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点、门户网站或手机银行APP在线客服咨询投诉, 例。 证明文件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和相应资料,抵押人
中原银行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及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中原银行提示:请借款人(本合同中简称甲方)、 利-利息-逾期本金-当期本金的顺序清偿,且乙方有 保财产的费用、乙方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
共同借款人(本合同中与借款人统称甲方)、抵押人 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如有 不明之处可通过贷款人(本合同中简称乙方)营业
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上述清偿顺序。如甲方对乙方负担有多笔债务,且甲方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决定各笔债务之间的清偿顺序及比
括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和甲方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7.2.3 抵押人应向乙方提供抵押物的所有权
网点、门户网站或手机银行APP在线客服咨询投诉, 例。 证明文件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和相应资料,抵押人
或拨打乙方统一的咨询与投诉电话(95186)。借款 人、共同借款人、抵押人在签署本合同后即视为同 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
5.2 对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日)足额偿还的贷款,乙方有权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自甲方逾期还款之日起
协助乙方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抵押人应按本合同第十六条要求明确抵押登记办理地;抵押登记完成之后,相关证明文件正本应提交乙方
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
计收利息;罚息利率按如下第 种方式执行:(1) 留存。
解。 按年利率 %;(2)按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的
7.2.4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行使抵押
第一条 电子合同签署 借款利率的 150%。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含罚息), 权:
1.1 本合同采取电子签约方式。贷款人通过登录密码(如有)、人脸识别、手机短信验证码等一种或多种方式校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抵押人的身份,凡校验通过的,即视为本人操作及真实意思表示,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还款责任,抵押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1.2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抵押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常用设备(含手机、银行卡)、手机银行登录密码、手机短信验证码等信息,并确保不向任何人泄露以上信息。对于因账号、密码、验证码等泄露所造成的损失,由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抵押人各自承担。如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抵押人发现他人冒用或盗用其账号及密码,应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贷款人,并向贷款人申请暂停本合同项下的相关服务。同时,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抵押人理解贷款人对其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期限,在此之前,贷
按上述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5.3 对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的借款,乙方有权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自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之日起计收利息;罚息利率按如下第 种方式执行:(1)按年利率 %;(2)按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的借款利率的 200%。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含罚息),按上述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5.4 借款利率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进行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相应变动,其变动周期与利率变动周期一致。
5.5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同时存在逾期和挪用的,按照借款挪用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5.6 甲方未按期足额支付其应付款项时,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甲方进行催收。
5.7 乙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而支付的所
(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足额偿还到期应付借款本息和/或其他应付款项;
(2)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乙方宣布提前收回借款,乙方债权未受清偿或未受完全清偿的;
(3)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处分抵押物,或实施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行为。
7.2.5 乙方可选择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受偿、拍卖受偿、变卖受偿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实现抵押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和乙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乙方可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7.2.6 甲方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及其它应付款项,并履行了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则抵押关系终止。
7.2.7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应将其所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对抵押权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
款人对已执行的指令所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 情况或因抵押人行为使抵押物价值因非正常损耗原
1.3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抵押人认可凡借款
均由甲方负担。乙方有权对垫付的上述费用自垫付
因而减少的情况,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
人通过纸制或电子形式确认的交易凭证、贷款人电 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向甲方收取利息。求抵押人在限定日期内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与减
子系统中记录的贷款提取、还款信息等电子数据信息等,均为贷款的有效凭证。
第二条 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
第六条 提前还款及合同变更
6.1 甲方如欲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借款,须事先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方可提前还款。甲
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7.2.8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对抵押物应当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持抵押物完整、状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详
方提前还款须在按期还款 个月以后,在此之前, 况完好且无非正常损耗的义务,并随时接受乙方的
见本合同第十六条。上述借款信息与借款借据(含
甲方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的,乙方按照以下第
监督与检查。
电子借据,下同)不一致的,具体以借款借据记载 种方式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1)不收取提前还
7.2.9 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为准。
第三条 借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借款年利率详见本合同第十六条。本借款自实际发放日起计息,甲方应付利息的计算公式为:甲方应付利息=实际贷款余额×计息期间的实际天数×年利率/360 天。
第四条 借款发放
4.1 乙方发放借款以乙方要求的放款材料及条件得到全部满足为前提,条件得到全部满足前,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发放、迟延发放相应借款,或有权取消相应借款或终止本合同。
4.2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借款直接发放至甲方所购车辆的销售方指定账户,该账户具体信息详见本合同第十六条。乙方经审核认为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发放贷款。贷款资金划至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收款账户之日即为实际贷款发放日,乙方自此日起开始计收利息。除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外,无法划入指定账户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且不影响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4.3 本合同生效以后、借款发放以前,甲方信用状况下降,抵押物因毁损、灭失等原因造成价值减少,或涉及车辆质量、权属等纠纷,或乙方无法联络甲方、抵押人,或甲方、抵押人未履行或有可能不履行本合同中约定义务的,乙方可以与甲方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要求甲方另行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乙方亦有权停止或中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直至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由此给合同其他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五条 借款偿还
5.1 甲方选择的还款方式详见本合同第十六条,甲方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将还款金额存入还款账户并不可撤销的授权乙方扣划,甲方具体每期应还款金额以还款计划表为准。甲方有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乙方随时扣划。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双方同意按照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赔偿金、违约金-罚息、复
款违约金;(2)按照提前还款金额的 %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违约金在提前归还贷款时一并收取。
6.2 除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外,提前还款金额应当是 1000 元人民币的整数倍,且任何一次提前还款的金额均应不少于人民币 10000 元。
6.3 甲方提前偿还的借款本金,应以倒序的方式偿还,即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的相反顺序偿还贷款本金。提前还款部分所涉及的借款利息,按照该部分借款的实际用款天数计算。
6.4 甲方如欲修改约定的还款方式等合同要素的,应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6.5 甲方如欲延长借款期限,需正常还款 6 个月(含第 6 个月)之后、借款期限届满前,同时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展期(展期是指延长合同期限)。
第七条 借款担保
7.1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详见本合同第十六
条。
7.2 车辆抵押担保(如适用)
7.2.1 抵押人自愿以本合同第十六条中所列明之车辆(以下简称抵押物)向乙方提供抵押。抵押人对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需依法取得权属证明的抵押物已依法获发全部权属证明文件,且该抵押物不存在任何争议或任何权属瑕疵,不存在以抵押物价款作为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的情形,未向任何第三方质押或抵押,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如抵押物上存在其他共同共有人或按份共有人,则甲方已获得该共有人所有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乙方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加工物,以及因抵押物损毁、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7.2.2 抵押人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保管担
抵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出租、变卖、赠与抵押物)。
7.2.10 抵押权存续期间,经乙方同意的抵押物转让所得价款,或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应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或存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继续担保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7.2.11 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已设定抵押或已出租、承包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向乙方足额赔偿。
7.2.12 乙方在处分抵押物过程中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从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
7.2.13 乙方与甲方变更本合同要素,无需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承担担保责任。
7.2.14 抵押人承诺:当甲方不履行到期债务、发生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提前实现债权或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和/或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保证、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自行选择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即乙方有权选择先就任何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要求抵押人和其他担保人同时承担担保责任,抵押人对此不持异议。如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包含多笔债权的,实现抵押权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决定多笔债权之间的清偿顺序及比例。
7.2.15 乙方无论由于任何原因放弃其所享有
的其他担保权利(不论该担保是由甲方提供还是第三人提供)或担保权利顺位、变更前述担保权利的顺序或内容造成乙方在上述担保权利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抵押人承诺对乙方承担的抵押担保责任不因之免除或减少。
7.3 本合同项下涉及其他担保方式的,另行约
定。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8.1 甲方保证提供的申请贷款文件是完整、真
中原银行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及抵押合同
实、有效、合法的,并承诺将以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本合同,并接受乙方的监督和检查,全面配合乙方的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和相关检查工作。
8.2 甲方承诺贷款购买的车辆仅用于家庭自用,不得用于经营及租赁。甲方不得将借款挪用于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用途。甲方借款未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汽车及附加产品(如有)或退掉所购汽车,视为改变借款用途。
8.3 甲方应定期或随时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
乙方要求恢复原状、提供担保遭拒绝;
10.1.6 保证人(如有)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或者拒绝乙方对其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10.1.7 甲方、其他抵押人妨碍乙方办理抵押相关手续或影响抵押权实现的行为;
10.1.8 甲方如遇任何诉讼、仲裁、刑事追究、行政处罚、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可能影响归还乙方借款的行为;
10.1.9 甲方所购车辆发生质量、权属纠纷,
损失。
14.4 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依据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变更或终止本合同。但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该方责任。
第十五条 其他
15.1 合同各方同意,车辆销售合同是与本合同无关的独立合同,其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不影响本合同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乙方
供真实反映甲方财务状况或收入情况的文件或证明。 已经或者可能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均不对车辆的质量承担任何责任,也不承担车辆销
8.4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后 5 日内通知乙方。
8.5 甲方应在本人或家庭收入状况恶化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 5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8.6 本合同履行期间,保证人(如有)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其担保能力的变化,甲方应当在变化发生的 5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应当在 10 日内提供新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或者采取乙方认可的补救措施。
8.7 甲方及其配偶保证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
10.1.10 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甲方未另行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10.1.11 甲方发生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情形,或影响甲方足额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情形。
10.2 发生上述违约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0.2.1 调整贷款利率;
10.2.2 按本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和复利;
10.2.3 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
售合同项下其他义务和责任,所有有关车辆的问题,甲方应仅向车辆制造商、经销商或其他第三方提出主张,且此种主张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5.2 在本合同生效后,如甲方要求更换车辆,应征得经销商及乙方书面同意,并提前清偿完毕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届时,在车辆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下,乙方将配合办理车辆的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如甲方仍有借款需求的,可重新向乙方发起借款申请。
15.3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有权为偿还
实、完整、有效、合法负责,并接受乙方监督和检 10.2.4 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借款提前到期, 借款之目的控制甲方车辆。甲方有义务配合,将车
查;还款信用信息以乙方记录为准。
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全部到期借款本息、为实现债权
辆(包括相关设备、养路费缴纳证明、车辆购置税
8.8 甲方保证如遇任何诉讼、仲裁、刑事追究、 和担保权而发生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凭证、全套钥匙、以及所有其他相关物品和资料)
行政处罚或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对抵押车辆或乙方债权产生不利影响时,及时通知乙方。
8.9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 乙方承诺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地履行相关义务;在满足本合同所列条件后,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发放借款,并将该借款划入第十六条中约定账户。
9.2 在甲方清偿完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且已全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义务之后,乙方应协助抵押人办理抵押车辆的解除抵押手续,并将该车辆的所有权证及相关正本文件归还抵押人。
10.2.5 乙方及乙方总行有权从甲方在乙方任何营业机构处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直接扣款以清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当乙方及乙方总行根据本合同约定主动扣款时,甲方自愿承担因提前扣划定期存款或汇率折算(按结算当日乙方公布的汇率折算)造成的损失;
10.2.6 以合法程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以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10.2.7 要求保证人(如有)无条件履行保证责任,且该保证责任的履行不以乙方抵押权的行使为前提条件;
10.2.8 下调贷款风险分类;
10.2.9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有权采取
交由乙方。如甲方拒绝配合或如情况需要,乙方可使用其他合法方式控制车辆。
15.4 乙方控制车辆后,有权为偿还借款之目的以任何合法的方式处置车辆。如果在车辆被处置前甲方还清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并向乙方付清其他应付款项,乙方应将车辆退还甲方。如果处置车辆所得款不足以清偿上述款项,甲方仍有义务向乙方偿还差额部分;如有剩余,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在乙方控制车辆和占有车辆期间,乙方应对车辆尽合理谨慎的义务,对合理谨慎所不能避免的车辆损坏或灭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15.5 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乙方提交的申请借款文件、资料、证明、凭证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一旦提交,乙方有权
9.3 乙方应当对甲方及其配偶和保证人(如有) 的其他措施。 不予退还。
的自身情况及还款信用信息保密,但依据法律法规
10.3 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提供贷款的,即构
15.6 共同借款人承诺其对借款人在本合同项
的规定、应有权机关的要求进行披露或本合同另有 成乙方违约,但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变化、监管政策、 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任一借款人负有向乙方
约定的除外。
9.4 乙方对甲方因办理车辆及借款正常手续而提供的相应原件负有保管义务,如非因乙方原因
信贷政策等调整或甲方放弃等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未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证
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乙方亦有权要求任一借款人清偿全部债务。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要求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抵押人不得以乙方未行使其他担
导致保管或传递期间原件遗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 本合同经公证后即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甲方、 保权或对共同借款人的债权而予以抗辩。
任。 抵押人均承诺在各自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本合同约
9.5 乙方认为甲方将所购车辆用于经营、租赁、定的义务时,无条件同意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本
15.7 乙方可以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将转让事宜通知甲方。甲方、抵押人、
非家庭自用等非承诺用途,以及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乙方有权单方面重新确定贷款期限及利率,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甲方归还贷款,甲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
9.6 甲方、抵押人同意并授权乙方:对甲方、抵押人从事的违法违规行为,拖欠借款本息或发生的其他违约情形,乙方有权通过新闻媒体以公布其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贷款信息、应还款项/欠款信息等相关信息的方式进行公告催收,且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基于追索本合同项下债务之目的,乙方有权将甲方、抵押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账户信息、应还款项/欠款信息等相关信息提供给与乙方签订保密协议的第三方催收机构。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视为甲方构成违约:
条约定优先于本合同第十二条适用。第十二条 纠纷的解决
甲方、抵押人及乙方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用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向乙方住所地、乙方分支机构住所地或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督促程序;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适用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自甲方、抵押人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
《中原银行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及抵押合同》”按钮,并经乙方系统提示签约成功后生效。本合同至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保证人(如有)的权利义务不因此转让而改变。
15.8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姓名、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而未及时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甲方联系方式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甲方因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通知乙方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5.9 甲方确认其于签署栏中提供的联系地址为相关司法文书送达地址。该送达地址适用于本合同履行中及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案件处理中的送达,其中短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寄出的,在信件交寄后第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接收方实际签收日早于该时间的,实际签收时视为送达);若派人专程送达,则接收方签收日视为送达,如接收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
10.1.1 甲方改变借款用途; 14.1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不能预见、 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
10.1.2 甲方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或自贷款发放后 个工作日内抵押物未办妥抵押登记手续;
10.1.3 甲方及配偶和保证人(如有)提供的证明、资料等文件存在不完整、虚假、非法情况;
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罢工、政府行为等。
14.2 合同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5 日内书
视为送达。甲方的联系地址需要变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履行通知义务。乙方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调整本条中约定的送达方式。
15.10 甲方、抵押人同意接收乙方的有关短信、电话、信函等,乙方的上述方式构成有效通知。
10.1.4 甲方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面通知对方;并应在 15 日内提供事件的详细情况及 15.11 乙方不行使或延迟行使任何上述权力、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10.1.5 本合同履行期间,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或者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
有关主管机关证明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证明文件。
14.3 因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应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
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对该等权力、权利或救济的放弃,乙方行使任何一项或一部分权力、权利或救济也不构成其他权力、权利或救济的排除。
中原银行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及抵押合同
第十六条 借款信息
以下条款中,“□”或“[ ]”表示选择项,在“□”或“[ ]”内打“√”视为适用该约定,“□”或“[ ]”内打“×”或标注其他符号的视为不适用该约定。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 借款期限: 个月 | 还款方式: | |||
还款日:每月 日(应在当月 日 24 点之前到账,因甲方原因导致逾期还款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 |||||
借款用途:□仅用于甲方购买本条所述且在依法签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描述的机动车壹辆。 □仅用于甲方购买本条所述且在依法签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描述的机动车壹辆及其附加产品。借款金额涵盖:车辆贷款金额:¥ 购置税:¥ 保险:¥ 车辆装潢:¥ | |||||
车辆信息 | 车辆价格(元): | 机动车型号: | |||
车牌号: | 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 | 车架号码: | 发动机号: | ||
利率及调整方式 | 1.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单利),贷款发放时贷款利率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1)以本合同签订日前一日最新公布的 (一年期/五年期以上)LPR 利率 (加/减) 个基点,即 %。 (2)以贷款实际提款日前一日最新公布的 (一年期/五年期以上)LPR 利率 (加/减) 个基点。 LPR 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 20 日(遇节假日顺延)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 基点=0.01%。 2.本贷款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利率调整方式: (1)浮动利率: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贷款利率为利率调整日前一日最新公布的LPR 利率按照本部分第 1 款约定的方式进行浮动后所确定的利率。 ①自实际提款日起,每(大写) 个月调整一次利率,利率调整日为实际提款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调整当月没有实际提款日对应日的,则调整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②自实际提款日起,首次利率调整日确定为 年 月 日,并从利率调整日后每(大写) 个月调整一次利率,利率调整日为首次利率调整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调整当月没有首次利率调整日对应日的,则调整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③自实际提款日起,LPR 利率调整日后一日为本贷款利率的调整日。 (2)固定利率:本合同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贷款期内利率保持不变。 | ||||
收款账户 | 账户名称: 开 户 行: 账 号: | ||||
还款账户 | 借款人账户名称: 账 号: 共同借款人账户名称: 账 号: | ||||
抵押信息 | 对于乙方同意在办妥抵押登记前放款的,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抵押登记相关手续,甲方应在乙方贷款发放之日起 日内,将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相关材料提交至乙方,本合同项下车辆抵押登记办理地为 ,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变更抵押登记办理地;免抵押客户需要在乙方贷款发放之日起 日内,将车辆登记证复印件提交至乙方。 | ||||
本合同其他约定事项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抵押人确认知悉以下事项:1、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抵押人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拖欠借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乙方有权通过新闻媒体以公布其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贷款信息、应还款项/欠款信息等相关信息的方式进行公告催收,且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基于追索本合同项下债务之目的,乙方有权将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抵押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账户信息、应还款项/欠款信息等相关信息提供给与乙方签订保密协议的第三方催收机构;2、借款人知晓并同意在乙方指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并同意乙方将贷款受托支付至借款人所购车辆的销售方指定账户,乙方有权于还本付息日从约定的还款账户中扣划款项用于偿 还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足额扣款后,视为借款人已履行向乙方的当期还款义务。如需委托扣划,甲方同意乙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银行或其他第三方机构)有权从甲方还款账户中自动扣划相应款项用于偿还其在本合 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和费用等。 | |||||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 [ ] 车辆抵押担保 [ ] 保证担保 [ ]房屋抵押 [ ] 信用 [ ] 质押担保 [ ] 其他担保 | |||||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乙方、 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甲方(借款人):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签署日期: | 共同借款人(配偶):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签署日期: | 共同借款人(其他):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签署日期: | 抵押人: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签署日期: | 乙方(贷款人/抵押权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签署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