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xx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二、說明 (一) 主辦機關於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作業已就是否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取得同意進行研究,應將研究結果明確告知申請人。 (二) 應訂明申請單位及文件提送義務人。 (三) 如已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取得同意,申請人欲調整相關內容致須重新辦理時,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與否及相關時程風險應 由申請人負擔。 |
3.2.9 本計畫是否須辦都市設計許可審議: □否。 □是, □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已辦理完成,相關資料如附件。 □民間機構應自行辦理,辦理前述作業之主管機關為○○。 | 說明 一、主辦機關於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作業已就須否辦理都市設計及土地開發許可審議進行研究,應將研究結果明確告知申請人。 二、應訂明申請單位及文件提送義務人。 三、如已辦理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申請人欲 調整其內容時,都市設計主管機關准駁 與否及相關時程風險應由申請人負擔。 |
3.2.10 本計畫是否應設置公共藝術: □否。 □是, □設置公共藝術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 一、相關規定 (一)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環境。但其價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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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整。 □設置公共藝術之價值為本計畫建物工程造價之○○%。 □本計畫公共藝術設置之方式為: □由民間機構自行辦理。 □將公共藝術經費之全部交由該基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辦理公共藝術有關事宜。 | 規定,本條例第9條第2項所稱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指計畫預算總金額在新臺幣 (下同)5億元以上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興辦或依法核准由民間機構參與投資興辦之公共工程。 (二)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5條規定,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預算在30萬元以下者,興辦機關得逕行辦理公共藝術教育推廣事宜或交由該基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辦理公共藝術有關事宜。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預算逾30萬元者,興辦機關經審議會審核同意後,得將公共藝術經費之全部或部分交由該基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辦理公共藝術有關事宜。 二、說明 (一) 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規定,於計畫金額超過5億元以上案件,主辦機關應於招商文件及投資契約明訂民間機構應依法設置公共藝術,且對該公共藝術設置之金額或價值應予規範。 (二) 設置方式應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及各縣 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
3.2.11 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是否要求民間機構興建之建築物應取得綠建築標章或其他標章(例如智慧建築標章): □否。 □是。 | 一、相關規定 (一) 內政部營建署(下稱營建署)97年7月23日營署建管字第0972912210號函,建築法第6條所稱之公有建築物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自治團體及具有紀念性之建築物,於以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式興建之建築物,因使用、產權性質不一,是否屬建築法第6條所稱之公有建築物,須由主辦機關依各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 方式而定。如認為須依公有建築物相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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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辦理時,應於招商或契約文件內載明公有建築物須依相關法令程序規定申請或規劃設計等應辦事項。 (二) 行政院 105 年 3 月 15 日院臺建字第 10500l0894號函檢附「永續智慧城市一智慧綠建築與社區推動方案( 修正核定本)」,主要內容為: 公有新建建築物之總工程建造經費達5仟萬元以上者,建築工程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時,應同時檢附合格級以上候選綠建築證書(如要求高於合格級等級時,應於招標文件中明確規範),工程契約約定由施工廠商負責取得綠建築標章者,於工程驗收合格並取得合格級以上綠建築標章後,始得發給結算驗收證明書。但工程驗收合格而未能取得綠建築標章,其經機關確認非可歸責於廠商者,經其上級主管機關同意後,仍得發給結算驗收證明書,惟綠建築標章仍應於驗收完成後1年內取得。但屬國家機密之建築物得免依本項規定辦理。 總工程建造經費未達5仟萬元者,應通過 日常節能與水資源2項指標,得採建築師自主檢查方式辦理,工程主辦機關並應於契約明訂必要時得委請各地建築師公會、內政部指定之綠建築標章評定專業機構或其他方式,於填發結算驗收證明書前完成確認。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依本項規定辦理: l.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98條第3款規定免檢討建築物節約能源者。 2.建築物僅具有頂蓋、樑柱,而無外牆或外牆開口面積合計大於總立面面積2/3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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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築法第7條規定之雜項工作物。 4.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500㎡以下者。 5.屬國家機密之建築物。 6.其他經內政部認定無須辦理評估者。公有新建建築物之總工程建造經費達2億元以上,且建築使用類組符合「公有建築物申請智慧建築標章適用範圍表」規定者,除應符合前項候選綠建築證書及綠建築標章之取得要求外,建築工程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時,應同時檢附合格級以上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如要求高於合格級等級時,應於招標文件中明確規範),工程契約約定由施工廠商負責取得智慧建築標章者,於工程驗收合格並取得合格級以上智慧建築標章後,始得發給結算驗收證明書。但工程驗收合格而未能取得智慧建築標章,其經機關確認非可歸責於廠商者,經其上級主管機關同意後,仍得發給結算驗收證明書,惟智慧建築標章仍應於驗收完成後後一年內取得;但屬國家機密之建築物得免依本項規定辦理。 二、說明 BOT案營運期間,公共建設非為公有建築物,主辦機關可依投資契約約定要求民間機構興建建物應取得綠建築標章、候選綠建築證書或其他標章(例如智慧建築標章)。但相關興建費用應於先期規劃或權利金收取機制考 量。 | |
3.2.12 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是否要求民間機構應比照公有建築物加倍設置停車空間: □否。 | 說明 一、 營建署97 年7 月23 日營署建管字第 0972912210號函,建築法第6條所稱之公有建築物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 自治團體及具有紀念性之建築物,於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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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式興建之建築物,因使用、產權性質不一,是否屬建築法第6條所稱之公有建築物,須由主辦機關依各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方式而定。如認為須依公有建築物相關規定辦理時,應於招商或契約文件內載明公有建築物須依相關法令程序規定申請或規劃設計等應辦事項。 二、 BOT案營運期間,公共建設非為公有建築物,但主辦機關可依投資契約約定要求民間機構興建建物應比照公有建築物加倍設置停車空間。但相關興建費用 應於先期規劃或權利金收取機制考量。 |
3.2.13 本計畫於興建期間是否應設置技術士: □否。 □是。 | 一、相關規定 (一) 營造業法第33條規定,營造業承攬之工程,其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一定種類、比率或人數之技術士。前項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及應置技術士之種類、比率或人數,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二) 依營造業法第33條第2項授權,內政部與勞動部訂定發布「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之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數標準表」。 二、說明 符合營造業法第33條規定及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之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數標準表所定標準者,主辦機關應於招商文件 及投資契約訂明應依法置技術士。 |
3.2.14 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是否要求民間機構興建之建築物應裝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否。 | 一、相關規定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規定,政府於新建、改建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時,其工程條件符合再生能源設置條件者,優先裝置再生能 源發電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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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二、說明 主辦機關應依個案性質,評估工程條件是否符合再生能源設置條件,並要求建物應優先裝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但相關興建費用應 於先期規劃或權利金收取機制考量。 |
3.2.15 其餘興建營運要求請詳見本招商文件所附之投資契約草案。 | 說明 其餘較細節興建營運要求無法一一說明,可請申請人參照投資契約草案相關內容。 |
第3節 費用負擔 | |
3.3.1 土地租金 x計畫土地如依促參法規定提供民間使用,其租金收取是否依簽約時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下稱租金優惠辦法)規定辦理: □是, 是否再依租金優惠辦法提供土地租金酌減: □是,酌減(數額或方式)為:○○。 □否。 □否。本計畫土地非依促參法規定方式取得,租金收取數額或計算方式為○○;租金收取方式為○○。 本計畫土地租金是否需依法繳納營業稅: □是,應由何者負擔: □主辦機關 □民間機構,並應於繳納土地租金時,一併外加繳納予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 □否。 | 一、相關規定 (一) 促參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為公有土地者,主辦機關得於辦理撥用後,訂定期限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使用,不受土地法第25條、國有財產法第28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其出租及設定地上權之租金,得予優惠。 (二) 租金優惠辦法第2條規定,公有土地之租金依下列規定計算之:1.興建期間:按該土地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其他費用計收租金。2.營運期間:按國有出租基地租金計收標準六折計收,但每年租金漲幅相較前一年度漲幅以百分之六為上限。3.同一宗土地,一部屬興建期間,一部已開始營運者,其租金按二者實際占用土地比例或地上建築物樓地板面積比例計收。 依前項第2款、第3款計收之租金不足支付土地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其他費用者,應改按所應繳納之稅費計收租金。依第1項或前項計收之租金,於經主辦機關評估財務計畫,確有造成公共建設自 償能力不足情事者,得酌予減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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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租金優惠辦法第3條規定,已依其他法令規定優惠計收租金者,不得依該辦法規定優惠租金。 (四)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1.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2. 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3. 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4. 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5. 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五) 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第14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不在其內。 前項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貨物,其銷售額應加計貨物稅額、菸酒稅額或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在內。 (六) 財政部 103 年 9 月 22 日台財促字第 10300664920號函,依租金優惠辦法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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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勞務之租金收入,屬營業稅法第3條及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範圍,營業人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訂價內含營業稅,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促參案件所收取土地租金,依法應繳納營業稅者,應納入財務規劃及投資契約規範,倘未規範而產生爭議,請本於公平合理及誠實信用原則,依投資契約爭議處理約定妥處。 二、說明 (一) 依促參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方式取得之公共建設用地始有租金優惠辦法之適用。如主辦機關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用地,其土地租金計收不適用租金優惠辦法規定,須依其他法令另定收取數額或計算方式。 (二) 促參案土地租金計收係以「公共建設所需用土地」,而非「實際使用面積」(即建物投影面積)為範圍,「公共建設所需用地」依促參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係指經主辦機關核定之公共建設整體計畫所需之用地,含公共建設、附屬設施及附屬事業所需用地。投資契約應以公共建設整體計畫所需用地範圍計算土地租金。 (三) 主辦機關應先確認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範圍,如屬主辦機關委由民間機構代為管理維護或認養範圍,非屬公共建設所需用地者,得與民間機構就代管事項另行 約定或列為回饋事項,不計收土地租金。 | |
3.3.2 權利金 x計畫是否收取開發權利金: □是, 其數額為○○元。收取方式為○○。 □否。 | 一、相關規定 (一)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權利金定及調整參考原則第2點提示,依促參法辦理之個案,其核心價值為提升公共服務水準,主辦機關基於推動促參案政策 目標,秉持風險分攤、利潤共享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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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計畫是否收取營運權利金: □是 其數額或計算公式為○○。收取方式為○○。 □否。 本計畫收取之權利金是否需繳納營業稅: □是,應由何者負擔: □主辦機關 □民間機構,並應於繳納權利金時,一併外加繳納予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 □否。 | 視個案財務可行性,衡酌是否收取權利金,並不以收取權利金為促參案推動目的。促參案倘經評估後無收取權利金空間,可採納民間機構提供之公益措施,以符合政策目的需求,並維公共利益及兼顧社會觀感。 (二) 財政部79年4月25日台財稅第780450746號函,政府機關如將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列為單位預算,且該預算之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准予免徵營業稅;收入未全數解繳公庫,僅以盈餘繳庫者,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爰政府機關及學校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該銷售行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除符合免徵營業稅規定外,應依上開規定課徵營業稅。 二、說明 (一) 權利金包含開發權利金與營運權利金,開發權利金可一次收取或分期收取,營運權利金收取方式為1.固定百分比:經營權利金依每年總營收百分比收取。2.固定金額:每年收取固定額度的經營權利金。 3.變動百分比:權利金佔總營收比例級距調整。4.變動金額:經營權利金額度逐年調整。 (二) 主辦機關應依先期規劃權利金收取項 目、方式及計算公式填入。 (三) 權利金勾否者,租金減收時,仍應規劃營運成果超出預期達一定程度時收取權利金機制。 (四) 若於規劃階段,即認有於正式營運前先行試營運之需,即得於契約期限內,增訂試營運期間權利金約定。 (五) 主辦機關收取之權利金應繳納營業稅 者,負擔該營業稅之主體應於招商文件 |
招商文件參考條款 | 相關規定及說明 |
及投資契約中明定。 | |
3.3.3 其他費用 x計畫將由民間機構負擔之稅捐、規費及費用為:○○。 例如: □地價稅 □房屋稅 □契稅 | 一、相關規定 (一) 土地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或田賦:1.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者。2.權屬不明者。3.無人管理者。4.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一般而言地價稅係以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但得申請由占有人代繳。 (二) 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房屋稅向 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三) 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四) 財政部 95 年 1 月 17 日 台 財 稅 字 第 09504500720號函說明三、對於不動產本即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或房屋稅條例第14條規定之免稅要件,如民間機構依促參法第8條規定之方式介入使用 (興建、營運),並未影響其符合原免稅條件者,則因此時並無應改予課稅之特別規定,仍應有上述土地稅減免規則或房屋稅條例免稅規定之適用;惟如因民間機構之介入使用,致受影響而不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或房屋稅條例所規定之免稅要件,即應無上述稅法免稅之適用。說明四、至於有無前述受影響而不符上述稅法規定之免稅要件,則應依具體個 案之情形(參與公共建設之方式、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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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歸屬、事業之主體性質、有無委託經營關係、原持有土地或房屋使用情形及所擬適用之免稅條款等)而定。 二、說明 (一) 主辦機關認須由民間機構代繳地價稅者,或民間機構應繳納契稅者,應於招商文件及投資契約中載明。 (二) 個案中如有要求民間機構負擔以主辦機關為納稅義務人之地價稅、辦理地政登記之規費、辦理公證之公證費等,應於招商文件及投資契約中載明。 (三) 如因民間機構之介入使用,致公共建設所在不動產受影響而不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或房屋稅條例所規定之免稅要件, 即應依法納稅。 | |
第4章 申請作業規定 | 說明 本章共5節,包含申請人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申請程序、申請保證金、釋疑及回 覆、異議、申訴及檢舉。 |
第1節 申請人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 | 說明 包含申請人資格要求、該相關證明文件之種類及相關規定。 |
4.1.1 本計畫除以單一廠商參加申請,是否允許多數廠商以合作聯盟方式參與本計畫之申請。 □是,合作聯盟之成員是否有上限: □是,上限為○○家。 □否。 □否。 | 說明 促參案涉公共建設興建及營運,較複雜,多數個案主辦機關允許多家廠商以組成合作聯盟方式申請。 |
4.1.2 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其成員應包含授權代表與一般成員,並分別指明之,且於申請階段其成員不得變更。合作聯盟成員不得為 x計畫之其他申請人或為其他申請人之協力 | 說明 一、 為避免各申請人間不競爭,致主辦機關無法獲得較優之規劃案,採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其成員應不得為其他申請人, 亦不得為其他申請人之協力廠商。 |
招商文件參考條款 | 相關規定及說明 |
廠商。本計畫要求申請人應提供資格文件,合作聯盟每一成員均應提出。 | 二、 合作聯盟成員須區分為授權代表與一般成員,並以授權代表為申請作業之全權代表。 |
4.1.3 申請人之基本資格要求如下: 1.允許單一廠商方式申請者,申請人應為以下之一: □依我國公司法成立之公司。 □外國公司。 □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所規定之投資人。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非法人之機構或團體。 □其他:○○。 2.允許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其成員應為以下之一: □依我國公司法成立之公司。 □外國公司。 □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所規定之投資人。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自然人。 □非法人之機構或團體。 □其他:○○。 | 說明 一、促參法對於申請人資格未限制,僅要求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應為依我國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其他經主辦機關核定之私法人,爰得允許公司或法人外之自然人、機構或團體參與申請。 二、申請人基本資格應就計畫性質,對本國公司、外國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自然人、非法人之機構或團體加以約定。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投資行為多須取得主管機關同意,如擬允許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擔任申請人,應提醒遵循。 三、如允許陸資參加,須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非承攬)公共建設項目等規定,檢視是否開放陸資投資。 四、如允許在臺設有分公司之外國公司、或陸資投資人擔任申請人,宜注意備標期間之訂定不宜過短,以免外國公司、或陸資投資人未及完成分公司之設立或認許 程序。 |
4.1.4 申請人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必要之同意或許可始得參與促參案件者,申請人應檢附其已取得相關同意或許可之證明,若尚未取得者,應出具附件○之聲明書,並承諾一旦申請人經擇定為最優申請人時,應於投資契約簽訂前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或其他必要之同意或許可。 | 一、相關規定 (一) 保險法第146條之5第1項規定,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核准應具備之文件、程序、運用或投資之範圍、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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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為單一保險業時,依保險法相關規定取得同意或許可始得參與促參案件者,申請人應檢附其已取得相關同意或許可之證明。 | 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下稱投資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保險業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申請,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15工作日內,未表示反對、要求補件或說明者,視為已核准。 前項申請經主管機關要求補件或說明者,主管機關自補件資料或說明書件送達之次日起15工作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 (三) 投資管理辦法第10條第3項及第4 項規定,被投資對象為依促參法辦理之案件,除被投資對象為有限合夥事業者外,符合下列投資金額及條件者,得逕為辦理投資。但仍應備具前條第1項文件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 1. 保險業對同一案件投資總額在0億元以下及該保險業業主權益10%以下者,且符合下列條件: (1) 該保險業最近一期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應符合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1項規定。 (2) 該投資案件於投資前提具前條規定之書件報經董(理)事會決議通過。 2. 保險業對同一案件投資總額在50億元以下及該保險業業主權益10%以下者,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該保險業財務條件、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符合下列條件者: A. 該保險業最近一期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及最近二年度之自有資本與風 險資本比率平均值達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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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B. 該投資案件於投資前提具前條規定之書件報經董 (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決議通過。 C. 除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外,已設置獨立董事;另除金融控股公司持有發行全部股份之保險業外,並已設置審計委員會。 D. 最近一年執行各種資金運用作業內部控制處理程序無重大缺失,或缺失事項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E. 最近一年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計達 300萬元以上者。但違反情事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2) 該投資案件符合保險業同業公會依其所訂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之財務標準與投資案件主辦機關保證或風險分擔及爭議處理機制之條件,且符合下列條件: A. 該保險業最近一期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應符合保險法第143條之4 第1項規定。 B. 該投資案件於投資前提具前條規定之書件報經董 (理)事會決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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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依促參法辦理之投資,其投資總額,係指保險業依投資契約約定,應支付權利金、興建成本及租金之全部總金額。 二、說明 (一) 申請人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他必要之同意或許可始得參與促參案件者 (例如保險業、學校組織、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等),至遲應於經擇定為最優申請人後,簽訂投資契約前,檢附其已取得相關同意或許可之證明。若在申請階段尚未取得,應出具聲明書承諾之。 (二) 依保險法及投資管理辦法,申請人為保險業時,應於申請階段依投資管理辦法 之規定,取得主管機關之核准。 | |
4.1.5 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 1. 屬依我國公司法成立之公司或經認許之外國公司者:本計畫申請截止日前○○個月內經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抄錄資料。 2. 屬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許可文書及法院核發之法人登記證書(以上文件如有變更登記者,以最近一次變更登記內容為準)。 3. 屬非法人之機構或團體者:當地稅務機關核發之稅籍證明文件。 4. 其他:證明文件為○○。 | 說明 一、相關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應要求以最近由主管機關核發之文件為準,以免資料異動。 二、如允許未經認許之外國公司參與申請,應注意外國公司相關資格審查,及國外法規與我國不同,部分我國公司得提出之證明文件,依照外國公司法令可能無法提出(如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業稅繳稅證明)。 |
4.1.6 申請人財務資格要求如下: 1. 以單一廠商方式申請者,應符合以下財務資格之全部: □公司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元。 □保險業結合專業第三人時,其最近○○年公司資本適足率不低於○○。 □最近○○年公司淨值不低於○○。 | 說明 一、主辦機關訂定財務能力基本資格時應考量是否有妨礙公平之虞,避免外界質疑。 二、一般案件財務基本能力僅包含申請人之實收資本額、淨值或負債比,主辦機關應視個案情形決定。 三、主辦機關考量實收資本額時,得參考民 間機構設立與興建初期所需費用及興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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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年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最近○○年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淨值○○倍。但銀行、保險等金融事業,不在此限。 □依法定期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於最近○○年內無退票紀錄。 □其他:○○。 2. 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該聯盟之授權代表應全部符合以下之財務資格: □公司實收資本額或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之財產不得低於○○元。 □最近○○年公司淨值不低於○○。 □最近○○年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最近○○年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淨值○○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或銀行、保險等金融事業,不在此限。 □依法定期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於最近○○年內無退票紀錄。 □其他:○○。 3. 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該聯盟之一般成員應全部符合以下之財務資格: □公司實收資本額或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之財產不得低於○○元。 □最近○○年公司淨值不低於 ○○。 □最近○○年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最近○○年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淨值○○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或銀行、保險等金融事業,不在此限。 □依法定期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於最近○○年內無退票紀錄。 □其他:○○。 | 成本(不含融資金額)決定。 四、基於保險法對於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下稱資本適足率)有所規定 (如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143條之5、第 143條之6及第149條等),爰明定保險業以單一申請人申請時應符合之財務資格為最近○○年公司資本適足率不低於○ ○。 五、淨值不低於○○元之標準可為計畫金額之一定比例或實收資本額。 六、主辦機關設定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時,應注意避免造成市場上獨家符合資格情形。 七、申請人應全部符合相關財務資格,如允許合作聯盟之授權代表或一般成員之財務資格有不同規範,應予明訂。 八、個案如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應另定聯盟一般成員財務資格。 九、依法定期納營業稅及所得稅證明文件得以違章欠稅查復表代替。 |
4.1.7 申請人財務資格證明文件如下: 1. 最近○○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內 | 說明 一、申請人應提出財務能力基本資格證明文件、相關納稅文件及退票記錄等,證明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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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包括: □公司實收資本額或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之財產 □保險業結合專業第三人時,其資本適足率 □淨值 □流動資產 □流動負債 □總負債金額 □其他。 2. 依法定期納稅證明文件:最近○期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如為依法免納營業稅及營業事業所得稅者,應出具免繳稅證明。 3. 最近○○年內無退票記錄之證明文件:本計畫公告日以後向臺灣票據交換所或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之紀錄。 4. 其他:如○○。 | 財務能力。 二、應配合第4.1.6條財務資格要求,載明申請人應提出相對應之財務資格證明文件。 三、依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證明或認證外國文書,應驗明、比對文書上之簽字、鈐印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予以查證(下稱驗證),經確認無誤後,依第14條規定辦理之。但條約、國際慣例或其他法令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4.1.8 4.1.8.1 申請人技術能力要求及證明文件如下: 1. 申請人之技術能力:○○。 2. 應提送證明文件: □實績證明。 □完工證明。 □其他:○○。 3. 如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其成員之一部或總合具有前述1. 之全部技術能力者即可。 4.1.8.2 結合專業第三人 1.保險業結合專業第三人執行公共建設全部營運申請者,其專業第三人應具備資格為: □具有前述1.技術資格之全部。 | 說明 一、技術能力包含一定之興建或營運能力,應具有相關實績,始得判斷,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至少應有一成員具備技術能力。 二、如主辦機關要求技術能力為具有經營幾間以上客房之旅館或幾平方公尺以上之商場管理者,其相關實績證明可以委託經營契約證明。 三、如主辦機關要求技術能力為興建幾席以上座位之體育館者,其完工證明得以使用執照證明。 四、保險業結合專業第三人時,該專業第三人係為履約輔助人,協助保險業執行全部營運,並得以該專業第三人之實績代 替申請人技術資格能力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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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技術資格: ○○。 2.專業第三人為法人組織,於本投資契約簽約時,是否須新設執行公司協助民間機構執行本計畫: □否。 □是:專業第三人應就新設執行公司之持股不得低於○%,對新設執行公司具有實質控制力,且新設執行公司之代表人應由專業第三人指派之。 3.專業第三人為自然人,於本投資契約簽約時,應成立新設執行公司,該自然人就新設執行公司之持股不得低於○%,且應為新設執行公司之代表人。該新設執行公司於投資契約簽訂後,承受該自然人於申請階段對本計畫之所有權利x x,xxxxxxxxxxxx。 | x、xxxx,xxxxxxxxx,xx簽約時成立新設執行公司,該新設執行公司於投資契約簽訂後,承受該自然人於申請階段對本計畫所有權利義務,為履約階段之專業第三人。 六、專業第三人資格通常為甄審考量因素之一,為確保本計畫順利執行,考量允許專業第三人新設執行公司,於簽約後,徵求其他股東入股之必要性及合理性,應要求專業第三人發起人持股於營運期間內不得低於一定百分比。 |
4.1.9 申請人若未具有前述之技術能力,得邀請協力廠商從事本計畫興建、營運相關工作,並以該協力廠商之實績代替申請人技術能力要求。替代申請人出具技術能力證明文件之協力廠商應提出「協力廠商承諾書」,承諾:一旦申請人經評定為最優申請人,願接受申請人委託,從事本計畫興建、營運相關工作。申請人提出申請後如欲更換該協力廠商,更換後協力廠商之技術能力應不低於原協力廠商,並經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事前書面審核同意後始得為之。 如保險業結合專業第三人執行公共建設全部營運時,得邀請協力廠商從事本計畫之興建相關工作,並以該協力廠商之興建實績代替 申請人興建階段技術能力之要求。 | 說明 一、申請人未必具有主辦機關所要求之全部技術能力,得以相關協力廠商之技術能力代替。 二、協力廠商技術能力涉申請人參與本計畫之資格能力時,如允許申請人隨意更換協力廠商,恐導致實際興建營運團隊與參與申請團隊不一致情形。為避免發生此種情形,申請人欲更換協力廠商,應以技術能力不低於原協力廠商之廠商取代之,並應取得主辦機關事前書面同意。 三、保險業結合專業第三人執行公共建設全部營運時,得邀請協力廠商從事本計畫興建相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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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 申請人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均為影本,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視為不合格,並沒收申請保 證金。 | 說明 為避免影響申請人日常營運,申請人得以影本方式提出相關資格證明文件,但主辦機關仍保有正本審查權利。 |
4.1.11 資格證明文件之認證如下: 1. 出具證明者為中華民國政府所屬之機關時,其證明文件無須認證。 2. 出具證明者為中華民國之私人機構或個人時,其證明文件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3. 出具證明者為外國之政府機構時,其證明文件須經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 4. 出具證明者為外國私人機構或個人時,其證明文件須經該國公證機關公證或認證及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 5. 出具證明者為大陸之政府機構、私人機構或個人時,其證明文件須經大陸地區公證機關公證或認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6. 所有資格證明文件若非採用中文,須檢附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 一、相關規定 (一) 細則第50條規定,促參法第32條所稱外國金融機構,指經外國相關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融資或貸款業務之機構。 前項機構所提出之外國文書,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二)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規定,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另依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該文書須先在大陸當地涉臺公證處辦理公證,再向海基會申請驗證。 二、說明 主辦機關對於申請人所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之真實性無法逕予判斷,對同屬我國行政機關所核發之證明文件,可藉由行政機關間查詢確認。但對非屬我國行政機關者,僅得藉由 公證法之認證制度協助確認其真實性。 |
第2節 申請程序 | |
4.2.1 申請人應提送之申請文件包含: □申請書正本乙份,影本○○份。 □經認證之合作聯盟協議書正本乙份,影本 ○○份(保險業結合專業第三人及非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免附)。 □合作聯盟授權書(保險業結合專業第三人 | 說明 一、基本資格、財務資格及技術能力證明文件,屬資格證明文件,如有缺漏,應依組織及評審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辦理。 二、申請文件,如有不符程式或有疑義者,應依組織及評審辦法第17條第3項規定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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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非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免附)正本乙份,影本○○份。 □代理人委任書正本乙份,影本○○份。 □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份。 □財務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份。 □技術能力證明文件影本○○份。 □申請保證金繳交證明文件正本乙份。 □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正本乙份,影本○○份(無融資計畫者免附)。 □投資計畫書○○份。 □協力廠商承諾書(無則免附)。 □經認證之專業第三人承諾書正本乙份,影本○○份。 □興建期協力廠商承諾書(無則免附)。 □其他:○○。 | 三、資格文件外之申請文件如有欠缺,應依本招商文件規定辦理。 四、替代申請人(保險業)出具技術能力證明文件之專業第三人及協力廠商應提出承諾書,承諾一旦申請人經評定為最優申請人,願接受申請人委託,從事本計畫之興建、營運相關工作。 |
4.2.2 第4.2.1條所稱合作聯盟協議書係指申請人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時應提出之文件,其內容應包含合作聯盟各成員之分工、權利及義務、專案公司之持股比例。其有效期間至少應持續至完成投資契約簽訂之日止,且不得以任何事由使協議內容失其效力。合作聯盟各成員於協議書有效期間應負共同連帶履行之責任。協議書內容非經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 被委託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 |
4.2.3 第4.2.1條所稱合作聯盟授權書係指申請人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時應提出之文件,其內容為指定授權代表,作為合作聯盟申請人於申 請期間之全權代表。 | |
4.2.4 第4.2.1條所稱代理人委任書係指申請人應指定一自然人為代理人,代理本計畫申請作業 相關事宜,相關申請作業文件得由該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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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之。 | |
4.2.5 申請人應依本招商文件規定提出申請文件,密封後提出申請。封套外部xxx申請人名稱、地址及本計畫案號或名稱,申請文件須於○ ○年○○月○○日○○時○○分前,以郵遞 或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 | |
4.2.6 本計畫是否擇優補貼申請人申請文件製作費用: □否。 □是,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對審核達○○分以上或名次為第○○名之民間申請人分別提供○○元整,補貼申請 文件製作費用。 | 說明 有補貼申請人申請文件製作費用情形者,主辦機關應依預算法規定編列預算始得辦理。 |
第3節 申請保證金 | |
4.3.1 本計畫之申請保證金金額為○○元。 | 說明 由主辦機關依實際需求,考量申請人無故不參與評審、簽約,造成主辦機關重新辦理之 損失額度定之。 |
4.3.2 申請人可自行選定以下列之方式之一繳納申請保證金: □現金。 □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受款人為○ ○。 □保付支票,受款人為○○。 □郵政匯票,受款人為○○。 □政府公債。 □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其他:○○。 | 說明 申請保證金之繳納方式由主辦機關選定後,由申請人自行擇一辦理。 |
4.3.3 申請人欲以現金繳納申請保證金者,應於提 | 說明 申請人以現金方式繳納申請保證金者,為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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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申請文件前至○○處繳納,並以該收款單位出具之收據作為申請文件之申請保證金繳交證明文件。申請人如欲以現金以外之其他方式繳納申請保證金者,請附於申請文件中 一併繳納。 | 免主辦機關於資格審查時須逐一清點金額,建議請申請人先至特定單位繳納後以該單位發給收據作為申請保證金繳交證明文件。 |
4.3.4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申請保證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以偽造、變造文件參與申請。 □獲選為本計畫之最優申請人後,因可歸責於該申請人事由,未於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指定時間內完成議約或簽約。 □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或提供擔保。 □經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認定有影響本計畫甄審公平之違反法令行為。 | 一、相關規定 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 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 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三) 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 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五) 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六) 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七) 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 (八)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二、說明 參酌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及目前多數案件採用文字訂之。 |
4.3.5 申請人未入選時申請保證金之退還: 除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外,其他申請人應於接獲未入選通知後○○日後,洽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無息領回申請 保證金。 | 說明 申請人未入選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時,其繳交之申請保證金應儘速退還。 |
4.3.6 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申請保證金之退還: | 說明 一、申請人入選為最優申請人時,應負責與 主辦機關進行議約及簽訂投資契約。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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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應於民間機構繳納履約保證○○日後,洽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無息領回申請保證金。 2. 如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為民間機構時,得向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申請將申請保證金轉換為履約保證之一部分。 | 此之前如有4.3.4情事發生,將沒收申請保證金,爰明定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應於民間機構繳納履約保證○○日後,洽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無息領回申請保證金。 二、為簡化程序得同意最優或次優申請人將申請保證金轉換為履約保證之一部分。但如申請保證金係以現金以外方式繳交,主辦機關須特別注意有效期限,以 免申請保證金逾期失效。 |
第4節 釋疑及回覆 | |
4.4.1 對本招商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年○ ○月○○日○○時○○分前,以書面向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請求釋疑。 | 一、相關規定 採購法第41條規定,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機關對前項疑義之處理結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必要時得公告之;其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 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得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機關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亦同。 二、說明 參酌採購法第41條規定,明訂申請人得請求釋疑期間。 |
4.4.2 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之回覆應以書面為之,回覆之期限為○○年○○月 ○○日前。若涉及變更或補充本招商文件內容者,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 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截止收件期限。 | 相關規定 細則第54條規定,主辦機關於公告徵求民間參與後,變更或補充本招商文件內容者,應於截止收件前辦理變更或補充公告,必要時延長截止收件期限。 |
第5節 異議、申訴及檢舉 | |
4.5.1 依促參法第47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 | 相關規定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 |
招商文件參考條款 | 相關規定及說明 |
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規定,受理申請人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 | 規則(下稱爭議處理規則)第2條規定,參與公共建設之申請人對於主辦機關辦理由政府規劃公告徵求民間參與或由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申請及審核程序,認為違反促參法及有關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主辦機關提出異議:一、對公告徵求民間參與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之次日起等標期之2/3,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但不得少於10日。二、對申請及審核之過程、決定或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主辦機關通知或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其過程、決定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次日起30日。三、對甄審結果後,簽訂投資契約前之相關決定提出異議者,為接獲主辦機關通知或公告之次日起30日。 主辦機關依促參法第5條規定,將該法應辦理事項授權或委託機關辦理者,除公告徵求民間參與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被授權或被委 託機關為前項受理異議之機關。 |
4.5.2 依促參法第47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規定,受理申請人申訴之機關名稱為:財政部促參申訴審議會,其地址為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 | 相關規定 爭議處理規則第7條第1項規定,異議人對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主辦機關逾第5條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應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處理期限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促參法主管機關所設促參申訴審議會提出申 訴。 |
4.5.3 申請人於辦理申請、甄審、簽約、履約等過程中,如發現弊端或不法情事,可依據下列信箱,以書面記載檢舉人及被檢舉人姓名、年齡、住址、以及貪污瀆職事實與可供調查之資料或線索,提出檢舉。檢舉電話:○○。檢 舉電子信箱:○○。 | 說明 參酌採購法相關規定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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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投資計畫書主要內容及格式 | 說明 本章旨在提供申請人如何撰寫投資計畫書。 |
5.1 投資計畫書之內容至少應包含以下章節: □土地使用計畫。 □興建計畫。 □營運計畫 □財務計畫。 □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評估意見。 □專業第三人之工作項目及申請人監督管理機制。 □其他,如○○。 | 一、相關規定 (一) 促參法第43條規定,依該法第42條規定參與公共建設之申請人,應於公告所定期限屆滿前,備妥資格文件、相關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其他公告規定資料,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二) 細則第56條規定,申請人依促參法第43條及第46條規定提出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時,應一併提出金融機構對投資計畫書之評估意見,其評估意見得載明融資續作主要條件。 二、說明 (一) 投資計畫書之基本章節,依促參法第43條規定包含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與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評估意見,一般個案尚包含申請人簡介及團隊實績、移轉計畫、風險管理計畫、回饋計畫、希望主辦機關協助事項與對本計畫投資契約草案修正意見等。 (二) 保險業結合專業第三人時,該專業第三人係為履約輔助人,投資契約約定權利義務之主體仍為保險業,爰尚須包含保險業對專業第三人之工作項目及申請人 監督管理機制。 |
5.2 申請人如有建議事項,請另闢章節列入投資計畫書中說明。申請人不得以其建議事項為政府採納與否,作為撤銷參與本計畫申請、 簽約之事由。 | 說明 申請人如有需主辦機關對本計畫提供相關協助事項,應以專章明確表示需協助事項內容、時點及希望達成目標。 |
5.3 投資計畫書之格式以A4直式橫書為原則,圖 | 說明 參照目前公文寫作方式,投資計畫書撰寫應 |
招商文件參考條款 | 相關規定及說明 |
表部分得以A4橫式橫書或A3摺頁方式撰寫,並以雙面印刷為原則,於左側裝訂成冊。 | 以直式橫書為原則,如遇有圖表部分得以橫式橫書或A3摺頁方式撰寫。 |
5.4 任何筆誤修正處須清楚訂正,並加蓋申請人 (為合作聯盟者,其授權代表)之負責人印 章。 | 說明 為免投資計畫書中修訂部分造成誤解,申請人任何修訂之處均應由申請人於修訂處加蓋 印章。 |
5.5 申請文件使用文字,以中文為原則,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或其他語 文。 | 說明 為利主辦機關審查,除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均應以中文表述。 |
5.6 投資計畫書各頁均應標示章數及頁碼。 | 說明 投資計畫書應依序編訂頁碼,以免有文件脫 漏情形。 |
5.7 申請人應製作投資計畫書之摘要,說明投資計畫書各章節重要內容,且其頁數以A4規格 ○○頁為原則。 | 說明 投資計畫書內容龐雜,申請人應製作相關摘要,以利審查。 |
5.8 申請人所提送之投資計畫書是否返還: □不論甄審結果如何,均不返還。 □於完成甄審事宜後保留○份,其餘返還。 □其他:○○。 | 說明 主辦機關應對申請人提送之投資計畫書是否返還,作統一規定。 |
第6章 申請案件之評定方式及評審時程 | 說明 本章作業方式係依促參法第44條、組織及評審辦法規定制訂,以辦理甄審相關作業,期評選出符合本計畫之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促參法及相關法令辦 理。 |
第1節 資格審查 | |
6.1.1 資格文件審查時間為○○年○○月○○日○ ○時○○分,資格文件審查地點為○○,參加 資格文件審查之每一申請人人數限制為○○人。 |
招商文件參考條款 | 相關規定及說明 |
6.1.2 資格審查審查項目: □申請書。 □合作聯盟協議書(保險業結合專業第三人及非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免附)。 □經認證之合作聯盟授權書(保險業結合專業第三人及非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免附)。 □代理人委任書。 □申請人聲明書。 □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財務資格證明文件。 □技術資格證明文件。 □申請保證金繳交證明文件。 □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無融資計畫者免附)。 □投資計畫書。 □保險業結合專業第三人時,其專業第三人承諾書。 □協力廠商意願書(無則免附)。 □其他:○○。 | 一、相關規定 組織及評審辦法第17條規定,資格審查時,由主辦機關依招商文件規定之資格條件,就申請人提送之文件,進行審查,選出合格申請人。 申請人提送之資格文件缺漏,但其資格事實確實存在,主辦機關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件。第1項審查過程,主辦機關如認申請人所提送之相關文件不符程式或有疑義,除招商文件另有規定外,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提出說明。 申請人未依前2項通知期限辦理者,視為放棄該補件、補正或提出說明。 第1項資格審查結果,主辦機關應儘速通知申請人,最遲不得逾甄審會選出最優申請人或決議無法選出最優申請人之日時;對審查不合格者,並應敘明其原因。 二、說明 (一) 申請人所提送之基本資格、財務與技術能力證明文件屬資格證明文件。主辦機關應依組織及評審辦法第17條規定,辦理資格審查。 (二) 保險業結合專業第三人時,應備具專業 第三人承諾書。 |
6.1.3 資格文件係指法人資格證明文件、財務能力證明文件與技術能力證明文件,申請人提送之資格文件缺漏,但其資格事實確實存在,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件,申請人逾期未補件者,不予受理。 | 說明 申請人提送之資格文件缺漏,但其資格事實確實存在,主辦機關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件。所謂資格事實確屬存在,如申請人係以公司名義參與申請,已提供營業稅繳稅證明但未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主辦機關可知該申請人確係為營利事業且依法具有營利事業登記,雖該申請人欠缺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可認定為其資格事實確存在,但資格證明文 件缺漏,可允許其補件。 |
招商文件參考條款 | 相關規定及說明 |
6.1.4 申請人所提送之申請文件不符招商文件規定之程式或有疑義時,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提出說明,申請人逾期未補正或提出說明者,不予受理。 | 說明 主辦機關如認申請人所提送之相關文件不符程式或有疑義,得依招商文件規定,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提出說明。所謂不符程式,如應辦理認證之文件未辦理認證,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所謂提送文件有疑義,如申請人提送之資格文件影本模糊不清,無法判斷,得允許申請人提出說明或限期提出可供 辨認之影本資料或直接提出正本查驗。 |
6.1.5 申請人所提送之申請文件如缺少申請保證金繳交證明或投資計畫書者,其資格審查為不合格,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不予受理。 | 說明 申請人提送之相關申請文件如有缺件,組織及評審辦法未有規定,應由主辦機關於各計畫之評審辦法規定其效果。如申請人未繳交申請保證金、申請人未提出投資計畫書之處 理方式。 |
6.1.6 審查結果由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通知全體申請人。 | 說明 審查結果應通知全體申請人。 |
第2節 綜合評審 | |
6.2.1 綜合評審時,由甄審會依甄審項目、甄審標準及評定方式,就資格審查通過之合格申請人遞送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進行審查。 | 一、相關規定 組織及評審辦法第18條規定,綜合評審時,由甄審會依招商文件規定之甄審項目、甄審標準及評定方式,就前條資格審查所選出之合格申請人所遞送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選出最優申請人,必要時得增選次優申請人。前項綜合評審,甄審會對申請人所提送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有疑義,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澄清,逾期不澄清者,視為放棄澄清。二、說明 甄審項目、甄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依組織及評審辦法第3條規定,屬甄審會權責,其他有關資格審查、申請人簡報方式、是否採分組或分段方式審查,與是否採行協商措施等為主 辦機關權責。主辦機關應視個案特性規劃。 |
招商文件參考條款 | 相關規定及說明 |
6.2.2 甄審會對申請人提送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有疑義,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澄清,逾期不澄清者,視同放棄澄清說明權利,嗣後提出澄清主辦 機關不予受理。 | 說明 申請人提送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有疑義之處理方式。 |
6.2.3 合格申請人應依規定時間列席甄審會,就其投資計畫書內容進行簡報及接受甄審會委員 詢答。 | |
6.2.4 合格申請人簡報內容不得超出投資計畫書所 述之範圍。各合格申請人簡報時,其他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 |
6.2.5 甄審會委員評分時,所有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 |
6.2.6 本計畫是否採行分段評審: □否。 □是,擇優選出入圍申請人○○家(3家以下)。 | 相關規定 組織及評審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甄審會得於綜合評審時就合格申請人所提出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擇優選出3家以下為入圍申請人,再進行綜合評審選出最優申請人,必 要時得增選次優申請人。 |
6.2.7 本計畫是否採行分組評審: □否。 □是,採行之方式:○○。 | 相關規定 組織及評審辦法第19條第3項規定,主辦機關得視個案特性,依甄審會委員之專長予以分 組評審,再彙整辦理綜合評審。 |
6.2.8 本計畫是否採行協商程序: □否。 □是,詳細協商程序進行方式,請參閱本招商文件第8章規定。 | 相關規定 組織及評審辦法第20條規定,主辦機關得視個案需要,於招商文件中載明綜合評審必要時得進行協商。 綜合評審依前項進行協商者,由甄審會先進行初步評審工作,就合格申請人所提出之投 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依據第3條所定之甄審 |
招商文件參考條款 | 相關規定及說明 |
標準,擇優選出3家以下為入圍申請人,再由甄審會與入圍申請人進行協商,並依入圍申請人重新遞送之投資計畫書選出最優申請人,必要時得增選次優申請人。 前項協商,xx會得授權工作小組為之,工 作小組並應將協商結果併同入圍申請人重新遞送之投資計畫書,提報甄審會進行甄審。 | |
6.2.9 本計畫是否增選次優申請人: □是。 □否。 | 相關規定 組織及評審辦法第25條第2項規定,主辦機關應依據綜合評審結果與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辦理後續議約、簽訂投資契約及相關事 宜。 |
6.2.10 綜合評審甄審項目、標準及配分如下:○○。 (如保險業與專業第三人之資格、能力及配 合方式) | 說明 保險業與專業第三人之資格、能力及配合方式均須納入甄審項目。 |
6.2.11 評定方式:○○。 | 相關規定 組織及評審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甄審會應就評定方式為決定,例如採取序位法為原則,為序位相同時,依總評分法總分高者為優先,再相同時,以序位第1較多者為優先,再相同時,以抽籤方式辦理,以辦理綜合評 審。 |
6.2.12 如各合格申請人或入圍申請人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評審未達甄審標準或不符公共利益時,甄審會得不予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前述未達甄審標準係指加總評分平均未達○○分。若各該甄審會委員給予各合格申請人或入圍申請人加總分數未達○○分時,該甄審會委員xxx評分未達○○分之 理由。 | 相關規定 組織及評審辦法第23條規定,如各合格或入圍申請人經綜合評審均未達甄審標準或不符公共利益時,甄審會得不予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
第3節 評審作業時程 | |
6.3.1 | 說明 |
招商文件參考條款 | 相關規定及說明 |
x計畫甄審作業預定時間表如下:○○。 | 將甄審作業中特定作業之預計時間列入,例示如下: 一、主辦機關公告日期。 二、申請人釋疑截止日期。 三、主辦機關回復釋疑之截止日期。四、申請截止日期。 五、預計召開資格審查作業時間。 六、預計召開甄審會進行綜合評審日期。七、預計進行協商日期。 八、預計召開第2次甄審會進行協商後綜合評審日期。 並加註:本甄審作業預定時間表僅供申請人參考,如因行政作業或其他因素影響致有展 x,主辦機關應敘明原因公告之。 |
第7章 政府承諾及配合/協助事項 | |
7.1 本計畫之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承諾辦理事項為:○○ 例如: □用地交付 □本案貸款利息或營運績效補貼之執行方式如下: 1. 補貼方式: 2. 補貼上限: 3. 補貼調整機制: | 一、相關規定 (一) 細則第53條第3項第4款規定,公告內容應載明政府承諾及配合事項。 (二) 細則第31條第3項規定,依促參法第29條辦理之補貼事項,應包含補貼方式、上限、調整機制及投資契約提前終止時之處理。 (三) 細則第44條規定,主辦機關對民間機構給予貸款利息或營運績效補貼時,應於可行性評估報告及先期計畫書中進行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自償能力及民間參與效益評估,據以擬定補貼之方式、上限及調整機制,並載明於公告。申請人應於其申請案件之財務計畫內提出自償能力之計算及分析資料,並依據前項主辦機關公告之內容,敘明要求主辦機關補貼之額度及方式,由甄審會評審之。 (四)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營運績效補 貼評估規劃作業指引第8條第2項提示, |
招商文件參考條款 | 相關規定及說明 |
主辦機關應於招商公告載明按營運績效補貼事項如下:1.補貼方式、2.補貼上限、 3.補貼調整機制。 二、說明 (一) 政府承諾及配合/協助事項係指主辦機關考量整體計畫須主辦機關辦理事項(承諾事項)及基於風險合理分配,配合或提供協助事項(配合/協助事項)。 (二) 主辦機關應考量個案性質,對計畫必要辦理事項且為主辦機關權責得自行辦理之部分列為承諾事項,包含:設置單一⑤口;用地交付;同意優先定約;非自償部分補貼民間機構所需貸款利息或為營運績效補貼;提供土地租金優惠;同意民間機構將其因興建、營運而取得之營運資產、設備設定負擔予融資機構或其指定之第三人;依促參法第36條、第37條、第 38條、第40條及其相關子法規定,出具民間機構參與本計畫之相關證明文件等。 (三) 如主辦機關未能完成承諾事項,視為違反投資契約約定,對承諾事項之辦理方式與時點應明確化,以降低主辦機關辦 理時不確定風險。 | |
7.2 本計畫之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配合辦理/協助事項為:○○。 | 說明 一、主辦機關應考量個案性質,對計畫必要辦理事項且非屬主辦機關之權責得自行辦理部分,或視民間機構所提計畫內容,決定列為配合/協助辦理事項,包含:協助辦理各項審查程序、證照或許可申請;協調相關行政單位;協助與當地居民或自治團體溝通;協助辦理管線遷移等。 二、配合辦理事項非屬主辦機關權責,或視民間機構所提計畫內容而定,主辦機關 於協助後並無法保證相關情事之成就, |
招商文件參考條款 | 相關規定及說明 |
民間機構不得以該事項無法成就而視為主辦機關違約。 | |
第8章 協商項目及程序 | |
8.1 得進入協商程序之入圍申請人家數上限為3家。 | 一、相關規定 (一) 組織及評審辦法第20條規定,主辦機關得視個案需要,於招商文件中載明綜合評審必要時得進行協商。 綜合評審依前項進行協商者,由甄審會先進行初步評審工作,就合格申請人所提出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依據第3條所定之甄審標準,擇優選出3家以下為入圍申請人,再由甄審會與入圍申請人進行協商,並依入圍申請人重新遞送之投資計畫書選出最優申請人,必要時得增選次優申請人。 前項協商,xx會得授權工作小組為之,工作小組並應將協商結果併同入圍申請人重新遞送之投資計畫書,提報甄審會進行甄審。 (二) 組織及評審辦法第21條規定,綜合評審需進行協商者,甄審會應依下列原則進行協商:1.協商時,應平等對待各入圍申請人。2.協商內容涉及原公告內容之可變更者,該可變更事項均應以書面通知各入圍申請人。3.協商內容涉及融資者,主要融資機構得參與協商。4.協商結束後,應由各入圍申請人依據協商結果,於一定期限內重新遞送修改之投資計畫書。5.協商之過程及內容均應保密。 前項第4款,入圍申請人如未依期限內重新遞送修改之投資計畫書者,視為不修改,甄審會逕依原提送之投資計畫書進行甄審。 (三) 組織及評審辦法第22條規定,甄審會採 |
招商文件參考條款 | 相關規定及說明 |
行協商,應注意下列事項:1.列出入圍申請人之待協商項目,並指明其優點、缺點、錯誤或疏漏之處。2.擬具協商程序。 3.參與協商人數之限制。4.慎選協商場所。5.執行保密措施。6.與入圍申請人個別進行協商。7.除招商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將入圍申請人之申請文件及甄審內容,揭露於其他入圍申請人。8.協商應作成紀錄。 二、說明 (一) 如不進行協商,本章內容刪除。 (二) 協商程序係依細則第53條第2項第4款規定之特殊甄審程序,主辦機關應依個案性質決定是否採協商程序。依細則第57條規定,主辦機關應與最優申請人之議 約,並不相同。 | |
8.2 協商程序辦理方式: □由甄審會自行辦理。 □由xx會授權工作小組辦理。 | |
8.3 原公告事項可經協商後變更之部分為(即協商項目):○○。 | |
8.4 協商程序為:○○。 | |
8.5 個別入圍申請人每次參與協商人數上限為○ ○人,並由入圍申請人出具授權書證明其參 與權限。 | |
8.6 協商場所為:○○。 | |
8.7 融資機構得否參與協商: □是。 | 說明 部分資金若來自融資機構,說明融資機構得否參與協商。 |
招商文件參考條款 | 相關規定及說明 |
□否。 | |
8.8 入圍申請人應於協商程序結束後○○日內,依協商結果重新提送修訂後投資計畫書。 | 說明 協商程序結束後一定期限內,入圍申請人應 依協商結果重新提送修訂後之投資計畫書,爰於本條請填入一定期限之天數。 |
8.9 如入圍申請人如未依期限重新遞送修訂後投資計畫書者,視為不修改,甄審會逕依原提送投資計畫書進行甄審。 | 說明 入圍申請人如未依上開期限提送修定後之投資計畫書,視為不修改原投資計畫書,甄審會應逕依原投資計畫書進行甄審。 |
第9章 議約及簽約期限 | 說明 本章共4節,包含議約、簽約前應完成事項、 履約保證及簽約。 |
第1節 議約 | |
9.1.1 議約原則: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議約: 1. 依據徵求民間參與公告內容、招商文件、投資計畫書、綜合評審結果辦理。 2. 議約內容除符合促參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 2款或第3款之情形外,不得違反公告內容、招商文件及協商結果。 | 相關規定 一、促參法第12條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之權利義務,除該法另有規定外,依投資契約之約定;契約無約定者,適用民事法相關之規定。 投資契約之訂定,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其履行,應依誠實及信用之方法。 二、細則第29條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依促參法第11條規定簽訂之投資契約,不得違反原公告及招商文件內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原公告及招商文件內容載明得經協商後變更。 (二) 於公告後投資契約訂立前發生情事變更。 (三) 原公告及招商文件內容不符公共利益或公平合理之原則。 三、細則第57條規定,主辦機關應依下列原 則,辦理議約: |
招商文件參考條款 | 相關規定及說明 |
(一) 依據徵求民間參與公告內容、招商文件、投資計畫書及綜合評審結果。 (二) 議約內容除符合第29條第2款或第3款之情形外,不得違反公告 內容、招商文件及協商結果。 | |
9.1.2 議約期限: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應於評定最優申請人後,通知最優申請人自接獲通知之日起○○個月內完成投資契約之議約作業。最優申請人如未於規定時間完成議約手續者,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得訂定期限,通知補正之。該申請人如未於期限內補正者,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得決定由合格之次優申請人遞補議約,如無次優申請人者,主辦機關 (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將重新依促參法 第42條規定公告接受申請。但因可歸責主辦 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之事由逾越期限者,不在此限。 | 一、相關規定 細則第58條第2項第1款規定,議約期限,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自評定最優申請人之日起至完成議約止之期間,不得超過等標期之2倍,且以6個月為限。 二、說明 主辦機關於甄審作業中有評定次優申請人,原則上應允許由次優申請人遞補進行議約作業。 |
9.1.3 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於選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後,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議約: 1. 未依公告及招商文件規定之條件提出申請。 2. 有詐欺、脅迫、賄賂、對重要評審項目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xx,致影響評審之情形。 3. 未依通知之期限辦理補正、完成議約程序。 | 相關規定 細則第59條第2項規定,主辦機關於選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後,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議約、簽約: 一、未依公告及招商文件規定之條件提出申請。 二、有詐欺、脅迫、賄賂、對重要評審項目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xx,致影響評審之情形。 三、未依通知之期限辦理補正、完成議約程序。 四、未按規定時間籌辦或完成簽約手續。 |
第2節 簽約前應完成事項 | |
9.2.1 | 一、相關規定 |
招商文件參考條款 | 相關規定及說明 |
最優申請人是否應新設立專案公司後進行簽約: □否。 □是, 作為民間機構之專案公司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元。 其設立地點為○○。 □以單一廠商方式申請者,應以該廠商為民間機構發起人且其持股不得低於○○ %。 □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應以該合作聯盟全部成員為專案公司發起人,該合作盟授權代表持股不得低於○○%,其餘成員個別持股不得低於○○%。 | 促參法第4條第1項、第2項規定,所稱民間機構,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其他經主辦機關核定之私法人,並與主辦機關簽訂參與公共建設之投資契約者。 前項民間機構有政府、公營事業出資或捐助者,其出資或捐助不得超過該民間機構資本總額或財產總額20%。 二、說明 (一) 主辦機關應依個案特性,決定是否要求最優申請人新設民間機構,以辦理本計畫。 (二) 如要求最優申請人新設公司作為民間機構,於投資契約簽訂時,須特別對最優申請人擔任該民間機構發起人之持股比例、民間機構設立時之實收資本額與設立地點加以限制。 (三) 主辦機關考量最優申請人擔任民間機構發起人之持股比例時,得允許申請人於取得最優申請人資格後,徵求其他股東入股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以決定之,如無特殊因素考量,最優申請人擔任民間機構發起人之持股比例至少應為50%。 (四) 主辦機關考量實收資本額時,得參考民間機構設立與興建初期所需興建成本 (不含融資金額)決定。 |
9.2.2 最優申請人於簽約時應提出股東會或董事會授權辦理簽約之會議決議資料。 | 說明 為避免簽約當時公司負責人無法出席情況, 民間機構應提出股東會或董事會授權辦理簽約之會議決議資料,並列為投資契約附件。 |
9.2.3 最優申請人是否應於簽約前提出投資執行計畫書,並經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同意,作為民間機構興建營運本計畫依 據。 | 說明 一、原則上最優申請人於甄審時所提投資計畫,應依甄審會決議,提出修正投資執行計畫書,並經主辦機關同意後納為投 資契約文件一部分,作為民間機構投資 |
招商文件參考條款 | 相關規定及說明 |
□是 □否:應依投資契約書第1.2.1條之規定,於投資契約簽訂日之次日起○○日內提出。 | 營運本計畫依據。 二、個案亦有投資執行計畫書於簽約後一定期間內再提出者。 |
9.2.4 最優申請人如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必要之同意或許可始得參與促參案件者,最優申請人應檢附其已取得相關同意或 許可之證明。 | 說明 配合第4.1.4條規定。 |
9.2.5 最優申請人是否應提出已設立獨立統一編號及(或)稅籍編號之證明文件。 □是 □否 | 說明 為帳務及個案財務狀況管理便利,如以原法人而非新設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時,建議最優申請人於簽約前提出已為個案設立獨立之統一編號及(或)稅籍編號證明文件。 |
第3節 履約保證 | |
9.3.1 履約保證之金額: □一定金額:○○。 □民間機構計畫投資金額之一定比率:○○ %。 | 說明 一、履約保證金額應於先期規劃之履約管理預先規劃。 二、契約應載明興建期間履約保證金額及是否依工程進度遞減與提前發還。履約保證金係為防止乙方在得標後,未能如期履約,而由乙方向甲方提供保證,現況有部分主辦機關係參採政府採購案模式,以建造成本10%向最優申請人收取保證金,似未周妥。 三、制訂履約保證金額時,應評估計畫所有風險、參與者可供運用之風險管理工具及風險分擔機制後,始能對履約保證金金額大小予以完整分析。 四、履約保證金額大小之考慮因素,主要如下:(一)政府需求迫切性。(二)採民間參與方式帶給政府之效益與監督成本。(三)重新招標之機會成本。(四)政府應辦事項與協助事項之範圍。(五)財務模型之結 果。 (六)乙方自有資金比率。(七)貸款難 |
招商文件參考條款 | 相關規定及說明 |
易程度。(八)其他風險管理工具之配套。五、準備招商文件時,應分興建期與營運期,且兩階段費用應不同,興建期履約保證 金也應有分期返還機制。 | |
9.3.2 履約保證繳納方式為: □現金,指定存入○○銀行○○分行之第○ ○號帳戶,或至○○處繳納,並以該收款單位出具之收據作為履約保證金繳交證明文件。 □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受款人為○ ○。 □保付支票,受款人為○○。 □郵政匯票,受款人為○○。 □政府公債。 □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最短應以○○年為一期。 □其他:○○。 | 說明 履約保證繳納方式參酌政府採購程序中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民間機構得擇一辦理。 |
9.3.3 履約保證應與簽訂投資契約同時提供,如擬簽約之公司或法人未能於簽約日完成履約保證之繳納,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 關)將沒收申請保證金,並不予簽約。 | 說明 擬簽約之公司或法人提出履約保證應與投資契約簽訂同時為之,並明定未能於簽約日繳納者,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 將沒收申請保證金,並不予簽約。 |
第4節 簽約 | |
9.4.1 簽約期限: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應於議約完成後,通知最優申請人自接獲通知之日起○○個月內籌辦,並與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完成投資契約之簽約手續。 | 相關規定 細則第58條規定,主辦機關應視個案性質訂定合理之簽約期限。其簽約作業,除有特殊情形報者外,自議約完成至簽訂契約期間,以1個月為原則,並得展延1個月。但簽約前依促參法第45條規定籌辦及補正時間,不予計算。特殊情形之認定,不得授權所屬或委託 其他機關(構)執行之。 |
招商文件參考條款 | 相關規定及說明 |
9.4.2 最優申請人如未於規定時間完成簽約手續,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得訂定期限,通知補正之。該申請人如未於期限內補正者,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得決定由合格之次優申請人遞補進行議約及簽約作業,如無次優申請人者,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得重新依促參法第42條規定公告接受申請。但因可歸責主辦機關 (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之事由致逾越期 限者,不在此限。 | 相關規定 促參法第45條規定,主辦機關應於議約完成後,通知最優申請人自接獲通知之日起一定期間內籌辦,並完成投資契約之簽約手續。最優申請人如未於規定時間完成簽約手續者,主辦機關得訂定期限,通知補正之。該申請人如未於期限內補正者,主辦機關得決定由合格之次優申請人遞補簽約或重新依該法第42條規定公告接受申請。 |
9.4.3 民間機構應概括承受最優申請人在本計畫甄審、議約等作業階段所同意之各項約定及與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達成之 各項協議。 | 說明 最優申請人於甄審、議約階段同意事項應由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承受。 |
9.4.4 如由次優申請人遞補進行議約及簽約作業者,該民間機構應承受次優申請人在本計畫甄審、議約等作業階段所同意之各項約定及與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達成 之各項協議。 | 說明 主辦機關允許由次優申請人遞補進行議約及簽約作業者,次優申請人於甄審、議約階段同意事項應由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承受。 |
9.4.5 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於選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後,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簽約: 1. 未依公告及招商文件規定之條件提出申請。 2. 有詐欺、脅迫、賄賂、對重要評審項目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xx,致影響評審之情形。 3. 未依通知之期限辦理補正、完成議約程序。 4. 未按規定時間籌辦或完成簽約手續。 | 相關規定 細則第59條第2項規定,主辦機關於選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後,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議約、簽約: 一、未依公告及招商文件規定之條件提出申請。 二、有詐欺、脅迫、賄賂、對重要評審項目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xx,致影響評審之情形。 三、未依通知之期限辦理補正、完成議約程序。 四、未按規定時間籌辦或完成簽約手續。 |
招商文件參考條款 | 相關規定及說明 |
9.4.6 若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有本招商文件第 9.1.2、9.1.3、9.4.2以及9.4.5條之事由發生,則評選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之原評定應 予撤銷。 | 說明 x訂某些事由下不與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簽約及議約時,其原評定之法律效果。 |
9.5.1 經擇定最優申請人後,主辦機關基於特殊情事考量不予續辦議約、簽約時,主辦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最優申請人,並補貼最優申請人之備標成本,但以○○元為上限。最優申請 人應檢附單據供主辦機關審核。 | 說明 有補貼申請人申請文件製作費用情形者,主辦機關應依預算相關規定編列預算始得辦理。 |
9.5.2 除上述補貼金額外,最優申請人不得再向主辦機關請求任何損害賠償或補償。 | 說明 補貼金額僅限於9.5.1備標成本,且以一定金額為上限。 |
附件:表單及參考資料
表單 1:申請書
申請書
(請依下列格式另行繕打)
受文者:
主 旨:為申請參與○○案之xx,茲檢送本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 依主辦機關○○年○○月○○日公告之○○案招商文件(以下簡稱招商文件),包括其補充文件辦理。
二、 本申請人已詳讀招商文件內容,同意並承諾遵守招商文件內所規定之全部事項,及履行招商文件與本申請書內所記載申請人應盡之義務。
三、 本申請人有意願參與投資辦理本計畫之工作範圍,並同意達到甄審委員會及主辦機關所提之要求。
四、 為評審本申請人之資格,甄審委員會、工作小組、主辦機關或其代理人有權以任何方式查證本申請人所提之申請文件、投資計畫書等一切相關資料。
五、 本申請人所提送書表文件之記載事項均屬真實,如有虛偽不實,其所發生之任何糾紛及後果,概由本申請人自行負責。
六、 本申請人所出具之證明文件如非中文時,本申請人依招商文件規定所提出之中文翻譯文件,均與該證明文件正本相符且屬實無誤,如有虛偽不實,申請人不得為合格申請人,且其所發生之任何糾紛及後果,概由本申請人自行負責。
七、 本申請人所提投資計畫書各項投資計畫構想,授權主辦機關有權在任何地點、時間,以任何方式利用、轉授權他人利用。本申請人不得撤銷此項授權,且主辦機關不須因此支付任何費用。
八、 本申請人聲明並保證,所提出申請文件內容及前項授權,未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專有權利,主辦機關若因本申請人提出之資料而涉及任何侵害第
三人權利之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解決程序,本申請人負擔一切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主辦機關因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處理結果,或與該第三人達成和解所須支付之賠償費用。若有違反上述聲明造成主辦機關損害,或因此類爭訟事件而延滯本計畫推動,本申請人負完全責任,並賠償主辦機關所受損害。
申請人
公司名稱: (印章)
統一編號:公司地址:公司電話:公司傳真:
公司負責人: (印章)
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表單 2:合作聯盟協議書。
合作聯盟協議書(自然人不得領銜)
(請依下列格式另行繕打)
立協議書人 (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之名稱) 共同組成 (合作聯盟申請人名 稱) (以下簡稱本合作聯盟),為共同合作參與○○(以下簡稱主辦機關)主辦○○案(以下簡稱本計畫)之甄選,茲願意於本合作聯盟獲選為本計畫最優申請人後,籌組民間機構,辦理後續籌辦、開發、興建、經營等相關工作,共同協議之內容如下:一、各立協議書人之工作分工:
(請依實際協議內容填載)
二、各立協議書人之義務:
(請依實際協議內容填載,但須包括各立協議書人應認足之民間機構股份數)三、各立協議書人之權利:
(請依實際協議內容填載)四、本協議書內容之變更
立協議書人同意,本協議書之內容如有變更(包括但不限於本合作聯盟成員之變 更、或本合作聯盟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要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參與本計畫者,聯盟成員如為具有技術能力資格者,其替代者之技術能力不得低於原成員),須經主辦機關同意。
五、本協議書之有效期間
x協議書自簽訂日起生效,並持續至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為本協議書之終止日:
(一)主辦機關通知本合作聯盟,本合作聯盟非最優申請人,亦非次優申請人之日。
(二)主辦機關通知本合作聯盟為次優申請人後,俟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完成簽訂投資契約之日。
(三)主辦機關通知本合作聯盟為最優申請人,本合作聯盟完成籌組民間機構與主
辦機關完成簽訂投資契約,並於民間機構完成本計畫之興建及依法取得所需證照,報請主辦機關備查後開始營運之日。
立協議書人( 合作聯盟申請人各組成員)
1.公司名稱: 統一編號:公司地址:公司電話:公司傳真:公司負責人: 身分證字號:(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填外國護照號碼)戶籍地址︰(負責人為外國人者為在台居住地址) | (印章) (印章) | |
2.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公司地址:公司電話:公司傳真:公司負責人: 身分證字號:(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填外國護照號碼)戶籍地址︰(負責人為外國人者為在台居住地址) | (印章) (印章) | |
中 華 民 國 年 | 月 | 日 |
備註:
1.本協議書應由合作聯盟全體成員共同簽訂。
2.本協議書表內合作聯盟成員欄位如不敷使用,請自行製作填載。
3.本協議書所列項目為本計畫招商文件所規定之必要記載項目,請依規定核實議定。
4.合作聯盟如有其他協議,請核實填載。
5.本協議書應經認證,簽立本合作聯盟協議書如為本國法人,應加蓋法人及負責人印章,如為外國公
司,應由經該國公證機構及中華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授權書上被授權人,以簽名代替印章。
6.立協議書人於經濟部公司登記之代表人有同一之情形時,公司負責人應依民法第 106 條、公司法第 59
條、第 108 條、第 115 條及第 223 條規定行之。
表單 3:合作聯盟授權書。
合作聯盟授權書(自然人不得被授權為代表)
(請依下列格式另行繕打)
一、(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之名稱)○○,為依○○國法律籌組設立且現仍合法存續之法人,設址於○○,為申請參與○○(以下簡稱主辦機關)辦理之○○案(以下簡稱「本計畫」),特指定 (授權代表公司名稱) 為本計畫之全權代表,其就本計畫有代表(合作聯盟申請人名稱)(以下簡稱「本合作聯盟」)處理本計畫各階段申請、甄審、議約及與本計畫有關之一切事宜。
二、本合作聯盟授權書之授權事項,非經事先書面通知主辦機關者,不得以其變更事項或代理權之限制對抗主辦機關。
三、本合作聯盟授權書自簽訂之日生效。
授權人(合作聯盟各成員)
公司名稱: (印章)
統一編號(或法人證明文件號碼)︰公司地址:
公司電話:公司傳真:
公司負責人: (印章)
身分證字號︰(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填外國護照號碼)戶籍地址︰(負責人為外國人者為在台居住地址)
被授權人
公司名稱: (印章)
統一編號︰公司地址:
公司電話:公司傳真:
公司負責人: (印章)
身分證字號︰(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填外國護照號碼)戶籍地址︰(負責人為外國人者為在台居住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備註:
1.合作聯盟之所有成員應各自填寫合作聯盟授權書,並指定同一授權代表公司。
2.簽立本合作聯盟授權書如為本國法人,應加蓋法人及負責人印章,如為外國公司,應由經該國公證機構及中華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授權書上被授權人,以簽名代替印章。
3.授權人與被授權人於經濟部公司登記之代表人同一時,公司負責人應依民法第 106 條、公司法第 59
條、第 108 條、第 115 條及第 223 條之規定行之。
表單 4:代理人委任書。
代理人委任書
一、(申請人)○○ 以下簡稱「本公司」,係依中華民國法律籌組設立且現仍合法存續之公司,設址於○○,為申請參與○○案(以下簡稱「本計畫」)之甄審,謹此授權
○○為本計畫之全權代理人,有權為本公司向○○(以下簡稱「主辦機關」)提出申請文件參與本計畫甄審及處理本計畫甄審、協商、議約、簽約及其他相關之一切事宜。
二、上開申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主辦機關公告之招商文件中規定之申請文件暨其他相關文件、投資計畫書等及其他相關文件,代理人並有權於甄審委員會為審查評估本計畫時,代理本公司出(列)席審查會議為說明。
三、代理人就本計畫之相關事宜享有任免複代理人之全權,並有全權代理本公司收受簽發相關各項通知文件、簽署及增刪修訂申請文件、收受送達文件、代理收受主辦機關發還之申請保證金,及辦理任何與本計畫申請有關之手續或任何其他必要有關事項。
四、本委任書之委任事項,非經事先以書面通知主辦機關者,不得以其變更事項或代理權之限制對抗主辦機關。
五、代理人欲終止代理權者,非經事先以書面通知主辦機關者,不生終止效力。六、本委任書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委任人(申請人)
公司名稱: (印章)
統一編號:公司地址:公司電話:公司傳真:
公司負責人: (印章)
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
受任人
姓 名: (印章)
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電 話:
傳 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表單 5:申請人聲明書。
申請人聲明書
立聲明書人,為參與○○(以下簡稱主辦機關)主辦之
(促參案件全名) (以下簡稱本計畫)之申請,茲聲明並承諾於立協議書人(或本合作聯盟)獲選為本計畫最優申請人後,簽訂投資契約以前,就
(籌組合作聯盟)、簽訂及履行投資契約等事項,依法取得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或其他機關一切必要之同意╱許可。
立聲明書人: (印章)
負責人姓名: (印章)
地址:日期:
表單 6:專業第三人承諾書
專業第三人承諾書
一、 立書人承諾於貴公司獲選為「○○案」最優申請人後,願接受貴公司之委託,實際協助貴公司執行本計畫之全部營運。執行方式為:
□立書人為法人者:
□以立書人本人為協助貴公司執行本計畫之全部營運。
□由立書人設立執行公司,協助貴公司執行本計畫之全部營運。立書人就執行公司之持股於本案之營運期間不得低於○%,且對執行公司具有實質控制力。執行公司之代表人應由立書人指派。
□立書人為自然人者:立書人應設立執行公司並為發起人之一,立書人對於執行公司之持股於本案之營運期間不得低於○%。立書人應擔任執行公司之代表人。
二、 立書人承諾就本案所提出予貴公司之各項投資企劃及計畫書構想之智慧財產權,授權貴公司在參與本案申請、審核、投資契約執行之使用目的範圍內利用(包括無償授權主辦機關,使主辦機關有權因本案業務需求使用或轉授權他人始用該等資料內容及構想)。
三、 立書人充分了解「專業第三人」就本案之營運,除投資契約中由貴公司負責範圍外,均由立書人或立書人所設立之執行公司負責,且不得違反貴公司與主辦機關所簽訂之投資契約。
此致
(申請人名稱)
立書人
公司名稱:○○ (印章)統一編號:○○
公司地址:○○公司電話:○○公司傳真:○○
公司負責人:○○(印章)
身分證字號:○○(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填外國護照號碼)戶籍地址︰○○(負責人為外國人者為在台居住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本承諾書應經認證,簽立本承諾書如為本國法人,應加蓋法人及負責人印章,如為外國公司,應由經該國公證機構及中華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授權書上被授權人,以簽名代替印章。
表單 7:申請文件檢核表 | 審查結果 | |||||||||
審查項目 | 正本份數 | 影本份數 | 是否已附 | |||||||
是 | 免附 | 合格 | 不合格 | 需補件 | ||||||
1.申請文件檢核表(表單 7,即本表) | □ | □ | ||||||||
2.申請書(表單 1) | □ | □ | ||||||||
3.合作聯盟協議書(表單 2)(無者免附) | □ | □ | ||||||||
4.合作聯盟授權書(表單 3)(無者免附) | □ | □ | ||||||||
5.代理人委任書(表單 4)(無者免附) | □ | □ | ||||||||
6.申請人聲明書(表單 5) | ||||||||||
7.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 □ | □ | ||||||||
8.財務證明文件 | □ | □ | ||||||||
9.技術證明文件 | □ | □ | ||||||||
10.申請保證金繳交證明文件 | □ | □ | ||||||||
11.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無者免附) | □ | □ | ||||||||
12.投資計畫書 | □ | □ | ||||||||
13.專業第三人承諾書(表單 6) | □ | □ | ||||||||
14.協力廠商承諾書(無者免附) | □ | □ | ||||||||
用印欄 | 公 | 司 | 章 | 負 | 責 | 人 | 章 | |||
審查結果 | 廠 | 商 | 資 | 格 | ||||||
x表所稱資格文件係指第 4.1.4 條至第 4.1.7 條之文件。 □資格及應附文件均符合規定。 □資格及應附文件於澄清後始符合規定。 □資格不符,不予評選。 不符理由:○○ | ||||||||||
主辦機關 | 審查人員 |
必要技術規範
說明:
必要技術規範係指興建規範、設施設備維護規範及營運規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