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通用合同条款
1. 定义和解释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 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
1.2 发包人:即合同协议书中的“甲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执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单位,或其指定的负责管理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人
(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 设计人:即合同协议书中的“乙方”,指其投标文件己为发包人所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担本合同工程勘察设计的咨询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机构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包括该当事机构的任何受让人(除非发包人同意)。若设计人为联合体,则设计人包括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
1.4 分包人:指从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咨询机构。
1.5 咨询单位:指受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勘察报告或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或提供咨询意见的咨询机构。
1.6 项目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书面委任的负责本工程勘察设计的组织管理者。
1.7 分项负责人:指由设计人批准的、并经过发包人认可的各专业设计负责人。
1.8 勘察设计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勘察设计技术要求、勘察设计工作量及报价清单,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1.9 勘察设计技术要求: 是勘察设计工作的依据,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交通运输部(包括原交通部)颁布的关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和办法等,以及发包人有关勘察设计的其他书面要求。
1.10 勘察设计:指设计人按合同的规定而进行的有关工程测量,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专项勘察,材料试验,科学研究试验,路线、xx、路面设计,桥涵设计,隧道设计,交叉设计,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环保及绿化设计,水土保持设计和景观设计以及经济调查,概、预算编制等全部或单项工作。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设计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1 勘察报告:指设计人按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相关标准、规范、规定提交的勘察成果,包括初勘报告、详勘报告。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报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2 设计文件:指设计人按国家标准《道路工程制图标准》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等标准、规范、规定提交的设计产品,包括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招标图纸、施工图预算及工程量清单等。本合同包括的具体设计文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3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
1.14 合同价格: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察设计工作,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1.15 暂列金额:指暂时未定的,包括在合同中,并在报价清单中以此名称标明的金额,用于进行本工程可能发生的额外勘察设计工作或作为不可预见费用,按照合同条款第 7.5 款的规定使用。
1.16 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指由于勘察、设计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而需要对工程或设施、设备进行更新、补强、返工修复的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由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工程系统运行不良,导致直接经济损失
(包括修复费用)在 20 万元至 300 万元之间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由于勘察设计责任过失造成工程系统瘫痪、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质量事故的界定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17 不可抗力:指发包人与设计人不能预见或不能采取措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或社会政治因素等。
1.18 发包人风险:因不可抗力或应由发包人单方承担责任而产生的风险。
1.19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2. 发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2.1 发包人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确 定合理的设计工作量及合理的设计周期,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
2.2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要的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前一阶段(工可报告或初步设计)的全部勘察设计文件、资料及附件、有关的协议、文件等,并对提供的原始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2.3 在设计人员进入现场进行勘察作业时,发包人应对设计人与地方政府及有 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4 发包人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单位对勘察成果、设计文件和为了满足勘察设计需要而进行的各种研究试验成果进行审查,并负责设计文件的报审工作,向设计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的批复意见。对设计人在贯彻落实审查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认真予以解答,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5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函、勘察方案、设计方案、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勘察成果、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2.6 发包人不应对设计人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发包人不应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勘察设计周期。
2.7 由于执行发包人的书面指令而造成的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但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8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 设计人的责任与义务
3.1 设计人的一般责任与义务
3.1.1 设计人应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具体情况,按照勘察设计技术要求的规定,完成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
3.1.2 设计人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勘察设计工序管理试行办法》做好勘察设计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3.1.3 在勘察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应与本项目相干扰的铁路、航道、水利、管线、电力电信及其他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获得项目相关干扰部门对推荐路线的认同意见、协议、批准文件或纪要等,以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
3.1.4 设计人在进行勘察设计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如设计人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而发生的与勘察设计活动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设计人负责。
对于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者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损害和损失,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
3.1.5 设计人为实施本项工程,应参加发包人风险以外的其它有关的雇主责任保险,以使本项工程顺利进行。设计人应将全部保险费(如工程勘察的人身安全险和设备险等)计入合同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3.1.6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如果因其采用的技术方案等方面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引起索赔或诉讼,则设计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设计人采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该投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用。
3.1.7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均为保密资料,设计人除在履行本合同下义务时可向受雇于设计人的相关研究人员透露外,不能在任何情况下(包括本合同有效期内及之后)向第三者透露。
3.1.8 发包人及咨询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勘察成果(包括研究试验成果)、设计文件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的责任。
3.1.9 设计人必须接受发包人的管理,并配合咨询单位工作。
3.2 勘察的一般规定
3.2.1 设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可靠,满足本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设计人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设计人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3.2.2 工程勘察布点应参考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勘探点的数量、深度和位置可根据地质情况和现场条件依据规范进行调整,但应经发包人同意和批准。
3.2.3 勘探过程中应认真记录每日工作内容,保存原始记录资料与数据,以供发包人检查和分析。
3.2.4 在钻探进行中,如发包人根据规范需要更改取样间距与现场试验的要求,或更改钻孔深度,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并安排实施。
3.2.5 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对地下管线和构筑物进行相应保护,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并妥善保护。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
3.2.6 设计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原有道路、桥梁、构造物及其它公共设施或地上附着物造成损坏或损伤。
如造成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3.3 设计的一般规定
3.3.1 设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人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人及设计人员对其设计负责。
3.3.2 设计人必须贯彻“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用耐久、经济合理”的基本原则,加强总体设计,重视与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农田水利、森林植被、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特殊设施保护区、其他运输方式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总体协调和配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合理选用技术指标、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
设计人必须认真贯彻“六个坚持,六个树立”的新理念:“第一,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安全至上的理念;第二,坚持人与自然相和谐,树立尊重自然、保护环境的理念。第三,坚持可持续发展,树立节约资源的理念。第四,坚持质量第一,树立让公众满意的理念。第五,坚持合理选用技术指标,树立设计创作的理念。第六,坚持系统论的思想,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
3.3.3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
(2)设计文件的编制须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贯彻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和促进技术进步的方针,实行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能源,符合国家自然风景区、城市、集镇、村庄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抗震、人防规定;
(3)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可靠,并符合系统运行安全的要求;
(4)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5)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并应特别注意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的协调性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要求;
(6) 设计文件中关于材料、配件和设备的选用,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
3.3.4 设计人必须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的设计深度完成初步设计工作。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复后,则作为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
设计人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及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凡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设计人应逐条给予认真贯彻落实,提交书面的反馈意见并免费修改初步设计文件。
3.3.5 若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设计,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技术设计文件和修正概算,并通过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如果发包人在招标阶段已明确本项目包括技术时间并且在报价清单中已列有相应报价子目,则按投标人在报价清单中所报的相应费用支付;否则,对于发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出的技术时间,发包人应另行支付费用。
3.3.6 设计人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及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然后按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应按各施工标段进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后,则作为编制施工招标文件的依据。
3.3.7 当发包人或咨询单位认为需调用设计人的设计计算书时,设计人必须及时提供。
3.3.8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数量(符合规范要求)提供所有为完成勘察设计所必需的研究试验阶段性或成果性报告,接受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并对相关问题作出澄清和解答。
3.3.9 设计人应根据设计需要开展专题研究工作,提交相应专题研究报告,并通过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
3.4 后续服务
3.4.1 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进行各项招标工作,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施工招标资审所需的工程数量和工程说明;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的施工招标图纸、施工图预算、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和参考资料;按发包人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参加标前会,就有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
3.4.2 设计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1)开工前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和现场控制点的交接工作(交桩);
(2)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有能力及时处理与解决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
(3)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积极配合发包人对施工及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设计;
(4)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5)参加本工程的交工、竣工验收,提交设计工作报告,并配合质量监督部门校核工程是否按施工图设计施工。
发包人对设计代表的数量和资历条件有特定要求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派驻设计代表,否则按违约处理。
若发包人在工作中发现设计代表不称职或有违法行为时,有权提出更换,设计人应在发包人提出更换通知的 7 天内完成更换工作并使发包人满意。
3.4.3 本项目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由设计人承担,设计人应及时完成勘察设计,提交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由于不可预见因素或发包人 增加的设计项目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另行协商支付费 用;除此之外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应视为已含入合同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费用。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提供预算金额并由设计代表签字确认。
3.5 履约保函
3.5.1 在签订合同前,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和形式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如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规定的格式并由满足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执行本条规定所需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之前,设计人应保证履约担保一直有效。
3.5.2 联合体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牵头人出具。
3.5.3 发包人对履约担保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均应在履约担保有效期内提出。
3.6 转包和分包
3.6.1 设计人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勘察设计任务转包。
3.6.2 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可将工程设计中跨度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进行分包。
3.6.3 分包人的资质和能力均应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分包人不得再将该分包项目再次分包或转包。
3.6.4 即使发包人同意分包,也不应解除设计人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应对其分包人的工作负全部责任。
3.6.5 任何分包合同须在签订之日 7 天内报发包人备案。
3.6.6 发包人对设计人与各分包人之间的法律和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3.7 人员保证与变更
3.7.1 设计人应安排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投入工作,并在设计过程中和施工服务期内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在项目勘察设计期间,未经发包人批准,项目负责人、分项负责人及设计代表不得更换。
3.7.2 如果设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渎职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发包人有权以 书面形式提出更换要求,设计人应立即派出不低于原设计人员相应资历的人员替换;若非因上述原因,设计人有权拒绝。设计人在事先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后可以更换其 所派驻现场的人员,但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资历要求。
3.7.3 设计人的工作进度没有达到设计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提出要求增加设计人员,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
3.7.4 由于发包人提出加快设计进度,提前完成设计工作而增加人员时,其费用应另外计列。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发包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
3.8.4 联合体牵头人应按本合同规定代表联合体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合格的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
3.8.5 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
3.9 其他义务
设计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 勘察设计周期及提交成果
4.1 勘察设计周期及提交成果
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分批、分阶段提供所需勘察设计成果资料。本工程勘察设计周期安排及设计人需提交的勘察设计成果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2 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的提交
设计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14 天内,针对勘察设计各个阶段工作内容向发包人提交具有可实施性、分项目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本计划而建议采用的措施和说明(含电子文件一份),经批准后作为勘察设计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发包人对勘察设计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之一。
4.3 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
设计人在开展专题研究之前,应针对专题研究的具体内容提交详细的工作大纲
(含电子文件一份),报发包人审核后实施,并作为勘察设计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对设计人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的
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对本项目勘察设计(含专题研究)应承担的责任。
4.4 设计进度报告
设计人应在每月月底向发包人提供进度报告,说明该月工作进展情况及下月计划安排,并根据发包人要求,参加发包人组织的月度工作例会。
5. 违约与赔偿
5.1 发包人的违约
5.1.1 由于发包人变更勘察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勘察设计必需的资料,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发包人应按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由于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工作而导致增加的人员和费用,应另行计列。
5.1.2 发包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费用的,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偿付办法与金额按本合同条款第 7.2 款的规定办理。
5.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但并非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除应按设计人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外,还应按剩余合同价的 5%~10%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
5.2 设计人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均属设计人违约:
(1)设计人将勘察设计任务转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分包;
(2)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设计,或未根据勘察成果资料进行工程设计,或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材料或设备生产厂、供应商;
(3)设计人未能按期提交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
(4)在收到发包人或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后,设计人未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的修改;
(5)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而被要求返工从而造成质量问题;
(6)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第 3.4.1 项规定提供配合招标的后续服务;
(7)设计人若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发包人和设计人约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
(8)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9)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10)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导致未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
(11)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引起本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较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或者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
重大设计变更及较大设计变更的划分标准参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2)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本项目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发生变化(包括项目负责人、分项负责人好其他主要设计人员的变化,但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人员变动除外);
(1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设计人其他违约情况。
设计人发生本款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设计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5.3 责任的期限
设计人与发包人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期限为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时间范围。但设计人对本合同工程设计质量的责任则是设计使用年限内的终身责任。
6. 合同的生效、推迟与终止
6.1 合同的生效
合同文件自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盖单位章后生效。设计人工作的开始和完成时间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执行。
6.2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被认为是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含义不清或互相矛盾处,以下面所列先后顺序为准: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 和补充资料;设计人提交的经发包人审核通过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等);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勘察设计技术要求;
(7)报价清单(如有);
(8)项目主要人员的基本情况;
(9)联合体协议(如有);
(10)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6.3 延误
6.3.1 由于发包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服务增加和时间延续,则:
(1)设计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尽快通知发包人,并采取合理措施使损失减少至最低。
(2)设计人应保持详细原始记录。
发包人在与设计人协商后应相应地延长设计人的工作期限或增付费用。
6.3.2 由于发包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设计人无法履行合同的,设计人可以提出终止合同,并于 28 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发包人根据合同单价和设计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予以赔偿。
6.4 推迟与终止
6.4.1 发包人可以在至少 28 天以前以书面通知设计人暂停全部或部分设计工作或终止本合同书,一旦收到此类通知,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停止计划并将费用减到最小。
6.4.2 发包人认为设计人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时,应书面通知设计人,并说明理由。若发包人在 21 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发包人可以发出进一步的通知终止本合同,但此进一步的通知必须在第一个通知发出 28天后发出。
6.5 合同终止不影响权利和责任
不论何种原因,本合同的终止,不应损害和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索赔要求和应负的责任。
7. 费用与支付
7.1 勘察设计费用
7.1.1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以及设计人额外服务的费用。若设计人为联合体,则发包人应根据勘察设计工作进展分批向联合体牵头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由联合体牵头人根据联合体各成员及分包人(如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完成质量,向联合体各成员及分包人支付合同款,由此发生的税费等费用统一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联合体牵头人提出书面申请时,发包人也可直接向联合体各成员支付合同款。
7.1.2 本合同的勘察设计工作计价模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1.3 发包人向设计人实际支付的勘察设计费,将不高于初步设计审批概算中相应勘察设计费的审批额,勘察设计费超出审批额部分发包人将予以扣除,合同总价则相应变更,不足部分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本款仅适用于采用综合评估法I 评标的项目。如招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 II 评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应将本款重新约定为“无论初步设计审批概算中相应勘察设计费的审批额是否与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给定的固定勘察设计费一致,发包人均应按给定的固定勘察设计费及合同约定的调整金额(如有)向设计人进行支付。”
7.2 支付时间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支付勘察设计费用。设计人应在每一阶段工作完成后的 15 日内提出付款申请函,发包人审查没有异议后,应在收到申请后
30 日内支付。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设计人没有收到付款时,则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向设计人支付滞纳金。
7.3 有异议的支付
如果发包人对设计人提交的付款申请有异议时,发包人应在 10 日内发出书面
通知要求设计人澄清,设计人应在 15 日内作出回复。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书面澄
清(以发包人签收的日期为准)之日起 30 天内支付。如果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要
求书面澄清的通知后 15 天内(以设计人确认收到通知的日期为准)未做任何书面答复,则发包人不予支付,直到设计人作出书面澄清为止。
7.4 审查
设计人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勘察设计工作时间和支付费用的记录,并在发包人有要求时允许发包人指派的人员进行审查。
7.5 暂列金额
x合同的暂列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发包人的书面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
如果使用暂列金额进行某项额外勘察设计工作、专题研究、审查和会务工作,其费用应按设计人投标报价中相应项目的基本单价和实际发生的工作量经发包人 核定后支付,或者按实际发生的工作费用经发包人核实后支付。
7.6 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
在合同实施期间,若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或新颁法律、法规、标准的发布或市场因素变化导致本项目勘察设计费用的变化,则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7.7 质量保证金
为保证设计人的设计质量和设计服务,在勘察设计费中扣留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作为本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待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 28 天内返还给设计人。
7.8 税费
设计人应自行承担完成本项目勘察设计工作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并包括在报价清单各项目报价之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8. 其 它
8.1 法律和法规
x合同必须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和法规,对合同的解释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和法规为准。
8.2 版权
发包人就本项目勘察设计及专题研究工作而向设计人提供的成果为发包人所拥有。设计人因受发包人委托进行的本项目勘察设计及专题研究而产生的成果均为双方所共同享有,其中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时需经另一方同意,但若发包人因推行本项目的需要向第三者透露研究成果,则无须经过设计人的同意。
8.3 利益的冲突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设计人及其雇员不应接受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利益和报酬;设计人不得参与与发包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8.4 争议的解决
8.4.1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纠纷或因违反、终止本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损害的任何赔偿,应事先协商或由本项目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在设计人和发包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按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约定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4.2 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专用合同条款
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做如下补充、细化或约定:
1. 定义和解释
1.1 本次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为仙居县下各至官路公路工程及G351 国道连接线工程。
1.2 发包人:仙居县交通水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10 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设计内容:包括路工程(含路线、xx、路面、排水、桥涵、隧道、交叉工程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含安全设施、监控设施、绿化、环保)及沿线必要的配套设施(含电子警察等智能交通设施)等的工程勘察、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概算文件编制、专题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影响评估(含环境监测)、水土保持方案评价(含水保监测)、防洪影响评估及论证、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土地勘察定界(含征地红线范围测量、征用地分户测量等)、土地报批
(含阳光征地)、林地报批(含林木采伐设计)、使用林地调查专题报告、项目总体安全性评价,及业主要求的其他专题等】、后续服务及相关科研(如需要)等全部工作。
1.11 本合同包括的勘察报告:总体勘察设计大纲及外业勘测与地质勘察指导书、初勘报告、详勘报告。
1.12 本合同包括的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概算文件、相关科研(如需要)、专题报告(如需要)、总体设计(如有)、相关文件的电子文档(CAD 格式或 Word 格式)等有关项目文件(可编辑格式、不得加水印、不得加密)。
2. 发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2.8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
3. 设计人的责任与义务
3.4 后续服务
3.4.2 本项目对设计代表的数量和资质条件要求:设计代表应不少于 1 名,设计代表处负责人应由负责本勘察设计项目的专业分项负责人(工程地质勘察、交通工程、绿化工程、市政工程、工程造价分项负责人除外)或项目负责人担任。
补充 3.4.4
3.4.4 设计人的设计代表处负责人、机构设置、人员组成、职责分工,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一周内,向发包人核备;同时,自备满足生活、办公需要的设施、设备及车辆。设计代表资格、人数及驻现场时间应满足以下要求,否则,设计代表处将被视为不合格,按设计人违约处理。
(1)除常驻人员外,涉及各专业其他人员应根据各专业施工图设计进度进展各派至少 1 名参与本项目初步设计的专业人员按发包人要求配合施工图设计。
(2)设计代表处负责人应为本项目的设计负责人或分项负责人,在委任之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
(3)设计代表处在施工图设计的任何时间(发包人统一安排休息除外),常驻现场的设计代表不少于 1 名。
(4)设计人有义务对后续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进行审核签字并报发包人。
3.5 履约担保
3.5.1 项约定为:
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向发包人提供金额为 2%签约合同价的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现 金。
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3.9 其他义务
设计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9.1 设计人应编制勘察设计大纲及外业勘测及地质勘察指导书,明确勘察设计理念及勘察设计原则,并报发包人审查批准。
3.9.2 贯彻“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理念,提升项目工程的安全水平。
勘察设计始终应将“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理念贯穿于设计的全过程。应认真落实“地形地质选线”和“安全选线”原则,掌握地质状况,对不良地质灾害体要尽量予
以绕避,做好路线方案比选工作;因地制宜,合理采用技术指标,优化平纵面设计,尽量避免出现长大纵坡和高填深挖。同时,对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应加强其针对性设计。对特殊复杂桥梁、隧道工程,应认真组织开展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保结构安全可靠、技术经济合理。应高度重视沿线气象、水文、地质等建设条件的调查工作,加强防护工程设计,进一步提高防灾抗灾能力,尽最大努力减少项目工程的水损坏,确保项目工程的畅通和安全。
3.9.3 贯彻“生态环保、资源节约”理念,促进项目工程可持续发展。
在设计中特别是选取路线方案时要认真贯彻“生态环保选线”的原则。在满足规范标准的前提下,使路线尽量与地形相拟合,xx尽可能避免高填深挖,以减少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路线尽量避免经过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土保持敏感区等区域,有影响时应做好环境影响、水土保持评价工作,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在设计中应当统筹利用线位资源,将减少土地占用、减少矿产资源压覆作为路线方案选择和优化的重要指标,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方案,提高土地的集约利用程度,减少对土地的分割,尽可能不占用或少占耕地,合理设置取弃土场,尽量复耕还田。
按照发展循环和低碳经济的要求,在沿线房屋设施等供配电设计中,合理利用风能、太阳能、地热等清洁能源和节能设备,以节约利用资源。
3.9.4 贯彻“全寿命周期成本”理念,合理控制建设成本。
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应从项目生命周期全过程去看待成本,既要注重项目初期的建设成本,也要注重后期的维修和养护成本。
应把提高建设质量和工程耐久性放在首位,确定符合实际需要和经济能力的工程建设方案,应避免贪大求洋,不允许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标准、扩大建设规模。
应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作为约束性目标,始终贯穿到项目设计各个环节,在精心设计、优化设计上下功夫。
应吸收已建成项目养护和运营管理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尽可能减少后期维护费用,延长使用寿命。
3.9.5 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与外业调查工作,确保基础资料全面、实用、可信。
外业勘测勘察资料尤其是地质勘察资料是设计的基础和依据,直接影响工程方案的确定。
设计人应加强地质勘察和外业调查工作,确保基础资料全面、实用、可信。设 计人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针对项目区域地形地质特点及工程建设需要,提出外业勘察特别是地质勘察的工作量、勘察重点及勘察费用,编制外业勘测与地 质勘察外业指导书,报发包人批准,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以便发包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确保外业勘察工作保质、保量、规范进行。
外业指导书未按合同规定时间通过审查批准(备案),设计人应及时完善,并视作设计人违约。
凡是由于设计人未完成地质勘察指导书所确定的工作量而引发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发包人将不予确认,并追究设计人的责任。外业勘察报告通不过发包人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的,设计人必须及时补勘外业工作,直至通过发包人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时视作设计人违约。
外业勘察验收工作是开展设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条件。发包人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认真做好外业勘察验收,特别是地质勘察专项验收工作。凡是勘察工作量没有完成、深度不足的,发包人不得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展内业设计工作。
3.9.6 强化过程管理,提高勘察设计质量。
设计人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设计质量管理流程开展勘察设计,依据通过验收的外业勘察资料和地质勘察资料进行内业设计。
设计人应认真执行合同明确的勘察设计周期,不得随意变更周期,以保证设计质量。
设计人应充分利用外业勘测勘察成果,杜绝外业勘察与内业设计脱节。
设计人应加强勘察设计过程的管理和控制。大力推行设计标准化。对非复杂或特殊要求桥梁上下部结构、xx路面、交通工程设施等尽量采用通用图或标准图,促进设计施工标准化,以提高设计施工质量和效率。
设计人应加强建设过程中设计与施工的密切配合衔接。xx边坡开挖后,设计人应根据实际地质情况,优化边坡坡率、边坡防护、绿化与排水方案;隧道进洞后,应根据围岩实际等级细衬砌方案等;认真做好后续服务和动态设计。
3.9.7 健全设计变更管理制度,规范设计变更管理。
对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发包人要组织专家进行研究论证,报经原设计批复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3.9.8 发包人或相关部门要求组织各阶段的勘察外业验收、图纸审查、专题技术论证会,会务费用均由设计人承担。
3.9.9 初步设计文件中的各比选方案均应进行同等深度的论证和比较,并推荐经济、合理、可行的方案。
对大型构造物以及农林和矿产资源布局或重大建筑设施对工程有较大影响的区域、干扰严重的城镇规划区、自然风景文物保护区和地形、地质复杂的不良地质区段均应作为路线方案的控制因素进行多方案比选。起、终点位置应结合相邻项目的建设情况和xx环境进行统筹规划,深入研究。
3.9.10 设计人应编制初步设计阶段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河流水文、气象气候等有关勘探任务书,确定勘察手段、方法、数量,提出科研、试验、环境研究计划安排,由发包人审查后,开展初勘工作。
3.9.11 地质勘察资料准确度要高,能有效的指导设计及施工,确保设计科学合理,施工有序顺利实施。钻孔数量、钻探孔位、钻孔深度、孔径等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在开始工作 10 天前报发包人备案,发包人无异议后,设计人按此方案开展勘探工作,但并不免除设计人勘察质量的责任。同时还应提高岩芯采取率,尤其是对破碎岩层的软弱夹层、软岩、软土等地层,更要保证取样质量和岩芯采取率。设计人的地质钻探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地质勘察的相关规定。
3.9.12 设计人应严格按《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经发包人批准指导书的要求进行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的内、外业工作,并向发包人提交地勘报告。设计人在进行勘察内、外业工作时还应满足下列要求和规定:
(1)外业勘测前,设计人应按批准的外业勘测与地质勘察指导书,对参加本标段地勘工作的技术人员、现场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统一培训,统一外业资料格式,实行标准化作业。
(2)加强现场检查。各项地勘工作都应有设计人派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现场实行质量管理和全过程检查,逐个钻孔应有日检记录,钻孔终孔应有设计人派出的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检查确认和签署。并应提供钻孔有关的音像资料,特别是开孔、
终x的记录,记录的音像资料中应能清楚辨认钻孔作业实施的地点、钻孔编号、现场主要技术人员等。
(3)检查钻孔及土工试验取样应有检查记录,由设计人派出的内部质量管理专业技术人执行见证取样,并检查试验方法、试件数量和试验记录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加强对料场、地材、路面材料配合比的试验检查,确保料场材料技术指标和储量满足建设施工阶段的需要。
(4)对地质滑坡体、软土地基等不良地质区段应严格按规程、规范采用工程地质测绘、物探、原位测试、取样试验等综合工程地质勘探手段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加密勘探点位,在获取准确、完整的岩土物理力学参数的基础上进行稳定性分析验算,据此,进行针对性加固工程设计,同时应提供详细的工程设计图表和工程数量。加强外业水文、水力资料的搜集和调查工作,提供沿线设计洪水频率不同地点的xx水位和各桥涵的设计流量,并在纵横断面中示出。
(5)对大型工程项目(如大桥)和地质滑坡体等不良地质等钻探的岩芯须妥善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发包人。其勘察资料(包括原始记录)应及时、全面、准确、可靠,对发包人或其委托单位提出因地质构造复杂或规范要求,需补充钻探点位或进行深孔钻探的点位,设计人应及时进行补勘补钻工作,若设计人未及时安排,发包人有权指定第三方进行钻探,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3.9.13 设计人应加强公路用地范围内附着物的勘测工作,应在每一阶段提供的平面图上给出最新的地物、地貌现状,做到准确无误。《公路用地图及拆迁资料》上均应明确标示地物点、范围和实际形状。如:道路、房屋(含结构层数和屋内外装饰)、光电缆、坟墓等,并提交影像资料备查,避免重大漏项;设计人使用提供的地形图应采用最新的测绘出版局出版的图,提供的用地图应满足国土资源部门的有关报送要求。设计人应对取、弃土场提出具体意见并提供用地图,取、弃土用地也应严格执行国家耕地保护的有关土地政策,避免乱占、乱用土地。取、弃土场方案设置前应提前告知发包人。
3.9.14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应考虑项目所在地区综合运输网络。统筹规划、合理设计,使道路使用者安全、快捷、舒适、经济,获取最大社会经济效益。
3.9.15 地形、地址条件复杂的桥梁、隧道以及特殊地基和不良地质(如地质滑坡体、软土等)隐蔽性工程处治应进行动态设计。设计人应派遣专业工程师及相应设备软件跟踪施工,将勘察设计贯穿施工全过程,保证安全且经济合理。
3.9.16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所发生的临时便道、便桥、临时电力、临时用水,砍伐树木、果树和农作物受损及其它所造成的损失需予以补偿等均由设计人自行解决,费用含在相关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单独支付。
3.9.17 设计人应编制本项目的设计安全评估组织方案,并应通过发包人或相关部门的审查,设计人为承担本项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均包含在投标价中,由设计人承担。
3.9.18 设计人应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文件浙交[2017]52 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国省道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确保勘察设计质量要求。
4.勘察设计周期及提交成果
4.1 勘察设计周期及提交成果本款约定为:
(1)合同签订后 15 天内,编制总体勘察设计大纲及外业勘测与地质勘察指导书,
报发包人批准;合同签订后 40 天内,提交初测、初勘报告送审稿(份数,按需提供)并通过初测、初勘外业验收;
(2)初测、初勘外业验收后 45 天内,提交初步设计文件送审稿(份数,按需提供);
(3)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 45 天内,提交详勘、定勘报告送审稿(份数,按需提供)并通过详勘、定测外业验收;
(4)根据咨询单位、发包人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设计人应在 15 天内对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专题研究报告(如需要)进行修改完善,提交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专题研究报告(如需要)最终稿(份数:按需提供)、概算文件编制最终稿
(份数:按需提供);
(5)征地拆迁图编绘: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 15 天内完成;
(6)后续服务:施工图设计配合,对后续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进行审核签字并报发包人。
(7)各阶段专题报告工作根据招标人的要求按时完成。
设计人还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成果的书面计算书一份,各阶段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及专题研究报告、概算文件编制的电子版一份。
5.违约与赔偿
5.2 设计人的违约第(4)项约定为:
(4)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单位或政府主管单位提出的审查意见后 15 天内,未完成对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
第(5)项约定为:
(5)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而被要求返工而造成质量问题;在合同实施期间,设计人实际勘察工作量应满足《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G C20-2011)及设计勘察指导书的规定,否则发包人将在合同中扣减相应的地质勘察费用,或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承担地质勘察工作。扣减费用按国家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和《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G C20-2011)的规定、设计人投标文件报价清单中填报的地质勘察工作量计算;
第(13)项约定为:
(13)设计人其他违约情况:
由于设计人原因,本项目编绘的征地拆迁图跟实际需要征地拆迁的数量相比超过 3%及以上的。
补充第(14)项,设计人违约处理:
(14)当设计人发生本款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a.设计人发生第 5.2(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设计人将勘察设计任务转包的,发包人将有权解除合同,并课以设计人不超过勘察设计签约合同价 10%的违约金;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分包的,责令改正,并视情况课以不超过合同价 2%的违约金。
b.设计人发生第 5.2(2)项约定的违约情况,应限期改正,并课以违约金;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设计的,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 10%的违约金;对未根据勘察成果进行工程设计的,视情况课以不超过
签约合同价 5%的违约金;对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工程建设材料或设备生产厂、供应商的,每一处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 1‰的违约金。
c. 设计人发生第 5.2(3)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未能按期提交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每延期 1 天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 1‰的违约金,累计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5%,延期超过 60 天时,发包人有权可以解除合同。
d. 设计人发生第 5.2(4)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未能在规定期提交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的修改(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每延期 1 天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 1‰的违约金,累计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5%,延期超过 60 天时,发包人有权课以解除合同。
e. 设计人发生第 5.2(5)项约定的违约情况,除由设计人复杂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外,发包人还可视造成的时间延误和费用损失,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1%的违约金,同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f. 设计人发生第 5.2(6)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每发生一次,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1%的违约金。
g. 设计人发生第 5.2(7)项约定的违约情况,设计人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的,每 1 天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 2‰的违约金;未能在发包人和设计人约定的时间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每 1 天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 1‰,累计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5%。
h. 设计人发生第 5.2(8)项约定的违约情况,设计人除应免收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设计人还应无偿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并承担相当于直接受损失部分勘察设计费的赔偿金。
i. 设计人发生第 5.2(9)项约定的违约情况,除执行本款第 h 目的规定外,同时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 10%的违约金,并报请相关部门视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给予其他处罚。
j. 设计人发生第 5.2(10)项约定的违约情况,发包人可视造成的时间延误和费用损失,要求设计人负责继续完善勘察设计或终止设计合同,有权取消设计人履行下阶段工作的资格。无论发包人是否要求设计人继续完善勘察设计或终止设计合同,发包人均将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 2%的违约金,还将视造成的设计延误和费
用损失情况要求设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金最高上限不超过勘察设计签约合同价的 10%。
k. 设计人发生第 5.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设计人应无条件及时完成该设计变更,不得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费用的要求,同时发包人还将向设计人课以该变更工程量造价 5%的赔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勘察设计签约合同价的 10%。
l. 设计人发生第 5.2(12)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每更换 1 人课以五万元的违约金。
m. 设计人发生第 5.2(13)项约定的任一违约情形时,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2%的违约金。
n.上述违约情况同时发生时,除 5.2(1)项外,违约金累计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20%。
o.所有违约金在设计人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当履约保证金不足扣除时,将在设计人勘察设计费中扣除,赔偿金在设计人勘察设计费中扣除。
7.费用与支付
7.1 勘察设计费用
7.1.2 项约定为:本合同的勘察设计工作设计模式为前期各项专题报告费用采 用固定总价;勘察设计采用固定费率。(在设计范围和设计内容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7.2 支付时间
7.2.1 本项目勘察设计费用支付阶段如下:
(1)合同签署后 28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 10 万元作为预付款(本合同履行后,预付款抵作勘察设计费,不再扣回);
(2)初测、初勘报告按期完成后并送至发包人处,并通过初测、初勘外业验收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 30 万元;
(3)初步设计文件按期完成后并送至发包人处,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修改批准后,累计支付至勘察设计费用的 30%(包含已支付的 40 万元费用);
(4)详勘、定勘报告按期完成后并送至发包人处,并通过详勘、定测外业验收后,支付至勘察设计费用的 50%;
(5)设计人按照发包人要求完成技术设计工作,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到技术设计阶段(技术设计为初步设计到施工图设计的过渡阶段,要求初步设计按《公路
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编制方法》(交公路[2007]358 号)编制至施工图(送审稿)深度)为止,发包人、初步设计单位、EPC 设计单位等三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签订保密协议,初步设计单位有义务将全套电子设计图纸包含但不限于电子文档、计算书等文件(CAD、word.excel 等可编辑格式,含设计软件数据文件,不得加水印、不得加密)移交给发包人,发包人支付至勘察设计费用的 85%;
(6)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支付至勘察设计费用的 98.5%;
(7)本项目竣工验收后 28 天内,所有费用全部结清。
以上各期发包人应付勘察设计人款项,如勘察设计人未按时提供收款发票的,则发包人有权顺延付款且不视为发包人付款违约。
7.2.2 本项目前期各项专题报告费用支付阶段如下:
(1)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支付前期各项专题报告费用的 60%;
(2)剩余专题研究报告提交最终稿并获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通过后,xxx款。
7.3 暂列金额本款约定为:
本合同的暂列金额:无。
7.4 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
x款约定为:在合同实施期间,本项目勘察设计费用不随国家政策调整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变化进行调整。
7.5 质量保证金
x款约定为:本项目的质量保证金为勘察设计费用总额的 1.5%。质量保证金可以由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替代。
8 .其他
8.4 争议的解决
x款约定为: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仲裁 。仲裁机构名称: 台州仲裁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