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
盈利补偿涉及回购注销交易对方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八年五月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
盈利补偿涉及回购注销交易对方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泰”、“公司”)的委托,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合力泰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合力泰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亚迪”)等十八方持有的深圳市比亚迪电子部品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部品件公司”)、深圳业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际光电”)、东莞市平波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波电子”)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因 2015-2017 年度部品件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而需要回购注销交易对方比亚迪获得的部分公司股票之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 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6.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 本次交易的审核及批准
1. 合力泰的内部批准与授权
2015 年 2 月 12 日,合力泰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议案》、《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议案》、《关于和各交易对方签订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暨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的议案》、《关于和业际光电股东及平波电子股东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015 年 4 月 3 日,合力泰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审核报告与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修订)》、《关于与交易对方签订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暨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015 年 4 月 20 日,合力泰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和各交易对方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的议案》、《关于和业际光电股东及平波电子股东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与交易对方签订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暨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015 年 6 月 25 日,合力泰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和部品件公司股东签订<利润补偿协议>的议案》。
2016 年 3 月 25 日,合力泰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和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2.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15 年 9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146 号),核准合力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
(二) 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截至 2015 年 10 月 15 日,部品件公司、业际光电、平波电子 100%的股权已经完成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合力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已于 2015 年 10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 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约定
关于部品件公司盈利预测及补偿的约定如下:
1. 《利润补偿协议》主要内容
合力泰和比亚迪于 2015 年 6 月 25 日签署了《利润补偿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大正海地人“大正海地人评报字(2015)第 51B 号”资产评估报告列明的补偿期间内净利润的预测值,部品件公司于 2015年度、2016 年度和 2017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22,570.28 万元、人民币 23,728.56 万元及人民币
25,107.82 万元。比亚迪股份确认并承诺,部品件公司在补偿期间内对应的截至当期期末累积的实际利润数将不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的预测利润数。
(2)若上述利润补偿期间部品件公司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小于本次交易资产评估报告预测利润数,则由比亚迪股份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当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利润数)÷补偿期内各年度预测利润数总额×目标资产交易价格-已补偿金额
补偿期内比亚迪股份可使用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每个会计年度比亚迪股份的补偿股份数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应补偿股份数
=当年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
x比亚迪股份进行补偿时其所持股份数少于按照上述约定的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不足部分由其以现金形式向上市公司补足差额。
上述补偿期间届满后,上市公司应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果部品件公司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间内已补偿金额总数,则比亚迪股份将另行补偿,应补偿股份数=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若进行补偿时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数少于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
数,不足部分由比亚迪股份以现金形式向上市公司补足差额。
若因补偿期间内上市公司以向全体股东转增或送红股方式进行分配而导致比亚迪股份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增加的,其应补偿股份数的数量应调整为:按照上述确定的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
(1+转增或送股比例)。
补偿金额以部品件公司 100%股权交易价格为上限。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若补偿期间内任何一个会计年度的补偿金额小于 0,则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部分不冲回。
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比亚迪股份须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补偿,在当年的盈利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 10 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召开董事会会议,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计算比亚迪股份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及/或应补偿的现金数额,并在董事会决议日后 5 个工作日内通知比亚迪股份并将其持有的该等数量股票进行锁定,该部分被锁定的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比亚迪股份应就上述锁定给予必要的协助。如以现金形式进行补偿的,比亚迪股份应在 2 个月内将应补偿的现金汇入上市公司董事会指定的账户。
每一个补偿期间届满,应补偿股份数量已经确定并完成锁定手续后,上市公司应在 2 个月内就锁定股份的回购及后续注销事宜制定股份回购议案,并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议案后,上市公司应以总价人民币 1.00 元的价格定向回购上述锁定的全部股份,并于股东大会决
议作出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锁定的全部股份予以注销;若比亚迪股份应进行股份补偿但该等股份尚在其承诺的锁定期内,则上市公司应于锁定期届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注销手续。”
2. 《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合力泰和比亚迪于 2016 年 3 月 25 日签署了《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约定如下:
“双方一致同意,利润补偿原则由逐年计算补偿变更为三年累积计算补偿,即比亚迪对于目标公司的三年累计承诺利润数保持不变仍
为人民币 71,406.66 万元(以下简称“预测利润数”),公司应当在补偿期间最后年度的年度审计时聘请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利润数出具盈利专项审核报告,根据盈利专项审核报告的结果计算确定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实际利润数”)和预测利润数之间的差异(以下简称“利润差额”),若在补偿期间内实际利润数小于预测利润数,则公司应在盈利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 1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比亚迪,要求比亚迪应补偿利润差额,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应补偿金额
=(累积预测利润数-累积实际利润数)÷补偿期间预测利润数×目标资产交易价格。
双方一致同意,利润补偿方式改为补偿时比亚迪优先使用股份进行补偿,比亚迪的补偿股份数的计算公式为:应补偿股份数=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发行价格。若比亚迪进行补偿时其所持股份数少于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不足部分由比亚迪以现金形式向公司补足差额。
双方一致同意,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补偿期间届满后,公司应对目标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目标资产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间内已补偿金额总数,则比亚迪将另行补偿,比亚迪优先使用股份进行补偿,应补偿股份数=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若比亚迪进行补偿时其所持股份数少于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不足部分由比亚迪以现金形式向公司补足差额。
比亚迪承诺,其因本次交易发行取得的全部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及盈利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比亚迪同时承诺,如根据盈利专项审核报告比亚迪应补偿股份及/或现金,则该等补偿完毕前其因本次交易发行取得的全部公司股份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情况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审核及批准
2018 年 4 月 21 日,合力泰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定向回购比亚迪股
份有限公司应补偿股份的议案》。
2018 年 5 月 24 日,合力泰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定向回购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应补偿股份的议案》。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比亚迪电子部品件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瑞华核字[2018]37110018 号),2015-2017 年度,部品件公司累积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69,628.58 万元,未达到三年合计的利润预测数 71,406.66 万元,完成率为 97.51%。未完成三年累积业绩承诺。
1. 股票数量
根据《利润补偿协议》和《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补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应补偿金额=(累积预测利润数-累积实际利润数)÷补偿期间预测利润数×目标资产交易价格。
其中:
累积预测利润数=71,406.66 万元累积实际利润数=69,628.58 万元
补偿期间预测利润数=71,406.66 万元目标资产交易价格=230,000 万元
因此,比亚迪应补偿金额=(71,406.66 万元-69,628.58 万元)÷
71,406.66 万元×230,000 万元= 5,727.18 万元
根据协议约定,比亚迪优先使用股份进行补偿,应补偿股份数=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
其中:应补偿金额= 5,727.18 万元本次发行价格=9.63 元/股
因此,比亚迪应补偿股份数=5,727.18 万元÷9.63 元/股=5,947,228股(注:应补偿股份数量向上取整)
根据协议约定:若因补偿期间内上市公司以向全体股东转增或送红股方式进行分配而导致比亚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增加的,
其应补偿股份数的数量应调整为:按照上述确定的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合力泰 2016 年度分红方
案中包括“每 10 股转增 10 股”,因此比亚迪应补偿股份数调整
为 11,894,456 股。
2. 回购价格
根据《利润补偿协议》和《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议案后,公司将以总价人民币
1.00 元的价格向比亚迪定向回购其应补偿的 11,894,456 股并予以注销。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和回购价格符合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相关协议。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和回购价格符合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相关协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履行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盈利补偿涉及回购注销交易对方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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