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注意:
在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尤其是
以粗体阴影部分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保险人业务人员或致电:000-000-0000。
美亚家居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x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如有)及其他书面约定均为《美亚家居财产综合保险》(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保管的,坐落于保险xxx地址内的下列财产:
(一) 房屋;
(二) 室内装修及附属设备(包括房屋装修以及房屋交付使用时已存在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三) 室内财产:
1. 家用电器(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以及便携式家用电器);
2. 家具、厨房用品、床上用品及服装、文体娱乐用品;
3. 贵重物品(仅限于珠宝玉石、金银或其他贵金属制品、皮草、瓷器)。投保人可就以上(一)、(二)、(三)项保险标的进行选择投保。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 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动植物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 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危险建筑、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占用的房屋;
(三) 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或建筑材料;
(四) 胶片、磁带、盒式录音带、光盘、磁盘、数据或软件;
(五) 存放于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危险建筑、简易屋棚及柴房内的财产;
(六)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条款第二条所列明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xxx地址内的保险标的遭受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保险单所载该保险标的相应的分项及单件保险金额(如有)为限负责赔偿:
(一) 火灾、爆炸;
(二) 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保险单所载该保险标的相应的分项及单件保险金额
(如有)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保险单所载的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 保险xxx地址的房屋为群租房及其内任何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
(三)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 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六)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七) 设计错误、勘察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施工质量问题;
(八)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或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 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九) 除本保险条款第四条列明原因以外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十) 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提供任何保险保障、利益或支付任何保险赔偿金会导 致本公司违反联合国决议项下的任何制裁、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或美国颁布的任何经济贸易制裁、法律法规。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本公司也不负责赔偿:
(一) 家用电器因使用不当、超电压、超负荷、短路、电弧花、漏电、自身发热造成 其本身的损毁;
(二) 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三) 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
(四) 坐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xx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 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 自行车、三轮车、机动车辆、拖车或其他车辆所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或者 因使用该等车辆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坏;
(六) 连续 60 日以上无人居住的房屋内发生的损失;
(七) 任何间接损失;
(八)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率)。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x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
第十条 房屋、室内装修及附属设备、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分别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各分项及单件物品的保险金额为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第十一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 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本公司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 x公司依据本保险条款第十八条所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
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本公司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x公司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x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 30 天。
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公司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x公司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按约定交清 保险费为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在投保人支付全部保险费前,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xxx的住所的用途改为用于生产、经营时,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被保险人的住所用途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本公司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本公司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 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 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 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本 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及时通知本公司,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 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 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本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递交以下证明和资料:
(一) 填妥并由被保险人本人签署的索赔申请书;
(二) 法院签发的传票、书面裁判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如适用);
(三) 受损物品修理费用的原始发票;
(四) 受损物品的原始购买发票(须列明购买价格),或其他足以支持本公司认定受损物品价值的合法证明资料或单据;
(五)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相关的任何其他文件。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本 公司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各项索赔证明和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本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根据下列规定计算分项赔偿金额:
(一) 房屋:
在被保险房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以下金额中的较低者:
1. 损失发生当时实际产生的全部重建费用;
2. 保险xxx的相应保险金额。
(二) 室内装修及附属设备、室内财产:
在被保险室内装修及附属设备、室内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以下金额中的较低者:
1. 损失发生当时的全部修理费用;
2. 损失发生当时的实际现金价值:
实际现金价值=重置费用*(1-每月折旧率*损失发生当时的实际使用月数)
注:不足一个月的,视为一个月。
3. 保险xxx的保险金额。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 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 如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物品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将根据此物品对整对或整套物品重要程度合理计算其所占整对或整套物品价值的比例,以确定该 物品的损失金额,但前述损失或损坏不应被视为整对或整套物品的全部损失或损坏。
第二十九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三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所涉保险标的存在重复保险,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 的相应保险金额与重复保险所涉所有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本公 司多支付赔偿金的,本公司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一条 如果投保人自愿投保本公司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而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本公司仅按其中责任限额最高者为限作出赔偿,并退还其他保险项下相同保险利益部分的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或本公司承担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额之和(不含施救费)小于或等于保险金额的,本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本公司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本公司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本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本公司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本公司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 权利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本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本公司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中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
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八条 除本保险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外,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投保人退保的,需提交保险单正本、保险费发票。本保险合同于书面通知上所列示日期的二十四时终止。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扣除 3%手续费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附表所列短期费率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本公司亦可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本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本公司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定义
(一) 珠宝玉石:具体以《GB/T 16552-2010 珠宝玉石名称》所载为准。
(二) 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所称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 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 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三) 爆炸:指下列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 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
2. 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排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四) 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风、暴雨、热带风暴、台风、龙卷风、雹灾、雪灾、冰凌、沙尘暴、洪水、地震、海啸、滑坡、崖崩、泥石流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本保险合同中涉及的各类自然灾害的定义以气象出版社 1994 年出版的《大气科学辞典》中的定义为准,对于自然灾害的确定应以国家气象、地震部门测量的数据为依据。
(五) 地面突然下陷:指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以及由于海潮、河流、大雨侵蚀而导致的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对于因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材料缺陷而导致的地面下
陷下沉,不属于地面突然下陷责任。
(六) 地震:指因地壳发生急剧的自然变异,致使地面或海底发生震动的现象。
(七) 次生灾害:指xx地震或海啸发生后,自然以及社会原有的状态被破坏,造成的山体滑坡、泥石流、水灾、瘟疫、火灾、爆炸、毒气泄漏、放射性物质扩散等一系列的因地震或海啸引起的灾害。
(八)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九) 战争:指无论宣战与否的战争,或任何类似战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疆域扩张、民族主义、政治、种族、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军事行动。
(十) 重大过失:指在正常情况下,根据被保险人的个人行为能力,其本应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但却未履行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应尽的注意及防范义务,从而导致损失的发生。
(十一) 投保人:指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保险,本公司接受其投保申请的人。
(十二) 本公司:指保险单上所列的保险公司。
(十三) 被保险人:指保险单上所载的被保险人及居住于其住所内的家庭成员。在任 何情况下,被保险人均不包括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十四) 群租房:指出租人分别向两个以上承租人出租,并订有两个以上书面租约或者口头租约的房屋, 或者承租人将承租房屋部分或者全部再转租给两个以上新承租人,并有两个以上书面租约或口头租约的房屋。
(十五) 重置费用:指替代已遗失或损坏的财产的相同或类似的新物品的当前价格。
(十六) 折旧率:指保险标的于自然磨损、老化或过时而发生价值减少的程度,每月折旧率具体为:
1. 房屋 0.2%
2. 室内装修及附属设备 0.75%
3. 室内财产 1.5%附表: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 | 一个月 | 二个月 | 三个月 | 四个月 | 五个月 | 六个月 | 七个月 | 八个月 | 九个月 | 十个月 | 十一个月 | 十二个月 |
年费率的百分比(%)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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