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一)乙方网站:www.crsec.com.cn。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本合同签署页规定的投资者
乙方: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xxxxxxxxxx 00 xxxxx:000000
联系电话:9539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释义
第一条 除非本合同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融资融券业务:指乙方向甲方出借资金供甲方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甲方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二)融资交易:指甲方向乙方提供担保物,向乙方借入资金并买入标的证券的行为。
(三)融资买入:指甲方使用乙方借入的资金,买入证券的行为。
(四)卖券还款:指甲方卖出信用账户担保证券,并将所得价款偿还对乙方所欠资金的行为。
(五)直接还款:又称“现金还款”,是指甲方使用信用账户中的资金偿还对乙方所欠资金的行为。
(六)融资金额:指融资买入证券的买入成交金额以及交易手续费、过户费等交易费用之和。
(七)融券交易:指甲方向乙方提供担保物,向乙方借入标的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八)融券卖出:指甲方使用从乙方借入的证券,予以卖出的行为。
(九)买券还券:指甲方在信用账户中买入证券,并将所得证券偿还对乙方所欠证券的行为。
(十)现券还券:又称“直接还券”,是指甲方使用信用账户中的证券,偿还对乙方所欠证券的行为。
(十一)担保品买入:指甲方使用其信用账户中的现金
买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行为。
(十二)融券金额:指融券卖出证券的卖出成交金额。
(十三)信用证券账户:指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明细数据的实名证券账户,该账户是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
(十四)信用资金账户:指甲方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实名资金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该账户是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
(十五)信用资金台账:指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明细数据的账户,与信用资金账户形成一一对应关系。
(十六)信用账户:又称授信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与信用资金台账统称为信用账户。
(十七)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又称客户证券担保账户,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该账户用于记录甲方委托乙方持有、担保乙方因向甲方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十八)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又称客户资金担保账户,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该账户用于存放甲方交存的、担保乙方因向甲方融资融券所
生债权的资金。
(十九)普通账户:分为普通证券账户和普通资金账户,普通证券账户是指甲方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 户,用于非信用证券交易及存管,普通资金账户是指甲方交 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中的资金台账,用于存放非信用 证券交易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二十)担保物:指甲方提供的,用于担保其对乙方所负融资融券债务的资产,包括甲方提交的保证金、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以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资
产。
(二十一)担保资金:指担保物中的现金担保物。
(二十二)担保证券:指担保物中的证券担保物。
(二十三)原始股份:指甲方持有的上市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二十四)风险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已经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证券,已经被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证券;披露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的上市公司的证券;已触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上市公司的证券;其他乙方认为存在风险的证券。风险证券名单以乙方确定及公布为准。
(二十五)信用账户总资产:是指在甲方信用账户中的现金金额与甲方在信用账户中持有的证券公允价值的总和。
(二十六)担保物价值:指甲方信用账户中资金、证券市值和其他担保品价值的总和。
(二十七)标的证券:指甲方融资可买入的证券及乙方可对甲方融出的证券,以乙方确定并公布的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名单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名单为准。
(二十八)保证金:甲方向乙方申请融资或融券,应当向乙方提交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以乙方确定并公布为准。
(二十九)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指在监管规则规定范围内,乙方根据对证券风险的评估及自身情况自主确定或调整的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品种。
(三十)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指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甲方提交的作为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按其证券市值、证券公允价值或净值折算为保证金的比率。
(三十一)保证金比例:指甲方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证券时交存保证金与融资金额或融券金额的比例。保证金比例分为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
(三十二)融资保证金比例:指甲方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金额的比例。
其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
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三十三)融券保证金比例:指甲方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金额的比例。
其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三十四)保证金可用余额:指甲方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甲方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
×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
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
时,折算率按 100%计算。
(三十五)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是指甲方信用账户持有单一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该比例不得超过乙方规定的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指标。乙方有权对该指标进行调整,乙方调整的以乙方网站公告或通知为准。
(三十六)单一板块持仓集中度:是指甲方信用账户持有的单一板块股票市值之和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该比例不得超过乙方规定的持仓集中度指标;其中单一板块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所属行业、证券所属板块、乙方自行定义的板块等;证券所属板块包括但不限于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存托凭证等;自行定义板块包括但不限于双创板,即注册制创业板及科创板、北交所、风险证券、乙方对证券的分类或分层等。乙方有权对上述指标进行调整,乙方调整的以乙方网站公告或通知为准。
(三十七)公允价格:指乙方根据证券的流动性、市场
风险、变现能力等因素,根据乙方独立判断,设定或调整的证券估值。
(三十八)证券公允价值:指乙方根据独立判断,使用证券最新成交价格、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确定的甲方在信用账户中持有的或融券卖出的证券市值。
(三十九)维持担保比例:指甲方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
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其他担保物价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公式中,其他担保物是指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甲方经乙方认可后提交的除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以外的其他担保物,其价值根据乙方与甲方约定的估值方式计算或双方认可的估值结果确定。
当甲方信用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转板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时,乙方有权对上述公式中的“信用账户内证券市值”使用证券公允价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
(四十)提取线:甲方提取信用账户内现金或证券时, 维持担保比例应达到或超过的标准。该标准由乙方负责确定、调整及公布,且不低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低标准。乙方有 权根据甲方信用账户的持仓集中度、持仓结构、持仓风险、 担保物状况以及市场环境等因素调整甲方信用账户提取线, 乙方调整提取线的,以乙方网站公告或通知为准。
(四十一)警戒线:乙方确定的甲方维持担保比例标准,当甲方信用账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该标准时,乙 方将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发出预警通知。该标准由乙方负责
确定、调整及公布。乙方有权根据甲方信用账户的持仓集中
度、持仓结构、持仓风险、担保物状况以及市场环境等因素调整甲方信用账户警戒线,乙方调整警戒线的,以乙方网站公告或通知为准。
(四十二)追保线:乙方确定的甲方维持担保比例标准,当甲方信用账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甲 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担保物或了结融资融券负债使维 持担保比例达到该标准以上,否则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 甲方实施强制平仓。该标准由乙方负责确定、调整及公布。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信用账户的持仓集中度、持仓结构、持仓 风险、担保物状况以及市场环境等因素调整甲方信用账户追 保线,乙方调整追保线的,以乙方网站公告或通知为准。
(四十三)平仓线:乙方确定的甲方维持担保比例标准,当甲方信用账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该标准时,甲 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担保物或了结融资融券负债使维 持担保比例达到追保线以上,否则乙方将按照合同约定对甲 方实施强制平仓。该标准由乙方负责确定、调整及公布,且 不低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低标准。乙方有权根据甲方信用 账户的持仓集中度、持仓结构、持仓风险、担保物状况以及 市场环境等因素调整甲方信用账户平仓线,乙方调整平仓线 的,以乙方网站公告或通知为准。
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经乙方认可后,甲方
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以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
权等资产。
(四十四)清偿平仓线:乙方确定的甲方维持担保比例标准,当甲方信用账户盘中(交易时间)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该标准时,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甲方实施强制平仓。该标准由乙方负责确定、调整及公布。乙方有权根据甲方信用账户的持仓集中度、持仓结构、持仓风险、担保物状况以及市场环境等因素调整甲方信用账户清偿平仓线,乙方调整清偿平仓线的,以乙方网站公告或通知为准。
(四十五)强制平仓:指当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情形时,乙方处分甲方担保物用以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融资融券债务的行为。
(四十六)融资负债:指甲方因向乙方融资所产生的对乙方所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金额、利息、管理费、逾期息费、罚息等。
(四十七)融券负债:指甲方因向乙方融券所产生的对乙方所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融入证券、融券费用、融券权益补偿金、逾期息费、罚息等。
(四十八)信用等级:指甲方向乙方提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后,乙方根据甲方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证券资产及交易情况、信用状况等因素评定甲方的信用等级。
(四十九)授信额度:指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担
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
确定的甲方可融资融券的最大限额。甲方融资融券的总额不得超过其授信额度。
(五十)客户关键资料:如果甲方是个人投资者,指甲方的姓名、身份证明文件;如果甲方是机构投资者,指甲方的机构名称、营业执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税务登记证号码等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如果甲方为金融产品,是指甲方的金融产品名称、管理人机构名称及身份证明文件/注册文件号码等。
(五十二)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五十三)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
(五十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五十五)交易日:指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五十六)电子签名约定书:指对电子签名进行相关约定和授权的文件。
(五十七)书面方式:指甲乙双方以纸质或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的,或仅涉及一方义务、授权、保证、承诺、申请等情况时由该一方以纸质或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的文本文件。
第二章 声明与保证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
(二)甲方自愿遵守融资融券业务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接受本合同的约束。
(三)甲方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开立一个,保证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产(包括资金、证券以及用于补仓的其他证券、不动产及股权等资产)来源合法,并保证愿意遵守国家关于反洗钱的相关规定。甲方向乙方提供担保的资产未设定其他任何担保及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四)甲方承诺如实向乙方提供其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并保证在上述相关文件、资料、信息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提供的相关文件、信息、资料等发生变更(如甲方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不准确或遗漏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充或变更。如甲方未在乙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乙方有权对其账户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办理新业务、限制资金转出、限制交易、
要求提前清偿所有负债、或提前终止本合同等。
(五)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以合法方式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征信机构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同意并授权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金融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征信机构等单位报送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数据、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征信信息、违约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六)甲方同意并自愿配合乙方根据中国证监会与中
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单位的规定及乙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甲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和适当性评估,甲方声明已了解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等级以及乙方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已知晓乙方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对甲方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七)甲方同意并自愿配合乙方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查和评价,承诺遵守外部监管和乙方对开展此项业务的适当性管理和业务准入要求。甲方已知晓其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到期应当及时进行重新测评。在业务存续期间,甲方风险等级下调到最低类别的不得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在经后续评估后风险等级下调不再匹配融资融券业务风
险承受能力等级时应符合乙方相关规定后方能参与融资融
券业务。甲方未签署相关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或不满足监管机构及乙方适当性管理要求的,乙方有权限制甲方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甲方认可并承诺因上述行为被乙方采取限制措施的,自行承担相关损失和后果,并无权就此向乙方提出任何异议或索赔。
(八)甲方声明已详细阅读本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的所有条款及内容,已听取乙方对融资融券业务规则、业务风险和合同内容的讲解,已准确理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本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已清楚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甲方如开通信用账户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存托凭证等风险较高业务权限的,须充分了解相关业务的风险、业务规则,详细阅读并且签署相关风险揭示书,从风险承受能力、风险认知能力、投资目标和心理承受能力等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审慎参与,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九)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
x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十)甲方保证其财务状况及证券交易信用良好,不存在被实施市场禁入或因证券交易而被有关监管部门或国家有权机关调查、处罚、起诉、禁止交易等情形。
(十一)甲方声明,签订本合同时甲方不是乙方的股东
或关联人;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成为乙方的股东或关联人,甲方承诺将立即通知乙方,并尽快了结融资融券合约,解除本合同。本款所称股东,不包括若乙方成为上市公司后,仅持有乙方 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
(十二)甲方承诺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及本合同有效 期内,及时、完整向乙方如实申报关联人及一致行动人、持 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以及原始股份情况、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持股 5% 以上的股东、持股情况以及是否为上述人员的一致行动人等 相关信息,并遵守各项规定;在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立即向 乙方申报。
1.如果甲方为个人或机构客户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甲方承诺不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否则,甲方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2.如果甲方为个人客户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或原始股份的,甲方承诺不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充抵保证金。否则,甲方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3.如果甲方为机构客户且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股份的,甲方承诺遵守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否则,甲方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4.如果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
股 5%以上的股东,甲方承诺不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提交作为担保物,不得在信用账户担保品买入该上市公司股票。否则,甲方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十三)甲方承诺不出借本人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不利用乙方提供的融资融券服务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影响正常交易秩序以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十四)甲方承诺遵守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增持和减持的期限、数量、窗口期、审批、信息披露等相关规范,承诺除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要求外,在合同存续期内,甲方不得对其持有的担保证券出具涉及减持或限售的承诺,甲方不主动开展可能导致乙方对其持有的担保证券产生减持限制的活动。
(十五)甲方承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与其章程、内部规章、以其为一方主体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及其在该等法律文件中的义务发生冲突,需要获得批准的已履行了批准手续,且不违反适用于甲方的任何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司法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行政授权、命令及决定等,并履行了甲方的内部程序。
(十六)甲方(产品账户适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资产管理计划或金融产品相关合同的约定向 产品委托人履行通知及信息披露义务,向产品委托人充分揭 示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风险;产品管理人承诺并保证其管理 的金融产品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已事先获得产品委托人的有 效委托;管理人所从事的产品募集行为、投资行为符合国家 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规范要求;因产品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及与产品委托人之间的协议纠纷,不影响甲乙双方融资融券 债权债务关系,如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及产品管理人应向 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七)甲方知晓并完全认可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
定调整甲方的警戒线、追保线、平仓线、清偿平仓线、提取 线、集中度要求、担保证券公允价格、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 算率、保证金比例、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标的证券、授信额 度、合同期限以及其他本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调整的合同条款、参数或指标,如乙方调整上述条款、参数或指标对甲方带来 的任何影响、经济损失或法律责任,甲方同意自行承担。
(十八)甲方知晓并完全认可当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转板时,乙方有权限制甲方普通账户撤销指定、转托管及资金转出,同时,乙方有权在相关证券终止上市前,将相关转板股票从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如对甲方带来的任何影响、经济损失或法律责任,甲方同意自
行承担。
(十九)甲方知晓并完全认可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对甲方造成的影响,知晓并同意乙方有权单方决定强制平仓的品种、数量、价格、顺序、时间等,并承诺就此不提出异议且不主张相关权益或损失。
(二十)甲方保证上述声明与保证的内容皆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并自愿承担虚假xx的一切后果。
第三x xxx甲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840 号]
(二)乙方自愿遵守融资融券业务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接受本合同的约束。
(三)乙方承诺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来源合法。
(四)乙方声明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不接受甲方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不与甲方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五)乙方具备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
甲方融资融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六)乙方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维持甲方的合法权益。
(七)乙方承诺不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不违规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不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不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八)乙方保证上述声明与保证的内容皆为本机构真实意思表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并自愿承担虚假xx的一切后果。
第三章 信用账户的开立与注销第四条 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
(一)甲方申请开立信用账户前,应当在乙方处开有普通账户。注销信用账户前,甲方普通账户不得销户,已在乙方处指定交易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普通证券账户不得撤销指定交易。
(二)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甲方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关键资料应当一致。
(三)乙方负责办理甲方账户注册资料的变更。甲方申
请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等业务,应根据乙方相关要求
进行办理。
第五条 信用资金账户的开立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甲方、乙方和商业银行还应签订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甲方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第六条 乙方为甲方开立实名甲方信用资金台账,即甲 方、乙方和存管银行签署的三方存管协议中的信用资金台账,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产及融资融券交易明细数据,与 “甲方信用资金账户”形成一一对应关系。
第七条 甲方的人民币资金须存入其同名信用资金账户,且只能在允许转账时间内通过其银行结算账户以第三方存 管银证转账方式存入和转出。甲方通过自助形式存取资金的,在满足乙方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甲方每日转入转出资金最高 限额遵从乙方业务规定。甲方使用自助系统进行资金转出操 作时,如果由甲方或第三方原因引发的任何经济损失及法律 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信用账户的注销
(一)甲方不再与乙方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在向其他证券公司申请开立新的信用账户前,应当先注销其在乙方开立的信用账户,注销信用账户前应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
(二)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后有剩余证券或资金的,在信 用账户注销前,甲方应当将剩余证券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将剩余资金划转到其相应银行账户。
(三)合同终止或甲乙双方解除本合同后,乙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注销甲方信用账户。
(四)甲方发生国籍或地区发生变更后不再符合开户主体条件等情形的,甲方应当及时处置信用账户证券和资金后申请注销信用账户;如甲方未及时申请注销信用账户的,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采取不予办理新业务、限制担保品买入、融资买入、融券卖出、银证转入等限制使用措施;自甲方不再符合开户主体条件之日起 3 个月后甲方仍未主动注销信用账户的,乙方有权主动注销甲方信用账户,并在注销
成功后通过适当方式告知甲方。
第九条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信用账户交易某类证券 有准入要求的(如科创板、存托凭证、创业板、北交所等),甲方应当符合相关准入条件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要求,经 乙方同意并开通相关权限后,方可在信用账户进行该项交易。
第十条 甲方在取消普通账户北交所合格投资者权限前应了结信用账户所有北交所融资融券合约,确保信用证券账户内无北交所证券持仓。甲方普通证券账户取消北交所权限
后,信用证券账户不得新增北交所标的证券融资买入、融券卖出,也不得担保品买入北交所股票。
第四章 融资融券特定的财产信托关系
第十一条 甲方提交的存放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记入甲方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证券和资金均为甲方向乙方就融资融券交易所生债务所提交的担保物,该担保物系信托财产,与甲方的其他财产和乙方的自有财产相互独立,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和本合同的约定之外,乙方不得动用。甲乙双方的信托关系约定如下:
(一)信托目的。甲方自愿将保证金(含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孳息等转移给乙方,设立以乙方为受托人、甲方与乙方为共同受益人、以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为目的信托。
(二)信托财产范围。上述信托财产的范围是甲方存放于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具体金额和数量以乙方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实际记录的数据为准。
(三)信托的成立和生效。自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
甲方对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
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证券和资金设定的信托成立。信托成立日为信托生效日。
(四)信托财产的管理。上述信托财产由乙方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与甲、乙双方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不受甲方或乙方其他债权、债务的影响。
(五)信托财产的处分。乙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担保权益,甲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甲方在清偿融资融券债务后, 可请求乙方交付剩余信托财产。甲方未按期交足担保物或到 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时,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对 上述信托财产予以处分,处分所得优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 所负债务。
(六)信托的终止。自甲方了结融资融券交易,清偿完所负融资融券债务并终止合同后,甲方以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作为对乙方所负债务的担保自行解除,同时甲乙双方之间信托关系自行终止。
第五章 保证金、担保物及标的证券
第十二条 保证金、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和折算率
(一)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交足额保证金;保证金提交后,乙方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二)甲方提交的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甲方提交的用
于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应符合证券交易所和乙方的规定。
(三)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内,乙方有权确定、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和折算率。
(四)乙方确定、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和折算率,应在乙方网站、营业场所或交易终端公告。甲方应随时关注 乙方相关公告,及时了解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和折算率的 调整情况,并进行相应处置,以避免发生保证金可用余额不 足、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追保线、平仓线、清偿平仓 线或强制平仓等不利后果。
(五)乙方可以在任意时间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
(一)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根据乙方规定的保证金比例,向乙方提交保证金,乙方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最低比例。
(二)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内,乙方有权确定、调整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并在乙方网站、营业场所或交易终端公告,甲方应随时关注乙方相关公告,及时了解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的调整情况,并进行相应处置,以避免发生保证金可用余额不足、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追保线、平仓线、清偿平仓线或强制平仓等不利后果。
(三)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充抵保证金时,在其信用证券
账户内证券按折算率打折后金额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
(四)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信用等级设定不同的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
(五)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六)乙方可以在任意时间对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担保物
(一)甲方信用账户内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交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整体作为担保物,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向甲方融出的资金和证券、乙方应收甲方的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融券权益补偿金、证券交易税费、罚息、损害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向甲方追索债务支付的全部费用。
(二)甲方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资金、证券提交为
担保物。
在融资融券交易进行过程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担保物存在权利瑕疵或其他法律上争议,或被采取查封、冻结、划扣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乙方有权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时,剔除该种担保物价值。其中,被采
取查封、冻结、划扣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乙方还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三)在计算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时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提取线、集中度等指标符合乙方规定时,甲方可以自行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的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提取线、集中度等其他指标符合乙方规定。
维持担保比例、集中度等指标超过乙方公告的数值时,甲方可以解除其他担保物的担保,但解除担保后的维持担保比例、集中度等指标不得低于乙方公告的数值。维持担保比例、集中度等指标的数值以乙方公告为准。
证券交易所对提取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或解除其他担保物的担保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发生甲方信用账户融资融券合约逾期、未按乙方要求提前归还相关负债、未能及时补足担保物等情形的,不论甲方信用账户是否符合担保物提取条件,乙方有权禁止甲方提取担保物。
(五)甲方向信用账户提交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及从信用账户提取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应按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的有关规定向乙方缴纳相关费用。
(六)乙方有权根据担保证券流动性、市场风险、变现能力等因素,根据乙方独立判断,自行选择定价或估值方式确认、调整担保证券的公允价格。
对于信用账户内的担保证券,当证券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乙方可根据自行选择定价或估值方式确认、调整其公允价格:1.证券停牌;2.证券被实施风险警示;3.证券被暂停上市或因暂停上市风险而连续停牌;4.证券被终止上市或因终止上市风险而连续停牌;5.媒体出现有关上市公司重大负面舆情的报道;6.证券被乙方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7.因涉及吸收合并、权益处理事件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8.证券转板或因转板而连续停牌;9.其他乙方认为风险较大的特殊情形。
(七)上市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发布甲方信用账户中用
于担保的证券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公告的,乙方有权在计算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时,以 0 计算该证券市值。
对于担保证券,乙方使用不同于该证券最新市场成交价格确认、调整该证券公允价格的,乙方通过网站公告的方式通知甲方。
第十五条 标的证券范围
(一)乙方向甲方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
(二)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内,乙方有权确定、调
整标的证券范围,并在乙方网站、营业场所或交易终端公告。甲方应随时关注乙方相关公告,及时了解标的证券范围的调整情况。
(三)乙方可以在任意时间对标的证券范围进行调整。第十六条 保证金比例、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提
取线、警戒线、追保线、平仓线、清偿平仓线
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市场情况的变化或者乙方自身风险管理的需要,确定、调整 保证金比例、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及各种维持担保比例,包括提取线、警戒线、追保线、平仓线及清偿平仓线,并在 乙方网站、营业场所或交易终端公告。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信用账户主板股票、科创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北交所股票、风险证券或乙方自定义的板块持仓集中度达到一定比例或其他乙方认为风险较大的因素调整甲方融资融券业务警戒线、追保线、平仓线、清偿平仓线等。
如甲方出现本条第二款持仓集中度达到一定比例或风险较大因素被乙方通知调整各种维持担保比例的,以乙方通知为准。
甲方应随时关注乙方相关公告及通知,及时了解调整情况。乙方调整后的保证金比例、提取线、警戒线、追保线、
平仓线及清偿平仓线自公告或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 授信额度
第十七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或调整对甲方的授信额度,并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交易所需资金和证券,具体授信额度以乙方融资融券系统记录为准。
第十八条 授信额度分为融资授信额度、融券授信额度和融资融券总授信额度。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甲方向乙方融资金额及融券证券不得超过其授信额度。
第十九条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依据相关规定对甲方交易资质、信用等级、授信额度等进行检查或重新评估。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检查或重新评估所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最新的股东信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甲方一致行动人或关联人信息、所持股份限售和减持信息、财务报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信用报告等,甲方应在乙方要求的期限内向乙方提供相关文件和信息。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基本情况、资信状况、强行平仓记录、违约情况、财务状况、交易情况、风险情况等对甲方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和交易资质等进行主动调整。
第二十条 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
手机交易系统等自助方式或到乙方营业场所向乙方申请调整其授信额度,乙方有权决定是否同意甲方授信额度调整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甲方授信额度发生变更的,调整后的授信额度以乙方融资融券系统的记录为准。第二十二条 甲方年满 70 周岁后,乙方有权采取不再与
甲方开展新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受理甲方的融资融券合约展期申请、将甲方的授信额度调低或调为零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乙方全体客户融资或融券需求大于乙方实际可用融资或融券额度时,乙方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甲方融资融券的先后顺序(使用约定额度的除外)。乙方不保证甲方需要融资融券时都能够得到所需资金或证券,乙方不因此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甲方信用账户连续 6 个月未进行交易的,乙方有权单方面降低甲方授信额度或者将甲方授信额度调整为 0。
第七章 融资融券期限及费用
第二十五条 融资、融券期限
(一)甲方在乙方单笔融资、融券债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即 180 天),且不得超过本合同终止日。融资、融券期限自甲方实际使用资金或使用证券之日起计算,除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不得延期。
(二)甲方单笔融资、融券交易到期前,如甲方提出展
期需求的,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年龄、适当性匹配情况、信
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账户持仓集中度、持仓板块集中度、息费偿还情况、持有风险证券情况及展期合约对应证券等情况对甲方进行评估,决定是否同意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对甲方任一融资或融券合约展期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偿还融资利息或融券费用后方可进行展期,对该合约在展期时未偿还的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乙方有权对未偿还的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计增为甲方负债,并收取融资利息,融资日利率以甲乙双方约定的为准,具体以交易系统记录为准。
(三)单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该到
期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第二十六条 融资利率、融资利息的确定方式及计算公
式
(一)融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
机构贷款基准利率。
(二)乙方有权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则、资金成本、甲方信用状况、市场变化等因素确定、调整甲方的融资利率以及展期后的融资利率,确定、调整的融资利率应实时记载于乙方相关交易系统中。因甲方融资利率调整产生的任何结果由甲方负责承担。
(三)乙方根据甲方当日剩余未偿还的融资金额,按自
然日计提融资利息。
每日融资利息=甲方当日剩余未偿还的融资金额×融资日利率×1 天
其中:融资日利率=融资年利率/360。
第二十七条 融券费率、融券费用的确定方式及计算公
式
(一)乙方有权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则、资金及券源成
本、甲方信用状况、市场变化等因素确定、调整甲方的融券费率以及展期后的融券费率,确定、调整的融券费率应实时记载于乙方相关交易系统中。因甲方融券费率调整产生的任何结果由甲方负责承担。
(二)乙方根据甲方未了结融券市值,按自然日计提融券费用。
每日融券费用=甲方尚未了结的融券市值×融券日费率
×1 天
其中:融券日费率=融券年费率/360,未了结融券市值=尚未了结融券数量×融券卖出时成交价格。
第二十八条 违约金
(一)甲方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未按时偿还融资负债、融券负债的,乙方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按自然日向甲方收取违约金,直至甲方偿还全部负债之日止。
(二)违约金按如下公式计算:
违约金=甲方到期未归还债务金额×日违约金率×逾期
天数
其中,甲方到期未归还债务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未归还的
融资金额、融资费用、融资利息、融券市值(未了结)、融券费用、管理费和逾期息费等。
(三)违约金率为 0.05%/日,乙方有权在合法的前提下确定并随时调整对甲方的违约金率,并在乙方网站或营业场
所公告,公告发出当日起生效。第二十九条 其他费用
乙方根据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机关等相关单位的委托及甲方的交易、申请及存托凭证的持有情况等,代扣代缴或代为收取相关费用,包括证券交易印花税、证券交易经手费、证券交易过户费、证券非交易转让印花税、存托服务费等费用。甲方应通过国家税务机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托凭证存托人的公告等渠道充分了解相关费用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三十条 其他负债
甲方在合约展期时未偿还的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甲方融券合约产生的应付未付权益补偿金额、甲方因申请及持有存托凭证而应付未付的存托服务费以及本合同下其他任何甲方对乙方未支付的费用等统称为待扣收费用,对于甲方应承担的上述待扣收费用,乙方有权通过系统从甲方信用账户中划扣收取,直至扣收完成或将不足部分作为其他负债收取
融资利息,融资日利率以甲乙双方约定的为准,具体以交易系统记录为准。
第八章 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十一条 甲方应在证券交易所及乙方规定的标的证 券范围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 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 增发、股票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申购 及赎回、债券回购、北交所战略配售及协议转让业务等,甲 方发出的超出乙方规定范围的交易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不因此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甲方提交融资买入、融券卖出交易指令,乙方融资专用资金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所持资金及相关标的证券余额不足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乙方不因此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乙方根据融资融券业务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确定乙方融资、融券规模上限,甲方提交的交易指令,将使乙方融资、融券规模超过乙方确定的融资、融券规模上限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xx不因此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甲方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
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
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甲方融券卖出不得进行市价申报。甲方应自行承担因申报价格不符合相关规定所产生的损失。
融券期间,甲方通过其所有或其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过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或经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其融券卖出不受本条前两款规定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甲方信用账户的保证金可用余额小于或等于零时不能进行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
第三十六条 甲方通过其信用账户提交普通买入指令所占用的资金不得超出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部分,拟买入的证券不得超出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否则该普通买入指令无效。
第三十七条 甲方卖出信用证券账户中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当先偿还甲方融资欠款;甲方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融券卖出所得资金除买券还券、偿还融资融券交易相关利息、费用或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或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 甲方通过信用证券账户进行大宗交易的,
应遵循证券交易所及乙方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发出的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所禁止的相关指令。
第四十条 x某时点乙方向甲方融资融券规模或乙方向所有客户融资融券总规模已达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乙方规定的融资融券规模上限的,在该时点甲方不得再开展新的融资融券交易,乙方有权下调甲方授信额度。
第四十一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持有单一证券市 值上限进行设定、调整,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持有的单 一板块合计证券市值上限进行设定、调整,乙方有权对甲方 信用账户持有的多个板块合计证券市值上限进行设定、调整,甲方发出的交易指令导致甲方信用账户不满足上述要求的,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交易指令。乙方设定、调整本条指标的, 乙方将通过网站公告的方式通知甲方。
第四十二条 信用账户中,甲方应在满足乙方集中度(包 括但不限于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单一板块持仓集中度等) 要求的条件下进行交易,甲方发出的交易指令导致甲方信用 账户不满足集中度要求的,乙方有权暂停接受甲方融资买入、担保品买入该证券的委托或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乙方有权确定、调整甲方上述集中度指标,并在乙方网站、营业场所或交易终端公告,乙方调整后的集中度指标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甲方应随时关注乙方相关公告,及时了解
集中度指标的调整情况。
第四十三条 任一证券发生以下情形时,乙方有权根据监管规则或自身的风险政策采取不接受甲方将该证券进行担保物提交、担保品买入、融资买入、要求甲方将已提交至信用账户的该证券转出信用账户、将单只证券调出标的证券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等一种或多种措施,并通过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告知客户:
(一)乙方全体客户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账户中持有的单只担保证券数量总和占该证券总股本或流通股本比例较高的;
(二)甲方在其信用账户中持有该证券数量占该证券总股本或流通股本比例较高的;
(三)乙方全体客户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该证券的数量总和占该证券总股本或流通股本比例较高的;
(四)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该证券的数量占该证券总股本或流通股本比例较高的;
(五)乙方认为风险较高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乙方可以根据自身风险管理需要设定、调整业务风控指标,当甲方发出的交易指令导致甲方信用账户不满足上述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交易指令。乙方设定、调整本条指标的,乙方将通过网站公告的方式通知甲方。
第四十五条 甲方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如单只证券融资或融券集中度指标等触及监管上限、市场出现异常或
持续大幅波动时,证券交易所可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相应交易指令或采取相应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第四十六条 在融券合约下,乙方向甲方出借的证券是
乙方自身所有或乙方从其他第三方(“出借人”)借入的证券。当在融券合约下,乙方向甲方出借的证券在合约期限内发生出借人要求乙方归还或乙方因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则等要求不能继续持有等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偿还证券、了结融券合约,并指定融券合约提前终止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要求后,应在乙方要求的融券合约提前终止日前了结相应合约,否则乙方有权自融券合约提前终止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起通过强制平仓等措施了结相应融券合约。
第四十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信用账户在融资融券
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成交记录,作为双方融资融券业务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为本合同合法有效的组成部分,该成交记录以乙方融资融券系统数据中所保存的数据电文内容为准。一切使用甲方交易密码进行、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融资融券电子委托指令,均视为甲方的有效委托,甲方对该等电子委托指令的结果全部予以认可并自愿承担全部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不得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甲方将信用账户出借他人或者委托他人进
行操作的,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限制交易、要求提前清偿所
有负债、提前终止合同、注销信用账户、向监管机构报告、以及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九条 乙方为甲方建立融资融券交易明细账,如实记载甲方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况,供甲方查询。
第五十条 甲方可以将证券在其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之间进行划转。如甲方委托划转的数量大于该证券账户中可划出的数量,导致划转失败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如甲方采用买券还券方式偿还融券负债,多划转部分由乙方采用余券划转方式划转回甲方信用证券账户。
第五十一条 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对甲 方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并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照其要求或乙方管理需要采取限制甲方相关证券账户 交易等措施,甲方应当予以配合。甲方因异常交易行为而被 采取限制措施的,自行承担相关损失和后果。
第五十二条 甲方发出融资融券交易相关指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的要求,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第五十三条 融资融券交易期间,乙方更新本合同或风险揭示书相关内容,要求甲方通过电子方式签署最新版融资融券合同或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的,甲方未按乙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合同或风险揭示书签署的,乙方有权限制
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申报。乙方采取限制甲方交易
申报措施的,甲方自行承担相关损失和后果。
第九章 追加担保物及强制平仓第五十四条 追加担保物
当甲方信用账户任意交易日(T 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甲方追加担保物,甲方应在 T+1 个交易日 16:00 前及时追加担保物,使得甲方在 T+1 交易日 16:00 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乙方规定的追保线。其中平仓线、追保线以乙方通知及网站公告内容为准。
第五十五条 强制平仓
(一)当甲方信用账户任意交易日(T 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甲方未在 T+1 交易日 16:00 前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融资融券负债或采取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使得甲方在 T+1 交易日 16:00 的维持担保比例达到乙方规定的追保线的,乙方有权自 T+1 交易日 18:00 起对甲方实施强制平仓收回部分或全部债权。
(二)当甲方信用账户当日(T 日)盘中(交易时间)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清偿平仓线时,乙方有权在 T 日起任何交易时间对甲方实施即时强制平仓收回部分或全部债权。
(三)当甲方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时未按时偿还融资融券负债,乙方有权自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 18:00 起对甲方实
施强制平仓收回相应债权。
(四)当甲方融资融券合同到期时未按时偿还融资融券负债,乙方有权自融资融券合同到期的下一交易日起对甲方实施强制平仓收回相应债权。
(五)当甲方出现违反承诺、违反监管要求、资信状况急剧恶化等严重影响甲方偿债能力等情形,乙方有权对甲方实施强制平仓收回相应债权。
(六)任一标的证券被乙方调出标的证券范围的,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甲方在通知要求的时限内了结挂钩该证券的融资合约、融券合约。甲方未能按照乙方通知要求了结合约的,乙方有权自通知要求时限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对该证券进行强制平仓。
(七)因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对甲方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甲方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被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赠与等其他情形触发的强制平仓按本合同第十一章相关条款处理。
(八)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乙方实施强制平仓过程中,为保障乙方合法权益,乙方有权通过交易系统撤销甲方在信用账户中进行的委托,有权限制甲方对其信用账户进行委托或撤销委托的操作权限。
第五十七条 乙方实施强制平仓时,如遇甲方信用账户
中的证券处于暂停交易或其他无法交易的状态,乙方有权要
求甲方以现金方式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或顺延强制平仓操作至交易恢复后。
第五十八条 乙方有权在满足强制平仓条件之日起至乙方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日止,对甲方实施强制平仓,即使强制平仓实施过程中甲方信用账户状态已不符合强制平仓条件,如因证券市场价格变动导致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回升等情况。
第五十九条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及其担保物的状况以及市场情况,选择乙方认为最有利于平仓成功或最有利于债权实现的平仓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平仓证券品种、数量、价格、顺序、时间等平仓策略,乙方强制平仓所得金额可能超过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甲方对此均予认可,并无权就上述情况向乙方提出任何异议或索赔。乙方平仓所得金额超过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部分归甲方所有。
第六十条 当甲方达到强制平仓条件时,乙方有权选择全部强制平仓、部分强制平仓或者放弃强制平仓。乙方选择部分强制平仓或者放弃强制平仓的,不能视为乙方违约或者放弃权利,且不妨碍乙方行使包括强制平仓在内的一切相关权利,甲方对此均予认可,并无权就上述情况向乙方提出任何异议或索赔。
第六十一条 当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
强制平仓措施的情形时,若乙方认为甲方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无法在短期内完成处置以偿还甲方的融资融券负债,或甲方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完成处置后不足以偿还甲方对乙方融资融券负债的,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如下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普通账户中托管、存放的资产;在甲乙双方签署的衍生品协议项下,甲方向乙方提交或质押的履约保障品;甲方质押于乙方的资产;乙方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或托管人,管理或托管的甲方投资于该资产管理产品的产品份额;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乙方可限制的甲方资产以及上述资产在受限期间内产生的孳息(包括但不限于红股、红利、利息等),采取如下措施,直至甲方完全清偿全部融资融券负债:
(一)禁止或限制甲方将资产转出其所存放的账户,甲
方将资产转入甲方信用账户或转入乙方账户的除外;
(二)禁止甲方单方面终止与乙方的证券委托代理关
系;
(三)禁止或限制甲方交易资产;
(四)强制卖出、划扣资金或证券;
(五)不配合甲方办理将其资产质押给乙方以外的第
三方的手续;
(六)不配合甲方办理对质押给乙方的资产解除质押的手续;
(七)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限制甲方资产的方式。乙方对甲方资产采取上述措施后,应通过本合同约定的
通知方式通知甲方。当甲方偿还其应偿还的融资融券负债或采取乙方认可的履约保障措施后,乙方解除对甲方资产的限制措施。当甲方在乙方处所有资产被处置后,仍不足以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的,乙方有权向甲方继续追索。
第六十二条 当出现市场剧烈波动、大面积平仓或甲方信用账户担保证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转板、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减持交易限制等极端情况导致乙方对甲方实施的强制平仓无法实现的,乙方有权采取限制甲方信用账户新开仓、限制甲方信用账户及普通账户资产转出等措施。
第六十三条 甲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特定股东的,应自行履行关于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因乙方强制平仓产生的信息披露义务相关的责任与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十四条 乙方对甲方账户实施强制平仓后,乙方将平仓情况记入甲方信用记录,作为日后授信额度调整及合约展期申请、专用券源权限开通等业务的重要审批依据。
第十章 债务清偿
第六十五条 甲方应当清偿债务的范围,包括:向乙方借入的资金和证券、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证券交易手续费、
证券交易税费、违约金、罚息、融券权益补偿金、存托凭证的相关收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六十六条 甲方可以在约定的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时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也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
第六十七条 甲方从事融资交易的,可以选择卖券还款 或直接还款方式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甲方从事融券交易的,可以选择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乙方融入的证 券。甲方融券卖出证券的,自次一交易日起方可向乙方偿还 所融入证券。
第六十八条 甲方偿还全部融资融券债务后有剩余证券或资金的,在信用账户注销前,甲方应当将剩余证券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将剩余资金划转到其相应银行账户。
第六十九条 甲方清偿债务时,可以选择交易系统提供的偿还顺序偿还融资融券负债。
第十一章 特殊事项的处理
第七十条 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终止上市或转板、暂停交易
(一)当证券交易所、乙方将原标的证券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时,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任一标的证券被乙方调出标的证券范围的,乙方有权按
照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甲方在通知要求的时限内了
结挂钩该证券的融资合约、融券合约。甲方未能按照乙方通知要求了结合约的,乙方有权自通知要求时限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实施强制平仓。
(二)标的证券被终止上市或转板的,乙方有权自该证券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在标的证券范围实施调整前,存在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
对于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乙方在 T 日(T 日为相关公告日)向甲方发出通知,甲方应在T+1 日 15:00 前了结该笔融券负债。如果甲方未能在T+1 日 15:00 前了结该笔融券负债,乙方将从T+2 日起执行强制平仓。如遇特殊情况,甲方在终止交易日仍未归还融券负债的或乙方无法执行强制平仓的,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以现金偿还方式了结融券负债。
(三)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的,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顺延期限与暂停交易前已计算的期限合计不得超过六个月,顺延期间融资融券利息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亦有权根据融资融券合约挂钩的证券的风险状况,不对合约到期日进行前述顺延。
对于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甲方也可以与乙方协商,以现金偿还方式了结该笔融券债务。
第七十一条 北交所股票涉及转板事项
(一)北交所股票涉及转板的,甲方可以部分或全部了
结融资融券负债,将涉及转板股票在满足转出前后维持担保比例均高于提取线的前提下从信用证券账户划转至普通证券账户,其划出信用证券账户后不计入维持担保比例计算。
(二)甲方未自行将相关涉及转板股票从信用证券账户划出的,在满足转出前后维持担保比例均高于平仓线的前提下,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可以在有关证券终止上市前将转板股票从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其划出信用证券账户后不计入维持担保比例计算。
(三)在北交所转板股票终止上市前,甲乙双方均未进行划转的,乙方自该股票终止上市日(含)至重新上市首日
(含)按照该证券终止上市前最后一个交易日证券市值合并计入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乙方有权限制甲方普通账户撤销指定、转托管及资金转出。甲方承诺在转板股票在新的交易所市场上市首日将其转入信用账户,如甲方未履行承诺的,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的,乙方有权立即执行强制平仓。
第七十二条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对甲方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乙方有权对甲方担保物进行强制平仓,并将所得资金优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融资融券负债,并将剩余证券划转到甲方的普通证券账户,剩余资金由乙方按有关规定协助执行。乙方
无须承担根据国家有权机关的通知或者其他法律文件处置
担保物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害。
第七十三条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被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赠与情形下,相关权利人应持有效法律文书向乙方申请了结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了结融资融券交易、乙方收回因融资融券所生对甲方的债权后有剩余证券或资金的,乙方将剩余证券划转到甲方普通证券账户,并协助相关权利人办理有关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赠与手续,剩余资金由乙方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乙方被取消或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权限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不得发生新的融资融券交易,甲方可提前或至融资融券到期日了结融资融券合约。
第七十五条 甲方被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记入黑名单的,乙方在披露的日期起 1 年内,不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
第十二章 权益处理
第七十六条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所产生的权益
(一)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为甲方的利益,按“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乙方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甲方的意见,并按照甲方意见办理;甲方未表示意见的,乙方不得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投票表决的权利;配售股份的认购权利;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的权利等。
1.提议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如甲方认为有必要提议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应当向乙方书面提出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要求。当甲方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乙方应当以自己的
名义向证券发行人书面提交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请求。 2.向证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提案:对客户信用交易担
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如甲方认为有必要在证券持有人会议上提出临时提案的,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书面提出临时提案。
当甲方的临时提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乙方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证券发行人书面提交临时提案。
3.投票表决:如甲方需行使表决权,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前向乙方提出投票需求,并提交表决意见。
甲方与上市公司审议项目存在关联关系的,在进行投票表决时,甲方应该主动回避。甲方未按要求回避相关投票的,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将此次行为记入甲方违约记录。乙方发现甲方与上市公司审议项目存在关联关系的,乙方有权拒绝按甲方意见进行投票。乙方对甲方
与上市公司审议项目关联关系的审查,不能免除甲方主动回
避的义务。乙方对甲方的投票结果进行汇总,并分“赞成”、 “反对”或“弃权”通过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网络投票系统投票。乙方也可以直接前往证券持有人会议
(如股东大会、基金持有人大会、债权人会议等)现场进行投票。
(二)证券发行人如以证券形式分配投资收益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并相应变更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三)证券发行人如以现金形式分配投资收益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资金划入“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乙方应当在资金到账后,通知商业银行对甲方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四)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增发新股或发行 权证、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原股东有优先认购 权等情形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甲方信用证券账户证券 余额计增相关配股权或优先认购权,甲方根据本人意愿在有 效期内发出认购申请,认购证券自动记入甲方信用证券账户。
(五)甲方通过信用证券账户行使配股、配债、行权等相关权益的,须在信用资金账户中准备相应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不得以融资买入方式行使。
第七十七条 融券交易所产生的权益
甲方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
利、股票红利或转增股份、向证券持有人无偿派发证券、向证券持有人配售股份、增发新股、发行权证、可转债、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甲方应当向乙方补偿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资金。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内容计算补偿金额:
(一)甲方向乙方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甲方应当按照税前派发金额向乙方补偿相应金额的现金红利。乙方有权自现金红利权益登记日起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中予以扣收。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中现金余额不足的,乙方可以随时从甲方信用账户中扣划收取,直至扣收完成或者将不足部分计增甲方负债。
(二)甲方向乙方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派发证券红利或转增股份的,甲方应当向乙方补偿相应数量的证券。乙方在证券红利权益登记日直接增加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中相应融券负债数量,甲方应于融券到期日与融入证券一起归还乙方。
(三)甲方向乙方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配股的,甲方未在权益登记日前了结融券债务的,应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数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补偿金额=融券数量对应可配股数量×(除权价格-配股价格)
乙方有权自除权日日终清算起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中 扣除相应数额的现金。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中现金余额不足的,
乙方可以随时从甲方信用账户中扣划收取,直至扣收完成或者将不足部分计增甲方负债。
(四)甲方向乙方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的,甲方未在权益登记日前了结融券债务的,应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数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补偿金额=融券数量对应可认购数量×(增发新股上市首日总成交金额 − 认购价格)
增发新股上市首日总成交量
乙方有权自增发新股上市日起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中 扣除相应数额的现金。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中现金余额不足的,乙方可以随时从甲方信用账户中扣划收取,直至扣收完成或 者将不足部分计增甲方负债。
(五)甲方向乙方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发行权证的,甲方未在权益登记日前了结融券债务的,应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数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补偿金额=融券数量对应权证派发数量×(权证上市日总成交金额 − 认购价格)
权证上市日总成交量
乙方有权自派发权证上市日起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中 扣除相应数额的现金。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中现金余额不足的,乙方可以随时从甲方信用账户中扣划收取,直至扣收完成或 者将不足部分计增甲方负债。
(六)甲方向乙方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债券的,甲方未在权益登记日前了结融券债务的,应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数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补偿金额=融券数量对应可认购数量×(债券上市日总成交金额 − 认购价格)
债券上市日总成交量
证券发行人发行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甲方未在权益登记日前了结融券债务的,应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数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补偿金额=债券产生的补偿金额+所附权证产生的补偿金额,即融券数量对应可认购数量×(债券上市日总成交金额/债券上市日总成交量-认购价格)+融券数量对应权证派发数量×(权证上市日总成交金额/权证上市日总成交量-认购价格)。
乙方有权自债券上市日(或权证上市日)起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中扣除相应数额的现金。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中现金余额不足的,乙方可以随时从甲方信用账户中扣划收取,直至扣收完成或者将不足部分计增甲方负债。
(七)甲方向乙方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该证券涉及其他权益事项,甲方未在权益登记日前了结融券债务的,则甲方应以现金方式向乙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及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八)如果最终确定的补偿金额小于零,甲乙双方均不需要向对方支付补偿金额。
(九)甲方在支付补偿金额前,乙方不接受甲方提出的信用账户销户申请。甲方补偿金额的偿还时间按本合同约定执行,不受融券债务到期限制。
第七十八条 余券产生的权益
(一)甲方还券当日为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权益
登记日的,与余券相关的现金红利归甲方所有。乙方在收到现金红利后,将相应的资金划入甲方信用资金账户。
(二)甲方还券当日为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转增股份权益登记日的,与余券相关的权益归甲方所有,乙方在收到证券后,将相应证券划入甲方信用证券账户。
(三)余券划转期间,与余券相关的配股、增发、优先认购权等权益事项,甲方同意放弃相关权益。
第七十九条 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上述事务由甲方承担办理责任,乙方不因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履行该项义务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十条 要约收购、现金选择权
(一)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涉及要约收购情形时,甲方不得通过信用账户申报预受要约或现金选择权。
(二)甲方欲申报预受要约或现金选择权的,应将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从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并通过其普通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或现金选择权,划转后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提取线,同时满足乙方集中度要求。
(三)甲方融入证券涉及要约收购的,该笔融券债务到
期日提前至该证券的预受要约截止日前第五个交易日,甲方应在此前了结该笔融券交易,否则乙方可以对甲方执行强制平仓。
第八十一条 吸收合并及被吸收合并
(一)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涉及吸收合并或被吸收合并情形时,甲方不得通过信用账户行使现金选择权。
(二)甲方欲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应在现金选择权登记日之前从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并通过其普通证券账户行使现金选择权,划转后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提取线,同时满足乙方集中度要求。
(三)甲方融入证券涉及吸收合并及被吸收合并的,该笔融券债务到期日提前至该证券现金选择权登记日前第五个交易日,甲方应在此前了结该笔融券交易,否则乙方可以对甲方执行强制平仓。
第十三章 通知与送达
第八十二条 除特别约定外,乙方可以通过邮寄、录音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QQ 或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当面告知、乙方网站及营业场所公告、融资融券网上交易客户端公告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向甲方发出通知。乙方按照上述任何一种方式进行通知的,视为乙方已经履行各项通知义务,同时视为甲方对乙方所通知的内容已全部知悉。
(一)乙方以邮寄方式通知的,寄出后 48 小时后视为已经通知送达。
(二)以录音电话方式通知的,通话当时视为已经通知送达。电话三次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的,以最后一次拨出电话时间视为已经通知。
(三)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的,短信成功发出视为已经通知送达。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的,电子邮件成功发出视为已经通知送达。
(五)以微信、QQ 等即时通讯工具方式发出通知的,消息成功发出视为已经通知送达。
(六)以当面告知方式发出通知的,甲方收领书面通知或乙方完成口头告知的视为已经通知送达。
(七)以乙方网站、营业场所、融资融券网上交易客户端公告发布信息的,公告发布后视为已经通知送达。
(八)甲方有义务保证其联系方式和通知渠道的畅通。如果甲方填写的邮寄地址、联系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有多个,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任何一个。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未能收到上述通知,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十三条 对于下列内容,乙方以录音电话、手机短
信、电子邮件、QQ 或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中的任何一
种或多种通知甲方:维持担保比例预警通知、追保通知、平仓通知、平仓结果通知、合约到期通知等乙方能够知晓的特殊事项通知。
第八十四条 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签署页上留存有效联络方式。甲方提供的联络方式的真实、准确与甲方的利益密切相关,甲方承诺已如实提供。甲方提供的联络方式有变动的,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到乙方所属营业部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乙方仍然以变动前的联络方式为有效联络方式,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均予认可,并无权就此向乙方提出任何异议或索赔。
第八十五条 乙方通过融资融券系统为甲方提供对账服务,甲方可通过融资融券网上交易客户端、手机交易系统等方式自助查询。如甲方需要电子对账单,需要临柜向乙方开户营业部提出申请。乙方根据甲方申请在每个月的前 5 个交易日内以电子邮件方式为甲方提供对账单,乙方以电子邮件成功发出视为对账单已经送达。甲方对自助查询的对账信息或电子对账单内容有异议的,须在每月前 10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开户营业部办理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质询的,视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八十六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对账单,应载明如下事
项:
(一)甲方授信额度与剩余可用授信额度。
(二)甲方信用账户资产总值、负债总额、保证金可用余额与可提取金额、担保证券市值、维持担保比例。
(三)每笔融资利息与融券费用、偿还期限,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成交价格、数量、金额。
第八十七条 甲方有义务随时关注本人账户情况及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发出的通知或公告。因甲方未及时关注本人账户情况及乙方发出的通知或公告或未及时进行相应处置而发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均予认可,并无权就此向乙方提出任何异议或索赔。
第八十八条 相关诉讼、仲裁、公证时的通知与送x根据以下约定进行:
(一)法律文书的送达与签收
甲方不可撤销的同意本合同约定的甲方通讯地址(包括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作为发生纠纷时相关诉讼、仲裁、公证等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前述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法院送达的起诉状、仲裁庭送达的仲裁申请书、证据、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支付令、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诉讼或仲裁审理、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以及执行阶段的法律文书、公证机构送达的各类通知和法律文件等。
送达地址适用期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诉讼
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督促程序以及强制执行公证等所有阶段。
甲方的单位公章、办公室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收发章及信贷业务专用章等均是通知或联系、法律文书送达、信函往来的有效印章。甲方所有工作人员是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的有权签收人。
(二)因甲方提供的通讯地址不准确、不真实,或通讯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乙方和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及公证机构导致无法实际送达的,甲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并视为已有效送达:
1.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日;
3.电子方式送达的,以发送之日为送达日。
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全面履行本合同相关条款,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除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可以免责的情况以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十条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声明与保证条款,对方可以要求其立即改正;在合理期限内不改正,或者严重违反声明与保证条款的,对方有权提前了结债权债务
并解除本合同。
第九十一条 x合同项下一方违约责任的承担,以本合同明确约定的利益及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为限,不包括其他可得利益损失、间接损失等。
第九十二条 当甲方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限
制甲方融资融券交易、提前终止甲方融资融券合同:
(一)甲方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发生违法违规行
为。
(二)甲方被确定为市场禁止或限制进入。
(三)甲方被确认为乙方的股东、关联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人员。
(四)甲方未按规定提供真实材料。
(五)甲方违反本合同条款等情形。
第十五章 免责条款
第九十三条 因出现火灾、地震不可抗力;非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修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因素,导致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合同,免除其相应责任。
遭受上述情况的一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积极协调、采取适当措施,以控制或减少上述情况的不利影响。第九十四条 甲乙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合同、修改本合同
等方式约定全权委托、乙方保证甲方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
资损失、排除甲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的条款均为无效。
甲方与乙方任何分支机构或工作人员私下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达成的有关全权委托、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的任何约定,均属于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乙方相关制度和业务规则以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均为无效约定,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乙方声明,乙方公布的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可能与乙方自营投资、资产管理业务的持仓证券存在重合,乙方的投资银行、证券投资咨询等其他业务也可能涉及该等证券。乙方公布、调整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并不构成对该等证券投资价值的判断或建议,甲方应当审慎独立决策。
第九十六条 因乙方净资本变化、乙方交易监控指标限制、甲方自身维持担保比例变化、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监管原因等所有依据本合同而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的交易限制,乙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十七条 乙方提供的行情、信息、数据等资料均来自专业机构,甲方根据该等资料进行交易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乙方对双方的合同、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乙方若未经甲方同意而故意泄密,致使甲方蒙受经济上损失,乙方承担因其擅
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下列情形除
外:
(一)适用法律法规强制要求披露的。
(二)司法部门、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三)甲方同意或授权乙方进行披露的,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根据本合同为使用甲方的信息和资料而向任何第三方进行的披露。
第九十九条 甲方同意乙方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所有有关甲方的信息和资料:
(一)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或与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关,如催收甲方融资融券负债;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或可能提供新产品或进一步提供服务;
(三)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
(四)为信贷风险分析和控制目的使用或允许第三方在保密基础上使用;
(五)其他有关机关要求或依法律规定提供。第十六章 合同的补充、修改、终止
第一百条 合同的补充与修改
(一)乙方在其网站公告的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单一板块持仓集中度、提取线、警戒线、追保线、平仓线、清偿平仓线、展期条件、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可充抵保证金证
券折算率等数值为标准指标数值。乙方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甲方资信情况、甲方履约情况和乙方风险管理要求等因素,与甲方通过签署业务表单、补充协议等方式单独约定个性化控制指标数值,如甲乙双方有单独约定的,以双方约定为准;如甲乙双方未单独约定,则以乙方公告或通知为准。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署补充合同。协商不一致或未签署补充合同之前,仍按本合同相关条款执行。本合同之补充合同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乙双方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合同、修改合同等方式约定保证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甲方自行承担风险。含有约定保证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排除甲方自行承担风险等内容的合同条款均为无效。
(四)本合同签署后,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修订,如需修改或增补合同内容时,修改或增补的内容由乙方在乙方网站或营业场所内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本合同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五)本合同签署后,根据乙方业务规则的规定,需修改或增补合同内容时,修改或增补的内容由乙方在乙方网站或营业场所内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如甲方在公告发布之日
起的 2 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甲方同意并生效;如甲
方在公告发布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提出异议,应书面向乙方提出申请,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第一百〇一条 合同的终止
(一)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于本合同到期日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决定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应通过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告知甲方合同提前终止日。
1.甲方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甲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3.甲方为金融产品的,乙方有证据或理由认为甲方可能被终止,或甲方已清盘或清算。
4.甲方通过乙方所进行的交易违规,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采取限制交易、市场禁入等监管措施的。
5.甲方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做出的某项xx、声明或保证,被证实在作出之时或视为作出之时存在重大遗漏、不准确或 误导内容以及拒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对本合同约定的条款予以否认等。
6.甲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7.甲方做出停业、清算或申请破产的决议。
8.有证据证明,甲方对其他金融机构违约或者甲方全部或部分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
9.甲方被人民法院列入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的。
10.甲方丧失进行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或其他从事本合
同项下交易的必要资质。
11.甲方授信额度已被乙方调整为零。
12.业务存续期间,甲方累计被乙方实施强制平仓达到 2
次或 2 次以上的。
13.其他法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
(二)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一方有权于本合同到期日前终止本合同。合同一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合同一方通过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告知合同另一方提前终止日。
1.乙方被证券监管机关取消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
2.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3.其他法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
(三)本合同终止,则甲方对乙方的融资融券负债到期。本合同终止后,甲方对乙方负有融资融券负债的,乙方仍有 权采取包括强制平仓在内的相关资产处分措施,处分所得优 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的全部融资融券负债。
第十七章 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第一百〇二条 法律适用
(一)有关本合同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合同签署后,若相关法律、法规被修订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办理,本合同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一百〇三条 争议处理
除非甲乙双方有另行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依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一百〇四条 乙方有权对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甲乙双方的有关沟通内容以必要的形式进行记录,并以该等记录作为双方履约情况的证据直接使用。
第一百〇五条 x合同终止后,本章的约定仍然有效。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一百〇六条 甲乙双方于本合同生效前所作的宣传、广告、说明、承诺、证明、意向或其他交易条件,无论是否已经合同各方口头或书面确认,均以本合同相关条款为准。第一百〇七条 甲乙双方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申请材
料、业务办理凭证或单据、数据电文等、乙方依据本合同发出的公告和通知,乙方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修订版本以及《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共同
构成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百〇八条 单笔融资融券交易的法律文件均由本合同、《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有关申请材料、业务办理凭证或单据、数据电文等组成,甲乙双方须同时受其约束。
第一百〇九条 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利率、费率、违约金等向甲方收取的款项均包含增值税。第一百一十条 x合同及其附件构成甲乙双方就本合同
所涉事项达成的全部协议。本合同及其附件未约定的与证券委托交易相关的事项,适用甲乙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甲乙双方及存管银行签署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的内容与本合同及其附件不一致的,以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内容为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甲乙双方对于在本合同签署、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相关信息(已公开的除外)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为止。本合同终止后,本条约定仍然有效。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合同、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可采用纸质方式、电子方式或无纸化电子签名方式签署。
采取纸质合同方式签署的,当甲方为自然人时,合同应
由甲方本人签署;当甲方为机构投资者时,应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甲方公章;当甲方为资产管理计划或金融产品的,由甲方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甲方管理人公章。乙方加盖融资融券合同专用章。采用纸质方式签署的,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通过身份验证登录乙方提供的网络渠道同意接受相关电子合同或文书。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采用无纸化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业务协议的,甲方手写真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
第一百一十四条 x合同自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签署且乙方对甲方的授信申请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壹年。本合同到期日的壹个月前,双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到期终止本合同或者重新签订合同;双方均未发出通知的,本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壹年;以此类推。若甲乙双方签署多份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的,以最新签署的合同文本及乙方网站最新公告内容为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乙方确认已向甲方说明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不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甲
方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合同签署页
投资者(甲方填写)个人投资者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件: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机构投资者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件: 固 定 电 话 : 移 动 电 话 :资产管理计划/金融产品
管理人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件: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资产管理计划/金融产品名称: 资产管理计划/金融产品代码或合同编号: 本合同涉及的甲方的权力和义务均由管理人代表该资产管理计划/金融产品行使、做出或履行,本合同涉及甲方的账户、资产、负债、业务参数、风控阈值等相关内容,均指该资产管理计划/金融产品。
甲方签字(个人投资者):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机构投资者/管理人):甲方公章(机构投资者/管理人):
签署日期:
乙方盖章: 经办人签章: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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