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LBZ-CG-20210723 随县城投公司路灯箱变安装工程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工程类) 采 购 人:随县大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湖北老班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随州市城南新区风光大道风光社区四楼
项目编号:LBZ-CG-20210723 |
随县城投公司路灯箱变安装工程项目 |
(工程类) |
采 购 人:随县大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采购代理机构:湖北老班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随州市城南新区风光大道风光社区四楼 |
竞争性磋商文件审核表
湖北老班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贵公司代理的“随县城投公司路灯箱变安装工程”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同意发售。
采购人:随县大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日 期: 2021 年 7月 23 日
ii
目 录
15、证明报价内容、服务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16
商务部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随县城投公司路灯箱变安装工程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湖北老班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xx xxxxxxxxxxxxxxx000x)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8月12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1、项目编号:LBZ-CG-20210723
2、项目名称:随县城投公司路灯箱变安装工程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2981821.00元
5、最高限价:2255572.25元
6、采购需求:本项目为随县10KV炎71-封4071炎封Ⅰ回城区路灯配电工程(1#-12#),其中包含:
10KV电缆线路本体及配电装置部分、10KV电缆线路接入部分、电缆通道本体、10kV配电设备基础部分等。详见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的全部内容。
7、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60日历日内完成项目全部内容,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8、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9、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需落实的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含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详见磋商文件。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在人员、设备、资金、技术等方面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匹配的履约能力,具备电 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须具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2)供应商拟派的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有效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B证),提供现阶段未担任其他在施工建设工程项目的承诺书;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安全员、资料员)须具有与本项目履约能力直接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证书或技术资格证书,安全员须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以上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扫描件及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12个月内(至少有1个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
(3)成立满一年以上的公司需提供上一年度(2020年)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认定后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满一年的则不提供但须提供银行近期开具的资信证明;提供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12个月内(至少有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
(4)供应商须提交对本项目报名材料真实有效的承诺函,承诺如提交虚假材料将自行承担一切法
律责任;
( 5 ) 供应商在“ 信用中国”(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 湖北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时间:2021年8月2日至2021年8月6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下同,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湖北老班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xx000x)方式:可采取线上或线下两种报名方式
1、线下报名方式: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获取时间内,携带以下资料领取磋商文件:(1)、法定代表人自己领取的,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领取;(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凭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领取。
2、线上报名方式: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可通过银行汇款完成(汇款截止时间为获取文件截止时间,以采购代理机构银行到账信息为准),在汇款附注(备注、附言)中注明项目编号最后六位数以及“报名”字样,并在获取文件截止时间前(以采购代理机构收到邮件的时间为准)xXXXXX0000@000.xxxxxxxxxxx、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法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政府采购项目报名表以获取磋商文件。(收款人:湖北老班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账号:1805012209250005502;开户银行: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滨湖支行)。
竞争性磋商文件收取成本费500元/套,售后不退;竞争性磋商文件以电子格式发送至各供应商填写的邮箱。
截止时间:2021年8月12日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随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室(随县人民政府东侧)五、开启
时间:2021年8月12日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随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室(随县人民政府东侧)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 xxx.xxxx.xxx.xx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随县大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地 址:随州市随县民主路
联系方式:xxx 0722-356800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湖北老班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随州市城南新区风光大道风光社区四楼联系方式:xxx 0722-382738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x、xxx
电 话:0722-3568005、0722-3827388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采购人 | 随县大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1.1.3 | 监管部门 | 随县财政局 |
1.1.4 | 采购代理机构 | 湖北老班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1.1.5 | 项目名称 | 随县城投公司路灯箱变安装工程 |
1.1.6 | 建设地点 | 随县厉山镇 |
1.1.7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资金自筹100% |
1.3.1 | 本次采购范围 | 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 |
1.3.2 | 计划工期 |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60日历天内完成项目全部内容,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
1.3.3 | 质量要求 | 合格 |
2.1 | 磋商供应商 | 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条相关要求 |
2.3 | 供应商不得存在情形 (有其中任一情形的,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 |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包前期准备提供整体设计,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或项目管理方); (5)为本项目提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6)为本项目提供工程检测服务的; (7)与本项目包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8)与本项目包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 |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下面所列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股或参股的; (9)与本项目包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0)被暂停或取消参与政府采购资格的; (1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备注:①“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②本条所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不包括间接的控股或管理关系。) | ||
3.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供应商自行踏勘现场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5.2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根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 1)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由采购人支付 2) 支付标准: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工程类收 费标准计取。 3) 支付时间: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向代理机构支付。 4)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支付。 5) 银行账户信息 户 名:湖北老班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滨湖支行账 号 :1805012209250005502 6) 其他事项:成交供应商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时需携带以下开票资料:①开票单位名称;②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③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地址;④单位联系电话;⑤开户行及账号。 |
7.3 | 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 | 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24 小时内 |
10.5 | 成交后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分包人资质要求: |
12.1 | 备选方案 | □接受备选方案 √□不接受备选方案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3.1 | 联合体磋商 | □接受联合体 √□不接受联合体 |
14.1 | 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具体要求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条“申请人资格要求”; 2.须提供的证明文件详见第四章《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中的《资格审查表》。 |
14.2 | 其它资格证明文件 | □√无 □有 ;具体为: 。 |
15.1 | 证明响应内容符合磋商 文件要求的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 | 证明满足磋商文件第四章中商务要求及技术要求的所有相关规定的内容。 |
16.1 | 投标(磋商)保证金 (以下统称“投标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投标保证金。 |
17.1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60 日历天 |
18.1 |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 | 本次采购项目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所有响应文件概不退还;响应文件的编制应按要求分别装订和封装。 是否需要提交响应文件电子版:☑是 □否 |
19.2 | 《报价一览表》 | 供应商应将《报价一览表》和《授权委托书》单独密封提交,并在密封袋上标明“报价一览表”字样,另外响应文件中针对本项目所有的承诺函(书面承诺材料)都单独准备一份与《报价一览表》一起 密封提交。 |
19.4 | 样品 | 提交及退还样品的相关规定:无。 |
20.1 | 磋商响应文件送达地点 及递交截止时间 | 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
23.1 | 磋商小组人数 |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组成。 |
23.2 | 评审专家的产生 | □√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其他: |
26.4 | 确定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方式 | □√本项目按照26.4第(1)条规定确定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 □本项目按照26.4第(2)条规定确定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 |
27.2 |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 | 本项目推荐 3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 |
28.4 | 成交通知书的领取时间 | 成交通知书与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发出,成交供应商在成交结果公告发 布以后即可领取。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29.1 | 履约保证金 | □有 □√无 履约担保金额: / 履约担保形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
30.1 | 履约验收 |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或者受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 履约验收方案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
31.1 | 质疑期 |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我公司项目质疑受理部门为技术部,联系人:xxx,联系 电话:0000-0000000。 |
32.1 | 质疑回复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 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
九 |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 | □接受 □√不接受 |
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本项目第 项目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本项目属于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对于小微企业评审时价格扣除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上述评审优惠。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 工业 (电力)。 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依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该通知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 满足本磋商文件第13.1条的规定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满足本磋商文件第10.5条的规定且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 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供应商应当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上述材料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 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采购节能产品政策 |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 “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评审时不予价格扣除。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非 “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给予该项产品价格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
采购环保产品政策 |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如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给予该项产品价格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
其他补充事项 | ||
1)除本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磋商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年”或“前三年”、“近五年”或 “前五年”均指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以前3年或前5年,以此类推。如: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为2021年8月 1日,则“近三年”是指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 2)本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 本数。 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代表选中,“□”代表未选中。 |
供应商须知正文部分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
1.1.2 本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 本政府采购项目监管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 本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 本政府采购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6 本政府采购项目建设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7 本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 采购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采购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 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供应商资格要求
2.1 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并满足以下资格条件: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2.2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除应符合本章第2.1条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 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2)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
任;
(3)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
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为本项目包前期准备提供整体设计,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 为本项目包的监理人;
(4) 为本项目包的代建人(或项目管理方);
(5) 为本项目包提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6) 为本项目包提供工程检测服务的;
(7) 与本项目包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8) 与本项目包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9) 与本项目包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0) 被暂停或取消参与政府采购资格的;
(1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备注:①“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②本条所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不包括间接的控股或管理关系。)
3.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3.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3.3 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4.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预备会。
4.2 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澄清。
4.3 预备会后,采购人在本章第7.2条规定的时间内,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5.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2 采购代理服务费:成交供应商须在收到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服务费支付标准和方法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1 本磋商文件包括:
(1) 磋商公告(代磋商邀请函)
(2) 供应商须知
(3) 采购需求
(4) 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5) 工程量清单(另附)
(6) 图纸(另附)
(7) 合同主要条款
(8) 响应文件的格式
(9) 采购过程中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澄清和修正文件(如有)
(10) 磋商小组在磋商过程中发出的对本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如有) 7、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7.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
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7.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7.3 供应商在收到澄清或者修改通知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或者修改通知。
7.4 上述书面形式通知包括纸质的文件、信件,也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
8.1 供应商提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8.2 除非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三、磋商响应文件
9.1供应商编制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包括的内容详见本文件第八章要求。注:响应文件目录及内容每页须按顺序编写页码。
10.1 供应商应当按照本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及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核实的要求。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本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内容,并对本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
响应。如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本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
质性响应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0.3 供应商应完整地按本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所有资料并按要求的格式填写规定的所有内容,无相应内容可填项的,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如未规定格式的,相关格式由供应商自定。
10.4 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应注意本次采购对多包采购的规定,多包采购的规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5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供应商应当提供分包人名称及其相应资料。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并提供分包人名称及其相应资料。
11.1 本工程磋商报价的计价方式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执行标准为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11.2 磋商报价为供应商在磋商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1.3 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应是本项目所列采购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供应商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11.4 供应商的报价应基于供应商自身的技术水平、能力和对市场的了解,参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最新的随州地区造价信息等相关文件自行报价。
11.5 供应商可以对采购人提供的清单项目和项目的工程量进行复核,但不能在原清单的基础上直接进行调整,即不能直接修改原清单的工程量,不能直接删除或在中间插入需补充的清单项目。供应商对采购人提供的清单项目和项目的工程量需要进行修订时,应在清单发出之日起三天内书面告之采购人。否则视为供应商认同所有工程量。
12.1 本项目是否接受备选方案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12.2 本项目接受备选方案的,只有成交供应商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磋商小组认为成交供应商的备选方案优于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响应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方案。
12.3 本项目不接受备选方案的,若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备选方案,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3、联合体
13.1 本次采购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 本次采购允许联合体参与磋商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磋商,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均告无效。具体要求详见第2.2条的规定。
14.1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包括:详见第八章 “资格证明文件”。
14.2 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应提交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应提交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3 除本须知14.1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外,如国家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有要求的还应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14.4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5 所有证书、证明文件包括按要求提供的官网截图必须是真实可查证的,须注明资料来源。响应
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证明材料
仅限于参与磋商供应商单位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参与磋商供应商单位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
15.1证明报价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1本项目不收投标保证金。
17.1 响应文件有效期从磋商结束之日起计算,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承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其响应文件视为无效。
17.2 特殊情况下,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
17.3 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满后将不再有效。
18.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包括正本、副本、响应文件电子版(如果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电子版)及单独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报价一览表、优惠声明(如有)。本次磋商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和是否需要提供响应文件电子版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8.2 每套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如单独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报价一览表、优惠声明(如有)与响应文件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文件(如果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电子版)与纸质文件不符,以纸质文件为准。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响应文件中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供应商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8.3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18.4 响应文件应当采用不可拆卸的方法的装订,对未经装订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及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磋商供应商承担。
19.1 响应文件的正本、所有副本和电子文档必须密封和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递交,包装上应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供应商名称及“(磋商时间)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19.2 供应商应将《报价一览表》和《授权委托书》单独密封提交,并在密封袋上标明“报价一览表”字样,另外响应文件中针对本项目所有的承诺函(书面承诺材料)都单独准备一份与《报价一览表》一
起密封提交。
19.3 未密封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19.4 要求在磋商时提交样品的,应在样品上标明磋商供应商名称。有关提交及退还样品的相关规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0.1 截止时间是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首次送达、提交响应文件的最后时间。本次磋商响应文件的送达地点及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1.1 在本次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不论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22、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2.1 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供应商需要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2 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供应商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
件。
22.3 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磋商结束后,无论成交与否都不退还。五、磋商程序
23.1 采购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现行法律规定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磋商小组人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2 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磋商小组组长的身份参加本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项目的评审。评审专家的产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3 按响应文件递交的顺序,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4.1 参与磋商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参加磋商,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还应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磋商代表经磋商小组核对身份后,方可参加磋商。
25.1 在正式磋商前,磋商小组按照本磋商文件第四章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方可进入磋商程序。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内容详见第四章“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26.1 磋商小组将根据本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6.2 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
26.3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6.4 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本采购项目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确定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5 如有需要,磋商小组可进行多轮磋商,直至最终确定磋商文件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26.6 磋商小组审核完最后报价后,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或根据采购人的书面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6.7 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2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7.1 本项目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项目具体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详见第四章“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27.2 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认可。
28.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8.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推荐排序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8.3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28.4 成交通知书的领取时间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9.1 磋商文件对履约保证金有规定的,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在签订合同前交纳履约保证金。有关履约保证金的规定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9.2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双方按照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共同协商拟定合同文本以及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本磋
商文件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供参考)。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9.3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9.4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0.1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委托采购
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采购人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采购人或者受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
30.2 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
30.3 履约验收方案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八、质疑和投诉
31.1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我公司受理项目质疑部门为技术部,联系人:周春玲,联系电话:0722-3827388。
31.2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
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 32、质疑回复
32.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
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2.2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2) 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3) 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 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5) 质疑答复人名称;
(6) 答复质疑的日期。 33、投诉
33.1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
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且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33.2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34.1 除非《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有特殊规定,本项目所承建的工程应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提供。
34.2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本项目供应商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评审时将对供应商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依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依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该通知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
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供应商应当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上述材料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3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
[2004]185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必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并进行单独分项报价。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已作为磋商时强制性要求不再给予价格扣除。属于优先采购范围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相关规定,对该项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具体扣除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4.4 上述政府采购政策优惠须经磋商小组评审后执行,未提供单独分项报价或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不给予价格扣除。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十一、适用法律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
第三章 采购需求
项目名称: 随县城投公司路灯箱变安装工程项目地点:随县厉山镇
建设规模:包括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的所有内容。
工程内容:本项目为随县10KV炎71-封4071炎封Ⅰ回城区路灯配电工程(1#-12#),其中包含:10KV电缆线路本体及配电装置部分、10KV电缆线路接入部分、电缆通道本体、10kV配电设备基础部分等。
1、《建设工程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鄂建办〔2018〕27号 《湖北省房屋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
3、鄂建办〔2018〕27号《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
4、取费标准按鄂建办〔2018〕27号《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执行;
5、鄂建文〔2019〕93号《关于调整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6、鄂建办〔2020〕42号《关于调整湖北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7、随州市2021年5月信息价及市场价。
三、质量要求
1、质量要求:合格;
2、安全生产目标:合格;
3、环境保护与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合格;
4、工程所用主要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四、建设标准及要求
1、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国家和省、市或行业的下列现行
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且供应商必须无条件配合并接受采购人委托第三方监理机构的监督审核。 2、根据工程设计要求,该项工程施工还应满足下列标准要求: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46号令)
《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2007)
《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2018)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
《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J01-27-96
《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BQ1838-93)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2018
上述标准、规范及规程仅是本工程的最基本依据,并未包括实施中所涉及到的所有标准、规范及规程,并且所用标准和技术规范均应为合同签订之日为止的最新版本。
五、竣工验收
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验收及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六、其它要求
1.工期要求:60 日历日,投标人(供应商)应承诺保证工期,并在技术文件中包含工期保证措施;
2.质保期:项目整体质保期不低于 1 年(具体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3.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供应商)自行组织现场踏勘;
4.磋商响应文件中需有实现采购人工程要求的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包括具体实施方案和工艺说明、人力资源投入、施工期防雨措施、完成效果、质量保证等;还应有现场成品保护方案及保证措施;如有改造拆除过程不得造成周边设施破坏或破坏作业面临近区域结构,不得造成下水道堵塞;施工用水、污水、渣滓、施工垃圾等分类排放、弃置方案等。
5.安全责任:本工程施工全过程现场安全由中标(成交)施工单位负责,施工方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现场人员及财产安全;须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并与项目主体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服从主体施工单位的现场安全管理。
6.售后服务:
(1)路灯箱变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供应商须提供完整的检测竣工验收资料。
(2)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质保维修期为1年(具体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质保维修保养期内,由于设备缺陷或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需保证无偿并迅速更换;
(3)接到采购人故障通知后,保证在2小时内做出反应,并在4小时内到达现场。
第四章 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百分制),即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经过政府采购政策调整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本项目评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方法:磋商小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进行推荐。得分相同的,按最
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二、评审标准
2.1 资格审查和符合性评审标准:见资格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
2.2 分值构成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其中:价格部分:40分
商务部分:20分技术部分:40分
2.3 商务和技术评审标准
2.3.1 价格部分评分标准:见(三)详细评审
2.3.2 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三)详细评审
2.3.3 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三)详细评审三、评审程序
3.1 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
3.2 磋商小组按资格审查表所列审查标准,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3.3 磋商小组对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见本章的符合性审查表)。
3.4 磋商小组在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磋商小组的要求。
3.5 不具备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格或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参与磋商,由磋商小组告知该供应商。
3.6 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再进行评审和磋商,但市场竞争不
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除外。
3.7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8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可以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函,提交最后报价函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政府采购另有规定的除外。
3.9 磋商小组按本章第2.3款规定的详细评审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按本章第2.3.1项规定的详细评审价格部分计算出得分A;
按本章第2.3.2项规定的详细评审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B;按本章第2.3.3项规定的详细评审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C。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若出现得分相同时,小数点保留到能分出名次的位数。
供应商得分=A+B+C
序号 | 资格要求 | 须提供的资料 |
1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如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如供应商是事业单位, 应提供有效的“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如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应提供有效的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如供应商是自然人,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由供应商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供应商是法人的,提供上一年度(2020年)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认定后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满一年的则不提供但须提供银行近期开具的资信证明;提供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12个月内(至少有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 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应具有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有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可以不用具备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银行资信证明文件。 备注:如果供应商同时提供了 1)书面承诺及声明、2) 相应证明材料,且二者内容不一致的,评审专家有权任选 |
其中一种进行评审,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 | |||
和专业技术能力 |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由供应商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 | |||
应证明材料。 | |||
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12个月内(至 | |||
少有1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 | |||
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均可); | |||
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 | |||
前12个月内(至少有1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 | |||
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 | |||
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也应满足以上要求。递 |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 | 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 | ||
金的良好记录 | 未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提供将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 | ||
(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缴纳凭据。递交响应文件 | |||
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 | |||
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将依法缴纳社 | |||
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 | |||
凭据。 | |||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具有相 | |||
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 | |||
备注:如果供应商同时提供了 1)书面承诺及声明、2) | |||
相应证明材料,且二者内容不一致的,评审专家有权任选其 | |||
中一种进行评审,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 记录 |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 |||
条件 |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2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由供应商在《响应函》中声明 | |
3 |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 | 由供应商在《响应函》中声明 | |
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
4 |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供应商在“信用中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湖北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bei.gov.cn/)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 |
5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本项目需落实的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含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详见磋商文件。 | |
6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1、供应商须在人员、设备、资金、技术等方面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匹配的履约能力,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须具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承装 (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须提供履约承诺书,格式自拟) 2、供应商拟派的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有效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B证),提供现阶段未担任其他在施工建设工程项目的承诺书;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安全员、资料员)须具有与本项目履约能力直接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证书或技术资格证书,安全员须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以上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扫描件及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12个月内(至少有1个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 3、成立满一年以上的公司需提供上一年度(2020年)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认定后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满一年的则不提供但须提供银行近期开具的资金证明;提供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12个月内(至少有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 4、供应商须提交对本项目报名材料真实有效的承诺函, 承诺如提交虚假材料将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 |
7 | 不存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2.2条和2.3 条规定的情形 | 供应商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
备注:
(1)所有证书、证明文件包括按要求提供的官网截图必须是真实可查证的,须注明资料来源。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响应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证明材料仅限于供应商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供应商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
(3)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不进入下一项评审。
说明:
1) 磋商小组分别对每一响应文件依据上表进行检查。
2) 磋商小组决定供应商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响应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3) 满足要求的条款打“√”,否则打“×”。
4)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要求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不进入下一项评审。
序号 | 审核内容 | 供应商名称 |
1. | 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 | |
2. | 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报价; | |
3. | 响应文件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规定; | |
4. | 响应文件中未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条件; | |
5. | 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 |
6. | 供应商未出现磋商文件中规定无效的其它条款; | |
7. | 供应商未有下列任一情形: (1)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 |
审核结论 : |
分值构成(总分 100 分) | 价格部分:40 分(权重40%)商务部分:20 分(权重20%)技术部分:40 分(权重40%) | |||
序号 | 评分因素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1 | 价格部分 | 最后磋商报价 | 40分 | 1.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40%)×100 2.评分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
2 | 商务部分 | 项目经理要求 | 5分 | 项目经理具备初级职称证得1分,中级得2分,高级得3分; 专科学历得1分,本科得2分;该项最高得5分; 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项目班子配备 | 5分 | 机构健全、人员齐备、专业配套、具备相关真实有效的岗位证书;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素质高、业绩优,酌情评分该项最高得5分。 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类似项目业绩 | 6分 | 供应商提供近三年的类似业绩,每提供一个得 2 分, 最高得 6 分。 须提供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以验收时间为准。 | ||
工期、质量承诺 | 4分 | 1、对工期有承诺,有违约经济处罚措施,且合理可行;该项最高得2分; 2、对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有承诺,有违约经济处罚措施,且合理可行;该项最高得2分。 |
3 | 技术部分 | 施工部署 | 6分 | 科学、合理、针对性强6分;合理、可行4分;欠合理、基本可行2分; 其他不得分。 |
施工进度计划 | 6分 | 科学、合理、针对性强6分;合理、可行4分;欠合理、基本可行2分; 其他不得分。 | ||
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 | 6分 | 内容完备,合理、针对性强6分;内容完备,可行 4分;内容欠完备,基本可行2分; 其他不得分。 | ||
主要施工方案 | 6分 | 科学、合理、针对性强6分;合理、可行4分;欠合理,基本可行2分;其他不得分。 | ||
主要施工管理计划 | 6分 | 内容完备,合理、针对性强6分;内容完备,可行 4 分;内容欠完备,基本可行2分;其他不得分。 | ||
施工平面图 | 5分 | 提供现场施工平面图,布置图合理、针对性强5分;布置图合理、可行3分;提供不全或合理性欠缺 得1 分,未提供则不得分。 | ||
服务承诺 | 5分 | 如出现突发状况,供应商承诺2小时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解决问题得5分;超过时限不得分。 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 ||
备注: 1.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进行推荐。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各供应商的最终得分计算方式为: □√各评委对其总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各评委对其总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
四、编写评审报告
(一)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侯选供应商,并编写评标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二)评审报告的内容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
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三)评审报告的签署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另附)
第六章 图纸
(另附)
第七章 合同主要条款(参考)
发包人(全称):随县大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承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发包人为工业(电力) ( 以下简称“本工程”),已接受 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随县城投公司路灯箱变安装工程
工程地点:随县厉山镇
工程内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详细承包范围见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60 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 合格 五、合同形式
本合同采用 固定单价 合同形式。六、签约合同价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小写)¥: 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
暂列金额: 元(其中计日工金额 元)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 元专业工程暂估价: 元
七、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 名 : ; 职 称: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建造师注册证书 : ;建造师执业章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八、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1、本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函及响应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十、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十一、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二、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一式陆份,合同双方各执贰份。
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 |||
年 | 月 | 日 |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
第八章 响应文件的格式
封面:
响 应 文 件
(正本/副本)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
日 期 : 年 月 日
资格自查表
序号 | 资格要求 | 须提供的资料 | 响应文件 对应页码 |
1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如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如供应商是事业单位, 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如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应提供有效的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如供应商是自然人,应提供有 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由供应商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供应商是法人的,提供上一年度(2020年)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认定后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满一年的则不提供但须提供银行近期开具的资信证明;提供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12个月内(至少有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 明。 有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可以不用具备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银行资信证明文件。 备注:如果供应商同时提供了 1)书面承诺及声明、 2)相应证明材料,且二者内容不一致的,评审专家有权任选其中一种进行评审,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 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由供应商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12个月内 (至少有1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 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 12个月内(至少有1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 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也应满足以上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提供将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缴纳凭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具有 |
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备注:如果供应商同时提供了 1)书面承诺及声明、2) 相应证明材料,且二者内容不一致的,评审专家有权任选 其中一种进行评审,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 记录 |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2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 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由供应商在《响应函》中声明 | |
3 |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 动 | 由供应商在《响应函》中声明 | |
4 |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 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供应商在“信用中国” 供应商在“信用中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湖北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bei.gov.cn/)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 录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 |
5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本项目需落实的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含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详见磋商文件。 | |
6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1、供应商须在人员、设备、资金、技术等方面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匹配的履约能力,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须具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承装 (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须提供履约承诺书,格式自拟) 2、供应商拟派的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有效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B证),提供现阶段未担任其他在施工建设工程项目的承诺书;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安全员、资料员)须具有与本项目履约能力直接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证书或技术资格证书,安全员须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以上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扫描件及本项目公 告发布时间前12个月内(至少有1个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社 |
保的证明; 3、成立满一年以上的公司需提供上一年度(2020年)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认定后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满一年的则不提供但须提供银行近期开具的资金证明;提供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12个月内(至少有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 4、供应商须提交对本项目报名材料真实有效的承诺函, 承诺如提交虚假材料将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 |||
7 | 不存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2.2条和2.3条规定的情形 | 供应商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
评审导航表
评审项目 | 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供应商响应 | 响应文件对应页码 |
报价部分 | |||||
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 |||||
采购节能产品政策 | |||||
采购环保产品政策 | |||||
商务部分 | |||||
技术部分 | |||||
备注:为方便评审,供应商可根据磋商文件中载明的《评分标准》,将具体响应情况及响应文件中对应页码在上表中注明。
响应文件目录
略
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目录及内容每页须顺序编写页码。
价格部分:
(一)报 价 书
(项目编号 : )
1、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技术需求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相关要求及现场勘察的实际情况,按照采购人提供的图纸做出施工方案,依据项目的全部内容做出项目报价。
2、施工内容应满足采购人的需求,包含完成项目的全部费用。
3、报价书应包括:
(1) 总报价;
(2) 总说明;
(3) 工程项目磋商报价汇总表;
(4) 单项工程磋商报价汇总表;
(5) 单位工程磋商报价汇总表;
(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7)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8)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
(9)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
(10)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11) 暂列金额明细表;
(12) 材料暂估单价表;
(13)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14) 计日工表;
(15)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16) 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17) 磋商报价需要的其他资料。
4、主要材料价格表,应注明所用材料的规格、型号、厂家、单价等。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日 期 :
商务部分:
致: (采购人名称)
(一)响应函
1.根据你方采购工程项目编号为: 的 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磋商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 (币种,金额单位) (小写)的磋商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及有关附件。
3.我方承认响应函附录是我方响应函的组成部分。
4.一旦我方成交,我方保证按响应函附录第 3 项承诺的工期 ( 由供应商填写)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
5.如果我方成交,我方将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6.我方同意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成交,我方将受此约束。
7.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成交通知书和本响应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8.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我方承诺对其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后果:
1)我方是否存在本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2.2 条和 2.3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否;□是,具体情形为: 。 2)与我方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无;□有,具体单位名称为: 。
3)与我方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名称:
□无;□有,具体单位名称为: 。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否;□是,具体情形为: 。
(备注:以上 4 项声明,必须如实选择,选中项用 □√表示,未选中项用 □表示。)
①“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②本条所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不包括间接的控股或管理关系。
③供应商如未如实填报,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供 应 商 : (盖 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传 真 :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地址: 开户银行电话:
日 期 : 年 月 日
(二)响应函附录
序号 | 项目内容 | 单位 | 约定内容 | |
1. | 磋商总报价 | 万元 | ||
2. | 响应工期 | 日历天 | ||
3. | 误期违约赔偿金额 | |||
4. | 误期违约金赔偿限额 | |||
5. | 工程质量等级目标 | |||
6. | 对质量目标的承诺 | |||
7. | 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 |||
8. | 对文明施工目标的承诺 | |||
9. |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 |||
10. | 对安全生产目标的承诺 | |||
11. | 项目经理 | 姓名、专业、级别 | ||
承诺 | ||||
12. | 质保期 | |||
13. | 付款方式 | |||
14. | 备注 |
(三)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磋商报价(元) | 工期(日历天) | 质量目标 | 项目经理 | 其它 |
磋商报价: 人民币(小写): ¥ 人民币(大写): |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1、磋商报价须用人民币表示。
2、供应商对本项目做的所有承诺函(书面承诺材料)单独准备一份和《报价一览表》、《授权委托书》一起用信封密封,响应文件电子版单独密封,在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单独递交。信封上应写明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信封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3、供应商对本项目做的所有承诺函(书面承诺材料)都将作为采购人对本项目履约验收考核的依据之一。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的 (姓名)为我公司签署本项目已递交的响应文件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项目,已递交的响应文件内容我均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法人代表身份证 (正面) | 法人代表身份证 (反面) |
代理人身份证 (正面) | 代理人身份证 (反面) |
代理人 :
性 别 :
年 龄 :
身份证号码 :
职 务 :
供应商 : (盖章)
法定代表人 : (签字或盖章)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三) 技术文件
(一)施工组织设计
1.供应商应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的要求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其要点如下:
(1)工程概况
包括工程主要情况、各专业设计简介、工程施工条件等;
(2)施工部署
包括工程施工目标、主要施工内容及其进度安排、施工流水段划分、施工的重点和难点分析、工程管理的组织机构形式、项目经理部的工作岗位设置及其职责划分、新技术、新工艺部署及其技术和管理要求(如有)、主要分包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要求及管理方式(如有);
(3)施工进度计划
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并附必要说明;
(4)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
施工准备包括技术准备、现场准备和资金准备;资源配置计划包括劳动力配置计划、主要工程材料和设备配置计划、主要周转材料和施工机具配置计划等;
(5)主要施工方案
对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制定施工方案;对脚手架工程、起重吊装工程、临时用水用电工程、季节性施工等专项工程所采用的施工方案进行必要的验算和说明;对易发生质量通病、易出现安全问题、施工难度大、技术含量高的分项工程(工序)等做出重点说明;
(6)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按不同施工阶段绘制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并附文字说明,说明施工场地状况;拟建建(构)筑物的位置轮廓、尺寸、层数;加工设施、存储设施、办公和生活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布置垂直运输设施、供电设施、供水、供热设施、排水排污设施和临时施工道路;必备的安全、消防、保卫和环境保护设施;相邻的地上地下既有建(构)筑物及相关环境等;
(7)主要施工管理计划
包括进度管理计划、质量管理计划、安全管理计划、环境管理计划、成本管理计划和其他管理计划,其中其他管理计划宜包括治安保卫管理计划、合同管理计划,组织协调管理计划、创优质工程管理计划、成品保护管理计划、质量保修管理计划、对施工现场人力资源、施工机具、材料设备等管理计划。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下述表格应按照章节内容,严格按给定的格式附在相应的章节中。
附表一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表二: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三: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表四: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五:临时用地表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用于施工部位 | 备注 |
工程单位:人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注:1、供应商应按所列格式提交包括分包人在内的估计劳动力计划表。 2、本计划表是以每班八小时工作制为基础编制的。
1、供应商应提交的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中标的供应商还应按合同条件有关条款的要求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说明计划开工日期和各分项工程各阶段的完工日期以及分包合同签订的日期。
3、施工进度计划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
供应商提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用途 | 面积(m2) | 位置 | 需用时间 |
合计 |
注:1、供应商应逐项填写本表,指出全部临时设施用地面积以及详细用途。 2、若本表不够,可加附页。
(二)项目人员的组成
(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已承担在建工程情况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项目数 | 主要项目名称 | |||
一旦我单位成交,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并配备上述项目管理机构。我方保证项数填报内容真实,若不真实,愿按有关规定接收处理。项目管理班子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等情况另附资料说明。 |
备注:应提供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如有)、学历、合同、社保缴纳证明、业绩等相关文件。
(2)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名 | 年龄 | ||||
职称 | 学历 | ||||
参加工作时间 | 担任项目经理年限 | ||||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级 | 机电工程专业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毕业学校 | 年 毕 业 于 ( 学 校 ) 专 业 | ||||
在建和已完成工程项目情况 |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开、竣工日期 | 在建或已完成 | 工程质量 |
备注:应附建造师资格证书(如有)、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社会保险复印件及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经理的承诺书,类似项目限于以项目经理身份参与的项目,须附成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承 诺 书
(采购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 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工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特此承诺!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3)其他项目人员简历表
姓名 | 年龄 | ||
性别 | 毕业学校 | ||
学历和专业 | 毕业时间 | ||
执业/岗位资格 | 职称 | ||
执业/岗位证书编号 | 专业工作年限 | ||
主要工作业绩及担任的主要工作 |
备注:其他项目人员指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安全员、资料员)等岗位人员,应附资格证书(如有)、注册执业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社会保险复印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类似业绩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同总额 | 项目开、竣工 日期 | 项目经理 | 委托方名称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备注:本表后附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如需要)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其 它
本文件应包括如下内容:
1、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须提交的其它技术资料;
2、供应商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它内容。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四)资格证明文件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 |||||
联系地址 | |||||
企业资质 | |||||
企业从业人员数量 | |||||
资产总额 | 截止上一年度资产总额: | ||||
营业收入 |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电话: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传 真: | 电邮 | 话:箱: | ||
基本账户 | 名 称: | 账 | 号: |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本表后应附《资格审查表》中所需提供的全部资料。
(二)关于资格条件的有关承诺及声明
(磋商供应商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承诺和声明)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
一、我方在此郑重承诺,我方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以下规定且无纳税、社保等方面失信记录: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我方在此声明,我方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以下重大违法记录:
1、我方因违法经营被追究过刑事责任;
2、我方因违法经营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我方因违法经营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我方保证上述承诺或声明内容的客观、真实、准确,并愿意承担我方因提供虚假承诺或声明谋骗取中标、成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声明!
供应商: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三)其它声明
(磋商供应商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声明)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作为本项目的供应商,不存在以下任一情形:
(1) 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整体设计,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 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 为本项目的代建人(或项目管理方);
(5) 为本项目提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6) 为本项目提供工程检测服务的;
(7) 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8) 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9) 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0) 被暂停或取消参与政府采购资格的。特此声明!
供应商: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供应商须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详见第四章《资格审查表》。
(四)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
我公司在 (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中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真实有效,若弄虚作假我公司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供应商: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五)其他证明文件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随县城投公司路灯箱变安装工程 属于 工业(电力) ;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
元, 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备注: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4、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二)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供应商如是监狱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
备注: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四)节能环保产品证明材料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1) 节能产品
序号 | 设备名称 | 制造商名称 | 品牌 | 型号 | 数量 | 单价 (万元) | 总价 (万元) | 属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
1 | ||||||||
2 | ||||||||
3 | …… |
2) 环保产品
序号 | 设备名称 | 制造商名称 | 品牌 | 型号 | 数量 | 单价 (万元) | 总价 (万元) |
1 | |||||||
2 | |||||||
3 | …… |
特别说明:供应商所提供产品如为节能环保产品,则应按本磋商文件第二章第八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将节能、环保产品分别列入上表中,未填写本表或未提供有效认证证书的不给予价格扣除。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附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 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
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