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OBE INC. ADOBE ACROBAT READER
ADOBE INC. ADOBE ACROBAT READER
個人電腦使用的經銷授權協議
x經銷授權協議 (連同本協議所列所有附件,以下稱「協議」) 是附件 A 上所列當事方 (以下稱「經銷商」)與 Adobe (定義如下) 之間的協議。凡於以下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_xxxx/ 表示接受本協議,或經銷由 Adobe 提供給經銷商之可經銷軟體版本,視同經銷商同意本協議條款。接受本協議的個人代表並保證其具有約束經銷商之權力。經銷商必須向 Adobe 提供其有意經銷的資訊,並由 Adobe 以書面形式向經銷商確認接受本協議,本協議始得生效。
目錄
• 約定條款如下
• 附件 A – 經銷商詳細資料和產品說明
約定條款
因此處所提出的共同承諾之故,雙方特此達成以下協議:
1. 定義
1.1 定義
在本協議中,除非另有說明:
(A) 「Adobe」係指 (i) Adobe Inc.,一家位於xx瓦州的公司,地址是 345 Xxxx Avenue, San Jose, California 95110, USA,若經銷商位在美國、加拿大或墨西哥的話;若否,則係指 (ii) Adobe Systems Software Ireland Limited,一家位在愛爾蘭的公司,地址是 4-6 Riverwalk, Citywest Business Campus, Dublin 24,
Ireland。
(B) 「授權作業系統」係指附件 A 所列作業系統之桌上型電腦或標準筆記型電腦版本,在任何情況下,就 Adobe Acrobat Reader 而言,是指下列任一授權作業系統: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為避免疑義,「授權作業系統」不包括上述作業系統之內嵌式或裝置版本。
(C) 「經銷商產品」或「經銷商服務」係指附件 A 所指出之經銷商產品或服務。
(D) 「生效日期」係指 Adobe 以書面向經銷商確認接受本協議之日期。
(E) 「內部網路」係指安全的內部網站或伺服器系統,僅供經銷商的員工、承包商,或獲得權限可存取經銷商之內部網路的其他人士存取,以促成經銷商之正常業務運作。
(F) 「個人電腦」或者「PC」是一項硬體產品,其設計與銷售之主要用途是執行由非相關之軟體協力廠商提供的各式生產、娛樂及其他軟體應用程式。那些協力廠商則是依賴使用功能齊全的相關類型電腦作業系統,藉由硬體之廣泛使用,得以操作一般用途之筆記型電腦、桌上型電腦、伺服器及大型平板式微處理器電腦。個人電腦之定義,不包括專為下述主要用途所設計及/或銷售的硬體產品:電視機、電視接收機、可攜式媒體播放器、影音接收機、收音機、耳機、音響、個人數位助理
(「PDA」)、電話或類似電話的裝置、遊戲機、個人錄影機 (「PVR」)、數位多功能光碟 (「DVD」)
播放機或其他光學媒體、錄影機、相機、攝錄機、視訊剪輯和格式轉換裝置、投影裝置,亦不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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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銷授權協議]
任何其他類似的消費性、專業或工業用裝置。
(G) 「軟體」係指 (a) Adobe Acrobat Reader,以及 (b) Adobe 提供給經銷商上述軟體產品的更新版本,以
利按照本協議進行經銷。
(H) 「更新版本」係指由 Adobe 依據本協議提供予經銷商作經銷用途之本軟體升級程式、修改版、更新版、附加功能和副本。
2. 授權、系統需求與限制
2.1 授權。Adobe 按照本協議各條款之規定,包括下列要求和限制,並且僅限於本協議第 2 節所述之經銷目的,賦予經銷商非專屬、不可轉讓、全球性的免版稅授權,可重製和經銷軟體,以供在個人電腦的授權作業系統上完整安裝及使用未經修改之軟體。
2.2 分銷。經銷商得:
(A) 於經銷商的電腦檔案伺服器上複製一份本軟體的映像,以便經銷商內部網路上的電腦下載並安裝本軟體僅供內部使用;
(B) 單獨經銷的軟體僅可採用實體媒體 (如光碟片、DVD、硬碟等);以及
(C) 軟體隨附或搭配經銷商產品或經銷商服務一起經銷
(1) 透過電子下載一類電子方式 (包括但不限於電子軟體下載),例如與經銷商安裝程式搭售且透過
網際網路以及
(2) 實體媒體 (例如光碟片、DVD、硬碟等) 下載。
本軟體需以完整形式經銷,且限於一般使用者完整安裝及使用之用途。不得以不經安裝即可使用的形式設定或經銷本軟體。
2.3 伺服器使用。經銷商得透過以下方式,在經銷商內部網路之電腦檔案伺服器上安裝一份本軟體,僅供經銷商內部網路中不限數量之用戶端電腦使用本軟體且不作他用:(a) 本軟體 UNIX 版適用之網路檔案系統 (NFS)、(b) Windows Terminal Services、(c) Citrix,或 (d) 支援虛擬化的類似技術。除非另有明確許可,否則其他伺服器或網路均不得使用本軟體,包括機器人程序自動化。舉例而言,上述條款不允許經銷商將軟體當作內部網路或是網際網路代管服務之元素。
倘若經銷商違反本協議任何條款,上述賦與之權利將立即終止。
2.4 系統需求。
(A) 可經銷版本,取得方式。經銷商僅得經銷 Adobe 於本協議完成時提供予經銷商之本軟體版本 (及其相應之安裝程式),以利在附件 A 所列之使用特定授權作業系統的個人電腦上使用。經銷商不得經銷在其他地方,包括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或任何其他網際網路上的下載站點所取得的本軟體任何版本。Adobe 可能允許經銷商透過特定之非公共網站以電子下載方式取得本軟體之經銷版本。經銷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揭露此等網站的位置。儘管有上述規定,經銷商可分發 Adobe Acrobat Reader 的更新版本,Adobe 會透過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或任何替代網站提供相關更新。
(B) 新版本。Adobe 發行本軟體之新版本時,經銷商應自 Adobe 將此等軟體新版本推出上市當日起六 (6)個月以內,停止本軟體之前版本之全部重製與經銷行為,除非經 Adobe 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另行批准。本節內容所指之「新版本」係指本軟體新發行的重大版本。發行新版本時,Adobe 可能會通知經銷商。
(C) 轉授權規定。
(1) 經銷商將按照本軟體隨附之 Adobe 一般使用者授權協議來經銷本軟體,並確保其經銷商與轉銷商亦遵守該協議來經銷本軟體。
(2) 若本軟體安裝期間一併提供或顯示此等協議,經銷商不得將本軟體設定為不提供或顯示該等協議。
(3) 作為前述規定之例外情況,依第 2.2(A) 節規定獲准於內部網路分發 Adobe Acrobat Reader 副本之經銷商,得依據 Adobe 提供的任何 Customization Wizard 和說明文件進行設定,使不顯示一般使用者授權協議,但是經銷商必須代表本身及其內部網路所有一般使用者接受該協議之所有條款
,始得進行此類分發。
(4) 若本軟體並未隨附一般使用者授權協議,經銷商分銷本軟體時,至少應依據包含有利於經銷商及其供應商之一般使用者授權協議條款如下:(i) 禁止分銷與複製;(ii) 禁止修改與製作衍生作品;(iii) 禁止對軟體進行反編譯、逆向工程、拆解和以其他將軟體改變為人工可辨識之形式;
(iv) 表示經銷商或其供應商擁有軟體之條款;(v) 於法律准許最大範圍內排除所有適用法定擔保之聲明;及 (vi) 業界之標準責任限制,包括排除間接、特殊、附帶、懲罰或衍生性損害之聲明。
(5) 軟體授權並未賦予經銷商以下權利:(i) 准許修改本軟體;(ii) 要求使用原始碼格式揭露或分銷本軟體;或 (iii) 允許分銷本軟體並收取費用。
(6) 經銷商不得代表 Adobe 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證。
(7) 若經銷商將軟體分銷予一家初等或中等教育機構 (個別稱為「學校」) 經銷商會要求學校聲明並保證:(i) 學校有權將學生個人詳細資訊提供給 Adobe,或授權 Adobe 透過本軟體收集學生個人詳細資訊,以及 (ii) 在適用法律要求的範圍內,或學校所簽署之任何協議之規範內,學校已向學校的一般使用者、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或任何其他必要之個人,適當地揭露關於學校使用本軟體的資訊並取得其同意。
2.5 限制。
(A) 未經授權不得進行分銷。除非經銷商另取得 Adobe 之書面同意,否則不得以本協議未允許的任何方式分銷本軟體。
(B) 不可轉讓。除非本協議明文許可外,經銷商不得承租、出租、轉授權、讓與或轉讓本協議所載權
利,亦不得授權他人複製本軟體之全部或部份內容。
(C) 更新程式預設設定。經銷商不得修改本軟體之更新程式之預設設定。IT 管理員得依據上述 1.2 (b) 和
(c) 節之規定,修改內部網路分發之軟體副本之更新程式預設設定,不受此項禁止之限。
(D) 不得修改、不得進行逆向工程。經銷商不得以任何方式,針對本軟體進行修改、調整、翻譯或建立衍生作品,包括但不限於移除安裝程式、電子版一般使用者授權協議、「關於」部分或任何本軟體內顯示之著作權或其他專屬權聲明。經銷商不得進行逆向工程 (包括但不限於監控或追蹤經過系統或應用程式的輸入和輸出來重建該系統)、反編譯、反彙編或以其他方式試圖探索原始碼、資料表 示法或基礎演算法、流程、方法和軟體任何其他部分。倘若經銷商所屬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允許經銷商針對本軟體進行反編譯,以取得使本軟體已授權部分與其他軟體可互通所需之資訊,經銷商必須先向 Adobe 請求提供該資訊,才可以進行該等行為。Adobe 得自行決定向經銷商提供該等資訊,或者就經銷商對本軟體進行反編譯設定合理的條件 (包括合理的費用),以確保 Adobe 和 Adobe 的供應商對本軟體的所有權獲得保障。此外,只有經銷商或有權代表經銷商使用本軟體副本者可執行反編譯。凡依本條款規定由 Adobe 提供或由經銷商取得的任何資訊,僅限經銷商本人用於本協議所述之用途,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揭露或用於製作與本軟體表達方式基本類似之任何其他軟體,亦不得用於侵犯 Adobe 或其授權人之著作權的行為。
(E) 允許的 Adobe Acrobat Reader 修改。即使有前述禁止修訂規定,經銷商得按照下列網址所載規定之明確指示,自訂或擴充 Adobe Acrobat Reader 安裝程式的功能: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或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例如,安裝其他外掛程式和說明檔案)。經銷商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更改、翻譯、變更或修改 Adobe Acrobat
Reader。
(F) 網路下載。經銷商不得在網際網路上以獨立產品形式提供本軟體。經銷商得指示一般使用者透過連結至 Adobe 官方網站,以電子方式下載並單獨取得本軟體。隨本軟體分發的任何軟體以及任何包含 Adobe 網站連結的網站均不得包含以下任何內容:
(1) Adobe 標誌、產品識別標誌或具特殊風格的商標,除非另外獲得事先書面授權 (除非經本協議允許),
(2) 含有非法、色情、誹謗、侵犯、威脅、侵犯他人隱私,或含有種族、族裔歧視或其他令人反感
內容的資料,或
(3) 病毒、xxx木馬、蠕蟲、定時炸彈、刪除程式或其他電腦程式例行程序,它們會損壞、有害
地干擾、秘密截取或奪取任何系統、資料或個人詳細資訊。
(G) Adobe Acrobat Reader 的限制。Adobe 授權分銷 Adobe Acrobat Reader 以利檢視、散佈和分享 PDF 檔案。
(1) 轉換限制。經銷商將 PDF 檔案轉換為其他檔案格式 (例如將 PDF 檔案轉換成 TIFF、JPEG 或 SVG 檔案) 時,不得將 Adobe Acrobat Reader 與採用或倚賴 Adobe Acrobat Reader 的任何其他軟體、外掛程式或增強功能整合或搭配使用。
(2) 外掛程式限制。經銷商無權將 Adobe Acrobat Reader 與任何並未按照 Adobe Reader 整合關鍵授權協議開發的外掛程式軟體加以整合或是搭配使用。
(3) 停用功能。Adobe Acrobat Reader 可能包含隱藏、顯示為停用或「呈現灰色」的功能。只有在開啟利用僅由 Adobe 提供之技術密鑰來建立的 PDF 文件時才會啟用這些停用功能。若無有效金鑰,經銷商不得存取、嘗試存取或是複製此類停用功能;經銷商亦不得以其他方式規避控制啟用這類功能之技術。
(4) PDF iFilter。Adobe Acrobat Reader 也包含 Adobe PDF iFilter 之目的碼版本 (「iFilter」)。經銷商僅得將 iFilter 隨附 Adobe Acrobat Reader 分銷,且僅限於 Adobe PDF 格式文件內進行搜尋及檢索文字之用。
3. 商標使用
3.1 Adobe 賦予經銷商權利且經銷商接受一項非專屬、不可轉讓的全球性個人權利,可按照本協議的條款使用和分發平面媒體適用的「包括 Adobe Acrobat Reader」按鈕, 或 Adobe 根據本協議可能提供此等其他或替代按鈕或標誌 (以下稱「商標」)。經銷商僅得於依據本協議第 2 節規定之許可方式分銷本軟體時使用本商標,惟該使用行為亦須符合 (如適用):
(A) 「『包括 Adobe Acrobat Reader』按鈕指南」,網址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B) Adobe 以書面形式提供給經銷商的任何其他準則;和
(C) 「通用商標準則」,網址是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除本協議所授予之授權權利外,經銷商不因使用本商標而取得本商標任何權利、所有權或利益。經銷商未獲 Adobe 事先之書面同意前,不得讓與或轉讓按本協議規定所授予之商標權,亦不得將其轉授權予他人。經銷商同意其以任何方式使用本商標,均不得貶損 Adobe 或其產品、損害 Adobe 品質卓著之商譽,或以其他方式降低或損害本商標所象徵之 Adobe 商譽或侵害 Adobe 之智慧財產權。授權代理商確知商標之有效性,以及 Adobe 對商標之唯一所有權,且 Adobe 保留商標之一切權利、所有權與利益。經銷商了解商標附帶良好商譽之價值,並確知此等商譽僅會確保 Adobe 的利益且專屬於 Adobe。經銷商將盡其最大努力,以不致減損 Adobe 所享商標權利之方式,妥慎使用商標,且絕不採取任何行動介入或減損 Adobe 所享商標權利。經銷商使用本商標時,不得透過任何形式當作 Adobe 對任何產品或服務之背書或
贊助。經銷商同意,不採用或使用與本商標相似程度足以產生混淆之商標、服務標章或任何其他標註。經銷商亦同意,唯有符合下列條件之產品才能使用本商標:
(A) 符合或超出美國和國外關於標示與包裝的所有適用法律和規範;
(B) 其廣告宣傳的方式符合美國和國外所有適用的公平廣告法律和規範;
(C) 遵守所有其他適用的美國和國外法律和規範;
(D) 支援 Adobe 產品 (如果在經銷商的產品包裝和/或廣告資料上註明);
(E) 其品質和聲譽與 Adobe 產品和服務的高品質相當;以及
(F) 廣告宣傳的方式符合業界標準。
經銷商會告知 Adobe 其使用本商標之位置,並向 Adobe 提供該使用情況之適當樣本。根據第 8 節的規定,Adobe 可以要求取得經銷商產品的副本,以確定商標的使用是否適當;如果 Adobe 不贊成該使用方式,則經銷商不得散佈經銷商產品。經銷商會協助監控和維護本商標的使用品質和形式。Adobe 得隨時審查經銷商對本商標之使用情形,以評估其是否與本協議所述之品質標準相符。x Adobe 於任何時候判定經銷商未能維持足夠的品質標準,將視同經銷商違反本協議,且將適用第 13 節之終止條款。一旦接獲 Adobe 合理通知,授權代理商必須立即補正商標使用上之任何重大瑕疵。Adobe 就本商標並未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性之擔保。Adobe 對於因經銷商使用本商標所產生或與之相關之衍生性、附帶或特殊損害 (包括損失營業利益) 概不負責,即使 Adobe 已被告知可能發生該等損害者亦同。如 Adobe 提供經銷商本商標之替代品,經銷商應就繼續使用上一個商標負擔所有責任。
3.2 Adobe 和 Adobe Acrobat Reader 是 Adobe Inc. 在美國和/或其他國家/地區的註冊商標或商標。
4. 賠償
如 Adobe 因 (i) 經銷商重製或分銷本軟體,(ii) 經銷商違反本協議,或 (iii) 經銷商使用或分發本商標的動作或其產生的結果而蒙受任何索賠、要求、訴訟、損害、損失、支出或費用 (包括律師費),經銷商同意賠償 Adobe 及其子公司、聯屬公司、主管、代理商、員工、合作夥伴和授權人,使前述對象免受傷害,並為其辯護;惟若因本軟體 (無論軟體本身或與其他非由經銷商供應之軟體或硬體併用) 或是本商標侵害任何第三方之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致使發生索賠要求或訴訟者,則不在此限。為避免疑義,若係因本軟體或商標與經銷商所提供之其他軟體併用而產生的索賠,前述例外情形概不適用。Adobe 有權透過本公司的自選律師,對於您對任何索賠、訴訟或主題之賠償的辯護擁有控制權。對於任何適用經銷商賠償責任的索賠或訴訟, Adobe 都會立即向經銷商發出書面通知。針對任何此類索賠、訴訟或事項進行辯護或和解時,經銷商必須與 Adobe 充分合作,費用由經銷商承擔。
5. 智慧財產所有權、著作權保護
x軟體及經銷商所製作之任何授權副本皆是 Adobe 及其供應商所擁有,且享有其智慧財產權。本軟體之結構、組織及程式碼均為 Adobe 及其供應商重要的商業機密及保密資訊。本軟體受法律保護,包括但不限於美國及其他國家之著作權法,亦受國際條約規定的保護。除非本協議明文規定,否則本協議不授予經銷商本軟體的任何智慧財產權;所有未明文授予的權利均保留予 Adobe 及其供應商。
6. 考量事項
當經銷商將軟體分銷給其員工和承包商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士,則在有效期內,經銷商將遵守附件 B 中所述的行銷、品牌和促銷要求,以及第 3 節 (商標使用) 中所載明的準則。
7. 技術支援
Adobe 並無義務向經銷商、其經銷商或一般使用者提供任何支援。有關 Adobe Acrobat Reader 的技術支援資訊,
請造訪 Adobe 的社群論壇 (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 或本協議所列任何替代網站)。
8. 提供予 Adobe 之產品副本
按照 Adobe 的請求,經銷商將在收到 Adobe 的請求後 72 小時內,免費向 Adobe 提供 2 份經銷商產品之副本或經銷商服務的 1 個會籍。此行動有利解決 Adobe 已注意到與經銷商整合本軟體有關之潛在品質保證問題。若經銷商產品或經銷商服務含有經銷商保密資訊,Adobe 將配合與經銷商簽訂保密協議。
9. 責任限制
在任何情況下,針對本協議引起及/或經銷商使用本軟體造成的任何損害、索償或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衍生、間接、附帶損害,或利潤或結餘之損失,即使 ADOBE 代表已事先被告知可能發生此等損失、損害、索償,或費用或任何第三方賠償,ADOBE 或其供應商概不向經銷商負責。上述限制及排除情況之適用,以經銷商所在管轄地之相關法律所允許之範圍為限。不論任何情況,ADOBE 及其供應商按本協議規定或與之相關之賠償責任總額以美金五十元 ($50.00) 為限。
10. 擔保免責聲明
x協議中授權的軟體及所含之其他資訊按「現況」提供給經銷商。ADOBE 或其供應商對於其使用情況或效能不作任何保證。ADOBE 及其供應商對於使用本軟體所獲得的效能或結果亦不作任何保證。ADOBE 及其供應商就任何事宜,包括但不限於不侵犯任何一方之權利、適銷性、整合、優良品質或任何特定用途之適用性,不論依成文法、普通法、習俗、使用慣例或其他規範,概不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性之擔保、條件、聲明或條款。經銷商可能有權享有其所在管轄區法律規定之保證。即使有任何補救方法未能達到其主要目的,上述排除及限制在法律許可的最大範圍之內仍應適用。
11. 出口規定
經銷商同意並將確保其經銷商及轉銷商亦同意,不得將本軟體裝運、轉送或出口至美國出口管理法或任何其他出口法規或限制 (統稱「出口法律」) 所禁止之任何國家,亦不得以出口法律所禁止之方式使用本軟體。此外,若出口法律認定本軟體為出口管制品,經銷商聲明並保證,經銷商非屬任何禁運國家 (包括但不限於伊朗、敘利亞、xx、古巴及北韓) 之公民,亦非位在任何禁運國家之內,且經銷商分銷本軟體並未受出口法律禁止。本協議所授予的全部權利均有前提,即經銷商若未能遵守本協議條款之規定,即喪失本協議賦予之權利。
12. 準據法
12.1 北美洲。如果經銷商居住 (若經銷商是一家企業,則指其總公司位置) 在北美洲 (包括美國、加拿大、墨西哥、美國領土和屬地,以及位於任何地方的美國軍事基地),則本協議應以美國加州法律為準據法並據以解釋,除非不考慮法律衝突的規則,優先適用美國聯邦法律。經銷商同意 (且不能撤銷) 位於加州聖塔xxx郡的法院為唯一管轄法院。
12.2 如果經銷商位在北美洲以外,則本協議受愛爾蘭法律管轄並根據愛爾蘭法律解釋。經銷商同意 (且不能
撤銷) 位於愛爾蘭都柏林的法院為唯一管轄法院。
12.3 儘管有本協議之規定,Adobe 或經銷商得在法律訴訟或仲裁程序開始前或其過程中,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或其他相關單位要求下令實施臨時或保全性措施,包括禁令救濟、強制履行或其他同等救濟,以保護其權利和利益,或請求執行適用臨時救濟規定的特定條款。本協議不受下列法規所規範,並明文排除該等法規的適用性:(x) 任何管轄區的法律衝突;(y)《聯合國國際商品買賣契約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及 (z) 任何管轄區所頒布之《電腦資訊交易統一法》(Uniform Computer Information Transactions Act)。
13. 有效期與終止
13.1 本協議的有效期為自生效日起一年 (「有效期」),除非根據第 13 節提前終止。Adobe 有權終止本協議之全部或部分內容:
(A) 30 天之內予以書面通知且不告知理由;或者
(B) 如果經銷商不遵守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則立即終止。
13.2 一經終止,經銷商必須停止重製和分銷本軟體、停止商標之任何使用情形,且按 Adobe 要求銷毀經銷商持有之所有本軟體副本,並提供銷毀證明。但是,除非違反第 2 節2、第 3 節 3或第 5 節的規定 5,經銷商得於合理期間 (不超過 90 天) 內銷售屆時庫存中的經銷商產品副本,並在支援其一般使用者之必要範圍內,使用本軟體屆時最新之版本。
14. 通知
x協議相關之所有要求與通知必須採書面形式,將以電子郵件方式寄到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或以專人遞送或以掛號郵件附收件回執之形式寄出 (但 Adobe 向經銷商發出的通知得用電子郵件寄出),並於專人送達、郵件寄出後 5 天,或於電子傳送時視同送出。經銷商向 Adobe 發出的通知應寄送至:Adobe Inc., 345 Xxxx Avenue, San Jose, California 95110, Attention: General Counsel。Adobe 向經銷商發出的通知,將寄送至經銷商於本協議內提供給 Adobe 之地址。經銷商保證,於本協議所提交的個人詳細資訊,在提供資訊當日是最新且正確的資訊。
15. 一般條款
x本協議之任何部分經認定為無效或無法強制執行時,不影響本協議其餘部分之效力,且其餘部分在條款規定下繼續有效且可強制執行。本協議不得損害任何以消費者身份進行交易者之法定權利。本協議之修訂須以書面並經 Adobe 授權人員簽名後,始得為之。Adobe 得按附加或不同之條款將更新版本授權予經銷商。本協議構成 Adobe 與經銷商之間就本軟體重製和分銷事宜所為之完整協議,它會取代雙方先前就本軟體相關事宜所為之一切聲明、討論、承諾、溝通或廣告內容。
16. 美國政府經銷商注意事項
對於美國政府經銷商,Adobe 同意遵守一切適用之公平機會法,包括第 11246 號行政命令及其修訂條款之規定、
1974 年協助越戰退伍軍人輔助法第 402 條 (美國法典彙編第 38 卷第 4212 節)、1973 年復健法第 503 條及其修訂條
款之規定,以及聯邦法規法典第 41 卷第 60-1 至 60-60、60-250 及 60-741 部之管理規定。前句所述之平權行動條款及規定將以援引方式納入本協議。
17. 稽核權
經銷商同意,在 Adobe 或 Adobe 授權代表提出要求後 30 日內提出完整資料,證明經銷商遵守對本協議之條款與條件。經銷商將於本協議有效期間透過商業上的合理努力,完整、清楚並準確地記錄每個季度所分銷本軟體副本之數量,其記錄方式須能提供充分資料,以利 Adobe 驗證是否符合本協議之條款與條件。Adobe 有權審查及稽核經銷商重製及分銷本軟體相關之會計帳目。透過稽核所取得的資訊,僅供 Adobe 行使其權利,以及判斷經銷商是否遵守本協議條款與條件。此等稽核將至少提前 7 天通知,於正常營業時間內於經銷商辦公室進行,且不得對經銷商的正常業務運作產生不合理之干擾。
[刻意保留空白。]
附件 A
1. 經銷商資訊
經銷商名稱: | |
地址 (包括公司所在的城 市、州和/或國家/地區): | |
經銷商聯絡人姓名、電子郵件地址和電話號碼: |
2. 軟體
Adobe Acrobat Reader | |
經銷商產品或服務說明: | |
授權作業系統及平台: | |
軟體分銷的一般使用者人數: | |
授權分銷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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