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名称: XXXXXXXXXXX工程
可研、勘察设计合同协议书及合同条款
发包人:广州市番禺区水务工程建管中心(广州市番禺区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设计人:
合同名称: XXXXXXXXXXX工程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广州市番禺区
第一部分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协议书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省、市有关规定,就项目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合同,以资信守。
一、咨询内容:
1.发包人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设计人对XXXX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发包人的责任:
1.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设计人咨询XXX工程(以下简称“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及时向设计人提供XX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必须的技术、经济资料、图纸。
3.指定联系人配合设计人的咨询工作,为设计人到现场踏勘(如有必要)提供方便。
4.及时、足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
5.设计人完成该项目,发包人对其工作量、时效、服务水平等进行评价。
三、设计人的责任
1.设计人接受发包人委托,对受委托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按照国家发改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及深度要求,并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
2.设计人必须对发包人负责,不得将委托项目转包其他单位咨询,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执业管理,保证结果的公正、真实,不得损害发包人利益。
3.设计人在约定工作日完成受委托XX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提交《可研报告》初稿3份供发包人审阅提出意见后,由设计人根据实际调研情况进行修改补充,经修改形成文本送计划部门审批,如需召开论证会,应向发包人提交文本一式10份,经论证后如需修改,在3日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形成正式文本,并向发包人提交正式文本一式8份。
4.设计人对发包人提供的保密资料负责,不得公开发表和交流。否则设计人应承当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5.在中标通知书下发后或合同签订后,设计人弃标或解除合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将在诚信评价系统进行扣分,并在水务系统通报或禁止参与投标。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服务费
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用中标价为人民币 元(¥ 元)。中标价为合同暂定价,最终合同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最终合同价=结算评审后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费用
2.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2.1完成可研方案编制并通过建设方案决策联审后支付合同价的30%。
2.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费在完成概算(预算)评审后支付至概算(预算)评审价的80%,完成结算评审后支付尾款。
2.3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工作完成后,非编制单位原因造成不能办理立项工作,建设方应按照结算评审金额支付咨询费用。
2.4由于本项目为财政投资,每期支付时间与支付金额以财政部门审核为准。
设计人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
帐号:
五、工期、履约期限、地点:
履约期限:
1.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初稿。时间:设计人需在合同签订后 日内提交。
2.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正式论证文本。时间:发包人对初稿审阅完毕提出书面意见,自返回中标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履行地点:广州市番禺区
六、违约责任
1.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一条规定承当违约责任。
2.设计人未能按时按质完成该项目时,发包人将按实际情况相应扣减或不支付设计人委托费用。
七、争议的解决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执,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评价
1.如设计人不按时提交编制报告、无故延期提交、内容和质量及深度无达到要求、有严重差错、有违反相关保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修改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发包人将有权单方提出不满意评价,评价结果加盖公章报送相关部门。
2.如设计人将受委托项目转委托给第三方的、编制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的、违反回避或保密规定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行为的,发包人将终止其委托,不予支付委托费用。
九、其他
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双方应协商解决。
2.本协议一式8份,甲、乙双方各执4份。
3.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全部条款执行完毕后自行失效。
第二部分 勘察设计合同协议书
广州市番禺区水务工程建管中心(广州市番禺区水旱灾害防御中心)(以下简称发包人)拟进行XXXXXXXXX工程勘察设计,接受了 (以下简称设计人)的投标,双方就本项目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词语涵义与下述第2条所列合同条件中的词语涵义相同。
2.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
(1)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勘察设计合同条款;
(4)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5)投标报价书;
(6)已标价的勘察设计费报价清单;
(7)勘察设计大纲;
(8)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协议书签订前双方为本合同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3.发包人应提供给设计人的资料及时间如下:各阶段有关本工程的批复文件,在上级部门批文下达后提供。勘察设计工作必须严格遵从相关批复,除发包人特别通知外,严禁超批复开展工作。勘察设计费未经业主批准,不能超出合同估算勘察设计费。工程总投资未经业主批准,不能超出合同估算总投资;经批准后超出总投资的,不增加设计费;超出总投资额20%以内,相应扣减超出比例的合同设计费;超出总投资额20%以上,解除合同,按设计人违约,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超出设计限额部分造价不少于20%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合同勘察初步设计总工期为XXX日历天,将根据各单项工程具体实施情况确定。其中:(1)合同签订后20日历天内提交勘察、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阶段的成果资料。
5.本合同勘察初步设计费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 元),中标下浮率为 %。
其中,勘察费(含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含管线探测))为(人民币大写) (¥ 元)中标下浮率为___%
设计费(含初步设计、招标设计、编制工程概算、配合现场指导与监督等)为(人民币大写) (¥ 元)中标下浮率为___%;
最终勘察初步设计费按合同条款约定计取。发包人保证按合同规定付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6.设计人保证按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设计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设计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7.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8.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及设计人各执壹份;副本拾壹份,发包人及设计人各执叁份,其余由发包人分发相关单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盖章) |
设计人:(盖章) |
法定代表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签章) |
委托代理人:(签章) |
委托代理人:(签章)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号: |
账号: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广州市水务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勘察单位范本)
本人承诺在(工程名称)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承担相应终身质量责任。
1.不转让所承揽的勘察业务,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相关规章制度和勘察合同组织开展勘察工作。
2.确保承担勘察项目的人员符合相应的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3.检查落实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4.负责检查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勘察文件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保证相关勘察成果审核文件有签字、加盖公章。
5.组织做好勘察后期专业服务工作,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问题;根据工程需要,参加重要隐蔽单元工程验收,出具地质编录,就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明确结论;参加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就勘察相关工作提出建议或结论,并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盖章,必要时主持编写勘察工作报告并审核签字。
6.确保工程勘察资料收集真实、准确、完整,签章手续齐全,及时整理移交并归档。
7.履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中规定的职责。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在竣工验收时提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与竣工验收鉴定书等资料一起作为永久档案保存;一份由项目法人作为工程建设永久档案进行归档保存;一份由承诺人自行保存。
(备注:本承诺书针对勘察、设计分开招标项目,勘察设计整体招标项目可与附件2(3)合并。)
承诺人(签字):
身份证号: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职称及专业: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广州市水务工程项目负责人
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设计单位范本)
本人承诺在(工程名称)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对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终身质量责任。
1.不转让所承揽的设计业务,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相关规章制度和设计合同组织开展设计工作。
2.确保承担设计项目的人员符合相应的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需派驻现场设计代表机构的项目,选派符合工程建设需要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派驻现场提供设计服务。
3.检查落实设计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完善图纸、技术要求等设计成果审签制度。
4.负责检查设计成果的深度和准确性,保证图纸、设计文件等相关审核设计成果有签字、加盖公章,尽量避免实施期间出现较大设计变更。
5.要求设计人员在设计文件或图纸中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标明采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明确各专业工程施工方法、实体质量检查方式和技术指标要求,上述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水务工程的功能需求。
6.组织做好设计后期服务工作,包括在工程开工前,向监理和施工等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解答设计相关问题;解决施工中的设计问题,按照规定要求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参加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主持编写设计工作报告并审核签字,就工程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明确结论,并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盖章。
7.确保工程设计各专业资料收集真实、准确、完整,签章手续齐全,及时整理移交并归档。
8.履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中规定的职责。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在竣工验收时提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与竣工验收鉴定书等资料一起作为永久档案保存;一份由项目法人作为工程建设永久档案进行归档保存;一份由承诺人自行保存。
承诺人(签字):
身份证号: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职称及专业: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条款
一、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发包人:
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指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工程实施施工的当事人。
合同:指由发包人与设计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跟踪服务本工程所订立的合同。
投标文件:指设计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设计费报价清单及其他文件。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工程:指发包人委托设计人进行设计的工程。
设计:指设计人按合同规定而进行的有关工程测量、地质勘察、工程物探、堤岸及其附属建筑物设计,以及经济调查、估、概、预算编制等全部或单项工作。
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邮件。
天:指日历天。
二、语言文字和法律
2.1 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 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广东省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三、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3.1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勘察设计合同条款;
(4)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5)投标报价书;
(6)已标价的勘察设计费报价清单;
(7)勘察设计大纲;
(8)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四、通知和联系
4.1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一般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联系,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发书面通知,通知内容应包含甲乙双方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
五、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和资料的可靠性负责。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及时间规定在协议书中。
5.2 在设计人进行现场勘察作业时,发包人应对设计人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提供协助。
5.3 发包人负责勘察成果、设计文件的审查及各阶段设计文件的报审工作,并向设计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的批复文件。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对勘察成果、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免除设计人因设计漏项和设计成果不准确等原因引发的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5.4发包人应按第11条规定按时支付勘察设计费。
5.5 发包人不提供设计人设计阶段在广州地区的办公、生活用房及设施,由设计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人的勘察设计费中。
5.6 发包人有权对设计人的勘察设计工作进行检查,有权要求设计人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有权在工作进度滞后时要求设计人增加人员,有权在设计人严重违约时要求解除合同。
5.7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成果,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六、设计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6.1 设计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大纲、勘察设计进度计划各五份,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发包人控制勘察设计进度、造价、勘察设计质量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6.2 设计人应按合同、勘察设计大纲、国家及行业标准、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开展勘察设计工作,保证质量,控制工程造价。
6.3 设计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勘察设计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6.4 设计人应安排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投入工作,并保持人员稳定。更换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须经发包人同意。对其他人员,设计人可以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勘察设计工作量的大小,进行合理调整,但应报发包人备案。
6.5 设计人应按协议书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勘察成果及设计文件,并对委托范围内的勘察设计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6.6 设计人不得将全部勘察设计转包给第三人,亦不得将主体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包。若设计人需分包部分工作时,分包人的资质应符合规定并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应对其分包出去的设计的成果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向发包人负责。若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6.7 设计人应在发包人的协助下收集与本工程设计有关的资料。
6.8 设计人应协助发包人向规划部门办理设计报建工作。
6.9 设计人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与外业勘察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设计人承担。
6.10 设计人进行外业勘察时,若造成原有建(构)筑物损坏或损伤,则由此而引起的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设计人承担。
6.11 勘察过程中,若因场地条件、钻探情况或设计方案变更,需改变勘察方法或造成工程量变化,设计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办理正式的变更手续,在取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
6.12 设计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自行解决勘察现场的场地平整、通行道路以及住宿、办公等临时设施,并承担费用。
6.13 设计人应提出本合同工程各阶段勘察要求及其工程勘察预算书,并报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勘察人进行勘察的依据。
6.14 设计人应配合本合同工程的监理和施工招标工作,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监理和施工招标所需的技术条款、工程量清单、标底及施工图纸;解答招投标人有关设计方面的问题等。
6.15 设计人应按第9条规定参加设计文件的审查。
6.16 设计人应按第10条规定配合施工。
6.17 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6.18设计人租赁办公场所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外支付费用。
6.19设计人应保证项目负责人在设计期间在广州固定工作,短期离开须经发包人同意,并应派代表履行其职责。
6.20设计人应按财政投资工程的投资额进行各阶段限额设计,并负责编制各阶段相应的投资估(概、预)算,由建设单位整理后报财政部门审核。
6.21设计人针对该项目需在广州有固定办公场所及固定设计人员。
6.22设计人员必须充分利用发包人现有的勘察资料,不得对发包人已勘察的地形进行重复勘察工作。
6.23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核查明示工程项目范围内地下管道分布情况。
6.24设计人在收到业主通知后,应按要求1个月内提交工程勘测设计结算资料,并配合完成工程结算评审工作。如逾期不提交或不配合完成,按每延误一天,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肆仟元,提交延误超过30天,则发包人可通知设计人解除合同,发包人只支付该项勘察设计成果已经过审批部门批准勘察设计费的50%,其余勘察设计费不再支付,同时设计人应将其已完成的勘察设计文件交给发包人。
七、设计工期
7.1由双方协商确定,并规定在协议书中。
八、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8.1设计人提交的勘察成果
设计人应合理安排勘察进度,分阶段按单项工程的实际进度提供勘察测量成果,以满足设计进度需要,最终提交的勘察测量成果为地质勘察、测量报告和工程物探报告各一式十五份及含上述文件的电子文件三套。
8.2 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设计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设计文件,另外还需尽量利用现有的测量设计资料。分阶段按单项工程的实际进度提交的设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设计任务书编制阶段
本阶段应提交设计任务书一式十五份,其深度应达到现行规范的规定,招标人特别要求应满足下列要求:
对项目的建筑功能、规划条件、场地现状、投资规模、建设标准(装修标准)及主要建筑材料选择要求、建设周期等作详尽表述。
(2)初步设计报告编制阶段
本阶段应提交初步设计报告一式十五份以及效果图,其深度应达到现行规范的规定,力求概算准确,招标人特别要求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经济合理地确定建筑物总体布置及基础处理方案。
②建筑物设计方案,除满足水利、治污功能外,还应满足城市规划的要求。
③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对施工临时围堰的设计应有具体的设计图纸,并将施工期间的风险因素考虑到概算中。
(3)设计阶段报建
配合提供符合设计阶段报建的图纸及电子文件,并协助发包人报建。报建范围包括规划、水利、航道等。
(4)施工阶段
设计人在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时,应同时提交含上述文件的电子文件,份数按发包人所需提供。
发包人特别要求初步设计报告阶段的投资概算误差应控制在10%之内,若因设计人的原因精度未达到上述要求,而造成重新上报上述设计文件,增加的工作量和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8.3 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延误
8.3.1 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延误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时间延误时,设计人可要求发包人延期交付设计文件:
(1)发包人变更工程规模、标准或条件。
(2)发包人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的资料作较大修改。
(3)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延误。
(4)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延误。
发生上述情况时,设计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发出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说明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影响程度。发包人在收到该报告后应在7天内与设计人进行协商,重新确定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对本款(1)、(2)项引起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延误,若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发包人还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支付返工费,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计费文件及下浮率进行计费。
8.3.2 设计人原因造成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延误,设计人应采取必要的赶工措施以尽快交付设计文件,若发包人要求增加设计人员,设计人应立即予以执行。同时设计人应按第13.2.2之(1)款规定支付逾期交付设计文件违约金。
8.4 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提前
本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发包人要求比原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无奖励。
九、设计文件的审查
9.1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必须接受发包人的审查。设计人应参加咨询会议并根据发包人的意见进行修改和补充,若修改内容较多或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重新编制设计文件,发包人不为此支付额外费用。
9.2设计人提交的初步设计报告必须接受有关上级部门的审查,设计人应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过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必要修改和补充。若审定的设计原则比招标文件原定的设计原则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改设计时,双方应根据审查意见书,签定补充合同,并按第11.2款规定调整设计费。
十、现场服务
10.1 本合同工程开始施工时,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派出合格的设计代表常驻工地,做好施工现场服务。设计代表应熟悉本工程的设计,并具有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设计代表的人数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10.2 设计代表的职责是:
(1)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设计问题,并及时提交修改设计概算、预算文件。
(3)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4)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10.3 设计代表驻工地时间为工程开工至工程完工。其工作及生活用房由设计人自行解决。
十一、勘察设计费
11.1 勘察设计费
(1)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设计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999年修订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改价格【2006】1352关于印发《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 %。
(2)初步设计阶段设计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修订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中水利工程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 %。
(3)勘察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修订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中水利工程勘察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 。
(4)承包人最终获得的勘察设计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承包人最终获得的勘察设计费 =财政部门最终审定的前期咨询费、勘察设计费×(1-投标下浮率)- 履行合同过程中被扣除的违约金
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水土保持工程、环境工程中批复的概算勘察设计费下浮 %
电力接入系统可行研究专题、节能评价专题、洪水影响评价专题、地震安全评价、高速公路评估、临时用地复垦专题、消防设计文件、建设用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专题。
11.2勘察设计费的调整与调差方法和计算公式
(1)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的30天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或广东省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发生变更,导致勘察设计费需调整时,由双方协商确定调整方法。
(2)因非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重大变更时,应调整勘察设计费。调整方法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因勘察设计漏项、勘察设计质量低劣或勘察设计成果不准确等设计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不予调整勘察设计费,造成设计人违约的,还应按13.2款的有关规定处理。
11.3 勘察设计费的支付方式
11.3.1预付款
不设预付款。
11.3.2其余勘察设计费将根据该项目中各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阶段支付(包括勘察阶段、设计任务书编制阶段、初步设计报告阶段、招标设计阶段、配合现场服务阶段),
11.3.3勘察费支付方式如下:
a项目投资估算5000万以下(含5000万)的勘察费:
①工程完成概算或者预算评审后,支付勘察合同价或概/预算评审价(二者取低值计算)的50%;
②工程开工后,支付到勘察合同价或概/预算评审价(二者取低值计算)的70%;
③提交结算送审资料,支付至勘察合同价或概/预算评审价(二者取低值计算)的80%;
④勘察费用完成结算评审,按结算评审价支付勘察费尾款。
b项目投资估算5000万以上的勘察费:
①工程完成概算评审后,支付勘察合同价或概算评审价(二者取低值计算)的30%;
②工程完成预算评审后并提交结算送审资料,支付至勘察合同价或预算评审价(二者取低值计算)的50%;
③工程开工后,支付到勘察合同价或预算评审价(二者取低值计算)的70%;
④提交结算送审资料,支付至勘察合同价或预算评审价(二者取低值计算)的80%;
⑤勘察费用完成结算评审,按结算评审价支付勘察费尾款。
11.3.4设计费支付方式如下:
a项目投资估算5000万以下(含5000万)的设计费:
①工程完成概算或者预算评审后,支付设计合同价或概/预算评审价(二者取低值计算)的50%;
②工程开工后,支付到设计合同价或概/预算评审价(二者取低值计算)的70%;
③提交结算送审资料,支付至设计合同价或概/预算评审价(二者取低值计算)的80%;
④设计费用完成结算评审且已经提供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所需的设计工作报告、变更相关资料后,按结算评审价支付设计费尾款。
b项目投资估算5000万以上的设计费:
①工程完成概算评审后,支付设计合同价或概算评审价(二者取低值计算)的30%;
②工程完成预算评审后,支付至设计合同价或预算评审价(二者取低值计算)的50%;
③工程开工后,支付到设计合同价或预算评审价(二者取低值计算)的70%;
④提交结算送审资料,支付至设计合同价或预算评审价(二者取低值计算)的80%;
⑤设计费用完成结算评审且已经提供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所需的设计工作报告、变更相关资料后,按结算评审价支付设计费尾款。
若由于设计人原因,概、预算评审结果对应工程建安费的浮动在15%-20%,相应扣减设计费比例的5%。
若由于设计人原因,概、预算评审结果对应工程建安费的浮动在20%以上的,相应扣减设计费比例的10%。
计算①、②、③、④、⑤项的勘察费、设计费基数:均按概算评审中相应的费用及中标下浮率计算。
付款前设计人需具有在广州开设的有效财务帐户并提供给发包人。
11.4 勘察设计费支付时间
11.4.1设计人在每次申请付款前,应按发包人同意的格式填写付款申请表,付款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合同规定,设计人有权得到的设计费;
(2)根据合同规定,设计人有权得到的其他费用;
(3)根据合同规定的勘察设计费调整金额;
(4)扣除按合同规定应由设计人付给发包人的金额。
11.4.2勘察设计费由发包人直接支付部分,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的付款申请表后14天内支付给设计人;由项目相应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设计人部分,发包人在收到付款申请表后14天内完成审批手续并报相应财政部门,由相应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设计人。若双方对支付费用有不同意见需协商解决时,支付时间顺延。
由于本项目为财政投资,最终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以财政审核为准。
注:请款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请款函、项目相关批文、相关合同、开户许可证、发票等。
十二、额外服务
12.1因非设计人原因,出现以下情况而由此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和工作时间,应视为设计人的额外工作,设计人有权要求得到额外报酬:
(1)在合同规定提交的设计文件份数之外增加的份数,增加部分设计人应只收工本费。
(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配合工程的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定货,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3)因非设计人原因暂停或终止本合同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设计工作,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
十三、违约
13.1 发包人违约
13.1.1 发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应由发包人负责的资料。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设计费。
(3)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13.1.2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1)若发生第13.1.1款(1)项违约时,设计人无法进行下阶段工作的,设计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资料。若发包人在收到通知15天内提交了上述资料,则设计人提交勘察成果或设计文件的时间相应顺延;若15天内仍未提交,则设计人有权暂停工作,并通知发包人,由此造成的设计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若发包人未提交的资料仅影响部分勘察或设计的,则设计人可暂停该部分勘察设计,并通知发包人。除涉及该部分的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可顺延提交外,其余文件应按时提交。
(2)若发生第13.1.1款(2)项违约时,发包人应从逾期第一天起加付逾期付款部分的利息,其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执行。逾期28天仍不支付,设计人有权暂停下阶段工作,并通知发包人,由此造成的设计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 若发生第13.1.1款(2)、(3)项违约时,设计人已按第本款(2)项发出通知,并已暂停勘察设计后28天内,发包人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设计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设计人未开始勘察设计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勘察的,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勘察费;已开始设计的,按设计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50%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100%支付,同时设计人应将已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发包人。
13.2 设计人违约
13.2.1 设计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设计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属设计人违约:
(1)未按第6.1款规定的时间提交设计大纲等资料。
(2)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设计文件。
(3)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
(4)因设计人勘察设计漏项或勘察设计质量低劣或勘察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
(5)设计人违反第6.6款规定私自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人。
(6)设计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设计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7)因设计人设计质量低劣或勘察设计错误或勘察设计漏项或施工期间现场服务效率低下导致施工工期延误。
(8)设计工作未按第6.19款规定在广州的固定场所进行。
(9)因设计人勘察设计质量低劣或勘察设计错误或勘察设计漏项导致工程结算价超出施工发包合同总价的5%。
(10)设计人在广州无固定办公场所及设计人员,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11)设计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13.2.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若发生第13.2.1款(1)、(2)项违约时,某阶段每延误一天,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肆仟元,且如果合同协议书第4款任一项设计成果提交延误超过30天,则发包人可通知设计人解除合同,发包人只支付该项勘察设计成果已经过审批部门批准勘察设计费的50%,其余勘察设计费不再支付,同时设计人应将其已完成的勘察设计文件交给发包人。
(2)若发生第13.2.1款(3)项违约时,每更换一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贰仟元,并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非不可抗力因素,项目负责人不能更换。
(3)若发生第13.2.1款(4)项违约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和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偿付赔偿金,赔偿金应大于或等于所造成的损失。
(4)若发生第13.2.1款(5)、(6)项违约时,发包人可暂停支付勘察设计费,并通知设计人暂停设计,责令其整改,由此造成的增加费用和设计工期延误由设计人承担。若在发出整改通知14天后,设计人仍未改正,则发包人可通知设计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同时设计人应将其已完成的勘察成果、设计文件提交发包人。
(5)若发生第13.2.1款(7)项违约时,每延误一天,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伍仟元。
(6)若发生第13.2.1款(8)项违约时,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总勘察设计费的10%做为违约金。
(7)若发生第13.2.1款(9)项违约时,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超出施工发包合同价5%以外部分工程结算价做为违约金。
十四、索赔
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对方提出索赔,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索赔费用不包括利润。
收到索赔申请报告后,被索赔方应立即进行审核,并与索赔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双方协商不成的,按第15 条规定解决。若收到索赔申请报告14天内无答复,则视为该项索赔成立。
十五、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由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承担合同约定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保证设计工作和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十六、其他
16.1 设计人为本合同工程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向有关部门购买,并承担费用。
16.2 当工程有引进项目或外购设备材料的设计工作时,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的各个阶段,若需吸收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服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6.3设计人应自行办理自己在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有关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未办理保险的责任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十七、合同生效与终止
17.1本合同从发包人和设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公章后起生效。
17.2在本合同期限内,因工程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经发包人提出终止合同通知,本合同终止。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按13.1.2第(3)款规定协商解决。
17.3 本合同在工程建成移交并结清勘察设计费,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后自然终止。
17.4 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
17.5 除不可抗力外,承包单位不得变更开户银行,开户名称及账号。
附件一:
番禺区水务工程参建单位管理人员考核要求
【本条款适用于最高投标限价在500万元(含)以上项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水务工程参建单位履约管理工作,提升其管理人员的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用于我区水务工程咨询、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
第三条 建设(代建)单位作为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具体考核工作由建设(代建)单位负责。
第四条 建设(代建)单位每月25日对参建单位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做好相关台账。
第五条 建设(代建)单位在完成考核评价后,将其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函告被评价单位。如被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代建)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逾期不提出申诉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利。
第六条 建设(代建)单位每月完成考核评价工作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资料电子版报局综合计划科备案。
第二章 考核细则
第七条 考核原则。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八条 考核对象。咨询、设计单位考核重点对象包括不限于项目负责人、设计代表;监理单位考核重点对象包括不限于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监理员;施工单位包括不限于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资料员等,以上人员须与投标文件管理人员一致。
第九条 考核依据。被考核人的日常考勤、交通及设备配备记录、工作表现等台账。
第十条 考核评分办法。考核评分满分为100分,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人员出勤、专业技术能力、综合能力等,具体评分内容及赋分情况详见《番禺区水务工程参建单位管理人员考核评分表》(见附件1~3)。
第十一条 考核评价办法。实行“红黄牌”制度,具体如下:
(一)考核评分表低于60分的,认定为一次“黄牌事件”;考核评分表低于40分的,认定为一次“红牌”事件。
(二)一年内累计三次“黄牌”事件认定为一次“红牌”事件。
(三)“黄牌”和“红牌”事件在作出书面处罚决定一年内有效。
第三章 奖惩措施
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出现一次“黄牌”事件的,建设(代建)单位对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警告;考核评价累计出现2次“黄牌”事件的,建设(代建)单位要求被考核单位更换不合格管理人员,更换人员的学历、职称及工作经验不得低于原管理人员。建设(代建)单位有权扣除每人次5000元~20000元作为违约金,被考核单位在办理请款手续时,必须提供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当月请款必备资料,建设(代建)单位在当期进度款中予以扣除,被考核单位要对出现黄牌事件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处理情况形成报告送建设(代建)单位备案。
第十三条 出现一次“红牌”事件的,建设(代建)要求被考核单位更换不合格管理人员,更换人员的学历、职称及工作经验不得低于原管理人员。由区水务局作出通报批评,建设(代建)单位有权扣除每人次20000元~40000元作为违约金,被考核单位在办理请款手续时,必须提供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当月请款必备资料,建设(代建)单位在当期进度款中予以扣除,被考核单位要对出现黄牌事件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处理情况形成报告送建设(代建)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 出现两次“红牌”事件的,建设(代建)有权解除合同,被考核单位务必在2日内无条件退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被考核单位承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要求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番禺区水务工程参建单位管理人员考核评分表1~3。
附表1:
番禺区水务工程设计单位管理人员考核评分表(项目负责人) |
||||||||
工程名称 |
|
评分时间 |
|
|||||
建设单位 |
|
评分人 |
|
|||||
设计单位 |
|
项目负责人 |
|
|||||
序号 |
考核事项 |
考核具体内容 |
配分 |
优秀 |
良好 |
一般 |
较差 |
备注说明 |
1 |
工作态度与纪律(20分) |
会议出席情况 |
10 |
|
|
|
|
|
2 |
是否无违法分包,或分包单位资质不符等行为。 |
10 |
|
|
|
|
|
|
3 |
工作任务完成情况(40分) |
是否按合同约定提交设计成果。 |
10 |
|
|
|
|
|
4 |
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编制合理,未发生变更设计行为。 |
10 |
|
|
|
|
|
|
5 |
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编制合理,未发生调概行为。 |
10 |
|
|
|
|
|
|
6 |
概预算按规定编制,评审过程积极配合并及时回馈存在问题 |
10 |
|
|
|
|
|
|
7 |
专业技术能力(20分) |
勘察设计标准是否选用合适。 |
10 |
|
|
|
|
|
8 |
文件组成内容、深度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
10 |
|
|
|
|
|
|
9 |
综合能力(20分) |
是否未违反初步设计批复意见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10 |
|
|
|
|
|
10 |
是否未指定或变相指定设备生产商。 |
10 |
|
|
|
|
|
|
合计 |
|
|
100 |
|
|
|
|
|
附表2:
番禺区水务工程设计单位管理人员考核评分表(设计代表) |
||||||||
工程名称 |
|
评分时间 |
|
|||||
建设单位 |
|
评分人 |
|
|||||
设计单位 |
|
设计代表 |
|
|||||
序号 |
考核事项 |
考核具体内容 |
配分 |
优秀 |
良好 |
一般 |
较差 |
备注说明 |
1 |
工作态度与纪律(20分) |
设计现场负责人驻场情况 |
10 |
|
|
|
|
|
2 |
处理现场问题是否及时,不影响施工。 |
10 |
|
|
|
|
|
|
3 |
工作任务完成情况(40分) |
施工图纸会审后及时回复意见 |
10 |
|
|
|
|
|
4 |
是否及时进行技术交底、现场交控制点。 |
10 |
|
|
|
|
|
|
5 |
是否及时参与地基验槽、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或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工作。 |
10 |
|
|
|
|
|
|
6 |
涉及变更的是否及时提供变更图纸和变更预算清单 |
10 |
|
|
|
|
|
|
7 |
专业技术能力(20分) |
人员专业是否符合规定。 |
10 |
|
|
|
|
|
8 |
对相关标准,技术文件是否非常熟悉。 |
10 |
|
|
|
|
|
|
9 |
综合能力(20分) |
是否能督促施工单位按图施工。 |
10 |
|
|
|
|
|
10 |
是否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
10 |
|
|
|
|
|
|
合计 |
|
|
100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