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西部利得天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 年 8 月)
基金管理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8 月
重要提示
x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9月13日证监许可
【2016】2102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次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内容中与托管相关的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截止至2020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和质押 5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7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3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2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43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53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54
第一部分 绪言
x招募说明书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西部利得天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西部利得天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西部利得天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西部利得天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西部利得天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西部利得天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的,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其中包括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影子定价: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计
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50、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1、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52、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3、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4、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6、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7、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等的过程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西部利得天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公司概况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11 层 02、03 单元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0 x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11
楼
法定代表人:xx
成立时间:2010 年 7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64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伍仟万元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xxx
股东 | 出资额(元) | 出资比例 |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78,500,000 | 51% |
利得科技有限公司 | 171,500,000 | 49% |
合计 | 350,000,000 | 100% |
联系电话:(021)00000000股权结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xx先生:董事长
xx先生,董事, 硕士研究生。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专业。18 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汉唐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投资经理、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西部证券总经理助理兼上海第一分公司总经理。2010 年起任西部证券副总经理。2017 年 3 月
至 9 月代为履行西部证券总经理职务。2017 年 9 月起任西部证券总经理。自 2019
年 3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xxx女士:董事
xxx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2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北京市永安宾馆业务主管、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客户部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销售部总经理助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 年 8 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 2015 年 11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xxxxx:董事
xxxxx,董事,博士。毕业于南京大学,获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学位。曾任携程旅行网高级总监,富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泛亚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西部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利得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利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xxxxx:独立董事
xxx,教授,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获管理学博士学位。长期从事金融研究及管理工作。1984 年起历任西安交通大学教研室主任、系主任、博导,同济大学经管学院现代金融研究所所长。现担任同济大学经济金融系主任、同济大学上海期货研究院院长、应用经济学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金融学会金融工程分会理事、上海金融学会常务理事。
xxxxx:独立董事
xxxxx:独立董事。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曾xxx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法律事务部、人力资源部、收购兼并部门业务董事,方正证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等职务。爱建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辰光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安信证券内核委员。现任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xxxxx:独立董事
xxx,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曾任 Xxxxx Xxxx & Partner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现任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和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
2、监事会成员
xxxxx:监事会主席
xxx,监事会主席。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陕西师范大学、 复旦大学及西安西北大学,分别获理学硕士(基础数学)和经济学博士学位。 曾在英国爱丁堡大学从事资本市场研究工作,25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陕西省证监局市场部负责人、陕西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1 年起任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0 年 7 月加入本公司,历任公司督察长、董事长,自 2018
年 10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xx女士:监事
xx女士,监事。毕业于四川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中国银行重庆市分行助理风险经理、南洋商业银行总行风险主任。现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xx女士:监事
xx女士,监事。毕业于复旦大学应用数学专业。曾任友邦保险公司中国区呼叫中心副总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部呼叫中心主管、客服部副总监
(主持工作),现任公司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xx先生:董事长
xx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专业。18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汉唐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投资经理、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西部证券总经理助理兼上海第一分公司总经理。2010 年起任西部证券副总经理。2017年 3 月至 9 月代为履行西部证券总经理职务。2017 年 9 月起任西部证券总经理。
自 2019 年 3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xxx女士:总经理
xxx女士,总经理,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2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北京市永安宾馆业务主管、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客户部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销售部总经理助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 年 8 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 2015 年 11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xx先生:督察长
xx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加拿大xxxx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专业,24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处职员、北京市波姆红外技术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分析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2015 年 12 月加入本公司,历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自 2016 年 9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xx女士,基金经理。本科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9 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培训生、流动性管理岗、业务经理。于 2018 年 9 月加入本公司,曾任机构部联席总经理,现任基金经理。
自 2019 年 8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天添金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12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新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2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3月起担任西部利得天添鑫货币市场基金、西部利得双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x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xx先生,总经理助理、公募投资部总经理。硕士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学专业,14 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交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6 年 9 月起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现任总经理助理、投研总监、公募投资部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xx女士,公募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毕业于辽宁大学应用数学专业。12 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群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2014 年 1 月加入本公司,曾任研究员,现任公募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8 年 6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景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8 年 9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事件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3 月担任西部利得个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4 月担任西部利得新动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5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新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xxx女士,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英国xx大学经济与金融专业,获理学硕士学位。15 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渣打银行国际管理培训生、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元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5 年 5 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机构部副总经理,现任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xxxxx,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上海理工大学系统理论专业,获理学硕士学位。10 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西藏同信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嘉华投资有限公司研究员。2016 年 1 月加入我公司,现任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xxx先生,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复旦大学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获得理学硕士学位。7 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权益投资助理、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2016 年 10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xxxxx,基金经理,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数量金融专业,获得理学硕士学位。7 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交易员、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2016 年 11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xxx先生,公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复旦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得理学硕士学位。9 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上海xx有限公司管理培训生、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研究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主管。2017 年 5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xx先生,机构部联席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荷兰xx夫特理工大学概率、风险及统计专业,获得理学硕士学位。13 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上海汇富融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派杰亚洲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及产品协调员、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德邦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机构部联席总经理、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合理地评价和控制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投资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所形成的风险导向型的内部控制系统。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控程序,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防火墙原则:公司管理的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
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组织机构、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制度系统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系统包括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第二个层次是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在内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三个层次是部门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公司一切制度的最高准则,公司章程是公司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管理规定是制订各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内部控制大纲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而确定的方针和策略,是内部控制纲领性文件,对制订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起着指导性的作用。公司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了以下内容:内部控制大纲、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紧急应变制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等;
4)部门管理制度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内控大纲等文件的要求,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内部管理的具体说明,包括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及操作规程等;
5)各项具体业务规则是针对公司的某项具体业务,对该业务的操作要求、流程、授权等作出的详细完整的规定。
(3)内部控制的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及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设立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名。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核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各专门委员会。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贯彻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行使决定公司经营和投资方案等重大职权。公司设立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运行,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合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制度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以协助董事会确定风险管理目标,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议,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确保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B、公司经营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向总经理负责,负责对基金投资风险控制及公司运作风险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和评估,评估公司面临的风险事项将导致公司在承担法律责任、社会和公众责任、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的任何组合损失,以及对商业机会、运营基础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影响,具体包括负责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识别、监控与管理公司整体风险;
C、公司经营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基金产品及各投资品种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采用风险量化技术和风险限额控制等方法把控基金投资整体风险;
D、各业务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各业务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对业务风险进行控制。部门管理层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措施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3)控制活动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的特点,从组织结构、操作流程及报告制度等多种管理方
式入手,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A、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B、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机制,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C、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信息与沟通
公司采用适当、有效的信息系统,识别、采集、加工并相互交流经营活动所需的一切信息。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必须能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畅实施。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保障信息的及时、准确的传递,并且维护渠道的畅通。
5)内部监控
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系统由监事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组成,监督系统通过其监督职能的行使确保公司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合法、合规、高效地运作。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公司组织专门部门对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自查,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4)内部控制的检测
内部控制检测的过程包括如下: 1)内控制度设计检测;
2)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测试;
3)将测试结果与内控目标进行比较;
4)形成测试报告,得出继续运行或纠偏的结论。
(5)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对各自部门的风险控制负责;
2)第二层次为总经理、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监察稽核部;
3)第三层次为董事会、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
4)为了有效地控制公司内部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建立第一道监控防线。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的各项业务全面实行监督反馈,必要时对有关部门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同时,监察稽核部对于日常操作中发现的或认为具有潜在可能的问题出具监察稽核报告向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形成第二道监控防线。督察长在工作上向中国证监会和董事会负责,并将检查结果汇报合规审核委员会和董事会,形成第三道监控防线。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知晓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联系人:xxx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9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1位,连续五年跻身全球银行20强;根据2019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50位,较上年提升18位。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99,056亿元。2019年1- 12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772.81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代为履行行长职责,2018年 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本行行长; 2016年12月至2018年 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
(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 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xxxxx,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x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年8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x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33 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QDIE 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R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
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及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11 层 02、03 单元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xx
联系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38572750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xxx.xxx 2、代销机构
(1)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客服热线:95582
(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 53 楼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客服热线:000-000-0000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黄国航
客服热线:95555
(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x服热线:95561
(5)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xx商务中心 A 栋第 4、18 层至 21 层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客服热线:95532/4006008008
(6)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xx大厦 16-20 层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客服热线:95511-8
网址:xxxxx.xxxxxx.xxx
(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客服热线:95538
(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联系人:xx
客服热线:95536
(9)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xx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18-23 层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
客服热线:4008205999网址: xxx.xxxxxx.xxx
(10)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报业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金夏
客服热线:000-0000-000
网址:xxxx://xxx.xxxx.xxx (11)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 层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客服热线:4006206868网址: xxx.xxxx.xxx
(1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客服热线:000-0000-000
(13)世纪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联系人:xx
客服热线:0000-000-000
网址:xxxx://xxx.xxxx.xxx.xx/ (1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客服热线:95548
网址:xxxx://xxx.xx.xxxxxx.xxx/ (1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xx广场东座 5 层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客服热线:95548
(16)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F法定代表人:钱卫
联系人:xxx
客服热线:000-000-0000
网址:xxx.xxxxxxxxx.xxx (1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xxx.xxxxxx.xxx.xx (1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客服热线:95321
(1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xxx客服电话:95517
(20)xxx源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xx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
客服热线:95523 或 0000000000
(2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
客服热线:95525
(2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客服热线: 4008-888-888 或 95551
(23)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xx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18-23 层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
客服热线:4008205999网址: xxx.xxxxxx.xxx
(24)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前客服热线:95351
(2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客服热线:(020)95396网址:xxx.xxx.xxx.xx
(26)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客服热线:0000-000-000
(27)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客服热线:95055-4
(28)北京xx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赛 客服热线:95118
(29)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客服热线:0000000000
(3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 xx
客服热线:4001661188
(31)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客服热线:000-000-0000
(32)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xx
客服热线:000-000-0000
(3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xxxxx人:王诗玙
客服热线:000-000-0000
(34)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 xxx
客服热线:0411-88891212
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 (35)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联系人:xx
x服热线:400-027-9899
网址:xxx.xxxxxxxx.xx (36)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客服热线:010-59013825
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
(37)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
客服热线:000-000-0000
(38)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毛林
客服热线:000-000-0000
(39) 成都华弈恒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xx区蜀锦路 88 号 1 号楼 32 楼 2
号
法定代表人:赵壁联系人: xx
客服热线:000-0000-000
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 (40)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xx 客服热线:0891-6177483
网址:xxx.xxxxxxxxx.xxx (41)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客服热线:021-50810673
(42)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玥
客服热线:000-000-0000
(43)西部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9 层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闫海
客服热线:000-000-0000
(4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1002-A1003 室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客服热线:000-000-0000
(45)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
客服热线:000-0000-000
(46)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x
客服热线:0000-0000-0000
网址:xxx.xxxxxx.xxx (4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x
客服热线:000-000-0000
(48)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客服热线:0000-000-000
网址:xxxxx://xxxxxxxxxx.xxx
(49)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xx热线:020-89629066
网址:xxxxx://xxx.xxxxxx.xx (5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于杨
客服热线:000-000-0000
(5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xx时代广场 B 座 6F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客服热线:0000-000-000
(52)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xx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 b 座 601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庞园
客服热线:400—003—5811
(53)南京xx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xx大道 1-5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喻明明客服热线:95177
(5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
客服热线:95510
(55)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客服热线:0000-000-000
(5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单元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客服热线:400-6788-887
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
(57)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兰敏
客服热线:400-166-6788
(5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于杨
客服热线:000-000-0000
(59)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xx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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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法定代表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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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线:021-50206002
(6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费超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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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法定代表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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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法定代表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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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xx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法定代表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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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线:025-66046166
(65)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xx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客服热线:000-000-0000
(66)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 14 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联系人:xxx 客服热线:952303
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
(67)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xx)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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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xxx
客服热线:000-000-0000
(69)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 99 号平安金融中心 1501 室法定代表人:xx锋
联系人:xxx
客服热线:4008588588
(70)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丹棱 SOHO10 楼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客服热线:000-000-0000
(71)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客服热线:4008219031网址:xxx.xxxxxxx.xxx
(7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xxxxx南路 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联系人:xx
客服热线:95021、4001818188
0.xxxxxxxxxxxxxxxx,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11 层 02、03 单元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38572750
联系人:xxx
xx服务电话:0000-000-00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负责人: 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xx
x办律师:xx、xx
x、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八层
办公地址:上海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二期 25 楼法定代表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 xxx
经办注册会计师:xxx、xxx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x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设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分类如下:
A 类份额 | B 类份额 | |
分类标准 (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 | <500 x | ≥500 万 |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 0.25% | 0.01% |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但依据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 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升降级
1、在基金存续期内,x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2、在基金存续期内,x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3、投资人在提交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A 类、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人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
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四、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情况
x基金于 2016 年 9 月 13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102 号核准,
募集期自 2016 年 9 月 26 日至 2016 年 11 月 30 日止。募集期内,该基金的有效
认购份额为 400,258,328.89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18,098.34 份,两项合
计共 400,276,427.23 份基金份额。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x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2 月 5 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x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x基金自 2016 年 12 月 7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7、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或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 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 T 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 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 T+1 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基金管理人通过各 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 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及网上交易系统办理 A 类基金份额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0.01 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0.01 元。通过直销机构办理 A 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追加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已有认/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机构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持有
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0 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通常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在通常情况下不收取赎回费用。但为确保基金平稳工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可对以下情形征收强制赎回费用: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2)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的,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时,本基金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本基
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元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100,000.00 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通常情况下,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份,T日该投资人赎回50,000份,所以: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00(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 5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0,000.00 元。
(2)本基金须收取强制赎回费时
强制赎回费收取份额=赎回份额-基金总份额×1.0%
强制赎回费对应总金额=强制赎回费收取份额×1.00 元赎回费用=强制赎回费对应总金额×强制赎回费率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1.00 元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若基金总份额为 400,000,000 份,某投资人赎回 5,000,000 份基金份
额,且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为 4%且偏离度为负,且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有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即对应强制赎回费率为 1.0%,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强制赎回费收取份额=5,000,000-400,000,000×1.0%=1,000,000 份强制赎回费对应总金额=1,000,000×1.00=1,000,000.00 元
赎回费用=1,000,000.00×1.0%=10,000.00 元 赎回总金额=5,000,000×1.00=5,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5,000,000.00-10,000.00=4,990,000.00 元
即:投资人在强制收取赎回费的情况下赎回 5,000,000 份本基金,可得到
4,990,000.00 元赎回金额。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二)当本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并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0%。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二)发生本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x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其中包括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 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参照上述第九条的规定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和质押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x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x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
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对《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投资风险、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力求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x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利率策略
在分析主要经济变量、综合研究宏观经济状况基础上,判断未来的经济前景,预期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方向。同时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在对影响资金供求的各因素综合分析基础上,判断整个市场的资金流动性及未来变化趋势。
在宏观分析与流动性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当前资金的时间价值、流动性溢价等要素,进而确定不同投资品种的流动性、预期收益率,在此基础上,构建投资组合,并定期对投资组合的剩余期限和投资比例调整优化,以满足总体流动性要求。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对不同的行业和公司作深入的基本面分析,估算不同行业和公司的信用风险及变化趋势,规避潜在风险较大的投资品种,选择发展趋势向好、信用风险较小、
具有相对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3、回购策略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条件下,本基金将密切跟踪不同市场和不同期限之间的利率差异,在精确投资收益测算的基础上,积极采取回购杠杆操作,为基金资产增加收益。同时,密切关注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季节因素、日历效应、IPO 发行等因素导致短期资金需求激增的机会,通过逆回购融出资金以把握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4、流动性管理策略
对市场资金面的变化(如季节性资金流动、日历效应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现金库存管理、回购滚动操作、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安排及资产变现等措施,实现对基金资产的结构化管理。在保证满足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获取稳定的收益。
5、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交易市场分割、市场参与者差异,以及资金供求失衡导致的中短期利率异常差异,债券现券市场上存在着套利机会。基金管理人将积极把握由于市场短期失衡而带来的套利机会,通过跨市场、跨品种、跨期限等套利策略,力求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x基金将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质量和未来现金流进行分析,估算投资品种的风险和收益,选取具有相对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7、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投资策略
x基金投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将根据审慎原则,通过指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规避高信用风险行业及主体,定期监测分析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流动性,适度提高组合收益并控制组合整体久期。本基金对于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仓位、评级及期限的选择均是建立在对经济基本面、政策面、资金面以及收益水平和流动性风险的分析的基础上。此外,本基金利用内部信用评级筛选模型,系统跟踪分析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主体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获取能力以及发行主体的长期资本结构等要素,选择优质个券投资标的,严格控制信用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8、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x基金将密切跟踪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以及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一旦监管机构允许基金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本基金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根据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 240 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度,对上述投资组合实施如下调整: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4)本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②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需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②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1)、第 9)的①项和第 10)、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及特殊交易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x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x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的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参与所投资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3)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 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投资组合报告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固定收益投资 | 189,856,045.82 | 53.67 |
其中:债券 | 189,856,045.82 | 53.67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2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123,407,990.47 | 34.89 |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3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 6,271,668.61 | 1.77 |
4 | 其他资产 | 34,182,189.67 | 9.66 |
5 | 合计 | 353,717,894.57 | 100.00 |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 项目 |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
1 |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3.70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 ||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 | |||
2 |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本报告期内,基金债券回购的资余额未超过产净值的 20% 。
3.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 天数 |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 22 |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 49 |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 22 |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 平均剩余期限 |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
1 | 30 天以内 | 67.81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 - | |
2 | 30 天(含)-60 天 | 16.95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 - | |
3 | 60 天(含)-90 天 | 2.82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 - | |
4 | 90 天(含)-120 天 | -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 - | |
5 | 120 天(含)-397 天 (含) | 2.84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 - | |
合计 | 90.42 | -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摊余成本(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国家债券 | 9,995,070.01 | 2.83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10,052,114.27 | 2.84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10,052,114.27 | 2.84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中期票据 | - | - |
7 | 同业存单 | 169,808,861.54 | 48.05 |
8 | 其他 | - | - |
9 | 合计 | 189,856,045.82 | 53.73 |
10 |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券 | - | - |
5.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债券数量 (张) | 摊余成本(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 111915297 | 19 民生银行 CD297 | 400,000 | 39,979,420.92 | 11.31 |
2 | 111905088 | 19 建设银行 CD088 | 300,000 | 29,986,339.56 | 8.49 |
3 | 111909272 | 19 浦发银行 CD272 | 300,000 | 29,958,884.69 | 8.48 |
4 | 111904057 | 19 中国银行 CD057 | 200,000 | 19,979,435.44 | 5.65 |
5 | 111904073 | 19 中国银行 CD073 | 200,000 | 19,961,914.78 | 5.65 |
6 | 200201 | 20 国开 01 | 100,000 | 10,052,114.27 | 2.84 |
7 | 111981987 | 19 郑州银行 CD131 | 100,000 | 9,995,310.92 | 2.83 |
8 | 209917 | 20 贴现国债 17 | 100,000 | 9,995,070.01 | 2.83 |
9 | 111917061 | 19 光大银行 CD061 | 100,000 | 9,982,883.46 | 2.82 |
10 | 112093632 | 20 江苏江南 农村商业银行 CD013 | 100,000 | 9,964,671.77 | 2.82 |
6.“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 偏离情况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 次数 | 0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 0.0450%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 -0.0636% |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 值 | 0.0292% |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x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2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利息 | 192,189.67 |
4 | 应收申购款 | 33,990,000.00 |
5 | 其他应收款 | - |
6 | 待摊费用 | - |
7 | 其他 | - |
8 | 合计 | 34,182,189.67 |
8.3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本报告中涉及比例计算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西部利得天添金货币 A: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2016年12月5日-2016年12 月31日 | 0.26% | 0.00% | 0.10% | 0.00% | 0.16% | 0.00% |
2017年1月1日-2017年12 月31日 | 3.58% | 0.00% | 1.36% | 0.00% | 2.22% | 0.00% |
2018年1月1日-2018年12 月31日 | 3.03% | 0.00% | 1.36% | 0.00% | 1.68% | 0.00% |
2019年1月1日-2019年12 月31日 | 2.6917 % | 0.0016% | 1.3591% | 0.0000% | 1.3326% | 0.0016% |
2020年1月1日-2020年6 月30日 | 0.9333% | 0.0024% | 0.6736% | 0.0000% | 0.2597% | 0.0024% |
2016年12月5日-2020年6 月30日 | 10.9056 % | 0.0028% | 4.9389% | 0.0000% | 5.9667% | 0.0028% |
2)西部利得天添金货币 B: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16年12月5日-2016年12 月31日 | 0.27% | 0.00% | 0.10% | 0.00% | 0.17% | 0.00% |
2017年1月1日-2017年12 月31日 | 3.84% | 0.00% | 1.36% | 0.00% | 2.48% | 0.00% |
2018年1月1日-2018年12 月31日 | 3.28% | 0.00% | 1.36% | 0.00% | 1.92% | 0.00% |
2019年1月1日-2019年12 月31日 | 2.9426% | 0.0016% | 1.3591% | 0.0000% | 1.5835% | 0.0016% |
2020年1月1日-2020年6 月30日 | 1.0536% | 0.0024% | 0.6736% | 0.0000% | 0.3800% | 0.0024% |
2016年12月5日-2020年6 月30日 | 11.8703% | 0.0028% | 4.9389% | 0.0000% | 6.9314% | 0.0028%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西部利得天添金货币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1)西部利得天添金货币 A:
(2016 年 12 月 5 日至 2020 年 6 月 00 x)
0)xxxxxxxxx X:
(0000 x 12 月 5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x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x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当前述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采用上述 1-2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x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 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 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x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按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当日净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本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x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x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货币经纪服务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x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x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x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待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个工作日前予以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x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x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xx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xx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前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其中,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x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或者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数量规定、升降级规则的变动;
23、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4、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x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
3、利率风险。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也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企业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购买力风险。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货币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结算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x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影响较大:一方面,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另一方面, 在为应付基金赎回而卖出证券的情况下,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流动性 风险,而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格的波动,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
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五、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人提交了赎回申请后,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变现基金资产,导致赎回款交收资金不足的风险;或者为应付赎回款,变现冲击成本较高,
给基金资产造成较大的损失的风险。大部分债券品种的流动性较好,也存在部分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回购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如果市场短时间内发生较大变化或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到流动性和投资收益。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方法如下: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x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x基金主要投资于现金及各类货币市场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x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暂停基金估值等;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3、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4、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5、其他风险。
七、声明
x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