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编号:C00004632522021121623223)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个人在线问诊药品费用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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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x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主合同条款及投保单等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x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或个人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本附加合同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相应条款为准。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亦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在线问诊药品费用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如要变更受益人的,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等待期
第四条 x附加合同等待期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30 天(含)。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另行约定等待期,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最长不得超过 180 天。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无论对该疾病的治疗发生在等待期内或等待期后,保险人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除等待期期间依本附加合同条款第四条约定外,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并因该特定疾病在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在线问诊治疗,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每次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每次免赔额后,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每次给付限额及每次给付比例给付在线问诊药品费用保险金。
给付在线问诊药品费用保险金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药品须由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的医生开具处方,且对被保险人当前的治疗是合理且必要的,且通过保险人认可的互联网药店购买;
2.该药品须用来治疗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
3.该药品须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药品清单范围内;
4.每次开具的药品处方用量应不超过7天,每次开具的药品种类不超过5种(被保险人同一日通过同一医生进行在线问诊开具处方并完成购药视为一次);
5.该药品必须为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前在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且已在中国上市的药品。
对于不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药品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因罹患特定疾病接受在线问诊治疗的,保险人均按上述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在单位时间内累计在线问诊药品费用的给付次数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单位时间在线问诊药品费用给付频次为限,保险人累计在线问诊药品费用的给付次数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在线问诊药品费用给付总次数为限。
累计在线问诊药品费用的给付次数达到在线问诊药品费用给付总次数,或者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每次免赔额、每次给付限额及每次给付比例、单位时间在线问诊药品费用给付频次、在线问诊药品费用给付总次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
第六条 x附加合同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机构)等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则保险人仅对扣除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七条 x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保险人可以另行约定每次给付比例并按照在保险单中载明的条件和方式给付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药品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未在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在线问诊治疗;
(二)被保险人的诊断疾病不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范围内;
(三)被保险人持有经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的医生开具的处方但未在保险人认可的互联网药店购买的药品;
(四)被保险人购买非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药品清单中的药品;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品;
(六)使用未获得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或批准上市的药品或药物;
(七)药品处方的开具与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不符;
(八)除另有约定外,需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药品配送费用;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者恐怖活动;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险金额
第九条 x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x附加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续保
第十一条 x附加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审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通过保险人认可的互联网药店购买符合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的药品,如果由保险人与第三方服务商直接结算保险人应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部分的药品费用,被保 险人无需支付该部分费用,但被保险人应自行支付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药品费用。对于 保险人已经与第三方服务商直接结算的药品费用,视为保险人已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向 保险金申请人支付该部分保险金,保险人不再接受保险金申请人对该部分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并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确认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三)保险金申请人、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四)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病历、诊断证明、处方和保险人认可的互联网药店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发票原件、药品费用清单等;
(五)对于已经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应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或其他第三方的医疗费用分割单或医疗费用结算证明。在此情况下,如无法提供医疗费用收据/发票原件的,需提供医疗费用收据/发票复印件;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在保险人的理赔审核过程中,保险人有权在合理的范围内对索赔的被保险人进行医疗检查。此类检验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在拒赔的情形下,保险人将承担因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索赔要求所必需的证明、收据、信息和证据而产生的费用。
释义
第十四条 x附加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特定疾病: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属于保险责任的疾病,具体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疾病清单为准。
(二)医疗机构: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登记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但不包括作为康复、联合病房、家庭病床、护理、休养或戒酒、戒毒等医疗机构。
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以保险xxx的名单为准。
(三)在线问诊:指以互联网为载体和技术手段的健康教育、医疗信息查询、电子健康档案、疾病风险评估、在线疾病咨询、电子处方、远程会诊及远程治疗和康复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服务。
(四)必需且合理:指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符合通常惯例:指与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平均医疗费用价格水平一致的费用。
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2.医学必需: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治疗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2) 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3) 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
(4) 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5) 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对是否医学必需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五)基本医疗保险: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六)每次给付限额:指被保险人每次接受在线问诊治疗所支出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药品费用中,应当由保险人承担的费用限额。
(七)每次免赔额:指被保险人每次接受在线问诊治疗所支出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药品费用中,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且本附加合同不予赔付的部分。
(八)保险人认可的互联网药店:经保险人审核认可,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为被保险人提供购药或者配送服务的药店。
(九)处方:指由注册的医生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的,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十)药品清单: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属于保险责任的药品清单,药品清单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清单为准。
(十一)第三方服务商:指保险人授权的为保险用户提供服务的机构。
(十二)单位时间:指在一定时间内,以某一时间段作为一个单位,如每个自然周、每个自然月、每个季度等,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