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旅行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保险条款(互联网2024版A款)注册号:C00017931922024062003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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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保险条款(互联网2024版A款)注册号:C00017931922024062003733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附加保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约
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释义一)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释义二),经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以下简称“救援机构”)从医疗角度认为被保险人有运送必要的,保险人将安排救援机构把被保险人送至当地或其就近地区符合治疗条件的医院。经救援机构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送返必要的,则安排将被保险人送返至其常住地(释义三)。
救援机构根据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并参考医生(释义四)建议,有权决定运送或送返手段和运送目的地。运送和送返的手段包括配备专业医生、护士(xxx)和必要的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可能包括空中救护机、救护车、普通民航班机、火车或其他适合的运输工具。
运送和送返费用包括救援机构安排的运输、运输途中医疗护理及医疗设备和用品之费用。运送和送返所需的费用经保险人核定后直接支付给救援机构,费用总额最高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倘若实际费用超越该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负责支付。
保险人只负责赔偿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运送或送返费用,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运送或送返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紧急医疗情况下,被保险人由于不可抗力(释义六)原因无法通知救援机构,保险人对于符合同等情况下救援机构提供或安排运送或送返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人根据救援机构意见对紧急救援做出安排,有权拒绝任何不利于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和安全的请求或任何不必要不合理的费用。
第三部分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或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需要医疗运送及送返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既往症(xxx)及其并发症;
(二)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先天性疾病(xxx)、遗传性疾病(xxx)、先天性畸形(释义十);
(三)由于服用酒精饮料、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或引发的疾病;
(四)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五)被保险人自伤、自杀、犯罪或拒捕,从事或试图从事非法活动;
(六)药物过敏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或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八)被保险人开始行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行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九)被保险人并未出现严重医疗症状,或根据救援服务机构的意见,被保险人完全可以在本地获得充分的治疗,或者该治疗可以被合理地延期至被保险人返回居住地之后进行;
(十)根据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无须医疗运送或送返而被保险人坚持进行的医疗运送或送返;
(十一)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运送或送返(被保险人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无法通知救援机构的不受此限);
(十二)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变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直接或间接造成保险人及救援机构无法履行或延误履行紧急救援责任;
(十三)任何非通过救援机构的索赔(但被保险人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无法通知救援机构的不受此限);
(十四)被保险人没有遵守有关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
(十五)被保险人置身于保险xxx不予承保的国家或地区期间;
(十六)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七)主险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但若该事项与本附加保险合同有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
第四部分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五部分 保险期间
第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第六部分 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应立即拨打保险人指定的救援电话与救援机构联系,若被保险人与救援机构在未经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达成救援协议,产生了不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任何费用,被保险人或其亲属需自行与救援机构结算该费用。
第七部分 释义
一、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自然死亡、疾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二、突发性疾病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之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在旅行期间突然发生的、并且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伤害的疾病,不包括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艾滋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牙齿治疗(但因意 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须进行的牙科门诊治疗不在此限)、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 手术、器官移植。
三、常住地
指被保险人提出并经保险人确认的其长期居住的城市。四、医生
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医生不能为被保险人本人,其代理人、合伙人、雇员或雇主,或其家庭成员,如配偶、兄弟、姐妹、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关系的人。
五、护士
指通过正规专业护理课程,获得专业资格证书,并在当地医疗机构供职的专业护理人士。六、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七、既往症
指在保险单生效之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且已知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八、先天性疾病
指被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
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九、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形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十、先天性畸形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畸形。先天性畸形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