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符合合同“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及“特定职业 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复星联合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4 款)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说明书中所称合同指“复星联合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2024 款)合同”,“本公司”指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本产品说明书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为准。
【基本特征】
一、投保范围
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被保险人。
二、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或收到本合同电子保险单(二者较早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具体详见【犹豫期及退保】。
三、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的原因在确诊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下同)、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确定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的原因导致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四、交费方式
本产品可选择 4 年交、9 年交、14 年交、19 年交、29 年交。
五、保险期间
与主险合同一致。
六、保单利益
本产品包含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以及疾病终末期豁免保险费五项责任。
七、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xx意外,或本附加合同生效(若xxx,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
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 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2.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xx意外,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xxx,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的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中度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3.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xx意外,或本附加合同生效(若xxx,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本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4.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xx意外,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xxx,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身故或确定全残,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5.疾病终末期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xx意外,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xxx,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八、责任免除
1、身故豁免保险费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以及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战争、军事冲突、恐怖主义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符合合同“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及“特定职业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已交足 2 年以上保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
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2、除身故外其他豁免保险费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除身故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符合合同“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及“特定职业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9)战争、军事冲突、恐怖主义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中度疾病、轻度疾病、全残或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本附加合同终止,已交足 2 年以上保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中度疾病、轻度疾病、全残或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 值。
3、其他免责条款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保险条款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利益演示】
复先生,45 岁,投保主险时同时选择投保《复星联合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4 款)》,其中主险缴费期 30 年,每年缴费 1 万元,对应本附加险的缴费期 29 年,每年缴费 3173.80 元,累计缴费 92040.20 元,基本保额 1 万元,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保持一致,具体保险利益如下:
(单位:元)
保单年度 | 被保险人年龄 (年初) | 期交保险费 | 累计保险费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 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 身故或者全残豁免保险费 | 疾病终末期豁免保险费 | 现金价值 (年末) |
1 | 45 | 3,173.80 | 3,173.80 | 290,000 | 290,000 | 290,000 | 290,000 | 290,000 | - |
2 | 46 | 3,173.80 | 6,347.60 | 280,000 | 280,000 | 280,000 | 280,000 | 280,000 | - |
3 | 47 | 3,173.80 | 9,521.40 | 270,000 | 270,000 | 270,000 | 270,000 | 270,000 | - |
4 | 48 | 3,173.80 | 12,695.20 | 260,000 | 260,000 | 260,000 | 260,000 | 260,000 | - |
5 | 49 | 3,173.80 | 15,869.00 | 250,000 | 250,000 | 250,000 | 250,000 | 250,000 | - |
6 | 50 | 3,173.80 | 19,042.80 | 240,000 | 240,000 | 240,000 | 240,000 | 240,000 | - |
7 | 51 | 3,173.80 | 22,216.60 | 230,000 | 230,000 | 230,000 | 230,000 | 230,000 | 187.60 |
8 | 52 | 3,173.80 | 25,390.40 | 220,000 | 220,000 | 220,000 | 220,000 | 220,000 | 559.30 |
9 | 53 | 3,173.80 | 28,564.20 | 210,000 | 210,000 | 210,000 | 210,000 | 210,000 | 867.50 |
10 | 54 | 3,173.80 | 31,738.00 | 200,000 | 200,000 | 200,000 | 200,000 | 200,000 | 1,108.90 |
15 | 59 | 3,173.80 | 47,607.00 | 150,000 | 150,000 | 150,000 | 150,000 | 150,000 | 1,284.00 |
20 | 64 | 3,173.80 | 63,476.00 | 100,000 | 100,000 | 100,000 | 100,000 | 100,000 | - |
25 | 69 | 3,173.80 | 79,345.00 | 50,000 | 50,000 | 50,000 | 50,000 | 50,000 | - |
29 | 73 | 3,173.80 | 92,040.2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 |
1、犹豫期
【犹豫期及退保】
自投保人签收本附加合同或收到本附加合同电子保单之日起(二者较早之日),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阅本附加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本公司将扣除不超过 10 元工本费后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
犹豫期内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投保人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和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的解除合同申请书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犹豫期后退保
本附加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申请解除合同。
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当向本公司送达: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本附加合同;
(3)投保人有效身份证件。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至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的次日零时或解除合同申请书上载明的合同终止时间(二者中以较晚者为准)终止。本公司自收到完整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3、现金价值
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单年度之内的现金价值可向本公司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