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编号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培训暨劳动合同
甲方(培训医院):
乙方(培训人员):
签订日期: 年 月 x
xx(xxxx): xx:
xxxxx: xxxx:
委托代理人: 户籍所在地: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总体要求,本市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现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确立培训暨劳动关系。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x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从业培训岗位和考核
第二条 乙方是在规定期限内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从业人员,甲方按照从业和培训的要求,对乙方进行 专业(从业培训岗
位)的规范化培训和考核、岗位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三条 乙方应按《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和本专业培训细则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培训计划。
三、劳动纪律
第五条 甲方应建立健全从业培训岗位责任制和考核等制度,并告知乙方。做到职责明确,考核规范 ,奖惩分明。
第六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从业培训岗位工作规范,自觉接受甲方管理。
第七条 乙方在培训期间涉及保密内容或单位秘密的,应遵守保密制度和甲方的规定。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将国家或甲方的技术成果和技术资料公开或出让。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将保管的技术资料移交甲方。如损害国家和甲方利益的,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八条 根据乙方从业培训岗位的实际需要,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有关规定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提供与岗位要求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安排健康检查。
第九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岗位需要,组织乙方参加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五、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十条 培训期间乙方的劳动人事关系由甲方委托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乙方为外省市户籍的,甲方按本市的有关规定为乙方申请办理上海户籍或上海市人才引进居住证。
第十一条 根据《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乙方的工资奖金按照其学历和资历情况,参照甲方医院同类
人员水平发放。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工资由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发,奖金等由甲方负责发放。乙方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相关福利待遇。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 甲方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委托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按规定购买医师责任保险。第十四条 乙方享有法定的休假期。
第十五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期间待遇、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及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七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变更后的条款以书面形式,双方各执一份,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1)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动的;
(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就本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的。 第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因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致使甲方
无法办理录用及缴纳社会保险手续的;
(2)乙方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个人资料被查实是虚假或伪造的;
(3)乙方被证实隐瞒疾病或身体状况不符合培训录取条件的;
(4)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合培训录取条件的;
(5)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6)严重失职造成医疗事故的;
(7)违反职业道德影响恶劣的;
(8)违反国家和上海市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的;
(9)被依法拘留、劳动教养、追究刑事责任的;
(10)乙方同时与甲方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11)连续旷工超过10 个工作日或1 年内累计超过20 个工作日的;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继续接受培训的;
(2)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或两次未通过的;
(3)培训期内乙方年度考核两次不合格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遇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终止或解除合同:
(1)培训期间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
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和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培训期间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
(1)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2)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3)依法服兵役的:
(4)培训期限内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乙方工资报酬、未提供乙方劳动保护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5)甲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合法权益或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二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的;
(2)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
(4)甲方被宣告破产、解散、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七、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解除合同或由于甲方的原因订立合同无效,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或由于乙方的原因订立合同无效,给甲方造成损害的 ,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乙方违反甲方岗位职责或违规操作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甲方约规定处理,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个人原因中止培训的,需支付违约金 元。
八、附则
第二十八条 甲方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外,另为乙方提供其他专项培训及费用的,甲方可以与乙方约定相关条款。
第二十九条 乙方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得到甲方确认后,由甲方为乙方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第三十条 乙方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应当做好交接工作、须将所发的
各种证件及时缴还甲方,各类劳保服装等用品应按甲方有关规定处理,
并办理离院手续。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向本市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三十二条 甲乙双方需要特别约定的条款:
第三十三条 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有关书面通知的送达地址,几书面通知邮寄至该地址,甲乙双方均视为已送达。
甲方地址: 邮编:
乙方地址: 邮编:
第三十四条 乙方在其登记表上所填信息若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引起后果均应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五条 x合同未尽事宜或相关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x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