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价格损失率=MIN[(目标价格-结算价格)/目标价格,10%]
中华财险山东省中央财政玉米收入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种植面积不少于 50 亩的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包括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玉米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 “保险玉米”):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或通过引种备案的合格品种;
(二)耕作及田间管理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四)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玉米按实际种植面积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xx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大范围病虫草鼠害导致保险玉米产量损失且损失率达到 10%(含)以上或因价格下降造成被保险人保险玉米的实际收入减少,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赔偿。
结算价格为保险到期月的期货合约收盘价算术平均数,当玉米结算价格低于玉米目标价格,视为价格下跌。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保险玉米目标价格、期货合约及保险到期月均以保险xxx的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及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管理不善;
(二)越区引进新品种,没有按照生产技术规程要求进行生产管理或管理措施失误;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田间管理的保险玉米而产生的损失或费用;
(二)保险玉米收割期间及收割后的损失;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保险金额
第七条 保险玉米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山东省统计局各县近三年的玉米平均产量和玉米期货主力合约的收盘价算术平均价确定,具体保险金额以保险xxx为准。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单中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八条 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玉米出苗时起,其中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大范围病虫草鼠害等灾害保险期间截止到玉米成熟后收获前,价格部分的保险期间截至当年 10 月 31 日,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xxx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玉米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
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及地方有关玉米种植管理的规定,做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玉米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玉米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 保险玉米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损失清单;
(三)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的书面情况;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农业、气象、消防及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玉米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条 保险玉米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未减产面积赔偿金额+减产面积赔偿金额
未减产面积赔偿金额(最小为 0)=未减产面积保额×价格损失率
减产面积赔偿金额(最小为 0)=减产面积保额×(价格损失率+产量损失率
-价格损失率×产量损失率)
(一)价格损失率=MIN[(目标价格-结算价格)/目标价格,10%]
结算价格为保险到期月的期货合约收盘价算术平均数,当结算价格小于等于目标价格时,价格损失率为正值或 0,结算价格大于目标价格时为负值,最大为 10%。
(二)产量损失率,当保险玉米损失率达到 80%(含)以上时按 100%计算损失率,损失率小于 80%的按实际损失率计算。
损失率=因保险责任造成的产量损失/前三年本县平均产量(统计部门公布)
×100%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xxx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xxx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xxx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xxx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玉米的实际种植面积。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三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
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保险玉米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保险合同未约定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三十条 x保险合同涉及以下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自然灾害是指在保险玉米生长发育过程中,遭受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造成保险玉米产量下降。
(二)意外事故是指因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导致保险玉米产量损失。
(三)大范围的病虫草鼠害是指大面积、集中连片发生的,并造成保险玉米严重损失的常见病虫草鼠害。以农业主管部门或农业技术部门鉴定为准。
(四)期货合约是指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
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