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甲方(出租人/受让人)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536250注册即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楼7层 邮编:100020 客服热线:4008106060 B 乙方(承租人/转让人) (主)承租人/转让人 姓名/公司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电子邮箱/手机号: 联系地址: 共同承租人(如适用) 姓名/公司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电子邮箱/手机号: 联系地址: C 保证人 保证人姓名/公司...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
合同编号: 线上订单编号: 合同日期:
A | 甲方 (出租人/受让人) |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536250 注册即联系地址: xxxxxxxxxxx0xxxxxxxxx0x 邮编:100020 客服热线:4008106060 | ||||||||||||
B | 乙方 (承租人/转让人) | (主)承租人/转让人 | ||||||||||||
姓名/公司名称: | ||||||||||||||
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电子邮箱/手机号: | |||||||||||||
联系地址: | ||||||||||||||
共同承租人(如适用) | ||||||||||||||
姓名/公司名称: | ||||||||||||||
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电子邮箱/手机号: | |||||||||||||
联系地址: | ||||||||||||||
C | 保证人 | 保证人姓名/公司 | 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手机号 | 联系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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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1. 本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方式为售后回租,即:乙方(作为转让人)将其拥有所有权的标的汽车(见本合同主要条款中的“标的汽车的主要信息”)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作为受让人)进行转让; 并且,乙方(作为承租人)按本合同约定同时向甲方(作为出租人)回租该车辆使用。本合同由《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主要条款)》(以下称为“主要条款”)、《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通用条款)》(以下称为“通用条款”)及附件《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抵押合同》(以下称为“抵押合同”)、《送达地址确认书》等组成,构成各方当事人之间根据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达成的标的车辆转让以及售后回租交易的条款和条件。 2. 出租人将因汽车经销商为本合同的签署、履行等提供服务向其支付适当的劳务报酬,承租人在签署本合同前亦有选择其他机构或其他方式进行交易的充分自由。 | ||||||||||||||
《主要条款》 | ||||||||||||||
D | 标的汽车(转让汽车/租赁汽车)的主要信息 | 车辆品牌: | 经销商: | |||||||||||
车辆型号: | 车辆颜色: | 车牌号: | ||||||||||||
发动机号: | 车架号: | |||||||||||||
如本栏信息与最终所有权转移及验收合格情况不符的,以后者最新情况为准。 | ||||||||||||||
E | 标的汽车转让价款 | 车辆价格: 元 附加产品价格: 元,其中购置税金额: 元;保险费: 延保金额: 元;车船税: 元;上牌服务费:车辆转让价款=车辆价格+附加产品价格 | 元;保养金额:元; | 元;精品金额: | 元; | |||||||||
F | 融资方案 | 融资总额(不含首付款):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首付款: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保证金:人民币: 0. 00 元(大写:人民币 零元整 ) 留购价:人民币: 0. 00 元(大写:人民币 零元整 )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付款、保证金; 首付款一经支付,不予退还,不得抵扣租金等任何应付款项。 | ) | ) | ||||||||||
G | 价款抵销支付 |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首付款的义务以及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车辆转让价款的等额部分的义务相应抵销。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并指示甲方将抵销后的转让价款剩余金额划转入汽车经销商的账户,视为甲方履行应向乙方支付车辆转让价款及完成购买标的汽车的义务。(关于价款抵销支付的其它约定见《通用条款》第二条第2款) 汽车经销商账户如下: 开户银行: 户名: 银行账号: | ||||||||||||
H | 租赁用途 | 租赁汽车将用于: | ||||||||||||
I | 租赁期限 | 本合同租赁期限自起租日开始,为期 个月,预定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起租日为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标的汽车转让价款日。 | ||||||||||||
J | 租 金 | 总租金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 ) | |||||||||||
序号 | 月租金期数(起) | 月租金期数(至) | 每月租金(元/月) | 序号 | 月租金期数(起) | 月租金期数(至) | 每月租金(元/月) | |||||||
租金支付方式:每月支付月租金;总租金为月租金之和。 租金信息详见甲方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提供的租金支付计划(也即租金计划表)(见《通用条款》第四条第3款约定) | ||||||||||||||
K | 租金支付日 | 每期租金支付日为租金支付月与购车价款支付日相对应的日期,首次租金支付日为购车价款支付日次月相对应的日期;如租金支付月没有与购车价款支付日相对应的日期,则该月的租金支付日为该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 ||||||||||||
L | 提前回购补偿金 | |||||||||||||
M | 双方对特殊产品的约定(如有) | |||||||||||||
N | 手续费 | 固定金额方式 | 办理抵押登记、动产融资登记相关费用(如有),包括但不限于按相关标准发生的抵押登记费、邮寄费、公证费等应由乙方承担。 | |||||||||||
比例方式 | 融资金额 | |||||||||||||
O | 保险 | 险种及保额 | 必选险种:(1)交强险(含车船税);(2)车辆损失险;(3)第三者责任险; 可选险种(请勾选):(4)□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5)□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6)□车身划痕损失险; | |||||||||||
保险期限:同租赁期限 | ||||||||||||||
P | 承租人 和共同承租人 | 本合同项下的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如有)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享受并承担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出租人仅向承租人或共同承租人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不代表出租人放 弃向另一方主张的权利。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通过签署本合同,授权承租人或共同承租人单独行使本合同项下的具体权利,且相应的法律后果由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共同承担。如无共同承租人的,则本合同中涉及共同承租人的相应条款均不适用,(主)承租人即为承租人。 | ||||||||||||
Q | 保证 | 保证人同意就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之全部义务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租金、保证金、留购价、延迟罚金、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手续费、甲方为乙方垫付的费用以及甲方为实现权利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公告费、公证费、诉讼/仲裁费、保全费、拍卖费、评估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 ||||||||||||
R | 争议解决 投诉处理途径 |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或本合同签订地或乙方住所地相应级别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签订地见合同主要条款中的约定如就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承租人、保证人可通过出租人服务热线等与出租人联系或投诉。 | ||||||||||||
S | 滞纳金 | 如乙方迟延支付保证金、租金、留购价及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则从到期日至实际付款日期间,乙方须就应付未付款项按日利率 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 ||||||||||||
1. 催收方式:承租人、共同承租人、保证人同意接受甲方及法院(当发生诉讼时适用)以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信函、报纸和其他媒体公告等方式进行通知或催告或送达法律文书,并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的有效性。 2. 征信管理:因承租人未按时足额支付款项而导致的不良信息,出租人将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上述信息如实报送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出租人将通过承租人在出租人处预留的移动电话号码,以短信或电话或微信等方式向承租人发送不良信息报送提醒,事先告知承租人。 3. 个人信息管理:出租人将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经本合同相关授权人同意后,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授权范围收集、使用和查询授权人的个人信息,并对授权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4. 无其他费用明示:本人已知悉,除了公示的收费项目,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不再收取其他费用,也未授权任何第三方以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名义、或以为客户提供与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相关金融服务为由收取费用。 |
承租人声明:本人已仔细阅读本融资租赁合同条款,对合同内容无异议。
承租人确认及日期:
本合同一共 8 页,包括主要条款、通用条款、抵押合同、送达地址确认书,其中通用条款共 十五 条,抵押合同共 十四 条。
★★★特别提醒:承租人(包括共同承租人)、保证人承诺:承租人(包括共同承租人)、保证人各方均仔细阅读理解了本合同所有主要条款、通用条款、抵押合同、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就本合同中以黑体字、划线等以特别标记的条款进行了高度关注,完全知悉和同意其中的约定并同意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和责任。
甲方 出租人(抵押权人)(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 乙方 承租人(抵押人)签字/盖章: 共同承租人签字/盖章: | 保证人1签字/盖章: 保证人2签字/盖章: 保证人3签字/盖章: |
合同签订地:
见证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声明:本人特此声明本汽车 融资租赁 合同以上各方( 出租 人 除 外 , 下 同 ) 已 于 以 上 日 期 在 本 人 面 前 亲 自 签 署 了 本 合 同 ; 各 方 已 向 本 人 提 供 了 其 身 份 证 / 护照原件/营业执照等身份类证件,各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上所签署的姓名或名称与其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等身份类证件上所示姓名或名称完全一致;本人提交给出租人的与融资租赁和车辆抵押有关的复印资料均为其原件(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共同承租人、保证人的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等身份类证件)的真实复印件。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
《通用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各方充分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合同目的等
1、本合同适用于售后回租交易方式。
2、乙方完全依赖其自行决定选择汽车经销商并根据经销商与乙方之间的销售协议购买车辆(主要信息如《主要条款》相关条款所述)以及保养等附属服务。
3、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向甲方转让其从经销商处购买的车辆并按车辆现状向甲方租赁使用该汽车。
4、本合同项下的标的汽车,亦即转让汽车与租赁汽车(根据上下文文义而定)为同一标的,包括所有现有及未来的零部件、替换件、更新件、附件、软件、辅助件和包括融资项目在内的其他附着物(“附件”),除另有书面约定或甲方通过司法途径处置租赁汽车行使权利之前,乙方无权就附件主张任何权利。
5、支付总价是指包括首付款、租金、留购价等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以本合同的主要条款为准。
6、承租人、共同承租人、保证人同意接受甲方及法院(当发生诉讼时适用)以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信函、报纸和其他媒体公告等方式进行通知或催告或送达法律文书,并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的有效性,在联系方式(包括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发生任何变更(包括临时性变更)前 5 日内应通知甲方及法院(当发生诉讼时适用),否则甲方及法院(当发生诉讼时适用)按照本合同项下的联系方式发送的任何文件及法律文书均视为有效送达。
7、承租人、共同承租人、保证人同意甲方可根据业务需要且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将本合同涉及的与融资租赁、车辆、权属状况、抵押情况、保证情况、身份、车辆使用情况、乙方不得转让车辆、期限等等的必要相关信息,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车辆管理所及其它有权部门或其指定处进行登记、公示。
第二条:标的汽车的所有权转让
1、乙方以租回为目的,向出租人转让标的汽车,并与出租人在本合同中约定所有权转让的相关条款。
2、乙方将其自行从经销商购买的标的汽车按《主要条款》约定的转让价转让给甲方。为方便支付操作,乙方向甲方支付首付款的义务以及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购车款的等额部分的义务相应抵销。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并指示甲方将抵销后的转让价款剩余金额划转入汽车经销商的账户,视为甲方履行应向乙方支付车辆转让价款及完成购买标的汽车的义务。同时,乙方同意,甲方可按其与汽车经销商的约定对本合同转让价款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对经销商拥有的债权相抵销),甲方按与经销商的约定对本合同转让价款完成处理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将抵销后的款项拨付至主要条款约定的指定收款账户)后,亦视为甲方本合同项下的转让价款已经支付完毕。转让价款支付后,对转让价款金额中超出乙方应支付给经销商的部分(如保险费、购置税等融资款项),乙方可要求经销商将该部分款项返回给乙方,或要求经销商按该附加产品融资项目的特定用途将该部分款项代乙方向相关第三方支付。
3、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先决条件(甲方有权自行选择):i)甲方收到乙方签署的各类合同原件(包括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及相关协议等);ii)乙方提供向经销商支付预付款的凭证;
iii)甲方收到乙方按《主要条款》规定支付的首付款、保证金、手续费等款项;iv)乙方已办理委托扣收必要手续;v)乙方已按本合同要求完成标的汽车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文件原件交甲方保存;vi)如甲方要求,标的汽车已安装符合要求的定位系统;vii)乙方已为标的汽车购买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险并提供保险单等。
4、乙方保证其对转让汽车拥有真实、完整的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包括配偶或家庭成员或其他人共有权利)争议和瑕疵,并未设置抵押、质押、留置等权利障碍,未被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如有第三方就租赁物提出权属争议,由xxxx相关责任。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权属证书、相关批准或许可证明以供甲方查验(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买卖合同、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合格证、行驶证、驾驶证等),并在甲方要求时将相关原件交由甲方保管。
5、为方便乙方使用租赁汽车,经甲方同意可以将租赁汽车发票及车辆注册登记在乙方名下。双方再次确认,即使租赁汽车发票及车辆注册登记在乙方名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前租赁汽车所有权亦属于甲方,乙方不得以此登记来对抗甲方的所有权及收取租金的权利,乙方亦不得利用该登记所带来的便利向第三人进行本合同不允许的租赁汽车处置行为。又为保障和公示甲方对租赁汽车的所有权,甲方授权乙方在租赁期间内以其名义将租赁汽车抵押给甲方,并将相关的抵押文件原件提交甲方保存。乙方应通过经销商办理租赁汽车的抵押登记手续。为办理前述抵押手续而另外约定的抵押合同内容与本通用条款不一致的,应以本通用条款约定为准。
6、乙方对转让汽车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品质、技术保证负全部责任,保证与其向甲方承租的租赁汽车的各项指标一致,且乙方自费自行负责与经销商安排车辆交付验收事宜。
7、如因国家政策或乙方原因或经销商原因等导致甲方未取得标的汽车所有权或所有权有瑕疵的,甲方有权决定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租金等应付款项。甲方亦可以要求终止本合同及相关合同、协议等,乙方应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租金等应付未付款项并予以赔偿,此外乙方仍须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同时已支付的租金、保证金及其他费用不予退还。
8、租赁期间,甲方有权在租赁物上注明所有权标志。第三条:标的汽车的交付
1、乙方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向甲方交付标的车辆,即乙方于因经销商向其交付转让汽车而占有车辆且取得车辆所有权的当日内,将车辆在当时状态下销售并转让给甲方(作为受让人),甲方取得该车辆的所有权;甲乙双方同时明确,乙方向甲方转让车辆时,乙方(作为出让人与承租人)以车辆当时现状继续占有租赁汽车,双方无需履行实际的标的汽车转移交付行为,甲方无需另行出具汽车验收单给乙方。
2、乙方进一步确认:甲方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完毕标的汽车转让价款后,乙方取得标的汽车的所有权的当日,车辆所有权按本条第 1 款约定自动由乙方转移至甲方。
3、乙方同意与标的汽车相关的进口(如有)、交付、使用或移动有关的任何一切运输收费,以及任何一切税款、关税和任何其他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方取得标的汽车的所有权后按本条第 1 款约定的方式即时将车辆在原地以原状交付给乙方租赁使用,乙方应于当日向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员出具《所有权转移及验收合格证明》。不论何种原因(包括经销商或交付车辆原因),乙方怠于或拒绝领受租赁汽车或未及时出具《所有权转移及验收合格证明》的,均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下享有的权利,乙方仍应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保留解除本合同及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权利。
5、基于售后回租,甲方按乙方“转让时现状”向乙方出租租赁汽车及附件。甲方对租赁汽车及附件不做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租赁汽车及附件的适销性或适合某种特定用途及知识产权 方面的保证。对因经销商或制造商、服务提供方或其他相关方违反保证或xx、租赁汽车及附件有质量问题或瑕疵、或因租赁汽车及附件的使用或操作对乙方或其他第三方所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或利润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直接向标的汽车及附件的生产商、销售商、服务提供方或相关当事方提出所有索赔(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问题),乙方应直接向经销商或其他相关方提出所有索赔,而不得对甲方进行任何追索,乙方自行承担因索赔而发生的全部费用,且乙方的该等索赔不得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义务以及其他任何义务的履行,乙方仍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所有到期应付款项。
6、无论是否发生上述索赔情形,也无论乙方是否索赔成功,本合同的效力和履行不受任何影响,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支付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第四条:标的汽车的售后回租
1、本合同的租赁期间自起租日开始,具体内容见主要条款。甲方同意在租赁期满前 30 日内乙方可以书面提出或通过甲方客服热线等形式提出续租展期申请,展期经甲方批准后,应重新计算租金且展
期期间从本合同原租赁期满之日开始计算,经甲乙双方确认的展期租金及展期期限乙方可通过本条第3款约定的方式进行查询;展期后,除租金条款外,本合同其他条款自动适用于展期期间。逾期未提出展期申请的,乙方应留购租赁汽车。针对留购价为 100 元的情况,如乙方在租赁期(含展期)满前 30 日内未向甲方提出不予留购的申请,则视为乙方留购租赁汽车,并将按下述第七条第 3 款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留购价。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主要条款》规定向甲方支付首付款、保证金和手续费(如有)。手续费应当在乙方支付首次租金时,由甲方从乙方的扣款账户中一并扣收,或者与首次租金由乙方一并向甲方主动支付或汇入甲方银行账户中。保证金为乙方本合同项下义务履行的金钱质押担保,且均不计利息。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外,甲方有权选择在乙方发生违约事件或本合同因不可归责于甲方原因被解除后,将保证金的任何部分用于行使救济,并按照 i)实现债权的费用;ii)应付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应付款项;iii)滞纳金;ⅳ)应付租金的顺序进行抵销,该等情况下,乙方应立即补足被扣减的保证金款项,如乙方未立即补足的,甲方有权以乙方其后交付的租金或其他款项优先补足保证金。如乙方不存在任何未付款项或违约行为,则由甲方在租赁期满后无息退还给乙方。
3、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在任何情况下,乙方支付租金的义务均不受影响,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付租金,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每期具体租金支付日期及具体租金金额依甲方提供的租金支付计划确定,甲方将该租金支付计划以电子版的形式在 “丰田金融服务”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展示提供(具体以届时展示的界面为准)。乙方需在甲方款项支付后两个星期内主动关 注并绑定“丰田金融服务”官方微信公众号,查询本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计划并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不方便查询租金支付计划电子版,可拨打甲方客服热线 000-000-0000 了解,甲方将予以协助与提供。如乙方在甲方款项支付后一个月内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为乙方已清楚知晓上述租金支付计划内容。如因国家变更法定税费及银行利率等因素并甲方决定变更租金时,租金支付计划相应调整。甲方展示提供的租金支付计划,包括其相关调整,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委托扣收]乙方租金支付方式选择委托扣收,乙方应不可变更并不可撤销地书面授权相关银行凭甲方发出的委托扣收通知从乙方指定银行借记卡中自动扣收当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以及依本合同乙方应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律师费等)、补偿金及违约金;如发生当期扣收金额超过乙方当期租金,则甲方将在下一期应付款项中对多扣收部分进行抵免。
[主动支付] 如乙方因自身原因无法办理相关银行委托扣收手续,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签署《有关合作银行无卡客户主动支付声明》以主动支付方式对含租金在内的有关款项进行支付。乙方应按照声明中的方式按时足额向甲方主动支付并确保支付成功。尽管有前述约定,乙方仍应当尽力办理相关银行委托扣收手续,如乙方成功办理相关银行卡,应向甲方申请变更为主要条款中的委托扣收方式,并自成功办理银行委托扣收手续后适用委托扣收相关条款。
乙方在通过委托扣收、主动支付、转账支付的付款方式支付租金等应付款项时,如发生下述情形,应分别处理如下:
(一)如乙方指定的委托扣款账户或乙方采取其它付款方式时发生任何异常状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对因此造成无法按期支付的所有应付款项按照逾期处理并支付滞纳金。
(二)如乙方指定的委托扣款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支付当期租金等应付款项时,则甲方有权不予扣收,不予扣收的所有款项按照逾期处理并支付滞纳金。
(三)乙方所偿还或支付的款项不足以偿还或支付当期所应偿还或支付的款项总额的,按下列次序或甲方认为适当的其他次序进行处理:i)实现债权的费用;ii)应付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应付款项;iii)滞纳金;ⅳ)应付租金。乙方所偿还或支付的款项不足以偿还或支付同一顺序的全部款项的,按该款项发生在先、先予偿还的顺序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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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于国家变更法定税费及银行利率等因素而甲方认为必须变更租金时,甲方将及时通知乙方并提出新的租金总价,乙方同意自国家宣布变更的次月起开始执行新的租金总价。
5、如乙方迟延支付保证金、租金、留购价及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则从到期日至实际付款日期间,乙方须就应付未付款项按《主要条款》约定支付滞纳金。
6、甲方有权向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该转让自其书面通知送达乙方时生效。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第五条:租赁汽车的保管、使用、索赔
1、乙方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保护并确保甲方对租赁汽车的唯一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得自行或允许他人对租赁汽车设定任何权利或物上负担,但为甲方的利益而设定的除外。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利用租赁汽车从事任何非法活动或从事任何不符合其资质的驾驶、运输,并不得从事任何对租赁汽车及其附件等进行销售、抵债、转让、转租、抵押、出借、投资、分拆、改造等行为,不得将租赁汽车作为乙方承担其民事责任的财产或在乙方破产时将租赁汽车纳入破产财产范畴,也不得使租赁汽车被留置、扣押。乙方擅自更改车辆用途,拆、换租赁汽车任何附件,或改造车辆外观、性能、机能、品质等造成的损失及/或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违反本款规定的,乙方应根据第十一条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在租赁期内,乙方负有对租赁汽车保养、维修及保管的责任,确保租赁汽车保持正常状态和效能。乙方对租赁汽车的常规保养里程不得高于生产厂商规定的保养公里数。在需要更换其零件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应只可使用租赁汽车原制造厂所供应的相同规格、相同型号的零件进行更换。如果根据经销商或制造商提供的保证,或者经销商或制造商为履行其作为出卖人的义务,而更换租赁汽车重要部件,甲方将自动取得更换后部件的所有权。如果因乙方怠于或者拒绝向服务提供商支付应付的保养、维修等费用而导致租赁汽车被服务提供商行使留置权的,该等留置权的行使不影响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租金的权利,亦不得作为乙方拒绝按期支付租金的抗辩和理由。
3、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有权在事先通知乙方后随时进入租赁汽车所在场所对租赁汽车的现状、使用及维护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为检查所需提供便利条件。所有检查、检验时间应计入租赁期限,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为保证车辆安全性,甲方可通过经销商或第三方供应商在车辆交付前为车辆安装定位系统。乙方承诺在租期内不改装或拆卸该系统,并保持系统开通,不得破坏、故意关闭或屏蔽系统,如乙方在租期内私自改装或拆卸该系统,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如租期内定位系统未正常运行且经甲方提醒后乙方仍不配合检修的,则甲方有权强制拖回车辆对该定位系统进行检修。 5、在租赁期内,乙方应承担在使用保管租赁汽车过程中应缴纳的与之相关的全部费用与税费。租赁汽车名下记录的所有违法违章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扣分等)均由乙方承担。因租赁汽车(包括配套设备)保管、使用等致乙方或第三方(包括车上人员)遭受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包括车主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汽车涉及的任何有责的赔偿案件致使甲方产生的损害赔偿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由乙方负责赔偿。
6、在租赁期间内,乙方允许第三方使用保管该租赁汽车的,第三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同样承担乙方的所有义务,乙方对第三方使用租赁汽车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7、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如实提交乙方持有的或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租赁汽车相关的资料,并承诺提交材料真实完整。第六条:租赁汽车的保险、损毁及灭失
1、在租赁期内,乙方承担并投保租赁汽车各项保险费用,相关发票(含交强险发票与车船税发票)由保险公司向乙方开具,发票原件由乙方持有,具体险种及保额以主要条款中保险项为准且应符合甲方要求,其中车辆损失险的首保和续保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租赁汽车的重置价格。由于未保险种或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免赔而产生的损失及赔偿,由乙方承担,且乙方不得以发生前述情形为由拒绝履行包括支付租金在内的合同义务。如保险费未包括在租金总价内的,则由乙方自行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以及与此相关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2、各项保险期限应长于或等于租赁期限的整数年。甲方有权敦促乙方办理续保事宜,乙方到期不续保的,甲方有权代为续保并从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续保费用或要求乙方补充支付相应款项。
3、租赁期内,租赁汽车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甲方可给予必要的协助。如租赁汽车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甲方收取全部保险赔偿金,且有权抵扣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应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如保险赔偿金少于应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足部分由乙方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补足;如发生部分毁损可修复使用的,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授权乙方收取保险赔偿金,乙方仅限将该笔款项用于个更换或修复被毁损的部件以使租赁汽车恢复至可正常使用的状态。发生部分毁损至恢复原状的过程中,乙方仍应按照合同规定向甲方继续支付租金。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退保,或变更保单中的任何条件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险种、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
5、租赁汽车交付乙方后,全部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应自行承担租赁汽车质量瑕疵、损毁、灭失的风险,不得以发生前述情形为由迟延或拒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如租赁汽车遭受非正常损耗之外的损毁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通知甲方。若租赁汽车在损坏后可以被修复,乙方应当及时对租赁汽车进行维修并且全部维修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仍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如车辆灭失或被甲方认为不能修复(包括经济上的不可挽回),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并宣布本合同项下全部未到期租金立即到期应付,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所有到期未付租金、未到期租金、滞纳金、违约金或赔偿金、留购价以及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乙方应立即按照《终止合同通知书》中的规定将款项一次性全部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在该等情况下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七条:租赁期满留购、提前回购、收车
1、租赁期满,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应付租金和留购价、税费、手续费、滞纳金、违约金或赔偿金等所有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后,且乙方不存在违约行为,则甲方同意协助乙方办理车辆抵押解除手续。甲方将租赁汽车所有权以当时的状态转让给乙方, 由(主)承租人享有租赁汽车的最终合法所有权。
2、如乙方在《客户申请书》内选择了其名称内包含有“平行进口车”字样的租赁产品,乙方租赁期未满 13 个月的,不得提前回购。其他情况下,乙方租赁期未满 6 个月的,不得提前回购。乙方租赁
期满 6 个月或 13 个月且未拖欠租金等费用及无任何其他违约行为的,向甲方提出提前回购申请,经甲方同意并向甲方支付提前回购价格,提前回购价格=剩余租赁期未偿还本金(含残值)+提前回购 补偿金+合同项下涉及的应付未付的其他款项,其中提前回购补偿金以《主要条款》中“提前回购补偿金”约定的规则计算。乙方如在不符前述回购条件下向甲方提出提前回购申请的,经甲方同意后乙
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向甲方支付提前回购款项。在甲方收到全部前述款项后,租赁期即告结束,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车辆抵押解除手续,将租赁汽车所有权以当时的状态转让给乙方,租赁汽车所有权即由甲方转移至(主)承租人,由(主)承租人享有租赁汽车的最终所有权。乙方已支付的保险费、手续费等费用不予退还,并按租赁期限届满处理。
3、乙方在租赁期内如约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包括但不限于按时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且无任何其他违约行为),在租赁期满后乙方最晚应当在按约定支付最后一期租金时一次性将留购价及其他未付款项全部支付给甲方,并履行完毕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须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同时已支付的租金、保证金及其他费用不予退还。
4、乙方在租赁期内如约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包括但不限于按时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且无任何其他违约行为),并支付完毕留购价款后,甲方将租赁汽车所有权以当时的状态转让给(主)承租人,由(主)承租人享有租赁汽车的最终合法所有权。
5、乙方同意,在其出现逾期支付租金、留购价或其他违约情形时,甲方有权根据本条规定自行或授权第三方采取措施收回租赁汽车进行再次处置,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乙方应付甲方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留购价、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等)。乙方有义务清除租赁汽车上的障碍并交甲方处置,有义务及时办理租赁汽车的退牌、过户登记等手续。因乙方怠于清除所附障碍、退牌过户等行为,造成租赁汽车无法及时处置而损失扩大的,乙方应予以负责,并自甲方通知乙方履行该等义务之日起按照实际迟延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迟延一天,按合同约定日租金的 130%计算)的,因乙方怠于清除所附障碍、退牌过户等行为,造成租赁汽车无法及时处置而损失扩大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自甲方通知乙方履行该等义务之日起按照实际迟延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 迟延一天,按合同约定日租金的 130%计算)的,乙方仍须继续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本条款不影响甲方行使其他条款约定的救济权利。
6、租赁汽车所有权转移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解除抵押、公证等)和税款均由乙方承担。第八条:信息披露
乙方、保证人均同意并确认,甲方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有关政府机构、信息机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金融机构披露及查询乙方、保证人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乙 方、保证人同时同意并授权,甲方为了履行本合同、风险控制、市场调查、残值处理、购买相关保险产品等与本合同业务相关的其他目的,可以向相关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商业或法律顾问、车辆厂商、车辆销售商、关联公司、信息机构、保险公司、风控分析机构、车辆检测机构、残值处理机构等其它商业合作伙伴)、乙方提供的联系人等披露及查询乙方、保证人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多次,授权期限为业务存续期。甲方将尽其最大努力就乙方、保证人的信息披露事宜与相关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
乙方、保证人也期望通过本次业务而与丰田体系公司发生关联,从而可以享受到更多、更合适或更便捷的产品与服务,故乙方、保证人同意:在符合中国法规与甲方政策的前提下,为了使乙方、保证 人能享受到该些产品与服务,乙方可能与包括【丰田金融服务(中国)有限公司、丰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及其它丰田体系的公司】在内的中国境内的关联方(甲方与甲方关联方合称‘TFS China’)共享乙方、保证人提供的及因乙方、保证人与 TFS China 业务所形成的资料与信息,该些信息共享的目的将限定为 TFS China 可能为乙方、保证人提供的有关产品与服务。
第九条:(主)承租人与共同承租人
1、共同承租人通过在本合同上签字同意:(1)共同承租人与(主)承租人共同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主)承租人或共同承租人中任意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行为均视为(主)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双方的行为;(2)本合同有关承租人的所有条款,不论是否提到共同承租人,均对共同承租人有同等效力;(3)共同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受共同承租人与(主)承租人的关系及车辆所有权关系等因素的任何影响。
2、共同承租人特此确认和保证:(1)已认真阅读了本合同;(2)就本合同提出的问题均已得到清楚解释;(3)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4)就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的所有文件均真实、有效、完整、合法,并且所有复印件与原件均与原件相符;(5)本合同及相关文件上的共同承租人的签字确系共同承租人的签字;(6)共同承租人在此无条件和不可撤销地授权承租人作为共同承租人的全权代理人签署日后关于本合同的补充合同或文件,并且承租人的签字即构成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的签字;(7)共同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亦构成共同承租人继承人或监护人的义务;(8)租赁物实际交付、占有及使用的情况系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其中一方在本合同租赁期间未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的,视为其自愿放弃权利,不影响其应承担的义务;(9)因租赁物占有、使用等情况影响合同性质的,本合同约定的租金、利率、违约责任等条款仍旧有效,出租人有权要求全部租金提前到期支付。
3、(主)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同意:共同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和享受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并且,由此引起的(主)承租人与共同承租人之间的事故、纠纷,损害赔偿等,均与出租人无关,出租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4、(主)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同意:认可租赁物的状态,知晓并认可租赁物的实际交付、占有和使用情况。由(主)承租人直接将租赁物交付给共同承租人的,对于租赁物交付时的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所有承租人均全额承担按期足额支付租金的合同义务,出租人有权向(主)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中的任何一方收取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第十条:连带责任保证
1、《主要条款》中所约定的保证人同意依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就被担保债务(定义见下文)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直至所有被担保债务履行期(含展期期间)届
满之后 3 年。如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之间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乙方对甲方的全部负债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每期租金、留购价、延迟罚金、租赁手续费、甲方垫
付费用,以及甲方为实现权利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公告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拍卖费、评估费、差旅费、律师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手续费、甲方为敦促乙方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等(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2、在保证期间,如甲方将其就被担保债务所享有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保证人同意在接到甲方有关该等转让的通知后,向受让人承担本保证项下的保证责任。
3、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调整每期租金、留购价、租赁期限、被担保债务的金额,或对本合同的条款以及业务文件进行修改,不论该等调整或修改是否会增加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均无须另行通知保证人或取得其同意。保证人同意将依照该等调整或修改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不论是否存在第三方就被担保债务向甲方提供的任何抵押、质押、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也不论乙方是否以其财产向甲方提供了任何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而无需先行要求该等第三方履行责任或行使其对该等第三方或乙方所享有的担保权利。
5、如保证人为公司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证人承诺在本合同下提供的保证符合公司章程或组织章程的规定,并已取得相应的充分授权。第十一条:违约、救济
1、下列任何事件的发生构成违约事件:1)乙方未支付任何一期租金或其他任何到期款项;2)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任何保证或任何其他义务,或违反与甲方的任何其他合同;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用于评估乙方信用情况的任何信息被证实为虚假、不准确、不完整或过期的信息,或乙方未告知甲方此等信息的任何变化;4)乙方或任何保证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死亡,且其监护人、继承人、遗产受赠人拒绝履行本合同;5)乙方或任何保证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或发生其他足以导致其财务状况发生实质性恶化的情形,或处于行政处罚、停业、清算、破产、被吊销执照的;6)乙方或任何保证人财产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或本人受到治安拘留/刑事拘留/司法强制措施/刑罚的;7)乙方擅自拆卸、损毁租赁汽车上安装的定位系统或其他系统、装置,或改变该等系统的设置;8)乙方、保证人或其近亲属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纠纷且甲方认为足以影响乙方或保证人在本合同下履行义务的能力;9)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之目的妥善使用保管租赁汽车或者将租赁汽车用于任何非法用途或本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途;10)因乙方原因,租赁汽车被查封、扣押、没收、拍卖、强占或受到类似威胁;11)乙方支付款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被收缴的;12)因乙方对标的汽车所有权权利瑕疵导致甲方无法取得所有权或者所有权取得后遭受损失的;13)乙方以任何方式违反本合同关于保险的相关规定;14)甲方无法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与乙方取得联系,且所联系事项涉及本合同的正常履行或涉及付款风险的增加;15)甲方认为严重增加租金支付风险的其他情形;16)由于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乙方未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办理以甲方为抵押权人的租赁汽车的抵押登记;17)乙方未按照约定及时履行解除抵押、还车、退牌、过户手续的;18)乙方未对租赁车辆尽妥善管理义务行为,如租赁汽车年检及定期保养、及时维修车辆等义务,发生未及时办理年检、未及时足额缴纳保险、未及时处理车辆违章等情况,经甲方催告后超过 30 天乙方拒不改正的;19)乙方不得与经销商恶意串通,故意提高车辆价款或以次充好;20)乙方/保证人从事任何其他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的。
此外,如乙方同时或先后与甲方签订了多个《融资租赁合同》的,乙方在任何一个《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发生违约,则视为乙方构成对所有《融资租赁合同》的违约。甲方有权根据全部《融资租赁合同》向乙方主张、行使相关救济权利。
2、如发生违约事件,甲方可自行或通过法院诉讼方式行使下列任何一项或多项救济:1)宣布本合同项下租赁期限内所有剩余未付租金全部立即到期应付,并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和任何其他合同项下到期应付和加速到期应付的全部租金和其他任何应付款项;2)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3)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远程控制措施关停租赁汽车的部分或全部功能;4)要求乙方归还租赁汽车,且在乙方未归还租赁汽车的情况下,自主或通过司法程序进入租赁汽车所处地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取回租赁车辆,且无需提前通知乙方;5)解除或终止本合同;6)要求乙方立即提前留购租赁汽车;7)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行使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和救济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取回、拆除、贮存、运输、维修、翻新、评估、出卖和出租租赁汽车(“租赁汽车再处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以及合理的律师费、诉讼或仲裁费用、保全费用、执行费用、调查费用、评估费用、鉴定费用、保管费用、差旅费用等;8)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违约事件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汽车再处置导致甲方增加的税负。若租赁汽车已归还甲方或被甲方取回,甲方有权自行处分该租赁汽车,无需通知乙方;并扣除该等处分成本和费用后的净收入用于抵偿乙方的支付义务,若有不足部分,乙方应继续赔偿;9)以乙方交付的保证金(如有)优先抵销甲方的损失,若有不足部分,乙方应继续赔偿;10)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而采取的必要的催告和督促等救济措施而产生的费用。
因甲方采取上述救济措施造成乙方或任何第三方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甲方因此而遭受任何索赔或发生任何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如发生违约事件,乙方知晓并同意甲方可能将乙方相关不良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甲方将于报送前通过短信告知乙方。
3、在不对上述甲方的权利构成任何限制的前提下,如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四(4)个月内租赁汽车仍未交付或非因甲方的原因导致在此期限内未能起租的,或乙方怠于或拒绝接受租赁汽车或未向甲方出具《所有权转移及验收合格证明》的,或乙方与经销商之间关于租赁汽车的购车合同被解除、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或乙方发生任何违约事件,甲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本合同在前述情况下或因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其他原因解除,甲方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并且乙方应对甲方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费用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无论到期和未到期)所有剩余租金、滞纳金、留购价和其它所有应付款项,以及甲方为本合同之目的支付和承担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第十二条:合同的修改、法律适用、争议的解决及送达地址
1、本合同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2、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3、合同各方确认本合同所留地址为各自住所地址(单位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址)。如果发生与本合同或其任何附件的效力、解释、履行或执行有关的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各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或 本合同签订地或乙方住所地相应级别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签订地见本合同主要条款中的约定。
甲方诉至法院后,如争议金额为 10 万元(如法院调整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争议标的额最高上限金额,则以调整后的上限金额为准)以下(含 10 万元),且受诉法院为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法院或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法院,乙方、保证人同意该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一审终审,且同意不论案件适用何种程序审理(包括小额诉讼程序),均可以适用下述约定送达及电子送达条款。各方在《送达地址确认书》内提供的联系地址、手机号、传真号、微信号、电子邮箱经选择同意后将约定为各自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电子送达方式(如《送达地址确认书》内选择不同意,选择方将同意将其在本合同主体信息一栏内提供的信息约定为各自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电子送达方式),且该送达地址及电子送达方式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进入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等的全部材料的送达。以移动电话短信或电子邮箱发送送达的,短信发出或者邮件发送之日视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若各方发生名称、手机号、邮寄地址、传真号、微信号、电子邮箱变更时,变更方则须及时以《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约定的方式通知法院和甲方,在收到变更通知以前,均仍以本协议约定地址及联系方式为准。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如当事人应诉并直接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各方保证其在《送达地址确认书》内的信息与主协议内的信息一致,如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则法院和甲方可自由选择适用,并以选择适用的送达地址与送达方式为准。本条关于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及电子送达方式所作的约定,属于协议中独立存在的有关有效送达地址及电子送达方式的确认的条款,若发生本合同全部或部分被确认无效或撤销等情形时,本条款继续有效。
各方同意法院可以采用网络线上庭审的方式审理涉及本合同的诉讼,各方均予以配合,且不以任何理由对庭审方式提出异议,因未参加庭审所导致的不利后果均由各方自行承担。第十三条: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各方同意本合同、相关文件与信息等的签署与处理可以使用电子签名与数据电文,如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则该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将依法具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合同文本及生效
1、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及保证人签署合同(含电子签名)后成立,于甲方向乙方交付车辆之日与实际起租日两个日期中较早的日期生效。各方各持有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可通过可靠的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并与签署打印的纸质版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均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签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修改、补充、变更部分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鉴于: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抵押合同
1. 乙方 (以下称为“承租人”或“抵押人”)与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称为“出租人”或“抵押权
人”)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的《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主要条款、通用条款)(以下称为“《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主合同”);
2.为保障实现出租人对租赁汽车的权利和公示目的,根据双方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根据《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之规定,承租人作为抵押人同意签署本合同,并以车管所登记于其名下的租赁汽车(见《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之《主要条款》中的“租赁汽车的主要信息”)作为抵押物,为其在汽车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出租人提供担保,出租人作为抵押权人同意接受承租人的抵押担保;
现甲乙双方作为本抵押合同(以下称为“本合同”)的当事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协议,以下为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汽车抵押的协议条款:
第一条抵押人保证及声明
1.1 该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1.2 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3 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不存在任何质量瑕疵。
1.4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依法可以设定抵押。乙方保证其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抵押物上不存在其他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质押权及其他权利负担)。
1.5 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限制,不存在不合法的情形。
1.6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1.7 提供的有关抵押物的全部证明文件均是真实、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效、被撤销等情形而使甲方遭受任何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二条抵押担保范围
乙方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汽车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甲方对乙方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全部租金、保证金、留购价、手续费、滞纳金、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实现主债权及抵押权所发生的律师费等所有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如抵押物取回时的运输、拍卖、评估费用等)。
第三条抵押权存续的期限
抵押权与主合同项下甲方对乙方享有的全部债权同时存在,前述全部债权获得足额清偿后,抵押权才消灭。第四条抵押物
4.1 抵押物详见主合同《主要条款》中“租赁汽车的主要信息”。
4.2 主合同《主要条款》对车辆转让价款的约定,并不作为甲方依本合同第七条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甲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4.3 抵押物的相关有效证明和资料由甲、乙双方确认封存后,由乙方交与甲方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抵押登记
5.1 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乙方最迟应在转让价款拨付后30天内配合甲方完成车辆抵押登记。
5.2 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解除或变更抵押权登记。
5.3 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拒绝、拖延配合甲方办理本合同项下抵押登记或变更手续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主合同《主要条款》中车辆转让价款10%的违约金,并根据《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相应条款中约定的违约救济条款承担责任。此后乙方仍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期办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登记及变更手续,并赔偿对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六条抵押物的占管
6.1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乙方占有、管理和使用。乙方应对抵押物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完好无损,甲方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情况,乙方应积极配合。
6.2 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按《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理赔后解除车辆抵押合同。如不能获得理赔的,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另行提供令甲方满意的担保,并赔偿对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七条抵押权的实现
7.1 甲方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及双方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经与乙方协商对抵押物进行折价以抵偿《汽车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乙方所欠任何债务或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拍卖、变卖费用)由乙方承担。
7.2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所得的款项应按下列顺序清偿其债权;
7.2.1 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拍卖、变卖费、律师费、诉讼费等);
7.2.2 损害赔偿金;
7.2.3 违约金及/或滞纳金;
7.2.4 其他款项;
7.2.5 应收租金。
7.3甲方依据本合同7.1条处分抵押物时,乙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本合同生效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保证不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再设立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也不将抵押物出租、出借、转让、馈赠给任何第三方,否则,该些行为视为自动失效,自作
出之日起即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如因此而致甲方损失,乙方应予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二条的担保范围。
8.2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依法将《汽车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8.3 《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发生协议变更或转让的,无须经乙方同意,对变更和转让后的主合同,乙方仍在本合同确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8.4 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8.5 在抵押物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乙方有义务采取措施以避免侵害并保证抵押物价值不因此而减少。乙方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应当在所获损害赔偿的范围内向甲方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主合同债权的担保。
8.6 因国家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时,乙方应当以所获得的征用补偿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债权。
8.7 乙方应承担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的费用支出和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抵押登记、律师服务、财产保险、鉴定、评估、登记、过户、变更、保管及诉讼的费用。
8.8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乙方决定或被命令进行合并、分立、解散、停业、申请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等将对抵押权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乙方须在作出决定前30日或接到命令当日,书面通知甲方;若发生重大诉讼、被申请重整和破产清算,乙方应在收到法院通知当日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变更地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若抵押物被查封、扣押、没收、拍卖、强占或受到类似威胁的,乙方须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8.9乙方清偿了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有权要求甲方配合办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注销手续。甲方如有保管抵押物产权或使用权凭证、有效证明文件,应退还乙方。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1 主合同履行期内,乙方未依约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方式),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承
担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或以抵押物直接受偿,而无须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9.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依法提前处分抵押物,并从处分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9.2.1 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主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使得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
9.2.2 无论任何原因导致乙方未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主合同项下任何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或违反主合同项下其他义务;
9.2.3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危及甲方的抵押权;
9.2.4 乙方有诉讼、仲裁或重大行政案件,可能对抵押财产有不利影响;
9.2.5 乙方进入破产程序、歇业、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9.2.6 出现使甲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9.3 有权要求乙方协助以避免抵押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9.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转让主债权的,应及时通知乙方。
9.5 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所得,在偿还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如有不足,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第十条保险
10.1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自负费用按甲方要求到其指定的保险公司为抵押物投保指定险种。投保手续办妥后,乙方应及时将抵押物的保险凭证正本交由甲方保管。在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未清偿之前,乙方应一直维持保险有效,不得有任何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行为。若乙方未能维持保险的有效性,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如保险中断,甲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载明其代为支付的保险费用的具体数额的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前述代为支付的费用。
10.2 主合同项下乙方未清偿全部债务之前,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存入甲方指定账户,待债务到期后清偿或提前清偿债务。
10.3 因乙方的行为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或保险中断而导致甲方不能获赔的,乙方应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 乙方在本合同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11.2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二条担保范围。
11.3 如因乙方的过错或任何不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造成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乙方应根据《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并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11.4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处分抵押物的,乙方应按前款规定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2.1 本合同于《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可通过可靠的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并与签署打印的纸质版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2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或主合同下的基础权利义务关系被法院另行作出认定的,乙方仍应根据本合同条款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责任,本合同所引述主合同相关条款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关于债权范围、金额、逾期违约等方面的约定)则自动成为本合同下的条款部分。
12.3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第十三条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各方同意本合同、相关文件与信息等的签署与处理可以使用电子签名与数据电文,如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则该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将依法具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14.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本合同当事人均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管辖法院同主合同约定。
14.2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送达地址确认书》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
第九十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法发〔2016〕21 号)(节选)
第三条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依照规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积极运用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法发〔2017〕19 号)(节选)
第八条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法释〔2021〕12 号)(节选)
第二十九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送达平台,向受送达人的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诉讼平台专用账号等电子地址,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一)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二)受送达人在诉讼前对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约定或者承诺的;(三)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
上诉状、申请书、答辩状中主动提供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四)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
《送达地址确认书》
合同编号 | 确认人身份 | 承租人; 共同承租人; 保证人 1; 保证人 2; 保证人 3; 其他 | |
告知事项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相关内容见上一页),告知如下: 一、本送达地址作为金融机构涉及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协议、律师函、催收函、通知等文件材料的通讯地址,亦为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纠纷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及诉讼的送达地址(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等程序)。为保护确认人的合法权益,确认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二、如确认的送达地址有变更的,应由确认人本人及时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通过(勾选:书面■、电子银行□、客服电话■)告知主持填写本确认书的金融机构。确认人未及时告知的,以本确认书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确认人本人修改送达地址后,以新的送达地址为准。在诉讼程序中,如确认人向法院再次确认送达地址,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的送达地址为准。 三、确认人可自愿选择是否同意电子邮件、传真、微信等电子送达方式。确认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知晓电子送达与线下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同一内容的送达材料,通过多种方式向同一确认人送达的,以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四、确认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告知、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导致相关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送达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完成有效送达。 五、电子送达与其他方式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确认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提供本人拥有或控制的手机号,以便及时查收重要信息;应提供本人拥有或控制的电子邮箱、传真号码、微信号,以便及时查收重要文件,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 ||
送达地址 (承租人) | 线下送达 | 本人确认下列地址为送达地址: 地 址: (省)市 (市)区_ 街(路) (小区及门牌号) 邮编: 收件人: 电话: | |
电子送达 | 同意 | 手机号码(接收短信提醒): 请选择具体的电子送达方式 电子邮件,邮箱地址为: □传真,传真号码为: □微信,微信号为: | |
不同意 | |||
送达地址 (共同承租人) | 线下送达 | 本人确认下列地址为送达地址: 地 址: (省)市 (市)区 _街(路) (小区及门牌号) 邮编: 收件人: 电话: | |
电子送达 | 同意 | 手机号码(接收短信提醒): 请选择具体的电子送达方式 电子邮件,邮箱地址为: □传真,传真号码为: □微信,微信号为: | |
不同意 | |||
送达地址 (保证人 1) | 线下送达 | 本人确认下列地址为送达地址: 地 址: (省)市 (市)区 街(路) (小区及门牌号) 邮编: 收件人: 电话: | |
电子送达 | 同意 | 手机号码(接收短信提醒): 请选择具体的电子送达方式 电子邮件,邮箱地址为: □传真,传真号码为: □微信,微信号为: | |
不同意 | |||
送达地址 (保证人 2) | 线下送达 | 本人确认下列地址为送达地址: 地 址: (省)市 (市)区 街(路) (小区及门牌号) 邮编: 收件人: 电话: | |
电子送达 | 同意 | 手机号码(接收短信提醒): 请选择具体的电子送达方式 电子邮件,邮箱地址为: □传真,传真号码为: □微信,微信号为: | |
不同意 | |||
送达地址 (保证人 3) | 线下送达 | 本人确认下列地址为送达地址: 地 址: (省)市 (市)区 街(路) (小区及门牌号) 邮编: 收件人: 电话: | |
电子送达 | 同意 | 手机号码(接收短信提醒): 请选择具体的电子送达方式 电子邮件,邮箱地址为: □传真,传真号码为: □微信,微信号为: | |
不同意 | |||
对以上送达地址的 确认 | 我已经仔细阅读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保证上述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