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ID/2020號公開招標
第2/ID/2020號公開招標
「體育局管轄澳門區露天xxx的管理服務」
1. 適用法律及規範
1.1. 被判給人須遵守招標案卷及合同的規定。
1.2. 如上款所述的文件有任何遺漏之處, 均應遵守七月六日第 63/85/ M
號法令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現行適用的法律。
1.3. 被判給人 須 切 實 遵 守 其 他 現 行 及 與 服 務 相 關 的 規 範 , 如 : 經 第 12/2001 號法律、 第 48/ 2006 號行政命令、 第 6/2007 號法律及第 89/2010 號行政命令修改的八月十四日第 40/95/ M 號法令、 經第 2/2015 號法律修改的第 7/2008 號法律《勞動關係法》、七月二十七日第 4/98 /M 號法律《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第 17/2004 號行政法規《 禁止非法工作規章》 及 經第 4/2013 號法律修改的第 21/2009 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及由勞工事務局所發出的“ 職業安全健康” 。
2. 合同地位的轉讓
倘獲任一方事前書面許可, 則另一方可把本合同的全部或部份義務及責任轉讓給第三者。
3. 罰款
3.1. 倘被判給人未按照本招標案卷總目錄附件 V - 技術規範的規定安排足夠的工作人員提供服務,導致xxx停止開放,體育局有權向被判給人按日科處罰款:
a) xxx停止開放的第一(1) 日至第五( 5) 日, 每日科處澳門元幣貳萬圓正(MOP 20 ,000.00) 罰款;
b) xxx停止開放的第六(6) 日至第十五( 15) 日, 每日科處澳門元叁萬圓正( MOP 30, 000.00) 罰款;
c) xxx停止開放的第十六( 16) 日起, 每日科處澳門元肆萬圓正
(MOP 40 ,000.00) 罰款;
d) 單項科處罰款的日數最多為四十五( 45) 日。
3.2. 倘被判給人未按照本招標案卷總目錄附件 V-技術規範的規定安排足夠的工作人員提供服務,導致xxx未能按規定時間正常開放,體 育局有權向被判給人按日科處罰款:
a) xxx未能按規定時間正常開放的第一( 1) 日至第五(5)日, 每日科處澳門元壹萬圓正( MOP 10, 000.00) 罰款;
b) xxx未能按規定時間正常開放的第六( 6) 日至第十五(15) 日,每日科處澳門元壹萬伍仟圓正(MOP 15,000.00) 罰款;
c) xxx未能按規定時間正常開放的第十六(16)日起,每日科處澳門元貳萬圓正(MOP 20,000. 00) 罰款;
d) 單項科處罰款的日數最多為四十五( 45) 日。
3.3. 倘xxx水質在市政署化驗處的微生物學或化學化驗報告中顯示不合格, 而導致xxx停止開放次數達三(3) 次或以上, 體育局有權由第三( 3) 次停止開放開始起向被判給人按日科處罰款, 每次罰款的金 額按照xxx停止開放的日數計算, 每日科處澳門元壹萬伍仟圓正 (MOP 15 ,000.00) 罰款, 單項科處罰款的日數最多為四十五( 45)日。
3.4. 倘被判給人不履行或未臻完善地履行本招標案卷組成文件或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體育局有權向被判給人科處罰款, 罰款按日計算,每日科處澳門元貳萬圓正(MOP 20,000.00) 罰款, 直至完全履行相關義務為止, 此單項科處罰款的日數最多為四十五(45) 日。
3.5. 第 3 .1 條至第 3.4 條的各項罰款的科處可同時執行,但所有單項科處罰款的累計總金額不得超過判給金額的百分之四十(40%)。
3.6. 經由體育局繕立罰款筆錄並通知被判給人後, 方可對被判給人科處 上述罰款,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 第二條第六款、 第七十四條及第九十四條以及七月六日第 63/ 85/M 號法令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被判給人可自收到筆錄通知日起計連續十日(10) 內作出書面xx。
3.7. 上述各項罰款不適用於第 5 條所指的不可抗力情況。
4. 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
4.1. 單方解除合同
在不影響判給實體就所受損害向法院追討賠償的情況下, 判給實體可因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單方解除合同及沒收被判給人已提交的確定保證金:
a) 被判人不履行體育局書面提供的指引;
b) 被判給人不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的義務;
c) 不遵守與本招標服務有關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和規章的 規定;
d) 未經體育局許可, 被判給人把全部或部份合同地位轉讓給第三者;
e) 被判給人被科處的第 3.1 條至第 3. 4 條所述的單項罰款超出所定四十五(45) 日上限的金額;
f) 被判給人被科處的單項科處罰款的累計總金額超過判給金額的
百分之四十(40%)。
4.2. 單方解除合同在七月六日第 63/ 85/M 號法令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有所規定。
4.3. 協定解除合同
雙方可透過協議隨時解除合同, 而透過協定解除合同之效果應在同一協議內定出。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須自解除合同生效之日起計最少提前連續三十 (30) 日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
5. 不可抗力之情況
5.1. 如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之情況而未履行合同、履行合同中有缺陷或延遲履行合同以致未能履行合同責任時, 則無須承擔有關責任。
5.2. 不可抗力之情況, 僅指不可預見、 不可抵抗且後果之產生不取決於雙方意願或個人情況之自然事實或狀況,如:戰爭行為、叛亂行為、疫症、颱風、地震、雷擊、水災、總罷工、部門罷工以及影響履行合同的其他不可預見事件。
5.3. 當發生應視作不可抗力之情況,欲以此情況為由的一方, 須自知悉有關事實之日起計的連續五(5) 日內, 以書面方式向另一方確認該事實, 並說明預計可履行合同的期限。
5.4. 未能及時提出上款所指解釋的一方, 必須承擔未履行合同、 履行合同中有缺陷而產生的責任及引致另一方受損害的責任。
6. 被判給人的責任
6.1. 通知義務:
a) 當發生可歸責於第三者的延誤,被判給人應在獲悉事件後立即 以口頭通知有關xxx的負責人, 及於獲悉事件後兩( 2) 個工作天內以書面通知體育局;
b) 如果任何在xxx實施的管理服務, 影響或干擾xxx的泳客 安全或xxx的運作時, 被判給人當知悉或必須知悉時, 應通知體育局這個事實, 以更其採取認為必要的措施;
c) 若發生意外時, 應立即通知體育局及在事實發生之日起計四十八( 48)小時內將事故書面報告遞交體育局;
d) 指派兩( 2) 名代表以便有需要時與體育局聯繫及負責執行監督計劃;
e) 如未有遵守上述各項義務,而又證實被判給人故意或過失時, 由此錯誤或缺漏引致的後果皆由被判給人負責。
6.2. 執行技術規範:
a) 被判給人是唯一對執行技術規範出現的錯誤或缺漏承擔責任的人;
b) 在認識到規範執行管理服務之技術規範、xxx負責人的指令、通告及通知上出現錯漏時,被判給人應以口頭通知xxx負責 人, 並於兩(2 ) 個工作天內以書面通知體育局;
c) 如未有遵守上述各項義務, 而又證實被判給人故意或過失時,由此錯誤或缺漏引致的後果皆由被判給人負責。
6.3. 實施管理服務之準備及設備要求:
a) 在提供xxx的管理服務期間, 被判給人應安排每個崗位的工作人員按招標案卷總目錄附件 V- 技術規範第 3 條的要求提供服務及執行工作;
b) 應安排足夠數量的救生員於每一xxx當值, 被判給人應明確 界定每名救生員的職責區域。 沒有足夠數量的救生員當值, xxx則不能對公眾開放及且被判給人應承擔必須的法律及合同後果;
c) 應於xxx內提供必須的救生設備、 心臟除顫器、 急救用品和急救藥物, 並須安排救生員檢查其狀況及記錄於“ 救生及急救設備巡查表” ;
d) 向每個工作崗位的工作人員提供工作證及制服或反光背心,以 及確保其在上班時佩帶工作證及穿著整齊制服或反光背心;
e) 根據經第 2/2015 號法律修改的第 7/2008 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 33 條及續後數條的規定以及招標案卷總目錄附件 V- 技術規範第 1 條的要求, 安排足夠數量的工作人員於xxx值班;
f) 如每個工作崗位的工作人員有任何改動, 被判給人必須按照第
13. 7 條至第 13 .9 條的規定進行;
g) 必須確保xxx內救生設備具備良好運作,如有需要增設或更換xxx內現有救生設備和急救用品, 而有關費用則由被判給 人負責;
h) 被判給人須提供清潔所需的一切有質量保證的用品及設備( 包括:廁紙、 抹手紙、 洗手液、 垃圾袋、 清潔劑、 消毒劑、 刷地機、高空架及安全設備等), 以及每項定期清潔工作所需的一切設備及工具;
i) 被判給人須為其工作人員提供所有合適的個人保護工具及標示
(如「清潔進行中」 指示牌) 。 另外, 須提供適當措施保護體育設施內現有設施,以免因清潔工作而受到損壞。如有任何設 施因被判給人疏忽而導致損壞, 被判給人須負責將該設施維修或按實際維修金額賠償;
j) 用作消毒的方法及用品不得對人體、動物或植物構成危害;
k) 確保即時頂替因任何理由缺勤的每個崗位工作人員;
l) 確保泳池運作的耗水量及耗電量合理,若耗量過高而無合理解 釋, 則有關超出部份的水費及電費由被判給人負擔。
6.4. 體育設施內的紀律:
a) 被判給人須保持xxx內的良好秩序, 如工作人員不尊重體育局的代表、不遵守紀律又或履行義務時欠缺忠誠, 被判給人須在接到命令後使該等工作人員離開該xxx及安排另一工作人 員接替有關工作;
b) 被判給人及其工作人員必須盡力維護各xxx及各xxx人員的財產與物資,在未經體育局或財產擁有人事先同意下,嚴禁 使用或擅取相關財產與物資;
c) 被判給人須對其僱用以提供管理服務的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能及紀律方面負責;
d) 如出現上述 a)項或 b) 項的情況, 體育局將向被判給人發出警告信, 並特別註明情節的嚴重性、 財產的金錢損失、 倘有之重覆違反, 並要求被判給人按事件在短期內作出評估及為解決事件而採取的具體措施;
e) 倘重覆違反證實為上述 a)項或 b) 項的義務時, 破壞紀律或不當使用或擅取者將被即時中止工作, 且不影響就所受損害向法院追討賠償。
6.5. 購置對第三者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保險:
a) 在服務完結前,因工作的方式, 被判給人的工作人員或其分判商的行為,不當的行為或服務、 元件及設備欠缺安全措施而導致第三者的損害, 而損害的原因可歸罪於被判給者, 並非服務本身的性質引致, 被判給人應負責維修及賠償;
b) 被判給人須以投保人名義為本服務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認可之保險公司購置對第三者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保險, 有關保險必須在接獲判給通知後連續十五(15) 天內完成購買程序,以及將保單副本送交體育局存檔;
c) 該保險之有效期由合同生效首天開始, 直至履行合同的最後一天為止;
d) 該保險對第三者造成損害的最高賠償金額, 包括人及財產之損害 , 每 次 意 外 賠 償 上 限 不 得 少 於 澳 門 元 壹 仟 萬 圓 正 (MOP 10,000, 000.00), 而全期之總賠償金額則不應設有任何上限。
6.6. 購買工作意外、職業病及人員安全的保險:
a) 按照經第 12/2001 號法律、第 48/2006 號行政命令、第 6/2007號法律及第 89/2010 號行政命令修訂的八月十四日第 40/95/M 號法令的規定,被判給人要遵守關於工作中所僱用人員的工作意外及職業病的現行法律及法規, 並承擔由此引起的責任;
b) 被判給人須對其僱用人員的工作意外及職業病負責, 並將此責任轉移到一家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認可之保險公司,被判給人 於接獲判給通知日起計連續十五(15) 天內向體育局提交相應保險單副本;
c) 保險單中必須註明保險公司承諾就是次判給所簽訂之保險單維 持有效直至即將簽署判給合同完結為止的條款。
6.7. 被判給人與分判商及包工的合同:
a) 經體育局的預先書面同意下, 被判給人可將是次招標的服務分判予其他公司進行本招標的服務;
b) 倘分判商在提供服務時出現問題,則由被判給人承擔有關責 任。
6.8. xx及清潔工作方面, 被判給人還須:
a) 在每一xxx內放置一部具備消毒殺菌之多功能洗地機進行全面清潔, 並須配置吸水機, 以便盡可能保持環境乾爽;
b) 承擔提供xxx洗手間內的洗手液、 衛生紙、 抹手紙、 垃圾袋 及空氣清新劑等一切清潔消耗品的開支, 以及因進行水質控制的化學藥品的所有消耗品;
c) 監察及檢查xxx的下列每日參數, 並將之記錄在泳池消毒及水處理設備的檢查表內:
i) 設備用電量及用水量;
ii) 測定酸鹼值、氯的含量、水溫及整日的氣溫,並於每月報告內提交整月記錄;
iii) 沙缸的清洗日期及時間;
iv) 水處理設備檢查表;
v) 上述 ii) 項檢查表須於翌日傳真至體育局。
d) 當出現招標案卷總目錄附件 V - 技術規範第 3.2 條 e)項的情況時, 需要徹底更換池水、 清潔泳池, 以及記錄再開始運作的記錄。
6.9. xxx安全方面, 被判給人還須:
a) 在整個對外開放期間, 須根據招標案卷總目錄附件 V - 技術規範第 1 條所訂的崗位數量安排足夠數量救生員當值, 倘值勤救生員崗位數不足, xxx則不能對外開放;
b) 向救生員提供必須的救生設備、 心臟除顫器、 急救用品和急救藥物, 以便在泳池內提供救生服務;
c) 確保泳池救生設備具備良好運作, 尤其救生設備或急救用品;
d) 監察及檢查xxx的救生設備、 心臟除顫器、 急救用品和急救藥物的良好運作, 將之記錄在“ 救生及急救設備巡查表”內, 並須於翌日傳真至體育局;
e) 考慮到救生工作的特殊性及高度疲勞性, 每名值勤救生員在連續工作不多於 1.5 小時後應休息 30 分鐘。
6.10. 維修及保養方面, 被判給人還須:
a) 承擔一切保養、 基本設備的維修或更換的開支, 包括配件提供的開支;
b) 提供維修及保養服務期間, 倘有任何損壞或遺失, 歸由被判給人承擔。
6.11. 給體育局賠償:
在xxx提供服務期間, 如因其工作人員故意或過失而作為或不作為, 導致任何損害, 被判給人應向體育局作出維修或賠償。
6.12. 報告:
被判給人須每月提交一份完整記錄報告, 內容應載有工作人員的出勤記錄、每一xxx執行的管理服務及監察內容。
7. xxx管理服務範圍
7.1. 是次招標管理服務包括提供一切與泳池、 財物、 設備及泳池外圍有關的服務, 包括泳池( 成人泳池及兒童泳池)、洗手間、更衣浴室、觀眾席、 平台、 設施、 設備、 圍欄及外圍的管理服務、 使用者及人員的安全、設施及設備的清潔及保養服務。
7.2. 被判給人不得實行任何不屬是次招標管理服務的其他活動, 特別是 出租或售賣泳池設備、 售賣飲品、 食物及其他產品, 以及進行商業及/ 或非商業及/ 或宣傳活動。
8. 被判給人的工作人員在體育設施執行職務時的一般責任
8.1. xxxx「體育設施的使用總則」及每個xxx的內部規章。
8.2. 準時到達相關工作崗位及穿著整齊制服, 凡不阻礙正常擔任職務時須佩戴工作證。
8.3. 嚴格遵守相關工作時間及嚴守崗位, 但因工作原因及其有權享受的 休息期間除外。 若遇到不可預見的各個崗位的工作人員不適或突然 生病的情況, 在有各個崗位的工作人員頂替的情況下才可離開工作 崗位, 否則缺勤可被視為不合理缺勤。 沒有解釋或預先批准的缺勤 視之為不合理缺勤。
8.4. 遵守由被判給人訂立的紀律規則,尤其是尊重、有禮及保密等義務。
8.5. 保證其態度不會對泳池的運作、職員及使用者造成不便。
8.6. 執行相關職務期間不准使用耳機聽音樂、 抽煙、 飲用含酒精成份的飲料或煮食。
9. 救生員的責任每名救生員須:
9.1. 準時到達相關工作崗位,在執勤時須佩帶工作證及穿著整齊制服,而因應救生員工作性質可在執勤時除下佩帶的工作證。
9.2. 遵守及督促使用者遵守內部規章“ 體育設施的使用總則” 及每個xxx的內部規章。
9.3. 嚴格遵守相關工作時間及嚴守崗位, 但因工作原因或有權享受的休 息期間除外。 若遇到不可預見的救生員不適或突然生病的情況, 在有救生員頂替的情況下才可離開工作崗位, 否則缺勤可被視為不合理缺勤。
9.4. 遵守由被判給人訂立的紀律規則,尤其是尊重、有禮及保密等義務;
9.5. 特別關注長者、小童及殘疾人士。
9.6. 確保不會對xxx的正常運作、工作人員及使用者造成不便。
9.7. 確保在工作及當值期間,不使用手提電話或其他電子設備、 不使用耳機聽音樂、不聊天( 但可回答使用者就其職務所提出的問題) 、不抽煙、不飲用含酒精成份的飲料及不煮食。
9.8. 下班時, 必須在接班救生員抵達崗位方可離開。
10. 工作人員的資格
10.1. 每名工作人員須:
a) 懂中文(粵語),懂葡語、英語或普通話者更佳;
b) 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或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 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持有人必須合法受被判給人聘用在澳門工作)。
10.2. 每名救生員須:
a) 持有由澳門註冊醫生發出的年度健康證明,以證明救生員健康 狀況。 被判給人必須確保有關證明的年度續期事宜;
b) 具備有效急救課程證書;
c) 具備, 至少, 其中一種有效救生員專業資格證書:
i) “ 中國國家職業資格游泳救生員考試” ;
ii) 由澳門紅十字會發出的“ 水上安全救生課程” 合格證書;
iii) 由中國澳門游泳總會發出的“ 拯溺急救課程” 合格證書;
iv) 由香港拯溺總會發出的救生證書; 或
v) 由國際救生聯盟會員發出的救生員專業資格證書。
10.3. 每名技術員應具備化學及危險物品方面的專業知識。
11. 支付被判給人
11.1. 服務總金額為載於被判給人提交的投標書中的金額, 但當工作出現增加或減少時, 該金額得在實際提供服務後修訂。
11.2. 被判給人完成每月服務及向體育局遞交發票後, 須經體育局核實無誤後才獲支付。
11.3. 被判給人未有執行第 6. 5 條 b)項、 第 6.6 條 b)項、第 13.1 條 b)項或 d) 項規定時,體育局有權暫緩支付服務費用,直至被判給人執行有關規定為止。
11.4. 倘體育局延遲向被判給人付款,體育局必須向被判給人支付法定利 息, 但上款除外。
12. 付款中的扣除
體育局可在支付予被判給人的月費中扣除其拖欠工作人員的報酬。
13. 提交報告及資料
13.1. 在接獲判給通知日起計連續十五(15) 日內,被判給人必須向體育局提交以下文件:
a) 載有至少一個辦事處的聯絡地址、電話(固定及手提)及圖文傳真的文件, 同時文件上載有在該辦事處工作的兩( 2) 名被判給人代表的姓名, 該等人員負責與體育局聯繫及執行監督計劃。 倘相 關文件有任何改動,必須提前兩(2) 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體育局;
b) 提供管理服務的有關工作人員清單( 主管、技術員、清潔員及勤雜員), 並附同相關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c) 每個xxx第一(1 ) 個月的各個崗位的工作人員輪值更表, 其後須於每月二十(20) 號前提交翌月的輪值更表;
d) 載有下列救生員資料的清單:
i) 每個xxx第一( 1) 個月的救生員名單;
ii)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iii) 證明救生員的健康狀況並由澳門註冊醫生簽署的健康證明副本;
iv) 救生員的有效急救證書副本;及
v) 有效的救生員專業資格證書副本: 已通過“ 中國國家職業資格游泳救生員考試” 證明、 由澳門紅十字會發出的“ 水上安全救生課程” 合格證書、由中國澳門游泳總會發出的 “ 拯溺急救課程” 合格證書、由香港拯溺總會發出的救生急救證書又或由國際救生聯盟會員發出的救生員專業資格證書。
e) 界定每個xxx每名救生員的職責區域圖;
f) 負責管理服務的機電工程師之最近年度在土地工務運輪局註冊 的證明文件副本。
13.2. 檢查招標案卷總目錄附件 V – 技術規範第 2. 3 條 h) 項及 i) 項所指的情況及xxx開始運作的有關資訊。
13.3. 因設備故障或其他原因而引致暫停xxx運作的有關資訊, 且不影響即時口頭通知體育局相關負責人。
13.4. 關於xxx管理服務的任何其他重要情況的資訊。
13.5. 第 6.5 條 b) 項所指的對第三人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保險保險單副本。
13.6. 第 6 .6 條 b)項所指的工作意外、職業病及人員安全保險單副本。
13.7. 如必須聘請新工作人員( 主管、 技術員、 清潔員及勤雜員) 或更換第
13.1 條 b) 項名單內的工作人員, 被判給人應提前兩( 2) 個工作日向有關xxx的負責人提交代任工作人員的身份證明文件, 但屬不可抗力的情況除外。
13.8. 如必須聘請新救生員或更換第 13 .1 條 d)項 i)分項名單內的救生員,被判給人應提前兩( 2) 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體育局有關事實及同時遞交救生員更新名單並附上第 13.1 條 d) 項所指的新文件, 但屬不可抗力的情況除外。 在得到體育局許可後方可安排更新名單內新聘請的救生員執勤。
13.9. 如被判給人須另派第 13.1 條 d)項 i)分項救生員名單內的救生員代班, 必須提前兩(2) 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體育局。如無法遵循上述所指的期限,當知悉有關事實時, 應即時及以口頭方式通知體育局的負責人及於翌日以書面方式將替換原因連同更新名單及輪值更表遞交體育局。
13.10. 合同生效期間, 被判給人必須以書面方式向體育局提供以下文件:
a) 須於每月二十(20) 號前提交翌月每個xxx各崗位的工作人員的名單、輪值更表;
b) 須於翌月十( 10) 號前提交上月的工作報告, 報告需包括以下內容:
i) 各xxx的每月工作記錄, 包括洗手間清潔檢查表(招標案卷總目錄附件 V–技術規範第 3.3 條 a) 項、救生及急救設備巡查表(招標案卷總目錄附件 V–技術規範第 3. 5 條 c) 項、消毒及水處理設備檢查表( 招標案卷總目錄附件 III– 承投規則第 6 .8 條 c)項)、各崗位的工作人員出勤記錄、xxx使用人數的記錄及季度/ 年度拯溺的統計表、在設施內發生的事件、設備使用狀況等;
ii) 每月監督報告(招標案卷總目錄附件 III- 承投規則第 15.3 條及第 15 .4 條);
iii) 使用者的投訴及所採取的措施;
iv) 在xxx發生的任何其他重要情況。
c) 倘體育局接獲公眾對有關泳池管理服務之投訴時, 被判給人須在接獲體育局書面通知有關事實之日起計兩( 2) 個工作日內向體育局提交書面解釋及提供解決方案。
14. 監察
14.1. 體育局保留為監察被判給人是否履行合同而採取措施之權利, 並有權隨時調查其提供之資料及報告是否屬實及準確。
14.2. 被判給人有義務向體育局提供所有與本服務有關的澄清資料, 以配合上條所述的工作。
15. 監督機制
15.1. 被判給人須指派一名代表與體育局派駐每個xxx的負責人進行每 月會議,以便評估每個xxx管理服務的狀況。 體育局派駐每個xxx的負責人須就會議的內容草擬備忘錄。
15.2. 倘體育局負責人對xxx進行巡查時, 被判給人必須提供適當協助。
15.3. 被判給人必須向體育局遞交監督計劃,並由被判給人代表負責執行。監督計劃應說明被判給人代表必須:
a) 監督涉及管理的所有服務, 確保工作人員是完全按照體育局的要求執行工作;
b) 定時及認為必須時巡察有關xxx管理服務的運作情況;
c) 每月制定監督報告,其應包括下條所述的工作內容,並於翌月 十( 10) 號前向體育局遞交有關報告。
15.4. 監督報告應考慮以下要點:
a) 制定巡察管理服務工作記錄表, 該表格應用於被判給人代表作 現場巡察後填寫;
b) 列明被判給人代表作現場巡察的形式、 時間表、 泳季高峰期採取的特別監督措施、 使用人數記錄表及季度/ 年度的拯溺統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